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龄办关于印发《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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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政策 高龄津贴政策出台

高龄津贴政策 高龄津贴政策出台

【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政策高龄津贴政策出台高龄津贴政策一、高龄补贴数省份对100岁以上的老人都给予100元每月以上的高龄津贴,除天津市外,宁夏规定,90周岁以上城乡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450元;其次是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山东、海南、陕西,均规定给予100岁以上老人每月300元的津贴或营养费。

发放高龄津贴门槛最低的省份为青海和陕西,两地均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

青海规定,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领取高龄津贴,具体标准为70-79周岁,90元/月;陕西则规定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老年人的年龄增大,那发到他手上的补贴金额就越多。

【高龄补贴办理流程】:1、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县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三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2、村(社区)审查。

村、社区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县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上报各镇(乡)。

3、镇(乡)审核。

镇(乡)负责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信息录入,建立老年人高龄津贴信息数据库,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老龄办。

4、县老龄办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镇(乡),由镇(乡)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镇(乡)发放。

县老龄办根据审批情况将津贴划拨到各镇(乡),各镇(乡)实行打卡发放。

二、养老保险补贴这种补贴也是农民可以领取的,领取资格同样是要达到60周岁的。

其中,前几年的养老保险补贴只有60元/月,从2022年起就变成120元/月了。

这两项补贴的增加,能更好地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生活。

三、农村养老金目前国内的农村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金两种。

在农村,只有年龄达到60周岁的老年人,才能够获得养老金。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0〕8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0〕30号)精神,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青民发〔2014〕15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2021年8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贴对象第三章服务项目第四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章购买服务方式和程序第六章支付标准及资金来源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域广、社区居家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指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养老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二章补贴对象第三条具有本省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省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一)年满60周岁的困难老年人1.城乡特殊困难家庭人员。

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青政办[2012]293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青政办[2012]29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7日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起我省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青海省“十二五”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及《青海省“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十一五”期间,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

一是养老服务发展环境逐步改善。

养老服务政策法规日趋健全,初步建立起以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老年人社会福利、老年人社会救助和社会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多元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格局,有力促进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是养老服务机构不断增加。

全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敬老院、老年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院、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光荣院等)已达163个,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拥有床位数5132张。

全省建成5所老年大学,建立各类老年活动室645间。

三是居家养老服务逐步拓展。

在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等主要城市社区兴办“星光老年之家”的基础上,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陆续建成一批街道(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逐步向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方面延伸。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青民发[2016]26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3.07【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6〕26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和《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我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制定了《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办[2005]16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完善优抚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青民发[2010]92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3月7日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基础,大病保障为补充,体现优先优待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2]108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07
【实施日期】2012.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
划的通知
(青政办[2012]10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七日
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O一二年四月)
“十二五”时期(2011年至2015年)是我省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五年。

