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不忠证据”的认定(二)
老公出轨后不愿意离婚如何处理?
老公出轨后不愿意离婚如何处理?一、老公出轨却不肯离婚怎么办法律常识:1、老公不同意离婚的,女方可以以老公出轨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到男方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婚内出轨属于过错方,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没有修复的可能的,一般会准予离婚。
2、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1)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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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公出轨后不肯离婚怎么办法律常识:妻子可以收集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对方不忠等相关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丈夫有外遇而拒绝离婚,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中如何证明对方有不忠行为
离婚中如何证明对方有不忠行为离婚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尤其是当有一方出现不忠行为时,更是伤害了对方的感情和信任。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你要求离婚的理由是对方有不忠行为,那么你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
本文将向你介绍一些常见的证明对方不忠行为的方法。
一、查阅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是离婚中证明对方不忠行为的重要依据。
你可以通过你们共同使用的电话账单或者手机通讯软件,查看对方与其他人的通话和短信记录。
如果发现频繁的通话或者暧昧的短信往来,那么就可以推断出对方存在不忠行为的可能性。
二、收集社交媒体以及网络聊天记录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交媒体和网络聊天成为了人们交流的主要方式之一。
你可以仔细查看对方在社交媒体上的发言和互动,是否存在与其他人不正当的关系。
同样地,你也可以通过对方的电脑或手机,查看与其他人的聊天记录,以寻找不忠证据。
三、雇佣私家侦探如果你确信对方有不忠行为,但是无法自行获得证据,或者需要更加确凿的证据支持你的离婚诉讼,那么你可以考虑雇佣私家侦探。
私家侦探具有丰富的调查经验和资源,他们可以帮助你搜集证据并提供法律认可的证明。
四、提供证人证言如果你能够找到能够证明对方不忠行为的证人,那么他们的证言对于你的离婚诉讼非常有利。
证人可以是你们的共同朋友、邻居、工作伙伴等,他们目睹了对方不忠行为或者听到了相关的传闻,可以提供客观的证明。
五、提供财务核实证据不忠行为除了在情感上对你造成伤害,还可能在经济上给你带来损失。
如果你能够核实证明对方在外经济上对你进行隐瞒、欺骗或者与第三方有经济往来,那么这也是一种证明不忠行为的重要证据。
六、申请技术取证在现代社会,技术取证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比如可以向法庭申请对对方的电脑或手机进行取证,还可以请求法庭提供对对方社交媒体和电子邮件账户的访问权限。
通过技术取证,你可以获得更多有力的证据。
总结起来,离婚中如何证明对方有不忠行为,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通过查阅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收集社交媒体以及网络聊天记录,雇佣私家侦探,提供证人证言,提供财务核实证据,申请技术取证等方法,你可以增加证明对方不忠行为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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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
1. 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这可是我们感情破裂的“铁证”啊。
你看这聊天记录,全是我俩吵架的内容,什么难听的话都有。
就像有一次,我跟他说家里的事要一起分担,他回我“你自己看着办,别老烦我”,这态度,多冷漠,感情能好才怪呢。
2. 证人证言(邻居写的书面证词)邻居老张都看不下去了。
他说啊,经常听到我们在家里大吵大闹,摔东西的声音。
老张说有一回晚上,我们吵得特别凶,他还担心出什么事呢,过来敲门劝架。
这老张可是个老实人,他说的话肯定靠谱,这就说明我们的感情早就不像样子了。
3. 分居协议(原件)我们都签了分居协议了,这还不能说明感情破裂吗?从签了这个协议开始,我们就各过各的了。
我住卧室,他住书房,吃饭都不在一起,就像住在同一屋檐下的陌生人一样。
二、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证据。
1. 房产相关证据。
房产证(复印件)这房子可是我们婚后一起买的,房产证上虽然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但是我出的钱可不少呢。
我把我婚前的积蓄都拿出来付首付了,当时的转账记录我都留着呢。
购房合同(复印件)合同上清楚地写着房子的购买时间、价格等信息。
当时买房的时候,我们还憧憬着美好的未来呢,谁知道现在要离婚了。
银行还款记录(打印件)每个月的房贷还款记录我都打印出来了。
我每个月的工资大部分都用来还房贷了,他虽然也还一部分,但是我出的比例更大。
所以在分割房子的时候,可得考虑这个情况。
2. 车辆相关证据。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是他的名字,但是买车的钱有一部分是我出的。
当时我给他转了五万块钱用来买车,这转账记录就是证据。
购车发票(复印件)发票上能看到车的价格等信息。
这车子虽然他开得多,但是我也有份,不能让他一个人独占了。
3. 银行存款证据。
银行账户流水(打印件)我们俩各自的银行账户流水我都打印了。
你看我的账户,每个月工资到账后,有很多支出都是用于家庭开销的,像水电费、物业费之类的。
他的账户里也有不少钱,这些钱在离婚的时候都得好好算一算怎么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离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
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离婚案件中,作为受害一方当事人如何采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
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对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
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
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
