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帮助教育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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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职责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职责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职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一、衔接工作制度1、安置帮教办公室收到《刑满开释人员通知书》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乡镇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站)。

2、中心司法所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所在村安置帮教小组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并动员家属尽可能亲自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必要时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可与家属随同前往。

3、中心司法所在刑释解教人员“回来”后五日内,应详细把握其服刑在教期间的情形,记录在案,并与村、组填表归档、签订安置帮教工作责任书。

4、协助和督促刑释解教人员在一周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

5、刑释解教人员“回来”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入户,如果不报到入户时刻超过二十日的,应在耐心动员的同时,必须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帮教对象登记建档工作制度1、县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收到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后应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并在五日内将通知书发到中心的安置帮教工作站。

2、中心安置帮教工作站从接收刑释解教人员之日起三日内,应摸清其服刑在教期间的表现情形,同时填写本人差不多情形登记表。

3、建档要求:一人一档。

档案要紧内容有:a通知书b本人差不多情形登记表c回访、谈话记录d跟踪考察表e安置帮教工作责任书三、谈心谈话记录制度1、安置帮教小组(村)每季度找刑释解教人员谈心一次,了解他们的思想转变,生产劳动及生活等情形,把握他们的思想动向,有的放矢地开展帮教工作。

2、中心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每季度要与村安置帮教小组一起召开一次有关刑释解教人员座谈会,了解他们开释后的情形,进一步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四、政治法律学习制度1、建立政治学习制度。

村安置帮教小组每月许多于半天,认真组织两劳开释人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时事政治以及涉及安置帮教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规章,持续提升他们的政治素养,增强他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安置帮教基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基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基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帮教对象)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置帮教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指导、社会参与、政府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帮教对象自身的积极作用,实现帮教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确保安置帮教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二、安置帮教对象的认定和安置第五条安置帮教对象是指:(一)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一年内需要进行帮教的人员;(二)依法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三)依法予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事拘留、逮捕后,因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进行帮教的人员。

第六条安置帮教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认罪悔罪表现;(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三)愿意接受帮教。

第七条安置帮教对象的认定程序:(一)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由执行机关提出帮教对象名单,报请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帮教对象进行审查,确有帮教必要的,将其纳入安置帮教范围;(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安置帮教对象名单及其有关情况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八条安置帮教工作实行分类指导,根据帮教对象的特点和需要,采取不同的安置措施,包括:(一)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安排就业;(二)提供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三)提供心理咨询,帮助解决心理问题;(四)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五)提供社会救助,保障基本生活;(六)其他有利于帮教对象融入社会的措施。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机构和编
制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9.27
【实施日期】2019.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三十九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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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

阜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阜新市财政局阜新市公安局阜新市司法局阜综治发[201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综治办,财政局、公安(分)局、司法局: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其中对出监出所人员的衔接管理是一个关键性工作环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有关部门将释解人员接回原籍或居住地,帮期顺利回归社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两办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市从2011年7月1日起,对每名刑释解教人员实行必接必控,做到“无缝衔接”。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综治办发…2011‟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服刑在教人员信息核查反馈工作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指定专管部门,安排专管人员负责服刑在教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要保证服刑在教人员相关信息随时变动随时录入。

对录入的信息要认真核查,确保真实可靠。

核查中发现的“三假”(假姓名、身份、住址)人员,各监所要开展专项工作,教育其交待真实信息。

各司法所也要及时核查、反馈监所提供的人员信息,保证服刑在教人员信息准确率。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必须于服刑在教人员释解前1个月,在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信息系统平合上填写其服刑在教期间的表现、危险性评估、释放日期等相关情况信息,司法所要及时反馈接续帮教的准备情况。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与司法所之间按照规定通过网上信息平台进行沟通,取得司法所确定的衔接人员身份信息,并在网上信息平台留存监所联系人及联络电话,确定接回日期。

二、建立完善服刑在教人员出监出所交接制度县、区安置帮教办公室、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安排一名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并动员刑释解教人员亲属一同按期到监所,由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交与司法所派出的衔接人员,带回其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到司法所报到。

安置帮教信息核实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信息核实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信息核实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安置帮教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置帮教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置帮教信息核实工作是指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核实的过程,为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支持。

第三条安置帮教信息核实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保密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各级安置帮教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信息核实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核实工作。

