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10.29•【文号】•【施行日期】1986.10.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一)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二)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五)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第三条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四)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载决核安全的纠纷。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
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
中国核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核安全管理制度一、中国核安全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中国核安全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核安全法》、《辐射防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核安全法》明确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核安全责任制度、核事故应急预防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为我国核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辐射防护法》则规定了辐射的防护措施和标准,保障了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包括《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条例》、《核设施与核材料保护条例》、《辐射源安全管理办法》等,为核安全管理提供了更加具体的规范和要求。
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了核设施和核材料的管理和操作,提高了核安全系统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中国核安全管理制度的组织架构中国核安全管理制度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国家核安全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和地方核安全管理机构等。
国家核安全委员会是全国最高层次的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统一和监督全国核安全工作,制定和实施国家核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
国家核安全局是直属国家核安全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核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
地方核安全管理机构则根据国家核安全局的指导,负责本地区的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专门的核安全专业机构和科研机构,如中国核辐射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等,为核安全管理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保障。
这些机构在核设施设计、建设、运行和废物处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了我国核安全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三、中国核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监督和评估是核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地发现和纠正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中国核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主要包括监管检查、风险评估和事件处理等几个方面。
监管检查是核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监督方式,通过定期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评估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风险评估是对核设施和核材料运行风险的定量分析,可以提前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中核管理制度
中核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中国核能产业的迅速发展,核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中核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核能产业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一系列规范、程序和管理机制。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核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从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展开阐述。
二、组织管理1.组织结构中核管理制度的组织结构包括核能产业管理部门、运营单位、科研单位、监管机构等。
核能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协调和监督核能政策和发展规划,运营单位负责具体的运营和管理工作,科研单位负责核技术研发和创新,监管机构负责核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
2.人员管理中核管理制度对核能产业的人员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包括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晋升和奖惩制度。
核能产业属于高危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高素质和专业能力,才能胜任相关工作。
3.党建工作中核管理制度要求各级核能产业单位必须加强党建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三、安全管理1.核安全管理中核管理制度对核能产业的核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核安全政策、核安全监管、核应急救援和核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核能产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核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核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核安全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改进。
2.设施安全管理中核管理制度对核能设施的安全管理进行了严格规范,包括核电厂、核燃料加工厂、核废料处理厂等设施的安全管理要求。
核能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设计、建设、运行规程,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人员安全管理中核管理制度对核能产业的人员安全管理进行了细致规范,包括人员的安全培训、个人防护、作业程序、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等方面的要求。
核能产业单位必须加强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提高人员的安全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质量管理1.质量体系中核管理制度对核能产业的质量管理进行了科学规范,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审核和持续改进等方面的要求。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中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核设施和核活动的安全,预防核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核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核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所有从事核设施和核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核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核安全职责。
三、核安全管理体系1. 建立健全核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核安全职责。
2. 制定核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核设施运行、维护、检修、退役、废物处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3. 制定核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4. 建立核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核安全事件。
四、核设施和核活动安全1. 核设施设计、建造、运行、维护、检修、退役等全过程,必须符合核安全法规和标准。
2. 严格核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核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 加强核设施维护和检修,确保核设施安全运行。
4. 严格执行核废物处理规定,确保核废物安全处置。
五、人员培训与考核1. 对从事核设施和核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安全培训,提高其核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核安全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核安全知识和能力。
3. 对新进人员进行岗前核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监督检查与考核1. 定期开展核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履行核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3.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核安全。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管理制度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管理制度随着核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范围的扩大,核与辐射安全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健康,各国纷纷建立和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其相关内容。
