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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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

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

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公司或品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于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商标可能会逐渐失去其鲜明性,从而影响其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

为了保持品牌的竞争力,商标淡化和反淡化成为了一些品牌策略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探讨商标的淡化和反淡化,以及其对品牌管理的影响。

一、商标淡化的概念和作用商标淡化是指将商标从主要品牌元素转变为次要或背景元素,以此来达到减轻商标对消费者注意力的吸引力的目的。

通过淡化商标,品牌可以更好地突出其他品牌属性,如产品特点、价值主张和品牌理念,从而提升品牌认知度和推广效果。

商标淡化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强调其他品牌元素:商标淡化可以使消费者更加关注产品或品牌的其他重要方面,如标语、形象、口号等。

这有助于更好地传递品牌核心价值,提高品牌与消费者的连接度。

2. 创造品牌印象:商标淡化可以产生独特的品牌印象,使消费者对品牌保持持久的记忆。

当商标变得几乎不可见时,消费者可能更容易记住品牌的其他元素,从而提高品牌忠诚度和认知度。

3. 建立品牌声誉:商标的淡化可以将品牌与其他成功的品牌进行关联,从而利用其他品牌的声誉来提升自身的市场地位。

当商标成为次要元素时,品牌往往能够通过与其他知名品牌的合作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二、商标反淡化的概念和实践商标反淡化正好相反,是指将商标重新强调为品牌的主要元素。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品牌可能会选择通过加强商标的可见性和影响力来实现品牌管理的目标。

商标反淡化的实践方式有以下几种:1. 更新商标设计:通过重新设计商标,使其更加现代化和有吸引力,从而增加消费者对商标的关注和记忆。

2. 品牌合作与推广:与其他品牌进行联合推广,通过将商标与其他知名品牌进行关联,进一步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品牌活动和赞助:通过参与和举办品牌活动以及赞助相关的社会活动,将商标与品牌的核心价值联系在一起,提升品牌的形象和认知度。

关于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保护的思考

关于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保护的思考
L g l y tm n o  ̄t e a S se A d S c y
20.0幺 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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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驰 名 商标 淡化 与 淡 化 保 护 的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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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商标淡化是指冲淡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 削弱驰名商标与其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 降低商标所承载 的信誉 的一 种新 兴 商标侵 权行 为 。 为侵 害驰名 商标 的重要 形 式 , 作 淡化行 为的 出现使 驰名 商标 的反 淡 化保 护 变得 尤 为迫切
的商标 侵权 相 比, 淡化 具有 特 殊性 : ( ) 害赔 偿 三 损 第一, 潜伏 性 : 淡化 是间接 地 、 逐渐 地 削弱原 商标 的识别 性 , 我 国 《 标法》 5 商 第 6条第 一款 、 二款 规 定 :侵犯 商标 专用 第 “ 这种损 害不 易被 发现 , 具有 潜 伏性 。 权 的赔偿 数额 , 为侵权 人 在侵 权期 间 因侵权 所 获得 的利益 , 或者 第 二 , 期性 : 长 淡化 的潜 伏 性决定 了淡 化损 害不可 能短 时 间 被侵 权人在 被侵权 期 间因被侵 权所 受到 的损 失 , 被侵权 人为 包括 内体现 出来 , 发现侵 权 也需 要一个 过程 。 要 制止 侵权行 为所支 付 的合理 开支 。 ~欠款 所称 侵权人 因侵权 所得 第 三 , 济的不 确定 性 : 于淡化 侵权 , 救 对 因商标法 允许在 不 同 利益 , 或者 被侵 权人 因被 侵权 所受 损 失难 以确 定的 , 由人 民法院 种类 的商 品上使 用 同一商 标 , 一些 引用 民法 、 争法 有关 原 则 根据 侵权 行为 的情节 判 决给 与五 十万 元 以下 的赔偿 。 而 竞 ” 予 以保 护 的措 施多 是发布 禁令 , 依据 的多样性 和复杂 性影 响到救 四、 对我 国建立 和 完善驰 名商 标 反淡 化保 护制度 的构 想 济 的获 得 。 第一 , 善< 完 商标 法》 对于 驰名 商 标反 淡化 保护 的法律 规定 。 二 、 化的 表现 形式 淡 明确 驰名 商标 的定义是 建立 健全驰 名 商标保 护制度 的必 要前提 。 驰 名商标 淡化 与普通 商标 侵权形 式不 同, 其产 生的后 果具有 同时 , 该在 《 应 商标法 》 中科 学定义 “ 淡化 ” 并建 立一 套 明确 而又 , 定 的渐进 性 , 是 “ 不 立竿 见影 ” 。驰 名商 标一 旦被淡 化 , 很 完 善 的反淡化 制度 , 的 就 以规 制 商标 淡化 行 为 。 难补 救 。这与 驰名 商标 淡 化 的特有 形式 相关 。驰 名商 标淡 化 的 第 二 , 大对 淡化行 为 的打击 , 格执 法 。为维 护商标 所有 加 严

我国驰名商标淡化构成及反淡化保护

我国驰名商标淡化构成及反淡化保护
《 经济师1 2 0 1 3 年第 6 期
摘 要: 驰 名 商 标 淡 化 是 知 识 产权 领 域 关 注 的 热 点 问题 之 一 , 对 驰 名 商 标 给 于 超过一般 商标 的特殊保护 也是世界 各 国 商标 立法的惯例 。 驰名 商标 由于显著 的识 别性 、 优 良的商业商誉及 对消 费者的特殊


