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5〕50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并遵照执行。
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采供血机构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
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一般血站。
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2、特殊血站。
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
二、《规划》的目标和原则(一)血站设置规划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为目的,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单采血浆站。
(三)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医疗资源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适应,体现整体、集中、标准、规模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血液集中检测实验室和本辖区一般血站服务区域时,可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制定,不受省内行政区划的限制。
辽宁省红十字会、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辽宁省造血干细胞库相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红十字会、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辽宁省造血干细胞库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红十字会,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5.29•【字号】辽红会字[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红十字会、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辽宁省造血干细胞库相关工作的通知(辽红会字〔2006〕3号)各市红十字会、卫生局:利用造血干细胞移植可以有效治疗白血病、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免疫缺陷症、地中海贫血、急性放射病、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后引起的造血和免疫系统功能障碍等疾病。
我国等待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有400多万。
因此,建立一个较大容量的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不仅可以使那些身患绝症的患者获得第二次生命,还可以使热心奉献者实现帮助他人的心愿,这是我国人民群众精神风貌和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是社会精神文明所倡导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
受国务院委托,中国红十字会于2001年启动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工作。
建设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工作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公益性和科学性,可为我国甚至全球需要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救治的华人、东方人种患者提供帮助,是造福人类、利在千秋的社会工程。
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辽宁分库工作始于2001年,经过近五年的精心运作,到目前为止,我省共采集志愿捐献者血样40000多人份,入库HLA分型资料30000人份,其中有420位志愿者与217位患者HLA配型成功,临床移植22例,为临床患者送去了福音,为临床医疗、科研做出了贡献。
为在全省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扩大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库容,救助白血病患者,更好的服务于海峡两岸的同胞及全球华人是政府交办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立一个庞大的造血干细胞库对临床及科研有着重要的意义,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辽卫函字[2006]562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562号)各市卫生局:为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加快执行资金项目的进度,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保证项目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省财政补助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及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大型设备购置、重大疾病防治专项经费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各负其责、统一分配、分级实施、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省卫生厅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负责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有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六条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计划,负责项目的汇总、审核、报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1、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负责项目预算的汇总、审核、报批;协调财政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批;协助各相关业务处室对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统计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卫生部。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卫函字[2008]6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8.02.27【实施日期】2008.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辽卫函字〔2008〕67号)各市卫生局:现将《2008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厅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2008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一、继续推进疾病预防控制规范化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能力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继续推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实施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各项规划和实施计划。
在继续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强承担疾控任务的医疗机构对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疾病预防控制的指导和技术支持,建设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作为社区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
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涵建设,开展对市级疾病控制机构的日常考核评价工作。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报告工作。
二、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效控制重大疫情发生加强传染病监督执法,做到监督与预防工作同步进行。
进一步规范传染病信息报告,加强传染病监测、报告和信息资料的分析利用,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和考核,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的督导,保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医疗机构诊断的流行性出血热血清学复核率达到100%。
加强流感监测网络体系建设。
完善卫生与动监部门之间疫情及监测信息的通报机制。
做好麻风病防治工作。
加强疫情网络直报工作。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8年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8年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辽卫函字[2008]507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8年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函字〔2008〕507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辽财指社[2008]715号),省卫生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辽宁省2008年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项目要求认真组织培训,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各市卫生局要抓紧时间下达所属县(市)、区项目培训人数。
