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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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聋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主要由长期暴露于高强度噪声环境下引起。
为了准确鉴定噪声聋,并对受害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和补偿,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指南。
本文将重点介绍噪声聋的鉴定标准,以帮助相关部门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定义和分类噪声聋是指由于长期噪声暴露引起的听力损害,主要表现为听力下降,特别是对高频声音的感知能力下降。
根据损伤程度,噪声聋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四个等级。
二、诊断标准1. 症状和体征:患者常常抱怨听力下降,特别是对高音的辨别困难。
体检时可发现听力阈值增高,听力图形呈典型的高频损害型。
2. 长期噪声暴露史:患者必须有明确的长期工作噪声暴露史,并与听力损害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
3. 排除其他疾病:必须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听力损害,如遗传性听力障碍、中耳炎等。
三、鉴定标准1. 职业暴露判定:要求确定患者是否存在长期噪声暴露的工作史。
通常需要结合患者及其亲属的陈述,工作场所的噪音测量数据和职业史等信息进行评估。
2. 听力损伤评估:通过听力测试来评估患者的听力损害程度。
根据国际通用的纯音听力测定方法,对不同频率的声音进行测试,以确定听力阈值。
常用的指标包括听力损失程度(dB)和损伤频率范围。
3. 工龄相关性判定:根据患者的工作年限和噪声暴露程度,评估职业噪声对听力损害的影响。
通常采用工龄加权法,将工作年限与噪声暴露水平相结合计算得出工龄加权指数,以判断职业噪声暴露对听力损害的关联性。
4. 职业病确认: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将患者的听力损害归类为噪声聋,并作出相应的确认和记录。
四、权益保护和补偿对于被诊断为噪声聋的受害者,应给予一定的权益保护和补偿。
具体措施包括:1. 降低噪声暴露:雇主应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工作场所的噪声水平,以减少员工的职业噪声暴露。
2. 医疗干预: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包括听力康复、辅助听觉设备和相关治疗等,以帮助受害者恢复或改善听力功能。
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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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音聋是一种由于长期暴露在高强度噪音环境中而导致的职业病,其对人体听
觉系统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准确鉴定噪音聋,制定了一系列的鉴定标准,以便对患者进行科学评估和诊断。
下面将介绍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噪音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噪音暴露史,二是听力损失情况。
噪音暴露史是指患者在工作和生活中长期接触高强度噪音的情况,通常通过工作史和生活环境来进行调查和记录。
而听力损失情况则是通过听力测试和听觉功能检查来评估患者的听力水平,包括听力损失的程度和频率范围等。
其次,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相关规定,噪音聋的诊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患者有长期暴露于85分贝以上的噪音环境,且听力损失符合特定的标准。
在进行
职业病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噪音暴露史和听力损失情况,以确定是否符合噪音聋的诊断标准。
此外,噪音聋的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到个体差异和职业暴露情况的复杂性。
不
同人群对噪音的耐受能力有所不同,而不同的职业环境也会对噪音聋的发生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噪音聋的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个体特点和职业暴露情况,以避免误诊和漏诊的情况发生。
总的来说,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是根据患者的噪音暴露史和听力损失情况来
进行评估和诊断的。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个体差异和职业暴露情况,以确保对患者的科学评估和诊断。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加对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的了解,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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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 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诊断原则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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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音听阈 语音水平听阈 频率特音辨别能力和沟通困难。 确定听力受损的具体范围。
职业性噪声聋的预防措施
个体防护
佩戴适当的耳塞或耳罩以减少噪 声暴露。
工作场所安全
采取降噪措施和工程调整,防止 噪声产生。
健康生活方式
保持健康饮食、充足睡眠和适度 锻炼,增强抵抗力。
职业性噪声聋的影响因素
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噪声强度、暴露时间、个体 容易受损性等。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方法
面试
了解个体的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和暴露情况。
问卷调查
评估个体的听力问题和职业噪声暴露情况。
听力测试
通过纯音测听和语音水平测试评估听力损失。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的评估指标
结论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对于职工健康保护至关重要,通过评估和预防措施, 可以减少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生和程度。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是由长期暴露于高噪声环境中而引起的听力丧失。职业性噪声 聋诊断标准的制定对于职工健康保护和工作场所管理至关重要。
噪声聋的定义
噪声聋是一种因长期暴露于高强度噪声环境而导致的听力损失,通常发生在 工作场所。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的重要 性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的制定有助于确定职业性噪声聋的存在和程度,为预 防和治疗提供依据,并促进职业健康和职工福利。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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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一般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鉴定标准参考范例:
