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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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
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农村小学如何拟定学校章程?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扬州市民办中小学促进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主要应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学校所属行政区域名称、学校字号、学校业务范围以及组织形式。例如:扬州市**中学)
第三条:学校地址:(应注明学校的详细地址)
第四条:学校性质:民办(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例如:本校为***、***自愿联合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办学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目的。例如:本校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向社会提供初中三年制学历教育)
第六条:办学规模:(必须载明:学校占地面积、土地取得方式、学校投资金额、教师人数、拟招生人数)
第七条:学校出资者学校举办者(自然人应写明举办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码;法人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及出资数额、方式)
第八条:本校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例如:本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县(市、区)教育局,登记机关**县(市、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扬州市民办中小学促进与管理办法》规定:举办民办初中、小学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县(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民办高中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校的办学范围如下(具体、明确,应指明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招生区域:
(二)、办学层次:
(三)、办学形式: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本校依法设立校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年(三年以下),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
校董(理)事会成员为人(五人以上),董(理)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董(理)事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校董(理)事会中教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人,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一人,副董(理)事长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理)事选举产生。本校董(理)事名单,经董(理)事会通过后三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校董(理)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三)审批本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经费筹措及审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增加或者减少办学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须由董(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董(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每半年一次,在每学期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校董(理)事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一)、董(理)事会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
第十四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学校财务状况;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理)事会会议由董(理)事长召集和主持,董(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理)事长指定副董(理)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持。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七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或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出席董(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决议必须超过全体董(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董(理)事会对下列事项须经2/3以上董(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原审批单位向社会公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办学结余分配方案
第二十条:董(理)事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规模较小,并经业务主管行政机关同意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委会(3人以上组成),校委会的产生同董事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业务主管行政机关核准后聘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校长和财务主任,校长和财务主任由董(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执行,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70岁。民办中小学校长须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第二十三条:校长对董(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应由董(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四)聘任和解聘应由董(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理)事会决定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