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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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医疗事故

【发布部门】甘肃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04号)要求,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全省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精神卫生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精神卫生工作的法律,规定了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诊断、再次诊断、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新职能。精神卫生法关于由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的滥用。各级

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立法精神,认真履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管理职能,掌握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具体要求,同时,进一步规范鉴定执业活动,提升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整体水平,为全省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奠定良好基础。

二、认真履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管理职能

1、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以被鉴定人的精神健康为依据,属于医学判断的问题,是一项独立的鉴定类别。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鉴定内容主要是被鉴定人是否患有严重精神障碍;被鉴定人是否需要住院治疗。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并取得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2、凡从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鉴定机构,除应当具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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