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管理正式版
中国核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核安全管理制度一、中国核安全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中国核安全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核安全法》、《辐射防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核安全法》明确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核安全责任制度、核事故应急预防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为我国核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辐射防护法》则规定了辐射的防护措施和标准,保障了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包括《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条例》、《核设施与核材料保护条例》、《辐射源安全管理办法》等,为核安全管理提供了更加具体的规范和要求。
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了核设施和核材料的管理和操作,提高了核安全系统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中国核安全管理制度的组织架构中国核安全管理制度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国家核安全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和地方核安全管理机构等。
国家核安全委员会是全国最高层次的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统一和监督全国核安全工作,制定和实施国家核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
国家核安全局是直属国家核安全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核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
地方核安全管理机构则根据国家核安全局的指导,负责本地区的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专门的核安全专业机构和科研机构,如中国核辐射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等,为核安全管理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保障。
这些机构在核设施设计、建设、运行和废物处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了我国核安全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三、中国核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监督和评估是核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地发现和纠正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中国核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主要包括监管检查、风险评估和事件处理等几个方面。
监管检查是核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监督方式,通过定期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评估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风险评估是对核设施和核材料运行风险的定量分析,可以提前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公开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本单位核设施及核活动安全,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预防核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核安全责任1. 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单位核安全第一责任人。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核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3. 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核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核安全职责。
三、核安全管理制度1. 核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各阶段,必须符合国家核安全标准和要求。
- 核设施运行前,必须取得核安全许可证。
- 定期对核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2. 核材料管理制度:- 核材料的使用、储存、运输、处理等,必须符合国家核安全标准和要求。
- 建立核材料台账,确保核材料的账目清晰、准确。
3. 核辐射防护制度:- 对核辐射源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防护措施到位。
-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辐射监测,确保其辐射剂量符合国家标准。
4. 核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建立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应急职责和程序。
- 制定核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 确保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到位,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核事故。
5. 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对工作人员进行核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核安全意识和技能。
- 定期组织核安全知识考试,确保工作人员掌握核安全知识。
6. 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对核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核安全问题。
- 对违反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核安全保障措施1. 组织保障:成立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核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2. 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核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核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3. 技术保障:采用先进的核安全技术和设备,提高核安全水平。
4. 资金保障:确保核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核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本单位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防止核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核设施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核安全责任(一)核设施运营单位是核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核设施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