反淡 化 理 论 的衍 生 及 立 法 实 践
1 . 驰名商标淡化 的理论发展 。 “ 淡化 ” ( d i l u i t o n ) 有“ 稀释 ” 、 “ 冲 淡” 等含义 。 商标淡化是指冲淡或者逐渐减弱消费者或者公众将 商标 与特定的商业来源 之间联系起来 的能力 。学者普遍认 为商 标反淡化保护最早是 出现在德国 ,起源于德 国 O D E L案件 的判 决, 并被 1 8 9 4 年5 月1 2日颁发的德 国商标条 例所 肯定。此后 , 学 者们纷 纷对商标淡化 问题做 出了更进一步的探讨 ,并逐渐形 成 了商标 反淡 化理论 ,法 院也开 始在 相关 的判决 中提炼商标淡 化 的要素 , 并根据商标反淡化理论做出相应 的判决。 美 国的学者 对此 问题 做出更深入的探讨 ,并使 商标反淡化理论逐渐走 向成 熟。 理论界普遍认为驰名商标有 良好的声誉 , 对驰名商标进行不 正 当使用 , 都可能淡化该商标 的识别性和显著性 , 给商标权人造 成 巨大 的损失 。 驰名商标 的淡 化在理论上主要有 弱化 、丑化和退化三种表 现形式 , 这些 表现形式并不是直接 的使用驰名商标 , 但是实质上 这些行为会破坏驰名 商标 与其所含有 的商 品或 者服务的 自然而 然的 自动联系 , 会损害驰名商标所 有人的权益 , 从 而构成商标侵 权。我 国对商标退化还 没有出台有关法律 , 有关学者专家认 为 : 如果该淡 化结果是 商标 注册 人的积极 行为或 消极放任 导致 的 , 则 应对 该商标予 以撤销 ;如果该 淡化结果是 因为他人 的侵权 行 为导致的 ,而且商标注册人 也有证据证 明采取 了积极 的行为维 护其商标的显著性 , 则应该维持该商标的注册 。 2 . 驰名商标反淡化 的相关立法分析 。 随着反淡化理论走向成 熟 ,反 淡化的有关规定也在各 国立 法及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 中 予 以展现 出来 。在 国际公 约 中首先 对驰 名商标 进行 保 护的是 1 8 8 3年缔 结的 《 保 护工 业产权 巴黎公 约》 ( 以下简称 《 巴黎公 约》 ) 。 公约要求 : 任何成员国 , 在本 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 , 对 于其 他成员 国主管机关认为该 国一项 商标 已成为驰名商标 ,有义 务 给予保护 ,还给 了自注册之 日起 至少 五年的一个提 出使用 的请 求期间 ,但是依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 的商 标不受五年 的期 间限 制。 世界贸易组织中的 T R I P S协议也规定 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商标淡化是指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商标的特征和形象变得模糊或不鲜明。

商标淡化极易导致商标识别和品牌建设上的问题,因此反淡化措施十分重要。

商标淡化的原因有许多,但最常见的包括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产品线的广度以及营销策略的不一致性等等。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企业没有充分地推广和宣传其商标。

这样一来,商标就没有得到足够的曝光度,营销目标无法得到满足。

另一个原因是商标过于复杂或设计不当造成的淡化。

如果商标的设计不够简单直观,消费者很难对其形象有深刻的印象,长期使用下来会导致商标的形象淡化。

商标淡化的风险很高,因为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商标形象不断淡化,在消费者和市场中的影响力也会逐步降低。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企业必须采取反淡化措施。

反淡化措施的核心思路是提高商标的曝光度,加强宣传和推广,增强消费者对商标形象的识别和印象。

这样,商标就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具体的反淡化措施包括以下几点:1. 增加广告投入:广告是商标宣传的主要手段。

增加广告投入可以提高商标的曝光度和消费者对商标的认识度。

2. 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商标形象往往与产品的质量紧密相关,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可以实现商标和品牌的充分展示。

3. 加强品牌管理:一个强大的品牌管理方案可以帮助企业维护和巩固商标形象。

同时,品牌管理也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企业品牌的忠诚度。

4. 差异化策略:采用差异化策略可以帮助企业树立独特的商标形象,提高品牌的差异化竞争力。

商标淡化对企业的影响很大,如果不防范和及时控制,后果可能是严重的。

因此,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反淡化措施,保持商标形象的鲜明和亮丽。

浅析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反淡化保护

浅析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反淡化保护

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淡化使用, 主要是指使用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 同或近似的商标, 并且这种相似或相 同能引起消费者对两者的主观联 想。 如果使用的不是与驰名商标相 同或近似 的商标 , 则不能构成驰名 商标 淡化。 ( ) 二 淡化行 为产生 的损 害后 果和 过错推 定责任
上使用其商标。 注册防御商标主要 目的在于防止他人使用或注册驰 ” 名商标 的行为对 自己的核心商标构成威胁 或造成损害 , 这样可使驰名
为 商标 是 否 有 知名 度 是 个 事 实 问题 , 无 论 是 商标 的“ 但 知名 ” “ 名 ” 、驰 还 是“ 有 声 誉 ” 享 的认 定 都 是 主 观 性 非 常 强 的工 作 , 实上 , 今 为 止 , 事 迄
面对 多种形式 的驰名商标淡化行为, 必须建立起严密的反淡化系
联 系 : 二 是 丑 化 , 将 驰 名 商 标 使用 在 不道 德 或 非 法 的 内容 下 , 第 指 或
将高档商品的商标使用在低档或大众商品上。如将香水的商标用于 杀虫剂或咖啡的商标用于厕所清洁剂上。 第三是退化 , 由于使用不 指 当, 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失去识别功能。 这种情况在实践 中 相当常见。 司匹林 , 阿 五粮液 , 二锅头 , 尼龙等都是 由于商标所有人保


