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执行当禁止而非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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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劳教制度是指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即劳动教养制度。

近年来,随着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劳教制度逐渐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最终于2024年被废止。

关于废除劳教制度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首先,劳教制度存在人权问题。

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对被教养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保护不到位,给予被教养人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这与现代社会的人权价值观念不相符。

劳教制度违背了保护人权的原则,成为了人权侵犯的集中表现。

其次,劳教制度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

原本制定和执行劳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往往滥用权力,将劳教制度作为打击政治异议和维稳手段使用,通过随意行政拘留来限制人们的言论和政治自由。

这种滥用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

再次,劳教制度存在司法不公问题。

由于劳教是行政拘留措施,并不需要经过法院审判,因此,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具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这种情况下,决定是否执行劳教的标准容易受到执行机关的个人意志和偏好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因人而异,司法不公成为劳教制度的一大短板。

此外,劳教制度也存在改造意义不大的问题。

劳教对违法者进行强制教育,旨在改造其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但很多研究表明,劳教制度的效果并不显著,改造成效较小,与其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不成比例。

相比之下,更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了更加注重人性关怀和康复辅导的刑罚方式,如社区服刑和康复矫治等,效果更加明显。

最后,废除劳教制度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

废除劳教制度是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推进法治进程的必然结果。

劳教制度的废除意味着更多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意味着国家治理理念的进步和方向的正确。

废除劳教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的刑事司法制度,提升国家形象和社会的公信力。

总之,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主要包括:存在人权问题、滥用权力、司法不公、改造意义不大以及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等。

劳教制度废除决定

劳教制度废除决定

劳教制度废除决定劳教制度是一种非法拘留制度,又称“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行政拘留措施。

劳教制度源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旨在管理社会秩序和打击轻微违法犯罪,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一度是必要的手段。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劳教制度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缺陷,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经过反复讨论和研究,中国政府决定于2024年1月1日废除劳教制度,并逐步实施新的社会矫正制度。

废除劳教制度是一个艰难的抉择,是中国政府积极回应人民需求的表现,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废除劳教制度的决定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以及国家法治建设的进展。

劳教制度废除后,通过和完善的临时拘留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来替代,以更加合法、公正、人道的方式管理社会秩序和处理轻微违法犯罪。

这一决定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提升国家形象和民众的满意度。

首先,废除劳教制度是遵循国际人权法和中国法律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

劳教制度在其存在的时间内,曾经引发了一系列的人权问题和社会争议。

劳教制度使用于轻微违法犯罪者,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滥用和滥用的问题。

有报道称,一些人在劳教期间受到虐待和酷刑,违背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废除劳教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避免滥用行政权力,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其次,废除劳教制度符合现代社会矫正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最佳实践。

现代社会矫正制度强调以人为本、教育为主导,鼓励犯罪者改造自己,回归社会。

劳教制度的废除为我国建设更加公正、合法和人性化的社会矫正制度提供了契机。

新的社会矫正制度注重对犯罪者进行心理辅导、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其并走向正途。

这将有助于改变犯罪者的行为和心态,并降低再犯率。

此外,废除劳教制度有助于解决劳务市场的问题。

劳教制度曾经容易被用来“招工”和“劳教者”强迫劳动的问题,这严重侵犯了个人的劳动权益。

废除劳教制度后,国家将加强对劳动权益的保护力度,依法惩罚和打击非法劳动现象,并建立健全的劳务市场管理机制,确保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核心内容: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有哪些?劳教制度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废除。

劳教制度废除源于劳教制度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劳教的严厉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符合等弊端。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教制度废除的主要原因:首先,劳教制度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在于它与国际人权公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三个法律依据的精神相冲突,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

按照劳教制度,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经由正当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是有违公约精神和原则的;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由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已失去合法性基础;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立法机关又在宪法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中国对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努力。

其次,劳教的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

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需要实施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但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实际上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集中于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

再次,劳教的严厉程度也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匹配。

劳教属于一种行政权决定的行政处罚,但剥夺人身自由可以多达4年,而刑法的有期徒刑最短只有6个月。

其严厉程度与刑罚相当,甚至比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更加严厉。

对劳教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现实困境的政治思考

对劳教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现实困境的政治思考

戴韶华如果从劳教制度创立的政策依据──1955年8月25日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算起,该项制度在中国已经有50多年的时间了,基本伴随著整个国家的历史发展进程。

