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与岗位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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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机构设置和岗位定员管理办法机构设置和岗位定员是企业编制生产、劳动管理、成本计划的基础;是进行设计、核定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劳动.开展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和经济承包制的依据;是贯彻按劳分配,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必备条件,是企业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了加强工厂的机构设置和岗位定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机构设置和岗位定员是指工厂内部各车间、分厂、处所等中层机构及其下属科(组)室的设置和有关生产、后勤、管理等各个岗位及配员数量标准的设定。简称为“三定”(定编、定岗、定员)。

2、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有决定权。

3、机构设置和岗位定员,必须贯彻统一指挥、统—目标、分工协作,下级对上一级领导负责和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强化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

4、机构设置和岗位定员方案。应当体现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原则。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生产条件和生产方式,确定企业的管理模式,机构设置;依据工作内容和负荷设定岗位和岗位配员数量标准,既要实事求是考虑当前实际状况,也要考虑到今后发展需要。

5、人员调配必须以岗位定员为依据,先定岗后调人,严禁因人设岗和设“照顾岗”、“安慰岗”。

6、鼓励职工向生产车间(分厂)的生产岗位流动;严格控制向辅助生产单位、处室及后勤服务部门流动。

7、实行机构设置和岗位定员的动态管理,机构、岗位、定员要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变化.产品结构调整,设备改进和工艺水平提高而进行调整。

二、组织机构设置

l、按照产品或加工对象、生产规模、生产方式、工艺特点以及经营需要设置车间和分厂

或者事业部;按照职能分工需要和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置职能处所。

2、车间、分厂组织机构模型

说明:

(1)分厂机构设置由分厂自行确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2)车间、分厂的管理层次一般为车间(分厂)、工段(车间)、班组规模小的车间(分厂)班组两级管理。

(3)事业部组织机构设置参照表1的分厂机构模型。

3、处所内部机构设置标准

三、岗位定员

1、人员分类:

(1)工人。指在基本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生产单位)中直接从事工业性生产的人员,以及厂外运输和厂房建筑物大修理人员,包括基本生产工人和辅助生产人员。

(2)学徒。指在技术工人或熟练工人的指导下,在生产劳动中学习生产技术,享受学徒待遇的人员。

(3)工程技术人员。指具有工程技术能力并负担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4)管理人员。指在各职能机构,以及在基本车间、辅助车间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5)服务人员。指服务于职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包括社会性服务人员。

(6)其他人员。指由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如援外、参军、长病假、长期学习等人员。

2、工程技术人员、工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岗位分类见“劳动岗位名称目录(试行稿)”

3、定员标准

(1)企业党政工领导岗位设置。由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

(2)车间、处所领导岗位定员控制:

(3)科(室)组长岗位定员控制:

(4)车间、分厂部分管理岗位定员控制:

(5)各单位岗位定员控制数,基本生产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允许在指标以上;辅助生产工人、后勤服务人员应当控制在指标以下;各类管理人员总数允许控制在总指标数以内。

(6)政工管理岗位的定员,参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机构设置和岗位定员工作的管理

1、管理准则:

(1)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统一领导为主;

(2)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以专业管理为主;

(3)日常化、制度化管理。

2、归口管理;

企业管理处是工厂组织机构和岗位定员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机构设置和岗位定员的日常事务工作。

(1)组织制订工厂机构设置岗位定员方案及调整、改进方案,报厂长审定;

(2)组织制订各级机构、岗位职责和岗位责任制、工作标准;

(3)负责制订机构设置和岗位定员管理办法、规定等;

(4)建立工厂机构设置和岗位定员变动情况台帐,绘制组织机构图;

(5)组织检查各单位机构设置和岗位定员执行清况,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机构和岗位定员的调整:

(1)机构设置和岗位定员方案经厂长批准后实施。不得擅意改变,若需修改的须办理报批手续。

(2)设立临时工作机构.须由主办部门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厂长批准设立.到期撤销。若需延长工作期限。应办理延长工作期限的审批手续。

(3)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或定员人数,由所在部门提出,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厂长同意,方能增加岗位和定员数。

(4)职工按工厂规定确定职务、专业和工种后,若需变更职务、专业或工种者,须办理正常审批手续,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并且培训上岗。

(5)同工种(专业)的职工由生产岗位调任辅助岗位必须从严掌握。新增职工的安置,须遵守优先充实基本生产岗位,控制后勤服务人员数量的原则。

五、附则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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