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公司租赁管理办法.8.(doc)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是指通过规范资产出租活动的管理,保障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产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一、资产出租的基本原则1.诚信原则:资产出租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开展租赁关系,合法合规进行租赁活动。
2.自愿原则:资产出租活动应基于自愿的原则,租赁双方应根据自身需要和意愿达成租赁协议。
3.公平原则:资产出租让双方在租赁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尊重,公平协商。
4.安全原则:在资产出租活动中,租赁双方应尽可能地保障资产的安全性、完好性,确保租赁过程的安全。
二、资产出租的主体1.资产出租人:提供资产进行租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资产承租人:经过协商达成租赁协议并支付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资产出租的合同1.租赁合同应明确标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租赁期限、租金等相关事项。
2.租赁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并且由双方加盖公章或者签名确认。
3.租赁合同属于协议成立以前的谈判意向、财务数据和技术资料等应保密。
四、资产出租的租赁期限1.资产出租期限应当在合法有效期范围内,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资产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国家租约的最长期限。
3.资产出租期限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
五、资产出租的租金1.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租金及支付方式。
2.租金支付方式一般有按日、按月、按季、按年等多种方式。
3.租赁合同中应当规定租金支付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等相关事项。
六、资产出租的保险1.资产出租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应负责保管和使用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协商解决在租赁期内自然灾害、事故等情况所引起的损失问题。
七、资产出租的违约责任1.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数额。
2.承租人以欺诈、恶意或其他被宣判的恶意违约而导致出租人或其他第三方发生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导致承租人发生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保护xx 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全市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xx资金购买的房屋、场地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
租赁资产应为资产租赁单位占用的闲置国有资产。
租赁资产必须具有合法的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抵押、保全、查封、扣押等其他权利瑕疵。
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高价优先、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租赁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受理和批准资产租赁单位的租赁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租赁底价;(二)监督资产租赁单位的公开招标;(三)根据xx合同文本的规定,进行核查;四是负责国有资产收益账户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资产租赁单位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签订合同;(二)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三)负责资产租赁的综合管理和修缮;按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账户资金。
第六条资产租赁单位闲置资产的租赁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其中,1年以内(含1年)为短期租赁;1年至5年(含5年)为中期租赁;长期租赁为5年至15年(含15年)。
短期租赁适用于一般程序租赁或续租租赁;中长期租赁适用于公开招标租赁。
长期租赁必须报xx批准。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群众组织或者自然人,无违法或者不良经营记录。
第八条租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续租程序和公开招标程序。
一般程序。
1.申报和批准。
租赁单位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租赁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理由、期限、使用限制以及初步租赁底价等。
2.信息。
租赁申请经批准后,资产租赁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内部和资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公告内容包括租赁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人电话;租赁资产的地理位置、数量、面积和现状;租赁期限、使用限制、租赁底价和投标保证金;竞租的时间、地点和约定的租赁方式等。
中国石油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规范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租赁程序
第三条矿区服务事业部综合科对拟出租资产提出出租申请,并报财务处审核。
申请内容必须说明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出租初定价格和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财务处对矿区服务事业部综合科提交的出租申请进行审核后,由公司分管领导召集财务处、规划计划处、党群工作处等相关部门会审后批复。
第五条申请批复后,由综合部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出租资产进行招投标、议标,并由矿区服务事业部综合科起草合同文本,由分管领导签订合同。
第六条承租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房屋及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资产租赁期满后需要续租的,继续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章责任
第八条矿区服务事业部综合科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并上交财务处进行帐务处理,同时租金的收取情况每半年书面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九条擅自将公司资产出租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经营性资产租赁行为,完善管理流程、严控经营风险,做到管理有序、有规可依,按照《XXXX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租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经济效益与市场培育相结合的原则;(三)应租尽租、应收尽收的时效性原则;(四)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范围第三条XXXX经营发展部为经营性资产租赁的监管部门,负责对经营性资产运营工作的考核;督促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等。
第四条XXXX(以下简称“XXXX公司”)负责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的具体实施,组织资产租赁方案的拟定、资产租赁价格评估、公开招租现场工作的组织实施、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监督履行、租金的收取、租赁合同台账的建立和归档、资产设施状况不定期巡查、资产的维修维护。
第五条经营性资产管理范围包括:产权属于XXXX公司以及集团授权振兴公司管理的可经营的物业资产,含住宅、商铺、写字楼、停车位、幼儿园、农贸市场等。
第三章产权、经营收益和资产移交第六条XXXX公司负责对所属资产及集团授权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经营收入纳入XXXX公司业绩指标考核。
第七条XXXX负责接收运营集团各下属子公司建设的返迁房分配后剩余资产(含住宅、商铺、写字楼、地下停车位、幼儿园、菜市场等)和文件要求需XXXX公司接收运营的资产。
