从以往发生的案件看邓玉娇案的故意杀人罪.
公务员面试社会热点及答案
---------------------------------------------------------------范文最新推荐------------------------------------------------------ 公务员面试社会热点及答案公务员面试社会热点及答案九、20xx年x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女员工邓玉娇发生争执。
邓玉娇用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不治身亡。
经证实,死者是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公室主任邓贵大。
x月11日,邓玉娇被巴东县公安局刑拘。
x月16日,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谈谈你对邓玉娇事件的看法?【解答】:邓玉娇自由了。
可是,如果没有那么多人的支持和声援,如果没有网络和媒体的力量,事情的结果又将如何?起码我还不敢对此过分乐观。
这不由得让人怀疑,邓玉娇的胜利只是一个个例或者说是偶然。
在舆论重压下获得的胜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胜利。
邓玉娇自由了,以后还会不会有李玉娇、张玉娇?邓贵大命已归西,以后还会不会冒出朱贵大、吴贵大戕害百姓?民主是解决腐败腐朽问题的最好的良药。
在健全的民1 / 15主制度里所有官员都处在人民或是其他机构的监督之中,这就有可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人员的腐败和犯罪。
人都有七情六欲,有各种各样的贪心,但是只要监督有力恐怕谁也不能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了吧?邓贵大敢于公开索要特殊服务,又理直气壮的大打出手拒不提供服务的邓玉娇,恐怕在深层上和我们的政府基本没有有力的监督有关吧!!所以,邓玉娇虽然可以免除处罚,但是从事件发生的前后深入思考的话不难看出,我们的官员需要约束,我们的政府需要监督,我们的政治需要民主公务员面试社会热点及答案。
我想只有民主建设的好了,我们才会少出一些邓玉娇,少出一些邓贵大。
官气少一些蛮横,多一些收敛。
案件事实形成过程的修辞分析——以邓玉娇案为叙述空间
( 华东政法大学 , 上海 2 10 ) 0 60
[ 摘
要] 模糊语言 、 选和 类 比等修 辞策略 的运 用使 挑
邓玉娇案在社会讨论 中形成 了不 同的版本。每一个版 本的 叙述均没有偏 离“ 邓玉娇 刺死邓 贵大、 刺伤黄德 智” 这一核
心事 实, 但是却导 向截 然不 同的结论。作 为案件 事实形成
我们对案件 事实的认知 , 中隐含的陷阱值得 警惕。 其 [ 关键词】 案件事 实; 策略 ; 修辞 建构 ; 陷阱
日 下午 4时许 , 邓玉娇在巴东县人 民法院送达的判 决 书上 签字 , 服 从 判 决 t 【 至 此 , 沸 扬扬 的 邓 “ f2 0J 沸 玉娇案终究在司法场域中得到了解决 , 尽管社会上 对于这一判决还有不 同的声音 , 但是宏 观而言, ① 这 一判决 充分 关 照到 了法 理与 情理 的平衡 , 最大 限 度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笔者赞 同以上各方从不同的视角关注该案, 但 是在本文中, 笔者将尝试进行另外一种观察路径 , 即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是如何一 步步形成 的以及推动这种形成 的隐藏因素是什么。 笔者注意到 , 在实体上 , 邓玉娇 案经历 了涉嫌故意 杀 人到最 终定 性故 意 伤 害致 人 死 亡 ( 防卫 过 当 ) 的 转变 ; 在程 序上 , 玉 娇 案 经历 了从 刑 事拘 留到监 邓 视居 住 的转变 。而 与这些转 变所 对应 的 , 是其 必定 背后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或者更准确点说是案件细 节得到不断的修正。这种案件事实被不断的修正 并非纯然源于证据的变更与补充 , 而更主要是在证 据不变的基础上进行叙事活动 的产物。这种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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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例分析
邓玉娇案例分析李亚俊化科院学号:2011114144邓玉娇案涉刑事法律适用有关问题,一些著名专家学者对该案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将其主要观点予以摘发,以飨读者。
