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于⽣产过程中因压⼒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标准,然⽽,⿎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这些⽂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适⽤于本标准。
GB/T4854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GB/T7341听⼒计GB/T7582声学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GB/T7583声学纯⾳⽓导听阈测定听⼒保护⽤GB/T16180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403声学测听⽅法纯⾳⽓导和⾻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Z2⼯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觉的听⼒损失或⽿鸣的症状,纯⾳测听为感⾳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可诊断。
4 观察对象双⽿⾼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
5 诊断及诊断分级连续噪声作业⼯龄3年以上,纯⾳测听为感⾳神经性聋,听⼒损失呈⾼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5.1 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5.2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5.3 重度噪声聋:≥56dB(HL)6 处理原则6.1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作场所,但同时患有⽿鸣者例外。
6.2 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进⾏劳动能⼒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6.3 重度噪声聋患者应配戴助听器。
6.4 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正常,在噪声环境下作业1年,⾼频段3000 Hz、4000 Hz、6000 Hz任⼀频率,任⼀⽿达65 dB(HL))应调离噪声⼯作场所。
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音聋是一种由于长期暴露在高强度噪音环境中而导致的职业病,其对人体听
觉系统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准确鉴定噪音聋,制定了一系列的鉴定标准,以便对患者进行科学评估和诊断。
下面将介绍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噪音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噪音暴露史,二是听力损失情况。
噪音暴露史是指患者在工作和生活中长期接触高强度噪音的情况,通常通过工作史和生活环境来进行调查和记录。
而听力损失情况则是通过听力测试和听觉功能检查来评估患者的听力水平,包括听力损失的程度和频率范围等。
其次,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相关规定,噪音聋的诊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患者有长期暴露于85分贝以上的噪音环境,且听力损失符合特定的标准。
在进行
职业病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噪音暴露史和听力损失情况,以确定是否符合噪音聋的诊断标准。
此外,噪音聋的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到个体差异和职业暴露情况的复杂性。
不
同人群对噪音的耐受能力有所不同,而不同的职业环境也会对噪音聋的发生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噪音聋的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个体特点和职业暴露情况,以避免误诊和漏诊的情况发生。
总的来说,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是根据患者的噪音暴露史和听力损失情况来
进行评估和诊断的。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个体差异和职业暴露情况,以确保对患者的科学评估和诊断。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加对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的了解,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精编版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 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诊断原则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一般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鉴定标准参考范例:
1. 噪声暴露史:患者必须有长期或慢性噪声暴露史,通常要求连续或累计暴露超过一定的时间,如五年以上。
2. 听力损失:受噪声聋影响的听力损失必须符合一定程度的要求。
常用的评价指标是纯音听力平均值(PTA)在中频
(500Hz、1000Hz、2000Hz)上超过一定的阈值,如PTA超过40dB。
3. 职业联系:患者必须能够证明其听力损失与职业噪声暴露有一定的联系。
这可以通过工作岗位和暴露程度的详细记录以及工作场所噪声水平的测量来证明。
4. 相关检查:除了纯音听力检查,还可以进行其他辅助检查,如耳鸣检查、听神经电图、听觉诱发电位等,以进一步确认噪声聋的诊断。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具体的标准应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来确定。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诊断原则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岗前职业体检听力要求相关问答
岗前职业体检听力要求相关问答1.噪声对人体的影响?答:包括听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消化系统、生殖功能及胚胎发育、工作效率,其中主要损害听觉系统。
2.职业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答: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观察对象:双耳高频(3000 Hz、4000 Hz、6000 Hz)平均听阈≥40dB诊断分级:轻度噪声聋:26dB~40dB中度噪声聋:41dB~55dB重度噪声聋:≥56dB处理原则:1)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
2)轻度、中度、重度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3)重度噪声聋患者应佩戴助听器(56dB)。
4)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工作一年。
高频段3000、4000、6000任一频率,任一耳听阈达到65dB)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3.岗前职业入职体检听力筛查主要法规依据?答:法规依据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4.职业听力筛查方法?答:纯音气导听阈测试(电测听检查),至少应测试受试者双耳对500赫兹、1000赫兹、2000赫兹、3000赫兹、4000赫兹、6000赫兹的纯音恰能听到的最轻声音的分贝(dB)。
