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聋职业病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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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音聋是一种由于长期暴露在高强度噪音环境中而导致的职业病,其对人体听
觉系统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准确鉴定噪音聋,制定了一系列的鉴定标准,以便对患者进行科学评估和诊断。

下面将介绍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噪音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噪音暴露史,二是听力损失情况。

噪音暴露史是指患者在工作和生活中长期接触高强度噪音的情况,通常通过工作史和生活环境来进行调查和记录。

而听力损失情况则是通过听力测试和听觉功能检查来评估患者的听力水平,包括听力损失的程度和频率范围等。

其次,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相关规定,噪音聋的诊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患者有长期暴露于85分贝以上的噪音环境,且听力损失符合特定的标准。

在进行
职业病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噪音暴露史和听力损失情况,以确定是否符合噪音聋的诊断标准。

此外,噪音聋的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到个体差异和职业暴露情况的复杂性。


同人群对噪音的耐受能力有所不同,而不同的职业环境也会对噪音聋的发生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噪音聋的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个体特点和职业暴露情况,以避免误诊和漏诊的情况发生。

总的来说,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是根据患者的噪音暴露史和听力损失情况来
进行评估和诊断的。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个体差异和职业暴露情况,以确保对患者的科学评估和诊断。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加对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的了解,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精编版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精编版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 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诊断原则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一般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鉴定标准参考范例:
1. 噪声暴露史:患者必须有长期或慢性噪声暴露史,通常要求连续或累计暴露超过一定的时间,如五年以上。

2. 听力损失:受噪声聋影响的听力损失必须符合一定程度的要求。

常用的评价指标是纯音听力平均值(PTA)在中频
(500Hz、1000Hz、2000Hz)上超过一定的阈值,如PTA超过40dB。

3. 职业联系:患者必须能够证明其听力损失与职业噪声暴露有一定的联系。

这可以通过工作岗位和暴露程度的详细记录以及工作场所噪声水平的测量来证明。

4. 相关检查:除了纯音听力检查,还可以进行其他辅助检查,如耳鸣检查、听神经电图、听觉诱发电位等,以进一步确认噪声聋的诊断。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具体的标准应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来确定。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诊断原则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职业病耳聋鉴定标准

职业病耳聋鉴定标准

职业病耳聋鉴定标准
职业病耳聋鉴定标准
第一、鉴定原则
职业病耳聋的诊断标准是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进性听
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检查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第二、诊断及诊断分级
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者,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
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0 Hz,1000 Hz,2000 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1、轻度噪声聋:25dB-40dB(HL)。

2、中度噪声聋:40dB-55dB(HL)。

3、重度噪声聋:≥56Db(HL)
4、噪声聋:71-90dB
第三、职业病耳聋鉴定需要的材料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应提交申请书、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
的职业史证明等。

职业史证明的内容应从开始接触噪声作业的时间算起,尽可
能包括工种、工龄、接触噪声方式或操作特点、每日或每月的接触时间、是否
连续接触噪声、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降噪设施及其效果、历年作业场所噪声
检测数据、个体防护等。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
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对象分级。 ——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修订,只分轻
度、中度、重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 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性噪声所致劳动者 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 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双耳高频平均听阈:
dB(HL)= [左耳(3000+4000+6000)+右耳(3000+4000+6000)]/6
附录A
单耳语频平均听阈:
dB(HL)= 单耳(500Hz+1000Hz+2000Hz)/3
职业性听力保护纯音电测听检查记录表 体检序号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 年 月(年龄 ) 工种
附录A
A.3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 音听阈测试结果为依据,纯音听阈 重复性测试结果各频率阈值偏差 ≤10dB,听力损失应符合噪声性听 力损失的特点。
附录A
A.4 鉴于职业性听力损失有暂时性 阈移,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 12~48h后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 若筛选测听结果已达观察对象或噪 声聋水平,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 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 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 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出重点设施和作业、重点危害因素、重点接 触人群,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减少 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 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般分为物理因素、化学因 素、生物因素,在作业场所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有:

