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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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废止、修改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废止、修改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废止、修改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2.08.01•【字号】辽卫函字[2002]254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废止、修改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卫函字〔2002〕25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为适应入世需要,我厅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辽委办发[2001]41号)的基础上,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对省卫生厅制发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现将《辽宁省卫生厅废止的政策措施目录》、《辽宁省卫生厅修改的政策措施目录及内容》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目录调整相关规定和工作。

附件1、辽宁省卫生厅废止的政策措施目录;2、辽宁省卫生厅修改的政策措施目录及内容。

二○○二年八月一日附件1:辽宁省卫生厅废止的政策措施目录1、关于下发《辽宁省工矿企业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的通知(辽卫字[1994]77号)2、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的通知(辽卫字[1992]第80号)3、关于发送《辽宁省眼镜行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眼镜行业卫生许可证》的通知(辽卫字[1993]第4号)4、关于下发《辽宁省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及定型包装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卫字[1994]57号)5、关于保健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等审批管理中补充规定的通知(辽卫字[1998]49号)6、关于保健食品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卫字[1996]47号)7、关于下发《辽宁省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卫字[1993]85号)8、关于下发《辽宁省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室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辽卫函字[1995]69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卫字[1995]71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义诊和会诊活动的通知(辽卫函字[2000]179号)11、关于加强全省性病防治工作管理的补充通知(辽卫字[1999]45号)12、关于加强全省性病门诊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卫字[1998]75号)13、关于加强血源管理的通知(辽卫字[1997]14号)附件2:辽宁省卫生厅修改的政策措施目录及内容。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及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及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及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辽卫函字[2009]455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及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9〕455号)各市卫生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订下发了《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申报及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基地认定原则以单位自评为主,省卫生厅毕教委和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组织专家现场核实为辅进行认定。

通过对基地医院的综合评定,由省卫生厅毕教委和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确定培训基地总招生规模。

二、培训基地规划原则上每个市应创造条件,在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建立培训基地。

基地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三、各市卫生局应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积极协调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创造条件申报培训基地,解决申报培训基地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制定本地三级以上医院现有住院医师的培训计划及县医院住院医师的送培计划,确保培训计划有效落实。

解决培训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向省卫生厅毕教委反馈。

四、评审范围培训基地以临床普通专科为单位,由医院进行统一申报。

申报培训基地要求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一家医院可以同时申报多个培训基地。

其中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综合医院相关临床普通专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由综合医院提出申请。

原则上,每个市都应建立培训基地五、评审方法各三级综合医院的临床科室按照普通专科分类目录设置,由所在医院提出申请,由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评审意见上报省毕教委,由省毕教委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1.04•【字号】辽卫字[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卫字〔2005〕1号)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落实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8号令)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省卫生厅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关处室的责任,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四日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确履行省卫生厅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关处室的责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由有关处室按照工作职能起草出具体规定,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以省卫生厅的名义发布。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相关处室要在新法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具体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卫生行政许可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由负责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处室发放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省卫生厅建立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核实、处理制度。

在政策法规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对举报、投诉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由政策法规处会同人事处、监察处组织调查、取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经厅领导同意,依法予以纠正,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绥中县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沈阳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辽宁省内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的范围(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渡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等提供饮品的场所;(二)公共浴室(含桑拿浴、足浴、温泉浴、浴场、婴幼儿洗浴和婴幼儿戏水场所等公共洗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服务场所);(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馆,含戏水场所);(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超市)、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地铁站)、公共交通工具。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辽卫函字[2006]562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562号)各市卫生局:为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加快执行资金项目的进度,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保证项目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省财政补助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及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大型设备购置、重大疾病防治专项经费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各负其责、统一分配、分级实施、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省卫生厅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负责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有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六条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计划,负责项目的汇总、审核、报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1、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负责项目预算的汇总、审核、报批;协调财政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批;协助各相关业务处室对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统计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卫生部。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辽卫函字[2007]138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138号)各市卫生局、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有效组织实施卫生人员培训,现将《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提高有限培训经费的利用效率,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我省卫生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人员培训是指以省卫生厅名义,由厅机关各业务处(室)承办的各种对卫生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的培训,以及受卫生部或省卫生厅委托,由厅直单位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承办的卫生人员培训。

第三条卫生人员培训的原则是统筹规划、集中管理、统分结合、对口实施、训考分开。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1、负责全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制定培训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全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总体规划。

