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经营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保护客户的健康和安全,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药品采购管理1.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从经营合法的药品批发单位购进药品。

采购单应当标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2.采购的药品应当经过验收,确认药品的品种、规格等信息与采购单一致,并按标准进行检验,严格把关药品质量。

3.零售药店应当建立药品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单、验收记录、购进发票等,做好档案管理。

三、药品销售管理1.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应当保证药品的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销售已过期、变质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

2.零售药店员工在销售药品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证明和处方收集齐全,建立客户和药品销售档案。

3.销售的处方药品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实名制售药,并严格执行处方药品销售流程。

4.零售药店应当建立药品销售记录,标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信息。

同时,销售记录应当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四、药品存储管理1.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按照药品包装上的保质期、储存条件等要求存放药品,避免药品受潮、受热、受冻等情况的发生。

2.药品的存放应当按照药品种类和性质分别存放,避免不同的药品混杂在一起,导致药品质量下降。

3.零售药店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排查过期药品、变质药品,并及时处理。

五、药品信息管理1.零售药店应当建立药品信息库,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2.药品信息库应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药品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3.零售药店应当及时掌握药品的疗效、不良反应等信息,向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药品信息。

六、药品管理责任制1.零售药店应当建立药品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2.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药师,以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销售和服务。

3.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加强药品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药品知识水平和服务质量。

连锁药店和门店日清日结管理办法

连锁药店和门店日清日结管理办法

连锁药店和门店日清日结管理办法一、药品管理1.每日对药品进行清点,确保药品数量准确。

2.确保药品存储符合相关规定,无过期药品。

3.关注药品采购情况,及时补充缺货品种。

二、库存管理1.每日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准确。

2.优化库存结构,避免积压和浪费。

3.定期对库存进行清理和整理,保持库房整洁。

三、销售管理1.每日统计销售数据,分析销售情况。

2.关注顾客需求,提高销售服务质量。

3.定期对销售策略进行调整,提高销售额。

四、财务管理1.每日对营业款进行清点,确保账实相符。

2.统计和分析门店的各项财务数据。

3.关注成本和利润情况,优化财务状况。

五、人员管理1.每日安排好员工的工作任务和排班。

2.关注员工的工作状态和情绪,及时调整。

3.对员工的业绩进行评估,给予合理的奖惩。

六、卫生与安全1.每日检查门店卫生情况,确保符合卫生标准。

2.定期对门店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无隐患。

3.培训员工掌握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顾客和员工安全。

七、信息系统管理1.每日检查信息系统运行情况,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2.对信息系统进行备份和维护,确保数据安全。

3.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和更新,提高运行效率。

八、质量管理体系1.每日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情况。

2.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

3.关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质量管理体系。

九、培训与考核1.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

2.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持续改进培训质量。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保政策,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药品服务。

第四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和价格合理。

第五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定点药店条件第六条申请成为医保定点药店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资格;(二)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品储存、陈列、销售等设施设备;(三)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四)具备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品追溯体系;(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二)遵守医保政策,按照规定的药品目录和价格销售医保药品;(三)提供真实、准确的药品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四)建立医保参保人员用药档案,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服务;(五)建立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报送医保费用结算数据;(六)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定点药店申请与审批第八条申请成为医保定点药店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四)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品追溯体系相关资料;(五)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相关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市[ ]79号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市场监督处联系。

二ОО四年五月三十日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下同)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局)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四条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具备以下设置条件:(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含)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药店管理制度

药店管理制度

药店管理制度药店管理制度1一、为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假药劣药和质量不合格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营业员,上岗前必需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三、仔细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精确、规范。

四、药品陈设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药品要按用处或剂型陈设。

五、营业员依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必要时,能为消费者供应药询问和指导六、销售药品必需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根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留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七、处方药必需由药师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调配、销售,不得采纳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在营业时间内,应有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药师等内容的胸卡。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置和使用进行指导;八、不得采纳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九、严格执行对处方的审核、调配、复核和保存的管理规定,确保销售的正确性和精确性;药店管理制度2(1)离岗前,检查门窗、电、水火源,确认平安后,方可离开。