淡化驰名商标 的认 定标准
结合我 国目前的商标淡化案件的司法实践, 定某一行为是否构 认
成 驰 名 商标 的 淡 化应 考 虑 以 下几 方 面 的标 准 , 淡 化行 为 的发 生 、 即 损 害后果、 以及 行 为人 的 主观 上 的过 错 推 定 。 ( ) 为人 实施 了 淡化 驰 名 商标 的行 为 一 行
统来应对 , 要的措施和建议如下 : 主

商标淡化理论及其应用

商标淡化理论及其应用

1、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 的知名度和认知度。
2、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获得了较 强的区别性特征。
3、商标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及 所带来的商业价值。
4、商标持有人的持续使用和宣 传。
在这些标准背后,存在着诸如商誉积累、消费者认知、市场竞争等多方面的 法律原理。认定驰名商标不仅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能够维护其商业利益和 品牌形象,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此外,我国企业也需提高自身的商标保护意识,加强对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宣 传,积极争取和维护自身的驰名商标地位。行业协会和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 业驰名商标申请的指导和支持,提高企业的申请成功率,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商 标保护事业的发展。
谢谢观看
三、比较研究
1、商标淡化与商标混淆的和区别商标淡化和商标混淆虽然都涉及到商标的 侵权行为,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和区别。在于,两种行为都可能对商标所有者 的权益造成损害,都可能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认知。区别在于,商标淡化主 要发生在非竞争性商品或服务上,而商标混淆主要发生在竞争性商品或服务上; 此外,商标淡化行为对消费者产生的是认知混淆,而商标混淆行为则直接导致消 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1、什么是商标混淆商标混淆是指在他人的注册商标权保护范围内,未经授 权,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的行 为。
2、商标混淆的表现形式和原因商标混淆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在相同或类 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将注册商标用于非注册商标商品上, 将近似商标用于类似商品上。商标混淆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侵权者的利益驱动,如 为了降低成本、增加销售额等。此外,由于商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使得一些 侵权者能够逃避法律责任。
反淡化法与商标驰名认定标准的 关系

驰名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

驰名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
( 三) 弱 化
意程度 方面区别 不同的商 品 , 从而促进消费者的不断购买。从商
标 的基本功能 出发 , 在商标被使用在非竞 争商品时 , 其在 满意程 度 方面对不 同商 品的区别作用 就会 受到削减和淡化 。商标越 是
显 著或独特 , 给公 众的印象就越深 , 就越是应 当限制他人 在非竞 争 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也就是说 淡化理论要 解决 的不是 消费
力度和塑造品牌形 象使得驰名商标获得 了极 大的商业价值与消费者信赖。然而经营过程 中他人 为获得不 当商业 利 益 的” 搭便 车” 行为、 商标权 人 怠 于采取 商标 保护 措施 的退化 现 象等 都成 为威 胁驰 名 商标 的 悬颅 利 刃 。淡 化理 论 在 这种 背景 下 也应运 而生 , 本 文将 通 过对 淡化 理论 的研 究 , 提 出相 应 的驰 名 商标 反 淡化措 施 。 关 键词 : 驰 名 商标 ; 淡化 理论 ; 反 淡化
探 索与研 究
投资与创业 2 0 1 3 . 1
驰 名 商标 的淡化 与反 淡化
隋 兵 徐径 新 孔 佳 栋
( 杭 州 市余 杭 区人 民检 察院 浙江 杭 州 3 1 1 0 0 0 )

要: 从 普 通 商标 到 驰名 商标 的 升华 , 凝 结 了商标 权人 巨大的 心血 。 商标权 人 通过 精研 商 品品质 、 提 升 宣传
行为不 但对 这种 驰名 商标与 商 品或服 务 的联 系造成极 大 的影 响, 甚 至还会减弱驰名商标 的显著 性 , 是对驰名商 标特殊价值 的 极大威胁。
无二 的联 系被切 断 ,从 而削弱了驰名商标识别特定类 别 中特
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简言之 , 就是 削弱 了驰名商标与个体 商品之 间特有 的联想 。驰 名商标原本 的受众群体在长 时间的受 弱化行为影 响后会使得这 种特定的 、 唯一的联想越来越模糊 。 无 法像 从前一样一看到 此商 标就会 与驰名商标指 向的商 品或服务

论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

论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

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研究7000摘要驰名商标有着无限商机和巨大的经济效益,所以随着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企业对于负载在驰名商标上负载的利益愈发关注。

由此也产生了驰名商标淡化行为。

对于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很有研究的必要。

从驰名商标的含义及淡化问题的一般理论入手,阐释了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论述了驰名商标淡化的表现和危害。

对反淡化保护理论进行了论述,回顾了反淡化保护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探讨了反淡化保护理论的基本内涵。

在此基础上从降低驰名商标的识别度、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妨碍权利人的竞争能力三个方面分析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必要。

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包括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措施以及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两个方面。

关键词:驰名商标反淡化建议前言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商业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

各个企业都看到了品牌后面所带来的巨大商机和利润,投入巨额成本打造自己商标,使得自己的商标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消费者认知和认同,因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但是,当商标真正产生较高的辨识度甚至成为驰名商标后,又要面对更大的威胁,那就是商标淡化的问题。

随着商品日益增多,商标的作用一再突破其“标示出处”这一被有些学者称为“商标最基本作用”的范围,而渐渐向产品品质保证、广告等功能发展1。

随着商标作用的扩展,新问题的增多,反淡化的相关保护和措施同时也应运而生。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及淡化问题(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最早出现在上世纪早期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第一次提出了驰名商标的保护的理念,但缺乏对1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25.驰名商标的深入立法规定。

纵览各国立法,对于驰名商标的理解也有一定的差别。

但总体上,驰名商标通常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代表企业较高竞争能力的商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能够区别于相关产品或服务,以及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示。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摘要:商标的淡化理论区别于传统的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趋势,为我国司法所接受。