项目培训结束后,将项目总结报告分别报省卫生厅、财政厅,省里将组织考核评估。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辽宁省2008年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为切实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加速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辽财指社[2008]71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通过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医疗服务保障能力。
二、项目范围全省除大连外13个市的农村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项目内容(一)进修学习。
从农村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中选派医德好,有一定实践经验,年龄适当的业务骨干,免费到上级卫生医疗机构进修学习6个月。
选送进修生800人,进修学习费用1000元/人/半年。
省卫生厅统一要求,各市组织实施。
(二)乡镇卫生院医生、护士岗位培训。
培训乡镇卫生院医生1500人,时间240学时,学习机使用维护费0.5元/学时/人,教材费120元/人,考试费30元/人。
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省市
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省市政府卫生工作目标责任书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辽爱卫办字[2008]1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9.01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省市政府卫生工作目标
责任书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
(辽爱卫办字〔2008〕10号)
各市爱卫办、卫生局:
2008年度省、市政府卫生工作目标责任书各项工作进度时间已经过半,为进一步做好其中“爱国卫生工作”,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卫生创建
“以县(市区)为单位创建省卫生镇和省卫生村各1个以上。
”1.0分。
各市要按照省爱卫委印发的《辽宁省卫生创建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爱卫委字[2007]5号)和省爱卫办《关于做好2008年卫生城市(区、县城、镇、村、单位)
创建和复审工作的通知》(辽爱卫办函字[2008]8号)精神,立即着手省级卫生城市复核、省级卫生镇和省卫生模范单位复核工作,将复核文本报省爱卫办;同时做好新申报的省级卫生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考核鉴定工作,按照文件要求制作好相关申报备案文本报省爱卫办;从今年开始,省爱卫办根据委员会领导指示,将省级卫生村和卫生单位的考核鉴定工作交由各市负责,省里备案和抽查;由于今年受抗灾救灾和迎奥运工作影响,新申报工作可延至2008年10月中旬,请各市务必抓。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辽政办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7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以下简称消费环节)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2.增加组织制定省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政策,建立全省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建立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67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生产单位生产消杀药物进行毒性鉴定。
2.取消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省级以下)审查。
3.取消对违反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处理。
4.取消办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证明。
5.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6.取消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
7.取消医疗机构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许可。
8.取消对在母婴保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取消全省三级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初审和一、二级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评估。
10.取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
11.取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审定。
12.取消各类高等学校(办学机构)增设相关医学类、药学类本、专科专业审核。
13.取消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
14.取消医疗机构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用血管理。
15.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辽卫函字[2008]343号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辽卫函字[2008]343号)各市卫生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委):为确保全省公民临床用血需求和血液安全,保障《辽宁省“奥运”期间突发公共事件临床用血应急保障预案》有效实施,向临床提供安全、及时、有效的供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及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新增加的血液品种制定了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的新增血液品种(见附件)的收费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其它品种血液价格、小量血价格、临床用血结算价格、开展相关服务项目价格仍执行辽卫函字[2007]148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
二、凡血站向医疗机构供非标准规格数量(标准规格:全血为200ml;血浆为100ml、机采血小板为每个治疗量;其它由200ml全血分离制备的血液成分品种均为1单位)的血液价格,根据其所占标准规格血液数量的相应比例折算。
原《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148号)附件《辽宁省血站血液供应价格》注2中的小量血仍执行原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对血站送血费进行调整。
血站每个工作日为市区内医疗机构送血服务一次的免收送血费(省血液中心为二次),自第二次(省血液中心为第三次)送血服务算起每增加一次收取30元;每周为效区县(市、区)“区域性中心储血室”送血二次的免收送血费,自第三次送血服务算起收取送血费;单程在80公里以内的收取50元;80公里以远(不含80公里,以下相同)、110公里以内的收取80元;110公里以远、150公里以内的收取120元;150公里以远的收取180元。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辽宁省2006年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辽宁省2006年省级中医药继续
教育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7.03
•【字号】辽卫函字[2006]325号
•【施行日期】2006.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辽宁省2006年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
目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325号)
各市卫生局,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附属第二医院、肛肠医院:根据《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审批办法实施细则》,省卫生厅对2006年度省级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申报项目进行了审核,确定了74个项目为2006年度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要求所有项目必须以考试做为考核方式,考试合格者方可颁发学分卡。
各项目主办单位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完毕,并于2007年2月15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建议以书面形式报辽宁省卫生厅中医处。
二○○六年七月三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辽卫字[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辽卫字〔2006〕17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采供血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50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进一步加强我省采供血机构管理,深入开展无偿献血工作,保证血液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遏制经血传播疾病的发生。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卫生部制定的《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的通过对采供血机构数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优化配置,构建与全省各市人口数量、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经济、高效的采供血服务体系,以促进采供血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确保血液安全和供应。