在这个过程中,劳教制度随著国家的政治形势在发生著变化──不断完善的变化,并表现出极强的政策性和随意性。

这项土生土长的制度非常具有中国本土性,其创立和发展过程展现了中国人的创造性和特有的政法观念。

「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一大创举,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1然而在依法治国的战略推进中,劳教制度的历史局限性及其造成的弊端非常明显,在国际国内经常成为人们诟病的话题。

尽管其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至今为止没有一部法律作为其存在的支撑和显而易见的违反法律程式的事实,使得这项制度经常有「存、废、改」的争论,不得不面对几乎走到尽头的困境。

根据最近的新闻报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劳教立法列入立法规划,名称为《违法行为矫治法》,这一消息意味著这项制度最终将走向合法化。

一、超越法律的惩罚措施劳教制度经过50多年的发展却成为几种相关法律冲突的焦点,包括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直至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在我国法制体系不断完善,党和国家提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今天,劳教却几乎成为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难以攻克的堡垒。

我们反思劳教制度发展的过程,50多年的时间为甚么会走到这样一个地步,尽管在不断完善。

考虑到我国建国后前三十年的特殊情况,即使从改革开放算起也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了,为甚么劳教制度还处于这样一个尴尬的处境?造成今天这种情况的原因到底是甚么样的阻力,是不是反映了在高调法治建设的外表下,中国真正核心的东西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是否反映了中国人的思维惯性中的根深蒂固的本土性的传统的作用──这是法治化进程中最难改变的。

但究竟是现代法治产生的西方背景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区别的原因,还是革命的历史进程所造就的观念、政治制度与法治的本义之间的磨合过程,亦或两者兼而有之。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什么-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什么-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页眉可删)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什么?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是世界上中国大陆和朝鲜独有的制度。

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

经过审判,犯罪嫌疑人会判处有期徒刑的,大部分情况下在监狱服刑。

在很多城市,都设有专门的劳动教养所,负责监督犯人劳动,对犯人进行劳动改造,劳教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刑罚制度之一,那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做个大致了解。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什么?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是世界上中国大陆和朝鲜独有的制度。

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教教养制度改革要坚持“司法化”,就是要将劳教教养纳入司法审查。

劳教教养最让人诟病的就在于劳教基本上由公安机关自己申报、自己批准,“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上缺乏中立性和公平性。

因此,未来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不能再采用这种公安机关一家审查的方法,而必须引入类似于西方国家那样的司法审查机制,由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并提交法院,由法院来居中裁决是否对当事人采取矫治措施和限制相应的人身自由。

二、执行劳动教养的机构有哪些?1、劳动教养委员会(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

(2)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劳教制度正式废止近日,中国宣布废止劳教制度,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劳教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早已存在多年的特殊管理措施,曾被视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但也常常引发人权争议。

劳教制度源起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当时的社会出现了很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秩序受到了严重冲击。

为了迅速处理和改造这些犯罪分子,劳教制度应运而生。

劳教制度的实施对象以违反治安管理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为主,以劳动教养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劳教制度曾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治安问题,被视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然而,这项制度的存在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人权争议。

首先,劳教制度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人权保护方面。

在实施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可能滥用职权,对一些无辜或轻微违法的人员进行劳教,给他们造成了不必要的刑事惩罚。

其次,劳教制度也存在滋生腐败的风险。

由于劳教制度的运作方式,一些执法人员有机可乘,可能与许多利益相关方合谋,将一些合法的企业或个人的利益侵占,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再次,劳教制度的废止也减轻了公共财政负担。

维护和管理劳教人员需要一定的经费和资源,这对财政收支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面对上述问题,中国政府决定于2013年初开始逐步废除劳教制度,并于2021年全面停止实施。

废止劳教制度意味着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对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废止劳教制度体现了政府对人权保护的高度重视。

废止劳教制度后,社会将更加注重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避免不必要的刑事处罚,加强法制建设。

其次,废止劳教制度将促进执法机关的规范化。

废止劳教制度后,执法人员将不再利用这一制度滥用职权,便于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公正执行法律。

再次,废止劳教制度对于公共财政的减负也具有积极意义。

废止劳教制度后,政府可以将原本用于维护劳教人员的经费和资源,用于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和完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姜明安:废除,还是改造和重构,劳动教养制度的出路何在?.

姜明安:废除,还是改造和重构,劳动教养制度的出路何在?.