1. 噪声暴露史:患者必须有长期或慢性噪声暴露史,通常要求连续或累计暴露超过一定的时间,如五年以上。
2. 听力损失:受噪声聋影响的听力损失必须符合一定程度的要求。
常用的评价指标是纯音听力平均值(PTA)在中频
(500Hz、1000Hz、2000Hz)上超过一定的阈值,如PTA超过40dB。
3. 职业联系:患者必须能够证明其听力损失与职业噪声暴露有一定的联系。
这可以通过工作岗位和暴露程度的详细记录以及工作场所噪声水平的测量来证明。
4. 相关检查:除了纯音听力检查,还可以进行其他辅助检查,如耳鸣检查、听神经电图、听觉诱发电位等,以进一步确认噪声聋的诊断。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具体的标准应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来确定。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与治疗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与治疗](https://img.taocdn.com/s3/m/48476564580216fc710afd20.png)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与治疗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与治疗到哪里诊断职业性噪声聋国家规定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申请职业性噪声聋诊断需要的材料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交申请书、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等。
职业史证明的内容应从开始接触噪声作业的时间算起,尽可能包括工种、工龄、接触噪声方式或操作特点、每日或每月的接触时间、是否连续接触噪声、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降噪设施及其效果、历年作业场所噪声检测数据、个体防护等。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怎么办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不能提供职业史证明的,可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作为佐证。
劳动关系证明应当以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以及用人单位自认的材料为依据。
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以下任何一种凭证并经过劳动部门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都可以作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的依据:能够证明劳动用工关系的资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支付花名册)、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等;能够表明劳动者身份的资料,如“身份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证件;能够证明用工招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3人以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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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诊断原则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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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中度、重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 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性噪声所致劳动者 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 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双耳高频平均听阈:
dB(HL)= [左耳(3000+4000+6000)+右耳(3000+4000+6000)]/6
附录A
单耳语频平均听阈:
dB(HL)= 单耳(500Hz+1000Hz+2000Hz)/3
职业性听力保护纯音电测听检查记录表 体检序号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 年 月(年龄 ) 工种
附录A
A.3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 音听阈测试结果为依据,纯音听阈 重复性测试结果各频率阈值偏差 ≤10dB,听力损失应符合噪声性听 力损失的特点。
附录A
A.4 鉴于职业性听力损失有暂时性 阈移,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 12~48h后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 若筛选测听结果已达观察对象或噪 声聋水平,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 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 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 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出重点设施和作业、重点危害因素、重点接 触人群,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减少 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 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般分为物理因素、化学因 素、生物因素,在作业场所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有:
职业噪声聋鉴定
![职业噪声聋鉴定](https://img.taocdn.com/s3/m/d8a3ffda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c8.png)
职业噪声聋鉴定
职业噪声聋鉴定是根据劳动者接触噪声的职业史、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行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以及纯音测听为感音性神经性聋等综合考虑的。
此外,还需要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对于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主要有以下标准:
1.轻度噪声聋:26dB~40dB HL;
2.中度噪声聋:41dB~55dB HL;
3.重度噪声聋:≥56dB HL。
听力保护计划是预防噪声聋的重要措施,当劳动者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A)时,用人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听力保护计划。
这包括工程控制、组织管理、听力保护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噪声监测、护听器、对噪声危害持续有效地实施风险管理、记录保存、计划评价等方面。
如果劳动者申请职业性噪声聋诊断,需要在诊断机构进行耳科常规检查、至少3次纯音测听(两次检查间隔至少3天)以及相关的听力客观检查以鉴别诊断。