(二)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核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核安全职责,确保核设施安全。
(三)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持续改进核安全管理。
三、核安全管理体系(一)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核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1. 核安全政策与目标;2. 核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3. 核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4. 核安全教育与培训;5. 核安全监督与检查;6. 核事故应急响应。
(二)核安全管理体系应具备以下特点:1. 全面性:涵盖核设施的全生命周期;2. 严密性:确保核设施安全运行;3. 可操作性:便于核设施运营单位实施;4. 持续性:不断改进核安全管理体系。
四、核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一)核设施运营单位应根据核设施的性质、规模和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核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
(二)核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 核设施设计、建造、调试、运行、退役等各阶段的安全要求;2. 核设施安全操作规程;3. 核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更换等安全要求;4. 核设施安全监测与监督;5. 核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五、核安全教育与培训(一)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核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核安全知识和技能。
(二)核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1. 核安全法律法规;2. 核安全管理体系;3. 核设施操作规程;4. 核事故应急响应。
六、核安全监督与检查(一)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核安全监督与检查制度,对核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
(二)核安全监督与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核设施设计、建造、调试、运行、退役等各阶段的安全审查;2. 核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更换等安全检查;3. 核事故应急响应演练。
核电生产安全管理范本
核电生产安全管理范本第一章绪论1.1 引言核电是一项高风险、高技术含量的产业,安全是核电生产的首要任务,对于核电企业而言,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是确保企业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和前提。
本章旨在制定核电生产安全管理的范本,以提供给核电企业参考和借鉴,有效提升核电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1.2 目的和意义通过制定核电生产安全管理的范本,可以对核电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系统的控制和管理,确保核电生产过程中的人员、设备和环境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核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3 基本原则核电生产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安全是核电生产的首要任务,安全意识要贯穿核电企业的所有方面;(2)预防为主:加强事前预防,防范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3)综合治理:从管理、技术和人员三个方面综合治理,确保核电生产安全;(4)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第二章组织管理2.1 安全管理体系核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核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落实相关责任。
2.3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核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部门或委员会,负责核电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工作的专业化和专职化。
2.4 安全教育和培训核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2.5 应急管理核电企业应制定健全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和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第三章设备管理3.1 设备安全管理核电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实施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3.2 设备检修和维修核电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检修和维修制度,制定检修和维修计划,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正式版)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标准第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
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发展和使用要求,结合我国的工业基础和技术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经济合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条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拟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其他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
县级核安全管理制度
县级核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核安全管理,规范核安全工作,确保核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设立县级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县级核安全管理政策和计划,监督核安全工作的开展。
2.设立县级核安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信息报送等事务。
3.县级各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县级核安全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办公室做好核安全相关工作。
三、核安全风险评估1.县级核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制定核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计划,对核设施的运行情况、环境影响、人员安全等进行评估。
2.核安全风险评估应当综合考虑设施本身特点、周边环境、人员管理等因素,科学客观评估核安全风险。
3.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