科学制定和实施好《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青海老龄事业立足新起点,抢抓新机遇,实现新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加快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依据,提出了“十二五”期间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推进全省“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
第一节发展成就。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修改《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5〕71号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修改《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5〕71号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修改《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修改《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5〕71号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民政部令第55号)有关规定,对《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作出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全文重新公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2015年7月14日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加强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和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三无”、“五保”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失独、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八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青政办〔2021〕118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1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目录一、规划背景……………………………………………………………………………………………(6)(一)“十三五”时期主要成就 (6)(二)发展形势 (7)二、总体要求 (9)(一)指导思想 (9)(二)基本原则 (10)(三)发展目标 (11)三、织牢社会保障和兜底性养老服务网络 (12)(一)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作用 (12)(二)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保障 (13)(三)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 (14)(四)加快补齐农牧区养老服务短板 (16)四、扩大普惠养老服务覆盖面 (18)(一)建设普惠养老服务网络 (18)(二)提升专业化养老机构支撑作用 (20)(三)支持各类主体扩大普惠型服务 (22)五、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23)(一)构建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 (23)(二)开展助浴助洁和巡访关爱服务 (24)(三)提升居家服务供给能力 (25)(四)加快发展生活性为老服务业 (26)六、构建健康老龄化支持体系 (27)(一)推动健康老龄化融入健康青海行动 (27)(二)发展老年医疗、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服务 (29)(三)深入推进医养结合 (30)(四)强化老年人疫情防控 (31)七、大力发展银发经济 (32)(一)建立高原特色养老产业项目平台 (32)(二)促进老年用品科技化、智能化升级 (32)(三)推动“互联网+养老服务”发展 (33)(四)有序发展老年人普惠金融服务 (34)八、践行积极老龄观 (34)(一)开发利用老年人力资源 (34)(二)丰富老年人文体休闲生活 (36)九、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 (37)(一)传承弘扬家庭孝老传统美德 (37)(二)推进社会环境适老化改造 (38)(三)建设兼顾老年人需求的智慧社会 (38)(四)培育敬老爱老助老社会风尚 (39)十、增强发展要素支撑体系 (40)(一)推动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 (40)(二)完善用地用房支持政策 (40)(三)强化财政资金和金融保障 (41)(四)扩大为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42)十一、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44)(一)加强行业市场主体行为监管 (44)(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45)(三)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 (46)十二、保障措施…………………………………………………………………………………………(46)(一)加强组织领导 (46)(二)强化组织协调 (46)(三)完善法治保障 (47)(四)加强区域统筹 (47)(五)规划监测评估 (47)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精神,结合省情实际,编制本规划。

青海省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

青海省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

青海省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咱先来说说这青海省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哈,这可是关系到咱青海好多老年人生活的大事儿!就拿我隔壁的王大爷来说吧,他都七十多岁了,身子骨还算硬朗,就是子女都在外地工作,平时就他一个人在家。

有一回,王大爷不小心在家摔了一跤,自己挣扎着半天也起不来。

好在后来有邻居路过听到动静,赶紧把他扶起来,还帮忙联系了医生。

这事儿让大家都心里一紧,也让我们意识到老年人身边真的需要有人照顾和关心。

咱这青海省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啊,那就是要给像王大爷这样的老年人一个坚实的后盾。

比如说,条例里规定了子女对老年人有赡养的义务,不仅要在物质上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还得在精神上关心他们。

可不能说光给俩钱儿就完事儿,得常回家看看,陪老人说说话,解解闷儿。

还有啊,社会也得给老年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

就像坐公交车,老年人能免费乘车,这多好!我有次坐公交就碰到一位大妈,拿着老年卡上车,那脸上洋溢着的笑容,能看出来她心里多暖和。

而且啊,公园里、景区里,好多地方对老年人都有优惠政策,让他们能好好享受生活。

在医疗保障方面,条例也是下了功夫的。

老年人去看病,医院得优先给安排,不能让他们长时间排队等着。

而且,医保政策也对老年人有倾斜,尽量减轻他们治病的负担。

我记得有一回在医院,看到一位大爷拿着医保卡,嘴里念叨着:“现在政策好啊,看病能报销这么多,心里踏实多了。

”再说这社区服务,那也是越来越贴心了。

社区经常组织志愿者去看望孤寡老人,帮着打扫卫生、买买东西啥的。

有个社区还专门开设了老年人活动室,里面有下棋的、打牌的、练书法的,老人们聚在一起,热热闹闹的,可开心了。

不过,这条例的实施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比如说,有些子女工作实在太忙,没办法经常陪在老人身边,这就需要社区和其他社会力量多帮帮忙。

还有啊,一些商家为了赚钱,对老年人的优惠政策执行得不太到位,这都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但总的来说,这青海省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是实实在在为老年人着想的。

青海老龄化相关政策

青海老龄化相关政策

青海老龄化相关政策1. 引言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对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和社会支持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青海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一个老龄化严重的省份,积极出台各项老龄化相关政策,以应对老龄化的挑战,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和福祉。

本文将围绕青海老龄化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介绍。

2. 老龄化问题在青海的现状青海是中国西部地区的一个省份,也是中国老龄化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之一。

根据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青海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了14%,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青海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给社会带来了许多挑战,包括养老服务需求的增加、医疗资源的压力等。