但是我国的反淡化保护实际建立在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文件上,法律基础并不牢固。

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淡化的证明往往缺乏详细的论证,由此可能导致保护范围的扩大。

此外,我国对于淡化的证明往往最终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未来应当引入并完善消费者调查的淡化证明方式,使淡化的损害更加直观、客观的呈现,建立更为合理的商标反淡化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理论;淡化证明;市场调查一、问题的提出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商标法》第13条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属于反淡化保护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被普遍认为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但仍然存在问题。

首先在理论上,淡化理论和混淆理论的适用范围不清,淡化保护的独立性和正当性仍然需要探讨。

其次在法律适用上,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仍然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法条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

此外,实践中法院得出淡化结论的论证过程模糊,对于淡化损害衡量标准不清,容易发生保护不周或者“全类保护”的情形。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指出,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

驰名商标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环,其中问题仍需深入探讨。

二、反淡化的理论和实践驰名商标因经过长期的使用、推广、宣传,使得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也因此凝聚了较高的商誉,一些驰名商标久而久之甚至成了质量、品味、身份的象征,使得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之间存在唯一联系,从而区别于普通商标。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早在1927年,Frank Schechter教授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商标保护的理性基础》的著名论文,为商标淡化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

至今近80年来,世界各国对其的研究逐步深化,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进行了许多可贵的尝试,如1923年德国法院有关“4711”香水案的判例,1947年美国马萨诸斯州首先进行了有关反商标淡化的立法,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TRIPS的有关条款,直至1995年《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横空出世,无不意味着国际上对商标淡化认识的深化和重视。

作为WTO的一员,商标淡化的研究热潮同样波及到了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我国目前层次最高的有关反商标淡化的立法。

但我国反淡化立法目前仍过于粗线条,不足以适应目前商标淡化的复杂情况,也不足以保护国内外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一.商标淡化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商标淡化是指冲淡或者逐渐减弱消费者或者公众将商标与特定的商业来源之间联系起来的能力[1]。

商标淡化的构成通常包括三个要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淡化行为。

如何实施淡化行为?国内多数论者认为,商标淡化的手段主要有两种,其一、弱化,其二、玷污。

其实,淡化的手段多种多样,有些还颇具“中国特色”,现把实践中常见的几种归纳如下。

1.弱化,又称暗化,是指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淡化行为[2]。

例如,“可口可乐”是世界上最知名的商标之一,普通公众看到这个商标的第一反映,通常会把它和“可乐”这种碳酸饮料联系起来,同时会把它和可口可乐公司联系在一起,因为“可口可乐”这种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能够标示和识别商品的来源。

如果有人注册并生产“可口可乐”牌电视机、洗衣机等,尽管实际生产者和可口可乐公司没有任何联系,但消费者却很可能以为它们也是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

浅谈驰誉商标之淡化与反淡化

浅谈驰誉商标之淡化与反淡化

浅谈驰誉商标之淡化与反淡化一、驰誉商标概述驰誉商标是指经太长期利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经必然程序认定的商标。

自《巴黎公约》第一次引入驰誉商标的概念后,对驰誉商标进行特殊法律爱惜已成为世界立法趋势。

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誉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他人利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Trips更进一步规定:1,将巴黎公约的特殊爱惜延及驰誉的效劳商标;2,把爱惜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效劳上利用与驰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3,对如何认定驰誉商标作了原那么性的简单规定。

就各国的立法实践而言,对驰誉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一般是依照具体的商标的宣传范围,相关领域公众知晓程度,标识商品促销范围和国家经济利益等因素综合认定。

从国际条约爱惜驰誉商标的初衷来看,驰誉商标的认定与驰誉商标的爱惜是紧密联系在一路的。

二、驰誉商标的爱惜模式对商标的爱惜要紧有相对爱惜主义和绝对爱惜主义两种模式。

前者是指禁止他人将与驰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近似的行业中注册或利用,至于在非类似商品上利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那么是被许诺的,《巴黎公约》采取的即是相对爱惜主义。

后者那么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行业,包括在与驰誉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行业中进行注册和利用与驰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TRIPS协议采取的即是扩张式的绝对爱惜主义。

在简单经济形式下,由于特定商标所指向的商品较为单一,因此商标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

随着社会的进展,一个有价值的驰誉商标已被愈来愈多地运用到不同种类的商品上,而这些商品之间在类别属性上可能完全不同,从而发生了商标与商品类别联系的相对弱化和商标与商品生产者的相对分离。

如不对驰誉商标进行跨类别爱惜而任由他人注册,即便商品不同明显,公众仍会在新商品与信誉卓著的驰誉商标权人之间成立联系,以为该商品可能是驰誉商标权人的新商品,或该商品与驰誉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组织上或业务上的关联,从而引发消费者的误购。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随着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该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较高的信赖,驰名商标的价值显而易见,其自然而然成为了被侵害的主要对象,那么对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亦是一大主题。

淡化驰名商标,即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虽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却可使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降低,不可避免地成为学界人士研究的对象,而对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学者们观点不一。

一、对驰名商标淡化的界定商标的淡化主要是对驰名商标而言,换言之,商标淡化的对象并不是普通的商标,而是为社会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具有一定程度的显著性。

根据淡化理论,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虽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但可以降低或淡化该驰名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能力。

杜颖学者认为,冲淡导致的商标淡化是指,未经著名商标权利人许可,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尽管消费者能够识别出标记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分别来自不同且不相关联的提供者,但该行为可能会消耗著名商标的独特性,使著名商标逐渐丧失吸引力,最终给商标权人带来损害。

