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南模版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防范结算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符合条件的客户(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资金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已在公司开户的客户。
融出方包含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四条公司根据与融入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的约定,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的格式向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清算结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证券冻结和资金划付服务。
第五条清算部对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结算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公司或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清算模式)作为融出方时,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资金交收的备付金账户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资金交收账户(以下如没有特指,均简称为“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自有资金交收账户”)。
上述资金交收账户由清算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融出方为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托管机构清算模式),资金交收账户由托管人统一管理。
第八条融入方账户包括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协商,将债券抵押给交易对手方,并获得相应的资金,等到到期时再从对方赎回债券的过程。
在回购交易中,双方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价格和回购期限等条款。
质押债券在回购到期时将解除质押状态,并且投资者赎回的资金一般按照到期本金返回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这种交易业务的主要特点包括:
1. 资金的流动性: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可以获得短期资金的流动性,将资金变现为可用于其他投资的目的。
2. 风险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通常要求较高的信用等级和较低的债券波动率,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3. 跨市场参考:对于全国的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反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投资者的情绪。
4. 双向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双向的,投资者既可以买入债券进行质押获得资金,也可以卖出债券解除质押状态。
5. 利率形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回购利率反映了市场对未来短期利率的预期,对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具有重要影响。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流动性都有重要的影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需要更多信息,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会员业务指南【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会员业务指南二〇一三年六月文档信息修订记录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二、交易权限开通三、报价回购业务专用EKEY申请第三章交易权限的暂停或终止第四章账户报送一、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与质押券转入转出自营证券账户报送二、合规投资者账户报送第五章业务规模设定及变更第六章交易流程一、委托与申报二、交易前端控制三、成交第七章风险监控一、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的管理二、质押专用账户管理三、业务终止管理第八章会员内部控制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二、会员对报价回购的风险管理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一、资金划付失败二、质押券不足三、现金临时质押物四、其他异常情况处理第十章信息报送一、业务数据信息报送二、异常信息报告附件1:“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权限申请表附件2报价回购相关证券账户报送表附件3会员综合业务会员信息文件接口附件4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收失败场外偿付证明附件5会员报价回购每日日报附件6综合业务平台报价回购技术实施指引附件7报价回购与约定购回接口规格说明书附件8综合业务平台报价回购与约定购回业务应急方案附件9现金作为报价回购临时质押物申请表附件10 提前解冻作为报价回购临时质押物的现金的申请表为方便本所会员办理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业务,推动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顺利开展,根据《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概述本指南所称报价回购,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则,切实执行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报价回购合同,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附件: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证券公司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合法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四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与内部管理第五条【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及制衡机制及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并及时报告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压力测试】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第七条【净资本管理】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第三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八条【准入标准】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融入方准入条件,包括融入方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信用记录、诉讼情况等。
第九条【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分工、程序和内容等。
证券公司负责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调查验证方法并获取相关调查证据。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并根据需要,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单一规模控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单一融入方累计最大融资余额等风险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股票质押回购营业部操作指南(BPM)清洁版
七、Leabharlann 八、九、购回交易及部分解质押流程
一十、
购回交易及部分解质押流程中,营业部的主要任务包括:核对客户委托书与意向交易信息的一致性,冻结客户还款资金,系统内上传文件,初始交易失败时撤销冻结客户资金等。
(4)
(5)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意识,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6)
(7)客户信用记录良好。
(8)
机构客户须填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表》(机构适用)(以下简称《业务申请表》)、《中信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征信调查表》(机构适用)(以下简称《征信调查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同时需提供《场内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前期基础资料清单(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清单(机构)》)中列示的申请材料。
3、如存在实际控制人为个人的,须参照个人融资方的要求提供该实际控制人的基础资料清单;
4、如存在客户为壳公司,即特殊目的公司(该定义由合规部解释),原则上须穿透核查壳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机构或个人。如壳公司背后为自然人实际控制,则参照个人调查资料清单提供该自然人的基础材料;如壳公司背后为机构实际控制,则参照本清单第一项提供该机构的基础材料。
客户资质管理流程中,营业部的主要任务包括:客户业务申请与初审复审,业务风险揭示和协议签订等。
营业部业务咨询岗在进行客户资格初审时,需保证客户满足本项业务的基本要求,然后再进入BPM平台进行系统流程操作。
客户申请条件应当满足: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开立证券账户的客户;
(2)
