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近年来,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关注。
对于这一制度,一些人觉得它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治安控制手段,可以维护社会稳定;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它违背了人权,损害了公民的自由和尊严。
那么,劳动教养制度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制度,我们该如何看待它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对于某些不属于刑事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国家可以采取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控制相关人员的活动,并利用他们的劳动进行改造和教育。
这一制度可以看作是一种较为温和的惩罚手段,旨在达到纠正行为、教育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然而,劳动教养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因为其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对于涉及进去的人员通常缺乏诉讼和司法审判的机会,导致了制度的不透明和不公正。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被滥用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地方甚至将其作为一种打压异己的手段,导致了被关押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因此,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如何建立更加公正、科学、有效的劳动教养制度。
首先,应该通过拓宽被关押者的维权途径,提供更多的人权保障和监督机制,确保制度运转的公正性。
其次,应该加强对劳动教养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避免滥用制度的发生。
最后,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劳动教养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避免其被滥用。
总之,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和现实中都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其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并努力改进和提高这一制度的运转效率和公正性,以实现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建立更加公正、科学、有效的劳动教养制度还需要积极探索和尝试新的制度机制和改革方案。
首先,可以加强法律监督和规范,建立更加完善的劳动教养制度规章制度和法律框架。
法律应当规定劳动教养的定义、程序和范围,对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保障受教育改造者的权益,对滥用制度的行为进行严惩。
其次,可以探索新的劳动教养模式,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理念。
劳动教养制度应当从现有模式中进行优化和改进,切实解决教育改造对象面临的就业压力、家庭问题、心理问题等问题,为其提供更加细致、精准的教育支持和帮助。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劳教制度是指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即劳动教养制度。
近年来,随着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劳教制度逐渐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最终于2024年被废止。
关于废除劳教制度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首先,劳教制度存在人权问题。
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对被教养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保护不到位,给予被教养人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这与现代社会的人权价值观念不相符。
劳教制度违背了保护人权的原则,成为了人权侵犯的集中表现。
其次,劳教制度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
原本制定和执行劳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往往滥用权力,将劳教制度作为打击政治异议和维稳手段使用,通过随意行政拘留来限制人们的言论和政治自由。
这种滥用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
再次,劳教制度存在司法不公问题。
由于劳教是行政拘留措施,并不需要经过法院审判,因此,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具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这种情况下,决定是否执行劳教的标准容易受到执行机关的个人意志和偏好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因人而异,司法不公成为劳教制度的一大短板。
此外,劳教制度也存在改造意义不大的问题。
劳教对违法者进行强制教育,旨在改造其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但很多研究表明,劳教制度的效果并不显著,改造成效较小,与其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不成比例。
相比之下,更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了更加注重人性关怀和康复辅导的刑罚方式,如社区服刑和康复矫治等,效果更加明显。
最后,废除劳教制度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
废除劳教制度是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推进法治进程的必然结果。
劳教制度的废除意味着更多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意味着国家治理理念的进步和方向的正确。
废除劳教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的刑事司法制度,提升国家形象和社会的公信力。
总之,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主要包括:存在人权问题、滥用权力、司法不公、改造意义不大以及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等。
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思考
目前我 国法律并没有对神 区矫正的经费作 出明确的保 障性规定 , 未成立统领全 国的社 区矫正工作 的专 门机关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 的人员 数量与他们所面临 的纷繁 的工作任务来说也常令其力不从心 ,且 部分人 员素质有待提高也是社 区_ T作面临的一个显著问题。 三 、国 外 社 区矫 正 制 度 的 借 鉴
论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的 完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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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废 除后 的思考