3、审批全省卫生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及培训工作情况报告。

第五条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专家咨询组职责:1、协助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卫生人员培训总体规划。

2、协助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培训考核评估标准和办法,并参与检查评估。

3、通过调查研究,探索新的培训模式和方法,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4、提出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的建议。

5、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根据厅机关有关处(室)报送的卫生人员培训计划,制定全省卫生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13]281号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13]281号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13〕281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现将《辽宁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厅2013年5月9日辽宁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同时受聘在省内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地点最多不得超过3个。

医师原执业地点称为第一执业地点,申请新增的执业未地点按注册时间先后分别称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第四条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应当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一)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二)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

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8.03•【字号】辽卫字[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字〔2006〕13号)厅直各单位,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各附属医院:为了加强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我厅制定了《辽宁省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辽宁省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属卫生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决策水平,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各级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行筹措各种资金安排的新建、迁建和改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章;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卫生改革方向、事业发展需要、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其它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总体发展建设规划。

第五条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求,采取专家评审、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第六条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工作依次进行的次序,是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村医生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村医生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村医生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辽卫函字[2008]537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村医生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卫函字〔2008〕537号)各市卫生局:为适应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培训工作,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辽宁省乡村医生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辽宁省乡村医生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2001-201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及《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乡村医生培训是指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对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参加学习培训是乡村医生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乡村医生培训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考核、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六条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七条乡村医生培训的内容,应立足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方法,以胜任岗位工作为基本目标,以《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要求》为内容,重点加强卫生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医疗文书写作及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技术为内容的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加强中医药基本知识及运用中医药防治疾病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基本素质。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卫函字[2009]2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9.01.19【实施日期】2009.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09〕23号)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管理,逐步规范卫生应急预案的编制、审议、备案、发布、修订、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增强卫生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卫生厅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辽宁省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卫生系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预案编制、审议、备案、发布、修订、宣传、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规定;(二)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紧密衔接;(三)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四)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六)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辽宁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辽宁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辽宁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4.08•【字号】辽卫函字[2004]121号•【施行日期】200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辽宁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121号)各市卫生局:自2003年3月辽宁省首届全科医学教育工作会议以后,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全科医学培训基地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全科医学教育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卫字[2002]9号)精神,开展了或筹备开展全科医师的岗位培训工作。

为推动辽宁省全科医学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卫生厅根据已开展培训地区的课程安排情况,结合中国医科大学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开展“中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贫困人口医疗救助”项目中的“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经验,提出了对全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的课程安排意见(见附件),请各地在开展培训中参照执行。

目前尚未开展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的市,要在今年内启动这项工作。

二、各市在开展培训之前,要将培训安排计划和师资接受培训情况报省卫生厅科教处和省全科医学教育中心备案。

承担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的师资,应参加省全科医学教育中心或卫生部全科医学教育中心的培训,获取资格证书。

阶段性培训结束后,培训基地要将学员名单和单科考试成绩单报卫生厅科教处和省全科医学教育中心,以便组织统一考核(试)。

三、辽宁省第二届全科医学教育师资培训将在2004年6月上、中旬举办,有关具体事宜另文通知。

其他有关培训事宜按《辽宁省全科医学教育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二○○四年四月八日附件:辽宁省全科医师培训课程安排第一模块:全科医学基础理论。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辽卫字[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字〔2009〕6号)各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标准》,对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重新审核、定级。

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格。

上述工作应于2009年9月底前完成,各市卫生局要将工作情况总结及时报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抽查。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辽宁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一、机构设置标准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我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设为三级,原则上与医疗机构的一、二、三级相对应,且不高于医疗机构级别。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县(含县级市、郊区)所辖乡镇可设置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市区内不设置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年分娩量应达到100人以上,个别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地区可根据需要、不受分娩量限制。

(二)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能为周边多个乡镇或社区提供助产技术服务,能收治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并承担一定教学和科研任务。

原则上年分娩量达300人以上。

(三)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能为多个县、区提供助产技术服务以及技术指导、培训和会诊,收治产科疑难重症,并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