四、核安全监督检查1.县级核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核安全监督检查,对核设施的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核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全面、深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3.对于核设施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进行定期的核安全业务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五、核事故应急预案1.县级核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制定核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核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2.核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响应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物资储备等内容,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训练。
3.县级各部门、单位应当配合核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积极参与应急演练和准备工作,确保核事故时能够安全有效地应对。
六、核安全管理信息化1.县级核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核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统一管理核安全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准确。
2.核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应当包括核设施运行情况、核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核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并对外部单位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核能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核能的安全利用,防止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核能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核能安全管理委员会核能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核能安全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核能安全管理制度、政策,组织协调核能安全管理工作,对核能安全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 核能安全监管部门核能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核设施建设、运行、退役等环节的安全监督,核事故应急处理,核安全文化宣传等。
3. 核设施运营单位核设施运营单位是核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核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和应急处理,确保核能安全。
三、核能安全管理内容1. 核设施建设安全管理(1)核设施建设前,运营单位应编制核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经核能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2)核设施建设过程中,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核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3)核设施建设完成后,运营单位应组织进行核设施安全验收,确保核设施安全投入运行。
2. 核设施运行安全管理(1)运营单位应制定核设施运行安全管理规程,明确运行人员职责,确保核设施安全运行。
(2)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核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运营单位应加强核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 核事故应急处理(1)运营单位应制定核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责任。
(2)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核事故发生后,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减轻事故影响。
4. 核安全文化建设(1)运营单位应加强核安全文化宣传,提高员工核安全意识。
(2)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核安全知识和技能。
(3)运营单位应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核安全氛围。
四、监督检查1. 核能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核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核能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核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核安全管理
核安全管理第一章:核安全基本原理能源战略选择核电厂营运者的目的是向公众用户提供经济、可靠的电力。
他们的责任就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确保公众与环境的安全。
核安全的定义:核安全就是核设施在其设计、制造、运行及停役期间为保护公众及环境受可能的放射性危害所采取的所有措施的总和。
这些措施包括:确保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限制可能的事故后果第一章:核安全基本原理:纵深防御纵深防御原则就是考虑到技术的、人为的以及组织管理上的失效,而为此设立的多层次的防御线。
-预防:防止缺陷的产生;-监督:通过控制、测试和监测等手段提前或及时发现设备缺陷;-行动和措施:限制缺陷出现的后果并避免其重复出现。
压力容器的纵深防御采用以下的特殊办法:对于第一道防御来说,必须考虑:-部件、材料的选择;-设计、计算的裕度;-对制造质量的严格控制。
对于第二道防御来说,必须加强对以下项目的控制:-使用过程中的在役检查,包括无损探伤;-材料受辐照程度。
第一章:核安全基本原理:三道屏障根据纵深防御的设计原则,核电厂在放射性产物与人所处的环境之间,设置了多道屏障,力求最大限度地包容放射性物质,尽可能减少放射性物质向周围环境的释放。
屏障的数量和性能取决于风险的大小。
当反应堆运行时,有以下三道屏障:燃料元件包壳;一回路压力边界;安全壳。
燃料元件包壳秦山二期650MW的压水堆堆芯有30000多根燃料元件,这些燃料元件的包壳就构成了核电厂的第一道屏障。
裂变产物有固态的、也有气态的,它们中的绝大部分都被容纳在二氧化铀燃料芯块内,只有气态的裂变产物能部分地扩散出芯块,进入芯块和包壳之间的间隙内。
燃料元件包壳的工作条件是相当苛刻的,它既要受到强烈中子辐照、高温高速冷却剂的腐蚀、侵蚀,又要受到热的、机械的应力作用。
第一道屏障的可能缺陷就是包壳的破损。
上面的工作条件都可能造成这一破损。
包壳一旦破损,裂变产物就将穿过包壳进入一回路冷却剂中。
一回路压力边界第二道屏障:一回路压力边界将放射性产物包容在一回路冷却剂内。
核安全文化体系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9577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核安全文化体系管理制度正式样本核安全文化体系管理制度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为贯彻“理性、协调、并进”的新核安全观,构建坦诚、公开、透明的核安全文化体系,特制定此制度。
一,院领导带头提升核安全理念。
强化领导层和管理层对核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言传身教促进辐射工作人员核安全文化的养成,二,强化全员参与意识,使他们能正确理解核安全要求,明确执行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养成一丝不苟的良好工作习惯及寻求一切机会来改善核安全水平的创优精神。
三,健全规章制度。
