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15〕173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15〕173号市住房管理中心: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单位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
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请你单位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单位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2015年12月24日附件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共计117项)一、行政许可(3项)1.商品房预售许可。
2.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3.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二、行政处罚(93项)1.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2.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3.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4.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5.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6.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或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处罚。
7.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驻政办〔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14〕71号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7日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科学布局,配套完善;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管理中心主管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公安、规划、住建、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开展公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开展公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5•【字号】驻政办[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开展公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4〕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驻驻有关单位:《驻马店市开展公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6月5日驻马店市开展公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我市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执法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预防腐败体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39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公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工作。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完善配套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执法权力滥用,努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二、目标要求认真梳理行政执法权力清单,明确行政执法项目、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和政府责任,依法公开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并在本级、本部门网站公布梳理结果,促进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责任明晰化,实现管理公开、程序公开、服务公开,自觉让社会公众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围绕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法制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驻政办[2015]140号【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02【实施日期】2015.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15〕140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
你局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
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请你局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2015年12月2日附件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共计118项)一、行政许可(2项)1.采矿许可。
2.一次性开发400公顷以上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
二、行政处罚(70项)1.未取得或骗取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2.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3.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4.测绘单位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5.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6.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7.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擅自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8.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9.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10.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的处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权责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权责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驻政办〔2016〕158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权责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6〕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政府权责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6日驻马店市政府权责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促进权责清单的有效落实,确保政府权力规范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驻马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权责清单,是指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和其他职权等具体行政行为,并将上述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类别、实施机关、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服务电话、投诉机构、受理地点等列成清单,便于规范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权责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权责清单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权责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便民高效的原则。
(一)坚持职权法定原则。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驻政办〔2018〕11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18〕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日驻马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行为,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购房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监管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
市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二)负责驻马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制定、备案和管理工作;(三)负责预售人资金用款计划的审核工作;(四)负责监督监管银行、预售人履行监管协议。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驻政办〔2016〕174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16〕174号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下半年重点改革任务〉的通知》(驻改发〔2016〕3号)精神,《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开展行政执法,并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在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今后,随着法律法规条例的立、改、废、释和政府职能转变,及时对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按程序调整。
2016年12月30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目录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地方史志办公室(3项)(一)行政处罚(2项)1.对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行为的处罚。
2.对承担地方志书编纂任务的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检查(1项)1.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1项)(一)行政处罚(27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经营者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驻政〔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年9月30日)驻政〔2017〕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驻政〔2017〕30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对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驻政〔2014〕1号)等20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公路乡村畅通工程活动的意见》(驻政〔2014〕13号)等2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
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驻政〔2014〕48号)等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修改。
凡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凡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报市政府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一并进行修改,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深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问题楼盘责任分解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问题楼盘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驻政办〔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问题楼盘责任分解的通知驻政办〔2017〕131号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盘活问题楼盘房地产项目,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1月9日市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中心城区问题楼盘的解决措施,对已排查的市中心城区32个问题楼盘当前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逐项目明确牵头单位、配合单位。
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进一步核实问题楼盘有关情况,制定解决方案,努力化解问题楼盘信访问题。
附件:1.驻马店市解决市中心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信访问题领导小组名单2.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问题楼盘责任分解一览表2017年11月23日附件1驻马店市解决市中心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信访问题领导小组名单组长:王明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保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分气市信访局副局长赛睿驿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马桂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晁纯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调研员成员:李蔚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房国卫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支队长刘培建市金融办副主任姚峰市人防办副主任靳中庆市人社局副局长邢建洲市国土局副局长薛寒市住建局副局长王鑫建市规划局副局长李艳丽市地税局总经济师王春生市教体局纪检组长杨平世市粮食局纪检组长王志新市工商局副局长周文彬市住房管理中心副主任张锦辉市供电公司工会主席王保华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管理中心,周文彬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驻政办[2015]144号【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02【实施日期】2015.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15〕144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
你局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
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请你局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2015年12月2日附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共计187项)一、行政许可(3项)1.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甲证)。
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丙级)。
二、行政处罚(171 项)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6.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公安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公安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驻政办〔2015〕167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公安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15〕167号市公安局: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局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
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请你局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公安局行政职权目录2015年12月24日附件市公安局行政职权目录(共计511项)一、行政许可(18项)1.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往来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人签证居留审批。
2.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4.特种行业许可。
5.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6.运输枪支弹药许可。
7.民用持枪证审批。
8.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运输许可。
9.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10.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审批。
11.大型焰火燃放许可。
12.权限内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许可。