(3)已在我公司开立上海、深圳A股证券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债券质押交易,并在交易所上进行报价,由其他投资者进行资金的融入,形成资金利用效率最优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这一业务形式既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资金融入和回购渠道,成为当前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业务规则1.业务参与对象: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及投资者可参与该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2.业务交易品种: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债券种类,具体业务品种以证券交易所官方公告为准。
3.业务流程:投资者首先进行债券质押交易,然后在证券交易所平台上报价,等待其他投资者进行资金融入。
一旦有投资者同意融入资金,即形成质押式回购交易,资金方会将相应资金划转至债券方账户。
4.业务费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涉及到的费用一般包括交易费用、债券质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标准以证券交易所官方公告为准。
5.业务风险:质押式回购业务虽然带来了便利和效率,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投资者在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时需注意风险管理和合规操作。
三、业务优势1.高效便捷: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可以提供快速便捷的资金融入和回购渠道,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的资金利用效率。
2.增加流动性: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的有效运作。
3.多样化投资:投资者可以通过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实现债券投资的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四、业务监管为了保障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健康发展,证券交易所对该业务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了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参与标准、交易品种、交易流程等内容。
2.加强风险管理:证券交易所加强对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业务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证券交易业务简易流程(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简易交易流程一、初始交易二、购回交易三、提前购回交易标的证券5日签署四、延期购回交易五、补充质押交易六、部分解除质押业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履约保障比例超过公司规定的提取线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委托单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名称:□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机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机构客户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电话:_______________客户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 普通资金账号:_____________上海证券账号: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账号:_____________乙方:ⅩⅩ证券股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青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联系电话:经甲、乙两边协商一致,现就甲、乙两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对甲、乙两边签定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作出如下补充约定:第一条甲、乙两边本次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信息如下:第二条甲、乙两边约定本笔或与本笔归并管理的多笔交易履约保障比例预警线为 %,履约保障比例最低线为 %,履约保障比例提取线为 %。
第三条甲方融入资金为乙方管理的集合伙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未征得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申请对本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但《业务协议》还有约定的除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7修订版)》目录第一章业务概述 (1)第二章账户 (2)第三章质押登记 (2)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 (2)第二节权益的处理 (7)第四章清算和交收 (8)第一节清算 (8)第二节交收 (10)第五章违约处置 (11)第六章限售股、高管股申报管理 (16)第七章协助执法 (17)第八章查询 (17)第九章收费标准 (17)第十章附则 (18)第一章业务概述第一条为配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修订)》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为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第二章账户第三条融入方、融出方使用A股证券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使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时,使用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集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托管机构(托管人结算模式)或使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第三章质押登记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第五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报盘方式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令。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向深交所申请开通交易权限。
开通交易权限时,须向深交所报备指令申报交易单元、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和资产管理子公司(如有)全称,深交所据此通知本公司维护上述三项报备内容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初始交易指令,在T日(指交易日,下同)收市后对融入方的证券和融出方的资金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检查,均足额的,将融入方证券账户中相应的证券在融入方交易单元进行质押登记。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方案三篇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方案三篇篇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方案业务简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或“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在约定时间返还资金、解除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两次交易。
初始交易日,融入方将所持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
购回交易日,融入方按约返还资金、支付息费、解除质押。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以下特点:1、成交效率高:场内成交,实现快速质押和融资,T日交易,T+1日可取资金;2、应用范围广:机构或个人均可成为融资方,流通股或限售流通股均可办理质押;3、交易安排灵活:交易要素由客户与证券公司场外协商达成,具有充分的灵活性;4、违约处置安全:融入方违约时,证券公司可以在质押状态下直接卖出(流通股),且处置所得资金优先偿还资金方。
第三章业务优势目前,市场中的股票融资业务模式主要有:商业银行的股票质押贷款、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买断式质押融资,以及业内已经开展的约定式购回证券交易等。
上述融资业务虽各有特点,但均存在诸多不足。
如,商业银行的股票质押贷款、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买断式质押融资存在放款审批时间长、额度有限、成本高等不足;约定式购回证券交易融资业务虽通过采用场内非交易报盘方式实现了快速质押登记,但由于需要股票过户,存在丧失控股权以及会计处理复杂等问题,且融出方仅限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资金来源较窄。
宽了资金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融资业务开展。
其具体优势如下:交易快捷便利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手续简便、交易快捷,且不涉及证券所有权转移,不会产生财务和税收处理的争议,可有效规避股票约定购回业务存在的权益划转、税收等问题。
担保证券范围广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担保证券不仅限于上市流通证券,还包括限售股。
之前所述的融资方式多由于限售股无法交易过户或资产难以估值而无法进行融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23 年修订〕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便利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之用,并非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章或对规章的解释。