邓玉娇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中国法学会理事暨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卢建平教授认为,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所认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检察机关起诉书和法院判决认定罪名均为故意伤害,这一定性是正确的。
从本案的客观方面看:邓玉娇在当时脱困无望的情况下,站起来从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在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时,邓玉娇不是首先用水果刀刺邓贵大,而是用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
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才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
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本案的全过程看,邓玉娇是在受到邓贵大、黄德智等的无理纠缠、辱骂和暴力侵害以后才持刀在手的,但她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用刀刺邓贵大,而是在用脚蹬开邓贵大;当邓贵大再次逼近时,才选择用刀刺。
从邓贵大被刺的部位看,两处在左边,两处在右边,可以认为邓玉娇是在情急之下乱刺,其刺击部位不是精心选择的。
因此,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而不是故意杀人实践中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从主观故意或者客观行为方面来认定,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围绕、综合整个案情考察各种因素,作出准确判断。
从邓玉娇案情况看,将案发过程理解为邓玉娇为了摆脱困境而挥刀乱刺更符合常理。
而且,在邓贵大倒下后,邓玉娇并没有进一步用刀刺杀,而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综合这些因素,基本上可以排除邓玉娇杀人的故意,因此将邓玉娇的防卫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是正确而合适的。
邓玉娇刺死邓贵大:是正当防卫、特殊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卢建平教授指出,邓玉娇案发生后,在各种舆论中,最强烈的声音是主张邓玉娇案应该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因而不能对邓玉娇定罪量刑。
“邓玉娇案”应如何定性的法律分析
中 佳 解 除 了 公 共 服 务 岗位 聘 用 合
同,予以辞退。”
察 局 对 “ 玉 娇 案 ” 中 涉 案 人 员 黄 德 邓
智 、邓 中 佳 作 出严 肃 处 理 。 至 此 , 关 于 邓 玉 娇 案 件 应
做1 叫处 埋 , 民 与 当 地 歧 肘 乙 I h i
巴 东 县 纪 委 、 县 监 察 局 调 查 后
会 影 响, 中共 野 三 关镇 党 委 已于 5 2 月 9日 撤 销 邓 中 佳 的 镇 招 商 办 副 主 任 职 务 , 同 曰 ,野 三 关 镇 财 经 所 与 邓
此 前 1 时 又 2 分 钟 , 即 2 0 年 小 1 09 O 月 3 日2 时 1 分 新 华 网 讯 : 5 1 l O “ 日, 中共 巴 东 县纪 委 、 县监 近
证 据 ,认 为 邓 玉 娇 在 遭 受 到 黄 德 智 、
邓 贵 大 强 迫 要 求 陪 其 洗 浴 , 被拒 绝 后
又 拉 扯 推 搡 、言 词 侮 辱 等 不 法 侵 害 的 情 况 下 , 持 刀 将 邓 贵 大 刺 死 、 黄 德 智
刺 伤 ,其 致 人 死 伤 的行 为 属 于 防 卫 过
■ 文 ◎ 陈更
新 华 网 2 0 年 5 3 目2 时 3 分 09 月 1 2 1
一把修脚刀引发的命案
“ 邓玉 娇案”
被 定性 为
过 防 Y “ -
当 ” , 很 多人 , 甚 至 学过 法 律 的 人 也 许
都 忽视 了 巴 东一 个 重 要 的 猫 腻 , 那 就
是 邓 玉 娇 的 罪名 仍 然 是 涉嫌 “ 故 意 杀
人 ” , 没 有 任 何 变 化 这 绝 对 是 巴 东公
结语 : “ 邓玉 娇案” 虽 然 侦查 阶段 终 结 , 但案件 中暴露 的 问题 远 未终 结 人
、
们在反 思 , 基层 干部的作风更心该 改善 !