13.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1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变更验收审批。
1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审批。
16.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17.危险物品运输车通行证审批。
18.机动车登记、行驶证、驾驶证审批。
二、行政处罚(396项)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的处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驻政办〔2015〕140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15〕140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
你局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
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请你局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2015年12月2日附件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共计118项)一、行政许可(2项)1.采矿许可。
2.一次性开发400公顷以上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
二、行政处罚(70项)1.未取得或骗取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2.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3.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4.测绘单位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5.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6.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7.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擅自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8.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规则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7•【字号】驻政办〔2015〕115号•【施行日期】2015.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规则的通知驻政办〔2015〕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马店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7日驻马店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规则为全面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加强领导和协调,完成制度建设的各项任务,市政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任务在市政府领导下,协调解决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一把握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门职责整合、机构组建、人员配备和信息平台建设等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我市不动产登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成员组成召集人:张昕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召集人:王明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召集人:于惠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保海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杨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康庆学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宝山市农业局副局长梁俊峰市房管中心副主任张克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李勇市地税局副局长王宛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纪检组长邢建洲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崔春常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陈平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高山市林业局副调研员三、工作规则(一)召集人召集成员单位召开驻马店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
(二)根据召集人的委托,常务副召集人召集成员单位召开驻马店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驻政办[2015]163号【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4【实施日期】2015.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15〕163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局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
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请你局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职权目录2015年12月24日附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职权目录(共计244项)一、行政许可(3项)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维修许可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3.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许可。
二、行政处罚(194项)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4.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5.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6.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审计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审计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驻政办〔2015〕141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审计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15〕141号市审计局: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
你局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
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请你局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审计局行政职权目录2015年12月2日附件市审计局行政职权目录(共计22项)一、行政处罚(9项)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3.违反规定设立、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继续征收已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缓收、不收财政收入,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处罚。
4.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5.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各类政府贷款,非法获益和使用、骗取各类政府贷款行为的处罚。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7.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8.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9.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2项)1.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2.通知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驻政办〔2015〕137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15〕137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
你办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
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请你办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办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2015年12月2日附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共计30项)一、行政许可(2项)1.人防工程建设(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审批(限市辖区范围)。
2.人防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使用、报废与拆除审批(限市辖区范围)。
二、行政处罚(17项)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行为的处罚。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处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随机抽
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驻政办〔2017〕147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
清单的通知
驻政办〔2017〕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职权事业单位制定的《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尽快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
布。
要全面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管执法,积极创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强化抽查结果运用,推动信息互通共享,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
2017年12月29日附件: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粮食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15〕145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粮食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粮食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15〕145号市粮食局: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
你局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
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请你局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粮食局行政职权目录2015年12月2日附件市粮食局行政职权目录(共计10项)一、行政许可(1项)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行政处罚(9项)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3.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4.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5.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6.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15〕165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15〕165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局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
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请你局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职权目录2015年12月24日附件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职权目录(共66项)一、行政许可(4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3.排污许可。
4.辐射安全许可。
二、行政处罚(51项)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2.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规定的处罚。
3.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的处罚。
4.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处罚。
5.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罚。
6.违反自动监控设施有关规定的处罚。
7.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8.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9.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10.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11.违反规定设立排污口的处罚。
12.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3.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等的处罚。
14.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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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
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驻政办[2015]173号
【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4
【实施日期】2015.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驻政办〔2015〕173号)
市住房管理中心:
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单位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
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请你单位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单位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24日附件
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共计117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商品房预售许可。
2.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3.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二、行政处罚(93项)
1.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2.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3.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4.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5.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6.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或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处罚。
7.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8.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9.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10.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1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1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1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14.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15.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16.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17.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18.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19.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20.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21.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