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若干规定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若干

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1.03.15

•【字号】

•【施行日期】1991.03.15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社区矫正

正文

山东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

劳动教养人员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五日山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

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的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不受歧视。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应依法保障刑释、解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组织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农业、粮食、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犯人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时,劳改、劳教机关应事先通知其落户地的公安机关,可由公安机关安排其亲属或原单位派员将其领回。

第五条犯人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原住地公安机关应依据《释放证》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属非农业人口的,粮食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供应粮油手续。

第六条犯人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时已无直系亲属、捕前或劳动教养前是农业人口的,应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是非农业人口并有居住条件的,可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

犯人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时已无直系亲属,同时也无居住条件的,由捕前或劳动教养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安置。

第七条捕前或劳动教养前系在职职工的刑释、解教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由原单位安置。对其中大专院校毕业生、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或服刑、劳教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录用为工人或干部。

第八条保留公职的刑释、解教人员,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安置;原单位撤销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对虽保留公职,但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不适宜回原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商请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置。

上述人员安置后,其服刑或劳动教养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其工资待遇、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及本人的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由录用单位考核后重新评定。

第九条未保留公职因特殊情况原单位又未能安置或无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城镇落户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按照现行就业规定负责就业登记。在待业期间,街道办事处可组织有经济收入的临时性劳动。当地劳动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在安置就业时,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应与其他待业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条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有立功表现并获得一定文化、技术等级证书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安置就业时应予照顾。

第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回农村落户,有劳动能力的,由于落户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接收并按有关规定划给承包田和口粮田等,安排参加生产劳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赡养或抚养,确有困难时,当地政府可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犯人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承包田、口粮田在其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可交其亲属继续承包和经营;没有亲属或虽有亲属但不愿或无力承包经营的,由村民委员会留作机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及时转交本人。

第十三条应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对申请并符合条件从事个体工商业和第三产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给予办理纳税登记。

第十四条刑释、解教人员可按规定报考有关院校。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学校应予录取。

第十五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的刑释、解教人员,未接受完义务教育的,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准其继续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六条劳改、劳教机关要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的刑期、劳教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其落户地的公安机关。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同时,将他们的有关改造表现等材料转交其落户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接到劳改、劳教机关送交的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即将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通知后,应及时与有关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的亲属联系,共同研究落实帮教措施,做好帮教工作。

第十八条有刑释、解教人员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帮教组织或责成专人负责,刑释、解教人员的亲属应密切配合,实行包管、包教帮教责任制,加强思想教育,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九条对执行本规定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们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