一、核与辐射的危害性核能在现代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广泛应用于能源生产、医学诊疗和科学研究等领域,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核与辐射危害主要表现为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和污染,可能导致人体组织细胞的损伤、遗传变异、癌症等严重后果。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重要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目标是确保核能的安全应用和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对防止辐射事故和减轻事故后果具有重要意义。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保护公众免受辐射的危害,还能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国都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并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三、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各国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基本框架,明确监管责任和权限,规范核设施运行和辐射工作的各项管理活动。
2. 监测与监控体系的建设:建立完善的监测与监控网络,对核设施的运行状态、辐射环境等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3.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快速响应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事故,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环境损害。
4. 安全培训与技术支持: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核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
同时,积极开展科研合作,推动核能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
四、中国的中国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积极探索和完善了一整套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管理制度。
中国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 发布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法律责任和监管框架。
2. 建立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和评估核设施和周边环境的辐射状况。
核工业安全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核工业安全管理的实践与思考第一章概述核工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核工业安全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核设施、核材料和核能的安全,防止核事故发生。
在全球范围内,尤其是在中国,核工业安全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核工业安全管理的实践和思考两个方面阐述该行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实践2.1 技术安全管理核工业是一个高科技行业,技术安全是核工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技术安全的主要任务是对核设施进行评估、监督和控制。
核工业可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来确保核安全,例如建立安全防护系统、使用核安全设备和材料等。
核材料的运输也是技术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核材料运输过程中,需要保证其安全性和保密性。
2.2 人员安全管理核工业是一个高度机密的行业,安全保卫意识至关重要。
人员安全管理是核工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核工业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审查,并确保所有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和程序。
核工业还需要为所有人员提供专业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能力。
2.3 事件安全管理核工业发生的任何事件都可能引发事故。
因此,事件安全管理是核工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核工业需要采取措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处理和调查。
核工业还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紧急应对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并降低事故的影响。
第三章思考3.1 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是指一种安全观念,它包括对于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对于安全问题的态度、对于安全制度的遵守、对于安全管理的配合等。
安全文化建设是核工业安全管理的核心。
建立强大的安全文化有助于促进员工的安全自觉和责任感,并将安全文化融入到核工业的方方面面。
3.2 持续改进核工业安全管理需要不断改进。
核工业需要建立系统的改进机制,通过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在实施持续改进时,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改进的有效性。
3.3 国际合作核工业安全管理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国际合作是保障核工业安全的重要手段。
我国核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安全管理论文-管理论文
我国核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安全管理论文-管理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我国核安全管理在监管部门权责划分、核电站设计与建造、安全管理、企业运营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严重事故应急演习以及公众沟通等方面均还不同程度存在问题。
优化核安全管理可以从几方面着手:优化制度设计,完善核安全风险的评估框架;加强在运核电站的运营安全管理,提升突发应急能力;抓住《核安全法》实施的契机,从应急组织架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队伍建设等方面,全方位完善应急管理;加强公众沟通,扩大公众参与。
关键词:环境社会学;核安全管理;风险社会;严重事故应急为应对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和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压力,核电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地位有所上升。
截至2017年底,我国在运核电机组37台,在建机组20台,核电总规模世界第四,在建项目规模世界第一[1]。
根据《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到2020年我国在运核电规模将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规模达3000万千瓦。
然而,与中国核电加快发展相反,全球“反核”、“弃核”势头未减。
德国宣布将于2022年前关闭国内所有核电站。
比利时、法国、爱尔兰、意大利、瑞典、芬兰等国,也纷纷表示弃核或者降低核电比例。
这些国家对核电持审慎态度,主要源于对核安全的担忧。
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核安全法》明确核事业以“安全第一”为根本原则,要求涉核营运单位、工业主管部门及部门、地方政府共同维护核安全。
核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管理体制、技术设计、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废料处置、事故应急等诸多环节。
当前,推进核安全管理,是维护核能核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践行核安全观的重要前提和必然要求。
一、风险社会视角下核安全的内涵“风险”一词最早是指航海过程中带来重大危险的暗礁。
到19世纪,风险概念得到引申,加入了人类、人类行动、人类与风险的关系,以及风险与社会之间的联系。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截至2000年12月31日)Ⅰ. 国家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Ⅱ. 国务院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Ⅲ. 部门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HAF001/02/01)(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7.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8.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9.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0.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第3号令发布)12.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501/01)(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14.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5.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6.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7.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8.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9月6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9.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月27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20.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1986年4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1. 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6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2.