二、信息收集第五条信息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二)刑事处罚信息:刑罚种类、判决结果、服刑监狱、释放日期等;(三)劳动教养信息:劳动教养种类、期限、解除日期等;(四)教育改造情况:教育、培训、技能学习等信息;(五)家庭情况: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住房条件等;(六)其他可能影响帮教工作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收集途径包括:(一)监狱、劳动教养所等执行机关提供的信息;(二)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三)本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的信息;(四)社区调查了解的信息;(五)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

第七条信息收集应采取书面、口头、网络等多种形式,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信息整理第八条信息整理主要包括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归类、筛选、整理和汇总,形成完整的信息资料。

第九条信息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确保信息表述清晰、规范;(二)对信息进行核实,去除虚假、重复、过时的信息;(三)按照信息分类,建立信息数据库,便于查询和分析;(四)对特殊信息进行标注,以便于重点关注和跟踪。

四、信息核实第十条信息核实的目的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虚假信息的产生和传播。

第十一条信息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的核实:与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进行对照;(二)刑事处罚信息的核实:与法院判决书、监狱释放证明等文件进行对照;(三)劳动教养信息的核实:与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决定书等文件进行对照;(四)教育改造情况的核实:与监狱、劳动教养所等执行机关提供的资料进行对照;(五)家庭情况的核实:与本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对照;(六)其他信息的核实:与相关单位、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对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08•【字号】辽政办发[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58号2000年9月8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司法厅,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二)增加的职能组织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律师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司法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定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辽宁省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辽人发[1993]6号

辽宁省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辽人发[1993]6号

辽宁省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正文:---------------------------------------------------------------------------------------------------------------------------------------------------- 辽宁省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1993年1月1日辽宁省人事厅,辽人发〔1993〕6号)第一条为了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激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行政机关对确认不适宜在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任用关系,终止其行政职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机关中的下列工作人员:(一)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下同)处、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非实职的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三)乡、镇人民政府机关非实职的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对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不得以辞退代替惩戒处理,对专业不对口人员的调整不得采用辞退的办法。

第四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一)不履行本岗位职责,纪律松弛,违反本部门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二)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为不称职,不适宜在行政机关继续工作,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另行安排的;(四)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对受到惩戒不便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六)其他原因应予辞退的。

第五条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辞退工作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辞退工作人员,应报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机关辞退工作人员,应报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安置帮教协会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协会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协会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社会。

关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需求,提供适宜的帮助和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发挥政府在安置帮教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三)分类指导,科学管理。

根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安置帮教措施,确保工作的实效性。

(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第三条组织机构(一)设立安置帮教协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的安置帮教工作。

(二)安置帮教协会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组成,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协会成员选举产生。

(三)设立专门的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四条工作内容(一)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摸底调查,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需求和困难,建立档案。

(二)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四)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跟踪帮教,及时发现和解决他们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防止他们重新犯罪。

第五条工作流程(一)接收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信息,进行初步筛选和分类。

(二)根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安置帮教计划。

(三)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定期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跟踪了解,及时调整帮教措施。

(四)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工作保障(一)政府应当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辽宁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

辽宁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

辽宁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综治办发[2012]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4.19【实施日期】2012.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综治办发〔2012〕8号)各市综治办、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2011年7月,省综治办、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的通知》后,各地各部门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使全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有的监所信息核查沟通不到位,有的监所衔接比例相对较低,有的安置帮教组织派员衔接不及时等。

针对这些问题,省综治办和省司法厅共同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司法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辽宁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0〕24号)和辽宁省综治办、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各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确定专管科室,安排专门人员,提供专门设备,保证本监所服刑在教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顺利实施。

要建立服刑在教人员信息录入核查常态工作机制,保证随时录入场所内服刑在教人员变更信息。

对新入监入所人员必须在进入监所后一个月内将其基本信息录入到信息系统平台,提供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信息核查,并随时跟踪核查情况。

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罪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及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做好免诉人员的帮教和考察工作;加强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等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情况的检察监督;加强劳改劳教检察,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协助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工作,推动各部门、各单位普及法律常识;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各种民间纠纷;贯彻国家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加强劳改劳教场所管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组织乡镇、街道和所在单位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接续帮教工作。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做好婚姻登记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的发生;收容遣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收治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人;做好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及调处边界争议的工作。
(一)坚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做到有领导负责、有工作人员、有具体措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在打击犯罪、治安防范、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治安管理和安置帮教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治安秩序、社会风气良好,群众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推行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要采取措施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安置帮教重点人员管理制度