整 理 /十 八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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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消 费至 上 的 年 代 让 人 印 象深 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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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 娇案” 的教训是 深 刻 的 、 一 件 小 小案
件 发 酵成 全 局 性 公 共 热 点 事件 , 这 其 中
值得深 思 和 总结 的很 多, 地 方政 府能 否
在这 昂贵 的 学 费 中学到 新 的 执 政 理 念 和
执 政 能 力 更值 得我们 长 久 关 注
安 和 政 府 或 者顾 问 反 复研 究 的 结 果 ,
避 免 敏 感 字 眼 , 没 有 用 故 “ 意 杀 人 ” j 在 刑 法 当 中 , 4 0 () 多 个 罪 名 , 根 本 不 存 在 “ 防 卫 过 当” 一 罪之 说 。 防 卫 过 当仅 仅 是 犯 罪 成立 后 的 一 种从 轻 或 者减轻 情 节 但 是 , 请 大 家不 要 忽视 , 防 卫 过 当 是 要 负刑 事 责 任 的 , 也 就 是 说 , 邓 玉 娇 肯 定 要 负刑 事 责 任 , 并 且 是 以 故 意 杀 人 罪判 决
邓玉娇案判决书
法律文书结课作业邓玉娇案刑事判决书学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律系班级:2011级法双班姓名:马利君学号:1101015石河子大学2012 至2013学年第一学期法律文书学课程论文班级11法学1 班姓名:马利君学号:1101015 成绩:评语:写作要求:1.格式规范;2.适用法律正确并附文书内相关法律条文;3.语言通顺;4.论证充分,符合逻辑;5.卷面整洁,字迹工整。
6.独立完成,无抄袭。
命题组长签字: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玉娇(又名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于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系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现住于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王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邓玉娇会被枪毙吗(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
邓玉娇会被枪毙吗(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休闲大杂烩2009-05-23 22405cc149a20100dasc网友热评邓玉娇刺死寻欢官员“邓玉娇案”经典网评摘要邓玉娇故意杀人,邓贵大死得光荣?法律虽然是严肃并且严谨的,但并不是“僵死”的。
从事实来看,邓玉娇面对邓贵大三人,显然属于弱者。
如果确认邓玉娇属“故意杀人”,那么,相对于邓玉娇的“故意杀人”,邓贵大岂不是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岂不是“死得光荣”?而事实上,邓玉娇才是此案的最大受害者。
邓贵大作为一个政府官员,到娱乐场所寻求异性服务不说,还用钱击邓玉娇头部、肩部,充满了挑衅、侮辱的意味,期间还动手将邓玉娇两次“推坐”在沙发上,早已丧失了一个干部应有的道德及法律责任,这样的行为与街头流氓混混又有何区别?中青报有多少人同情“娱乐致死”的干部作风建设包含党员干部的生活作风,许多地方或中央部委等都明令禁止党员干部进入娱乐场所消费。
当然,作为政府招商引资的部门,或许因为工作所需而要安排客人去唱唱歌、洗洗脚,只要没有所谓特殊服务要求或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且控制“主人”人数,也无可厚非。
但报道中的3名招商引资干部去娱乐场所消费不是为公,也不是陪同任何“客人”。
如果不出事,不知其在消费结束后会以什么形式来“埋单”?又有多少党员干部去娱乐场所消费而不为人知呢?公款使一些干部财大气粗,权利使一些干部胆大妄为。
而一些娱乐场所只要有钱就来者不拒,尤其对于有权者更是欢迎,伺候好了就可能有了“保护伞”。
想禁止党员干部去娱乐场所消费,这在执行上并非易事,但这却不是放任的借口。
党员干部也不是不可以去娱乐场所,但不应是去消费,我们很希望他们是去真正执法而让娱乐场所更健康。
如果在娱乐场所因执法而牺牲,那是很光荣的;如果在娱乐场所如巴东县3位镇干部之死之伤,恐怕就鲜有人同情了。
官员被刺死案称女服务员患抑郁症是转移视线湖北巴东县3名官员与雄风宾馆梦幻城女服务员邓玉娇起争执,两人被刺伤,其中招商办主任邓贵大经抢救无效死亡。
邓玉娇案件的分析报告
“邓玉娇”案案件分析报告姓名:徐哲班级:司法 1001班学号: 54(一)案件事实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发生一起命案。
邓玉娇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该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刺死,同时将与邓贵大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刺伤。
邓玉娇随即报警,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处理邓玉娇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
巴东县公安局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社会通报该案的基本情况。
综合相关报道,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1)涉案人员邓玉娇:女,生于1987 年7 月11 日,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2009 年2 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招商办副主任。
(2)案件的发生2009年5月10日晚8 点左右,邓贵大、黄德智和邓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饭后陪他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三人来到梦幻城二楼的一个休息室(即该中心水疗区的一个包房),黄德智走在前面,他进门后,看见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
