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公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发[2013]125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11.26【实施日期】2013.11.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3〕125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青政〔2012〕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改若干重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3〕212号)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建立考核制度”及“制定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估办法”的要求,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青海保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2013年11月26日附件: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考核办法(试行)(2013年11月15日)为促进全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根据《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暂行)》等相关规定及委托服务协议,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全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考核工作由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青海保监局等单位组成省考核组共同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1.10•【字号】青人社厅办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工伤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发〔2020〕4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提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们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此规程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0年1月10日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全面推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下简称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劳鉴办)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具体工作,办理鉴定申请受理、组织专家鉴定、作出鉴定结论、管理鉴定档案、业务培训与交流等工作,并定期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省劳鉴办负责指导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办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市(州)劳鉴办作出的初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工作。
市(州)劳鉴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工作。
市(州)劳鉴办可委托县(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受理和送达工作。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青海省委员会,青海省人事厅•【公布日期】•【字号】青人发[2002]3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发[2002]38号)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局,省级各单位人事(干部)处:针对当前公务员制度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管理,加快我省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现就我省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录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录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职位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一律实行考试录用,严格遵循“凡进必考”的原则,凡未按规定擅自录用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为强化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录工作,今后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录要实行全省统考,要进一步改革考试办法,完善考试内容。
各州、地、市,省级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计划统一组织安排考试工作。
省级各部门的录用考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合格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分别办理录用手续。
各州、地、市及其以下机关的录用考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定考试内容,提供试卷,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州、地、市组织实施,并由各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核批复后,由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办理录用手续。
根据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人发[2000]130号)精神,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组织实施并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各州、地、市不得自行组织录用考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函[2015]472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发布日期】2015.08.21【实施日期】2015.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472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牧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局,各有关企业、有关培训机构:为切实做好全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评,进一步增强培训实施和考核监督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培训质量效益,现将《青海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2015年8月21日青海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质量监督管理,提升培训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意见》(青政办〔2011〕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省政府统筹规范管理的一产和二三产业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
第三条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核按照省政府统筹规范管理的要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农牧、财政、扶贫开发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承担(接)政府补贴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的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及有关企业应按照要求,接受、配合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青政办[2002]91号•【施行日期】200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91号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为了切实加快省直事业单位改革进程,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就改革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省直事业单位总体上按财政供养人员即全额补助和差额补助单位实有人数的10%实施精简。
精简基数以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冻结机构编制和严格控制人员调入问题的通知》(青编办发[2002]06号)下发之月在册人数为准,空编予以收回。
各单位在确定具体精简比例时,要根据改革的要求,必须如实精简,不搞简单匡算,不搞一刀切。
二、省直系统凡使用事业编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已实现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印刷厂、宾馆、招待所、影剧院等),应于2002年9月30日前转为企业或并入企业,注销事业法人,注册企业法人,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施改制。
为了规范管理,今后不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性质为事业的,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管理;性质为企业的,按国家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三、省直系统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价格鉴证、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机构,尚未完成脱钩改制的,应按国务院和我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的要求,限时完成;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类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参照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相关规定,于2002年6月30日前与主管(挂靠)部门脱钩,改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组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青政办[2014]166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6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信访局、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监狱管理局、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3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加强省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增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分解、审核工作职能;加强省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值班值守和应急协调指导职能;加强省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职能;加强公文审核管理工作,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涉密文件和涉密事项的保密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日常工作的综合服务工作。
承办省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和领导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办理各类公文的受理、拟办、运转、印发、报备、归档、清理工作。
承办省政府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和会议研究事宜、决定事项的记录、纪要以及部署落实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发[2015]89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15.07.02【实施日期】2015.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总工会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15〕8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局、教育局、工会,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75号)和《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5号)精神,促进行业企业更好发挥技能人才培养主体的作用,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现就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我省未就业劳动力和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素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我省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源发展步伐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内在要求;是促进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现实需要。
