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精编版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 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诊断原则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一般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鉴定标准参考范例:
1. 噪声暴露史:患者必须有长期或慢性噪声暴露史,通常要求连续或累计暴露超过一定的时间,如五年以上。
2. 听力损失:受噪声聋影响的听力损失必须符合一定程度的要求。
常用的评价指标是纯音听力平均值(PTA)在中频
(500Hz、1000Hz、2000Hz)上超过一定的阈值,如PTA超过40dB。
3. 职业联系:患者必须能够证明其听力损失与职业噪声暴露有一定的联系。
这可以通过工作岗位和暴露程度的详细记录以及工作场所噪声水平的测量来证明。
4. 相关检查:除了纯音听力检查,还可以进行其他辅助检查,如耳鸣检查、听神经电图、听觉诱发电位等,以进一步确认噪声聋的诊断。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具体的标准应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来确定。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诊断原则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岗前职业体检听力要求相关问答
岗前职业体检听力要求相关问答1.噪声对人体的影响?答:包括听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消化系统、生殖功能及胚胎发育、工作效率,其中主要损害听觉系统。
2.职业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答: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观察对象:双耳高频(3000 Hz、4000 Hz、6000 Hz)平均听阈≥40dB诊断分级:轻度噪声聋:26dB~40dB中度噪声聋:41dB~55dB重度噪声聋:≥56dB处理原则:1)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
2)轻度、中度、重度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3)重度噪声聋患者应佩戴助听器(56dB)。
4)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工作一年。
高频段3000、4000、6000任一频率,任一耳听阈达到65dB)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3.岗前职业入职体检听力筛查主要法规依据?答:法规依据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4.职业听力筛查方法?答:纯音气导听阈测试(电测听检查),至少应测试受试者双耳对500赫兹、1000赫兹、2000赫兹、3000赫兹、4000赫兹、6000赫兹的纯音恰能听到的最轻声音的分贝(dB)。
5.申华及朗盛台橡需要实施岗前职业听力筛查的作业有哪些?答:噪声作业、压力容器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包括成品课叉车作业、总务课/厂务课司机驾驶作业),故申华成品课、生产课、公用课及总务课司机岗位拟新入职人员,朗盛台橡生产课、厂务课司机岗位拟新入职人员均安排职业电测听入职筛查。
6.各种作业电测听筛查最低要求?1)噪声作业入职听力筛查职业禁忌症: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 Hz、1000 Hz和2000 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 dB);b)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c)双耳高频(3000 Hz、4000 Hz、6000 Hz)平均听阈≥40 dB;2)压力容器作业入职听力筛查职业禁忌症:双耳语频平均听力损失>25 dB;3)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入职听力筛查职业禁忌症:双耳语频纯音气导平均听阈>30dB;噪声对听力的损伤因个体基因对噪声的易感性不同、个体年龄相关的听觉衰退程度不同、个体不良的生活方式等不同而有明显差异,既往有基础听力损伤的患者在噪声作业环境中出现职业性听力损伤概率更高。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的剂量—效应关系;――对观察对象的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
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GB/T7341 听力计GB/T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GB/T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诊断依据
工作场所噪声监测数据
听力学检查结果
根据工作场所噪声监测数据,确定工作场 所噪声暴露水平,作为诊断的重要依据。
根据听力学检查结果,如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测试等,评估患者的听力损失程度 和部位。
症状观察
影像学检查结果
观察患者的听力下降、耳鸣、耳闷等症状 ,了解患者的主观感受。
听力测试
纯音测听
测试患者对不同频率纯音的听阈,了解患者的听力损失程度和类型。
言语识别率测试
测试患者在噪音环境下对言语的识别能力,了解患者实际听力状况。
诊断评估
01
02
03
诊断标准
根据患者职业史、症状、 体格检查和听力测试结果, 综合评估是否符合职业性 噪声聋的诊断标准。
鉴别诊断
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听力 损失,如中耳炎、耳毒性 药物等。
该规范对噪声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做出了规定, 包括监护内容、方法和周期等。
要点二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该规范为企业提供了职工听力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包 括噪声控制和个体防护等措施。
谢谢观看
培训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加强员工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
定期更换防护用品
对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其有效性。
定期健康检查
建立健康档案