亦有学者指出:“淡化所造成的损害实质上不同于通常混淆所造成的损害,即使不存在混淆,商标的潜能也会因为他人的使用而被削弱,此乃淡化之本质。

混淆造成眼前的损害,而淡化却是一种感染,若任其扩散,将最终摧毁商标的广告价值。

”从上述界定可知,我国学者对于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其实有较为统一的认识,主要体现在三点上:一是将驰名商标的淡化与混淆区分开来,二是指向对象均是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三是淡化所造成的损害应是使驰名商标的独特性或显著性降低,从而降低驰名商标的价值。

二、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趋势研究目前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倡导呼声一片。

尽管对于TRIPS协定中是否存在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仍有一些争议,但在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4届成员国大会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推荐了«联合建议»,其中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便有防止淡化。

浅谈驰名商标之淡化与反淡化

浅谈驰名商标之淡化与反淡化
的宣传范围, 相关领域公众知晓程度 , 标识商 品促销范围和 国家经济 利益等 因素综合认定 。 根据我 国‘ 商标法》 规定 , 认定我国驰名商标应 三、 驰名商标的淡 化形式 在实践 中, 商标淡化有着多种多样的操作方 式, 比如 : 1 将他人 的驰名商标作为 自己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 。 .


近期网络上出现 了一条雷人新闻, 发帖成都网友“ X” MI 说春节购 第二天下楼仔细一看,越看越觉得这些没有开张的店铺名称与众 不 些商店门口的商标如阿迪 的“ 叶草” 三 标识变成了“ 四叶草 “ 、WOWO” 便利店变成了“ MO” 著名 品牌——劲霸男装, MO 店, 原来标识上的“ 猛 男” 突兀地穿上 了类似超人所 穿的红 内裤, “ 但 MⅨ” 认为最雷人的还
( ) 化 一 弱
弱化也称暗化 , 是一种典型 的淡化形式 , 指将他人的知名商标使
不相似 的商品或服 务上 , 从而削弱 了该商标与它原来所 般的商标权能, 而更进一步象征着产品质量和企业信用, 蕴涵 了一种 用在不相同、
相关建议 。
关键词 驰名 商标 淡化 反 淡化保 护
中图 分类号 : 9 3 D 2. 4
问题 的 提 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90・2 ・ 10 -522 0)6140 2
化理论 中非常形象和贴切。12 9 7年, 富兰克 ・ 斯凯特在《 哈佛法学评 论》 上撰文首次提 出商标淡化理论, 他指 出: 商标 的真正作用, 不是区 者的不 断贿买 。 若驰名商标被使用在非竞争商品时, 其对不同商品的 按照斯凯特 的理论, 驰名商标淡化效应 的产生是因为非权利人借 助驰名商标在 公众心 目中的 良好形象, 将驰名商标用在任何竞争或非 竞争商品上, 从而逐渐降低 了该驰名商标所具有的信誉 。 商标标记越 以防止该驰名商标与其特定商 品之间的联系被削弱或消失。 19 年 1 l 96 月 6日, 美国颁布的‘ 联邦商标 反淡化法》 将淡化行为 在混淆、 误解或欺骗 的可能性 , 减少、 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 品或服务的 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 的行为。 ”在我国, 有学者认为, 淡化是指冲淡 “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引言驰名商标是品牌竞争中的重要力量,不仅具有显著的品牌影响力,也是企业的重要资产。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增多,驰名商标受到各种形式侵权的威胁愈加明显。

因此,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尤其是进行反淡化保护,成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实现方式。

二、驰名商标及其反淡化保护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被公众广泛知晓、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反淡化保护则是指对驰名商标进行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旨在防止他人利用与驰名商标相似或近似的标识、商品或服务来误导公众,进而损害该商标的声誉和价值。

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必要性(一)保护消费者权益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中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利用相似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市场秩序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恶意抢注、恶意侵权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增强企业竞争力驰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反淡化保护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经济效益。

四、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措施(一)立法保护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和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内容。

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行政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侵权行为。

同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对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三)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受理并审理涉及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案件。

同时,加强对案件的调研和指导,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企业自身保护企业应加强自身的商标管理,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同时,建立完善的商标监测和维权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

五、结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企业自身保护等多方面的措施,可以实现对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新商标法之反淡化理论

新商标法之反淡化理论

浅析新商标法之反淡化理论————————————————————————————————作者:————————————————————————————————日期:2浅析新《商标法》之反淡化理论——以第十四条第五款为例传统商标混淆理论基于商标最基本的区别功能,赋予商标权人以商标专有权,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该理论是以足以发生混淆的可能为其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此类商标所标志的商品与其他物品之间,如果根本不可能有混淆的,则无侵权可言,驰名商标权人也就不能根据混淆理论寻求法律救济。

1随着经济发展,商标在区别商品质量的基础上,逐渐凝集了越来越大的信誉价值,出现了一批驰名商标,这使得商标逐渐远离作为商品的识别来源的基础性含义,而转化成为一种资产、一种财产。

2因此,淡化理论的出现,突破了传统的混淆理论,弥补了传统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保护的不足,为驰名商标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护。

但是,随着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发展,其外延不断扩展,逐渐发展为弱化、丑化和退化三种形式。

原本驰名于全国的商标,也被消费者慢慢地淡化。

反淡化理论随之产生,反淡化理论是对淡化理论的限制。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该条是反淡化理论在《商标法》中的新发展。

修订前的《商标法》允许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然后,新《商标法》却将经营者通过宣传自身为驰名商标,从而与其他同行竞争者相区别的途径予以禁止。

该条规定有重回传统商标混淆理论之嫌疑。

该条新规定不是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新发展,而是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新发展。

反淡化理论认为商标淡化会带来如下三方面危害:一、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是广义的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侵权行为;二、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淡化行为是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