噪声聋诊断标准

噪声聋诊断标准

噪声聋诊断标准噪声聋的诊断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听力检测。

1.1 纯音听力测定。

通过纯音听力测定,可以评估受检者在不同频率下的听力水平,以确定是否存在听力损失。

根据国际标准ISO 8253-1的规定,应在500Hz、1000Hz、2000Hz、4000Hz和8000Hz五个频率下进行测定,分别记录受检者的听力阈值。

1.2 语音识别测定。

通过语音识别测定,可以评估受检者在正常交流环境下的听力水平,以确定是否存在听力损失对语音理解的影响。

应选用标准语音材料进行测试,如中文单音节词、双音节词、短语等,记录受检者的正确识别率。

二、听觉脑干反应(ABR)检测。

听觉脑干反应是一种通过电生理方法检测听觉通路功能的技术。

通过记录受检者听觉刺激后在脑干神经元产生的电位反应,可以评估受检者的听觉通路是否存在异常。

ABR检测对于婴幼儿、特殊人群和难以配合的患者具有重要意义。

三、听觉门槛测定。

通过听觉门槛测定,可以评估受检者在不同频率下的听觉门槛水平,以确定是否存在听觉门槛提高。

应在500Hz、1000Hz、2000Hz、4000Hz和8000Hz五个频率下进行测定,记录受检者的听觉门槛。

四、听觉诱发电位(AEP)检测。

听觉诱发电位是一种通过电生理方法检测听觉通路功能的技术。

通过记录受检者听觉刺激后在大脑皮层产生的电位反应,可以评估受检者的听觉通路是否存在异常。

AEP检测对于评估听觉通路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五、临床症状和病史。

除以上实验室检测手段外,还应结合受检者的临床症状和病史进行综合分析。

包括听力下降、听力恢复时间、听力损失程度、听力损失类型等方面的信息。

综上所述,噪声聋的诊断标准应包括听力检测、听觉脑干反应(ABR)检测、听觉门槛测定、听觉诱发电位(AEP)检测以及临床症状和病史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综合分析这些信息,可以准确判断受检者是否患有噪声聋,并为后续的治疗和康复提供重要依据。

希望相关医疗工作者和研究人员能够加强对噪声聋诊断标准的研究和推广,为预防和治疗噪声聋做出更大的贡献。

噪音职业病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噪音职业病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噪⾳职业病鉴定标准是怎样的10级:双⽿听⼒损失⼤于26db,或者⼀⽿⼤于56db,即为10级(最轻)。

9级:双⽿听⼒损失≥31db或⼀⽿损失≥71db;8级:双⽿听⼒损失≥41db或⼀⽿≥91db;7级:双⽿听⼒损失≥56db;6级:双⽿听⼒损失≥71db;5级:双⽿听⼒损失≥81 db;4级:双⽿听⼒损失≥91db。

在⽣活当中,⼤家在⼯作的时候肯定⾯临的⼯作环境都是不⼀样的,某些情况下,如果⾃⼰的⼯作环境每天充满了⼤量的噪⾳的话,那么时间长的话肯定会对职⼯本⼈的听⼒造成⼀定的影响,甚⾄有可能会感染噪⾳。

下⾯⼩编就为⼤家介绍⼀下,噪⾳标准是怎样的?⼀、噪⾳职业病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听⼒的职业病鉴定等级是按照损失的听⼒鉴定的。

10级:双⽿听⼒损失⼤于26db,或者⼀⽿⼤于56db,即为10级(最轻)。

9级:双⽿听⼒损失≥31db或⼀⽿损失≥71db;8级:双⽿听⼒损失≥41db或⼀⽿≥91db;7级:双⽿听⼒损失≥56db;6级:双⽿听⼒损失≥71db;5级:双⽿听⼒损失≥81 db;4级:双⽿听⼒损失≥91db。

⼆、申请职业性噪声聋诊断需要的材料有什么?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交申请书、本⼈健康损害证明、⽤⼈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等。