原则上年分娩量达500人以上。

二、执业许可标准一、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均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分别达到以下标准:(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1、房屋1.1产科门诊:设产科诊查室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全省预防接种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接种质量和人群免疫水平,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并结合工作实际,对《辽宁省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辽卫函字[2008]54号)进行了修订,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2.辽宁省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辽宁省卫生厅2012年8月20日附件1辽宁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全省预防接种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接种质量和人群免疫水平,预防、控制和消除疫苗针对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接种单位的基本条件接种单位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指定的辖区内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二、接种单位的设置(一)接种单位分为预防接种门诊和预防接种点。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设立预防接种点,有条件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设有产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第一针及卡介苗预防接种服务。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辽人社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6〕6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现将《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报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4月5日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工作,维护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证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证书主要包括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外语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证书。

第三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证书,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考试取得的证书,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第四条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负责全省证书管理方面的政策指导,辽宁省人事考试局负责全省证书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接到国家证书后,对照合格数据,按照专业、数量、证书编号进行清点、核对、登记、入库,并按各市考区分发。

各市证书管理部门按要求统一到辽宁省人事考试局领取。

第六条证书由发证机构使用专用证书打印机打印,字体统一、内容规范。

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外语考试证书分别由辽宁省人事考试局和各市证书管理部门打印,证书中“批准日期”一栏为该专业考试合格的最后科目的考试日期,“签发日期”一栏为证书打印日期。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市、绥中县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厅委,各直属单位: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委对2010年以前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确认规范性文件113件,其中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79件,取消17件,废止17件。

现将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确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

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2月11日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关于《辽宁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意见辽交战办发[2002]14号2省计委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计发[2002]141号3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计发[2002]662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3]262号5转发沈阳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军区国防动员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和《沈阳战区国民经济动员规范化建设(试行)》的通知辽经动[2004]8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4]295号7关于颁布实施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发[2004]569号8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经济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 [2005]85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93号10关于印发辽宁省轻工产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3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装备制造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4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原材料工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6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7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29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开放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37号16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现代化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3817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40号18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47号19关于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519号20关于加强全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666号21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984号22关于正式启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070号23关于印发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5]1073号24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5]1087号25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5]1088号26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5]1098号27关于使用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有关要求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12号28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工程设计概算(估)算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14号29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招标公告指定发布媒介)公告(2005年第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2006]24号31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06]31号32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40号33关于转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8号令)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78号34省发改委关于统筹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发改体改[2006]129号35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69号36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202号37关于发布辽宁省“十一五”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348号38关于发布辽宁省“十一五”商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357号39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6]454号关于印发省级化肥淡季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540号41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638号42关于印发辽宁省档案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724号43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774号44关于涉海工程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838号45关于办理内资项目进口免税确认书变更有关事宜的函辽发改规划[2006]916号46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050号47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6]1074号48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079号49关于印发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105号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63号51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和《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71号52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198号53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244号54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7]281号55关于印发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7]395号56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福利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7]600号57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612号58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5号59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6号60关于发布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范围及其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691号61关于印发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7]1229号62关于印发《辽宁省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1280号63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辽发改电[2008]80号64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8]128号65关于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434号66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地区[2008]786号67关于《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799号68关于印发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8]843号69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2008年-2012年)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898号70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辽宁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8]953号71关于印发《辽宁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1021号72关于印发《辽宁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8]1072号73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08-2015)》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8]1157号74关于印发辽宁省天然气管网发展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09]278号75关于印发《沈阳铁西装备制造业聚集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10]280号76《关于加强全省信用评估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314号77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493号78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一市一点”工作的通知辽发改体改[2010]595号79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10]1134号附件2:省发展改革委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件文件号1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辽计发[2001]51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五”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592号3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十五”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659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73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工业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799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社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5号7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部分县(市)脱贫开发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6号8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经济体制改革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7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61号10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78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85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商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923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开放性经济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1033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3]738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封闭运行检查方案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54号16《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384号17《关于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发改农经[2008]401号附件3:省发展改革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关于实行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的通知辽计发[1996]546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61号3印发关于加强养路费等政策性交通基金(收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299号4关于调整和补充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62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9]678号6辽宁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救灾化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0]33号7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计发[2000]423号8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公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与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0]568号关于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0]606号10关于严格加强电力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辽计发[2000]818号11关于将中国工程信息网辽宁网站增补为我省指定公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媒介的通知辽计发[2001]359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590号1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1014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内部管理细则的通知辽计发[2002]535号15关于发布辽宁省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评审暂行办法的批复辽发改发[2004]25号16关于辽宁省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批复辽发改发[2004]100号17关于省发展改革委开始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函辽发改规划[2006]54号——结束——。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辽卫函字[2006]401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401号)各市卫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为了加强对全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实施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全省卫生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成立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卫生人员培训专家咨询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教处。