黄德智以为邓玉娇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便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拒绝黄德智的要求。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随后发生口角。
争持过程中,邓玉娇走出该休息室,进入隔壁的服务员休息室。
黄德智认为邓玉娇态度不好,尾随邓玉娇进人服务员休息室并继续与她争吵。
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室,与邓玉娇争吵,他说:“怕我们没有钱么”即拿出一沓钱炫耀,并用钱打邓玉娇的头部、肩部,说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
在三人争吵过程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
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
邓玉娇的生活真相
龙源期刊网 邓玉娇的生活真相作者:杨璐龙志来源:《37°女人》2009年第09期22岁的邓玉娇原本是个普通女孩。
然而,一夜之间,邓玉娇的人生被3个要求特殊服务的人改变了。
2009年5月10日晚。
刚刚到雄风宾馆工作一个多月的邓玉娇,碰到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并要求她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的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
命案的发生和命运的改变,就在那一刻发生了……刺死邓贵大之后,邓玉娇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也成为湖北省巴东县有史以来最特殊的一名犯罪嫌疑人。
网络上,邓玉娇被演绎为烈女、侠女,甚至有人为其立传,也有自称认识邓玉娇的人出来爆料:“邓玉娇脾气暴躁”“精神不太正常”。
伴随着媒体的报道,邓玉娇的形象就如神农溪上笼罩的水雾一样,越来越拨不开、看不透。
那么,真实的邓玉娇到底是什么样的?童年坎坷的小姑娘邓玉娇命运坎坷,一岁多时父母离婚,然后又各自成家、生子,邓玉娇是跟着外公外婆长大的。
通往邓玉娇外婆家的路很难走。
开车到了不能再往前的地方后,还要再爬5里山路。
因交通不便,村里人很少与外界往来,民风淳朴,见到外来人,就笑脸相迎地拎来凳子。
泡上茶,递烟,然后也不问人来自何方、去向何处。
邓玉娇的外公外婆也是如此,老夫妻住在山坳里,年近70岁了还在背柴劳动。
邓玉娇就是在这座大山里长大的。
“一碗白水,一碗蛋饭,一碗白糖饭。
”邓玉娇的外公用地方俗语来形容养大外孙女不容易。
“娇儿生下来没多久她妈妈就没了奶,她是用米汤喂大的,后来她妈妈离婚又再婚生子,我们看着娇儿心疼。
”虽然缺少一个完整的家庭,邓玉娇还是被外公外婆呵护着长大了。
“每天上学要爬5里山路,我都要接送。
”邓玉娇的外公说,“但我们也没溺爱孩子。
从小就教她出门有三稳:身稳、口稳、手稳。
不能骗钱,不能贪财。
”外公一直觉得自己的教育很成功:“她在浙江打工时,头被人碰破了,人家赔给她500块钱,她都没要,说算了。
”在外公眼里,邓玉娇的性格像男孩子。
“高兴时做事就风风火火的”。
如果犯了错误,骂她不是个好办法,她是那种越骂越倔强的人,必须要来软的,这个脾气成年之后也一直没变。
邓玉娇案件的分析报告
“邓玉娇”案案件分析报告姓名:徐哲班级:司法1001班学号:54(一)案件事实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发生一起命案。
邓玉娇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该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刺死,同时将与邓贵大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刺伤。
邓玉娇随即报警,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处理邓玉娇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
巴东县公安局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社会通报该案的基本情况。
综合相关报道,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1)涉案人员邓玉娇: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2009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招商办副主任。
(2)案件的发生2009年5月10日晚8点左右,邓贵大、黄德智和邓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饭后陪他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三人来到梦幻城二楼的一个休息室(即该中心水疗区的一个包房),黄德智走在前面,他进门后,看见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
黄德智以为邓玉娇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便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拒绝黄德智的要求。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随后发生口角。
争持过程中,邓玉娇走出该休息室,进入隔壁的服务员休息室。
黄德智认为邓玉娇态度不好,尾随邓玉娇进人服务员休息室并继续与她争吵。
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室,与邓玉娇争吵,他说:“怕我们没有钱么”即拿出一沓钱炫耀,并用钱打邓玉娇的头部、肩部,说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
在三人争吵过程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
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
关于邓玉娇案审判的思考
关于邓玉娇案审判的思考邓玉娇案是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案件,也是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案例。