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GB4792-84)(1984年12月1日卫生部发布)24.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25号部长令卫生部1992年发布)25.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38号部长令卫生部1994年发布)26.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52号部长令卫生部1988年发布,1997年修订发布)27.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4月2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28.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199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29. 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1985年卫生部发布)30.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1992年卫生部发布)31. 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公众防护的干预和导出干预水平(1995年卫生部发布)32.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准则(GB12788-91)Ⅵ. 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通用系列1.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1)(1989年8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 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HAD002/02)(1990年5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批准发布)3.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HAD002/03)(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4.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HAD002/04)(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5.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HAD002/05)(1992年6月24日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7.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003/02)(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8.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9.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HAD003/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0.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HAD003/05)(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2.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7)(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4.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9)(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5.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10)(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6. 核应急导则—严重事故应急后期的防护措施和恢复工作决策(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7. 核应急管理技术文件—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核动力厂系列18.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1)(1994年4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地震局批准发布)19.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HAD101/02)(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HAD101/03)(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1.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1/04)(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2.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HAD101/05)(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3.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06)(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4. 核电厂厂址查勘(HAD101/07)(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5. 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8)(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6. 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9)(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7.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现象(HAD101/10)(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8. 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HAD101/11)(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9.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HAD101/12)(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0. 核电厂设计中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1)(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1.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2)(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2. 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HAD102/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3. 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HAD102/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4. 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2/05)(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5.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HAD102/06)(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6.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07)(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7.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HAD102/08)(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8.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输热系统(HAD102/09)(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9. 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HAD102/10)(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0. 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1.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2.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HAD102/13)(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3. 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HAD102/14)(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4. 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HAD102/15)(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5.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1)(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6.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2)(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7. 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HAD103/03)(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8.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HAD103/04)(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9. 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HAD103/05)(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0.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6)(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1. 