5.申华及朗盛台橡需要实施岗前职业听力筛查的作业有哪些?答:噪声作业、压力容器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包括成品课叉车作业、总务课/厂务课司机驾驶作业),故申华成品课、生产课、公用课及总务课司机岗位拟新入职人员,朗盛台橡生产课、厂务课司机岗位拟新入职人员均安排职业电测听入职筛查。
6.各种作业电测听筛查最低要求?1)噪声作业入职听力筛查职业禁忌症: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 Hz、1000 Hz和2000 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 dB);b)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c)双耳高频(3000 Hz、4000 Hz、6000 Hz)平均听阈≥40 dB;2)压力容器作业入职听力筛查职业禁忌症:双耳语频平均听力损失>25 dB;3)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入职听力筛查职业禁忌症:双耳语频纯音气导平均听阈>30dB;噪声对听力的损伤因个体基因对噪声的易感性不同、个体年龄相关的听觉衰退程度不同、个体不良的生活方式等不同而有明显差异,既往有基础听力损伤的患者在噪声作业环境中出现职业性听力损伤概率更高。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1范围ﻫ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得诊断及处理。
ﻫ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得爆震聋得诊断及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ﻫ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标准得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得条款。
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
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ﻫGB/T4854声学校准测听设备得基准零级GB/T7341听力计GB/T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与性别得统计分布ﻫGB/T7583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ﻫ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ﻫGB/T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与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ﻫ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3诊断原则ﻫ根据明确得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得听力损失或耳鸣得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与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她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4观察对象ﻫ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5诊断及诊断分级ﻫ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 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5、1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5。
2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ﻫ5、3重度噪声聋:≥56dB(HL)6处理原则ﻫ6。
1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
ﻫ6。
2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ﻫ6。
3 重度噪声聋患者应配戴助听器。
6、4 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作业1年,高频段3000Hz、4000 Hz、6000 Hz任一频率,任一耳达65dB(HL))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诊断依据
工作场所噪声监测数据
听力学检查结果
根据工作场所噪声监测数据,确定工作场 所噪声暴露水平,作为诊断的重要依据。
根据听力学检查结果,如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测试等,评估患者的听力损失程度 和部位。
症状观察
影像学检查结果
观察患者的听力下降、耳鸣、耳闷等症状 ,了解患者的主观感受。
听力测试
纯音测听
测试患者对不同频率纯音的听阈,了解患者的听力损失程度和类型。
言语识别率测试
测试患者在噪音环境下对言语的识别能力,了解患者实际听力状况。
诊断评估
01
02
03
诊断标准
根据患者职业史、症状、 体格检查和听力测试结果, 综合评估是否符合职业性 噪声聋的诊断标准。
鉴别诊断
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听力 损失,如中耳炎、耳毒性 药物等。
该规范对噪声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做出了规定, 包括监护内容、方法和周期等。
要点二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该规范为企业提供了职工听力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包 括噪声控制和个体防护等措施。
谢谢观看
培训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加强员工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
定期更换防护用品
对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其有效性。
定期健康检查
建立健康档案
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员工 的听力状况和职业史等信息。
定期进行听力检查
定期进行听力检查,及早发现听 力损伤,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
和治疗。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目录
• 职业性噪声聋概述 •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流程 • 职业性噪声聋预防措施 • 职业性噪声聋治疗与康复 • 职业性噪声聋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针对噪声暴露与听力损失之间 的关系,研究方法和手段不断 丰富和完善。
研究成果
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病机制逐渐明确,包括噪声暴露对毛细胞、耳蜗神经元等听力结 构的影响。
针对职业性噪声聋的预防措施和干预手段不断涌现,如采用防噪耳塞、加强工人的 听力保护意识等。
针对职业性噪声聋的治疗方法也在不断探索中,如药物治疗、听力辅助器具等。
针对高噪声岗位,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岗位操作规 程,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减少噪声暴露。
国际相关标准与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ILO)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ILO制定的关于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为各国制定相关标准提供了参考。
欧盟职业卫生与安全指令
欧盟发布的关于职业卫生与安全的综合性指令,其中包含了噪声暴露的限制和预防措施。
改善工作环境
优化工作场所布局
01
合理安排工作场所布局,减少噪声传播和干扰。