齐 美 玉
摘 要 :我 国的社 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 ,在 实际运行过程 中显现 出的不足严 重影响 了社 区矫正的效 果。劳动教养制度被 废除后 ,其形 成 的法律真 空应 当依靠社 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来弥补,从 而使社 区矫 正制度 与其他相 关制度 良好衔 接。笔者从社 区矫 正制度 的历史 由来 出发 来分析 其存在 的缺 陷,并试 图找到 完善的方案 以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 相关工作的平稳 过渡 。 关键词 :社 区矫 正;劳动教养 ;完善
( 一 ) 加 快 立 法进 程 、 完善 社 区矫 正 法 制 体 系
总结立法先关经验 ,在上尽快 出台一部系统 的 《 社 区矫 正法》,以 实现对做到两种 制度平稳 过渡 ,完善矫正法律法规 。首先应 该扩充社 区 矫正对象 ,把原 劳动教养制度 中的违反社会治安几类对象 涵盖。以弥补 废除劳教所 造成 的社会治理空 白,但不能使社 区矫正制度成 为劳动教养 制度的替代品。其次 , 社 区矫 正制度是刑罚 由传统 的监禁刑 向非监禁刑 在执行方式上的重大发展 ,其作 为劳教制度废除后的承继 制度应顺应 时 代对人权加强保 护的潮 流,将符合条件 的犯人交给社 区由社 区矫正管理 人员负责监督并 帮助犯人矫正 ,以利于犯人 回归社会 。最后 ,在矫治时 间上 ,以往劳动教养制度过长 的劳动教养时间造成对劳教人 员人 身权利 长期侵害 ,鉴于此 ,社 区矫正制度设计 者应在充分论证并结 合我 国以往 试点经验审慎规划矫治时间。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思考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思考作者:刘冰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2期摘要:在中国特殊的历史环境中孕育而生的劳动教养制度,从其产生以来就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从1957年创立至今已历经风雨五十余年,在此期间该制度的利弊一直饱受争议,对其存废之争亦达数十年。
本文通过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进程和发展中存在的缺陷,在劳教存废之争的理论基础上,对劳教废止后的问题进行思考,提出改革措施。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争;改革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207-02作者简介:刘冰(1989-),女,汉族,河南济源人,青海民族大学12级法硕(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并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规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至此,关于劳动教养制度存废问题的激烈争论终于尘埃落定,在我国实行五十余年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走入了历史。
一、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必要性劳动教养制度经过50余年的风雨历程,在不同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缓解了我国严峻的治安形势,解决了司法资源匮乏的情况,弥补了我国法律的不足之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伴随着我国各项立法的完善,法制教育的普及,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劳动教养制度显露出一些问题与缺陷。
(一)劳动教养制度立法上存在严重欠缺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实行的法律依据学者们达成的共识是:“195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1982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以上三项法规,均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但是,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作者:刘格格来源:《山东青年》2014年第02期摘要: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来预防和减少犯罪。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在推进中国法治建设、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道路上是一块重要的里程碑。
关键词:十八届三中全会;劳动教养制度;司法改革2013年11月9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2013年11月12日,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其中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自此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了。
一、我国劳教制度的历史我国的劳教制度始于1955年。
20世纪50年代,中共中央发动了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随后中共中央又制定了《转批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意见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这些文件把劳教制度具体化了。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随后的时间里,全国建立起了一百多所劳教场所,全国的劳教人员数量也激增。
1979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劳教的时间、劳教制度的审查监督管理。
1982年1月21日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其中具体规定了劳教场所,被劳教人员的收容审批,对劳教人员的行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生产、生活待遇,被劳教人员的通信、会见、解教、安置和劳教干部的问题。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已有一段时日,但是关于这项制度的思考和反思从来没有停止过,作为一项不经司法审判程序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虽然在我囯已经成为了历史,但是曾经关于劳教制度的讨论和争议不绝于耳,改革和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甚嚣尘上。
回溯以往的历史,劳教制度的弊端已经超过了其为稳定的预期的社会收益。
孙志刚案、上访妈妈唐慧、村官任建宇、進京探子母亲赵梅福等等,一个个因劳教案例引发的悲催故事引发人们的思考。
这项已经在体制改革的浪潮中成为历史的制度,为什么面临如此众多的批评和质疑?这值得每一个关注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国人来认真思考。
第一,从劳动教养的历史沿革上来看。
劳动教养改造制度即只要实施了刑法和行政法禁止的任何行为,违法情节又不够刑事处分的,就可以被劳动教养。