在该案中,邓玉娇因为自卫而致人死亡,但因为当时缺乏证据,被判有罪入狱。
这样的审判引起了社会的不满和质疑,也让人们开始思考司法改革的重要性。
首先,邓玉娇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司法审判中,必须坚持依法办案,而不是依据人情的因素做出裁决。
案件的审理必须基于证据的可靠性和客观性,而不能因为涉及到某些特殊的关系而对法律有所妥协。
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确保法治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配合司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核心价值。
其次,邓玉娇案也引起了我们对法律常识的反思。
很多人对于自卫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存在着许多误区。
因此,在此之前,我们应该注重学习法律知识、法规和司法实践,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和我的权益,避免遇到类似的情况而不懂如何处理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邓玉娇案也反映了良心审判制度的不完善。
良心审判制度是现代公正司法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的作用在于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现实情况是,因为各种原因,法官有时会出现从眼前利益考虑,影响判决的情况。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职业素养的提高,使他们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总之,邓玉娇案对我们是一个很好的教育案例。
它不仅提醒我们要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要坚持法治精神,而且也促使我们反思司法审判的现状,并推动司法改革的发展。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案例对于我们反思司法审判的问题也有一定的意义。
比如高云翔被控强奸案引发的讨论,让人们认识到性侵案的受害者需要更多的规范化保护;刘强东涉嫌性侵案在审判中出现了一些司法程序的漏洞,也证明了审判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要积极推进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保障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加强证据的采集和验证,以避免类似的司法问题和错误的判决,更好地维护公正和公平。
除了高云翔案和刘强东案,还有很多其他的法律案例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
评析邓玉娇案的法律性质
评析邓玉娇案的法律性质沸沸扬扬的邓玉娇案在法院的判决后终于得以平息了,所有的猜测、所以的疑惑、所有的声音等等也都就此打住了。
虽然该案的最终判决距今已三月有余,邓玉娇也开始了她的新的生活,但是相关法律性质的认定仍引发了一定的关注度。
巴东县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此判决一出,对于邓玉姣的行为、定性及量刑的认定,社会上却有着不同的看法,众说纷纭。
但我认为,巴东县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正确的。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正确的。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规定,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
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是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她的侵害。
她没有想到她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
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
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
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邓玉娇案判决书
邓玉娇案判决书默认分类2009-07-24 11:04 阅读30 评论0 字号:大大中中小小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
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
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
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邓玉娇案详细经过 “邓玉娇”背后的法治走向之争
邓玉娇案详细经过“邓玉娇”背后的法治走向之争“邓玉娇”背后的法治走向之争上个月一则法治新闻,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5月10日,湖北巴东县某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休闲中心被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成一死一伤。
死者的“官家”身份,加上弱女子以刀捍卫贞洁,引爆了网络舆论。
事件情节波澜起伏:邓玉娇被送进精神病院,律师当众痛苦,邓母更聘官方背景的律师……直到近日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情发展的每个节点,都引发了草根与官方话语的“白刃战”。
本案已不是一起单纯的刑事案件,而成了中国法治的横截面。
加上几位专业法学家披挂上阵,形成泾渭分明的阵营,背后是中国司法专业化VS司法民主化,全民法官VS精英法治,是对中国法治之路的话语权争夺。
专业判断和民众的正义直觉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即便按律师控诉书的说法,3位官人中的一位黄德志企图在浴室里“强奸”邓玉娇,后邓逃至外间,当着多人的面,死者邓贵大用钱扇打她,羞辱她,并两次“摁倒”她,邓不堪羞辱拔刀自卫。