姜明安:废除,还是改造和重构,劳动教养制度的出路何在?)<TDclass=text15 valign="top" id="contenttd" style="padding:15px;">于建嵘教授在其所著《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判》一书中提出了他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整体评价和存废主张:该制度“实行5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过一定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劳教制度作为一种违背法治理念,缺乏法理基础,损害公平正义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诟病和非议,如不尽快废除将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

笔者基本同意于教授对劳教制度的整体评价,但不完全同意于教授关于劳教制度的存废主张。

笔者认为,劳教制度不应完全废除,而应加以改造和重构。

现行劳教制度之所以需要改造和重构,是因为该制度存在三大弊端:其一,违宪违法。

违反宪法第5条,背离法治;违反宪法第33条,侵犯人权;违反宪法第37条,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违反《立法法》第8条和《行政处罚法》第9条和第10条,以行政法规和规章确立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其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不利行政行为,没有遵循说明理由、听取申辩和职能分离原则(调查、指控职能应与裁决职能分离的原则)以及公开、公正程序;其三,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在制度设计上,缺乏对劳教对象辩护权、救济权和人格尊严保障的制度设计,缺乏与刑法和一般行政处罚制度设计的平衡。

现行劳教制度之所以不能完全废除,是因为该制度所治理的社会问题不会因为我们废除劳教制度而自然消失:在现实社会中,总会有那么一些人,他们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全、安宁(如扒窃、诈骗、造谣生事、侮辱妇女等),但其性质又尚未构成犯罪,故不能适用刑罚;而治安管理处罚又不足以矫治其行为,维护广大社会成员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劳教制度改革

劳教制度改革

劳教制度改革劳教制度改革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权与法治的体现。

劳教制度作为一种行政拘留措施,其实质是在依法保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戒治和再教育。

然而,由于劳教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亟需进行改革。

首先,劳教制度存在着过度的自由剥夺。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劳教可以对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罚,但由于劳教的时间限制相对较长,以及自由剥夺的程度较高,导致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的人也被收押。

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会感到不公平和不合理。

因此,应该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减少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劳教处罚,以确保对罪犯的惩治与保护社会秩序之间的平衡。

其次,劳教制度存在着乱用和滥用的情况。

由于劳教制度的权力掌握在政府手中,且执行过程相对封闭,这就容易造成劳教制度的滥用。

一些有关部门或个别人员可能滥用劳教制度,以实现其个人或政治目的。

因此,劳教制度的改革还应着力于规范权力的行使,加强监督与制约机制,以防止滥用情况的发生。

另外,劳教制度的改革还需注重对罪犯的真实状况进行了解和关注。

在劳教过程中,罪犯往往面临各种心理和身体的压力,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和适应训练是十分重要的。

改革劳教制度,除了减少劳教时间和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外,还应更多关注罪犯的心理健康和人权保护。

最后,劳教制度的改革还应关注社会性的问题。

劳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社会上有些人对劳教制度的存在持有质疑和反对态度。

这是因为劳教制度存在一些隐患和不合理之处,需要进行改革。

改革劳教制度不仅仅涉及到法律层面的改革,更需要引导社会公众对劳教制度的理解和接受。

综上所述,劳教制度改革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经之路。

改革劳教制度,应从减少自由剥夺、规范权力行使和加强监督等方面进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罪犯的人权和社会秩序。

同时,改革劳教制度还需注重社会性问题和公众的认可,增强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使劳教制度真正成为法治社会的有力辅助手段。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深刻解读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深刻解读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深刻解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发布,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学者李庄对此向新浪网友进行独家解析。

废除劳教制度是司法进步的体现。

劳教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超越了法律的制度,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

以维稳名义进行的劳教制度实际上破坏社会稳定的。

很多经历过冤假错案的人需要上访、需要伸冤。

曾经我们的劳教制度是针对罪行轻微、卖淫、盗窃、诈骗等行为的,但现在被劳教的人当中这部分所占比重已经非常少了,更多的那些有苦无处诉的人。

表面上的和谐背后是民间积蓄的大量的对政府的不满、对司法的不满。

劳教制度就如同一个社会的高压锅,当积蓄了大量不满之后,必然会找到其他的出口,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