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07)(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2. 核电厂维修(HAD103/08)(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3. 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HAD103/09)(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4.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HAD301/02)(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5.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运行(HAD301/03)(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6.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HAD301/04)(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57. 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HAD401/01)(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8.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HAD401/02)(1997年1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9. 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HAD401/03)(1997年2月1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0.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1.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HAD401/05)(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2.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HAD401/06)(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核材料管制系列63.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导则(HAD501/02)(1998年4月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信息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核安全管理制度
核安全管理制度一、核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1. 核安全法律法规核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是法律法规。
各国都有一系列关于核安全的法律法规,如《核安全法》、《核辐射防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要求、管理制度和责任分工,是核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
2. 核安全政策和目标根据国家的核能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制定核安全政策和目标,明确核安全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核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框架。
3. 组织架构和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的核安全管理机构和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形成责任到人的管理体系,确保核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4. 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加强核安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建立健全的资质管理制度,培养具有高素质的核安全管理人才,保证核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5. 设施设备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核设施和核材料的管理制度,对核设施和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估,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6. 事故应急和预案管理建立健全的核安全事故应急和预案管理制度,提高应对核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减少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以上是核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核安全管理体系,保障了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二、核安全管理制度的特点1. 综合性核安全管理制度涉及多个方面,如法律法规、政策目标、组织架构、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管理体系。
2. 高风险性核设施和核材料的特殊性决定了核安全管理的高风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引发极大的损失,因此核安全管理制度需要非常严格和规范。
3. 国际性核安全问题是全球性的,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发生核安全事故都可能对周边国家和地区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核安全管理制度需要考虑国际合作和共同发展。
4. 长期性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管理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过程,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核安全管理制度,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
以上是核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特点,它们决定了核安全管理制度的独特性和重要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重视。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National Nuclear Safety Administration,NNSA),是中国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国家核安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及核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
国家核安全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核安全问题,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核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国家核安全局要加强对核设施的监管和管理。
核设施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发生核安全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国家核安全局要加强对核设施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安全使用。
同时,国家核安全局要建立健全的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核设施的安全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其次,国家核安全局要加强对核材料的监管和管理。
核材料是核能发展的基础,也是核安全的重要环节。
国家核安全局要加强对核材料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核材料管理制度,加强对核材料的安全保护和监测,防止核材料的泄露和滥用,确保核材料的安全使用和安全管理。
再次,国家核安全局要加强核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
核安全监测和预警是核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防范核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
国家核安全局要加强核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的核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核安全风险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可能发生的核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减轻核安全事故的影响。
最后,国家核安全局要加强核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
核安全宣传和教育是提高全社会核安全意识和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预防和减轻核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
国家核安全局要加强核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核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核安全的重视程度,增强公众的核安全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维护核安全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国家核安全局要加强对核设施和核材料的监管和管理,加强核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核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确保国家核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核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核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 核安全管理体系
2008年3月
1
第三章 核安全管理体系
3.1 核安全管理 3.2 国外核能和核安全管理体系 3.3 国内核能与核安全政府管理部门
2
3.1 核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管理制度的基本思想
3
核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国际原子能管理部门
监督和指导 国家核安全局(中国)
安全条例
组织研究和制定有关核能利用的安全条例,并向世界各国推荐使用
科学研究合同
与有关成员国或专门国际机构签订科学研究合同
科技会议和资料交流