加强技能人才的培养,对于我省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农牧民增收,富民强省、改善民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87号)要求,我厅结合青海实际,制定了《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工作成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0月18日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合理配置,更好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目标,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以下简称《条例》)为主线,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扎实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治理工作,通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健全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系列措施,进一步巩固市场秩序整治成效,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市场运行平稳有序、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人力资源高效配置,为我省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和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更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
各市(州)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通过“人社通APP”,政府门户网站,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让人力资源市场法治理念、法规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依法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权利义务和行为。
青海省禁毒条例
青海省禁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青海省禁毒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6日青海省禁毒条例(202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三章毒品管制第四章戒毒管理与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禁毒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坚持教育和惩治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禁毒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等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组织编制禁毒工作规划、督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禁毒工作任务、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禁毒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青人社厅函〔2023〕214号•【施行日期】202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3〕214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各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快人才自主培养,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掌握先进技术,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创新能力,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关于印发2023年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任务计划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临聘专业技术人员)、中央驻青单位、民办机构、驻军幼儿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全省卫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完成培训、审验等工作。
二、培训内容及学时(一)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
(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在年内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获得的继续教育学时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
三、培训方式公需科目采取线上培训方式开展,学员登录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自主学习。
专业科目采取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课堂讲授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形式开展。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和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求,参加由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或由本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的线上线下专业课程培训。
四、培训机构根据2023年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检查评估结果,青海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6家单位继续面向全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青海拉面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青海拉面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青海拉面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支持青海拉面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2019年4月24日支持青海拉面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促进“青海拉面”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鼓励拉面企业大力开拓市场,做大做强,支持和引导我省劳动力积极从事拉面经营,鼓励拉面产业从业人员返乡创业,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拉面产业带动就业创业的示范引领作用,为“青海拉面”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环境,结合《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青海拉面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7〕41号)《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高组织化程度促进转移就业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573号)等文件,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拉面产业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各地要大力支持“青海拉面”产业发展,积极鼓励劳动者开办拉面店或从事相关物流配送、原辅料生产等行业,按规定对在省内、省外依法登记注册的我省户籍创业者,兑现补贴政策。
(一)首次创业补贴。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以及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省内自主创业开办拉面店或从事相关物流配送、原辅料生产等,或在省外开办拉面店,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提高培训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提高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青人社厅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提高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3〕73号)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暨2013年培训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3〕146号),进一步支持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提升综合素质、增强竞争能力,通过应聘招考实现就业,现就做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能力提高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的基本原则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能力提高培训,要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部门监督、学员自愿” 的原则,以市场就业为导向,以提高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应聘招考能力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当地应聘招考实际,突出培训的实效性。
二、培训的对象和范围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能力提高培训的对象和范围是:在省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未就业实名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
三、培训的内容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适应市场机制就业观念的宣教;应聘招考的一般基本常识及注意事项;各类用人单位应聘招考前向社会公布的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基本知识等专项考试范围内的常识。
具体培训内容由培训机构结合招聘招考的实际进行充实,培训内容在培训前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培训的组织管理(一)培训纳入省级重点培训项目管理。
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能力提高培训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49号)的各项政策规定,纳入二、三产技能培训范围,比照劳动预备制培训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青海省科技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青海省科技厅、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创新争先奖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函[2017]174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20【实施日期】2017.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青海省科技厅、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创新争先奖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7〕17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协、科技局,省科协所属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各企业科协、省属各出资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评选全国创新争先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47号)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在全国开展“全国创新争先奖”评选活动,将表彰奖励积极投身创新争先行动,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伟大进程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和集体。
为做好我省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彰范围及推荐名额先进个人:奖励一线在职、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颁发全国创新争先奖状,对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颁发全国创新争先奖章。
先进集体:奖励科技工作者团队,颁发全国科技创先奖牌。
我省推荐名额为:奖状候选人8名、奖章候选人4名、奖牌候选团队2个。
本次评选工作将在各单位、机构推荐的基础上,实行差额评选,请各地区、各有关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候选对象。
二、评选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热爱祖国,作风廉洁,遵纪守法,具有良好学风,恪守科学道德。
(二)科技工作者或团队应于5年内在以下任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1、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重大装备和工程攻关方面,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辟新方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或国家安全重大挑战作出重大贡献。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29•【字号】青人社厅函[2014]478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4〕47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定于2014年9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用工、强迫劳动、违法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及目标清理无合法证照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全省建筑、公路、铁路、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劳动用工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工资拖欠、欠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大对中小企业、非公企业的劳动用工年度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工作时间、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障等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一)检查对象:建筑、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餐饮业、加工业,重点打击无证、无照、非法施工、使用童工等行为。
