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于⽣产过程中因压⼒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标准,然⽽,⿎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这些⽂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适⽤于本标准。
GB/T4854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GB/T7341听⼒计GB/T7582声学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GB/T7583声学纯⾳⽓导听阈测定听⼒保护⽤GB/T16180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403声学测听⽅法纯⾳⽓导和⾻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Z2⼯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觉的听⼒损失或⽿鸣的症状,纯⾳测听为感⾳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可诊断。
4 观察对象双⽿⾼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
5 诊断及诊断分级连续噪声作业⼯龄3年以上,纯⾳测听为感⾳神经性聋,听⼒损失呈⾼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5.1 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5.2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5.3 重度噪声聋:≥56dB(HL)6 处理原则6.1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作场所,但同时患有⽿鸣者例外。
6.2 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进⾏劳动能⼒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6.3 重度噪声聋患者应配戴助听器。
6.4 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正常,在噪声环境下作业1年,⾼频段3000 Hz、4000 Hz、6000 Hz任⼀频率,任⼀⽿达65 dB(HL))应调离噪声⼯作场所。
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音聋是一种由于长期暴露在高强度噪音环境中而导致的职业病,其对人体听
觉系统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准确鉴定噪音聋,制定了一系列的鉴定标准,以便对患者进行科学评估和诊断。
下面将介绍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噪音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噪音暴露史,二是听力损失情况。
噪音暴露史是指患者在工作和生活中长期接触高强度噪音的情况,通常通过工作史和生活环境来进行调查和记录。
而听力损失情况则是通过听力测试和听觉功能检查来评估患者的听力水平,包括听力损失的程度和频率范围等。
其次,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相关规定,噪音聋的诊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患者有长期暴露于85分贝以上的噪音环境,且听力损失符合特定的标准。
在进行
职业病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噪音暴露史和听力损失情况,以确定是否符合噪音聋的诊断标准。
此外,噪音聋的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到个体差异和职业暴露情况的复杂性。
不
同人群对噪音的耐受能力有所不同,而不同的职业环境也会对噪音聋的发生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噪音聋的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个体特点和职业暴露情况,以避免误诊和漏诊的情况发生。
总的来说,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是根据患者的噪音暴露史和听力损失情况来
进行评估和诊断的。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个体差异和职业暴露情况,以确保对患者的科学评估和诊断。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加对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的了解,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精编版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 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诊断原则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一般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鉴定标准参考范例:
1. 噪声暴露史:患者必须有长期或慢性噪声暴露史,通常要求连续或累计暴露超过一定的时间,如五年以上。
2. 听力损失:受噪声聋影响的听力损失必须符合一定程度的要求。
常用的评价指标是纯音听力平均值(PTA)在中频
(500Hz、1000Hz、2000Hz)上超过一定的阈值,如PTA超过40dB。
3. 职业联系:患者必须能够证明其听力损失与职业噪声暴露有一定的联系。
这可以通过工作岗位和暴露程度的详细记录以及工作场所噪声水平的测量来证明。
4. 相关检查:除了纯音听力检查,还可以进行其他辅助检查,如耳鸣检查、听神经电图、听觉诱发电位等,以进一步确认噪声聋的诊断。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具体的标准应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来确定。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诊断原则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职业病耳聋鉴定标准
职业病耳聋鉴定标准
职业病耳聋鉴定标准
第一、鉴定原则
职业病耳聋的诊断标准是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进性听
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检查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第二、诊断及诊断分级
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者,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
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0 Hz,1000 Hz,2000 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1、轻度噪声聋:25dB-40dB(HL)。
2、中度噪声聋:40dB-55dB(HL)。
3、重度噪声聋:≥56Db(HL)
4、噪声聋:71-90dB
第三、职业病耳聋鉴定需要的材料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应提交申请书、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
的职业史证明等。
职业史证明的内容应从开始接触噪声作业的时间算起,尽可
能包括工种、工龄、接触噪声方式或操作特点、每日或每月的接触时间、是否
连续接触噪声、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降噪设施及其效果、历年作业场所噪声
检测数据、个体防护等。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
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1范围ﻫ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得诊断及处理。