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
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
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下面几个问题谈一下:1、有必要花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去调查另一方是否有婚外情吗?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
怎么知道老婆有外遇的调查取证方法有哪些
怎么知道老婆有外遇的调查取证方法有哪些自家取证可被采信如果破门而入,在自家床边,举起照相机摄下床上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
公共场所取证有效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利,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
当今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都有极大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也加强了,对于婚姻也是在满足年龄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自愿原则,但是有的时候会遇到婚后两人的生活并不顺心,在这样的背景下就容易发生出轨,有可能出轨是女方,那么另一方就会想了解▲怎么知道老婆有外遇了呢?下文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
▲一、婚外情的表现形式以及构成婚外情表现形式基本有三种:一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在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因为通奸而引起离婚的话,如果无过错方有充分证据,则对方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些财产。
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
法律并不禁止通奸,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
重婚罪难认定“夫妻名义”取证难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
说得再具体点,如果一个丈夫与第三者领取了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证据;如果他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外“老公老婆”地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那么邻居和亲友认定的证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医院的记录上显示男方是父亲,那么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记录如果仅根据女方的陈述,或根本没有任何与男方的联系,单独生儿育女的证据的证明力就显得“势单力薄”了。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取证难,由当事人自诉、举证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
婚内忠诚协议司法解释
婚内忠诚协议司法解释一、夫妻忠诚协议概述(一)忠诚协议的概念和特点《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文倡导夫妻之间应恪守忠实义务,相互忠诚、捍卫婚姻。
夫或妻任何一方都不应在婚内与其他异性产生不正当关系是“忠实义务”的基本含义。
将忠实义务以书面形式确立下来,即为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忠诚协议”,该称谓不属于法律术语,在法律条文并不存在,仅是指在婚前或婚后达成的,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恪守忠诚义务,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须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一份完整的夫妻忠诚协议应包括违反行为和法律后果两部分。
协议中除了要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类型作出具体列举以外,还要明确该行为所引起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双方约定的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肉体出轨、严重的精神出轨等;常见的法律后果如由违反义务一方承担给付金钱的责任、履行放弃财产的承诺或限制其行为、发生人身性的权利变动等。
比如男女双方协议约定“婚内若任何一方有婚外情行为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再比如约定“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文字、视频、网络等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
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内签订忠诚协议,但该协议只能约束存在婚姻关系的双方,而不适用于协议之外的第三人,即协议适用的主体存在特定性。
至于协议约定的内容则具有道德规范属性、任意性,双方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该协议,协议主体的意思自治贯彻于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列举及具体不利法律后果的承担方面。
该不利法律后果可能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比如既约定违反者不主张子女抚养权、又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向对方承担金钱赔偿责任或兑现财产赠与的承诺。
(二)忠诚协议的类型依据协议约定的不同法律后果,夫妻忠诚协议往往涉及到财产利益、身份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因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因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1.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案案例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
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
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北京)》 2015.11.202.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河南)》 2015.11.203.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例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起诉离婚出轨的证据怎么找