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员工 的听力状况和职业史等信息。
定期进行听力检查
定期进行听力检查,及早发现听 力损伤,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
和治疗。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目录
• 职业性噪声聋概述 •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流程 • 职业性噪声聋预防措施 • 职业性噪声聋治疗与康复 • 职业性噪声聋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针对噪声暴露与听力损失之间 的关系,研究方法和手段不断 丰富和完善。
研究成果
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病机制逐渐明确,包括噪声暴露对毛细胞、耳蜗神经元等听力结 构的影响。
针对职业性噪声聋的预防措施和干预手段不断涌现,如采用防噪耳塞、加强工人的 听力保护意识等。
针对职业性噪声聋的治疗方法也在不断探索中,如药物治疗、听力辅助器具等。
针对高噪声岗位,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岗位操作规 程,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减少噪声暴露。
国际相关标准与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ILO)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ILO制定的关于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为各国制定相关标准提供了参考。
欧盟职业卫生与安全指令
欧盟发布的关于职业卫生与安全的综合性指令,其中包含了噪声暴露的限制和预防措施。
改善工作环境
优化工作场所布局
01
合理安排工作场所布局,减少噪声传播和干扰。
加强通风和换气
02
保证工作场所空气流通,减少因长时间处于高噪声环境而引起
的身体不适。
提供休息和放松场所
03
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休息和放松的场所,让员工在工作间隙有
机会放松身心。
04
职业性噪声聋治疗与康 复
药物治疗
药物治疗
激素治疗
针对噪声聋的药物治疗主要是针对听力损 伤的病理生理机制,包括改善微循环、营 养神经、细胞赋活及激素类等药物。
激素类药物如糖皮质激素,可以减轻内耳 的炎症和水肿,缓解听力损伤。
神经营养药物
其他药物
如维生素B1、B6、B12等,可以营养神经 ,促进听神经修复。
如血管扩张剂、抗氧化剂等,可以改善内 耳微循环,缓解听力损伤。
针灸治疗
针灸治疗可以刺激穴位,调节神 经功能,缓解听力损伤。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及检查费用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及检查费⽤ 1.诊断检查: 1.1.诊断要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应以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标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13226-2007)为依据。
其要点是: 1.1.1.有明确噪声作业史,即在超过GB22-2002所规定的⼯作场所噪声声级卫⽣限值的⼯作⼈员;1.1.2.噪声作业⼯龄不低于3年; 1.1.3.纯⾳听阈测试为感⾳神经性聋,听⼒损失呈双⽿对称性⾼频下降,诊断期间的多次纯⾳听阈测试结果各频率听阈变化≤10dBHL; 1.1.4.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资料、现场卫⽣学调查,并可排除中⽿、内⽿等病因所致听⼒损失; 1.1.5.双⽿⾼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为观察对象; 1.2.诊断分级以较好⽿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作为分级标准,即: 1.2.1.观察对象:双⽿⾼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但本期病情尚未被纳⼊法定职业病范畴。
1.2.2.轻度聋:平均听阈26~40dBHL。
1.2.3.中度聋:平均昕阈41~55dBHL。
1.2.4.重度聋:平均听阈≥56dBHL。
1.3.临床听⼒学检查:噪声性聋虽有其典型的听⼒学表现,但在诊断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对纯⾳听阈测试不配合或配合⽋佳的患者,或病⼈同时患有其他⽿部疾患,使诊断者对测听结果的真实性有怀‘疑。
此时则需要进⾏各种客观的听⼒学检查,以确定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并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听⼒损失。
⽬前临床最为常⽤的主、客观听⼒学检查主要有如下⼏种: 1.3.1.纯⾳听阈测试纯⾳听阈测试是⽤以了解听敏度,并对听⼒损失进⾏定性和定量的主观⾏为测试。
它可靠、重复性好,具有良好的频率特异性,但由于是主观⾏为测听,需要受试者对声刺激信号作出真实的⾏为反应,因此检查会受到受试者反应动机和反应能⼒等⾮听觉性因素的影响。
噪声聋诊断标准
噪声聋诊断标准噪声聋是一种常见的职业病,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为了及时发现和诊断噪声聋,制定了一系列的诊断标准,以便医生和患者能够更准确地判断是否患有噪声聋,从而采取相应的治疗和预防措施。
一、病史询问。
在进行噪声聋的诊断时,首先要对患者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
包括工作环境、工作年限、接触噪声的频率和强度等情况。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医生初步判断患者是否存在噪声聋的可能性,为后续的检查和诊断提供重要参考。
二、听力检查。
听力检查是诊断噪声聋的关键步骤。
常用的听力检查方法包括纯音听力测定、语音听力测定、言语识别测试等。
通过这些检查,可以准确地了解患者的听力水平,判断是否存在听力下降的情况,从而作出噪声聋的初步诊断。
三、听觉脑干反应。
听觉脑干反应是一种通过电生理技术检测患者听觉神经功能的方法。
通过测定患者听觉神经的传导速度和反应时间,可以更准确地判断患者是否存在听觉神经损伤,从而帮助医生进行噪声聋的诊断。
四、影像学检查。
影像学检查是诊断噪声聋的重要手段之一。
常用的影像学检查方法包括听觉诱发电位检查、耳蜗CT检查、听神经磁共振成像等。
这些检查可以直观地显示患者内耳和听觉神经的情况,帮助医生判断是否存在噪声聋的病变。
五、其他辅助检查。
除了上述常用的检查方法外,还可以结合其他辅助检查手段进行噪声聋的诊断。
如耳鸣测定、耳蜗内压测定、耳蜗电图等。
这些辅助检查可以为噪声聋的诊断提供更多的信息和依据。
综上所述,噪声聋的诊断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需要结合多种检查手段和方法进行综合分析。