对相同事实的定性,草根民众的判断和专业司法截然相反。
从民众的正义自觉看,民女有捍卫自己贞操的绝对权利,特别是面对官家淫威时,她被冠以侠女、贞女的名号——无数人对现实的无奈,转化成激情投射在这个女孩子身上。
邓玉娇也契合中国传统的文学想象——民女反抗胥吏欺凌的经典题材,比如脍炙人口的诗篇《羽林郎》、《陌上桑》。
这种文学想象中的“合法性”,和现代法治有着话语权上的紧张。
现在法治社会不是宗法社会,并没有把“贞洁”放在与人身安全同等重要位置,即只有针对危害人身安全的侵害,才有无限防卫权。
虽然亿万中国人认可保卫名节有充分的理由杀人,但这并不为中国现行的刑法所接受。
这是现代法治理念和亿万人认可的传统冲撞。
《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学理上对此有着不同理解——“无限防卫权”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强奸,还是只要是强奸都适用?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前者,即“无限防卫权”应与犯罪危害性相匹配。
邓玉娇案件及相关分析
2010年 法商论坛 第一卷案效果。
我们办一件影响面广、涉案金额大的案件,其效果肯定会远胜于办理十个小案件。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办案效果的好坏纳入对各单位工作业绩的考评体系当中,同时也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办案规模。
二者不偏不倚,相得益彰,共同促进反贪工作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初查“万丈高楼平地起”,初查就是我们反贪工作坚实的地基。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初查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初查过程往往存在不规范的地方。
笔者认为,初查工作至关重要,建议应建立以下三项制度对初查工作予以严格规范:一是线索评估制度,即领导集体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评估。
经过审查评估的线索,在层报领导审批通过之后开展初查;二是建立初查方案评估制度,举报线索在提请初查之前,科领导会同案件承办人就举报线索的初查方案进行评估。
科领导与承办人根据举报线索反映的情况,针对可能产生职务犯罪问题的方面,对初查工作进行有目的的安排、部署并制定初查方案。
避免初查的盲目性,提高初查的效率和准确度;三是建立建立侦查方案评估制度,具体包括制定抓捕方案、确定审讯策略、制定办案安全预案等等。
确保开案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五)探索“以事立案”的侦查新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立案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以事立案,另一种是以人立案。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一直是采用以人立案的侦查模式,这种模式对立案的标准把握较严,虽然立案准确率高、撤案少,但却给有人“一条腿走路”,未能充分利用法律规定之嫌。
所以,笔者认为应以转变侦查方式方法为契机,探索以事立案的新的侦查模式,合法、充分的利用侦查手段及强制措施,开拓反贪侦查工作的新局面。
(六)灵活运用各种证据,树立正确的证据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种类一共有七种,分别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邓玉娇案判决书
邓玉娇案判决书默认分类2009-07-24 11:04 阅读30 评论0 字号:大大中中小小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
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
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
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烈女”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烈女”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薛群英李丽据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通报:2009年5月10日20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邓贵大、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巴东县公安局原通报是“特殊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
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
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
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
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原通报为“按”)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原通报为“按”)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
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2009年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
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侦查中。
事件发生后,各大网站以及《检察日报》等舆论工具对事件进行了报道和评判。
综合各大网站报道的网民的观点,绝大多数网民对邓、黄的行为表示了谴责,对邓玉娇的行为表示“褒扬”,对巴东县公安局拘留邓玉娇表示“不可思议”;邓玉娇的“首任律师”甚至提出“邓玉娇受性侵害论”。
对于邓玉娇行为的性质,绝对多数的网民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基本上都没有从理论上加以系统分析。