(2)易燃、易爆等危急性药品应另设危急品库存放,并按化学危急物品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单独分开隔离存放。

以氧化剂配方时应用玻璃、瓷质器皿盛装,不能用纸包装。

(3)存放量大的中草药应定期摊开,留意防潮,以防发热自燃。

(4)药店和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电气照明的灯具、开关、线路,不得靠近药架或穿过药品。

(5)化学性能互相抵触或互相产生剧烈反应的药品,要分开存放。

盛放易燃液体的玻璃器皿,应放在药架底部,以免破裂、脱底而起火灾。

(6)药房内的废弃纸盒、纸屑,不要随地乱丢,应集中在金属桶篓内,每日去除。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加大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治理法》、《行政许可法》、《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及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和日常监督治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直截了当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和日常监督治理等工作。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是药品经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及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按照《药品治理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企业、企业所有从业人员无《药品治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三)应当设置质量治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治理工作;(四)应当设置专门的物流治理部门,负责物流中心的运营治理;(五)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质量治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并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治理工作经历;(六)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

河北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河北省境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质量管理机构;(五)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六)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七)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和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推进分级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及换发。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和风险管控实施动态分级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指导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依法制定有关细则并指导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五条根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一)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二)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禁止类药品除外;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限制类药品除外;生物制品(微生态活菌制品除外)、中药饮片、罂粟壳等除外)。

(三)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等药品除外)、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

经批准三类店还可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单独列明。

(四)上述企业均应执行国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这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性。

一、背景介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保障人们用药的安全、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规。

其宗旨是监督和管理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保证药品质量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

二、质量监督和管理的主要内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药品的生产是保证质量的根本,办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制度,监督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药品质量控制,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2. 药品流通控制药品的流通环节是药品从生产企业到终端用户的过程,办法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督,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条件,保证药品进出口的合法性和质量可控性。

3. 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药品的使用要求和管理制度,包括医生开具处方药品的规定、药品销售凭证的要求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等。

通过加强对药品使用环节的管理,减少药物滥用和不当使用的风险,保证人们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 药品质量监督检查为了确保药品经营企业依法经营,办法规定了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药品购销和库存情况、药品质量控制和存储环境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人们用药的安全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能够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的行为,确保药品生产过程的合规和质量的可控性,从根源上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

其次,它能够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药品经营企业合法经营,减少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的机会。

另外,它对药品使用过程进行管理,保证医生开具处方药品的合理性和正确用药的指导,减少用药风险,增强药物治疗的有效性。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市[2004]79号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市场监督处联系。

二ОО四年五月三十日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下同)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局)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四条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具备以下设置条件:(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含)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药店管理制度文件

药店管理制度文件

药店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店的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加强药品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店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门店。

第三条药店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总部所有。

第二章药品采购与销售第四条药店应当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药品采购。

第五条药店在采购药品时,应当向提供药品的单位索取原产地证明、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以确保所购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六条药店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处方,确保合理用药。

第七条对于患有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及其他法定传染病的患者,在疫情期间,药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配合进行配药、恢复处方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药品存储与管理第八条药店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入库、出库、销毁等制度。

第九条药店应当按照药品储存条件和要求,合理设置仓库,确保药品的储存安全。

第十条药店应当定期对药品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药品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一条对过期的药品,药店应当及时进行销毁,不得进行再次销售。

第四章药品处方管理第十二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对患者处方进行认真审核和保存。

第十三条药店应当对患者处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得接受无正当来源的处方。

第十四条对于重要药品的处方,应当及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章药品信息管理第十五条药店应当对药品的信息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对于新药品,药店应当进行必要的宣传和说明,并对患者进行知识宣传。

第六章药物不良反应处理第十七条药店在发现药物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处置和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不良反应严重的药品,药店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国家相关部门。