访民的正常上访是这个“高压锅”的排气阀,应该受到保护。

我在重庆所看到的,就是把大量不构成犯罪的人都送进了劳教所,这其中要包括了大量的警察。

另一方面,劳教制度比刑法还要可怕,很多人在关在劳教所两、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劳教本身就是一个法外之罚,废除劳教制度是回归了司法本身。

死刑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逐渐减少的趋势。

只有伊朗、阿富汗等国家还保留了非常残酷的死刑方式,例如绞刑、石刑等等。

我一贯是主张废除死刑的,但与此同时,我也主张不能一步到位地废除死刑。

因为死刑不仅仅承担了惩罚犯罪的功能。

犯罪人除了激情犯罪之外,还存在蓄意犯罪,死刑对这部分行为会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

所以我主张逐步废除死刑,现阶段应该保留对极端暴力和重大贪腐的死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对此,北京大学教授穆光宗为新浪网友独家进行解析。

决定的出台在国家层面迈出了值得肯定的一步。

从微观上来说,对个体家庭的影响很大,从宏观上来讲,对国家社会的影响有限。

劳教废止制度

劳教废止制度

一、什么是劳教制度?二、相关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从1951年到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逮捕、拘留了几百万犯罪嫌疑人,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判了刑,相当数量的人被判了死刑。

但是仍有不少罪行轻微不够判刑,或由于时间短一时查不清问题的人,继续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

紧接着,1955年至1956年,在全国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内部肃反运动,又有几十万人走进了拘留所、看守所,其中多数人只是由于历史问题而被关起来的,很难判刑。

怎么处置这些关在看守所、拘留所里的人,成了一个大问题。

于是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发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这个内部肃反文件时,明确规定:对这次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立功而应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

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

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与一定的工资。

劳动教养的对象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

1957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经过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

三、唐慧案件劳动教养弊端分析1、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1)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中国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中国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原标题:中国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64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根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2014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会议经表决,免去张晓明的第三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职务,任命陈斯喜为第三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会议经表决,任命陶凯元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重点1 劳教终结长达56年法规废止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劳教废止了,法治进步了中国劳动教养制度起始于上世纪50年代,是我国在特殊时期出台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这一制度已越来越不适用。

劳动教养是否违宪

劳动教养是否违宪

事件回放2007年12月4日,第七个全国法制宣传日,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著名法学家江平等69名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提出公民建议,要求对“劳教制度”实施违宪审查,废止劳教制度。

学者们认为,现行劳教制度涉嫌违宪、违法的主要法规有: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国发 1982 17号文件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理由如下:一是违反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最长达4年之久的限制。

二是违反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规章,却违法地规定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至3年,甚至可延期为4年。

三是违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

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劳动教养在不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的情况下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和强迫劳动显然有违国际公约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

我们知道劳动教养这一处罚形式开始于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后于199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并一直沿用至今。

劳教制度废止后

劳教制度废止后

劳教制度废止后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化建设的推进,劳教制度在中国于2013年被正式废止。

这一决定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在人权保障和司法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劳教制度的废止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劳教制度废止后的情况进行探讨。

首先,废止劳教制度为维护公民权利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以前,劳教制度被广泛批评为违反公民权利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

废止劳教制度后,相关法律条文和程序的修订,使得公民在被拘留和判刑过程中享有更多的权利保护。

例如,审判过程更加透明公正,律师的参与权得到加强,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更好的保护等。

其次,劳教制度的废止也促进了司法改革的进行。

废止劳教制度并非仅仅是废止一项制度,而是涉及到全面的司法改革。

为了填补劳教制度废除后的空白,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和立法,《刑法》的修订等。

这些法规的传统观念的改革,推动了中国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此外,废止劳教制度后,我国的社会治安也出现积极的变化。

尽管废止劳教制度引起了一些反对声音,担心会导致社会治安问题加剧,但事实证明,废止后并没有出现大规模的社会问题。

相反,废止劳教制度后,国家加强了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强警务建设和刑法执行力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废止劳教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

劳教制度的存在曾经被许多人视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而废止后,人们开始意识到,保护公民的人权是国家的基本责任。

这种认识的转变,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观念的树立。

然而,废止劳教制度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废止劳教制度后,很多劳教场所变成了新型犯罪活动的温床。

由于缺乏监管和管理,一些原本应该接受教育改造的人员借助这些场所,继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废止劳教制度后,社会对于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手段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足。

如何更好地进行刑罚执行和社会化教育,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导读:本文是关于劳教制度正式废止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劳教人员剩余期不再执行】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教养制度今日正式废止。