针对这些问题,青海积极出台了一系列的老龄化相关政策,以应对老龄化带来的挑战。

3. 青海老龄化相关政策的内容3.1 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青海注重建设养老保障体系,努力提高老年人的基本养老保障水平。

省级政府出台了《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人护理机构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目标。

青海还建立了老年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政府和个人共同支付的方式,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3.2 医疗保障政策随着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长。

为了解决老年人就医难的问题,青海出台了一系列的医疗保障政策。

其中包括建立老年人门诊绿色通道,提供便捷的就医服务;增加老年人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报销比例,降低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推动建设老年人专属的医疗机构和康复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医疗和康复服务。

3.3 促进老年人就业创业青海重视老年人的就业和创业问题,积极推动老年人的就业创业政策。

青海在产业扶贫、农村电商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经济生活。

同时,青海还建立了老年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和培训中心,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和指导,帮助老年人增加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3.4 促进老年人健康照护服务青海注重老年人健康照护服务,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青民发〔2020〕127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QHFS08-2020-0017青民发〔2020〕127号各市、州民政局: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建设养老机构自愿参与、评定程序规范、标准尺度一致、评定结果互认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根据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137号)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0﹞30号)精神,结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GB/T37276-2018),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星级评定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2020年10月30日青海省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星级评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建设养老机构自愿参与、评定程序规范、标准尺度一致、评定结果互认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GB/T37276-2018)和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0﹞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且运行一年以上的各类养老机构(含特困供养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托老所(站)和村级互助幸福院(老年之家)等养老机构和设施。

第三条评定原则(一)依据国标、分级实施。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青民发〔2020〕126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QHFS08-2020-0016青民发〔2020〕126号各市、州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0﹞30号)相关要求,参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省民政厅制定《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2020年10月30日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第一条评估目的。

为规范我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0﹞30号)要求,参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对象。

我省辖区内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或照护服务政策待遇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他主动提出申请的需要评估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重点评估对象是因伤病、残疾、衰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持有明确医学诊断证明、经治疗六个月(含)以上仍不能生活自理的人员。

第三条评估机构。

在我省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或在相关机构内部设置的独立评估部门,经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并向全省公布机构名单,供各地选择。

各地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评估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机构服务质量、群众评价、考核评估等情况,建立评估机构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评估机构资质。

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企业、事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资质。

青海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龄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5.08.05•【字号】青民发〔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5〕78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为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化解养老机构和居家老年人意外风险,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现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龄办青海保监局2015年8月5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化解养老机构和居家老年人意外风险,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居家或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给予相应赔偿的一种保险。

第三条政府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予适当保费补贴,引导和鼓励老年人家庭或养老机构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有效化解意外风险。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青政办〔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青政办〔2024〕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31日青海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深入落实省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以打造高原特色养老服务青海样板为主线,努力在推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二)发展目标。

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责,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加快建设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普惠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

到2026年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县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有率达到100%,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70%,乡镇街道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0%,全面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具有高原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青海样板。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理论武装提高思想行动。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青财社字〔2020〕1833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20〕1833号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我省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我省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生态保护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青政办〔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5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6日青海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为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全程监管(一)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引导其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

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安全隐患;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风险监测;会同卫生健康、医保、药监等部门强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服务安全、采购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7•【字号】青政办[2012]108号•【施行日期】201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2]10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七日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O一二年四月)序言“十二五”时期(2011年至2015年)是我省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五年。

科学制定和实施好《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青海老龄事业立足新起点,抢抓新机遇,实现新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加快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依据,提出了“十二五”期间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推进全省“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第一节发展成就“十一五”时期,青海省老龄工作积极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认真执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全国老龄委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老龄事业迈上新台阶,取得了可喜成绩。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青民发〔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08-2020-0005青民发〔2020〕71号各市(州)民政局,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16日省民政厅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至县级民政局)青海省民政厅2020年6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数据采集、审核和编制第三章数据质量控制和责任第四章民政统计代码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六章统计人员的管理第七章附则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组织全省民政事业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服务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民政统计工作全面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青海省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青海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民政统计工作坚持统一性、独立性的原则、严守统计资料保密规定,依法履职、诚信规范,确保民政统计职责全面履行。