第七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九条药店对于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应当积极认真对待,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药店应当对员工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连锁总部、连锁门店,统称连锁企业)的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连锁总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并组织指导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辽宁)自贸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连锁总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连锁门店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连锁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五条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等,对所属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连锁企业申请核发、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辽宁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等规定。

第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组织许可验收,并根据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等情况,作出是否同意核发、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第八条连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加连锁门店,如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等影响药品质量安全事项未发生变化,仅改变经营主体或者经营方式等项目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可简化办理程序,免于现场检查,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的跟踪检查。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一节人员管理第九条连锁总部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3号)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2008]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原则:能够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安全;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规划、资格审定、信息发布、监督管理、年审、年度综合考核及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专项、综合检查等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书》);对其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其年度综合考核及专项、综合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定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二)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规定的范围经营,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健全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措施和严格规范的药品进货渠道,能确保提供的药品安全、有效。

药店降本增效管理办法

药店降本增效管理办法

一、更新观念,转变管理模式,是实现全员降本增效的根本保证“企业兴衰,人人有责”。

全面强化全体员工树立成本管理理念和节约意识,要求全体员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用心行动起来,从此刻做起,从我做起,加强学习工艺流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节约用水、用电、用材,杜绝一切铺张浪费现象,个性是“长流水、长明灯、长跑气”现象,消除“跑、冒、滴、漏”,以“六节约”降耗增效。

工作时光办公室内尽量采用自然光,在光照条件允许的状况下,不得开启室内照明设备。

办公楼走廊、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提倡使用自然采光,白天一般不开启照明灯,夜间照明尽量减少开灯时光与数量。

培养良好的节电习惯,办公室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关掉电源插线板总开关或拔下电源插头,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机关”。

二、打造“精品工程”是实现全员降本增效的有效途径应对今年生产经营面临的严峻形势,我们始终恪守“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求发展”的经营理念,严格加强质量管理,铸造“精品工程”,落实岗位质量职责,并实行质量跟踪管理,严格落实每个班的工序质量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直接追究职责者,依照质量奖惩制度进行处罚,严格的质量管理与自身效益的紧密关联促使每个班组与每名职工都牢牢树立起“保质保量”的意识,在施工中,在做好现场基础工作的同时,把施工井各道工序质量分成若干个质量管理点进行分工负责,并统一验收。

三、加强严细管理,对标挖潜活动贯穿生产全过程生产是一个不断变化、循环往复的动态过程,只有对生产过程加以认真周密的组织,透过查找最佳指标,持续生产各项要素在最佳的状态下运行,以最佳的指标将企业投入的各种生产要素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行程最短、时光最省、占用和消耗最少,进而能够取得较大的生产成果和经济效益,所以在实际生产中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保证工作面的正规循环。

降本增效合理化推荐(二):1、实行OA系统,提高办公效率,降低办公成本透过办公无纸化的理念,降低质保部对巡检单、报告单、异常报告单的纸张需求,能够减少打印设备和打印耗材的使用,同时也解决了纸质文件存储难、搬运烦的问题。

门店药品的管理制度

门店药品的管理制度

门店药品的管理制度一、管理目标1. 维护门店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和有效性。

2. 规范门店药品的采购、存储、销售和使用流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提高门店药品的管理水平,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适当使用。

二、管理机构1. 药品管理委员会:由门店负责人、药师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门店药品管理工作的规划、组织和监督。

2. 药品管理员: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药物管理人员担任,负责门店药品的采购、存储和销售工作。

3. 药师:负责门店药品的咨询、配药和监测工作,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三、药品采购1. 门店药品采购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购买,遵守相关法规。

2. 门店药品采购必须根据药师的开单和处方,确保商品和数量的准确性。

3. 门店药品采购必须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和质量,做好记录和备份。

四、药品存储1. 门店药品必须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温度适宜的地方,防止日光直射和潮湿。