职业史证明的内容应从开始接触噪声作业的时间算起,尽可能包括⼯种、、接触噪声⽅式或操作特点、每⽇或每⽉的接触时间、是否连续接触噪声、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降噪设施及其效果、历年作业场所噪声检测数据、个体防护等。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怎么办?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单位不提供⼯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述、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针对噪声暴露与听力损失之间 的关系,研究方法和手段不断 丰富和完善。
研究成果
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病机制逐渐明确,包括噪声暴露对毛细胞、耳蜗神经元等听力结 构的影响。
针对职业性噪声聋的预防措施和干预手段不断涌现,如采用防噪耳塞、加强工人的 听力保护意识等。
针对职业性噪声聋的治疗方法也在不断探索中,如药物治疗、听力辅助器具等。
针对高噪声岗位,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岗位操作规 程,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减少噪声暴露。
国际相关标准与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ILO)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ILO制定的关于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为各国制定相关标准提供了参考。
欧盟职业卫生与安全指令
欧盟发布的关于职业卫生与安全的综合性指令,其中包含了噪声暴露的限制和预防措施。
改善工作环境
优化工作场所布局
01
合理安排工作场所布局,减少噪声传播和干扰。
加强通风和换气
02
保证工作场所空气流通,减少因长时间处于高噪声环境而引起
的身体不适。
提供休息和放松场所
03
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休息和放松的场所,让员工在工作间隙有
机会放松身心。
04
职业性噪声聋治疗与康 复
药物治疗
药物治疗
激素治疗
针对噪声聋的药物治疗主要是针对听力损 伤的病理生理机制,包括改善微循环、营 养神经、细胞赋活及激素类等药物。
激素类药物如糖皮质激素,可以减轻内耳 的炎症和水肿,缓解听力损伤。
神经营养药物
其他药物
如维生素B1、B6、B12等,可以营养神经 ,促进听神经修复。
如血管扩张剂、抗氧化剂等,可以改善内 耳微循环,缓解听力损伤。
针灸治疗
针灸治疗可以刺激穴位,调节神 经功能,缓解听力损伤。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及检查费用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及检查费用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及检查费⽤ 1.诊断检查: 1.1.诊断要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应以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标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13226-2007)为依据。

其要点是: 1.1.1.有明确噪声作业史,即在超过GB22-2002所规定的⼯作场所噪声声级卫⽣限值的⼯作⼈员;1.1.2.噪声作业⼯龄不低于3年; 1.1.3.纯⾳听阈测试为感⾳神经性聋,听⼒损失呈双⽿对称性⾼频下降,诊断期间的多次纯⾳听阈测试结果各频率听阈变化≤10dBHL; 1.1.4.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资料、现场卫⽣学调查,并可排除中⽿、内⽿等病因所致听⼒损失; 1.1.5.双⽿⾼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为观察对象; 1.2.诊断分级以较好⽿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作为分级标准,即: 1.2.1.观察对象:双⽿⾼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但本期病情尚未被纳⼊法定职业病范畴。

1.2.2.轻度聋:平均听阈26~40dBHL。

1.2.3.中度聋:平均昕阈41~55dBHL。

1.2.4.重度聋:平均听阈≥56dBHL。

1.3.临床听⼒学检查:噪声性聋虽有其典型的听⼒学表现,但在诊断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对纯⾳听阈测试不配合或配合⽋佳的患者,或病⼈同时患有其他⽿部疾患,使诊断者对测听结果的真实性有怀‘疑。

此时则需要进⾏各种客观的听⼒学检查,以确定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并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听⼒损失。

⽬前临床最为常⽤的主、客观听⼒学检查主要有如下⼏种: 1.3.1.纯⾳听阈测试纯⾳听阈测试是⽤以了解听敏度,并对听⼒损失进⾏定性和定量的主观⾏为测试。

它可靠、重复性好,具有良好的频率特异性,但由于是主观⾏为测听,需要受试者对声刺激信号作出真实的⾏为反应,因此检查会受到受试者反应动机和反应能⼒等⾮听觉性因素的影响。

职业病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病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病噪声聋诊断标准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诊断标准:
1. 职业暴露史:患者必须有明确的职业暴露史,即长期或频繁接触噪声环境。

2. 听力损失:听力损失的程度和范围是诊断噪声聋的重要依据。

听力损失通常在噪声暴露后的一段时间内逐渐发展,早期可能表现为高频听力损失,随着病情的发展,可能会影响到语言频率的听力。

3. 听力测试:听力测试是诊断噪声聋的主要手段。

常用的听力测试包括纯音测听、言语测听等。

4. 排除其他原因:在诊断噪声聋时,还需要排除其他可能导致听力损失的原因,如耳部疾病、药物性耳聋、老年性耳聋等。

5. 职业病鉴定:如果患者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且其听力损失与职业暴露有关,那么可以诊断为职业病噪声聋。

