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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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发布

【发文字号】辽卫函字[2008]28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8.13

【实施日期】2008.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8〕28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卫办发[2006]6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共医疗卫生领域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6]493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卫生新闻宣传工作

卫生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准时、全面”的原则,紧密围绕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结合全省卫生工作实际,全面开展卫生新闻宣传工作。要着重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区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缓解

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方面进行正面的宣传报道,并针对这些重点工作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要科学规范地做好政策信息、工作进展情况、救灾防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反映全省卫生系统的工作情况,为卫生改革和发展营造和谐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当前,各地、各单位要重点宣传抗震救灾医疗卫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医疗卫生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二、完善新闻宣传机构

(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对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便于与卫生部及省委宣传部工作对口,便于与媒体沟通,经研究,决定成立省卫生厅新闻办公室,挂靠在厅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全省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统筹拟定全省卫生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联系新闻单位,安排新闻发布,组织协调媒体采访和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等工作;对各市、各厅直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进行指导;了解、掌握和分析、研究社会舆情,提出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同时,《健康报》驻辽宁记者站与厅新闻办合署办公。

(二)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省卫生厅总新闻发言人为韩明惠副厅长。新闻办公室和各处室要根据新闻发布的内容、目的和要求,从实际效果出发,充分利用例行新闻发布会、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组织记者采访等不同形式,围绕卫生厅有关新闻宣传的职能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三)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机关各处室要确定一名同志为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厅新闻办的日常工作联系,及时向新闻办提供本地区(单位、处室)的新闻宣传稿件,协助组织安排新闻单位的采访活动。请各市、各单位、各处室于8月3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卫生厅新闻办。联系人:闫红,联系电话:(024)23388193,E-mail:lnswstxx@或lnswstxwb@。

三、规范新闻宣传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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