通过组织学习、现场核查等形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找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并举一反三,对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工作重新梳理,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对发生过的问题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制定辐射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奖惩实施办法。
鼓励辐射工作人员发现并提出安全相关问题,管理人员应及时对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处理及纠正,并将结果反馈到相关科室及当事人。
对于及时发现隐患、提出针对性问题和合理化建议的人员给予鼓励措施;对于“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人员给予惩戒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核安全管理
核能发电技术第7章核安全管理¾7.1 核安全的基本原则¾7.2 核安全事故分析¾7.3 核辐射的监测自学¾7.4 核电厂“三废”处理安全是核电的生命线z安全是核电的生命线。
发展核电,必须按照确保环境安全、公众健康和社会和谐的总体要求,把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实到核电规划、建设、运行、退役全过程及所有相关产业。
要用最先进的成熟技术,持续开展在役在建核电机组安全改造,不断提升我国既有核电机组安全性能。
全面加强核电安全管理。
加大核电安全技术装备研发力度,加快建设核电安全标准法规体系,提高核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能力。
强化核电安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2012年10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再次讨论并通过《核电安全规划(2011-2020年)》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
核安全的目标z核安全的总目标:在核电厂里建立并维持一套有效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工作人员、居民及环境免遭放射性危害。
z核安全辅助目标:1)辐射防护目标。
确保正常运行时核电厂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引起辐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水平,并低于规定值;2)技术安全目标。
预防核电厂事故发生;对核电厂设计中考虑到的所有事故都确保其放射性后果小;确保严重核泄漏事故发生的概率非常低。
核电厂安全设计原则z纵深设防、多重屏障z(1)纵深设防:三级安全防线¾1)第一级安全性考虑:在核电厂的设计、建造和运行中采用多种有效措施,把发生事故几率降到最低程度。
¾2)第二级安全性考虑: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保护系统,一旦发生事故,该系统能对人身与设备进行安全保护,防止或减少事故危害。
¾2)第三级安全性考虑:在发生某些假想事故而一些保护系统同时失效时,必须有另外的专设安全设施投入动作。
核电厂安全设计原则z(2)多重屏障:四/三重屏障¾第一重屏障:燃料芯块。
核安全管理制度
核安全管理制度一、核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1. 核安全法律法规核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是法律法规。
各国都有一系列关于核安全的法律法规,如《核安全法》、《核辐射防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要求、管理制度和责任分工,是核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
2. 核安全政策和目标根据国家的核能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制定核安全政策和目标,明确核安全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核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框架。
3. 组织架构和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的核安全管理机构和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形成责任到人的管理体系,确保核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4. 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加强核安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建立健全的资质管理制度,培养具有高素质的核安全管理人才,保证核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5. 设施设备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核设施和核材料的管理制度,对核设施和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估,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6. 事故应急和预案管理建立健全的核安全事故应急和预案管理制度,提高应对核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减少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以上是核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核安全管理体系,保障了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二、核安全管理制度的特点1. 综合性核安全管理制度涉及多个方面,如法律法规、政策目标、组织架构、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管理体系。
2. 高风险性核设施和核材料的特殊性决定了核安全管理的高风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引发极大的损失,因此核安全管理制度需要非常严格和规范。
3. 国际性核安全问题是全球性的,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发生核安全事故都可能对周边国家和地区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核安全管理制度需要考虑国际合作和共同发展。
4. 长期性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管理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过程,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核安全管理制度,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
以上是核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特点,它们决定了核安全管理制度的独特性和重要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重视。