起诉离婚出轨的证据怎么找一方在婚内有出轨行为的,对另一方的伤害是很大。
而这样的情况下,受伤害的一方往往也就会要求离婚,不过此时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出轨行为,那法官才有可能做出离婚判决。
究竟实践中一方出轨离婚的证据要求怎样收集呢?接下来将跟您详细介绍关于起诉离婚出轨的证据怎么找的问题。
一、离婚时需要哪些证据(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离婚时如何收集证据能不能用偷拍跟踪偷偷录音请私人侦探的方法取证这些能否
离婚时如何收集证据?能不能用偷拍、跟踪、偷偷录音、请私人侦探的方法取证?这些能否离婚律师讲述离婚时如何收集证据?能不能用偷拍、跟踪、偷偷录音、请私人侦探的方法取证?这些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问题提示】1、发现对方不忠,能不能用偷拍、跟踪、偷偷录音、请私人侦探的方法取证?2、案例2中,女方取得类似证据为什么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呢?3、案例3中,对于偷偷录音的行为,法院为什么能够支持呢?4、怎样判断自己收集的证据是否有效的呢?【案例1】婚外情=隐私?钱锋是在一家大型的综合医院做医生,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没有考虑自己的人生大事。
在朋友的介绍下,潘韵和钱锋认识了,4个多月后,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互敬互爱,过着幸福的生活。
然而,让钱锋夫妇感到烦恼的是,6年来,潘韵一直没有怀上孩子。
2022年12月,夫妻俩一同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是潘韵因婚前流产过多导致很难受孕。
出现这样的结果,不但给钱锋带来了很大的打击,连潘韵也感到很吃惊和内疚,那个原本其乐融融的家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此后,钱锋经常埋怨妻子,并对潘韵日渐冷淡。
面对丈夫的指责,潘韵把苦泪往肚里吞,默默地忍受着。
尽管丈夫如此,但她对丈夫更加温柔体贴,希望能够弥补自己的过错,但是这一切都是徒劳。
2022年2月,钱锋到医学院进修学习,认识了也在该校函授学习的医生熊青。
两人几经来往后,便"好'到了一块。
此后,钱锋背着妻子与熊青约会,常常夜不归宿。
本来就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的他打算与潘韵离婚,然后和熊青结婚,但迫于脸面,他又不好意思向妻子提出。
然而,风言风语不断的传到潘韵的耳朵里。
一天,得知丈夫在外与别的女人苟合,气不打一处来的潘韵就大吵大闹,并与丈夫从争吵发展到打架。
一场大闹过后,他们分居了。
面对丈夫_的不忠,潘韵伤透了心。
眼看已无法挽回丈夫的心,潘韵决计要挽回点损失。
一位律师告诉她,只要她拿到丈夫不忠的证据,在离婚时便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指导潘韵如何收集证据。
新婚姻法对出轨的界定
新婚姻法对出轨的界定在婚姻中,出轨是⼤家都⽐较在意的⼀点。
在法律上对于出轨也有相应的规定,那么⽬前民法典法对出轨的界定是怎么来进⾏规定的呢?如果读者在⽣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章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律对出轨的界定是什么夫妻不忠⾏为,通常说就是“婚外情”,夫妻之间的不忠⾏为我们归为三种,即:通奸、同居、重婚。
1、通奸: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性关系的⾏为。
关于通奸的法律后果:我国现⾏婚姻法在四⼗六条列举的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过错⾏为中,并未将通奸列⼊,也就是⽆过错⽅针对通奸⾏为⼀⽅提起的损害赔偿主张,严格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实践中法院⼀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考虑,适当照顾⽆过错的⼀⽅,即让与他⼈通奸⼀⽅适当少分财产。
2、同居:最⾼法司法解释将此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的法律后果: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为,⾏为⼈为过错⽅,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理论上说,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外,还存在以其个⼈财产作出赔偿的可能性。
3、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活,且周围的⼈也认为其为夫妻,则构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有配偶还为上述⾏为的,同样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后果:构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过错⽅在离婚时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千零七⼗九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是属于调解⽆效准予离婚的情形,但是法律规定的是“同居”即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所以你应该收集相关证据,仅仅“出轨”证据不⾜以使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其次,《民法典》第⼀千零九⼗⼀条规定,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看完本⽂之后,我们就清楚了这⽅⾯的规定,在法律上对于出轨的界定需要⼤家通过本⽂的内容来进⾏更多的了解。
丈夫违背忠诚协议丢了房产
丈夫违背忠诚协议丢了房产2012年10月14日10:51 来源:法制日报手机看新闻∙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字号□本报记者黄洁本报实习生孔一颖王女士2005年8月份通过网络认识了丈夫车先生,两人于2006年5月领取结婚证。
可婚后王女士却发现,丈夫车某与女子谢某交往甚密。
经过几次争吵,2006年12月,夫妻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双方约定,如果丈夫车某继续与谢某交往,则家中所有财产包括房产都归王女士所有。
可是,忠诚协议签订半年后,丈夫车某又与谢某外出旅游。
王女士发现后,随即将丈夫车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判决车某名下的房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车某在婚姻期间承诺不予婚外异性联系,但未能遵守,因此按照承诺,车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的某处房产应归王女士所有。