只有通过科学、全面的诊断,才能更准确地判断患者是否患有噪声聋,为后续的治疗和预防提供科学依据。
希望广大医生和患者能够重视噪声聋的诊断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疗噪声聋,共同维护听力健康。
职业病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病噪声聋诊断标准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诊断标准:
1. 职业暴露史:患者必须有明确的职业暴露史,即长期或频繁接触噪声环境。
2. 听力损失:听力损失的程度和范围是诊断噪声聋的重要依据。
听力损失通常在噪声暴露后的一段时间内逐渐发展,早期可能表现为高频听力损失,随着病情的发展,可能会影响到语言频率的听力。
3. 听力测试:听力测试是诊断噪声聋的主要手段。
常用的听力测试包括纯音测听、言语测听等。
4. 排除其他原因:在诊断噪声聋时,还需要排除其他可能导致听力损失的原因,如耳部疾病、药物性耳聋、老年性耳聋等。
5. 职业病鉴定:如果患者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且其听力损失与职业暴露有关,那么可以诊断为职业病噪声聋。
需要注意的是,噪声聋的诊断需要由专业的医生进行,患者不能自行判断和诊断。
同时,预防噪声聋也非常重要,应尽量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噪声暴露,并定期进行听力检查。
职业噪声聋鉴定
职业噪声聋鉴定
职业噪声聋鉴定是根据劳动者接触噪声的职业史、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行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以及纯音测听为感音性神经性聋等综合考虑的。
此外,还需要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对于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主要有以下标准:
1.轻度噪声聋:26dB~40dB HL;
2.中度噪声聋:41dB~55dB HL;
3.重度噪声聋:≥56dB HL。
听力保护计划是预防噪声聋的重要措施,当劳动者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A)时,用人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听力保护计划。
这包括工程控制、组织管理、听力保护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噪声监测、护听器、对噪声危害持续有效地实施风险管理、记录保存、计划评价等方面。
如果劳动者申请职业性噪声聋诊断,需要在诊断机构进行耳科常规检查、至少3次纯音测听(两次检查间隔至少3天)以及相关的听力客观检查以鉴别诊断。
同时,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接触噪声的职业史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后,诊断机构完成职业病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得剂量—效应关系;――对观察对象得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对职业性噪声聋得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得附录A就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得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得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得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得爆震聋得诊断及处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标准得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得条款、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
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得基准零级GB/T7341 听力计GB/T7582声学听阈与年龄与性别得统计分布GB/T7583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与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诊断原则根据明确得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得听力损失或耳鸣得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与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她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是一种由于长期暴露于高强度噪声环境中而引起的聋病,是一种职业病。
为了及时诊断和治疗职业性噪声聋,制定了一系列的诊断标准。
本文将介绍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以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和诊断这一职业病。
首先,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需要依据患者的职业暴露史和听力损失情况。
患者需要提供自己在工作中暴露于噪声环境的时间和强度,以及听力损失的程度。
医生会根据这些信息来判断患者是否患有职业性噪声聋。
其次,诊断职业性噪声聋需要进行专业的听力检测。
医生会利用听力测试仪器对患者的听力进行全面检测,以确定其听力损失的具体情况。
通过听力测试,可以了解患者的听力损失程度和受损的频率范围,从而进行更精准的诊断。
另外,医生还需要排除其他可能导致听力损失的因素。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需要排除其他可能导致听力损失的因素,如遗传因素、药物毒性等。
医生会根据患者的病史和检查结果,排除其他可能的听力损失原因,以确保诊断的准确性。
最后,诊断职业性噪声聋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史。
医生会了解患者在工作中的具体职业暴露情况,包括噪声环境的强度、持续时间等。
通过综合考虑患者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史,可以更准确地诊断职业性噪声聋。
综上所述,诊断职业性噪声聋需要依据患者的职业暴露史和听力损失情况,进行专业的听力检测,并排除其他可能导致听力损失的因素,综合考虑患者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史。