核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核电站的安全运行,防止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核电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核电站及其相关设施,包括核岛、常规岛、辅助设施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核电站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电站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核电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六条核电站应设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监督安全管理的实施,协调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核电站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核电站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核电站及其相关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核电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核电站应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位员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第十一条核电站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检查,确保责任制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核安全文化建设第十二条核电站应积极开展核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第一”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十三条核电站应加强员工核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对核安全的重视程度。
第十四条核电站应定期开展核安全文化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五章核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五条核电站应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核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核电站应定期开展核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核电站应与地方政府、周边社区建立良好的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十八条核电站应定期接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核设施,包括核电站、核燃料循环设施、核技术利用设施、核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等。
第三条核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核安全责任体系,实行科学管理,确保核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国家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核安全责任第五条核设施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核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核安全措施,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
第六条核设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核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核安全负总责。
第七条核设施单位应当设立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核设施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核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核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核安全管理第九条核设施单位应当制定核安全计划,明确核安全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核设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核安全制度,包括核设施安全运行规程、核安全应急预案、核安全检查制度等。
第十一条核设施单位应当对核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核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核设施单位应当建立核事故应急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核事故的能力。
第十三条核设施单位应当加强核废物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妥善处理和处置核废物。
第四章核安全监督第十四条国家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核设施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对核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核安全监管机构,提高核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六条核设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核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核设施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国家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集团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集团核安全,预防和减少核事故,保障集团员工、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部所有涉及核安全的相关活动,包括核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退役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集团核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集团设立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集团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核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核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集团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核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核安全意识和技能;(三)负责核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核设施安全运行;(四)组织核事故应急处理,减少核事故损失;(五)负责核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
第三章核设施安全管理第六条集团核设施应按照国家核安全法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核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退役等环节,应严格执行核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核设施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核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核安全职责。
第九条核设施运行单位应定期对核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核事故应急处理第十条集团应制定核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第十一条核事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响应制度,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核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减轻事故损失。