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

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商标的价值日益凸显,而驰名商标的保护尤为重要。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许多驰名商标面临被他人使用、淡化和侵权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的权益,以下是几项建议。

1. 加强立法保护首先,应加强相关立法以保护驰名商标。

针对淡化和侵权行为,立法者应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对于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此外,立法者还应尽快完善法律体系,补充相关规范,提高维权的有效性。

2. 提高法律意识除了加强立法保护,提高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意识也至关重要。

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高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认识。

同时,应当鼓励各界积极参与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驰名商标权益的氛围。

3. 建立监测机制为了及时发现并阻止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建议建立一个高效的监测机制。

该机制可以通过资深律师团队、专业调查机构等资源,对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淡化和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行动,维护驰名商标的权益。

4. 强化执法力度针对那些故意或恶意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政府和相关执法机构应密切合作,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加大对侵权者的追责力度,同时,加大对受害方的赔偿额度,确保受害方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5. 拓宽合作渠道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各国可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侵权行为。

通过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情报交流和技术合作,可以更快速地查处侵权行为,并防止侵权者在不同国家转移资产和逃避追责。

6. 提高品牌建设意识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需要政府和法律的支持,企业和品牌所有者自身也要有足够的意识和措施来加强品牌的建设。

企业需要加强品牌形象的塑造,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加消费者的认可度和忠诚度,从而提升品牌的价值和影响力。

7. 强化消费者教育最后,消费者教育也是保护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何防止商标淡化

如何防止商标淡化

浅议如何有效预防企业商标淡化一、什么商标淡化所谓商标淡化,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消费者将他人商标误认作有关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减损其显著性,最终导致商标权的丧失。

商标淡化的情况主要源于商标所有人对商标未能正确适当的加以使用,客观为他人的规避提供了条件。

有的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时,投人了大量广告宣传其产品的商标,但却没有说明新产品的通用名称,或虽有通用名称,但过于专业化或冗长,难以取得广告受众的认同感,其结果是消费者只好用该商标指代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导致商标淡化。

同时,商标持有者在使用过程中未能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往往会导致商标淡化的发生。

例如近日朗科科技与华旗资讯的“优盘”之争,朗科科技在使用中即未充分表明其商标“优盘”与商品名称的区别,也没能在“优盘”成为该商品通用名称前及时应对维权,终而商标委认定“优盘”为商品通用名称,对朗科所申请的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此外,虽然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没有过失,但是由于社会公众对产品的商标与通用名称存在“误读”,也有可能会造成商标淡化现象。

例如,“JEEP”(吉普)几乎成为越野车的代名词,但是商标权利人通过积极主张权利,逐渐使其回归商标的本质。

二、如何预防商标淡化的发生商标淡化是商标温柔的“杀手”,在看似荣誉风光的背后慢慢蚕食着商标的灵魂。

因此,企业在商标管理上,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尽量避免商标淡化的情况。

(一)防御性的措施1、选择显著性强的标识使用的商标标志要有显著特征,能够很好的体现企业的内涵,是树立企业的品牌直接有效的途径之一。

若商标的含义与所指商品的特点和用途,密切相关,如使用不当,很容易会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

而且,显著性不强的商标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抗辩事由,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

所以,在注册申请时应选择显著性较强的商标,从而防止被淡化使用。

一般而言,商标与产品的特征联系越少显著性越强,反之则越弱。

2、商标注册的防御性考虑在商标注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注册保护。

驰名商标淡化的界定与反淡化保护对策

驰名商标淡化的界定与反淡化保护对策
驰名 商标 淡 化 的 界 定 与 反淡化 保 护 对 策
楼 红平 林基 浙 江工 贸职 业技术 学 院 浙江温 州 3 0 5 0 2 3
本文 为中共浙江省 委政 法委 员会 、 江省 法学会课题:基于反淡化视 角的驰名 商标法律 浙
保 护 问题 研 究 (0 O C 9 的 部 分研 究成 果 。 2 1N0 ) 【 文章 摘 要 】 对 驰名 商进 行 有 效 保 护 倍 受 社会 各 界 关 注 ,我 国应尽 快研 究驰 名 商 标 的 淡 化及 其反 淡化 保 护 问题 。本 文从 驰名 商