此前,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一个村官在网上发了100多条负面信息,被判劳教两年;因对女儿被强奸案判罚的不满,多次上访的“上访妈妈”唐慧被当地政府判罚劳动教养一年半;一位母亲进京看望自己的儿子,被判劳教一年。

“上访妈妈”唐慧、村官任建宇等事件近年来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

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3年政法工作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包括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

本次官方会议消息让很多学者觉得“劳教改革”近在咫尺。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三中全会历来有历史性意义,本次对劳教“一锤定音”式的表述只是本次会议的重要决定之一。

“这么多年来,专家学者的呼吁没有白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

今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寿终正寝”。

劳教人员剩余期限不再执行2012年10月18日,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透露,目前中国被劳教人员数量有6万多,自我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最少时也超过5000人。

劳教制度被废止

劳教制度被废止

劳教制度被废止劳教制度是指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违法分子强制进行劳动教养的一种惩罚措施。

长期以来,劳教制度在中国社会中存在,曾经被广泛运用于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劳教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质疑。

最终,这一制度在2013年被中国政府正式废止。

废止劳教制度得到了广大民众的支持和认可,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劳教制度涉嫌侵犯人权。

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乱关押、非法拘禁、酷刑等问题,违背了人权的基本原则和价值。

许多曾被劳教的人士,被指控的罪行较轻,甚至有些人并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地判决。

废止劳教制度是保护人权和恢复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举措。

其次,废止劳教制度有助于推进司法改革。

劳教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以行政手段实施,与法定刑相混淆,对于司法公正产生了很大的干扰。

废止劳教制度可以使法律更加严谨和权威,确保刑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推动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

再次,废止劳教制度有利于社会稳定。

劳教制度容易滋生腐败和不公正现象,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违法分子往往遭受不公正对待,一些有关人员可能滥用职权,导致社会不稳定和社会信任缺失。

废止劳教制度可以减少这些不公正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废止劳教制度有助于加强法治建设。

劳教制度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充当了法律的“替代品”,绕过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容易滋生不正之风,破坏了法治的原则和精神。

废止劳教制度可以促使我们更加严格地执行刑事法律,加强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和监督,确保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然而,废止劳教制度并不意味着放纵犯罪行为。

相反,它要求我们在缺乏劳教制度的同时,加强其他惩罚措施的执行和指导,如改造、教育等。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科学、公平和账本化的刑事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违法分子得到适当的惩罚和帮助,同时保障他们的人权和尊严。

总之,废止劳教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改革举措,是符合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要求。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赵凡 S 硕士五班法学系刑法学 2013年11月12日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非司法性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在中国成为了法律史研究的对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一举措的实现,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社会的毒瘤已经被摘去,我们感到欣慰,但是社会秩序的结构调整还需要我们反思即废止后的劳动教养制度的社会如何实现法律制度的对接。

劳动教养最初是作为政治斗争的手段和方式,是“肃反”运动的成果。

反右派斗争中劳动教养成为一种法律制度。

之后劳教适用对象不断扩大,各种未达到刑法禁止的程度但是确实构成违法的行为,均可以适用劳动教养进行处罚。

此时的劳动教养发展成为“中国法制的怪胎”,同时也被视为一个收纳箱,成了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可以轻易地绕开正当司法程序,对某些特地的人进行制裁的主要手段。

而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项规定均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弹性调整,具有很强的任意性。

因此有的学者提出,“劳动教养的实质在于,以不恰当的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来维护社会秩序,是一种具有任意性的政治工具。

”[1]事实上,劳动教养制度存续期间对那些公安管不了、法院判不了的行为和人进行处罚,成为了刑法的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惩罚条款的补充,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其存在的问题。

1性质模糊不清。

对于劳教的性质,我国存在较多争议,主要有行政处罚说、刑事处罚说、行政强制措施说,治安行政处罚说和强制教育措施说。

真是基于性质模糊,才会导致某些地方政府滥用权力,任意采用劳教打击迫害民众的有力武器,成为侵犯人权的工具,成为地方政府的法治“自留地”。

2违反宪法和国际公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需要改造和教养的人进行的处罚和惩罚,代表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

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在字面上差别不大,但是从法律和具体定义来说两者有较大差别。

那么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需要改造和教养的人进行的处罚和惩罚,代表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