对此判决,车某不服,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忠诚协议条款效力需区分对此,法官解释说,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事实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
一般在实践中,忠诚协议表现为婚姻关系中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则引发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变动,如上述案件中车某违背协议约定,则引发房产归对方所有的判决。
法院调查发现,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大致包括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不忠行为则必须离婚,同时有不忠行为的一方将丧失子女探视权、监护权,并于婚后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所有。
对此,法官认为,法院对各种类型的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需要区别对待。
“比如双方约定的,一方违背忠诚协议双方将必须离婚的条款,法院肯定无法认定。
这是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需以离婚登记以及法院生效文书达成,即使双方签订了该协议,当确实有一方发生不忠时,该协议也无法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同时,不被认可的还有对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等身份权的约定。
法官说,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等权利,是基于亲子关系。
离婚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问题探析
员工 的横 向流动 ,随着 能力 的提 高 ,员 工将 承担新 的责 任 ,只 要 在原有 的 岗位 上不 断改善 自己的绩效 , 就能 获得更 高 的工资 。 这 种工 资结构 有利 于促进 员工 自我 能力 的提高 ,更有 利 于工 作 绩效 的促进 。 ( ) 神激励 2 精 精 神激 励是 一种很 难度 量的措 施 ,甚至有 时候 也很 难被察 觉 ,它往往 只是 一种感 觉 。如果 能准确 把握 员工 的心理 ,了解 他 们心 里 的想 法 ,那 么 要做 到有 的放矢也 不是 那么 难 。这 里关 键 就是如 何 找到这个 “ 的” ,然后 才是射 中 “ 的” 。精神 的激 励措 施是 多方 面的 : ① 尊重 激励 以人为 本 的管理就 是要 企业 尊重员 工 ,这里 的员工 是指 企 业所有 的人 。就像 一 台机器 一样 ,少 了哪怕一 个小 的螺 丝钉都 有可 能运转 不灵 ,公 司的发展 是要 靠大 家一起 努力 才能 推动 , 既然做 了贡献就 应该受 到起码 的尊 重 , 而不论 其职 位是高是 低 。 这种 精神 上的激 励可 以使得员 工发 挥更大 的工作 积极性 。 ② 参 与激励 参 与激 励 的重要特 点就 是能 提高员 工 的积极性 ,让员工 产 生一定 的主人翁精 神 。甚至 用股权 的方 式去 调动员 工 ,让 他们 消除为 别人 打工的思想 ,因为他们 自己也是其 中 的老板 。 ③ 荣 誉激励 无论 是个 人荣誉 感 ,还是 集体荣 誉感 都是 客观存 在 的 ,要 用好荣誉激励关键是将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有机地结合。根据 员 工个人 的特 点 ,还 可 以用家庭 荣誉 感 ,甚 至是 国家 荣誉感 来 激励员工努力提高绩效 ,帮助企业实现目标。 总之 ,因为员 工 的需求 可能 每时 每刻都 在发 生变化 ,每 种 激励方 式不 可能永 远适 用 于企业 的员工 ,也不 可 能适用 于全体 员 工 。激励不 能一 种方式 进行 到底 ,所 以有效 的激励 机制 必须 遵 守物质 激励 和精 神激励 有效 地结 合 ,有 重有 轻 ,有 先有 后 的
离婚案件所需证据及证据明细
离婚案件所需证据及证据明细婚姻家庭纠纷,常常是因为不能一纸协议简单解决,才会引发纠纷。
解决纠纷,证据就很重要,普通民众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适用法律的四大原则之一,处理案件要以案件的相关证据为事实依据,对案件的裁判必须以法律为衡量标准,所以打官司的输赢关键在于证据。
以下是常见婚姻家庭案件所需一般证据。
一、离婚案件所需证据及证据明细1、身份证据关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这类证据主要是指身份证,另外还有户口薄、出生证明、驾驶证、军人证、侨胞证、护照、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居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
2、婚姻关系证据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的证据。
主要是结婚证,如果结婚证遗失,可去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档案馆开具证明。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离婚判决与否的重要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此这类证据非常重要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这类证据有相关单位的出具的原、被告分居满两年的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情况的证据、公安机关的出境记录等。
4、子女抚养证据关于子女的生活、学习、抚养等相关情况的证明。
一般此类证据有出生证明、身份证明、在读学校、幼儿园出具的证明等等相关证据。
另外子女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现状也非常重要,这关系到孩子成长环境,请尽量提供。
如系非婚生子女甚至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还需提供亲子关系方面的证明材料。
5、家庭财产证据关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一般此类证据有银行存单或银行出具的借款合同及其他有价证券等的证明,如经营公司的应提供出资证明、股权证明等,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6、双方经济状况证据关于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以印证共同财产、债务等相关情况的证据。
这类证据一般有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人或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7、住房情况的证据关于夫妻双方拥有的住房情况的证明。