本所将依据股票质押回购的进展状况,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存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指导股票质押回购顺当开展,依据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方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股票质押回购概述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商定在将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回购,须向本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本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章及规定,切实执行会员股票质押回购内部治理制度,认真履行与融入方、融出方签署的协议,自觉承受中国证监会、本所和中国结算的监视治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南。
股票质押回购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
其次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业务资格具备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申请开展股票质押回购。
本所通过指定或配置专用交易单元,对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进展治理。
二、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申请会员应当在开通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前,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申请开通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该交易单元用于股票质押回购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
会员可以通过增或变更现有交易单元类别的方式开通质押特别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名称为“〔会员简称〕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交易单元类别为“股票质押专用交易单元”,申请材料依据自营交易单元执行。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目录第一章概述1一、结算参与人1二、质押库设立2三、回购融资核算3四、质押品管理3五、回购结算4第二章质押库的设立与管理4一、质押库的建立4二、质押债券出入库处理5三、出入库日终处理原则9第三章回购业务的清算与交收12一、回购交易清算和交收12二、到期购回清算和交收13第四章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13一、质押债券兑息14二、质押债券兑付14第五章结算风险控制及违约处理16一、回购欠库扣款及计收违约金16二、回购交收违约认定及质押券风险管理17 第六章实施准备工作23一、回购协议报备23二、撤销回购登记24三、同名账户24第一章概述本业务指南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实行标准券制度并且以证券账户为核算单位的国债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新回购”)的结算业务及回购质押品管理业务。
以债券主席位为核算单位的国债和企业债质押式回购仍按原有结算规则处理。
一、结算参与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可参与债券回购结算业务和办理回购质押品的质押业务。
本公司仅办理本公司与参与人之间的债券回购结算业务。
投资者须委托参与人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在参与债券回购交易之前,参与人有责任让投资者全面知晓债券回购结算业务相关规则,明确相关责任和风险。
投资者必须依照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规范文本,与参与人签订债券回购业务书面协议,同意将用于融资回购交易担保的债券交付参与人,以参与人名义质押给本公司,同时承担相关的风险和后果。
参与人应当在投资人申报回购交易前与投资人签订书面协议并报本公司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投资者以符合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业务有关规定的标的证券作为质押,融出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标的证券以约定价格回购。
这是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具有灵活性、流动性较强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金融市场。
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满足投资者对短期资金周转的需求。
该业务适用于投资者的长期投资、市场套利以及资金调度等场景。
首先,质押式报价回购的参与主体一般包括上交所会员和上交所会员的客户。
上交所会员是指已经注册并获得上交所交易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其客户则包括各类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其次,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的标的证券有一定的限制要求。
标的证券主要包括上市股票、基金份额等。
标的证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和市场交易活跃度,并且要满足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中,参与者可以通过询价方式来确定质押利率和融资金额。
上交所会员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在系统上提交融资申请并报出质押利率。
投资者可以根据上交所会员的报价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报价进行成交,最终确定融资金额和质押利率。
在质押式报价回购成交后,上交所会员与投资者需按照约定的期限,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质押物,同时提供相应的融资金额。
期满时,上交所会员必须提供约定的回购款项,同时收回质押物。
质押式报价回购到期后,投资者可以选择续做、解做等操作,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完善。
上交所通过设置交易规范、风险控制参数等方式,保证整个业务运行安全可靠。
同时,上交所还设置了风险控制基金,以应对潜在风险。
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在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时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一种灵活、方便的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上登-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结算业务指南20130122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3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 (3)第二章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 (3)第三章清算、证券与资金划付 (4)第四章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6)第五章终止购回交易处理 (8)附件1:开户申请书 (9)附件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数据接口(参与人) (10)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保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证券公司办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本指南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上交所、中国结算规则,切实执行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自觉接受证监会和上交所、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公司在获得上交所批准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后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除用于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外,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交易。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时,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提交以下材料:(一)开户申请书(附件1);(二)《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市场服务-业务表格-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三)机构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导手册
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导手册1.文档版本1.0.0.1 何芝军改进此文档,此文档内容针对资产管理3.02009年SP14之上版本描述,部分功能,在低版本上并不能支持1.0.0.0 施彦标创建此文档2.概述2.1. 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概念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折算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和面值之比,简称折算率,即标准券金额=折算率×债券面值。
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质押券:申报提交结算公司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2.2. 质押式回购的特点1)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和核算标准券库存。
2)实行质押库制度,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
即投资者必须指明那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被过户到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质押券入库、出库申报均通过交易系统完成。
3)在回购交易时,只有在证券账户上的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
4)融资方的交易便利性和流动性:a)上海T日购买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并可用于T日回购融资。
b)多余的质押券可以实时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