这项制度的历史渊来自于苏联,经过后来的发展完善逐渐演变为中国的一项特有的制度,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共中央发动的肃清反革命运动中,对那些不能判刑,政治上又不能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人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该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并由国家给予一定工资,因此各省市才自行筹备,并分别建立了各自的劳动教养场所,逐步形成了劳动教养制度,它并非由刑法规定,而是由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无需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并执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第二,论劳动教养的学理意义。
劳教人员在劳教所内可以依法行使选举权,而且其宗教信仰自由不受干涉,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家属可以经常来探视,劳教所可以提供住处供劳教夫妇居住;家里有特殊情况和悔改表现的劳教人员,经批准可以回家探视或休假;劳教人员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等。
相比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他们失去的权利有:公民的平等权,表达自由权,公民的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学术自由权,男女平等权。
劳动教养制度反思与革新
程序方面:英国刑法中的简易审决程序值得我国
借鉴.在英国,简易审决程序主要由治安法庭适 用.英国的治安法庭产生于12世纪,现在治安 法庭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综合性司法机构,审理范 围包括:轻微刑事案件,青少年违法案件以及特 定的一些民事案件.其显著特点是:(1)审理 案件不用陪审团,程序简单;(2)以司法程序 案件不用陪审团,程序简单;(2)以司法程序 解决轻微刑事案件;(3)由警察向治安法院提 解决轻微刑事案件;(3)由警察向治安法院提 起诉讼
又如英国《1959年街道犯罪法》第1条" 又如英国《1959年街道犯罪法》第1条"为 卖淫而闲荡或者拉客"规定:" 卖淫而闲荡或者拉客"规定:"(1)普通妓女 为卖淫而在街道或者公共场所闲荡或者拉客的, 构成犯罪.(2)犯本条规定之罪的,依简易罪 构成犯罪.(2)犯本条规定之罪的,依简易罪 程序处不超过标准罚金额度第2等级的罚金;若 曾被宣判该罪者又犯此罪的,处不超过标准罚金 额度第3等级的罚金."该法条中规定的" 额度第3等级的罚金."该法条中规定的"为卖 淫而闲荡或者拉客" 淫而闲荡或者拉客"的行为与我国1982年公 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 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 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有相似之处.
劳动教养制度反思与革新
自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施行以来,劳动 教养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践了近半个世纪.不容否认,劳动教 养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有效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 序,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等方面,曾经发挥 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历史的发展,我国政 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不仅民主和法治早已成为
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
(五)总结
综上,劳动教养制度的构建中存在根本性的错误和矛盾, 这项制度作为特定历史时期历史阶段的产物,已经完成 了它的历史使命。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对于我国法治 国家的建设,法制的统一和人权的保障以及国际人权的 合作与斗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虽然劳教制度的废除是法治建设进步的重要推动和标志, 不过,作为一种延续了数十年的制度,其作为体系存在 已经形成惯例和思维定势。相比于形式上的废除,如何 改变旧习惯上的延续和观念上的坚持,改变劳教存在的 制度性因素,打破既得利益束缚,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才是最艰难之处,这条路,任重明显不 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批送劳动教养。 2、程序违法严重 • (1)调查取证不合法。 • (2)不履行告知义务。 • (3)超期羁押严重。
(二)劳动教养制度违背了我国法律
劳动教养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57年的《决定》和 1979年的《补充规定》,公安部1982年发布的《试行办法》 和2002年制定的《办案规定》。其中《决定》和《补充规 定》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由于它们都是由国务院 制定与颁布的,因而其本质上应属行政法规。2000年3月全 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第8条第7项明确规定:对公民政 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 法律。 由此可见,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是无权设置的。而公安部在2002年制定的《办案 规定》中仍然把劳动教养定位于行政行罚,不按照行政处 罚法进行修改,显而易见地违背了法律。
2012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唐慧在法院办公楼滞留15天并要求 法院判处7被告人死刑、在有关机关门口阻车堵门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为 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随后唐慧被押送至湖南株洲的白马垅 劳教所。 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于2013年4月12日开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 决驳回唐慧的诉讼请求。2013年7月15日唐慧案二审胜诉。
关于劳教制度废除的法哲学思考论文
关于劳教制度废除的法哲学思考论文背景与问题引入劳教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惩罚手段,在减轻司法压力、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也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法定程序不够规范,导致误判案件频繁发生;劳教制度的执行标准不明确,导致惩罚方式粗暴、私刑等现象屡有发生。
因此,是否应该废除劳教制度,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法哲学的视角废除劳教制度的问题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涉及到了法律、伦理、哲学等多个领域。
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废除劳教制度需要权衡三个方面的因素。
自由权的保护自由权是现代法制社会中最为基本的人权之一。
劳教制度的实施,往往侵犯了人们的自由权。
因此,在权衡废除劳教制度的利弊时,必须优先考虑自由权的保护。
公共利益的维护维护公共利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