第三条青海民政统计工作主要职责:采集民政各项业务基本情况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科学决策和进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民政信息服务,为民政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实行全面系统地检查、监督和预警。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明确规划财务处(科)室作为民政统计综合管理机构。

第五条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首席统计员制度,确定一名首席统计员,若干名辅助统计员。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青民发[2015]120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5.11.04【实施日期】2015.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发〔2015〕120号)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令)、《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民政部第50号令)我厅修订了《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11月3日第10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4日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民政部颁发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省级民政部门主管全省伤残抚恤工作,负责伤残抚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残疾评定和管理的对象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4•【字号】青政办[2010]218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21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的意见(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九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精神,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人的关心,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就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从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逐步改善高龄老人生活、健康条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切实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

(二)基本原则1坚持分类分档、量力而行的原则,从老年人实际情况出发,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主导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3坚持合理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高龄补贴必须严格执行发放程序和标准,真正做到公平合理。

二、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高龄补贴发放范围为80岁以上(含80岁)、持有本省户口的高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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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龄办关于印发《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05.25
•【字号】青发改价格〔2015〕323号
•【施行日期】2015.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关于印发《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5〕54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龄补贴管理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老龄办对《青海省高龄补贴发放办法(试行)》(青民发〔2010〕328号)进行了修订,并拟定了《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
办法》,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老龄办
2015年5月25日
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省高龄补贴管理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2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高龄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青政办〔2012〕242号)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
第二条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在不同年龄段享受相应标准的高龄补贴。

第三条省上建立高龄补贴标准调整机制,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程度,对高龄补
贴标准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后的高龄补贴标准。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当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

第三章申报流程
第四条凡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的高龄老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青海省高龄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即将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的老年人,可以在年满70周岁的上年度9月10日至12月10日按相关程序,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除按前款规定外,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因户籍所在地小区拆迁、社区装修或未成立村(居)民委员会等原因,申请人(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老年人信息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或手工录入到“青海省老龄信息管理系统”中,签署核实意见加盖公章,并上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未安装电脑的村(居)民委员会,直接将申请人相关纸质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将老
年人信息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或手工录入到“青海省老龄信息管理系统”中。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或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上报给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办结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青海省高龄补贴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备案。

第九条已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应在每年9月10日至12月10日,由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重新登记核实、备案。

委托他人办理重新登记核实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第四章资金筹集与发放
第十条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30%,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承担70%。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列入省对下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计入各地补助基数。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应按《青海省省对下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办法》(青财社字〔2014〕2121号)规定,将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

第十二条年度全省高龄补贴资金预算表以本年1月10日老龄信息管理系统中最终审核通过的高龄老人信息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高龄补贴的发放按照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审批,市(州)民政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把关,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行委)民政、财政部门按季度通过银行卡方式进行社会化发放。

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地区,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发放。

第十五条享受高龄补贴待遇的老年人户籍在省内迁移的,应在6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高龄补贴发放变更手续。

户籍迁出当季度的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季度起由迁入地发放。

高龄老人长期居
住外地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方式。

高龄老人死亡或户籍迁至外省的,其近亲属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通报其死亡或迁出消息,凭死亡或迁出证明由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手续,高龄老人死亡或户籍迁至外省的次月停止发放高龄补贴。

第十六条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自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计发补贴,自核准的当季度起开始发放补贴。

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高龄补贴申请的,自提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补贴。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补贴待遇的高龄老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每季度复审一次,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不多发。

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高龄补贴审批和发放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20日前将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各县(市、区、行
委)民政部门每月25日前将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情况汇总后,制定下一月的发放计划,同时,将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市(州)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张贴通知、小区广播、报纸公告等多种方式,公布高龄补贴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等,确保辖区内每一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面了解政策,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及时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对享受高龄补贴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提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补贴的,由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依法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

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一经发现,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高龄补贴发放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负责解释。

《青海省高龄补贴发放办法(试行)》(青民发〔2010〕3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青海省高龄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2:
高龄老人信息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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