第五章员工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集团应加强核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核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员工应参加核安全培训,掌握核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集团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核安全考核,确保员工具备核安全操作能力。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十六条集团核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核安全管理规定
核安全管理规定核能作为一种高度复杂且潜在风险极大的能源形式,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核能在各行业的使用中达到最高的安全标准,制定了一系列的核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以此为主题,对核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全面的探讨。
一、基本介绍核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核能使用过程中的人员、环境和设施安全而制定的一套标准和规范。
它包括核设施运行管理、核材料的安全储存和使用、核废料处理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核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提高核能系统的安全性,防止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核设施运行管理核设施运行管理是核安全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包括核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监控等方面,要求各个核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层面的规划、组织、协调和资源配置等等。
此外,核设施还需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三、核材料的安全储存和使用核材料的安全储存和使用是核安全管理规定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核材料的安全储存要求对核材料进行分类、定期检查和保管,以防止核材料被非法获取或滥用。
核能行业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核材料管理制度,确保核材料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四、核废料处理和处置核能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核废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废弃物。
核废料处理和处置规定了核废料的分类、处理和最终处置方式。
核能行业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核废料管理制度,确保核废料的安全处理和妥善处置,以防止核废料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五、核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核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是核能行业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核安全培训要求对从事核能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核安全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也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对核能使用的安全性的认知和理解,消除公众对核能的不安全感和误解。
六、核安全审查和监督核安全审查和监督是核能行业中的一项必要工作。
核安全审查要求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储存和使用、核废料处理和处置等进行定期的审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核电生产安全管理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核电生产安全管理正式版核电生产安全管理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核电厂必须依法制订和完善管理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章指挥,遵章操作。
2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要明确负责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并有专人和网或省电力公司的安监机构进行联系,密切合作。
电力部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要发至核电厂,电力行业有关的重大安全活动、专业会议、技术交流会议应通知核电厂派员参加。
3并网核电厂及网或省电力公司要采取措施,确保电网及核电厂的安全。
核电厂常规部分的技术问题分析、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的统计、可靠性管理统计等均要纳入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的分析统计之内,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运行水平。
4核电厂应按调度规定时间报送负荷曲线,并确保带某一稳定负荷(即核电机组在安全范围内的某一稳定负荷)。
当发生危及电网及地区供电安全的情况时,核电厂应执行调度命令,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
5当核电机组不能维持稳定负荷运行时,要严格执行最低安全技术出力的规定(由核电厂根据有关规定和保证安全的实际需要确定的最低运行负荷值报电力工业部及网或省电力公司备案);当最低安全负荷都不能维持时,要及时通知电网调度并做到安全停堆、停机。
核电生产安全管理范本
核电生产安全管理范本一、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1 安全生产总体责任公司或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总体责任,并将其纳入组织管理体系。
1.2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并在岗位职责中明确要求。
1.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工作责任、安全责任、奖惩责任等,明确人员的安全职责和权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控制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故障排查制度、应急预案制度等。
2.2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突击检查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2.3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建立培训计划和培训档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4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优秀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安全设备与防护措施3.1 安全设备的配置和维护根据生产工艺和安全要求,合理配置安全设备,保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查。
3.2 安全设备应急预案建立安全设备应急预案,包括设备故障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人员分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应对。