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在字面上差别不大,但是从法律和具体定义来说两者有较大差别。

那么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区别是什么?▲一、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教养和培养,简称劳教。

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已废除)1、性质不同:劳改是刑罚执行措施,劳教是行政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不同:劳改对象是违反刑法的罪犯,劳教对象是违法但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

3、适用程序不同:劳改需法院判决,劳教由公安部门决定。

4、执行场所不同:劳改场所有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劳教场所主要是劳教所。

5、适用期限不同:劳改期限由1个月至终身监禁,劳教期限由1至4年。

6、法律后果不同:劳改对象再犯罪或成「累犯」,劳教对象再犯罪不构成「累犯」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的性质不一样,劳教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2013年已经废除。

而劳动改造也不是任何刑罚的一种,是被判处监禁刑的人员在监狱中一种改过自身的方式。

▲二、劳动改造劳动改造简称劳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罪犯管理的手段,20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引进。

经常出现在监狱里的一种标语和口号,通过对入狱者强制性的劳动,来达到管理者认可的目的。

废除劳教制度

废除劳教制度

废除劳教制度1. 背景劳教制度,又称劳动教养制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管理需要,对社会上一些轻微违法分子进行短期自愿劳动和教育改造的措施。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提升,许多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引发了对劳教制度的质疑和批评。

2. 劳教制度的问题2.1 人权问题劳教制度涉及到对个体自由的限制,对人权的侵犯无法回避。

在劳教所中,受劳教的人被剥夺了自由,与其他羁押制度没有根本的区别。

长期以来,许多劳教所中存在着非人道的对待、虐待甚至酷刑等问题,严重侵犯了受劳教人员的人权。

2.2 法制问题劳教制度在法治社会中缺乏合法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缺乏法律的程序保障。

没有经过合法的审判程序,个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给了一些地方政府滥用权力的机会,导致一些草率、随意执行的情况出现。

2.3 社会影响问题劳教制度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由于劳教制度的存在,一些人可能会被不公正地关押在劳教所中,这不仅破坏了个人的正当权益,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公平、不平等的因素。

此外,劳教制度也会引发社会上的公众争议,扰乱社会秩序。

3. 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3.1 保护人权废除劳教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

废除劳教制度后,个人的自由权将得到更充分的保障,有效避免了人权侵犯的问题。

同时也能推动法治进程,使国家的行政治理更加合法化、程序化。

3.2 提升法治水平废除劳教制度有助于提升法治水平。

废除劳教制度后,以完善的司法程序来取而代之,对违法犯罪分子给予合法、公正的审判。

通过司法程序的运行,使执法过程更加透明、公正,加强了法治的实施。

3.3 提高社会稳定性废除劳教制度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废除劳教制度后,能够减少社会上因不公平、不平等而产生的矛盾。

同时也能消除对劳教制度的质疑和不满情绪,提高社会的和谐稳定。

4. 废除劳教制度的实施方案4.1 法律修订针对废除劳教制度,相关法律应该进行修订。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进行审判,确保被判决的人享有正当的法律程序和权益保障。

劳教制度何时废除

劳教制度何时废除

劳教制度何时废除【引言】劳教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自1957年开始实施,目的是用于惩罚和改造违法犯罪行为较轻的人员。

然而,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劳教制度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探讨劳教制度何时废除的问题。

【背景】劳教制度的实施初衷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改造罪犯,降低社会犯罪率。

然而,多年来,劳教制度的滥用和不合理执法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和负面影响。

不少案例显示,一些官员滥用劳教制度,将其作为打压异见和维护统治的手段,导致无辜者受冤。

此外,劳教制度也被指责对于社会风气的负面影响,对罪犯的改造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压倒性呼声】自2007年起,就有很多声音呼吁废除劳教制度。

这些声音主要来自社会各界及人权组织,他们认为劳教制度剥夺了个人的基本人权,包括自由权、言论权和尊严权等,违背了中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

此外,劳教制度的存在也阻碍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了中国在国际人权事务中的形象。

【废止倡议的提出】废止劳教制度的倡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专家的呼吁:一些知名法律专家在学术讨论和媒体上发表文章,提出了废止劳教制度的观点。

他们指出,劳教制度与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相悖,不适应当今中国社会的发展需求。