2024年标准离婚协议书(适用于不忠行为)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标准离婚协议书(适用于不忠行为)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双方当事人1.2 婚姻财产1.3 不忠行为1.4 离婚原因2. 财产分割2.1 共同财产的划分2.2 个人财产的确认2.3 债务处理2.4 财产分割的生效时间3. 子女抚养权与探视权3.1 子女的抚养权3.2 子女的探视权3.3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3.4 子女教育与重大决定的参与4. 赡养费与扶养费4.1 赡养费的支付4.2 扶养费的支付4.3 费用支付的期限与方式5. 不忠行为的后果5.1 赔偿金额5.2 财产分配的调整5.3 子女抚养权的调整6.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双方的权利6.2 双方的共同义务6.3 双方的个人义务7. 保密条款7.1 保密内容7.2 保密期限7.3 违反保密条款的后果8.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8.1 法律适用8.2 争议解决方式9.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修改9.3 合同的解除10. 合同的 witnesses10.1 见证人的选择10.2 见证人的义务11. 其他条款11.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1.2 附加条款的效力12. 合同的签署与保管12.1 签署时间12.2 签署地点12.3 合同副本数量与分发13. 合同的公开与保密13.1 合同公开的内容13.2 合同保密的例外情况14. 合同的完整性与互斥性14.1 合同的完整性14.2 合同与其它文件的互斥性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解释1.1 双方当事人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1.2 婚姻财产本合同所述婚姻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车辆、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保险、金银首饰、古董字画及其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1.3 不忠行为不忠行为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不忠实,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同居、通奸、嫖娼等行为。
2024年版婚姻不忠离婚合同模板
2024年版婚姻不忠离婚合同模板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双方当事人1.2. 婚姻关系1.3. 不忠行为1.4. 财产1.5. 子女1.6. 离婚2. 婚姻关系的确认2.1. 双方自愿结婚2.2. 婚姻登记3. 不忠行为的规定3.1. 不忠行为的界定3.2. 不忠行为的证据3.3. 不忠行为的后果4. 财产的分割4.1. 共同财产的界定4.2. 个人财产的界定4.3. 财产分割的原则4.4. 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案5. 子女的抚养权5.2. 抚养权的归属5.3. 抚养费的支付5.4. 探视权6. 离婚的条件6.1. 不忠行为导致的离婚6.2. 双方协议离婚6.3. 法院判决离婚7. 离婚后的权利与义务7.1. 离婚后的财产权益7.2. 离婚后的子女权益7.3. 离婚后的个人权益8. 违约责任8.1. 不忠行为的违约责任8.2. 离婚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法院诉讼10.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终止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修改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的界定11.2. 保密义务的履行11.3. 违约保密的后果12.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2.1. 法律适用12.2. 争议解决方式13. 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解释权13.2. 合同的效力13.3. 合同的副本14. 合同的签署14.1. 双方签字盖章14.2. 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双方当事人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为(甲方姓名),乙方为(乙方姓名),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2 婚姻关系甲方与乙方于(结婚登记日期)在(结婚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结为合法夫妻。
1.3 不忠行为本合同所称不忠行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不忠诚,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同居、通奸、等行为。
1.4 财产本合同所称财产,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基于婚姻不忠行为的离婚合同范本》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基于婚姻不忠行为的离婚合同范本》一本合同目录一览一、总则1.1 合同定义1.2 合同主体1.3 合同目的二、婚姻不忠行为认定2.1 不忠行为定义2.2 不忠行为证据2.3 不忠行为后果三、离婚事宜3.1 离婚申请3.2 离婚条件3.3 离婚程序四、财产分割4.1 共同财产定义4.2 财产分割原则4.3 财产分割方案五、子女抚养5.1 子女权益保护5.2 抚养权归属5.3 抚养费用承担六、赡养义务6.1 赡养条件6.2 赡养费用6.3 赡养方式七、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承担7.3 违约赔偿八、争议解决8.1 争议范围8.2 解决方式8.3 争议处理机构九、合同效力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生效时间9.3 合同终止条件十、合同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变更条件10.2 合同解除条件10.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十一、合同保密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义务11.3 保密期限十二、法律适用12.1 合同适用法律12.2 法律解释12.3 法律冲突解决十三、合同争议解决13.1 争议解决方式13.2 争议解决机构13.3 跨国争议解决十四、其他条款14.1 合同修改14.2 合同补充14.3 合同解除后事宜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一、总则1.1 合同定义1.2 合同主体双方指本合同签字人,即因婚姻不忠行为导致离婚的双方当事人。