需要注意的是,噪声聋的诊断需要由专业的医生进行,患者不能自行判断和诊断。

同时,预防噪声聋也非常重要,应尽量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噪声暴露,并定期进行听力检查。

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详解

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详解

目录•1拼音•2前言•3 1 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 3 诊断原则•6 4 诊断分级•7 5 处理原则•8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9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1拼音GBZ 49—2014 zhí yè xìng zào shēng lóng de zhěn duànICS 13.100C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 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
2020/6/4
2020/6/4
2020/6/4
2020/6/4
2020/6/4
2020/6/4
2020/6/4
体检结果评价
• 结果 听力图描述、耳科疾病、高血压、 器质性心脏疾病等
• 结论 是否职业禁忌、疑似职业听力损伤 • 处理意见 是否调离、是否从事原工作,
提请职业病诊断等。
2020/6/4
• 纯音听阈是受试耳对测试频率的纯音恰能听到的最轻 的声音, 按GB 7583-87规定:某人的听阈是指在规定 条件下,以一规定的声信号在多次重复试验中, 有一半 以上的次数能确切地引起听觉的最小声压级。
2020/6/4
暂时性听阈位移(temporary threshold shift,TTS) • 接触噪声后在听觉疲劳的基础上产生,当与声源脱离
2020/6/4
2020/6/4
噪声作业依据
• 其确定的依据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971年公布了 0~45年间连续噪声A声级与听力损害的危险率关系表 (ISO-R1999),该研究标准表明环境噪声≤80 dB(A ),其危险率为0%,而85 dB(A)组,开始出现听力 损害危险率增加,5年内为1%。
2020/6/4
年龄性别修正
• 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确定职业性 噪声聋时,应考虑年龄因素,按GB7582 耳科正常人 (18~70岁)听阈级偏差的中 值(50%)进行修正。
• 性别校正 (男>女)
2020/6/4
被测听人员确定
•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职 业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 岗后及应急性职业健康体检。作为噪声 职业危害,同样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 、离岗后及应急性职业健康体检。噪声 作业按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每年工作50 周(每天8小时工作每周5天)的平均等 效连续噪声级≥85dB(A)来确定。

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目录∙ 1 拼音∙ 2 前言∙ 3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 诊断原则∙ 6 4 诊断分级∙7 5 处理原则∙8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9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1 拼音GBZ 49—2014 zhí yè xìng zào shēng lóng de zhěn duànICS 13.100C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 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得剂量—效应关系;――对观察对象得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对职业性噪声聋得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得附录A就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得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得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得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得爆震聋得诊断及处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标准得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得条款、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

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得基准零级GB/T7341 听力计GB/T7582声学听阈与年龄与性别得统计分布GB/T7583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与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诊断原则根据明确得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得听力损失或耳鸣得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与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她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的剂量—效应关系;――对观察对象的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

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噪声聋的职业病诊断标准

噪声聋的职业病诊断标准

噪声聋的职业病诊断标准
一、职业史
诊断噪声聋,应首先询问患者的职业史,包括职业噪声暴露史、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噪声强度及频率等。

如果职业噪声暴露持续时间较长、强度较大、频率较高,则患噪声聋的可能性较大。

二、临床症状
1. 听觉系统症状:噪声聋患者主要表现为耳鸣、听力下降,甚至耳聋。

初起时为双耳的低调间歇性耳鸣,随着病情加重,耳鸣呈持续性的高调特点。

听力损失多以高频为主,逐渐向中、低频发展,最终可导致全聋。

2. 全身症状:长期接触噪声可导致头痛、头晕、失眠、多梦、乏力、心慌等全身不适症状。

三、体征
1. 耳鼻喉检查:医生会检查患者的外耳道、鼓膜、中耳等部位,以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听力下降和耳鸣。

2. 听力学检查:进行纯音测听、言语识别率测试、声导抗测试等
听力学检查,以评估患者的听力损失程度和性质。

四、病理表现
1. 听觉细胞受损:长期接触噪声会导致听觉细胞受损,进而导致听力下降和耳鸣。

2. 神经纤维变性:长期接触噪声会导致听觉神经纤维变性,进而导致听力损失和耳鸣。

3. 内耳淋巴循环障碍:长期接触噪声可导致内耳淋巴循环障碍,进而导致听力损失和耳鸣。

五、鉴别诊断
1. 其他原因引起的听力下降和耳鸣:如老年性聋、药物性聋、遗传性聋等,需排除这些因素后才能诊断为噪声聋。

2. 其他疾病引起的全身不适症状:如神经衰弱、高血压、颈椎病等,需排除这些疾病后才能诊断为噪声聋。

综上所述,噪声聋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主要包括职业史、临床症状、体征、病理表现及鉴别诊断等方面。