同时,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接触噪声的职业史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后,诊断机构完成职业病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
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详解
![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4167d828ee06eff9aef807c5.png)
目录•1拼音•2前言•3 1 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 3 诊断原则•6 4 诊断分级•7 5 处理原则•8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9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1拼音GBZ 49—2014 zhí yè xìng zào shēng lóng de zhěn duànICS 13.100C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 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职业性噪声耳聋基本知识
![职业性噪声耳聋基本知识](https://img.taocdn.com/s3/m/a84c7fbccaaedd3382c4d3ac.png)
生命的红线–听不见的钢琴一、噪声引起的法定职业病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为:《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GBZ 49—2014)职业性爆震聋,诊断标准为:《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GBZ/T 238-2011)二、噪声对听觉系统的影响噪声对听觉器官的影响是一个从生理移行至病理的过程,造成病理性听力损伤必须达到一定的强度和接触时间。
长期接触较强烈的噪声引起听觉器官损伤的变化一般是从暂时性听阈位移逐渐发展为永久性听阈位移。
(一)暂时性听阈位移。
暂时性听阈位移是指人或动物接触噪声后引起暂时性的听阈变化,脱离噪声环境后经过一段时间听力可恢复到原来水平。
1听觉适应:短时间暴露在强烈噪声环境中,听觉器官敏感性下降,脱离接触后对外界的声音有“小”或“远”的感觉,听力检查听阈可提高10~15dB,离开噪声环境1min之内可以恢复,这种现象称为听觉适应。
2听觉疲劳:较长时间持续暴露于强噪声环境或多次接受脉冲噪声,引起听力明显下降,离开噪声环境后,听阈提高超过15~30dB,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十小时听力才能恢复,称为听觉疲劳。
一般在十几小时内可以完全恢复的属于生理性听觉疲劳。
随着接触噪声的时间继续延长,可使听觉疲劳逐渐加重,最终听力不能恢复而变为永久性听阈位移。
听觉适应和听觉疲劳均属于可逆性听力损伤,可以被视为生理性保护效应。
(二)永久性听阈位移。
永久性听阈位移指噪声或其他有害因素导致的听阈升高,不能恢复到原有水平。
出现这种情况是听觉器官具有器质性的变化。
永久性听阈位移又可分为听力损失、噪声性耳聋以及爆震性声损伤。
1高频听力损失:主要表现在高频(3000Hz、4000Hz、6000Hz)任一频段出现永久性听阈位移大于40dB,但无语言听力障碍,又称高频听力损失。
高频听力损失(特别是在3000~6000Hz)可作为噪声性耳聋的早期指标,是健康监护的重点管理对象。
2噪声性耳聋(法定职业病):当高频听力损失扩展至语言频率三频段(500Hz、1000Hz、2000Hz),造成平均听阈位移大于25dB,伴有主观听力障碍感,称噪声性耳聋。
14职业噪声性听力损失诊断分级与评残
![14职业噪声性听力损失诊断分级与评残](https://img.taocdn.com/s3/m/81d481ab31b765ce04081492.png)
? 按下列方法计算听力伤残值
听力较好耳 SFTA×4+听力较差耳 SFTA HHS=
5
听力较好耳 SFTA×5+听力较差耳 SFTA 或 HHS=
6
125 250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6000 8000 Hz dB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一男性,52岁 听力图
L : SFTA ? (55 ? 4) ? (60 ? 4) ? (60 ? 7) ? (65 ? 12) dB ? 53.25dB 4
R : SFTA ? (80 ? 4) ? (85 ? 4) ? (80 ? 7) ? (85 ? 12) dB ? 75.75dB 4
HHS ? 53.25 ? 4 ? 75.75 dB ? 57.75dB 5
HL 0.5kHz+HL 1kHz+HL 2kHz SFTA=
3
HL0.5kHz+HL1kHz+HL2kHz+HL3kHz SFTA=
4
计算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取整数
125 250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6000 8000 Hz dB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 听力损失分级
?语言频率的确定
?500 Hz、1000Hz 、2000Hz ?500 Hz、1000Hz 、2000Hz 、3000Hz
?对测听结果应按GB 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
?20~60 岁期间,不同性别人听力逐年自然减退,对 不同频率的敏感度有差别,在职业噪声损伤评定 中应予考虑
? 单耳语频平均听阈( SFTA )的计算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405bb389bceb19e8b8f6ba98.png)
GB16152-1996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hearing loss自 1996-9-1 起执行职业性噪声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适用于接触职业噪声所致的各种程度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引用标准GB485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GB7341 听力计GB7582 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动态观察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听力损失,即可诊断。
4 诊断及分级标准4.1 正常:按附录A的A1章在N1、N2区即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
4.2 观察对象:按附录A的A1章听力损失分Ⅰ~Ⅴ级。
a.Ⅰ级:N1+Ab.Ⅱ级:N1+B或D+Ac.Ⅲ级:N1+C或D+Bd.Ⅳ级:D+Ce.Ⅴ级:E+B或E+C4.3 任一耳听力损失达Ⅴ级者,按附录A的A2章计算双耳平均听阈,评定听力损伤及噪声聋。
4.4 如不具备条件,凡高频(3000,4000,6000Hz)任一频率听力下降≥30dB,可按附录A的A2章直接计算双耳平均听阈,评定听力损伤及噪声聋。
a.轻度听力损伤 26~40dBb.中度听力损伤 41~55dBc.重度听力损伤 56~70dBd.噪声聋 71~90dB5 治疗原则5.1 观察对象、听力损伤及噪声聋者,应加强个人听力防护。
其他症状者可进行对症治疗。
5.2 对重度听力损伤及噪声聋者,应配戴助听器。
6 劳动能力鉴定6.1 对观察对象和轻度听力损伤者,应加强防护措施,一般不需要调离噪声作业环境。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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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噪声聋是一种常见的职业病,主要是由于长期暴露在高强度噪声环境中而引起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针对噪声聋的职业病鉴定也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就噪声聋职业病的鉴定标准进行介绍,以便相关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一职业病。