c)融资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进行滚动续做,也可以在到期日当日卖券偿还到期购回款。
2.3. 质押回购的基本流程融资方需要进行质押券、标准券的管理。
如下图。
融券方只需要管理资金。
质押入库融资回购质押出库买入债券卖出债券融资购回滚动融资调整质押券种及数量2.4. 上海深圳业务规则比较共同点上交所和深交所目前都只有新质押式回购(需要先把债券提交入库,然后才可以做回购),无旧质押式回购。
2023年股权质押协议示范文本(七篇)
股权质押协议示范文本第一条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应当与融入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融入方,下同):_____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_____若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的,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名称及相关信息。
乙方根据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比照执行。
第二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订立业务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业务协议应当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回购期限、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终止购回、违约处置、履约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一)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
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二)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三)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四)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五)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六)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七)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八)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九)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已经获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已经获得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十)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上交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十一)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服务;(十二)乙方承诺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银行通过购买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通过购买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稳健开展,规范经营行为和操作流程,控制风险,提高效率,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证会字〔2013〕55号或深证会〔201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上交所”或“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的有关业务规定,以及《xx银行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银发〔2016〕1199号)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融入方可为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我行及合作证券公司资质审查标准的法人或自然人。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三条股票质押式回购通过交易所和中证登的业务系统进行交易申报、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具有标准化交易资产特征,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投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指我行以自有资金或面向机构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及高资产净值客户等募集的理财资金,通过购买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资产的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1 -第五条总行投资银行部作为全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及修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章制度,编制业务发展计划;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结构的制定,指导各经营机构开展业务营销与后续管理;负责会同授信审批部、资产管理部制定并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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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南为了帮助各分公司、营业部更好的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业务指南》、《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业务概述
第一条本指南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购”)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回购(以下简称“股票质押”)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二章营业部开展业务的要求
第二条营业部开展约购及股票质押业务须具备以下条
件:
1、管理规范,内部控制有效,最近一年内未因严重违纪受监管部门和公司的处罚,最近一年的稽核或审计报告中无重大风险及重大人为业务差错。
2、建立完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公司各项服务和管理制度。
3、账户管理工作规范。
4、配备专人负责业务操作,并参与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
营业部参与本业务的资格由公司统一决定。
公司综合考虑营业部托管证券市值、经营业绩、合法合规性等情况后,确定名单。
第三章营业部职责
第三条营业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客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备性;
2、客户交易资质的初步审查;
3、客户委托受理;
4、向客户发送相关业务通知;
5、客户业务咨询;
6、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其经营及资质情况;
7、业务档案管理。
第四条营业部应就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岗位设置,
明确岗位责任,控制操作风险。
1、营业部业务专岗负责对所推荐的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进行风险揭示、讲解业务规则;组织客户参加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业务知识能力考试;审查客户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指导客户签署《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和《交易协议书》;提供一对一的客户咨询服务,协助客户处理业务;接收和落实公司总部发送业务的通知并及时反馈;跟踪了解客户的履约资质情况,及时报告客户的资质变化;协助进行债权追索。
2、营业部账户管理岗负责审核客户提交材料的一致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录入客户申请资料及提交业务申请;负责本营业部交易业务数据的统计、报送。
第四章标的证券的筛选与管理
第一节标的证券范围
第五条约购及股票质押交易的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上市交易、挂牌的A股股票、基金,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或其他经交易所和结算认可的证券。
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 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暂不纳入标的证券范围。
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 融入方须承诺:待购回期间不得承诺延长限
售期,并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及时办理解限手续;以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债券兑付日;以封闭式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封闭式基金的摘牌日。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并主动出示给我公司确认。
第二节标的证券筛选标准
第六条公司研究发展部根据证券基本面情况,按照业绩优良、流动性较好、规模适度且风险可控的原则,筛选出标的证券名单。
经纪业务事业部在研究发展部筛选名单的基础上,结合市场状况及本公司自身状况来对标的证券做进一步筛选和调整,拟定标的证券池。
合规部从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的角度进行独立的评估,对标的证券调整提出意见。
1、公司原则上不接受出现以下情况的股票作为标的证券:
上市交易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上市公司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原则上,ST、*ST股票不可作为标的证券,但已公告扭亏、即将摘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