加强通风和换气
02
保证工作场所空气流通,减少因长时间处于高噪声环境而引起
的身体不适。
提供休息和放松场所
03
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休息和放松的场所,让员工在工作间隙有
机会放松身心。
04
职业性噪声聋治疗与康 复
药物治疗
药物治疗
激素治疗
针对噪声聋的药物治疗主要是针对听力损 伤的病理生理机制,包括改善微循环、营 养神经、细胞赋活及激素类等药物。
激素类药物如糖皮质激素,可以减轻内耳 的炎症和水肿,缓解听力损伤。
神经营养药物
其他药物
如维生素B1、B6、B12等,可以营养神经 ,促进听神经修复。
如血管扩张剂、抗氧化剂等,可以改善内 耳微循环,缓解听力损伤。
针灸治疗
针灸治疗可以刺激穴位,调节神 经功能,缓解听力损伤。
2024年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与治疗(2篇)
2024年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与治疗到哪里诊断职业性噪声聋国家规定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申请职业性噪声聋诊断需要的材料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交申请书、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等。
职业史证明的内容应从开始接触噪声作业的时间算起,尽可能包括工种、工龄、接触噪声方式或操作特点、每日或每月的接触时间、是否连续接触噪声、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降噪设施及其效果、历年作业场所噪声检测数据、个体防护等。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怎么办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不能提供职业史证明的,可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作为佐证。
劳动关系证明应当以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以及用人单位自认的材料为依据。
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以下任何一种凭证并经过劳动部门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都可以作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的依据:能够证明劳动用工关系的资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支付花名册)、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等;能够表明劳动者身份的资料,如“身份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证件;能够证明用工招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3人以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详解
目录•1拼音•2前言•3 1 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 3 诊断原则•6 4 诊断分级•7 5 处理原则•8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9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1拼音GBZ 49—2014 zhí yè xìng zào shēng lóng de zhěn duànICS 13.100C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 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目录•1拼音•2前言•3 1 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 3 诊断原则•6 4 诊断分级•7 5 处理原则•8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9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1拼音GBZ 49—2014 zhí yè xìng zào shēng lóng de zhěn duànICS 13.100C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 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职业性噪声聋(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Hearing Loss, ONIHL)是指由于长期暴露于高强度噪声环境中而导致的职业性听力损伤。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声污染日益严重,职业性噪声聋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卫生问题。
为了及时诊断和干预职业性噪声聋,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诊断标准,以便对受影响的人群进行有效的监测和保护。
一般来说,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噪声暴露的评估,二是对受损听力的评估。
对于噪声暴露的评估,通常会考虑暴露时间、噪声强度、频率特性等因素,以确定个体是否存在职业性噪声聋的风险。
而对于受损听力的评估,则需要进行听力测试、听觉门槛测定等检查,以确定听力损伤的程度和类型。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相关标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需要有明确的职业性噪声暴露史,包括暴露时间、工作环境、噪声强度等信息;其次,需要进行听力测试,以确定听力损伤的程度和类型;最后,需要排除其他可能导致听力损伤的因素,如遗传因素、药物毒性等。
只有在符合以上所有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够做出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在诊断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不同职业、不同工作环境下的噪声暴露情况,以及个体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到现代社会的多样化特点,如移动办公、远程办公等新型工作模式对噪声暴露和听力损伤的影响。
因此,诊断标准应该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除了诊断标准的制定,预防和干预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工作场所,应该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如隔音设备、耳塞、耳罩等,以减少工作人员的噪声暴露。
此外,定期进行听力监测和健康教育也是十分必要的,以提高工作人员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总之,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应该是科学、合理、全面的,能够准确反映个体的噪声暴露情况和听力损伤程度,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噪声聋标准
噪声聋标准
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以下是关于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
1. 诊断原则:职业性噪声聋是由长期接触噪声刺激引起的缓慢进行性感应神经性聋,其诊断应依据职业性噪声暴露史、职业性噪声暴露水平、听力学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
2. 诊断分级: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
