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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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司办发[2009]138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9.08.19【实施日期】2009.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司办发[2009]138号)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2008年6月1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6号,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对全省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报备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甘肃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依据《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甘肃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及报备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各业务处室规范性文件未报送审核、未报备案或报送备案不及时,文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等,造成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得不到及时审查,造成文件无法有效地贯彻执行。

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是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政府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执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对促进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审核报备工作,以全面提升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有效提高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二、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审核报备的范围和方法,切实做到“有件必备”。

一是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凡是以省厅、局名义下发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些阶段性整顿工作方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亦属于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5.05•【字号】甘卫疾控发[2014]170号•【施行日期】201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卫疾控发[2014]170号)各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甘肃矿区卫生局,委直各单位,兰州大第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为深入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的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

现就近期工作安排如下:一、提高认识水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这个社会特殊困难群体的救治救助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任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要求,尽快建立市州级精神卫生联席会议的制度,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着力抓好《精神卫生法》的宣传教育,组织协调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

同时,要通过定人定岗、优化整合的措施,建立以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为中心,采取与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的办法,发挥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功能,做到专病专管、定向服务。

二、切实履行责任,全面加强救治工作(一)落实发病报告制度。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管理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工作中,积极开展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工作的日常督导检查;各级医疗机构要依据《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立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录入工作;各级疾控机构作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要承担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的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03•【文号】卫疾控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10.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9〕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工作,我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参见卫生部网站http://),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三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

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可以造成社会功能严重损害。

根据《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1.1机构与职责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有: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1.2卫生行政部门1.1.2.1卫生部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甘肃省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甘肃省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甘肃省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甘卫疾控函〔2019〕366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关于印发2019年甘肃省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医疗机构,省疾控中心,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甘肃宝石花医院: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19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卫生健康人才培养的通知)》(甘财社〔2019〕53号),为加强甘肃省精神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2019年甘肃省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加强组织,坚持需求导向,结合培训需求、能力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统筹兼顾,县域内无精神科医师或以往未参加精神科医生转岗培训的县区必须派人参加培训。

二、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应当制定鼓励学员参加培训的相关政策。

转岗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所在医疗机构发放,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要按照《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医师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关于精神科从业医生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学员执业范围变更或增加为精神卫生专业,强化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防止人员流失。

三、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要按照培训的要求细化工作流程,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进度,并分别在理论培训和临床实践结束后向我委提交阶段总结报告,完成一年培训工作后提交培训工作总结报告。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甘发改收费[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3〕18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制订了《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2013年1月23日附件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甘肃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

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有偿司法鉴定业务。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司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2020年5月9日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9年5月14日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

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注销甘肃天正司法鉴定所及XXX顺等51名司法鉴定人的公告-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注销甘肃天正司法鉴定所及XXX顺等51名司法鉴定人的公告-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注销甘肃天正司法鉴定所及XXX顺等51名司法鉴定人
的公告
正文:
----------------------------------------------------------------------------------------------------------------------------------------------------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注销甘肃天正司法鉴定所及XXX顺等51名司法鉴定人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甘肃天正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及下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予以注销:
1、原甘肃天正司法鉴定所XXX顺、王定新、靳玉兰、王国强、马水生、郝毅、王一伟、李虎元、葛近峰、谢粉兰、巫天明、闫引生、毛莲香、吴继忠、高小平、马玉泉、刘云玺、李文阁、雷建珍、李志安、陈明录、王亚平、雷鹏举、杨国栋、曹明祥、蒲朝辉;
2、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罗琼;
3、甘肃阳光司法鉴定所杨军;
4、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李群星;
5、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李兴福、杨福祥;
6、甘肃金证司法鉴定所魏绍义、邱永年、樊照程、衡红伟、潘万俊、李玉杰、陶逢彬、王培儒、陈永贤、朱莉、芦明英、王国兴;
7、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何香兰、祁中礼;
8、甘肃天弘司法鉴定所付志平。

9、甘肃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周怀仁、魏长厚、周其荫、王克长;
10、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何蕊芳。

特此公告
2014年2月10日
——结束——。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公布日期】2015.03.11•【字号】甘卫发[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甘卫发[2015]96号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委)、检察院、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办,兰州军区联勤部第二十七分部卫生处,兰州军区总医院,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卫生处: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等7部门决定,2015年在全省继续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现将省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2015年甘肃省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2015年3月11日2015年甘肃省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2015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等7部门在全省继续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甘司办发[2012]121号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甘司办发[2012]121号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甘司办发〔2012〕121号)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司法部、省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的安排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暨“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暨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基层矛盾纠纷,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至关重要。