第四章租赁方式与程序第八条依照《XXXX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中资产处置的相关细则,结合租赁资产的实际情况,可采用租赁方式分为:(一)公开招租;(二)邀请招标出租;(三)有条件地协议出租。
第九条招租工作由XXXX公司资产组织开展,集团派员监督执行。
实施完成后,相关流程资料须报送监督部门留存。
第十条招租方案由XXXX公司资产办负责编制,并由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
如涉及资产体量大或需评分招标等专业性较强的方案,则由XXXX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制定方案并实施。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出租行为,加强资产管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资产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物件出租给租赁人使用,以获取租赁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资产权利人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产出租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二章出租物件的选择与管理第五条资产权利人可以出租其拥有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物件,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六条资产出租前应当对出租物件进行鉴定,确保物件的真实性、完整性、稳定性及符合出租标准。
第七条出租物件应当有明确的产权证明和管理资料,资产权利人应当对其出租物件做好管理、维修、保养等工作,保证物件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资产出租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存在确实有害、不良影响的,应停止出租。
第三章出租程序和合同第九条出租程序应当有明确的原则和流程,接收租赁申请、审核资质、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赁费用、移交出租物件等程序,每个流程应当记录并备份。
第十条出租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出租物件的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违约责任、租赁人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等,双方应当签署并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资产出租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系,对租赁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做好租赁违约、纠纷等工作,确保租赁合同正常履约。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资产出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完善资产管理体系,保障资产权利人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资产出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资产出租的监管和约束,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资产出租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进行处理,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等。
集团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拥有的或上级授权管理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下属子公司和成员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并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和补充本办法或者另行拟定。
各单位补充或自拟的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在发布前应报送集团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再公告下发执行。
第四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腐败。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资产财务部是各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各单位出租资产的总档案,定期对各单位出租资产进行盘查。
第六条各单位出租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经营部门)负责出租资产的出租业务及日常管理等,负责在每年末资产盘查,并及时向集团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门提供出租资产明细档案。
各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七条资产经营部门应在固定资产出租的当月,将固定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转交资产财务部。
资产财务部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期收取租金后开具发票,并按有关规定核算费用。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八条各企业资产出租项目的内部决策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流程:拟出租资产调查核实→→市场价格及供需情况调研→→制订资产出租方案→→提交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出租招标→→出租谈判、确定承租人→→向职工公示→→签订合同。
第九条经营部门应当将拟出租的资产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集团管理部门审核。
应提交以下基本资料:(一)资产的存放位置、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二)资产管理单位名称、资产负责人和联系电话;(三)拟出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四)拟出租资产的底价;(五)招租的形式;(六)报名的截止日期、报名地点和方式;(七)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八)其他信息。
资产公司租赁管理办法2015.8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的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温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温国资委〔2014〕196号)及集团公司《关于印发《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铁投〔2015〕96号)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发生资产租赁行为适用本办法。
公司与外单位通过合作方式对资产进行利用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是指本公司将闲置的设备、房产等国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经营部负责对公司租赁业务的监督检查,负责与集团财务部关于租赁业务的对接。
资产经营部应根据市场情况、资产布局和使用功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按照“合规、公开、有效、安全”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资产租赁业务。
重视租赁方案的制订与审议,认真履行租赁合同,建立健全租赁档案,切实做好对租赁资产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资产租赁方案的制订和重大租赁项目的确定。
凡要租赁资产必须制定资产租赁方案。
资产租赁方案应包括:租赁资产产权归属情况、明细记录、可行性、租赁资产初步定价及市场调查情况、租赁期限、承租意向人基本情况等。
凡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且租期在1年及以上的,资产租赁方案由资产经营部报公司经理层,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对租赁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公司完成审批后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凡年租金在10万元及以上,且租期在1年及以上的,资产租赁方案由资产经营部报公司经理层,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对租赁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公司完成审批后将资产租赁方案报集团财务部审核,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各级成员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依照以下原则适用:一、本公司本部直接执行;二、本公司下属上市子集团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并执行;三、本公司直属成员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并执行。