劳教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预防犯罪的发生,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起到了一定作用。
因此,废除劳教制度也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引发安全问题等,需要在权衡公共利益与自由权时谨慎考虑。
人性的尊严与价值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劳教制度的实施往往非常严厉和残酷,严重侵犯犯罪人的人性尊严和价值。
因此,在废除劳教制度时,也需要考虑到人性的尊严和价值问题。
废除劳教制度的途径和方法在明确了废除劳教制度的必要性之后,需要探讨如何途径废除劳教制度。
废除劳教制度需要立法程序的支持,但是单纯的立法并不足以解决问题。
还需要制定出一系列规范,确保废除劳教制度后的社会运行稳定。
立法程序的支持建议国家立法机构尽快通过相关法律,予以明确废除劳教制度的内容和时间表,使废除劳教制度形成法定化规范,以保障各方面的权益。
同时,立法程序应当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保障各方面的利益受到充分考虑。
制定一系列规范在废除劳教制度后,需要制定一系列规范,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化。
具体包括加强监督管理、增强司法公正性、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废除劳教制度后社会中依然存在稳定的秩序,公共利益得到了保障,社会运行变得更为和谐与公正。
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一、劳动教养制度自身存在严重法律缺陷劳动教养是我国特定的行政机关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一种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中最为严厉的一种。
行政机关实施这一类具体行政行为,理应遵循科学、完整的法律依据。
但是,综观我国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发现其在法律上的缺陷十分明显。
(一)关于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混乱,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无法形成科学、完整的体系。
在我国,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都是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组成,制定主体层次不一,效力等级参差不齐。
劳动教养制度最早确立于中共中央文件之中,当时是针对在“镇反”和“肃反”运动之后,为了解决一部分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安置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根据上述两个行政法规,公安部于1982年1月21 日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是迄今为止最为完整的一部劳动教养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但其内容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有一定的冲突。
除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更多的劳动教养规范是由公安部或由公安部会同其他部门下发的各种通知、报告、批复等文件组成,这些文件从当时形势的需要出发,对劳动教养制度中的个别问题作出了特殊的规定,有许多文件甚至随意冲破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公安部规章当中的原有规定,对劳动教养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扩充性规定,既未经法定授权,又未经过严格的规范制定程序,其“应急性”十分明显。
对于劳动教养这一类较为严厉的、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依据全国人大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而是依据这些不成系统的、而且效力明显低于法律甚至低于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是严重背离法的科学性原则的。
关于劳教制度废除的法哲学思考
关于劳教制度废除的法哲学思考【摘要】本文从法哲学视角出发,分析劳教制度的本质和存在的问题。
探讨劳教制度废除的必要性,并探讨法律道德和人权之间的冲突。
结合国际法对劳教制度的规范,论述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最终得出结论:劳教制度废除的必要性得到法哲学的支持,法治是保障人权的根本保障。
通过法哲学的思考,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劳教制度废除的法律与道德意义,以及其对国际法和人权保障的影响。
劳教制度废除是法治建设的一部分,也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关键词】劳教制度, 法哲学, 废除, 必要性, 法律道德, 人权, 国际法, 法治建设, 结论, 人权保障1. 引言1.1 背景介绍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罪犯教育改造措施,旨在对各类轻微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和挽救,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完善,劳教制度逐渐暴露出种种问题和不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劳教制度的废除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在法哲学的视角下,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废除后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劳教制度的建立初衷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教育矫正,减少社会治安问题。
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制度滥用、权力过大、人权被侵犯等。
随着国内外人权意识的提高和社会法治观念的深入,对劳教制度的批评声音也日益增加。
废除劳教制度已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需要通过法哲学的思考和分析,为推动其废除提供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论证。
1.2 问题阐述在中国,劳教制度长期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劳教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评。
劳教制度的废除是否有必要?如果废除,将会给社会和国家带来哪些影响?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热议的话题之一。
在法律、哲学和社会学等多个领域,围绕劳教制度的废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和争辩。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以法哲学的视角进行分析和思考,探讨劳教制度废除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和人权保障的要求,以及废除劳教制度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维护人权的意义。