ﻫ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得爆震聋得诊断及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ﻫ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标准得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得条款。
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
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ﻫGB/T4854声学校准测听设备得基准零级GB/T7341听力计GB/T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与性别得统计分布ﻫGB/T7583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ﻫ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ﻫGB/T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与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ﻫ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3诊断原则ﻫ根据明确得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得听力损失或耳鸣得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与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她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4观察对象ﻫ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5诊断及诊断分级ﻫ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 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5、1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5。
2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ﻫ5、3重度噪声聋:≥56dB(HL)6处理原则ﻫ6。
1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
ﻫ6。
2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ﻫ6。
3 重度噪声聋患者应配戴助听器。
6、4 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作业1年,高频段3000Hz、4000 Hz、6000 Hz任一频率,任一耳达65dB(HL))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诊断依据
工作场所噪声监测数据
听力学检查结果
根据工作场所噪声监测数据,确定工作场 所噪声暴露水平,作为诊断的重要依据。
根据听力学检查结果,如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测试等,评估患者的听力损失程度 和部位。
症状观察
影像学检查结果
观察患者的听力下降、耳鸣、耳闷等症状 ,了解患者的主观感受。
听力测试
纯音测听
测试患者对不同频率纯音的听阈,了解患者的听力损失程度和类型。
言语识别率测试
测试患者在噪音环境下对言语的识别能力,了解患者实际听力状况。
诊断评估
01
02
03
诊断标准
根据患者职业史、症状、 体格检查和听力测试结果, 综合评估是否符合职业性 噪声聋的诊断标准。
鉴别诊断
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听力 损失,如中耳炎、耳毒性 药物等。
该规范对噪声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做出了规定, 包括监护内容、方法和周期等。
要点二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该规范为企业提供了职工听力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包 括噪声控制和个体防护等措施。
谢谢观看
培训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加强员工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
定期更换防护用品
对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其有效性。
定期健康检查
建立健康档案
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员工 的听力状况和职业史等信息。
定期进行听力检查
定期进行听力检查,及早发现听 力损伤,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
和治疗。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目录
• 职业性噪声聋概述 •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流程 • 职业性噪声聋预防措施 • 职业性噪声聋治疗与康复 • 职业性噪声聋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GBZ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目录•1拼音•2前言•3 1 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 3 诊断原则•6 4 诊断分级•7 5 处理原则•8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9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1拼音GBZ 49—2014 zhí yè xìng zào shēng lóng de zhěn duànICS 13.100C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 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针对噪声暴露与听力损失之间 的关系,研究方法和手段不断 丰富和完善。
研究成果
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病机制逐渐明确,包括噪声暴露对毛细胞、耳蜗神经元等听力结 构的影响。
针对职业性噪声聋的预防措施和干预手段不断涌现,如采用防噪耳塞、加强工人的 听力保护意识等。
针对职业性噪声聋的治疗方法也在不断探索中,如药物治疗、听力辅助器具等。
针对高噪声岗位,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岗位操作规 程,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减少噪声暴露。
国际相关标准与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ILO)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ILO制定的关于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为各国制定相关标准提供了参考。
欧盟职业卫生与安全指令
欧盟发布的关于职业卫生与安全的综合性指令,其中包含了噪声暴露的限制和预防措施。
改善工作环境
优化工作场所布局
01
合理安排工作场所布局,减少噪声传播和干扰。
加强通风和换气
02
保证工作场所空气流通,减少因长时间处于高噪声环境而引起
的身体不适。
提供休息和放松场所
03
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休息和放松的场所,让员工在工作间隙有
机会放松身心。
04
职业性噪声聋治疗与康 复
药物治疗
药物治疗
激素治疗
针对噪声聋的药物治疗主要是针对听力损 伤的病理生理机制,包括改善微循环、营 养神经、细胞赋活及激素类等药物。
激素类药物如糖皮质激素,可以减轻内耳 的炎症和水肿,缓解听力损伤。
神经营养药物
其他药物
如维生素B1、B6、B12等,可以营养神经 ,促进听神经修复。
如血管扩张剂、抗氧化剂等,可以改善内 耳微循环,缓解听力损伤。
针灸治疗
针灸治疗可以刺激穴位,调节神 经功能,缓解听力损伤。
职业病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病噪声聋诊断标准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诊断标准:
1. 职业暴露史:患者必须有明确的职业暴露史,即长期或频繁接触噪声环境。
2. 听力损失:听力损失的程度和范围是诊断噪声聋的重要依据。
听力损失通常在噪声暴露后的一段时间内逐渐发展,早期可能表现为高频听力损失,随着病情的发展,可能会影响到语言频率的听力。
3. 听力测试:听力测试是诊断噪声聋的主要手段。