化 的 表现 形 式 ,在 借 鉴 国外 驰名 商 标 反 淡 化模 式和 制 度 设 计 的 基础 上 ,提 出 了 完善 驰 名 商标 反 淡 化保 护 的理 论体 系和 法律制度建设等驰名 商标反淡化保护 的 对策。 【 键词】 关
驰 名 商标 ;淡 化 ;反 淡 化 保 护
标 淡化 的界 定 出 发 ,阐 述 了驰 名 商标 淡
的通用名称。 淡化对驰名商标的侵害产生损 害结 果 是渐 进 的 , 因此驰 名商 标权 人不淡 化模式和制度 设计
当前 ,驰名商标淡化在美国等西方 发 达 国家都被视为是侵权行为 , 美国、英国和 德 国都 通 过 立法 和判 例确 立 , 不断 亢 . j商 标 淡 化 的理 论 和法 律 制 度 。 ( 一)美国的 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与 商 ) 标 淡 化修 正 法案 19 9 5年 ,美 国 国会通 过 全美 统一们 联 邦 商标 反淡 化法 》 ( I ,为 驰名 商 } FDA) , j 、 的所有 人提供 全 国性 的统一 有效 的反淡 化保 护 , 于 20 年对 FD 并 06 IA进 行 了修 正 ,修正 要 点 如 下:1 将 “ 商标 识别 性实 际损 害 发 ) 对 生时才能获得法律救济”改为 “ 可能导致 已 为驰名的商标发生淡化即可寻求救济” ) ;2 明确 承认 并定 义 了 “ 模糊 ”和 “ 污损 ”两 种 淡化类型;3 )后天获得识别性的驰名商标 与先天 固有识别性的驰名 商标均是保护客 体 ; )严格 认 定驰 名 商标 的要 件 ;5 4 )明确 未 注册 商标 外 观淡 化保 护 的举 证标 准; ) 6 增 列 了针对 淡 化之 诉 的抗 辩理 由。 ( )英 国 商标 法 》及 司 法 实践 二 英 国虽有商标淡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 实践, 但对= 商标反淡化还局 限在已经注册 F 的驰 名 商标 。英 国 19 年 制订 的商标法 , 94 具 体规定 了商标被淡化要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 件 :1 )在先商标必须足够著名;2 )在后商 标 的使 用无 正 当理 由 ;3 )在后 商 标获 得 了 不 当利益 或损 害 了在 先 商标 的显 著性 。 过 不 对于未注册的商标 , 英国法律实践的保护态 度就不够清晰了。在知识产权的案件中,把 商标淡化看作商标假 冒行为造成 的损害之 而商 标 假 冒行为 的要件 之一 是造 成 消 费 者的混淆 ,这 与商标淡化是完全矛盾的。 ( 三)德国 商标法》 德 国直 到 1 9 年修订商标法 以后才正 95 式确立商标淡化理论 , 之前主要依赖其民法 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及公序 良 俗原则对淡化行为进行调整。 德国新商标法 对商标淡化的对象 ,与英国不同,包括 了注 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 同时将商业标志也纳 入 了 反淡 化 保护 的范 围 , 并且 在第 l条 第三 5 款 规 定 了三 个 限制性 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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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早在1927年,Frank Schechter教授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商标保护的理性基础》的著名论文,为商标淡化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

至今近80年来,世界各国对其的研究逐步深化,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进行了许多可贵的尝试,如1923年德国法院有关“4711”香水案的判例,1947年美国马萨诸斯州首先进行了有关反商标淡化的立法,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TRIPS的有关条款,直至1995年《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横空出世,无不意味着国际上对商标淡化认识的深化和重视。

作为WTO的一员,商标淡化的研究热潮同样波及到了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我国目前层次最高的有关反商标淡化的立法。

但我国反淡化立法目前仍过于粗线条,不足以适应目前商标淡化的复杂情况,也不足以保护国内外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一.商标淡化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商标淡化是指冲淡或者逐渐减弱消费者或者公众将商标与特定的商业来源之间联系起来的能力[1]。

商标淡化的构成通常包括三个要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淡化行为。

如何实施淡化行为?国内多数论者认为,商标淡化的手段主要有两种,其一、弱化,其二、玷污。

其实,淡化的手段多种多样,有些还颇具“中国特色”,现把实践中常见的几种归纳如下。

1.弱化,又称暗化,是指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淡化行为[2]。

例如,“可口可乐”是世界上最知名的商标之一,普通公众看到这个商标的第一反映,通常会把它和“可乐”这种碳酸饮料联系起来,同时会把它和可口可乐公司联系在一起,因为“可口可乐”这种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能够标示和识别商品的来源。

如果有人注册并生产“可口可乐”牌电视机、洗衣机等,尽管实际生产者和可口可乐公司没有任何联系,但消费者却很可能以为它们也是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

这种行为就是弱化,它混淆了商品的来源,并进而削弱了商标的显著性。

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主席汤姆斯•E•史密斯(Thomas E.Smith)指出:“如果法院容许或者放任‘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自助餐厅、‘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糖果存在的话,那么,不出十年,‘劳斯莱斯’商标的所有人就将不再拥有这个世界驰名商标。

”2.玷污,是指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对该商标的良好信誉可能产生贬低、污损作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淡化行为[3]。

例如,有家经营食品的公司使用一个微笑的人物头像作为其商标;另一家家庭用具公司则将同一个头像的帽子稍加修改形成一个马桶盖状,在自己的商品装潢上使用,这就属于一种丑化。

最典型的莫过于德国“4711”香水案,4711本是德国某公司拥有的驰名世界的香水商标,而德国另一家公司是污水处理公司,它在其臭气四溢的货车车箱上标上“4711”几个大字,尽管查明这其实是该公司的电话号码,但法院认为这种标识会在消费者中产生负面影响,损害香水商标的声誉,判决禁止污水处理公司在车箱上标“4711”。

3.退化,是指由于商标使用不当,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失去识别功能[4]。

比如在教科书中将“柯达”注解为“胶卷”而不是“胶卷的商标”;将“吉普”,注解为“越野汽车”,而不是“越野汽车的商标”,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使商标退化成商品的通用名称。

“Jeep”(吉普)、“Aspirin”(阿司匹林)、“优盘”曾经都是作为商标来使用的,由于使用不当,现在早已成了越野车、抗感冒药、闪存盘的代名词,失去了作为商标的商业价值。

国内大多数论者把退化行为归到弱化行为中,这种归类方法并不准确。

弱化,主要是将与被淡化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利用著名商标在消费者中的良好声誉来宣传自己的本来不知名的产品,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一般来说具有主观故意和商业利益,行为人一般是商标权人以外的人。

退化是将与被淡化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做商标以外的其他使用,如将他人商标作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为故意,甚至可能是无过错的,退化行为一般也并无商业上的利益,和“搭便车”是完全不同的,行为人甚至可能就是商标权人。

但是,退化行为造成的后果却非常严重,可能导致商标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使商标权人彻底失去商标。