召集各种科技会议 通过建立情报网、图书馆和出版书刊等方式组织关于原子能和平利用的 资料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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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EA 机构的主要活动--保障监督
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订立“保障监督协定”,对以下项 目实施保障监督,以确保这些项目不用于任何军事目的
国家核安全管理机构
培训
设计单位
建造单位
核电相关单位 核电厂
制定安全法规和导则 管理和监督核电站
设计、建造核电站 运行
4
管理制度的基本思想
以法律加以管制,法定的机构代表政府颁 布和实施安全规定,审查和监督
制定一套设计原则与安全要求 制定一套设计基准事故及其验收准则 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在安全分析报告承诺并证
• 这标志着机构的保障监督能力和范围从仅核查各国申报的 核活动扩大到可探察无核武器国家的秘密核设施和核活动
18
IAEA的核安全活动
安全职能
以确保核能安全为主 要活动
策划国际的核安全标 准
策划与核安全相关的 国际公约
主办与核安全相关的 各种专家会议
情报交换
主要安全活动
核电安全质量管理理念及细则
核安全管理理念及细则:1、核安全管理坚持以“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追求卓越”为各类决策的根本方针,保护核安全设备、建筑购物和机组安全,确保实现核安全管理最终目标。
当安全与生产或进度要求相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安全。
与电厂安全相关的各项工作均应按照高标准要求进行。
2、公司总经理是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核安全负全面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
3、在核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运作过程中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责任和权利相匹配的要求,落实核安全管理职责各项分工。
4、在核安全控制过程中必须坚持“一次把事情做好”核心价值观和“风险导向、纵深防御、主动预防、保守决策”控制原则。
5、制定核安全指标管理体系,对核安全水平进行跟踪、监测、评价和分析,不断推动和改进核安全水平。
6、建立完整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以及配套的制度、程序,公司在核安全管理过程中坚持监督与执行相互独立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独立监督及评估工作,以确保监督的有效性。
7、在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循“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8、核电站将安全文化视为看家之本,形成了“核安全高于一切”的安全理念,为核电基地安全文化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建立以核安全文化为核心的企业文化,积极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敬畏核安全、守护核安全、珍惜核安全的企业文化氛围,持续提升核安全文化水平。
(具体做法如:执行STAR(停、想、做、查)、四禁一严、推行“遵守程序,反对违章”专项行动、大力倡导诚信透明文化,鼓励主动汇报人因事件、重视”经验反馈”,推进防异物及厂房标准化管理、开展防人因失误培训,开发6张防人因工具卡、“组织开展了’领导在现场’等活动,要求管理人员特别是一把手深入现场、言传身教,带动所有人讲安全、重视安全,强化安全文化。
”、推行“安全红10条”、“质量红9条”,接受WANO PR评估检查(红沿河8月28日至9月15日接受检查)等等,文化推进建设主要策略:领导者承诺示范、骨干推进者渗透辐射、全体员工参与贡献。
中国核政策的主要内容
中国核政策的主要内容中国核政策是指中国政府在核能利用、核武器控制和核安全等方面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中国核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和平利用核能。
中国一直秉持和平利用核能的原则,致力于发展核能产业,提高核能利用效率,推动清洁能源发展。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核能合作,与国际社会分享核能技术和经验,促进全球核能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还加强核能安全管理,完善核能法规制度,确保核能在和平利用的同时不会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
二、坚持核不扩散政策。
中国坚持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并不对任何国家和地区构成核威胁。
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核裁军和不扩散进程,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裁军条约等国际核裁军和不扩散机制,倡导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国际核问题,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核安全秩序。
三、建设国防和核力量。
中国坚持自卫防御战略,保持国防和核力量的合理适度,维护国家安全和核不扩散。
中国不会参与任何形式的核军备竞赛,不会寻求军备优势,坚决反对将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到外空、太空等领域。
中国还致力于建设自主可控的国防和核力量,提高国家核威慑能力,确保国家核安全和国际战略稳定。
四、推动全球核裁军和安全。
中国一直积极倡导全球核裁军和安全,提出了全面禁止核试验、全面禁止核武器、全面禁止核扩散的“三全”倡议,积极参与国际核裁军和安全合作,推动建立全球核安全治理体系,维护全球核安全稳定。
中国还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核恐怖主义、核泄漏等全球性核安全挑战,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核安全秩序。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中国积极推动国际核能合作,与国际社会分享核能技术和经验,加强与国际核能组织、国际核能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核能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还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政治、外交、安全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核裁军和安全合作,维护全球核安全稳定。
总之,中国核政策始终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坚持核不扩散政策、建设国防和核力量、推动全球核裁军和安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等主要内容,为维护全球核安全和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
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随着核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核与辐射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核能发展计划的国家,必须建立健全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公众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的概念与重要性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是指一系列相互关联且相互作用的机构、法规和程序,旨在保障核与辐射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应对核与辐射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核与辐射的危害。
建立健全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众健康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1. 法律法规体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核能法、辐射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核与辐射安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规定了核与辐射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监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 监管机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是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辐射防护中心等机构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和执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政策和措施,监督核与辐射设施的运行和管理。
3. 核与辐射安全技术标准核与辐射安全技术标准是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依据。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技术专家制定了一系列与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技术标准,规定了核与辐射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4. 事故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是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应急预案,包括事故预防、事故应对和事故后果管理等方面的措施,以应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影响。
5. 公众参与机制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以增强公众对核与辐射安全的了解和参与。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核与辐射安全意识,建立公众参与的平台和渠道,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核安全管理规定
核安全管理规定核能作为一种高度复杂且潜在风险极大的能源形式,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核能在各行业的使用中达到最高的安全标准,制定了一系列的核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以此为主题,对核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全面的探讨。
一、基本介绍核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核能使用过程中的人员、环境和设施安全而制定的一套标准和规范。