常用的听力测试包括纯音测听、言语测听等。
4. 排除其他原因:在诊断噪声聋时,还需要排除其他可能导致听力损失的原因,如耳部疾病、药物性耳聋、老年性耳聋等。
5. 职业病鉴定:如果患者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且其听力损失与职业暴露有关,那么可以诊断为职业病噪声聋。
需要注意的是,噪声聋的诊断需要由专业的医生进行,患者不能自行判断和诊断。
同时,预防噪声聋也非常重要,应尽量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噪声暴露,并定期进行听力检查。
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详解
目录•1拼音•2前言•3 1 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 3 诊断原则•6 4 诊断分级•7 5 处理原则•8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9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1拼音GBZ 49—2014 zhí yè xìng zào shēng lóng de zhěn duànICS 13.100C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 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噪声聋诊断标准
A.14.3 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根据GB 7582进行年龄修正。
A.14.4 怀疑中耳疾患时可进行声导抗检 查。
附录A
A.14.5 对纯音听力测试不配合的患者,或对纯 音听力检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怀疑时,应进行客观 听力检查,如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测试、40赫兹听 觉诱发电位测试、声阻抗声反射阈测试、耳声发 射测试等检查,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的 可能
听阈≥40dB(HL) 。 2.5 诊断分级
以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 平均听阈作为分级标准。
轻度聋 26dB~40dB(HL) 中度聋 41dB~55dB(HL) 重度聋 ≥56dB(HL)
3 处理原则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 外。 轻度、中度及重度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语频平均听力损失≥56dB(HL)者应配戴助听器。 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作 业1年,高频段3000、4000、6000任一频率,任一耳听 阈达到65dB(HL))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附录A
A.3 鉴于职业性听力损失有暂时性阈移, 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12-48h后作为 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若筛选测听结果已达 观察对象或噪声聋水平,应进行复查,复查 时间定为脱离噪声环查时若受检者在听力计最大 声输出值仍无反应,以最大声输出值计算。
A.5 纯音听力检查结果应按GB 7582进行年 龄性别修正。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 王建新 邮编:100020 TEL :65024573 E-mail:wangjianxin1955@
1 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或无自觉的听力
损失或耳鸣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 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排除其 它原因所致听觉损害 。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得剂量—效应关系;――对观察对象得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对职业性噪声聋得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得附录A就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得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得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得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得爆震聋得诊断及处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标准得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得条款、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
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得基准零级GB/T7341 听力计GB/T7582声学听阈与年龄与性别得统计分布GB/T7583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与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诊断原则根据明确得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得听力损失或耳鸣得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与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她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的剂量—效应关系;――对观察对象的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
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中华人民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的剂量—效应关系;――对观察对象的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市职业病防治院、市职业病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市职业病防治院、市职业病防治院、省职业病防治院、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培青、高建华、贾莉、兰兰、徐希娴、正华、吴萍、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
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GB/T7341 听力计GB/T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GB/T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度、中度、重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 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性噪声所致劳动者 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 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双耳高频平均听阈:
dB(HL)= [左耳(3000+4000+6000)+右耳(3000+4000+6000)]/6
附录A
单耳语频平均听阈:
dB(HL)= 单耳(500Hz+1000Hz+2000Hz)/3
职业性听力保护纯音电测听检查记录表 体检序号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 年 月(年龄 ) 工种
附录A
A.3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 音听阈测试结果为依据,纯音听阈 重复性测试结果各频率阈值偏差 ≤10dB,听力损失应符合噪声性听 力损失的特点。
附录A
