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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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民社发(1998)13号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民社发(1998)13号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民社发(1998)13号 1998年11月3日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自1997年4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团体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

现在,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第一阶段即社会团体自查阶段和第二阶段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阶段已基本结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的部署,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下一阶段工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和换发证书阶段。

在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进行过程中,国务院颁发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对社团管理工作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为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提供了新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同时民政部还依据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国务院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时间安排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依据新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审定标准进行修订和补充,对工作时间安排作出调整。

现就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一)对原规定予以保留的社会团体的条件作以下补充和调整1.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审定工作中,要参照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社会团体的章程(尤其是章程中有关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审核。

社会团体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2.社会团体自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如投资设立企业法人,或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仍按照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的规定执行。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民发[2000]257号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民发[2000]257号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
正文:
----------------------------------------------------------------------------------------------------------------------------------------------------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
(民发[2000]257号2000年12月5日)
中国文联、中国作协: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部分社团可以免予社团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文联所属的11个文艺家协会可以免予社团登记,即:中国戏曲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家协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作协可以免予社团登记。

三、上述可以免予登记的社团,凡愿意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和参加年检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不愿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不再更换新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已经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和已刻制的印章等应退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四、除上述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外,省级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和省级以下各级文联以及所属文艺家协会都应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结束——。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5.02.03•【文号】民函[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函〔200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3月1日起使用。

民政部二○○五年二月三日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0.12.27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193号
•【施行日期】2010.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19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经2010年12月20日我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章33件,废止的规章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0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2件。

现将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9.12.30•【文号】民社发[1989]59号•【施行日期】198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中有新的规定)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89)59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国务院正式发布,为了做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社团的分类社会团体的种类可根据社团的性质和任务区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等。

学术性社团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

其中又可以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类,具体社团的设立,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

行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包括工业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命名。

这类社团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其中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

具体社团的设立可依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中类标准确定,特殊需要按大类或小类设立者必须经过充分论证。

专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基金会命名。

这类社团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是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

联合性社团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这类社团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

二、关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概念的含义《条例》中所称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所称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立法机关授权而制定并明令发布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由政府部门以法令形式发布的各种法规等。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青民发〔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08—2020—0013青民发〔2020〕110号各市(州)民政局、工商联: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76号)精神,规范我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商会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研究制定了《青海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2020年10月10日青海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商会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厅字〔2018〕30号)和《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76号)等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乡镇、街道商会,是指会员以所在乡镇、街道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自愿发起组建,以该乡镇、街道命名,依法登记的联合类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乡镇、街道商会申请成立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按照条件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推进。

在符合登记条件的前提下,一个乡镇、街道只能成立一个乡镇、街道商会。

第四条乡镇、街道商会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名称+商会”的方式构成。

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商会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国家民政部制发)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国家民政部制发)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国家民政部制发)2008-05-28 16:15 文章来源:经济协作处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 ××××××××××××。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范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范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文本中华人民国民政部制- 3 -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本。

二、此章程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本所涉及的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 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X省X市)第二章业务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围(必须具体、明确):- 3 -(一)X X X X X X X X X X X X;(二)X X X X X X X X X X X X;(三)X X X X X X X X X X X X;(四)X X X X X X X X X X X X;(五)X X X X X X X X X X X X;(六)X X X X X X X X X X X X;(七)X X X X X X X X X X X X;(八)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社会团体章程范本模板

社会团体章程范本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团体全称),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性质描述,如: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等)的(团体成员类型,如: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组成的(团体性质,如: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学会等)。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行业或领域)的发展,维护团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内容)。

第四条本团体的住所:(团体住所详细地址)。

第五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第六条本团体的活动地域:(活动地域范围)。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包括:1. 组织开展(行业或领域)的学术研究、交流与合作;2. 开展(行业或领域)的咨询服务,为成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3. 举办(行业或领域)相关的培训、讲座、研讨会等活动;4. 组织(行业或领域)的评选、表彰和评优活动;5. 编辑出版(行业或领域)的书籍、期刊、资料等;6. 代表(行业或领域)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7. 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会员类型,如: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等)。

第九条会员的资格:1. 承认本团体的章程;2. 拥护本团体的宗旨;3. 符合本团体的业务范围;4. 按规定缴纳会费;5.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1.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2. 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 获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4. 对本团体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5. 请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6.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1.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2.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3.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4.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5. 按规定缴纳会费;6.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本团体的终止事宜;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青发改价格〔2016〕555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清理减少涉企收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青政〔2016〕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台账的通知》(青政办〔2016〕9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8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取缔涉企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下列涉企收费行为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不得收取。

1.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取费用的。

2.无法律法规依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企业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技术机构或事业单位开展各类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认证、审查报告、证明、勘查、测绘等前置服务,并由相关服务单位收取费用的。

3.有关社团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经审核保留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申报费、评审费、评价费、评比费、奖牌证书费等各种收费。

4.有关社团接受委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向被评审者收取的评审费、评定费等各种收费。

5.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强制赞助捐赠等行为。

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的有关问题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安宁ann