劳动教养法律规定废止(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教养制度,曾是我国特有的一种非刑罚的行政处罚措施,旨在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劳动教养制度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标志着劳动教养制度的正式废止。
本文将回顾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分析其废止的原因,探讨废止后的影响和未来展望。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回顾1. 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劳动教养制度应运而生。
2. 劳动教养制度的演变自1957年起,劳动教养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完善。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条例》,明确了劳动教养的对象、期限、程序等内容。
此后,劳动教养制度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 劳动教养制度的争议进入21世纪,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人权意识的提高,劳动教养制度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如程序不透明、期限过长、滥用权力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三、劳动教养法律规定废止的原因1. 程序不透明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不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被教养人权益受损。
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 期限过长劳动教养期限过长,最长可达4年,且无期徒刑的判决,使被教养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
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3. 滥用权力劳动教养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滥用权力、随意扩大适用范围等问题。
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4. 社会舆论压力近年来,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争议不断升温,社会舆论压力增大。
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也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轻罪者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手段。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观念的变化,劳动教养制度已经逐渐失去其原有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应该废除。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人权侵害的问题。
按照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一些轻罪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责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行政拘留,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动矫正,但在此过程中,这些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自由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同时也容易出现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的情况。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对社会治安的改善作用有限。
目前,我国的治安问题主要体现在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的不满和对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反抗,而劳动教养制度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相反,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往往会引发一些不良后果,如被劳动矫正人员的家庭关系破裂、社会观感不佳等,这无疑会对社会治安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
再次,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国际惯例。
当前,全世界范围内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态度逐渐转向关注人权保护和人道主义精神。
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类似的行政拘留制度,转而采用刑事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审判和刑罚,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社会进步的追求。
最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权力制衡。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容易造成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滥用职权问题,这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与司法公正的原则相悖。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相关案件将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可以更加实现权力制衡,维护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觉醒,劳动教养制度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的社会发展需要。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有利于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司法公正,应该尽早加以实施。
劳教制度废止后
劳教制度废止后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化建设的推进,劳教制度在中国于2013年被正式废止。
这一决定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在人权保障和司法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劳教制度的废止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劳教制度废止后的情况进行探讨。
首先,废止劳教制度为维护公民权利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以前,劳教制度被广泛批评为违反公民权利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
废止劳教制度后,相关法律条文和程序的修订,使得公民在被拘留和判刑过程中享有更多的权利保护。