二、规划原则(一)采供血机构设置要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医学发展需要、输血技术进步状况相衔接、相适应。
(二)根据全省采供血机构的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划定采供血机构的服务区域,采供血服务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三)根据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等不断发展与改善状况,逐步提高省血液中心和骨干采供血机构综合服务能力与水平,实现采供血机构的整体、集中、标准、规模化管理。
三、机构设置及有关工作要求(一)本规划所称采供血机构分为两类。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2006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2006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卫函字[2006]19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6.04.19【实施日期】2006.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卫生厅关于2006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197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6]1号)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2005]167号)精神,现将2006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评审及考试的组织形式(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2006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2005年重新制定的《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从2006年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新毕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实行见习期满通过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政策。
凡符合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所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从事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经开设的考试专业,要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2、从2006年起,全省不再对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划定省内合格分数线。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学检验所设置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学检验所设置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学检验所设置规划》的通知各市卫生局:为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临床检验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09]119号)的要求,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医学检验所设置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辽宁省医学检验所设置规划为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临床检验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临床检验的需求,制订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以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检验需求为依据,以确保提供科学、真实、准确的医学检验结果和专业化、标准化的检验服务为目的,优化检验资源配置,增强检验综合服务辐射能力,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宜、资源优化和服务良好的医学检验服务体系。
二、规划原则(一)整体效益原则。
医学检验所设置要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医学发展需要、检验技术进步状况相适应,充分发挥医学检验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二)优化配置原则。
在充分发挥现有医学检验资源效能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全省人口数量、医疗资源、检验需求相适应,高效、经济、布局合理的医学检验服务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卫生综合服务能力。
(三)循序渐进原则。
综合考虑全省人口分布、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医疗机构布局现状及其医疗水平和检验实际综合服务能力,循序渐进,动态调整医学检验机构规划。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采供血机构管理,保障血液安全和临床用血,持续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目标,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以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为依据,确保采供血、临床用血安全和提供良好的相关服务为目的,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采供血机构标准化能力建设和质量管理,加快推进血液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监督管理和激励保障体系,构建与医疗服务体系发展相一致,与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相协调的优质高效采供血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采供血机构综合服务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防止艾滋病等疾病经血传播,保障血液质量和血液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划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科学发展、服务可及、安全有效”的原则,全省统一规划设置采供血机构,合理配置血液资源,建立起整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到位、管理科学规范、质量保证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网络,提高血液资源利用效率。
一是以政府主导为保障。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无偿献血组织动员方面的主导责任,切实把落实《献血法》、强化部门协作、完善无偿献血保障政策、加强血站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政府重要职责,保障投入、完善制度、强化监管、营造环境,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二是以质量安全为根本。
注重预防为主和风险防范、提高质量和促进均衡,推进采供血机构高质量发展。
鼓励采供血机构积极开展血液采集、检测、制备、储存、运输、临床输血等科学研究,提高血液应急保障能力,防止艾滋病等疾病经血传播,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充足和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健康江西建设。
三是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
加快推进采供血机构信息化建设,加强采供血机构和医院的资源整合和纵向联系,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
进一步完善构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医疗服务体系发展相一致,与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相协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采供血服务体系。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省市政府卫生工作目标责任书疾病控制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省市政府卫生工作目标责任书疾病控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9.04•【字号】辽卫函字[2008]385号•【施行日期】200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省市政府卫生工作目标责任书疾病控制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8〕385号)各市卫生局:为使各市更好地完成2008年省市政府卫生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任务,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化建设试点市、县(市)区通过评审(1.0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249号),根据试点单位自评结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复核和评审。
试点工作有60%以上达到标准为通过评审,未通过评审不得分。
二、按《考核评价办法》及计划要求完成对各级疾控机构完成日常考核,并保证质量(1.0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336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相关说明的通知》,组织对市卫生局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抽取一个县(区)卫生局进行复核。