1.3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地处理因婚姻不忠行为导致的离婚事宜,确保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二、婚姻不忠行为认定2.1 不忠行为定义不忠行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不忠实,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精神出轨等行为。
2.2 不忠行为证据双方同意,不忠行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目击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照片、视频、DNA检测报告等。
2024年新版因不忠导致婚姻破裂双方离婚合同
2024年新版因不忠导致婚姻破裂双方离婚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因不忠导致婚姻破裂1.3 离婚事宜第二条双方基本信息2.1 甲方基本信息2.2 乙方基本信息第三条财产分割3.1 共同财产清单3.2 财产分割方案3.3 财产分割执行第四条子女抚养权与探视权4.1 子女基本信息4.2 抚养权归属4.3 探视权安排第五条赡养费与子女抚养费5.1 赡养费支付5.2 子女抚养费支付第六条债务处理6.1 共同债务清单6.2 债务处理方案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7.1 甲方权利与义务7.2 乙方权利与义务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诉讼解决第九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管辖11.1 法律适用11.2 管辖法院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附件13.1 相关证据材料13.2 财产分割详细方案第十四条签署与盖章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双方签字(或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甲方:指(填写甲方姓名),身份证号(填写身份证号)。
乙方:指(填写乙方姓名),身份证号(填写身份证号)。
1.2 因不忠导致婚姻破裂本合同所称“不忠”是指甲方或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出轨、嫖娼、赌博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
1.3 离婚事宜甲乙双方因不忠行为导致婚姻破裂,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离婚手续。
第二条双方基本信息2.1 甲方基本信息姓名:(填写甲方姓名)性别:(填写性别)年龄:(填写年龄)身份证号:(填写身份证号)住址:(填写住址)2.2 乙方基本信息姓名:(填写乙方姓名)性别:(填写性别)年龄:(填写年龄)身份证号:(填写身份证号)住址:(填写住址)第三条财产分割3.1 共同财产清单(此处附上共同财产清单,详细列明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投资等。
出轨证据该如何收集
The creation of man precedes the creatio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出轨证据该如何收集(2)受害方可以搬出去一段时间,在这期间你可以安装录像设备在自己家客厅或卧室,有可能会录到许多有用的证据。
(3)如果受害方发现配偶在在其某具体一地点开房、约会等,可以立即向公安局举报说发现卖淫嫖娼,公安局到现场抓获制作的笔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出轨行为是婚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不忠的表现。
虽然这样的行为不是必然就会导致夫妻离婚,但大家也要注意什么时候有了第一次肯定也就有第二次、第三次,要是对方屡教不改的话,那么离婚是最好的选择,此时会需要提供出轨证据。
那么这个出轨证据该如何收集呢?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出轨证据该如何收集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取得。
在合法的前提下偷拍偷录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可以证明出轨的证据,一般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第一是“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调查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第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第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第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第五是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二、收集出轨证据要注意些什么根据我国的证据规则,证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在诉讼中被法院予以认定:其一、证据需要具备客观真实性。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
在发生离婚纠纷时,夫妻一方取得的宾馆开房记录往往是通过公安系统的内部关系取得的,或者是通过社会上的调查公司取得的,因此这样的宾馆开房记录往往是没有出具单位的印章,所以这样的宾馆开房记录要证明其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就存在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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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对“不忠证据”的认定(二)案例三:与婚外异性举止亲密不等于“不忠”唐女士和何先生从外地来湖南打工,经营一家小吃店,收入可观。
唐女士发现店铺账目不对,细问服务员才知是被丈夫支走了。
她暗自跟踪丈夫,发现丈夫暗自与婚外异性约会,在XX商场附近消费,她用相机拍摄了大量两人在商场、餐厅搭肩、搂抱等照片,并在法庭上出示,据此认为何先生出轨,要求离婚并多分夫妻财产。
司法实践中,从取证方式来看,唐女士在公共场所拍摄两人的活动照片是合法的,但从照片内容来看,只能证明何先生与婚外异性关系亲密,交往中行为不适当,但根据照片不能直接认定何先生是背叛婚姻的过错方,因此法官在法庭上对何先生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双方都同意离婚,夫妻财产最终平分。
案例四:出轨一方对“不忠”事实的自认裴女士和丈夫江某结婚后感情一般,江某后认识某婚外异性后,并交往过密,两人经常通过QQ聊天,江某将聊天记录拷贝在电脑上,后被裴女士获取,这些聊天记录对两人的交往细节和不正当关系都有记载。
庭审中,江某承认该QQ聊天记录是事实。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相对于案例二中的录像,QQ聊天记录从证据分类上属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弱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