法律误杀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杀案件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错误地认定为犯罪,并依法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
这类案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误杀案件的概念、原因、影响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法律误杀案件的概念及类型1. 概念法律误杀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法律适用错误、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原因,被错误地认定为犯罪,并依法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
2. 类型(1)法律适用错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出现偏差,导致案件定性错误。
(2)证据不足:指案件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但司法机关仍以被告人有罪为由判处其死刑或无期徒刑。
(3)程序违法: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结果不公。
(4)错案重审:指在发现原判决有误后,重新审理案件,但最终仍维持原判决。
三、法律误杀案件的原因1. 法律适用错误(1)对法律条文理解偏差: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案件定性错误。
(2)法律条文不明确:部分法律条文表述不明确,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出现分歧。
2. 证据不足(1)侦查机关侦查不力: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未能收集到充分证据,导致案件证据不足。
(2)证据链断裂:案件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导致证据链断裂,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
3. 程序违法(1)侦查阶段程序违法: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
(2)审判阶段程序违法: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如剥夺被告人辩护权、非法证据排除等。
4. 人员素质(1)法官素质不高:部分法官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导致案件审理不公。
(2)侦查人员素质不高:部分侦查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导致案件证据不足。
四、法律误杀案件的影响1. 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法律误杀案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民的尊严和自由。
2. 损害司法公正法律误杀案件损害了司法公正,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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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往发生的案件看邓玉娇案的故意杀
人罪
截止今天(2009年5月20日),俺从公开的媒体资讯中得知当地警方认定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邓有投案情节,是否属于自首需要法院最终认定。
整个案件的情节不复杂,目前可以确认的事实是邓贵大与邓玉娇发生了争执,争执当中邓玉娇用刀刺死了邓贵大。
那么当地警方怎么就能认定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呢?
故意杀人罪,首先要有主观的故意,包括有预谋的和临时起意。
显然邓玉娇刺死邓贵大是没有预谋的,那么是否临时起意呢?这个俺不好说,而且法律现在也不允许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所以这个证据必须由指控的警方提供,目前警方掌握了什么证据可以证明邓玉娇有主观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尚不得而知。
在俺国,因为偶然的争执而造成的命案不知有多少,其中算得上众所周知的有这么几起,俺试着说说看。
首先是2003年发生在黑省哈尔滨的宝马撞人案,宝马驾驶人苏秀文与农用车主刘忠霞夫妇口角后,驱车撞死了刘忠霞,黑省法院宣判被告人苏秀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本上就剔除了故意杀人的嫌疑。
接着是2005年发生在辽省抚顺的人大代表撞人案,辽宁省人大代表,劳动模范,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建军与退休工人裘吉发生争执与推搡,侯建军开车追撵裘吉,众目睽睽之下,侯驾车从裘吉身上压过,造成裘吉当场死亡。
当地检察机关对侯建军以故意杀人罪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侯建军被一审判处死刑,后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侯建军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此案虽然侯建军否认有主观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但法院还是认定侯的故意杀人罪成立。
再来是今年发生在滇省的警察开枪杀人案,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倒车时与另一名车主潘俊发生冲突后,吉忠春掏枪向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吉忠春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邓玉娇案与上述三起案件比较而言,在行为上都没有后两起案件般明显存在主观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从现在公布的情节看,最多是争执中为了摆脱邓贵大的纠缠而一时激愤的伤人行为。
那么接下来,是否判、如何判邓玉娇故意杀人罪?让俺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