例如,审判过程更加透明公正,律师的参与权得到加强,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更好的保护等。
其次,劳教制度的废止也促进了司法改革的进行。
废止劳教制度并非仅仅是废止一项制度,而是涉及到全面的司法改革。
为了填补劳教制度废除后的空白,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和立法,《刑法》的修订等。
这些法规的传统观念的改革,推动了中国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此外,废止劳教制度后,我国的社会治安也出现积极的变化。
尽管废止劳教制度引起了一些反对声音,担心会导致社会治安问题加剧,但事实证明,废止后并没有出现大规模的社会问题。
相反,废止劳教制度后,国家加强了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强警务建设和刑法执行力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废止劳教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
劳教制度的存在曾经被许多人视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而废止后,人们开始意识到,保护公民的人权是国家的基本责任。
这种认识的转变,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观念的树立。
然而,废止劳教制度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废止劳教制度后,很多劳教场所变成了新型犯罪活动的温床。
由于缺乏监管和管理,一些原本应该接受教育改造的人员借助这些场所,继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废止劳教制度后,社会对于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手段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足。
如何更好地进行刑罚执行和社会化教育,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赵凡 S 硕士五班法学系刑法学 2013年11月12日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非司法性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在中国成为了法律史研究的对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一举措的实现,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社会的毒瘤已经被摘去,我们感到欣慰,但是社会秩序的结构调整还需要我们反思即废止后的劳动教养制度的社会如何实现法律制度的对接。
劳动教养最初是作为政治斗争的手段和方式,是“肃反”运动的成果。
反右派斗争中劳动教养成为一种法律制度。
之后劳教适用对象不断扩大,各种未达到刑法禁止的程度但是确实构成违法的行为,均可以适用劳动教养进行处罚。
此时的劳动教养发展成为“中国法制的怪胎”,同时也被视为一个收纳箱,成了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可以轻易地绕开正当司法程序,对某些特地的人进行制裁的主要手段。
而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项规定均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弹性调整,具有很强的任意性。
因此有的学者提出,“劳动教养的实质在于,以不恰当的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来维护社会秩序,是一种具有任意性的政治工具。
”[1]事实上,劳动教养制度存续期间对那些公安管不了、法院判不了的行为和人进行处罚,成为了刑法的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惩罚条款的补充,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其存在的问题。
1性质模糊不清。
对于劳教的性质,我国存在较多争议,主要有行政处罚说、刑事处罚说、行政强制措施说,治安行政处罚说和强制教育措施说。
真是基于性质模糊,才会导致某些地方政府滥用权力,任意采用劳教打击迫害民众的有力武器,成为侵犯人权的工具,成为地方政府的法治“自留地”。
2违反宪法和国际公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关于废止劳教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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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废 止劳教 制度 的几点思考
项 黎 宁
( 武警政治学院刑事侦查教研室讲师) 摘 要: 2 0 1 3年 1 2月 2 8日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 了, 劳动 教养制度的建立 已有几十年的历史, 在我 国的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 但 该制 度的运行在 实践和理论上存在着 巨大的弊端, 本文从劳动教养制度 的含义入手, 分析了劳教制度 的弊端 以及在法制体 系不 断完善 , 法 治观念不断深入 人心的新形式 下废止劳 教制度 的意义。
其二, 废除劳教制度 , 消除了行政处罚 与刑事处 罚之 间的失衡, 化解 了 违法处 罚实际重于犯罪的尴尬。 同时 , 也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事件 的发生 。 废 除劳教制度 ,使公检法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 中的关系更加科 学和顺畅, 也 让我 国刑诉法 规定的“ 未经法 院判 决不得确 定有罪 ” 原则得 以真 正回归和 全面实现 。因为劳教制度事实上比较轻 的刑罚还重, 在许多人心 目中己把 劳教 当成事实上的坐牢, 这从根本上 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 。 其三 , 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 , 提升国家形象。废除劳教制度 , 有利于维
关就 可将 其关押至劳教场所 限制其人身 自由、 强迫其劳动、 对其进 行思想 教育 , 最高期 限可达 四年之久 ! 二、 劳 教 制 度 存 在 的 弊 端 ( 一) 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 《 宪法》 、 位 法法》 、 《 : 彳 亍 政处罚法》 等法律。 首 先, 其违反 《 宪法》。《 宪法》 第3 7条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 民人身 自由 不 受侵犯 。 其次 , 其违反 位 法法》 。 《 立法法》 规定, 对 公民政 治权利 的剥夺 、 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只能通过制 定法律来设定 。 第三 , 其违反 《 彳 亍 政 处 罚法 》 。 《 行政 处 罚法》 也规定 , 限 制 人 身 自由 的行 政 处 罚 , 只 能 由法 律 设定。劳动教养 的主要法律依据足公安部韵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 其效 力 属于行政法规 , 规 范性文 件不是上述三法所 要求的法律 , 以此 来设定长 期限制人 身 自由的劳动教养处罚 , 显然与现行上位法 的明确规定相冲突 。 ( 二) 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实体公正。劳教作为一种行政处 罚, 其适用对 象 主要是有轻微违法行为 , 但 不够刑事处 罚的人, 这就意味着 即使最严重 的行政处 罚也不应 当超过最轻的刑事处罚。刑罚最低一档处罚是管制 , 期 限最短 3个月, 最长 2年, 而被劳动教养 的期 限起点就 是 1 年, 最高可达 4 年, 被 劳教 者 一 般 在 戒 备 森 严 的 劳 教 所 执 行 , 节 假 日照 常 进 行 。 过 错 较 轻 却 要接 受更 为严厉 的处罚, 这其 中的不公正显而易见。 ( 三) 劳教制度 的实行缺乏程序 保障。依据 1 9 8 2 年《 劳动教 养试行 办 法》 , 对劳动教养的决定只需经过 公安局有关科室的批准 , 不需经 过任 何形 式的取证 、 控辩 、 一审、 二审等程序 。也就是完全不通 过司法机关 , 没 有审 判、 没有上诉 、 没有监 督, 可是却 能剥夺 人的 自由几年之 久, 被决 定劳动 教 养 的人甚至连 申辩的渠道都没有 。劳教 的权力集 中于 公安机关, 缺乏必要 的制衡监督机制目 。 这 就必然会 出现公安机关滥用这一权 力的现象 。比如, 有 的公安机关对一些在法定羁押 期限内无法侦 查结案的案件 ,取证困难 、 证据 不足 的案件, 或案情 复杂根本无法查清 的案 件干脆作劳教处 理; 再如 有 的公安机关利用” 劳教峙 击报复上访和维权人员。劳动教养无 需经过法 律程序 , 就可剥夺一个公 民的自由, 因此为某些腐败分子、 贪赃枉法者打击 和 迫 害群 众 的提 供 了方 便 。 三、 废 止 劳 教 制 度 的 意 义