但由于江某承认该聊天记录内容的事实,所以法院认为,根据该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江某与婚外异性发生并一直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事实。
由此判决离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对裴女士酌情进行了多分。
案例五:长时间与固定婚外异性同居可认定“不忠”秦女士是一位记者,大部分时间都在外地工作,其丈夫黄某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两人经常在一起,发展到后来黄某索性搬到该女子的住处,一住就是几个月。
秦女士回家后向该女子所住小区停车场的管理员和电梯管理员取证证实,两人几乎每天都一起出门一起回“家”,其行为举止在外人看来就是夫妻。
秦女士提出离婚,并向过错方黄某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中,根据停车场和电梯管理员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婚姻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判决二人离婚,且过错方黄某向无过错方秦女士支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
三、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一)夫妻感情破裂的定义夫妻感情是指结婚后所培养的感情,是婚姻赖以存续的基础。
一般来说,婚前夫妻两人是有感情基础才会登记结婚,当然也不排除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培养感情。
夫妻感情破裂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不再互相履行夫妻间义务,如共同生活、性生活、家庭供养等义务。
司法实践中会尤其注意区分夫妻感情危机与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感情危机是指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小打小闹,而使得双方对对方产生一段时间感情上的抵触情绪,但是双方在生活琐事上、所引起问题上没有原则性的冲突,等双方情绪稳定后,夫妻双方感情仍能和好如初。
(二)“不忠”是否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司法实践中,一方以对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案件可谓形形色色:有夫妻间缺乏信任,仅凭自己的怀疑无端猜测的;有一方行为不检点,与其他异性言谈举止亲昵甚至暧昧,致使妻子或丈夫不满,影响夫妻感情的;有的是与婚外异性偶然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如一夜情;有的则形成情人关系,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还有的是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等等。
面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求,法院必须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在查明感情确已破裂后,法院才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和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其他情形”中因“不忠”问题提出离婚的把握是:夫妻一方是否违反了恪守贞操之纯洁性的义务,因为“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重要的基础,动摇了这个基础,夫妻间身份的纯正和情感专一就会遭受损害,夫妻双方正常的感情自然也随之破裂。
当然,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更复杂,有的当事人对感情专一性要求极高,一条言辞过分一点的短信或是同事外出游玩搭肩合影都会引起家里的轩然大波,甚至起诉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一般会驳回其离婚诉请。
还有的丈夫出轨甚至还有私生子,妻子却坚持不离婚,动机也不同,有的是割舍不下多年的夫妻感情,有的是在财产分配上协商无果故意拖延等等,这种情形法院的判决标准还是感情是否破裂,而不是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因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能因为当事人有过错就剥夺法律赋予的婚姻自由的权利。
四、离婚纠纷中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救济离婚救济理念于2001年由《婚姻法》引入,具体包括离婚后财产分割、经济补偿、适当帮助、离婚损害赔偿等。
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法官一般的做法是:根据具体案情,在对与婚外异性确定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法进行认定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对无过错方酌情适当多分一些。
(一)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承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责任主要就是通过离婚的途径来解决,而在离婚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
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无过错方虽然享有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无过错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赔偿事由的义务,即需证明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事实,而对此类事实,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的难度相当大,因为现实生活中过错方的种种行为都是尽量隐瞒受害方的情况下做出的,过错方与他人同居通常采用秘密方式,受害方很难发现,更难取得证据。
即使受害人通过跟踪、拍照、捉奸等方法掌握了一些证据和线索,也往往因证据的合法性等原因而难以被法院认定和采纳,或是掌握的零碎的证据片段难以证明一方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无过错方举证的困难不但影响到自身,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自由裁量。
由于受害方无法提出充足的证据因此在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上,法官就很难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从而最终导致很多受害者得不到合理的赔偿。