第四条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产出租行为,确保企业资产出租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相关规定,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腐败。
第二章资产出租的管理机构及权限划分第六条本公司本部企划部具体负责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七条各级成员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制订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程,明确制订具体部门负责本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第八条企业重大资产出租项目应设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租赁工作小组,组织市场调研、出租方案制订及招租工作。
重大资产出租项目指租金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资产出租项目,其中本公司总部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200万元及以上,直属成员企业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及以上。
第九条各企业资产出租项目的内部决策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流程:拟出租资产情况调查核实——》市场价格及供需情况调研——》制订资产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向职工公示——》提交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资产出租结果向职工公示。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公司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二)资产保值原则;(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
公司物管部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
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
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产业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公司物管部门要按月进行核实,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接受产业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
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
财务资产管理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理经验交流,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
对于出现变更合同或中止合同的情况,随时上报财务资产管理部,并于三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合同管理,规范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事项,保护资产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资产租赁业务的订立及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资产租赁指一方(出租人)以自有资产出租给另一方(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四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平等协商订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章资产租赁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标的、租期、租金、付款方式、提前终止条件、保险责任、缺陷担保、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六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标的的规格、数量、状态、所有权归属及使用方法,并包括相应的技术规格和技术参数,以确保租赁标的能够满足承租人的使用需要。
第七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期的起止时间、租金的支付周期及金额、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等内容,并应当约定租赁期届满时是否存在恢复租赁标的所有权或者继续租赁等处理方式。
第八条租资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定期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两种方式。
第九条资产租赁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由承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完好无损的租赁标的,如果在租赁期间出现租赁标的的缺陷或者损坏,出租人应当负责修理或更换,或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自行修理或者更换,并由出租人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租赁标的的缺陷担保可以采用第三方担保或者缺陷期担保等形式。
第三章租赁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将租赁标的保持完好、安全,并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的性质、数量、质量等。
第十三条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采取协商、解除合同或者通过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的情况,承租人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国有资产出租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包括出租合同的签订、审核、履行及管理监督等。
二、出租合同(一)出租方应当依法履行产权转让、出租、租赁等手续,明确产权所有人或授权出租方或管理机构。
(二)出租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出租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保管责任等必要信息;2、租赁期限;3、出租租金;4、出租方及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5、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方式。
(三)出租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出租方要将合同存档备案,同时保留一份电子版备查。
三、出租资产保护(一)出租方应当依法保护出租资产的安全,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新等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转。
(二)承租方应当做到合理使用出租资产,避免造成损坏或者丢失。
(三)出租方应当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盘点,确保数量和质量与合同一致。
(四)在出租资产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出租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出租租金(一)出租方应当合理确定出租租金,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二)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不得违约。
(三)出租方应当制定严格的收租流程,确保资金到账安全,收据准确记录。
(四)承租方应当在缴纳租金时,向出租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缴费凭证。
五、出租绩效管理(一)出租方应当建立完整的出租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和流程。
(二)出租方应当加强对承租方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如期履行合同义务。
(三)对违反出租合同约定的承租方,出租方应当依法采取纠正措施,同时处以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