A.4 鉴于职业性听力损失有暂时性 阈移,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 12~48h后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 若筛选测听结果已达观察对象或噪 声聋水平,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 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 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 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出重点设施和作业、重点危害因素、重点接 触人群,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减少 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 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般分为物理因素、化学因 素、生物因素,在作业场所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有:
职业病听力鉴定标准
职业病听力鉴定标准
职业病是在长期的有害环境中,造成身体的某些器官损害,从而导致的身体机能的下降。
听力方面的职业病就叫做职业性噪声聋。
听力职业病鉴定的等级是按照损失的听力来鉴定的,一般10级是最轻的。
10级是双耳的听力损伤超过26分贝或者单侧耳听力损伤超过56分贝。
9级是双耳听力损伤超过31分贝,或者是单耳的听力损伤超过71分贝。
8级是双耳的听力损伤超过41分贝,单耳的听力损伤超过91分贝。
7级是双耳听力损伤超过56分贝。
6级是双耳听力损伤超过71分贝。
5级是双耳听力损伤超过81分贝。
4级是双耳听力损伤超过91分贝。
在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时候,还应该提供申请书、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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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的剂量—效应关系;
――对观察对象的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
――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152-1996,
――GBZ 49-2002。
GBZ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7341 听力计
GB/T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
GB/T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观察对象
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
诊断及诊断分级
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5.1 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
5.2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
5.3 重度噪声聋:≥56dB(HL)
处理原则
6.1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
6.2 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6.3 重度噪声聋患者应配戴助听器。
6.4 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作业1年,高频段3000 Hz、4000 Hz、6000Hz任一频率,任一耳达65 dB(HL))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噪声聋系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渐进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A.2 确切的噪声作业史系指在超过GBZ2所规定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卫生限值的噪声作业,即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8h等效接触噪声限值≥85dB (A)。
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时间,按每增加3 dB (A)接触时间减半的原则,确定噪声接触限值。
A.3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音听阈测试结果为依据,纯音听阈重复性测试结果各频率阈值偏差应≤10 dB(A),听力损失应符合噪声性听力损伤的特点。
A.4 鉴于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有暂时性阈移,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后12~48h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
若筛选测听结果已达观察对象或噪声聋水平,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
A.5 听力计应符合GB/T7341的要求,并按GB/T7341进行校准。
A.6 纯音听力检查时若受检者在听力计最大声输出值仍无反应,以最大声输出值计算。
A.7 纯音听力检查结果应按GB/T 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见表
A.1)。
A.8 当一侧耳为混合性聋,若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可按该耳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
若骨导听阈提高可能与传导性聋有关,应以对侧耳的纯音听阈进行诊断评定。
A.9 当双耳为混合性聋,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可按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
按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时,其骨导纯音听力检查结果也应按GB/T 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
A.10 分别计算左右耳语频平均听阈后,以较好耳平均听阈进行噪声聋诊断分级。
A.11 语言频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高频听力损失,不应诊断职业性噪声聋。
A.12 纯音听力测试听力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时,应怀疑其听力测试结果的真实性。
A.13 语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中度噪声聋以上,应进行客观测听检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
A.14 诊断时应排除的其他致聋原因主要包括:伪聋、夸大性听力损失、药物(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中毒性聋、外伤性聋、传染病(流脑、腮腺炎、麻疹等)性聋、家族性聋、美尼尔氏病、突发性聋以及各种中耳疾患等。
A.15 诊断步骤
A.15.1 耳科常规检查。
A.15.2 在做出诊断评定前,至少要进行2次以上的纯音听力检查(纯音听阈测试按GB/T7583和GB/T16403规定进行),两次检查间隔时间至少
3d,而且各频率听阈偏差≤10dB;诊断评定分级时应以听阈最小值进行计算。
A.15.3 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按GB/T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
A.15.4 怀疑中耳疾患时可进行声导抗检查。
A.15.5 对纯音听力测试不配合的患者,或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怀疑时,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测试、40Hz听觉诱发电位测试、声阻抗声发射阈测试、耳声发射测试等检查,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的可能。
A.15.6 平均听阈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修约至整数)见式(A.1)和式(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