它包括核设施运行管理、核材料的安全储存和使用、核废料处理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核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提高核能系统的安全性,防止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核设施运行管理核设施运行管理是核安全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包括核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监控等方面,要求各个核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层面的规划、组织、协调和资源配置等等。
此外,核设施还需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三、核材料的安全储存和使用核材料的安全储存和使用是核安全管理规定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核材料的安全储存要求对核材料进行分类、定期检查和保管,以防止核材料被非法获取或滥用。
核能行业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核材料管理制度,确保核材料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四、核废料处理和处置核能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核废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废弃物。
核废料处理和处置规定了核废料的分类、处理和最终处置方式。
核能行业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核废料管理制度,确保核废料的安全处理和妥善处置,以防止核废料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五、核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核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是核能行业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核安全培训要求对从事核能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核安全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也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对核能使用的安全性的认知和理解,消除公众对核能的不安全感和误解。
六、核安全审查和监督核安全审查和监督是核能行业中的一项必要工作。
核安全审查要求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储存和使用、核废料处理和处置等进行定期的审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核电安全质量管理理念及细则
核安全管理理念及细则:1、核安全管理坚持以“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追求卓越”为各类决策的根本方针,保护核安全设备、建筑购物和机组安全,确保实现核安全管理最终目标。
当安全与生产或进度要求相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安全。
与电厂安全相关的各项工作均应按照高标准要求进行。
2、公司总经理是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核安全负全面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
3、在核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运作过程中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责任和权利相匹配的要求,落实核安全管理职责各项分工。
4、在核安全控制过程中必须坚持“一次把事情做好”核心价值观和“风险导向、纵深防御、主动预防、保守决策”控制原则。
5、制定核安全指标管理体系,对核安全水平进行跟踪、监测、评价和分析,不断推动和改进核安全水平。
6、建立完整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以及配套的制度、程序,公司在核安全管理过程中坚持监督与执行相互独立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独立监督及评估工作,以确保监督的有效性。
7、在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循“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8、核电站将安全文化视为看家之本,形成了“核安全高于一切”的安全理念,为核电基地安全文化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建立以核安全文化为核心的企业文化,积极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敬畏核安全、守护核安全、珍惜核安全的企业文化氛围,持续提升核安全文化水平。
(具体做法如:执行STAR(停、想、做、查)、四禁一严、推行“遵守程序,反对违章”专项行动、大力倡导诚信透明文化,鼓励主动汇报人因事件、重视”经验反馈”,推进防异物及厂房标准化管理、开展防人因失误培训,开发6张防人因工具卡、“组织开展了’领导在现场’等活动,要求管理人员特别是一把手深入现场、言传身教,带动所有人讲安全、重视安全,强化安全文化。
”、推行“安全红10条”、“质量红9条”,接受WANO PR 评估检查(红沿河8月28日至9月15日接受检查)等等,文化推进建设主要策略:领导者承诺示范、骨干推进者渗透辐射、全体员工参与贡献。
中国核电站的安全管理体系
中国核电站的安全管理体系一、引言核电站是一种特殊的能源供应设施,具有高风险性和危险性。
因此,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
中国核电站安全管理体系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成为全球范围内值得学习的经验。
二、核电站安全管理体系的构成核电站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以下方面:(一)法规体系核电站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标准,按照核安全法、核电厂安全规定等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组织管理核电站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并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管理人员应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升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
(三)安全风险管理核电站应制定安全评估和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和应急响应,避免或减轻事故的损失。
(四)人员培训核电站应组织人员进行分类别、分层次的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培训,确保各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知识。
(五)安全设备管理核电站应建立有效的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验收、维护、检修、保养等环节。
提示设备运行状态,对设备出现的故障要能够及时处理。
(六)安全监督管理核电站应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核电站诸多活动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三、中国核电站安全管理体系的亮点中国核电站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具有以下亮点:(一)法规制定完备中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核电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如核安全法、核电厂安全规定、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
这些法规的完备制定为核电站的安全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贯彻落实安全管理将纳入管理绩效考核2019年卫健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全国医疗机构和核电源发电企业安全风险管理“双重预警”机制实施方案(2019-2020年)》,明确要将医疗机构和核电源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范围。
这一做法能够从源头上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再次发生。
(三)推进地方试点国家能源局提出“十四五”时期,将启动核电安全文化建设专项行动,开展“地方试点”,加强现场安全文化建设,推进集团公司、大型核电企业、核电联合体等核电企业开展现场安全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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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HAD101/07《核电厂厂址查勘》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8《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9《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10《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事件》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11《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12《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 (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核动力厂系列包括3个规定和一个附件: 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103/01《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 堆管理》
核 动 力 厂
通 用
研 究 堆
核 燃 料 循 环 设 施
放 射 性 废 物 管 理
核 燃 料 管 制
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监 督 管 理
放 射 性 物 质 运 输 管 理
射 线放 装射 置性 放同 射位 防素 护与 条 例
通用系列包括了2个条例、3个实施细则、4个实 施细则附件和1个规定:
二、中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分为宪法、法律、法规和 部门规章四个层次,其中法律层次的文件由人民 代表大会制定,法规层次的文件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核安全局可制定有关的部门规章。在核安全 的法律法规方面,目前可划入法律层次的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但此法律远 远不能覆盖核安全管理的主要方面,因而我国的 核安全管理在法律层次的基础上尚不完备(根据 各国实践,应制定核安全法或原子能法等)。
中国的核安全管理
汤 搏
环境保护部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2009年6月
一、中国核安全管理的历史和沿革