只有通过全面的诊断,才能及时发现职业性噪声聋,从而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保护职业健康。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2007年11月22日电测听:左耳极重度耳聋,右耳语频 平均听阈70.3dB (HL)
2007年12月3日电测听:左耳平均听阈95.2dB (HL) ,
右耳平均听阈67dB (HL)
.
39
2007年11月22日声阻抗:双侧中耳功能 正常
2007年11月22日脑干诱发电位:右耳ⅠⅤ间期延长,左耳ABR未引出波形
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 早期表现为暂时性听阈位移 晚期表现为永久性听阈位移 早期高频听力下降,听力曲线在3000~6000Hz(多在
4000Hz)出现“V”型下陷,逐渐出现语频(500~ 2000Hz)下降,听力损失是缓慢的、进行性的下降 无气骨导差距 一般双耳听力对称 重复性好,同一频率阈值偏差≤10dB 听力损害的临界暴露年限与噪声强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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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听时机
鉴于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有暂时性阈移, 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后12~48h作 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
若筛选测听所得的结果已达听力损伤及 噪声聋水平者,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 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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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听力损伤发病机制
机械学说 高强度噪声可引起强烈的迷路内液体流动, 螺旋器剪式运动的范围加大,造成不同程度的盖膜- 毛细胞的机械性损伤及前庭窗破裂、毛细血管出血、 甚至螺旋器从基底膜上剥离
血管学说 强噪声可使内耳血管痉挛,损害耳蜗微循 环,导致耳蜗缺血、缺氧,造成毛细胞和螺旋器的退 行性变
代谢学说 强噪声可引起毛细胞,支持细胞酶系统严 重紊乱,导致氧和能量代谢障碍,致细胞变性、死亡
电子显微镜可以观察到听毛倒伏、稀疏、脱落,听毛 细胞出现肿胀、变性或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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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听力损失的特点
Lp=2lg(/0)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职业性噪声聋(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Hearing Loss, ONIHL)是指由于长期暴露于高强度噪声环境中而导致的职业性听力损伤。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声污染日益严重,职业性噪声聋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卫生问题。
为了及时诊断和干预职业性噪声聋,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诊断标准,以便对受影响的人群进行有效的监测和保护。
一般来说,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噪声暴露的评估,二是对受损听力的评估。
对于噪声暴露的评估,通常会考虑暴露时间、噪声强度、频率特性等因素,以确定个体是否存在职业性噪声聋的风险。
而对于受损听力的评估,则需要进行听力测试、听觉门槛测定等检查,以确定听力损伤的程度和类型。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相关标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需要有明确的职业性噪声暴露史,包括暴露时间、工作环境、噪声强度等信息;其次,需要进行听力测试,以确定听力损伤的程度和类型;最后,需要排除其他可能导致听力损伤的因素,如遗传因素、药物毒性等。
只有在符合以上所有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够做出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在诊断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不同职业、不同工作环境下的噪声暴露情况,以及个体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到现代社会的多样化特点,如移动办公、远程办公等新型工作模式对噪声暴露和听力损伤的影响。
因此,诊断标准应该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除了诊断标准的制定,预防和干预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工作场所,应该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如隔音设备、耳塞、耳罩等,以减少工作人员的噪声暴露。
此外,定期进行听力监测和健康教育也是十分必要的,以提高工作人员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总之,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应该是科学、合理、全面的,能够准确反映个体的噪声暴露情况和听力损伤程度,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中华人民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的剂量—效应关系;――对观察对象的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市职业病防治院、市职业病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市职业病防治院、市职业病防治院、省职业病防治院、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培青、高建华、贾莉、兰兰、徐希娴、正华、吴萍、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