人民调解是化解基层矛盾纠的第一道防线,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坚力量。

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坚持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健全机制、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认真贯彻落实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问题的排查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

甘肃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甘肃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以下简称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

整理、保管好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以及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收集、整理、保管好鉴定档案,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法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防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七条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鉴定谁立卷,鉴结卷成。

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

任何人不得将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八条鉴定档案应当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

第九条鉴定档案的归档顺序和范围:(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司法鉴定委托书;(四)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五)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六)相关鉴定、检查、检测记录;(七)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八)鉴定文书底稿;(九)鉴定文书副本;(十)接受送检材料登记(包括时间、地点、名称、毁损程度,各种照片和文字材料复印件);(十一)收费凭据;(十二)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十三)卷内备考表;(十四)案卷封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9]206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7【实施日期】2009.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06号2009年11月1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三)加强指导、监督管理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相关立法工作,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监狱设置、布局和规划工作,指导、监督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

(三)指导全省劳动教养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制定全省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负责实施,指导全省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律师、公证、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指导、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指导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指导全省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工作。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现将《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的意见》通知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司法厅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对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树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司法行政宣传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全面整合宣传资源,完善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围绕厅党委提出的“求实、创新、团结、提高”八字方针,提高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的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现制订如下意见:一、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着力加强理论武装工作,着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着力加强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宣传,着力加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加强司法行政工作文化建设,着力加强司法行政新闻宣传,着力加强宣传工作队伍建设,努力为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2、基本原则。

做好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宣传工作的正确方向;必须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营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浓厚氛围;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开展宣传;必须始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增强司法行政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必须始终坚持改革创新,使司法行政宣传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7.08•【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行署司法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现将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具体要求如下:一、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拟增加“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执业范围有关事宜(一)现具有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可申请增加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业务范围。

(二)申请增加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法医精神病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须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同时申请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执业类别,且其中一名以上鉴定人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

(三)经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准入的将在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上增加“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业务范围和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增加“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执业类别。

(四)请各市(地)及时组织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将拟申请“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初审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在7月底前的全省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现场会(会议具体通知另发)上一并上报省厅。

(五)省内资质条件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或者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登记后,设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7.16•【字号】•【施行日期】200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的通知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各级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切实做好维护全省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保障我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发[1999]4号、[2000]6号、[2001]6号、中办发[2000]17号、省委发[1999]22号、省委办发[2000]8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

第二条实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警觉性,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维护稳定的工作部署和各项指示。

第三条维护稳定是全党共同的责任,首先是各级党政领导的责任。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政治稳定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稳定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纳入全局工作部署,同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04号)要求,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全省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重要性《精神卫生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精神卫生工作的法律,规定了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诊断、再次诊断、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新职能。

精神卫生法关于由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的滥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立法精神,认真履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管理职能,掌握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具体要求,同时,进一步规范鉴定执业活动,提升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整体水平,为全省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奠定良好基础。

二、认真履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管理职能1、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以被鉴定人的精神健康为依据,属于医学判断的问题,是一项独立的鉴定类别。

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鉴定内容主要是被鉴定人是否患有严重精神障碍;被鉴定人是否需要住院治疗。

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并取得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2、凡从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鉴定机构,除应当具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是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具备相关行业资质。

兰州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办法

兰州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办法

兰州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肇事肇祸等精神障碍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甘肃省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本行政区内患者有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等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发生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肇事肇祸行为,或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肇事肇祸倾向,达到3级以上高风险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

第三条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遵循“党政主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和“属地管理,应管尽管,应治尽治,应助尽助”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经费保障第四条由市政府分管卫计,治安工作的领导人组长和副组长,市综治,公安,卫计,人社,民政,财政,残联以及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康复医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有市卫计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负责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具体人员,负责工作联络。

县(区)和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关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

第五条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研究部署工作,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总结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县(区)和乡镇(街道)也应定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财政部门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资金申请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依据审核结果拨付和使用资金。

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技术指南-A4 (1)

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技术指南-A4 (1)