2. 门店药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分类、分区和编号,便于查找和管理。

3. 门店药品必须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清点、盘点和检查,做好记录和备份。

五、药品销售1. 门店药品销售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对药品销售必须登记、结算和保留。

2. 门店药品销售必须遵守卫生标准和要求,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门店药品销售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准确、及时、专业的药品咨询和指导,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药品使用1. 门店药品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医嘱和药师的建议使用,不得随意更改用量和频率。

2. 门店药品使用必须遵守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和注意事项,不得滥用和误用。

3. 门店药品使用必须做好药品的监测和跟踪工作,及时处理不良反应和异常情况。

七、药品回收1. 门店药品过期、损坏或者不合格的必须及时回收处理,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

2. 门店药品回收处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做好记录和备份。

3. 门店药品回收处理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处置。

药房管理规定

药房管理规定

药房管理规定药房是医院内重要的部门之一,其管理规定对于医院的运营和患者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药房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下是药房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药品采购与储存管理1. 药品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2. 药房应建立完善的药品进货、验收、储存和销售记录,并定期进行库存盘点;3. 药品储存应按照药品性质和储存要求分类存放,确保药品质量不受损害;4. 药品储存环境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腐、防日光等条件。

二、药房药品销售管理1. 药房应当有专人负责售药工作,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使用说明和禁忌症等知识,并进行相应培训和考核;2. 售药时应核对患者身份信息,确定对药物的适应症,避免药物误用;3. 对于处方药品,应查验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违规销售处方药;4. 药品销售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销售药品名称、数量、销售时间和销售人员等信息,以备查证。

三、药品质量管理1. 药房应主动了解药品质量的最新要求和相关法规,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2. 药品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监测和检验,确保药品质量合格;3. 药房应定期对过期药品进行清理和销毁,确保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4. 如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处理。

四、医患沟通与服务质量1. 药房工作人员应友善、耐心地解答患者的咨询和疑问,提供合理的用药建议;2. 药房应积极配合医院的临床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医生提供所需的药品和药物信息;3. 药房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卫生环境,使患者感受到专业、高效和舒适的服务;4. 药房应按照医院的要求,配合开展各项工作,如药学监察、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等。

五、药房安全管理1. 药房应制定并严格执行药物管理制度,规范药物的存取和使用流程;2. 药房应加强药品库房和操作区域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药品的安全;3. 药房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应变能力和安全意识;4. 药房应与医院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维护医疗安全和药品安全。

门店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

门店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

门店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合理经营、安全的使用、保障人民健康,对特殊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管理的管理规定。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门店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销售过程。

4、责任:门店质量负责人、门店营业员负责实施本制度。

5.定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是指含麻醉药品、麻黄碱及瘦肉精、地芬诺酯等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物。

5.1.1、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的管理5.1.1.1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处方药凭处方销售。

销售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等严格凭处方销售。

5.1.1.2发现异常情况报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

5.1.2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5.1.2.1门店必须在处方柜内设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专柜,并有明显标识。

5.1.2.2将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不含30㎎)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

5.1.2.3销售非处方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设置专柜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至少保存5年。

5.1.2.4销售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查明原因并分析,若与上季度同期销售数量超出50%以上应报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

5.1.2.5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

6、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的供应,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师处方销售,每次不超过2个最小包装,并有审方、调配、复核人员签字后方可发出,处方一次有效,处方应留存5年备查。

销售过程中必须凭身份证销售并登记。

7、配送来货中如有特殊管理药品,门店验收人员应与送货人员当场验收到最小包装,如发现不符或数量短少,应在送货凭证上注明,验收人员和送货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向总部质管科报告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药店








第一篇门店岗位描述及考核方法
一、店长岗位描述
1.岗位名称:湖南******店长
2.工作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治理法》等有关药品治理方针政策,按GSP规范门店工作,对门店医药商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
负具体责任。

贯彻执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不得自行购药;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质量指示制订相应措施并严格执行并
传达落实。