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GB/T7341 听力计GB/T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GB/T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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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7341听力计
GB/T7582声学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
GB/T7583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4观察对象
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
5诊断及诊断分级
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5.1 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
5.2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
5.3 重度噪声聋:≥56dB(HL)
6处理原则
6.1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
6.2 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进行劳动能
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6.3 重度噪声聋患者应配戴助听器。
6.4 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作业1年,高频段
3000 Hz、4000 Hz、6000 Hz任一频率,任一耳达65 dB(HL))应调离噪声
工作场所。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噪声聋系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渐进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A.2 确切的噪声作业史系指在超过GBZ2所规定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卫生限值的噪声作业,即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8等效接触噪声限值≥85dB(A)。
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 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时间,按每增加3 dB(A)接触时间减半的原则,确定噪声接触限值。
A.3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音听阈测试结果为依据,纯音听阈重复性测试结果
各频率阈值偏差应≤10 dB(A),听力损失应符合噪声性听力损伤的特点。
A.4 鉴于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有暂时性阈移,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后12~48h 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
若筛选测听结果已达观察对象或噪声聋水平,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
A.5 听力计应符合GB/T7341的要求,并按GB/T7341进行校准。
A.6 纯音听力检查时若受检者在听力计最大声输出值仍无反应,以最大声输出值计算。
A.7 纯音听力检查结果应按GB/T 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见表A.1)。
A.8 当一侧耳为混合性聋,若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可按该耳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
若骨导听阈提高可能与传导性聋有关,应以对侧耳的纯音听阈进行诊断评定。
A.9 当双耳为混合性聋,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可按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
按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时,其骨导纯音听力检查结果也应按GB/T 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
A.10 分别计算左右耳语频平均听阈后,以较好耳平均听阈进行噪声聋诊断分级。
A.11 语言频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高频听力损失,不应诊断职业性噪声聋。
A.12 纯音听力测试听力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时,应怀疑其听力测试结果的真实性。
A.13 语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中度噪声聋以上,应进行客观测听检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
A.14 诊断时应排除的其他致聋原因主要包括:伪聋、夸大性听力损失、药物(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中毒性聋、外伤性聋、传染病(流脑、腮腺炎、麻疹等)性聋、家族性聋、美尼尔氏病、突发性聋以及各种中耳疾患等。
A.15 诊断步骤
A.15.1 耳科常规检查。
A.15.2 在做出诊断评定前,至少要进行2次以上的纯音听力检查(纯音听阈测试按
GB/T7583和GB/T16403规定进行),两次检查间隔时间至少3d,而且各频率听阈偏差≤10dB;诊断评定分级时应以听阈最小值进行计算。
A.15.3 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按GB/T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
A.15.4 怀疑中耳疾患时可进行声导抗检查。
A.15.5 对纯音听力测试不配合的患者,或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怀疑时,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测试、40Hz听觉诱发电位测试、声阻抗声发射阈测试、耳声发射测试等检查,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的可能。
A.15.6 平均听阈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修约至整数)见式(A.1)和式(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