安置帮教重点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实施安置帮教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被判处缓刑、假释、管制等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

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2. 预防为主,教育与感化相结合;3. 家庭、社会、政府共同参与,形成合力;4. 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安置帮教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安置帮教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2. 协调各部门开展安置帮教工作;3. 指导和检查各乡镇、街道的安置帮教工作;4. 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制度;5.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设立安置帮教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内的安置帮教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对安置帮教对象进行登记、调查、评估;2. 制定帮教计划,落实帮教措施;3. 定期走访帮教对象,了解其生活、工作和思想状况;4. 协调相关部门为帮教对象提供就业、培训等帮助;5. 做好帮教对象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安置帮教措施第六条对安置帮教对象采取以下措施:1. 生活安置:为无家可归或生活困难的安置帮教对象提供临时住所,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2. 就业指导:协助安置帮教对象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提供就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3. 教育培训:组织安置帮教对象参加文化、法律、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4. 心理辅导:对有心理问题的安置帮教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

5. 社区参与:鼓励安置帮教对象参与社区活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

第七条对重点人员实施重点管理,包括:1. 定期走访:加强对重点人员的定期走访,了解其生活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其遇到的问题。

安置帮教帮扶方案

安置帮教帮扶方案

安置帮扶工作方案一、定义: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二、对象安置帮教工作对象是指刑满释放5年以内和解除社区矫正3年以内的人员。

三、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一)人员接受制度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及时登记,7天内通知家人及亲属到监狱或劳教所接回。

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7天内上门家访,了解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减少脱管、失控现象发生。

(二)请示报告制度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上级部门对请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尽快予以批复。

(三)建档统计制度司法部门对帮教安置对象要逐人建档。

帮教安置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考核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

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起帮教安置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帮教安置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帮教安置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帮教安置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帮教安置组织要加强信息与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地区帮教安置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帮教安置工作信息,及时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帮教安置执行工作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配合。

各级帮教安置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要积极接受纪律检查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帮教安置组织的监督检查。

(七)情况通报制度帮教安置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政策出台或突发事件发生要随时通报。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力局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问题的意见-劳人计局[1982]10号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力局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问题的意见-劳人计局[1982]10号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力局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问题的意见
正文:
----------------------------------------------------------------------------------------------------------------------------------------------------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力局
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问题的意见
(1982年12月18日劳人计局(1982)10号)
原国家劳动总局一九八二年五月十日(82)劳总劳字29号《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问题的复函》发出之后,有些单位和职工群众来信,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一九八二年以前刑满释放的人员,现在能否按29号文件规定处理?一九八二年五月十日29号文件下达前释放的人员,仍按各地过去的规定处理;文件下达之后的刑满释放人员,可按29号文的答复处理。

二、职工犯罪被判刑,当时未明确开除公职,现在刑满释放,能否视作保留职工身份,由原单位安置工作?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管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人事监察厅、劳动局的批复,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凡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不保留职工身份,不得回原单位安置。

但个别因过失犯罪,曾由企业决定给予保留职工身份,并有正式手续的,可按29号文件规定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或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

——结束——。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三号——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三号——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三号——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11•【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三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三号《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三章内部治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授权的组织是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组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社会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社会组织名称、业务范围等依法进行审查。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法律法规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法律法规
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执法机构,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各市局应按本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市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制定工作,并报省厅备案。
二??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编制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执法权限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确定了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的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们将本厅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公证和司法鉴定2个方面的内容,共7条规定进行了细化,分解为66档,统一编制了《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公证、司法鉴定)。
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执法机构,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安置邦教工作制度

安置邦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帮教对象”)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置帮教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帮教对象自身的积极作用,实现帮教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防止重新犯罪的目标。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领导责任制,确保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

二、帮教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设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设立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帮教对象的档案管理、信息统计、安置就业、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社区(村委会)应当设立帮教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帮教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和帮教。

第九条帮教小组由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警务室民警、社会组织代表、志愿者等组成。

第十条帮教小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帮教计划,落实帮教措施,跟踪了解帮教对象的表现和需求。

三、帮教措施与服务第十一条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教育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顺利就业或者创业。