3.3 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制定和执行作业场所安全规程,明确作业场所的危险源和防护措施,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3.4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员工配备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
四、安全生产监测与评估4.1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4.2 安全生产数据监测建立完善的数据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和分析安全生产相关数据,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4.3 外部环境监测定期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环境变化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
五、事故应急管理5.1 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行动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中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核设施和核活动的安全,预防核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核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核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所有从事核设施和核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核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核安全职责。
三、核安全管理体系1. 建立健全核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核安全职责。
2. 制定核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核设施运行、维护、检修、退役、废物处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3. 制定核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4. 建立核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核安全事件。
四、核设施和核活动安全1. 核设施设计、建造、运行、维护、检修、退役等全过程,必须符合核安全法规和标准。
2. 严格核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核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 加强核设施维护和检修,确保核设施安全运行。
4. 严格执行核废物处理规定,确保核废物安全处置。
五、人员培训与考核1. 对从事核设施和核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安全培训,提高其核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核安全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核安全知识和能力。
3. 对新进人员进行岗前核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监督检查与考核1. 定期开展核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履行核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3.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核安全。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集团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集团核安全,防止核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设施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核设施、核活动及核相关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集团核安全委员会(1)负责制定集团核安全管理制度、核安全目标和规划。
(2)负责监督、检查集团核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3)负责协调解决集团核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核设施运营单位(1)负责核设施的安全运行,确保核设施安全。
(2)负责核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落实核安全管理制度。
(3)负责核事故应急处理,保障员工、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3. 核安全管理部门(1)负责核安全监督、检查和评估。
(2)负责核事故调查和处理。
(3)负责核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四、核安全管理制度1. 核设施安全管理(1)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2)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核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3)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核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和维护,确保核设施安全运行。
2. 核材料安全管理(1)核材料采购、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2)核材料储存设施必须符合核安全要求,确保核材料安全。
(3)核材料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核材料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3. 核事故应急处理(1)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制定核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应急措施。
(2)核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核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应确保员工、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4. 核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1)集团应定期开展核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核安全意识和技能。
(2)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员工核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具备核安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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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核安全基本原理能源战略选择核电厂营运者的目的是向公众用户提供经济、可靠的电力。
他们的责任就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确保公众与环境的安全。
核安全的定义:核安全就是核设施在其设计、制造、运行及停役期间为保护公众及环境受可能的放射性危害所采取的所有措施的总和。
这些措施包括:确保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限制可能的事故后果第一章:核安全基本原理:纵深防御纵深防御原则就是考虑到技术的、人为的以及组织管理上的失效,而为此设立的多层次的防御线。
-预防:防止缺陷的产生;-监督:通过控制、测试和监测等手段提前或及时发现设备缺陷;-行动和措施:限制缺陷出现的后果并避免其重复出现。