一、人员组成(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组长:董德刚副厅长副组长:邓文庆人事处处长徐玲规划财务处处长曹建波科教处处长成员:魏培玲人事处副处长李胜军规划财务处副处长孙立文科教处副处长董方应急办公室副主任张玺春农村卫生处副处长洪源卫生监督处副处长刘明浩医政处副处长XXX 疾病预防控制处副处长温家祥中医处副处长(二)专家组人员组成乔敏中国医科大学教务处处长、教授于晓松中国医科大学医学教育中心主任、教授吴华章中国医科大学社会科学部卫生事业管理教研室主任、教授刘风芝中国乡村医生培训中心副主任、教授李连宏大连医科大学教务处处长、教授李靖年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外科教研室主任、教授刘庚祥辽宁中医药大学教务处处长、教授张君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教授孙洞箫锦州医学院教务处处长、教授苗立秋锦州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康晓惠辽东学院医学院院长、教授二、工作任务(一)领导小组工作任务1、充分利用现有卫生人员培训基地,整合资源,统一部署,制定全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总体规划。

2、收集全省各级各类卫生人员培训信息,综合协调全省各级各类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总结全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情况。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字号】辽价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9]47号)各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物价局、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包括的新增和修订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补充和完善。

国家新增项目如与我省现行项目编码有重复的,将我省现行项目编码依次后移。

国家修订项目涉及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如与我省现行规定内容没有冲突,应保留我省现行内容,并依据本通知进行增补;如与我省现行规定有冲突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凡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与我省现行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进行更正。

二、本通知中尚未制定价格的项目,如有医疗机构开展,应依据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有关规定,上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审批。

三、各地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卫生厅反映。

四、本通知自二OO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10.31•【字号】辽卫字[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卫字〔2005〕16号)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厅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更好地推行人员聘用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4]18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辽宁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厅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卫生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4]18号),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实行聘用合同制,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由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建立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聘用合同制是在单位与职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合同形式确定聘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责、权、利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省卫生健康委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省卫生健康委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14
《关于进一步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辽卫规发(2017)1号
原省卫生计生委
15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卫发(2017)44号
原省卫生计生委
16
《关于印发辽宁省2017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卫办发(2017)122号原省卫生计生委来自省卫生健康委29
《关于做好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卫办发(2023)26号
省卫生健康委
30
《关于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辽卫发(2023)39号
省卫生健康委
辽卫发(2014)67号
原省卫生计生委
4
《关于印发辽宁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辽卫办发(2014)137号
原省卫生计生委
5
《关于做好医疗广告发布审查工作的通知》
辽卫发(2015)8号
原省卫生计生委
6
《关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通知》
辽卫发(2015)33号
原省卫生计生委
7
《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省卫生健康委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单位
1
《辽宁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对80-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
辽老龄办发(2013)52号
原省老龄办
2
《辽宁省老龄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通知》
辽老龄办发(2014)31号
原省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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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辽卫函字[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卫函字〔2009〕120号)各市卫生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疾病预防控制规范化建设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68号)和《关于印发〈推进全国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5号)要求,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结合《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制定了《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工作方案我省自2005年12月启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经各相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共同努力,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为中心,疾控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承担疾控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以及基层预防保健组织的规范化建设都在稳步推进。

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提升,疾病预防控制综合能力建设得到全面发展,一个政府负责、各部门单位尽责,全社会支持、参与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良好局面已初步形成。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疾病预防控制规范化建设工作,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推进全国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机构的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疾控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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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辽卫函字[2007]13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4.06
【实施日期】2007.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7〕138号)
各市卫生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有效组织实施卫生人员培训,现将《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提高有限培训经费的利用效率,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我省卫生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人员培训是指以省卫生厅名义,由厅机关各业务处(室)承办的各种对卫生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的培训,以及受卫生部或省卫生厅委托,由厅直单位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承办的卫生人员培训。

第三条卫生人员培训的原则是统筹规划、集中管理、统分结合、对口实施、训考分开。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1、负责全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制定培训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全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总体规划。

3、审批全省卫生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及培训工作情况报告。

第五条辽宁省卫生人员培训专家咨询组职责:
1、协助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卫生人员培训总体规划。

2、协助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培训考核评估标准和办法,并参与检查评估。

3、通过调查研究,探索新的培训模式和方法,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4、提出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的建议。

5、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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