首先,噪声聋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临床表现,二是职业暴露史。
在临床表现方面,主要包括听力损失、听力下降的程度、听力损害的频率范围等。
在职业暴露史方面,主要包括噪声暴露的时间、强度和频率等。
只有在临床表现和职业暴露史均符合相关标准时,才能够进行噪声聋的职业病鉴定。
其次,针对临床表现,噪声聋的鉴定主要依据听力损失的程度和范围。
一般来说,噪声聋的听力损失是进行鉴定的主要指标,而且根据不同的职业暴露史和听力损失的具体情况,还可以进行不同程度的鉴定和评定。
此外,对于职业暴露史,主要是通过调查被鉴定人的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等情况,以确定是否存在职业暴露史。
再次,噪声聋的鉴定标准还包括了一些具体的技术指标和评定方法。
例如,可以通过听力测试、听觉脑干反应检测、纯音测听等方法来进行鉴定和评定。
这些技术指标和评定方法可以更加客观地反映被鉴定人的听力损失情况,从而为噪声聋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
最后,噪声聋的鉴定标准还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在进行噪声聋的职业病鉴定时,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被鉴定人的个人权益和职业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地进行鉴定工作。
综上所述,噪声聋的职业病鉴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定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临床表现、职业暴露史和相关的技术指标和评定方法。
只有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噪声聋的职业病鉴定。
希望本文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噪声聋职业病。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的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的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5384d4c6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e7.png)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的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GB/T7341 听力计GB/T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GB/T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5.1 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5.2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5.3 重度噪声聋:≥56dB(HL)6.1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
6.2 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6.3 重度噪声聋患者应配戴助听器。
6.4 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作业1年,高频段3000 Hz、4000 Hz、6000Hz任一频率,任一耳达65 dB (HL))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1 职业性噪声聋系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渐进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A.2 确切的噪声作业史系指在超过GBZ2所规定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卫生限值的噪声作业,即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8h等效接触噪声限值≥85dB(A)。
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详解
![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4167d828ee06eff9aef807c5.png)
目录•1拼音•2前言•3 1 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 3 诊断原则•6 4 诊断分级•7 5 处理原则•8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9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1拼音GBZ 49—2014 zhí yè xìng zào shēng lóng de zhěn duànICS 13.100C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 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与治疗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与治疗](https://img.taocdn.com/s3/m/d2e7ffe72cc58bd63186bdb4.png)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与治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 页共6 页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与治疗到哪里诊断职业性噪声聋国家规定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申请职业性噪声聋诊断需要的材料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交申请书、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等。
职业史证明的内容应从开始接触噪声作业的时间算起,尽可能包括工种、工龄、接触噪声方式或操作特点、每日或每月的接触时间、是否连续接触噪声、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降噪设施及其效果、历年作业场所噪声检测数据、个体防护等。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怎么办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不能提供职业史证明的,可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作为佐证。
劳动关系证明应当以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第 2 页共 6 页以及用人单位自认的材料为依据。
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以下任何一种凭证并经过劳动部门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都可以作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的依据:能够证明劳动用工关系的资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支付花名册)、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等;能够表明劳动者身份的资料,如“身份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证件;能够证明用工招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3人以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