(四)对于出租绩效不佳的资产,出租方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或转换,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附则(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的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所有。
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述资产租赁是指资产经营租赁。
出租方将出租的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在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方将所租赁的资产返还给出租方,产权不发生变化。
第二条资产租赁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其他资产、场地、流动资产的出租或租入。
第三条公司的闲置资产,优先向公司内部法人单位出租,也可向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出租。
公司短期内急需且暂时无法购进的资产,可以采取租入方式解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国有控股单位,集体控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五条资产租赁原则(一)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可延至五年。
(二)出租资产应该是公司闲置且内部短期内不再使用的资产,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和专用设备不得对本公司以外单位或个人出租,承租方与公司不应该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三)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要符合国家科学发展产业政策,租赁期限内承担安全环保责任;租赁资产保险费由承租方承担。
(四)租入的资产应技术先进、性能好、效率高、符合国家环保、节能要求,不允许租入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需要出租或租入资产的,由二级单位考察,进行可行性论证,确认可行的,提出书面租赁申请。
租赁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名称、资产现状、资产用途、经济效益、租赁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和租赁年限等。
第七条财务处是国有资产租赁业务的主管部门,资本运营部是集体资产租赁业务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资产租赁审查、审批对公司以外单位出租或租入资产时,属于机动设备的,由机动设备处负责审查;属于公共房屋类的,由矿区服务事业部负责审核;属于土地类的,由生产运行处负责审查;流动资产中的工具、器具、材料等由使用单位提出意见。
出租资产主要审查拟出租资产是否为公司闲置资产,公司内部单位是否能调剂利用,资产闲置状况,何时重新启用该资产等。
XX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房屋租赁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权归属于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所有事业资产。
本规定所特指用于租赁的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是指所有权归XX大学、经营权归公司,可用于对外出租的房屋(含校内东区、南区临街门面,文化街等)。
使用该类房产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租户)与公司为租赁关系。
本规定所涉及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
第三条公司对出租房实行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办法。
公司拥有房屋所有权,物业管理部门代表公司行使管理权,租户拥有合法经营权。
租赁收入必须纳入公司预算,统筹用于公司经营发展。
第二章招租管理第四条房屋租赁遵循“规范管理、公开招租”的原则,在符合公司整体规划、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建立房屋租赁管理机制,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房屋公开招租时,公司通过通知、公告或网络等形式对出租信息进行公布。
第五条针对空置房或第一次招租的房源,对符合经营规划、业态布局要求的租户进行经营条件考察、基本信息核实,并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评估的办法确定租赁价格。
第六条针对续租房源,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管理规范、经营业绩良好,符合公司经营业态布局,诚实守信的续租户。
第七条所有出租房的租期时限统一,原则上一年一签,大型或重点引进的经营项目,在第一次签约时,根据需要可签订五年以内期限的合同。
第三章租赁合同及相关费用第八条合同签订后,租户应向公司交付合同中规定的房屋租赁费、管理费、履约保证金,租户无违约行为且合同履行完毕,公司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租户(履约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合同生效三个工作日内,租户需到公司财审部办理租金缴纳手续,缴纳完成后凭财务收费收据到公司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水电开通及相关交接手续。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公司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二)资产保值原则;(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
公司物管部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
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
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产业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公司物管部门要按月进行核实,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接受产业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
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
财务资产管理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理经验交流,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
对于出现变更合同或中止合同的情况,随时上报财务资产管理部,并于三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资产公司租赁管理办法2015.8.(DOC)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的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温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温国资委〔2014〕196号)及集团公司《关于印发《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铁投〔2015〕96号)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发生资产租赁行为适用本办法。
公司与外单位通过合作方式对资产进行利用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是指本公司将闲置的设备、房产等国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经营部负责对公司租赁业务的监督检查,负责与集团财务部关于租赁业务的对接。
资产经营部应根据市场情况、资产布局和使用功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按照“合规、公开、有效、安全”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资产租赁业务。
重视租赁方案的制订与审议,认真履行租赁合同,建立健全租赁档案,切实做好对租赁资产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资产租赁方案的制订和重大租赁项目的确定。
凡要租赁资产必须制定资产租赁方案。
资产租赁方案应包括:租赁资产产权归属情况、明细记录、可行性、租赁资产初步定价及市场调查情况、租赁期限、承租意向人基本情况等。