2. 政府的改革纲要:随着中国政府改革纲要的发布,废除劳教制度也成为其中的一项重要议程。

政府承认劳教制度存在的问题,并表示将积极推动其改革和废除。

3. 社会舆论的推动:社会舆论的呼声对政府改革的推动起到了重要作用。

许多媒体、社会团体和公众积极参与讨论和呼吁废除劳教制度,推动了改革的进程。

【制度改革与替代措施】为了废除劳教制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与替代措施:1. 犯罪惩罚制度的完善:政府加大力度完善犯罪惩罚制度,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刑事司法制度,确保罪犯受到公正的审判和合理的惩罚。

这将有效减少滥用劳教制度的可能性。

2. 转型正义的推进:政府鼓励社会参与,推动转型正义的进程,通过社会矫正和教育等手段,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避免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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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执行当禁止而非改革
【关键词】劳动教养;改革;禁止
我国的劳动教养是在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979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和1982公安部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三个文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和安置就业办法。

但制度长期运行的结果却使劳教扭曲演化为“法外施刑”“特殊刑罚”,“安置就业”的功能预设也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而徒有虚名。

劳教的制度之恶首先表现在其对法制的破坏上。

既然劳动教养最长可剥夺被劳教人员四年之久的人身自由,那么,按照法律保留原则的法治要求,上述构成劳教制度基础的三个文件中,至少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在缺乏上位法的前提条件下,是无权创设劳教处罚的——无论其是刑事处罚罚还是行政处罚。

可见,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决定》和《补充规定》的文件属性。

二者都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由国务院出台的,根据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的立法程序中是没有此类国务院制定、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实施的程序设置,依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生效的法律文件只限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在人大闭会期间的调整、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际条约和协定等事项。

很显然,未按法定立法程序通过的文件绝然不能视为法律,更不能视同法律执行之!那么,二者是不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呢?两个文件出台时国务院还没有行政法规制定权,因此两个文件充其量是行政命令或行政措施。

行政法规无权创设限制自由的处罚,行政命令或行政措施自不待言。

如果我们怀着足够的善意对制定于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文件抱有理性和宽容的话,当其与新法特别是20XX年《立法法》的规定和立法原则相悖时,也理应自然失效了。

正是从这个角度而言,笔者以为,劳教制度不是废止与改革的问题,它的文件依据早已失效,我们所要做的,是坚决禁止没有法律依据的劳教执法行为!
另一方面,劳教制度的存在和运行也是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背反。

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正是因为被劳教人员没有讲过司法审判就被长期剥夺人身自由,因此为了掩盖其违法性,学界特别是行政法学界往往将其界定为一项历史性的行政处罚,
但、可此观点又与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的强制性规定向冲突。

可见,劳教这一既不能视为行政处罚,也不能视为刑罚的长期强制措施,非驴非马、不三不四,亟待丢进历史的垃圾筒里去!
劳教作为为一种行政化社会治理模式,一旦丧失了通过相对自由劳动的感化、教化功能,其在高权行政强制下高效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同时,也必将消逝了司法的终局性和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劳教所作为特殊的就业场地也彻底演化为了一座座“黑监狱”。

劳教制度的实施在不间断地撕咬着人们并不牢固的法治观,侵蚀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成为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现实注脚。

因此,劳教制度必须停止执行。

停止劳教执行的最大障碍其实在于政府官员对暴力和强制社会治理模式长期以来形成的路径依赖,这一点可以通过程序法治、服务政府和司法终局制度建设的深化,而不断予以纠正,并最终实现治理理念提升和治理模式转型。

另外,不可否认的是,在行政违法和犯罪之间确实存在一个灰色地带,如未成年人犯罪、吸毒者、卖淫者、精神病者、酗酒者、赌徒、常业和常习惯犯、性病患者等人身危险性比较强的人员对社会秩序造成的惯常冲击,并不时引发局部失序,这就需要填补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的空隙。

也正基于这样的社会事实,西方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较量中促生了保安处分理论和制度。

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

因此,笔者建议,坚决废弃劳教制度,并在借鉴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制定《社会矫正法》,并通过对正当法律程序的遵循将其视为刑事特别法,在充分调研和广泛民意的基础上实现其对《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有效衔接。

在此制度创设与再造的过程中应注意: 1、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核心;2、正当法律程序的遵循是保障;3、服务是制度建设和实施的主导理念;4、感化教育是制度运行的主要手段。

同时,谨防改革的反复性、不彻底性和操之过急,因为“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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