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 决定》 《 和 补充规定》 的全面修 改和补充 , 因此 , 事实上《 试行 办法》 就 成为劳动教养工作的主要法律 依据 。 我 国《 立法法》 明确规定: 对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只 能 由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 。 显然,试 行办法》 《 等 不符合该要求。 因此劳动教养现在事 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 的状态。 3 与我 国参加的国际人权 公约相冲突 . 我 国已签署 《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现行劳动教养与这 , 项公约有很大冲突, 别是在限制人身 自由方面 。《 民权利与政治 特 公
门 规章 。虽 然 《 试行 办 法》 1条 的规 定 表 明 它 是 根据 前述 《 第 决定 》 和
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 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 能力的人实行强制 性教育 改革的处 罚措施。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 的 制裁违法犯罪的手 段之一 。5 O多年来 , 它教育和矫治了一大批轻微
性, 多具体规定相互之间又未能实现系统协调, 许 这必然会影响到劳 动教养制度在实践中的顺利运 作, 偏离其所追求的价值 目标 , 这些问 题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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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 国 蓿动教 养 刳 良 的忍 考
摘 要 劳动教 养 是我 国特有 的一 项法律 制度 , 已经走 过 了 5 0多年 的历程 , 国的 法制化建 设做 出了重要 的贡 献 , 为我 发挥
违法犯罪人员, 在维护社会治安, 预防和减少犯罪,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 《 充规定》 补 而制定的, 但纵观其 内容 , 我们不难发现, 它实际上是对
劳动教养规章制度废除后地法律思考
劳动教养规章制度废除后地法律思考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思考【摘要】劳动教养,是我国对和轻微犯罪人员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形成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的发展,劳动教养制度逐步暴露出严重的弊端,为了顺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我国确定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国家法律日益规,司法体系健全的信号。
然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又使我们面临着新的问题,如何做好废除后的配套措施和如何运用法律法规来完善劳教制度废止后的法律空档。
因此,我就从法律角度探析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
【关键字】废除劳动教养问题配套措施法律思考【Summary】reeducation-through-labor, is my on illegal and minor crime personnel by take of a items mandatory education transformation measures, is in socialist legal construction in the formed of a items has China features of legal system, but as my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e, legal of development, reeducation-through-labor system gradually exposed out serious of disadvantages, to conform to the social change of needs, my determines this year stopped using reeducation-through-labour system, this is social progress of logo, is national legal increasingly specification, justice system sound of signal. However, the abolishment of the reeducation-through-labor system, and we are faced with a new problem, how to put repeal of supporting measures and the u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perfecting the reeducation-through-labour system abolition of legal gaps. Therefore, I went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 on the abolishment of the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ur system..【Keyword】legal consideration on abolition of re-education?;labour issues;supporting measures.?一、劳动教养的历史及现行状况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创建的劳动教养制度,经历了近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这项制度在保卫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教育挽救犯罪青少年,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和已取得的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关于劳教制度废除的法哲学思考论文
关于劳教制度废除的法哲学思考论文关于劳教制度废除的法哲学思考全文如下:一、传统法哲学思想的视角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主要分为人本主义和伦理主义。
而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本主义就是要求要“以人为本”,重视人的价值,认为人是宇宙的主人。
《管子?牧民》中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