医生需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是否诊断为噪声聋。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职业性噪声聋(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Hearing Loss, ONIHL)是指由于长期暴露于高强度噪声环境中而导致的职业性听力损伤。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声污染日益严重,职业性噪声聋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卫生问题。

为了及时诊断和干预职业性噪声聋,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诊断标准,以便对受影响的人群进行有效的监测和保护。

一般来说,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噪声暴露的评估,二是对受损听力的评估。

对于噪声暴露的评估,通常会考虑暴露时间、噪声强度、频率特性等因素,以确定个体是否存在职业性噪声聋的风险。

而对于受损听力的评估,则需要进行听力测试、听觉门槛测定等检查,以确定听力损伤的程度和类型。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相关标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需要有明确的职业性噪声暴露史,包括暴露时间、工作环境、噪声强度等信息;其次,需要进行听力测试,以确定听力损伤的程度和类型;最后,需要排除其他可能导致听力损伤的因素,如遗传因素、药物毒性等。

只有在符合以上所有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够做出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在诊断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不同职业、不同工作环境下的噪声暴露情况,以及个体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到现代社会的多样化特点,如移动办公、远程办公等新型工作模式对噪声暴露和听力损伤的影响。

因此,诊断标准应该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除了诊断标准的制定,预防和干预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工作场所,应该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如隔音设备、耳塞、耳罩等,以减少工作人员的噪声暴露。

此外,定期进行听力监测和健康教育也是十分必要的,以提高工作人员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总之,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应该是科学、合理、全面的,能够准确反映个体的噪声暴露情况和听力损伤程度,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中华人民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的剂量—效应关系;――对观察对象的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市职业病防治院、市职业病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市职业病防治院、市职业病防治院、省职业病防治院、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培青、高建华、贾莉、兰兰、徐希娴、正华、吴萍、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

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GB/T7341 听力计GB/T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GB/T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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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聋职业病诊断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是指由于长期暴露于噪声环境中,导致听力受损的一种职业病。

噪声聋是一种常见的职业病,对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制定了一系列的噪声聋职业病诊断标准,以便及时发现和诊断患者的病情。

噪声聋职业病的诊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长期噪声暴露史:患者必须有长期暴露于高强度噪声环境中的工作史。

一般认为,暴露时间超过85分贝的噪声超过8小时,就可以被视为长期噪声暴露史。

2. 听力损失:患者必须有明显的听力损失。

一般来说,听力损失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被认定为噪声聋。

根据国际上的标准,如果患者在500、1000、2000和4000赫兹频率下的听
力损失超过25分贝,就可以被诊断为噪声聋。

3. 排除其他因素:诊断噪声聋时,必须排除其他可能引起听力损失的因素。

例如,患者是否有其他耳部疾病,是否有遗传性听力损失等。

只有在排除其他因素后,才能确定患者的听力损失是由噪声引起的。

4. 职业暴露评估:对于被怀疑患有噪声聋的患者,需要进行职业暴露评估。

通过测量工作环境中的噪声水平和患者在工作中的暴露时间,可以评估出患者受到的噪声暴露程度。

5. 临床症状:患者必须有与噪声聋相关的临床症状。

例如,听力下降、耳鸣、听力困难等。

这些临床症状必须与噪声聋相符合,才能被视为噪声聋的诊断标准之一。

6. 诊断依据:根据上述的诊断标准,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听力测试和其他相关检查结果来进行诊断。

如果患者符合以上的标准,就可以被诊断为噪声聋。

噪声聋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对于及时发现和诊断患者的病情非常重要。

只有通过早期诊断,才能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减少对劳动者听力和生活质量的影响。

同时,也可以通过对工作环境进行改善和控制,预防更多的劳动者患上噪声聋。

总之,噪声聋职业病诊断标准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可以及时发现和诊断患者的病情,并采取相应的治疗和预防措施。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和执行这些标准,减少劳动者因噪声聋而受到的伤害,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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