凡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且租期在1年及以上的,资产租赁方案由资产经营部报公司经理层,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对租赁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公司完成审批后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凡年租金在10万元及以上,且租期在1年及以上的,资产租赁方案由资产经营部报公司经理层,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对租赁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公司完成审批后将资产租赁方案报集团财务部审核,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各级成员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依照以下原则适用:一、本公司本部直接执行;二、本公司下属上市子集团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并执行;三、本公司直属成员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并执行。
第四条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产出租行为,确保企业资产出租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相关规定,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腐败。
第二章资产出租的管理机构及权限划分第六条本公司本部企划部具体负责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七条各级成员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制订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程,明确制订具体部门负责本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第八条企业重大资产出租项目应设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租赁工作小组,组织市场调研、出租方案制订及招租工作。
重大资产出租项目指租金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资产出租项目,其中本公司总部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200万元及以上,直属成员企业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及以上。
第九条各企业资产出租项目的内部决策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流程:拟出租资产情况调查核实——》市场价格及供需情况调研——》制订资产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向职工公示——》提交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资产出租结果向职工公示。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 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的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温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温国资委〔2014〕196号)及集团公司《关于印发《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铁投〔2015〕96号)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发生资产租赁行为适用本办法。
公司与外单位通过合作方式对资产进行利用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是指本公司将闲置的设备、房产等国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经营部负责对公司租赁业务的监督检查,负责与集团财务部关于租赁业务的对接。
资产经营部应根据市场情况、资产布局和使用功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按照“合规、公开、有效、安全”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资产租赁业务。
重视租赁方案的制订与审议,认真履行租赁合同,建立健全租赁档案,切实做好对租赁资产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资产租赁方案的制订和重大租赁项目的确定。
凡要租赁资产必须制定资产租赁方案。
资产租赁方案应包括:租赁资产产权归属情况、明细记录、可行性、租赁资产初步定价及市场调查情况、租赁期限、承租意向人基本情况等。
凡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且租期在1年及以上的,资产租赁方案由资产经营部报公司经理层,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对租赁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公司完成审批后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凡年租金在10万元及以上,且租期在1年及以上的,资产租赁方案由资产经营部报公司经理层,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对租赁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公司完成审批后将资产租赁方案报集团财务部审核,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其中: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资产租赁应当列为重大资产租赁项目,其租赁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经集团财务部审核后,报集团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一)年租金高于100万元的;(二)租赁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三)涉及各类重要经营权、商标权、许可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
公司应当结合租赁资产情况,遵循科学合理、客观谨慎的原则,严禁将重大资产租赁项目列为一般、零星资产租赁项目。
第二章租赁方式、期限及租金管理第六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租赁的方式分为一般方式和特殊方式。
一般方式主要是指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特殊方式主要是指采取协议租赁、续租、转租等方式。
第七条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
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以按投资回收期适当延长,在做好相关投资回收测算的基础上,按照重大资产租赁项目进行审批。
租期超过5年的资产租赁项目,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五年期满后对第六年租金进行市场询价或评估,之后每隔二年询价或评估一次。
如原租金与市场询价、评估结果相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按询价或评估结果调整租金。
(一)市场询价、评估结果与原年租金相差超过10万元的;(二)市场询价、评估结果与原年租金虽未超过10万元,但两者之差达到原年租金的10%(含)以上的。
第八条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租条件执行,不得以任何条件对租金进行打折、优惠,并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不得随意缓收,减免租金。
第九条资产租赁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出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及时足额收取费用。
第三章资产租赁的一般方式及程序第十条采用公开招租,具体可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可以委托具有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交易机构招租,也可以自行组织招租。
第十一条公开招租的主要程序:(一)制定租赁方案。
由公司资产经营部制定,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明细,产权归属情况、可行性、租赁期限、初步定价及市场调查情况、承租意向人等。
(二)审批租赁方案。
资产租赁方案按本管理制度第五条进行审批,审批后及时报集团财务部。
(三)确定招租底价。
资产经营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市场询价、评估,招租底价以市场询价或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其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询价或评估结果。
采取市场询价作为参考依据的,市场询价由公司询价小组负责,比较实例不少于3个,并做好相关询价记录,签字齐备;采取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的,评估报告须报集团备案,未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不得作为价值参考依据。
(四)发布招租信息。
进行公开招租时,应当披露有关公司国有资产招租信息,合理设置承租方资格条件,广泛征集承租意向人。