”国家的盛衰,关键在于民心。
而将此描述地更为透彻的是贾谊在《新书》中说的――民为国本。
古往今来“与民为仇者,有迟有速,而民必胜也”。
如此极具政治眼光的名言,正是人本主义民本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
正是因为秉承这一传统的法律哲学思想,在建国后的一个非常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劳动教养制度,其初始目的便是以人道和人权的理念为宗旨,以一种非常手段解决特殊历史时期的阶级斗争、社会治安方面、劳动就业以及意识形态问题,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劳教的性质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其在具体实施操作中出现了严重的偏差,偏离了其最初的目的和宗旨,单纯地注重惩戒。
部分案件的办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主观臆断,结果导致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和处罚不均衡的严重错误,以至于被误认为是一种权力的工具。
劳教制度已经不具有现代法制应有的宽容性,从情理上讲,可以驯服人,但不会把人变好。
而简单地升格为法律也只是赋予劳动教养制度以合法地不能改变其恶法实质。
伏尔泰名言:“如果你想要好的法律,那么就烧掉你现有的法律,并去制定新的法律”。
对于现行劳动教养制度,革新、取代都不如废止来得彻底。
不破不立。
废止是必要前提。
唯此,我们才能真正从现实出发,制定或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实现良法之治。
从实证的视角观察,我们将不得不承认这样的事实:立法者在一定的规则下制定出法律,体现了人们的意志与愿望。
诚然,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人们的追求和物质要求也在不断变化。
基于这样的情况,一些法学者将法律作为一种主观的东西,同时将其理解为一种意识。
然而李步云教授对法哲学有了自己的看法,法能够反映事物的规律和各种关系,同时它本身又是独立于人们意识之外的一种社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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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迎来了废止。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项存在了几十年的制度,在废止之后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本文将从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废止的原因、问题与挑战以及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深入了解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所带来的深远影响。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我国上世纪50年代,当时被视为社会治安的一种手段。
最初的劳动教养制度主要是对突破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强制教育和劳动改造。
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教养制度逐渐演变成了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改造的手段,并扩大到了一些非法经营、传销等经济犯罪领域。
二、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政府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举措。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针对合法程序不健全:在过去的实践中,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合法程序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削弱了法治的公信力。
2. 新制度的建立: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劳动教养制度逐渐被新的法律规定所取代,如刑事拘留制度等,使得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3. 社会公众的不满:一些被劳动教养制度影响的公民,对其合法性
和人权保障性持怀疑态度,也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之一。
三、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带来的问题与挑战
尽管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必要的改革,但在实践中也带来了一
些问题与挑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总结。
1. 社会治安问题: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一些轻微犯罪行为不再得
到相应的惩罚,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的加剧。
因此,应加强其他措
施的补充,确保社会安定与秩序。
2. 犯罪分子的改造与教育: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对于轻微违法行
为的犯罪分子,如何进行有效的改造和教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立合适的法律制度,加强社会矫正工作,是必要的步骤。
3. 社会舆论的引导: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社会舆论多样化,对于
新的司法制度存在一定的误解和争议。
应加强对新制度的宣传与解读,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增强对司法改革的认同感和法治意识。
四、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然而在实践中也出现了
一些问题。
我们应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反思,以推动法治建设的进
一步发展。
1. 加强法治理念: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显示了我国加强法治建设的决
心和努力。
我们应进一步强化法治理念,推动立法进程,确保法律的
公正性和透明度。
2. 完善法律制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我们应建立更为完善的法
律制度,确保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与改造,同时兼顾人权保障,促进社
会公正与和谐。
3. 提升司法公信力: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为加强司法公正提供了契机。
我们应加强法官和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和能力提升,提高司法公
信力和执行效率。
总结起来,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
虽
然在废止过程中会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但我们应积极反思,完善相
关制度,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创新,才
能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公正,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