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的有关问题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安宁ann
2、会员
须明确各类会员的条件和权利,建议单独列出,一般为单 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明确单位会员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协会的活动。
作为全国性社团,应根据自身的职责考虑会员条件,不是 会员越多越好。因此会员的吸收要有门槛,会员的除名须 更严格。
除名:是否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如果会员是理事 ,有矛盾.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社会团 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 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 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 支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无独立的会员和会费。只能在该社会团体的授权 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 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社会团体所有。
2006年,全美捐赠额达到2950亿美元,占GDP的 2.5%,其中75.5%来自个人,12.4%来自基金会 ,7.8%来自遗赠,4.3%来自私人企业。全美还有 1亿多人作为志愿者参加公益活动,占全国总人 口的1/3。
2、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情况 社会团体:1835个 基金会:165个,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20个 民办非企业单位:47个 分支机构8812多个,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127多个,代表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 会员资格:
(一) 年不交纳会费; (二)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
在本会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职务自动取消。
3、会员(代表)大会 最高权利机构,职权不得下放 职权建议增加: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建设项目监管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建设项目监管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建设项目监管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青民发〔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建设项目监管办法(暂行)》的通知QHFS08-2020-0010青民发〔2020〕87号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民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青海省民政建设项目监管办法(暂行)》已经2020年第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2020年7月15日青海省民政建设项目监管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民政建设项目决策、计划申报、项目监管行为,促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资金计划管理办法》《青海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建设项目,是指民政公共服务领域内的新建、购建、改建、扩建和改造提升项目。

包括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殡葬服务、残疾人福利、婚姻登记服务、社会组织服务以及社会工作等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建设单位是各级民政部门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债券、慈善捐助以及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民政建设项目。

第四条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管理。

事前加强储备、事中规范审核、事后强化监督,明确各管理环节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全面加强民政项目建设管理。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青民宗字〔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06-2020-0001青民宗字〔2020〕37号委属各社会团体,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省民宗委按照《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对《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青民宗字〔2010〕205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已经省民宗委2019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0年4月22日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管理的社会团体的行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民宗委审查同意、并由青海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志,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文化教育、宗教信仰等需要,围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生活、宗教信仰及党和政府的民族宗教工作的需要,并依照社团《章程》开展社会活动。

第五条省民宗委设立社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民宗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组成。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9.24•【字号】青民社〔2019〕81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的通知QHFS08-2019-0003青民社〔2019〕81号各市、州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为健全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经2019年第5次厅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将《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2019年9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的规范第三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四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五章监事会第六章社会团体负责人第七章选举的组织筹备第八章选举方式和程序第九章罢免第十章补选第十一章提前或延期换届第十二章选举的监督第十三章附则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社会团体选举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已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对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三条社会团体选举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按照各自章程自主组织实施。

(三)民主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充分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反映会员的意愿、充分进行酝酿。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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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民办发〔2021〕22号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据示范文本修改章程,强化规则意识,做到依章程办事,按章程要求开展活动,持续提升治理能力,实现规范有序发展。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结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青政办〔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22〕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1日青海省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申请、承办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运会,是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主办,省体育局和市(州)人民政府共同承办,以竞技体育项目为主的全省最高规格的综合性运动会。

第三条申请和举办省运会,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节俭高效、绿色人文的原则,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精心组织。

第四条省运会每四年举办一届,具体日期可由承办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本着有利于培养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有利于推广全民健身活动的原则,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省运会的竞赛项目以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形式举行,原则上60%以上的项目在承办市(州)举行,其他项目可布局到其他市(州)举行。

举办省运会应充分利用现有场馆设施。

确需新建场馆设施的应纳入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充分考虑绿色节能环保和赛后可持续利用等问题。

第六条承办省运会的市(州)经主办方授权可在本届期限(4年)内使用省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第七条承办省运会的市(州)可增设1至2项当地特色体育项目。

第八条申请承办省运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运会比赛和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场地设施和器材等条件,至少达到总体数量要求的60%以上;(二)相应的经费保障、规范的经济秩序和良好的市场开发能力;(三)为省运会办赛人员、参赛人员、新闻记者及有关人员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安全保障和工作条件;(四)符合竞赛组织工作需要的电子信息、网络通讯、电视转播等技术条件;(五)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和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六)具有较高的竞赛组织管理水平和比较丰富的办赛经验;(七)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较为完善,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开展;(八)具有疫情防控等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措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青政办〔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7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4日青海省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做好“六保”工作、落实“六稳”任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按照“从严监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规范收费”的原则,全面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各类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1年3月底前,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目录清单、收费标准清单及收费数据库(简称“两单一库”),开展清理整顿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专项行动,推动整治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内容不合理、收费标准不规范和监管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到2021年底,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市场主体发展环境、发展活力得到进一步优化和激发,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晰、依法自治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制度,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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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青民发〔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QHFS08-2020-0003青民发〔2020〕58号各市、州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青海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试行)》已经2020年第3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2020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三章会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管理和使用第六章党建工作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八章附则青海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试行)说明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青民发〔2019〕81号)等有关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定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依据此范本制定的章程,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五、“〖 〗”内文字为填写说明,“()”内文字为可选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全称)是。

英文名称是,缩写是。

〖社会团体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XXX活动地域相一致,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和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

行业/专业性社团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团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团一般称联合会、促进会等。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组成人员、单位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若正式党员不足3人暂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的条件,应当通过建立联合党支部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团的目的,并与社团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是〖全称,指(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授权的组织〗,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指(省/市/县)民政(厅/局)〗。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

〖载明青海省××市(州)。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二);(三);(…)。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本团体的活动原则:(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本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

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三)本团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本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五)本团体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应当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四)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本团体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

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五)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六)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可自行确定其他权利,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可自行确定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一)申请退会的;(二)不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的;(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团体收回其会员证,书面通知该会员并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年〖一般为3至5年〗,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会员代表数量一般不低于50人。

〗〖社团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本团体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和罢免的,应当在本条中载明。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八)对本团体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日〖不少于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年。

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团体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二);(三);(…)。

第二十四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三)。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设常务理事会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理事人数较少的,可不设常务理事会,无需拟定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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