未完成1个扣0.5分;质量差每个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对辖区医院百分之百进行指导与考核(1.0分)查阅市县(区)级疾控中心指导与考核记录资料,并分别抽取同级医院各一个进行复核。
完成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四、每县(区)选择至少一乡(街道)、一村(社区)推行公共卫生工作规范(0.5分)。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防保组织、村卫生所公共卫生工作规范(试行)>》(辽卫函字[2008]360号),查阅各市确认试点材料、工作方案及工作开展情况资料,并实地抽查一个县(区)。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卫生系统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卫生系统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3.09•【字号】辽卫函字[2006]119号•【施行日期】200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卫生系统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119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现将《2006年辽宁省卫生系统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九日2006年辽宁省卫生系统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中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卫生部、省委、省政府关于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着力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业作风问题,现就2006年全省卫生系统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革发展和制度建设为切入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树立人性化的服务理念,切实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坚持行业作风管理的三级责任制,把行业作风建设落实到医疗卫生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大治理整顿工作的力度,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行业的服务行为,创建诚信卫生,不断推动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任务2006 年全省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继续以开展“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为载体,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医疗卫生队伍整体素质1、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丰富教育的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教育的有效性。
要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树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新风尚;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教育,全面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增强医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努力做到诊疗行为规范合理,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医务人员职业责任和职业技能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做到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奋发进取,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加强对医护人员,特别是重点部门和岗位人员廉洁行医、遵纪守法教育,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八条行业纪律》和《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十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依法行医,诚信为民。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3.21•【字号】辽卫函字[2008]99号•【施行日期】200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卫函字〔2008〕99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属医学高等院校各附属医院:现将《2008年全省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文件规定和要求,推进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扎实有效的进行。
辽宁省卫生厅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2008年全省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安排2008年,全省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继续抓好宣传教育和查办案件的同时,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力争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一、继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整改,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在广泛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宣传教育过程中,要着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卫生从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明辨是非能力,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必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
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自觉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廉洁行医,牢固筑起抵制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防线。
各地、各单位要把加强整改做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核心环节。
要认真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强化管理与监督措施的落实。
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行风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长效机制建设与常态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不断研究新情况,探讨解决新的问题,净化医疗市场环境,规范从医行为。
各单位的法人代表是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加强管理和指导,防止工作松劲和商业贿赂行为的反弹。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对全省采供血机构和抚顺矿务局总院等部分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对全省采供血机构和抚顺矿务局总院等部分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17•【字号】辽卫函字[2006]557号•【施行日期】2006.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对全省采供血机构和抚顺矿务局总院等部分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557号)各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卫生部第39号令)的要求,省卫生厅决定调整对全省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权限。