(二)检查内容:一是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采矿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二是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安全生产、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三是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顾延生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社会科学院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顾延生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社会科学院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1【案件字号】(2020)青01行终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爱萍祁小芹丁笑曦【审理法官】金爱萍祁小芹丁笑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顾延生;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社会科学院【当事人】顾延生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社会科学院【当事人-个人】顾延生【当事人-公司】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社会科学院【代理律师/律所】杨永顺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永顺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永顺【代理律所】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顾延生【被告】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社会科学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可诉性不可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行政行为根本不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九、十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06•【字号】青政办[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六日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意见为提高劳动者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效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缓解就业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省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是我国劳动力资源开发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培训与就业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低素质劳动者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或就业岗位,将直接影响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影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认真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按照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的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为劳动者和企业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就业准入控制。
2、按照统一制度、全面推行、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当前本地区经济增长、经济结构调整和主导产业对大批适用技术技能人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培训与技能鉴定系统,为劳动力市场主体双方提供职业资格认定服务,促进高级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的成长。
中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十三届省委第七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中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十三届省委第七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十三届省委第七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根据省委统一部署,2020年4月8日至7月9日,省委第三巡视组对中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开展了常规巡视。
2020年8月31日,省委巡视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反馈了巡视意见。
按照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视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巡视整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省人社厅党组坚决扛起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政治责任,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行动、最严格的纪律、最务实的作风做好巡视整改的“后半篇文章”,确保了巡视整改任务的完成。
(一)党组重视,落实责任,带动全厅深化整改。
厅党组坚持走在前、作表率,先后组织召开8次厅党组(扩大)会议,认真对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纪委监委和巡视组整改要求,研究部署巡视整改工作,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厅党组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事项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
各党组成员主动认领责任,既带头抓实自身承担的整改任务,又牵头负责分管领域整改工作,持续加压加力,铆紧责任链条,确保整改责任传导到位。
各基层党组织思想重视,认真落实厅党组决策要求,积极推动各项整改任务落地落实。
(二)压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整改扎实有序。
在认真学习领会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厅党组研究制定了《省委第三巡视组巡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建立了涵盖巡视反馈全部问题的整改工作台账,明确了整改责任和时限要求。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禁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禁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青政办函[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禁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青政办函[2008]13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对青海省禁毒委员会组成人员做适当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徐福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主任:徐连生省政府副秘书长何再贵省公安厅厅长李东平省委政法委副书记高玉峰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任三动省公安厅副厅长委员:沈传立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宋景涛省经委副巡视员文化堂省民委副主任高海宾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军省国家安全厅副厅长景占荣省民政厅副厅长石乐生省司法厅副厅长程丽华省财政厅副厅长都茂庭省农牧厅副巡视员汪京萍省商务厅副厅长冯兴禄省文化厅副厅长张海明省卫生厅副厅长高大伟省广电局副局长达建宁省工商局副局长党晓勇省林业局副局长张晓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刘丰西宁海关关长丁志武省法院副院长多旦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祁建青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孟保成武警青海总队副总队长刘华芳省总工会副主席XXX立团省委副书记马海莉省妇联主席李力青藏铁路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程珠祖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总经理青海省禁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省公安厅承担。
今后,青海省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省公安厅审核后,报青海省禁毒委员会主任审批。
二○○八年六月二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8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8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青人社厅发〔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提高2018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8〕42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巩固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报请省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筹资标准(一)基本医保筹资标准。
将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7年680元的基础上统一提高96元,达到776元。
即:个人缴费人均提高56元,达到210元;财政补助人均提高40元,达到56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56元,省级财政补助157元,市(州)县财政补助53元。
(二)大病医保筹资标准。
将全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人均60元调整提高到80元,从基本医保筹资基金中划转。
二、个人缴费有关规定2018年个人缴费未达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个人缴费差额部分统一于2019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进行补缴,补缴部分单独列账。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宣传工作。
进一步加大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运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新媒体,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各项医保政策,让群众了解、理解、懂得政策,正确引导群众预期。
(二)落实财政补助。
各市州、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确定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正常兑付。
(三)抓好参保缴费。
各市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个人参保缴费工作,力争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应保尽保,基金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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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
保障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禁毒
【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函[2015]53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5.09.14
【实施日期】201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5〕533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州)禁毒办、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感。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市(州)禁毒办、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认真做好
本地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领导要对此项工作重点给予关注和支持。
注重提升各级就业、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和相关部门服务窗口为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