与此相反,采用合同法路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赔偿的数额,不但使得赔偿变得具体明确“,忠实协议”也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为法官断案提供了一个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和依据。
这样不但有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而且也减轻了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压力我国修订后的5婚姻家庭法6对于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受害方的救济措施:第一,请求离婚。
根据我国5婚姻法6第32条的规定,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
第二,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5婚姻法6第46条的规定,因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配偶的不忠而导致离婚,受害方在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比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人身权受侵害所受痛苦更为严重,而这种精神损害无需受害人负举证责任,只要过错方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法律就推定精神损害的存在,这样才符合立法惩罚婚姻过错方的目的。
(二)对于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对于《婚姻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和适当帮助条款,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日前,夫妻间适用分别财产制的非常少,而离婚经济补偿却以分别财产制作为适用条件。
现实生活中,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往往因为长期的家务劳动而降低其原有的工作能力,这时,离婚对于这一方不仅仅是情感的打击,往往也面临着生存考验。
如果不对受害一方进行经济补偿,不但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也会使许多长期在家中充当家庭妇女的女性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这条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效果也不甚明显。
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指离婚后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
实务中虽然说离婚破财,有的当事人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生活水平的下降,但一般不会达到需要法律救济的程度;况且,如何以住房形式进行帮助?帮助到什么程度?这些具体的问题,在司法审判中也限制了法官对该条文的适用。
同时,《婚姻法》第40条、第42条虽然为婚姻中的弱势群体的经济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两条文并不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必要条件。
这也就使得在我国,关于夫妻忠实义务违反的控告很难做到有法可依。
许多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因此而找不到可以保证期婚姻质量的方法。
由于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只是申明对于离婚后弱势的一方进行经济补偿,经济援助。
至于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时,是否一定会有经济补偿,或是按夫妻协议履行赔偿义务。
这些都不得而知。
(三)对于无过错方的经济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对无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惩罚另一方过错的同时,也间接保障了离婚后无过错方的生活。
但实践中常会遇到举证困难的问题,要用合法手段获得足以证明具有很大隐蔽性的案件事实的证据极其不易,因此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数量寥寥无几。
此外,该制度在立法上(即《婚姻法》第 46 条)只规定了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该法律条文中,我们很容易发现,婚姻法对于离婚时受害方利益有保护。
但是,却找不到对于婚内受害方利益的保护规定。
也就是说,即使夫妻中有一方出现了出轨,婚外情等与忠实义务相违背的行为,如果受害方不要求离婚,就无法依据第 46 条的规定保障自己的权利。
综上,根据现行婚姻法对于夫妻中一方因另一方的背叛行为而受到侵害的情况并没有全面的得以保护和解决。
受害的一方并不能根据忠实义务获取自己应当获取的权力。
因此,我们有必要完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
物质上的赔偿,或多或少地给受害人以一定的抚慰。
在无过错配偶方不主张离婚而仅要求过错配偶一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即使法院考虑到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在采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间,主要是有过错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多少)而确定了较低的赔偿数额,但毕竟过错方是受到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为其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承担了一定的不利后果。
在很多尚有挽回可能的婚姻中,这种不利后果足以为过错方敲响警钟,使其悬崖勒马。
而这对于无过错方来说,也已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达到了其提出请求的目的。
因此,婚姻存续期间内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但必要,同时对于稳定婚姻关系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笔者认为,赋予无过错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配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并在法律中予以明文规定是最为妥当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