将原由省卫生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22家采供血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11家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2)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权交由所在市卫生局,只保留对辽宁省人民医院等21家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3)的监督管理权。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调整的上述部分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监管档案,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日常卫生监督检查,规范采供血和行医行为,保证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附件:1、调整的采供血机构名单2、调整的医疗机构名单3、省卫生厅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名单二○○六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1:调整的采供血机构名单1、辽宁省血液中心2、大连红十字血液中心3、鞍山市中心血站4、抚顺市中心血站5、本溪市中心血站6、丹东市中心血站7、锦州市中心血站8、营口市中心血站9、阜新市中心血站10、辽阳市中心血站11、铁领市中心血站12、朝阳市中心血站13、盘锦市中心血站14、葫芦岛市中心血站15、大连庄河市血站16、大连瓦房店市血站17、鞍山海城市血站18、锦州北宁市血站19、朝阳凌源市血站20、葫芦岛建昌县血站21、鞍山岫岩县中心血库22、本溪桓仁县中心血库附件2:调整的医疗机构名单1、辽宁奉天中医院2、辽宁中医药大学龙江医院3、辽宁省残疾儿童康复中心4、沈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门诊5、抚顺矿务局总医院6、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7、阜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8、铁法煤业集团总医院9、辽河油田中心医院10、中国医科大学老年病医院11、辽宁协和整形外科医院附件3:省卫生厅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名单1、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2、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二院3、辽宁中医药大学肛肠医院4、辽宁省人民医院5、辽宁省金秋医院6、辽宁省肿瘤医院7、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8、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9、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10、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11、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12、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13、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14、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15、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16、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17、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分院18、辽宁省妇幼保健院19、辽宁省职业病防治医院20、辽宁省临床检验中心21、辽宁省急救中心。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辽宁省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和查漏补种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辽宁省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和查漏补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15•【字号】辽卫函字[2006]510号•【施行日期】200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辽宁省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和查漏补种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510号)各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防止脊灰野病毒的输入和VDPV的发生,加强对流动儿童脊灰等相关疾病的控制与管理,省卫生厅决定,今年继续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和查漏补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各市按照《2006/2007年度辽宁省部分地区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及《2006年度辽宁省脊髓灰质炎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2)制定本地区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和查漏补种工作实施方案。
二、本次强化免疫所需疫苗由省里统一提供,请开展强化免疫和查漏补种工作的市于2006年11月20日前到省疾控中心领取疫苗。
其他相关经费主要由各市、县自行解决,省卫生厅将给予适当补助。
三、工作结束后,各市按照统计表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将强化免疫与查漏补种数据资料、接种率快速评估资料及工作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于2007年1月31日前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
联系人:方兴、孙静,联系电话:024-23382933,024-23373103。
附件:1、2006-2007年度辽宁省部分地区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工作实施方案2、2006年度辽宁省脊髓灰质炎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实施方案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1:2006-2007年度辽宁省部分地区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工作实施方案一、强化免疫范围、对象、时间(一)强化免疫范围根据各市地理位置、AFP监测、常规免疫接种、流动人口分布以及近年麻疹暴发疫情等情况,确定今年我省开展强化免疫的对象为丹东、朝阳市的全部适龄儿童和其余12个市的适龄流动儿童,同时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接种率达到95%以上。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省卫生厅所属单位2009年部门预算及2008年部门决算编制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省卫生厅所属单位2009年部门预算及2008年部门决算编制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辽卫函字[2009]283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省卫生厅所属单位2009年部门预算及2008年部门决算编制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辽卫函字〔2009〕283号)厅直各单位:在厅直各单位的大力配合和共同努力下,2009年部门预算及2008年部门决算编制工作已经结束。
为鼓励在编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不断提高预算及决算编制工作质量,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8]492号),我厅对厅直各单位2009年部门预算及2008年部门决算编制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了考核,并决定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在2009年部门预算及2008年部门决算编制工作中,各单位克服困难、精心组织、认真编报,使编制质量比2008年有了明显提高,与主管部门互相配合,圆满完成了部门预算及决算编制工作。
同时,2009年部门预算及2008年部门决算编制工作中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一是少数单位对编制工作不重视,组织协调不力、工作态度不认真,造成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数据,甚至出现错报、漏报的问题,影响了主管部门的编制工作。
二是少数单位存在项目预算申报依据不充分、项目内容不完整、项目审核论证不足的问题,给主管部门项目审核和安排带来很多困难,影响了项目支出预算的合理统筹安排。
三是一些单位在决算编制工作中还存在数据核对及核查不完善的情况,存在历史数据审核、真实性审核、与财政数据审核、说明情况不完整的情况,影响了主管部门的上报时间和上报质量。
希望各单位认真总结2009年部门预算及2008年部门决算编制工作,在今后年度的工作中能够认真按照编制工作的各项要求,保质、保量、及时地完成部门预算及部门决算编制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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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
置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辽卫字[2006]1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10.31
【实施日期】2006.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辽卫字〔2006〕17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采供血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50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进一步加强我省采供血机构管理,深入开展无偿献血工作,保证血液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遏制经血传播疾病的发生。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卫生部制定的《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的
通过对采供血机构数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优化配置,构建与全省各市人口数量、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经济、高效的采供血服务体系,以促进采供血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确保血液安全和供应。
二、规划原则
(一)采供血机构设置要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医学发展需要、输血技术进步状况相衔接、相适应。
(二)根据全省采供血机构的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划定采供血机构的服务区域,采供血服务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