1. 早期核设施的管理 中国自上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发展核工业,基于 当时的环境,有几个显著特点: (1)主要服务于国防和军事,极强的保密特征; (2)与国际上一样,初期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 验,只是在常规工业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了核工业 的一些特点; (3)缺乏系统的核安全思想,没有建立起一套 完整的核安全要求以及设计和评价方法,安全主 要以辐射防护为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包括了1个条例和 4个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7年国务院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 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 资格管理规定》
HAF60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 工资格管理规定》
HAF401《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核材料管制系列包括了1个条例和1个实施细则: HAF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1987年国务院发布) HAF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 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HAF001/03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2006)
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93年国务院发布) HAF002/01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 和应急响应》(实施细则之一,1998年国 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图示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国务院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国家核安全局部门规章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
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 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国务院发布) HAF001/01《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 请和颁发》(实施细则之一,1993年国 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001/01/01《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 颁发和管理程序)(实施细则之一附 件一,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001/02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实 施细则之二,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续)
HAF001/01/01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 制度》(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国家核安 全局1995年发布) HAF001/02/02 《研究堆营运01/02/03 《核燃料循环设施报告 制度》(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三,国家核安 全局1995年发布)
HAD003/01《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198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2《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3《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 (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4《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5《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 (198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
核安全导则和技术文件
1.目前我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所涉及的法规 和部门规章共分为通用系列、核动力厂系列、研究 堆系列、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放射性废物管理系 列、核燃料管制系列、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 列和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等八(九)个系列。 核安全法(或原子能法)(暂时空缺)
(1)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首先开展了秦山核 电厂的追溯性安全审评(因为秦山核电厂的设计 已基本完成并已开始开工建造),随后开展了引 进的大亚湾核电厂,以及一些在役研究堆、燃料 循环设施等的安全审评。同时国家核安全局也开 展了核安全法规的制订工作,1986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 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核电厂设计安全规 定》、《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和《核电厂质量 保证安全规定》发布,使中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 具备了一定的法制基础。
通用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
HAD002/0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2/02《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 (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发布) HAD002/03《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HAD002/04《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HAD002/05《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 (1992年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2/06《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2/07《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 (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核动力厂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
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 (1994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1/02《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 (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3《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 (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4《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5《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6《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2)198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国家核安全局先 后开展了秦山第二核电厂、秦山第三核电厂、岭 澳核电厂、田湾核电厂以及低温供热反应堆、高 温气冷试验堆、快中子增殖试验堆和燃料循环设 施等大量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工作,在技术能力 上得到很大进步。同时,有关核设施应急、研究 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管理、核材料 管制和民用核承压设备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和实施 细则等文件发布,下层核安全导则也得到极大补 充和完善,形成了基本完整的法规体系。
国家核安全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国务院发 布的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核安全技术要求的 行政管理规定等组成。为了指导行政管理规定 的实施,国家核安全局还发布安全导则,同时 国家核安全局还发布核安全技术文件以指导一 些具体的技术问题。 国务院颁布的管理条例和国家核安全局颁布 的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及行政管理规定是强制 执行的。核安全导则是推荐性的,在执行中可 采用等效的替代措施。当然在具体的核安全领 域还采用大量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由于我国在规范和标准领域欠缺较 大,通常还参考大量的国际标准和它国标准。
(4)由于当时所处的国际环境,在后期没有跟 上国际核安全的主流; (5)没有独立的核安全监管部门。
2. 1979年的三哩岛核电厂事故 1979年的美国三哩岛核电厂事故在全世界范围内, 包括中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同时1980年代初我国 的核能和平利用开始起步,国内相关部门开始重 视核设施的安全问题研究。 3. 1984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 1984年,经当时的国家科委建议,成立了国家核 安全局,中国的核安全管理纳入正式轨道。
研究堆系列包括了2个规定:
HAF201《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202《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包括了1个规定:
HAF301《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包括了1个规定:
HAD003/06《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7《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 (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续) HAD003/08《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9《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198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10《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