压力容器的纵深防御采用以下的特殊办法:对于第一道防御来说,必须考虑:-部件、材料的选择;-设计、计算的裕度;-对制造质量的严格控制。
对于第二道防御来说,必须加强对以下项目的控制:-使用过程中的在役检查,包括无损探伤;-材料受辐照程度。
第一章:核安全基本原理:三道屏障根据纵深防御的设计原则,核电厂在放射性产物与人所处的环境之间,设置了多道屏障,力求最大限度地包容放射性物质,尽可能减少放射性物质向周围环境的释放。
屏障的数量和性能取决于风险的大小。
当反应堆运行时,有以下三道屏障:燃料元件包壳;一回路压力边界;安全壳。
燃料元件包壳秦山二期650MW的压水堆堆芯有30000多根燃料元件,这些燃料元件的包壳就构成了核电厂的第一道屏障。
裂变产物有固态的、也有气态的,它们中的绝大部分都被容纳在二氧化铀燃料芯块内,只有气态的裂变产物能部分地扩散出芯块,进入芯块和包壳之间的间隙内。
燃料元件包壳的工作条件是相当苛刻的,它既要受到强烈中子辐照、高温高速冷却剂的腐蚀、侵蚀,又要受到热的、机械的应力作用。
第一道屏障的可能缺陷就是包壳的破损。
上面的工作条件都可能造成这一破损。
包壳一旦破损,裂变产物就将穿过包壳进入一回路冷却剂中。
一回路压力边界第二道屏障:一回路压力边界将放射性产物包容在一回路冷却剂内。
保障压力边界完整性的手段之一是减少可能存在的泄漏。
当余热排出系统(RRA)连接到一回路上后,一回路压力边界便扩大了。
一回路压力边界定义如下:1、包括控制棒驱动机构本体的反应堆压力容器;2、蒸汽发生器的一次侧;3、主泵;4、稳压器;5、稳压器的安全阀组;6、一回路各主要部件之间的连接管道、阀门和配件;7、连接辅助系统或支持系统的管道、配件和阀门,直到并包括每条管路中的第二个隔离阀(从高压侧算起)。
安全壳安全壳即包容一回路的主厂房。
它将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的主要设备和主管道包容在内。
它能阻止放射性产物向环境的释放。
构成了反应堆与环境之间的最后一道屏障。
安全壳包括:-反应堆主厂房本身,它是由带钢内衬的钢筋混凝土壁组成的。
-安全壳贯穿件,包括设备、材料出入舱、人员进出舱、电缆、管道贯穿件。
所有这些贯穿件的设计均是尽可能密封和完整的。
对于管道贯穿件,在安全壳的内外侧均安装有隔离阀或逆止阀,以保证安全壳的密封和完整性。
-同时第三道屏障还可以延伸,它包括: ??蒸汽发生器 SG)与反应堆厂房之间的管道; ??蒸汽发生器外壳; ??蒸汽发生器管板; ??蒸汽发生器U型管; ??给水管道; ??蒸汽发生器的排污与取样管道。
三道屏障失效实际上,必须同时存在以下三个条件,放射性产物才有可能大量地向环境释放:燃料元件有破损,或者燃料发生了熔化;事故导致放射性产物向反应堆厂房内的释放,如一回路管道破裂;安全壳的密封性丧失。
破裂事故可能使第二、第三两个条件同时存在,如果再有燃料元件包壳破损,就会有明显的放射性释放。
核安全的三大功能第一大功能:反应性控制第二大功能:控制堆芯的冷却第三大功能:对放射性产物的屏障控制核安全发展--经验教训 1979年3月28日发生在美国的三里岛事故; 1986年4月28日发生在乌克兰(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事故。
核安全文化 INSAG-4报告对核安全文化做出了如下的定义,即:核安全文化是存在于单位和个人中的种种特性和态度的总和,它建立一种超出一切之上的观念,即核电厂安全问题由于它的重要性要保证得到应有的重视。
第二章:设计期间的核安全考虑纵深防御设计思想――两种不同但互补的安全分析方法确定论方法:核电厂的设计基本上以确定论方法的分析结果为依据,确定论方法后来得到了概率风险理论的补充。
概率风险理论:概率风险评价法 PRA 是应用概率风险理论对核电厂安全性进行评价,这是近年来发展的一种新的评价方法。
确定论法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和社会可接受程度,人为地将事故分为“可信”与“不可信”两类,而PRA法则认为事故并不存在“可信”与“不可信”的截然界限,仅仅是事故发生的概率有大小之别。
风险可接受风险的定义:风险是指人们从事的某项活动,在一定的时间内给人类带来的危害。
这种危害不仅取决于事件发生的频率,而且还与事件发生后所引起后果的大小有关。
就核电厂而言,其风险主要来自事故工况下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所导致的辐射危害。
剩余风险:所谓剩余风险,就是指即使采取了防范措施而依然存在的风险。
核电厂及其系统的设计必须使得其风险在图中所示的允许范围内。
核电厂可接受的风险取决于:事件发生的概率与放射性后果的乘积设计考虑的事件外部及内部事件核电厂厂房、系统及设备的设计和配置,是根据确定论法的设计原则,考虑到电厂内部及外部的事件进行的。
这些事件包括:― 内部事件系统与设备的故障引起的事故;内部侵害事件,如火灾,由于某些流体系统泄漏导致的内涝等。
― 外部事件:如地震、洪水、爆炸、冰冻、飞机坠落等。
运行工况分类第一类工况:正常运行第二类工况:中等频率事件第三类工况:稀有事故第四类工况:假想事故(极限事故)故障的预防:单一故障准则单一故障准则事故工况下保证安全功能的系统及其辅助设施,如果某一部件发生故障,系统的整体功能必须不受影响。
所考虑的故障包括:对电气系统而言,假定任意时刻需要某系统投运时,该系统的任意一部件失效。
并假定该失效的危害性最大。
如应急柴油发电机。
对于流体机械系统而言,又分为能动部件,即需要这类部件的机械运动来完成系统功能的部件(如泵,阀门等);非能动部件,如管道、容器等。
如安注系统、安喷系统、REA系统等。
故障的预防:共模故障的预防所谓共模故障是指两个互为冗余的或相同的系统或设备同时失效。
这种失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设计的原因,或是设备制造的原因,也可能是运行期间由于检修状态设置等的原因,或地震、洪水等外部原因。
核电厂的设计利用了两大原理来限制共模故障的产生,这就是实体隔离和多样化。
侵害的防御核电厂安全相关的设备(QSR)必须考虑对以下侵害的防御:外部侵害:地震、飞机坠落、工业环境、洪水、冰冻内部使害:火灾、内部水淹、高能管道破裂、内部抛射物、来自汽轮发电机组的抛射物每一种侵害的防御都从预防、监督与监测和行动与措施这3个纵深防御层次来进行的。
第四章:运行期间的核安全(一)运行期间核安全的控制:核电厂运行期间对核安全的控制就是要获得并向公众及核安全局确保核电厂本身及其营运方法与核安全要求的真正的一致性,同时维持核电厂的生产能力。
核安全的要求:核安全要求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就是核安全法规,另一部分与设计及运行期间经验反馈有关,这一部分包括:技术规格书、场内应急计划以及定期试验监督大纲。
这些要求同样是从预防,监督与监测,措施与行动三级来阐述的。
运行期间的核安全要求是通过以下形式实施的:预防通过对技术规格书的遵守,保证机组维持在正常运行范围。
监督与监查定期试验大纲;维修大纲;再鉴定试验;事故工况的处理事故处理规程;场内应急计划;场外应急计划。
预防:运行技术规格书机组的运行技术规格书由六部分组成。
它将机组的正常运行分成九个标准状态:换料冷停堆、维修冷停堆、正常冷停堆、单相中间停堆(RRA连接)、?双相中间停堆(RRA 连接)、?正常中间停堆(RRA退出)、?热停堆?、热备用?、功率运行?。
对每一运行状态,均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反应性;燃料的冷却;放射性产物的包容;辅助与支持功能;出现设备不可用状态时应采取的措施。
前三部分与核安全功能相关,辅助与支持功能为设备和系统的正常功能提供必要的辅助手段(电、气、冷却水等)。
运行技术规格书的适用范围运行技术规格书由技术法则组成,其目的在于保证机组正常运行时的核安全。
通过运行规程来实现。
运行技术规格书不适用于事故工况。
此时,核安全的保证是由事故处理规程来保证的。
运行技术规格书的作用运行技术规格书的第一个作用:定义反应堆的正常运行边界运行技术规格书的第二个作用:规定所需的设备和系统运行技术规格书的第三个作用:规定应采取的措施可用与不可用(I0)的定义可用与不可用(I0)的定义某一系统或设备可用,是指该设备或系统在无任何延时的情况下,能够充分表明它有能力完成其设计的功能。
保证其本身功能及其控制的辅助设施是可用的。
定期试验大纲中与这些系统或设备相关的定期试验已正常执行,且其试验结果是满意的。
正常执行是指遵守规定的试验周期、运行方式、周期裕度等。
可用的设备可以是停运的。
所有与上述条件不相符合的系统或设备,均认为是不可用的。
不可用性(I0)的性质不可用可以是:突发的:它是某一相关设备功能异常的意外发现,是通过运行设施的某一手段检测到的。
这一类型的不可用称作突发性的不可用,它是随机出现的。
计划性的:这类不可用的出现周期和原因是预先设定的和可知的(如预防性维修大纲或定期试验大纲的执行)。
这类不可用称计划性不可用,它是确定的。
其它:既非突发的也非计划性的,这种形式的不可用是由对某一修改进行再鉴定,或者是因为进行某种特殊试验而导致在试验期间设备不可用,但这种试验不是因为发生设备缺陷。
不可用(I0)第一组:退防时限 15天,这一组的事件表明三道屏障失效的风险增加,放射性后果超过设计限值的机会增加。
第二组:退防时限≥15天,这一组的事件是:事故工况下对机组进行控制、诊断和监测的设备本系统失效。
实际上,所有不属于第一组的事件均归入第二组。
后备状态:是指反应堆的某一状态,在这一状态下事件对反应堆的核安全无影响或影响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