招租信息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招租信息至少应当同时在本企业、集团及市国资委的网站上公告,其中重大资产租赁项目还应当将招租公告刊登在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刊上。
2.招租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告经公司主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授权人签署意见后提交集团财务部审核,审核后统一交至集团办公室发布。
公告时间自公开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未按规定在市国资委信息平台发布的,不得计算其公告期。
如需进行租赁结果公示,集团办公室凭租赁公告审批单和公告内容直接予以公告。
3.招租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底价及租金交付形式,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其他需披露的事项等。
4.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的,公司可以根据租赁资产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新的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如再次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的,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可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但应当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5.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且不变更招租公告内容的,公司可以按照招租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未在招租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期限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六)完成竞价签约。
招租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承租意向人的,按规定的公开招租方式实施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承租意向人的,可以按承租方不低于挂牌价的报价直接签约。
第四章资产租赁的特殊方式及程序第十二条协议租赁的适用范围(一)位置偏僻、面积小、租金收入低的房地产及其他零星资产,且不能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租赁资产可认定为零星资产:1.年租金低于1万元的;2.租赁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应当严格控制协议租赁,不得将租赁的资产拆分成若干零星资产进行租赁。
(二)国有企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上市公司及国有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
第十三条协议租赁的程序要求(一)制定租赁方案。
应当按照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制定资产协议租赁的方案。
(二)审批租赁方案。
协议租赁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凡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且租期在1年及以上的,公司完成审批后报集团财务部备案;凡年租金在10万元及以上,且租期在1年及以上的,公司完成审批后报集团财务部审核,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其中达到重大资产租赁项目标准的,按本管理制度第五条权限进行审批,并形成书面决议。
(三)确定租赁价格。
资产经营部应当按照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开展市场询价、资产评估工作,确定协议租赁价格。
(四)进行租赁公示。
资产经营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在规定的公示场所、公示期限对协议租赁的有关事项进行公示。
(五)签订租赁合同。
公司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的,应当与承租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资产租赁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资产的续租出租资产剩余租期在半年之内,原承租人需要到期后继续承租的,应当在租赁到期3个月前递交书面续租申请。
资产经营部按照承租人续租申请,做好该资产的租赁方案,并在租赁期限届满2个月前将租赁方案的内容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公司重新组织招租。
承租人接受续租条件的,公司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续租的程序要求(一)制定租赁方案。
应当按照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制定资产续租的方案。
(二)审批租赁方案。
资产租赁方案按本管理制度第五条进行审批,审批后及时报集团财务部。
(三)确定租赁价格。
资产经营部应当按照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开展市场询价、资产评估工作,确定续租价格。
(四)进行租赁公示。
资产经营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在规定的公示场所、公示期限对协议租赁的有关事项进行公示。
(五)签订租赁合同。
公司采取续租方式的,应当与承租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资产租赁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资产的转租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转租,确需转租的,须征得出租方同意,解除原资产租赁合同,并由出租方与新的资产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
新租赁协议的承租期不得超过剩余租期、租金不得低于原租金。
第十六条协议租赁和续租的公示要求1.资产经营部至少应当同时在本企业、集团及市国资委的网站上公示,同时在企业内显要位置张榜公示,其中重大资产租赁项目的续租还应当在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刊上公示。
2.公示时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经牵头单位(部室)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集团财务部审核,审核后统一交至集团办公室发布。
公示时间自公开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未按规定在市国资委信息平台发布的,不得计算其公示期。
3.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承租人情况、租赁资产的范围、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等。
4.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调查核实、妥善处理;若出现符合条件的新承租意向人的,新承租意向人自交纳不低于原年租金10%的诚意金日起被列为承租意向人,与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承租权利。
同时,将租赁方式转为公开招租,公开招租程序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要求执行,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权。
第五章租赁合同的管理第十七条资产出租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资产租赁合同主要条款:(一)资产租赁范围;(二)资产租赁期限;(三)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四)双方权利与义务(包括安全消防、综合治理等);(五)违约责任;(六)应当终止(解除)合同的内容(企业因改制、出售、拆迁等情况);(七)其它应在合同中明确的条款。
第十九条资产租赁的合同调整发生资产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情况时,公司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终止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也可以应承租人申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调整合同。
(一)租赁期内承租人要求调整合同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已承租二年以上的重大资产租赁项目;2.承租人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宏观经济变化导致无法继续经营;3.重新招租成本(包括时间成本与租赁差价)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