4.“反向假冒”,行为人以自己的商标,标注在别人商品上的行为。

1994年,北京百盛商业中心新加坡“鳄鱼”服装专柜,将其购入的“枫叶”牌服装的商标撕去,贴上“鳄鱼”商标后高价售出的行为,就属于反向假冒。

反向假冒也是一种淡化商标的行为,创造一个知名品牌,商标权人要持之不懈地付出艰苦的努力,如果因为其商品物美价廉被某品牌相中,该品牌所有人采购其所有的商品,换上自己的商标出售,则原商标将彻底在市场上消失。

但国内论者基本没有把“反向假冒”列入淡化行为,甚至完全否认该行为是侵权行为,认为购买者支付了金钱购入服装后,即对服装拥有完全的支配权,正如卖方对收到的货款有完全的控制权一样,买方对买进的商品也可以任意处置[5]。

这种看法完全否认了商标权中的知识产权,是错误的——比如,当街砸某品牌空调的人,因其侵权行为而获刑;这种看法也是有害的,如果对这种行为听之任之,则外国名牌公司只要发现任何质高价廉的中国产品,尽可以实行反向假冒,无情地切断我国企业的“名牌战略”的进路和退路,我们只能给别人打工,永远难有自己的名牌[6]。

5.“雪藏”,这不是法律术语,这种手段颇具“中国特色”,暂且如此名之。

“雪藏”是指企业在合并、合资或者合作的过程中,一方利用资金优势,收购另一方知名商标后不再使用,使该商标在市场上销声匿迹的行为。

这种手段通常发生在中外合资的过程中,外方收购中国知名企业后,利用中国企业的产能、销售渠道等,推销自己的品牌。

中国相当多的名牌,就在这种手段下,无影无踪了。

与上文所述四种淡化手段不同的是,“雪藏”是合法的。

在日益重视品牌战略和知识产权的今天,这种手段得逞的机率已越来越小,但教训却是惨痛而深刻的,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被淡化的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大多数论者认为,被淡化的商标应该是驰名商标。

国际上和我国现行反淡化立法也多以商标驰名为受反淡化保护的前提。

但何为驰名商标,则众说纷坛,难有定论。

我国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也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我国《商标法》第14条提出了以下认定标准:(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提供了8个主要的非限制性因素作为判断依据:(1)商标内在的或者后天获得的显著性的程度;(2)商标持续使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时间及范围;(3)商标广告宣传的时间和范围;(4)使用商标从事商业的地域范围;(5)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渠道;(6)在商标所有人的贸易区域内和贸易渠道中,其商标被公众认可程度以及被假冒的情况;(7)第三者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性质和范围;(8)商标是否为联邦注册商标。

根据国内外的有关立法和实践,如何判断商标是否驰名,以下几个重要因素是要特别加以注意的:1.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便于公众识别,不和别人的在先权利冲突。

例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这些商标通常被认为缺乏显著性,因为公众看到这种商标,一般并不能和其生产者或者服务者联系起来,所以没有识别性,一般是不允许注册成商标的,但如果原本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经过长期而卓有成效的使用后,有可能获得后天识别性而得以注册,比如“五粮液”商品,由于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五粮”而曾被认为缺乏显著性,但经过长期使用,公众看到“五粮液”就自然而然联想到产品的提供者——五粮液集团公司,从而具有了识别性,并且成为中国的驰名商标之一。

一般说来,显著性越高的商标,其所使用的文字本身(离开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后)通常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例如把“神天”注册为商标,其显著性应比“天神”高,因为前者在中文里不表达任何意思,而后者却是中文的一个常用词汇;再如“索尼”在中文中不表示任何意思,因此“索尼”具有先天显著性。

美国石油公司在起用“Exxon”作商标之前,花费了上亿美元调查、论证,目的是使它不致与任何国家的现有文字相重合,又要有明快感和显著性。

而联想的“Lengend”标识,本身就是英文中的常用单词,缺乏内在显著性,因此联想集团花了巨大代价把公众早已熟知的“Lengend”更换成不太好记的“Lenovo”,因为后者并不是一个英文单词,显著性更高。

而缺乏内在显著性的商标很可能不受反淡化法的保护,即使它是驰名商标[7]。

因此,商标权人欲打响名牌战略,最好使用具有先天显著性的商标,经使用而获得的后天显著性有时候是靠不住的。

2.商标的地域性商标是有地域性的,某商标在一个国家获得注册,并不意味着在另一个国家也能得到注册,同样的,一个商标在某国驰名,并不意味着在别的国家也必然是驰名的。

例如“Jeep”在美国是一种越野汽车的商标,也是驰名商标,但在韩国,该商标却不能获准注册,1993年韩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宣布“Jeep”在国外驰名的事实,并不导致韩国一定要确认它驰名。

这是因为在该国,“Jeep”应被视过“汽车”这种商品的通用名称了。

如果该案在中国审理,读者们一定能想象判决的结果和韩国应该是一致的,因为“Jeep”(吉普)由于在中国的不当使有,也早已“退化”成了越野车的代名词,成为了能用名称,是不能获得注册和保护的。

3.普通公众的知晓程度商标最重要的用途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看到商标后联想到该商品或服务的品质。

因此,商标是否驰名,公众对它的知晓程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指标。

具体到反商标淡化的立法或者实践中,何谓公众?这是复杂的问题,我们既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公众的范围使许多在一定领域内驰名的商标得不到保护,也不能无限地缩小公众的范围从而限制正常的商业竞争。

第一,公众的范围应该是普通大众。

所谓普通大众是与专家相区别的概念。

某一领域内的专家,对该领域内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能是如数家珍,无所不晓,比如家电专家,所知道的家电品牌决不仅仅限于“长虹”、“海尔”等品牌,他可能还知道某些对普通大众来说相当陌生的品牌,甚至于知道那些正在筹备中的品牌,所以,不能以专家的知晓度来品评该商标是否知名,否则会导致所谓驰名商标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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