按门店进展趋势,起草药房长、短期进展规划,经公司总部批准后执行。

负责门店排班、日常事物的分工治理,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并指导相关工作。

负责协助质检及驻店药师做好药品的质量监督工作,督查效期药品,及时处理门店服务质量投诉,对本店经营的药品质量负相关责任。

负责保证药房零售药品价格按物价部门下发的药品价格执行销售;保证上柜商品明码标价,价格标签填写齐全,一物一价,及时有效地对本店商品价格开展自我监督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规范服务,处理解决门店纠纷。

保证门店财务出入相对平衡,对其利润负责。

负责门店商品打算的核实与传递,以及单据、日报表的保管,负责门店低耗品计划的申报与领发。

负责门店授权范围内的折扣、挂帐治理。

⑾上传下达,协调治理层与执行层间的关系。

⑿负责确认配送中心发送至门店的数据,以及门店销售数
据对总部的传输工作,保证其准确性、及时性。

3.资格任职:
熟悉国家有关药品治理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及门店各项规章制度,原则性强,有主人翁意识和组织领导能力。

熟悉药品知识与经营品种质量治理的相关要求。

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药师职称,三年以上医药专业工作经验,有现场指挥能力。

运气端正,性格爽朗,不计较个人得失,能吃苦耐劳。

4.考核方法:
①同意公司营运的考核。

a. 门店上班或总部会议时刻迟到、早退扣考核分1分,无
故脱岗15分钟以上扣考核分3分。

本人未按照公司制度操作执行门店事务,扣考核分1-3分。

公司制度与精神未及时传达或传达错误而导致门店人员操作失误,扣考核分2分。

遵循门店绩效评估内容,并服从相关考核条例及方法。

②因治理失职,门店营业人员有违规操作,连带责任扣考核分2-5分。

③因工作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名誉损伤,按事故处
以经济赔偿,视情节轻重扣
考核分2-10分。

④一个月内,由于本人缘故扣考核分3分或经年度考核,若
存在治理严峻失职,使
公司和门店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无专门缘故而未完成当年销售打算者或在年度门
店职员评核表中为“丁”级者,在下一年度将降级为门店柜长。

三、驻店药师岗位描述
1.岗位名称:湖南省***#####驻店药师
2.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治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药房质量方针,及时落实公司总部质检部门关于门店药品质量与销售治理的各项精神。

自觉遵守门店各项规章制度,门店商品到货质量验收,对门店所有商品质量负责。

负责门店药品质量治理,严格按GSP要求做好在柜商品养护工作及效期治理。

按GSP相关要求定期培训门店营业人员,协助门店做好基础知识的再培训,保证营业人员对所有品种的熟知程度,协助柜
台人员做好问病售药工作。

对门店顾客用药、荐药咨询负责,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保证安全有效服用药品。

在第一时刻内正确处理顾客关于门店售出商品的质量查询、质量投诉及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并按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如遇在门店无法解释清晰,必须抽样化验或出示商品有效证明的严峻事件,应及时与总部质检联系,协助妥善解决。

由公司质检部门牵头,对驻店药师就商品进行质量检查方面的专业培训工作;公司质检下达至门店的质量信息,由质检统一通知驻店药师,并抄送业务部一份备查。

严格执行处方审核工作,确保顾客用药安全。

对药品陈列摆设严格按GSP要求执行,指导新增经营品种的上架,每周检查一次。

对本公司经营的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
理,每季向总部质检部门汇报一次。

⑾日常工作同意门店店长的统一安排,与店长协作处理门店相关事务。

3.任职资格:
驻店药师应具有药师(含药师或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通过药品销售人员培训考核,具有相关证件。

熟悉门店商品的品名、规格、厂家、用法用量、使用禁忌和注意事项。

明确门店GSP相关工作,严格把关药品质量,保证门店药品销售质量安全。

掌握医药相关知识,能切实做好门店顾客用药的咨询销售工作。

熟悉国家药品治理法规,按公司总部质检要求接待门店质量投诉,并能把握原则和分寸,正确处理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