其中,轻度听力损失的听阈在25-40dB之间,中度听力损失的听阈在41-60dB之间,重度听力损失的听阈在61dB以上。
3. 处理原则:对于职业性噪声聋患者,应尽早脱离噪声环境,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如佩戴助听器等。
同时,应加强噪声防护措施,降低职业性噪声暴露水平,预防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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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152-1996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hearing loss
自 1996-9-1 起执行
职业性噪声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适用于接触职业噪声所致的各种程度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引用标准
GB485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
GB7341 听力计
GB7582 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
GB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动态观察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听力损失,即可诊断。
4 诊断及分级标准
4.1 正常:按附录A的A1章在N1、N2区即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
4.2 观察对象:按附录A的A1章听力损失分Ⅰ~Ⅴ级。
a.Ⅰ级:N1+A
b.Ⅱ级:N1+B或D+A
c.Ⅲ级:N1+C或D+B
d.Ⅳ级:D+C
e.Ⅴ级:E+B或E+C
4.3 任一耳听力损失达Ⅴ级者,按附录A的A2章计算双耳平均听阈,评定听力损伤及噪声聋。
4.4 如不具备条件,凡高频(3000,4000,6000Hz)任一频率听力下降≥30dB,可按附录A的A2章直接计算双耳平均听阈,评定听力损伤及噪声聋。
a.轻度听力损伤 26~40dB
b.中度听力损伤 41~55dB
c.重度听力损伤 56~70dB
d.噪声聋 71~90dB
5 治疗原则
5.1 观察对象、听力损伤及噪声聋者,应加强个人听力防护。
其他症状者可进行对症治疗。
5.2 对重度听力损伤及噪声聋者,应配戴助听器。
6 劳动能力鉴定
6.1 对观察对象和轻度听力损伤者,应加强防护措施,一般不需要调离噪声作业环境。
对中度听力损伤者,可考虑安排对听力要求不高的工作,对重度听力损伤及噪声聋者应调离噪声环境。
6.2 对噪声敏感者(即在噪声环境下作业一年内)观察对象达Ⅲ及Ⅲ级以上者应该考虑调离噪声作业环境。
7 健康检查的要求
7.1 噪声环境下作业工人均应进行就业前体检。
体检项目重点包括耳鼻咽喉科、纯音测听、内科和神经科。
工人一进厂必须有个人听力防护措施,应在职业档案内设有听力记录。
7.2 在噪声环境下作业起始一年内体检一次。
若听力正常则以后每两年体检一次,已达观察对象Ⅰ级及Ⅰ级以上、听力损伤及噪声聋者应每一年体检一次。
体检项目同7.1。
7.3 退休时要进行最后体检。
8 职业禁忌证
a.各种病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听力损失(500、1000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
b.各种能引起内耳听觉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疾病。
附录A
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分级、听力损伤程度及噪声聋计算
(补充件)
A1 使用听力损失分级图表时,语频(500,1000,2000Hz)和高频(3000,4000,6000Hz)是指一耳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达到的范围,非指一组频率的平均值。
以“+”示语频和高频的组合。
图A1 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分级图
表A1 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分级表
注:划斜线的组合应排除其他耳聋。
A2 职业性噪声听力损伤及噪声聋双耳听阈计算方法如下(在计算听阈均值时,小数点后的尾数系取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第一步,将各频率的听阈值进行年龄修正,参见附录B的B3章。
第二步,计算单耳平均听阈:
…………………………(A1)
第三步,计算双耳平均听阈:
双耳平均听阈(dB)=(较好耳平均听阈(dB)×4+较差耳平均听阈(dB)×1)/5……(A2)附录B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B1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音测听的气导结果为依据,纯音测听结果为感音性听力损失。
B2 鉴于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的暂时性阈移,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后12~48h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
若筛选测听听得的结果已达听力损伤及噪声聋水平者,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
测试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B3 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确定职业性噪声聋时,应考虑年龄因素,按GB7582耳科正常人(18~70岁)听阈级偏差的中值(50%)进行修正。
表B1中级出了频率从500~6000Hz相对于年龄为18岁的听阈级偏差的中值(修约至最接近的整分贝数),该值为年龄从20岁到60岁男性和女性耳科正常组50%的期望统计分布。
B4 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听阈提高至100dB或听力计最大声输出检者仍无反应时,以100dB计算。
B5 诊断原则中所述的排除其他致聋原因,主要包括:伪聋、外伤性聋、药物中毒性聋、传染中毒性聋,家族性聋、Meniere氏病,突发性聋、迷路炎、听神经瘤、各种中耳疾患等。
B6 若出现语频听力损失大于高频听力损失或双耳听力损失分级相差为3级或3级以上者,均应请耳科医生复查,以排除其他致聋原因。
若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职业性噪声无关,则不予计入,只可以较好耳听阈值进行听力损失分级。
B7 当一侧耳为混合性聋,若骨导听阈提高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并且与传导性聋不为同
一病因,可按骨导听阈进行评定;若骨导听阈提高可能与传导性聋是同一病因,则按对侧耳分级。
同时,应结合以前定期体检的结果,综合分析。
B8 个人听力防护系指配戴防声耳塞、耳罩或防声帽。
B9 评定步骤:
第一步:确定噪声导致感性聋(病史、体检、听力检查)。
每二步: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气导)根据GB7582进行年龄修正。
第三步:按本标准4.2进行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分级,如果任一耳听力损失达到Ⅴ级,按附录A的A2章评定听力损伤程度及噪声聋。
第四步:如不具备条件,高频(3000,4000,6000Hz)任一频率≥30dB,可按附录A的A2章直接计算双耳平均听阈,评定听力损伤程度及噪声聋。
第五步:评定听力损伤程度及噪声聋:
a.计算单耳平均听阈(A2):
b.计算双耳平均听阈(A2):
双耳平均听阈=(较好耳平均听阈(dB)×4+较差耳平均听阈(dB)×1)/5
第六步:处理原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B10 由卫生主管部门所指定的专业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方为有效。
表B1 500~6000Hz频率相对于年龄为18岁的听阈级偏差的中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