第十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融入社会。

第十四条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十五条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帮扶工作,解决其生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社区(村委会)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其动态,防止其重新犯罪。

第十七条社区(村委会)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就业创业指导,帮助其实现经济独立。

安置帮教处置预案

安置帮教处置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确保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

2. 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率。

3. 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1. 领导小组:成立安置帮教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挥和督促检查安置帮教工作。

- 组长: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 副组长:由公安、司法、民政、人社、教育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 成员: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2. 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安置帮教工作。

- 安置就业工作小组:负责联系企业、社区,为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 教育培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心理素质。

- 心理疏导工作小组: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

- 跟踪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处置措施1. 安置就业:- 建立就业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就业岗位信息。

- 联系企业,为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 鼓励和支持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自主创业。

2. 教育培训:- 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 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其调整心态,增强自信心。

-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

3. 心理疏导:- 建立心理咨询室,为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 开展心理疏导活动,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

4. 跟踪管理:- 建立跟踪管理制度,定期了解其生活、工作情况。

-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五、应急处理1. 突发事件处理: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发生的突发事件,如打架斗殴、违法行为等,要及时上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安置帮教制度内容

安置帮教制度内容
安置帮教制度内容:
一、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各府的一项工作职责;(二)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的主体是各有关部门,安置帮教工作是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不仅要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还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安置帮教工作;(三)安置帮教工作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二、安置帮教工作范围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业务范围有四个方面:(一)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二)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三)引导、扶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重新违法犯罪的预防措施。
三、安置帮教工作对象:
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没有生活出路的人员通常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通常指没有改造好的人员、暴力犯罪、恶习较深、屡教不改人员。
四、安置帮教工作职责
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及基层安置帮教组织共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劳动就业和接茬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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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帮助教育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条例
正文: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辽宁省帮助教育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条例》,已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月19日
辽宁省帮助教育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条例
(1996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帮助教育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帮助教育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作为落实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应当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承担对帮助教育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省、市、县(市、区)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帮助教育协会,协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做好工作。

第三条帮助教育安置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

第四条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用于帮助教育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基金组织。

第二章帮助教育
第五条监狱、教养院(所)应当在刑释解教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前一个月内,向刑释解教人员原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接收单位联系,介绍其改造表现、技术培训等情况,并于释放、解教时移交有关档案材料,做好接续帮教工作。

第六条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时,应由监狱、劳教部门通知原单位或其亲属负责接回。

刑释解教人员应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办理落户手续。

第七条刑释解教人员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单位,对刑释解教人员应建立帮教小组,并建立帮教工作责任制,以巩固教育改造成果。

第八条帮助教育小组成员对刑释解教人员应当随时了解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被帮教人员也应当主动向帮教小组和帮教责任人汇报思想状况。

刑释解教人员的家属要积极参与帮教工作。

第三章就业安置
第九条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应当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组织安置和自找出路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应建立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基地或安置点。

鼓励个人创办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基地或安置点。

政府对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基地和安置点,在政策上、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凡未被所在单位除名的刑释解教人员,原单位应当负责安置;对已经除名的,有安置能力的单位也要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招工时,对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不得歧视。

第十三条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进入劳务市场,参与平等竞争,自谋职业。

第十四条对属于农业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划给责任田、口粮田,使其生产、生活有切实保障。

第十五条对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突出和有专业技能的刑释解教人员,应优先予以安置。

第四章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六条公安部门对那些恶习较深、改造效果较差,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加强管理,对重新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打击。

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对刑释解教人员帮教责任制。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同社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即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和定向业务技能培训,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和接续教育组织的建立,建立定期考察和反馈制
度,总结推广帮教和安置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劳动部门应当承担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积极协助街道、乡镇基层组织对尚未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主动做好求职介绍工作。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要积极鼓励支持,帮助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引导其合法经营,守法从业,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要鼓励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兴办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

对年老体弱或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刑释解教人员,要给予相应的社会救济。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门要关心、支持刑释解教人员的就学和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

对报考有关院校,符合录取条件者,应予以录取。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帮教协会、关心下一代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各种社会群团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关心、支持、参与帮助教育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在帮助教育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由人民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帮助教育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工作措施不落实,出现严重后果的,地区或单位当年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当年不得评选先进、晋职晋级,并视情节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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