11 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机构及人员情况年度报表 “工作规范”附件 3 表 3-2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基本情况年度报表
“工作规范”附件 3 表 3-3
13 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年度报表 14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卡 15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信息单
4
⑩ 汇总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年报表 ⑪ 信息质量情况年报表 ⑫ 系统数据质控情况年报表 ⑬ 患者流转情况年报表 ⑭ 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险行为发生情况年度报表 ⑮ 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机构及人员情况年度报表 ⑯ 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基本情况年度报表 ⑰ 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年度报表 表①-⑧于每年1月1日自动统计上一年度患者信息生成; 表⑨于每年1月10日汇总上一年度《非在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月 报表》生成; 表⑩于每年1月11日汇总表⑧和表⑨的结果统计生成; 表⑪-⑬于每年1月1日根据用户上一年度使用情况统计生成; 表⑭-⑰根据各地逐级汇总上年度的精神卫生工作数据,每年3月15日自动统 计生成全国年度报表。
“工作规范”附件 3 表 3-4 “发病报告”附件 数据来源及填写规则
序号
基本数据信息条目
1 患者编号 2 患者姓名
采集表 格编码
1
1
填写规则
填写说明
17 位,区县国标码(6 位)+街道(乡镇)编码 与居民个人健康档案的 17 位编码相同,前 6 位将
(3 位)+居委会(村委会)编码(3 位)+患者 根据现住地国标码自动生成。
以及其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附件1《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 息补充表》、“工作规范”的附件1表1-3、表1-5、表1-6。由患者所属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责任报告人填写上报,填写规则见表2 患者个人信息数据来 源及填写规则。 1.2.3 患者随访信息来源及填写规则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核准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变更登记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核准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变更登记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核准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变
更登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1.07.14
•【字号】甘司办发[2011]125号
•【施行日期】2011.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核准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变更登记
的通知
(甘司办发〔2011〕125号)
兰州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加鉴定项目的初审意见》(兰司鉴发〔2011〕21号)和《关于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申请增加鉴定人及鉴定人变更执业类别的初审意见》(兰司鉴发〔2011〕22号)收悉。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核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原法定代表人史光耀变更为逯新民。

二、同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增加“法医毒物、法医病理”业务范围。

三、同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李杰增加“法医病理”执业类别。

四、同意将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人任桂芳执业类别由“痕迹鉴定(机动车)”变更为“法医毒物”。

五、同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增加下列3名同志为该所执业鉴定人。

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执业资格技术职务鉴定类别
王崇文男 60岁大专副主任法医师法医临床
法医病理
法医毒物
纪光兰女 49岁大学副教授工程师痕迹鉴定(机动车)刘兴成男 46岁大学教师讲师痕迹鉴定(机动车)请通知该鉴定机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甘卫职健函〔2021〕161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卫健委综合监督局,省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我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 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大力开展《办法》的宣传培训《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优化了诊断与鉴定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限,对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职业健康重点工作之一,认真研究制定宣传贯彻措施,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办事机构人员的培训,确保《办法》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

要面向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采取听得到、听得懂、听得进的方式方法,组织开展《办法》解读宣传,普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相关知识,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依规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和维权的意识。

要利用各类媒体和载体,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为贯彻《办法》营造良好的氛围。

省疾控中心要将《办法》作为必学、考核内容,结合《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1年版)》(详见附件1、2)的要求,高质量做好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诊断机构质量、技术负责人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做好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和鉴定办事机构公告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本地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督促并指导其按《办法》要求,及时做好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备案表及备案变更表见附件3、4)。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7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7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省政府各部门:因人事变动,省政府决定对甘肃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予以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张晓兰副省长副主任唐晓明省政府副秘书长王禄维省司法厅厅长委员王俊省法院副院长张清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旭东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李宗锋省公安厅副厅长孙策省国家安全厅副厅长马驰省司法厅副厅长陆代森省财政厅副厅长杨俊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政民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周应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火统元省林业厅副厅长王文全省文化厅副厅长常继乐省卫生厅副厅长王军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汪晓军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丁保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巡视员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办公室主任由马驰同志兼任。

附件:1.甘肃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2.甘肃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日附件1:甘肃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按照国家司法制度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制定甘肃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全省司法鉴定工作的需要,审批相关专家(业)司法鉴定委员会机构,协调、管理和监督各专家(业)司法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省级有关专家(业)司法鉴定委员会对本省重大、复杂、疑难、有争议的司法鉴定案件的鉴定工作。

四、完成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委托办理及本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与司法鉴定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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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医疗事故
【发布部门】甘肃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04号)要求,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全省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精神卫生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精神卫生工作的法律,规定了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诊断、再次诊断、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新职能。

精神卫生法关于由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的滥用。

各级
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立法精神,认真履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管理职能,掌握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具体要求,同时,进一步规范鉴定执业活动,提升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整体水平,为全省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奠定良好基础。

二、认真履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管理职能
1、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以被鉴定人的精神健康为依据,属于医学判断的问题,是一项独立的鉴定类别。

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鉴定内容主要是被鉴定人是否患有严重精神障碍;被鉴定人是否需要住院治疗。

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并取得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2、凡从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鉴定机构,除应当具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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