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论述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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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侵权案例

肖像权侵权案例

肖像权侵权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肖像权侵权案例屡见不鲜。

名人的肖像权被未经授权使用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名人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和道德困扰。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的案例为例,分析肖像权侵权案例的特点和解决方法,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肖像权侵权案例。

某知名明星在一家服装品牌的广告中出现,但事实上,该明星并未同意该服装品牌使用其肖像。

该品牌为了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未经明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允许,擅自使用了其肖像,这就构成了对明星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明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该品牌停止使用其肖像,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还有一些肖像权侵权案例是发生在媒体报道和新闻报道中。

例如,某娱乐节目在报道某位明星的私生活时,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了其肖像。

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了对明星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明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媒体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肖像权侵权案例还可能发生在网络传播和社交媒体上。

例如,某位名人的照片被未经授权的转载到某个社交媒体平台上,这就构成了对名人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名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相关平台删除侵权内容,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肖像权侵权案例,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

其次,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此外,还可以通过和解协议的方式,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最后,还可以通过公开道歉的方式,要求侵权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总之,肖像权是公民的重要权利之一,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都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相关当事人应当保护自己的肖像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肖像权(3篇)

法律案例分析肖像权(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肖像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肖像权争议案件。

原告张三是一名知名网络主播,因其肖像被未经授权使用而引发了法律纠纷。

二、案件事实2019年,张三在网络上开设了一家直播平台,因其独特的直播风格和良好的观众互动而迅速走红。

2020年,某品牌公司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张三的肖像,并在各大社交媒体平台上进行推广。

张三发现后,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品牌公司是否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2. 如果侵犯了肖像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律分析1. 肖像权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之一,旨在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形象。

2. 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

本案中,品牌公司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张三的肖像,并以此进行营利,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定品牌公司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张三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品牌公司未经张三同意使用其肖像,构成对张三肖像权的侵犯。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同时也提醒了社会各界在利用他人肖像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启示1. 提高肖像权保护意识:社会各界应加强对肖像权的认识,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强化法律责任: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肖像权侵犯案例分析

肖像权侵犯案例分析

肖像权侵犯案例分析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自身形象的控制和保护权利。

肖像权的侵犯是指未经被摄影者或被拍摄者的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或展示他人的肖像。

在现代社会,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肖像权的侵犯案例也逐渐增多。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些肖像权侵犯案例,来深入了解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现代社会中面临的挑战。

1. 李女士的肖像被恶意利用李女士是一位知名的时尚博主,在社交媒体上有大量的粉丝和追随者。

然而,最近她发现自己的肖像被一家公司用于广告宣传,而她并没有得到任何通知或报酬。

这明显违反了她的肖像权。

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赔偿,但这也给她带来了一定的心理困扰和公众形象的负面影响。

2. 张先生的肖像被出售张先生是一位普通的上班族,他的朋友无意间发现了一家公司在网上出售了一套摄影作品,其中包括张先生的肖像照片。

这些照片是在一次社交聚会上拍摄的,而张先生从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商业目的。

他立即向公司提出了投诉并起诉了侵权方。

经过一段时间的辩论和调解,公司最终同意赔偿张先生并从网站上下架了这些照片。

3. 王先生的肖像被恶搞王先生是一位著名的政治人物,他的肖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

然而,一些人将他的肖像恶搞,制作了一些恶搞图片和视频,并通过社交媒体传播,严重影响了王先生的公众形象和声誉。

虽然王先生曾经试图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但这些恶搞图片和视频的传播速度过快,他很难完全控制和阻止这种侵犯行为。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肖像权的侵犯不仅给个人带来了经济损失,还会对其声誉和个人形象造成长期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肖像权的保护变得更加困难,因为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肖像权,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当个人与摄影师、广告公司或其他合作伙伴合作时,应该明确约定使用肖像的范围、用途和期限,并要求签署合同。

这样可以在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

2. 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防止个人肖像被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应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安全意识,避免将个人照片轻易上传到公共平台。

著作权法小论文——浅析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之法律冲突

著作权法小论文——浅析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之法律冲突

浅析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之法律冲突交大法硕肖像是具有双重表征的一个词汇。

一重是美术的表征;一重是法律的表征。

在美术意义上,肖像往往是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等色彩、光影、形态等造型艺术形式表现出来的,那么美术摄影、绘画等作品肯定包括肖像作品。

在法律层面上,肖像表示的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美术、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原则规定。

1948年联合国大会宣称“任何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的利益,都享受保护的权利”,并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把著作权规定为一项基本人权。

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肖像权是重要的具体人格权,并由民法相关规定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上述通则中的“民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当公民肖像权受损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肖像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般来说,对于著作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剽窃、篡改和仿制。

这种侵权行为作用于作者创作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与作品的物化载体无关。

在这种情形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如果制作本人肖像的肖像作品或依约、依法可取得著作权的委托作品、雇佣作品,因该载体所载之肖像权与著作权同属一人所有,则无两权冲突的场合存在。

肖像,不论其塑造手段为摄影、摄像、雕塑,其成立必须以物化的形式真实再现公民的形象。

肖像的表现载体多为创造者或制作者的通过创造生成的智力活动产物。

也就是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照片、雕像、影视作品,均可称之为肖像作品。

如在作品中使用了特定肖像作为作品的一部分,那么这个作品整体可称之为含肖像作品,其性质部分接近肖像作品,准确的说这种含肖像作品是两种情况权利共存的载体复合型作品。

一般的肖像作品,在由他人制作且未约定著作权归肖像权人或法定著作权归作者的情况下,一旦含肖像作品完成,则在相同载体会出现两个分开的权利——即作者拥有作品著作权,本人拥有自己的肖像权。

关于肖像权的案例说法律(3篇)

关于肖像权的案例说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肖像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我国肖像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摄影师小王在一次摄影比赛中获得了第一名。

获奖后,主办方将小王的作品制作成宣传海报,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相关宣传信息。

然而,小王发现,海报中他的肖像被修改成了另一位参赛者的形象。

小王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他的肖像权,遂将主办方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肖像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本案中,主办方在未取得小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其肖像并用于宣传,显然侵犯了小王的肖像权。

2. 肖像权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主办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向小王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 肖像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的规定:“肖像权人对其肖像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在本案中,主办方未经小王同意,擅自修改其肖像并用于宣传,属于侵犯小王的复制、发行、展览等权利。

四、法律探讨1. 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关系到个人的名誉、尊严和社会形象。

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肖像权侵权行为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2)侵权人是否未经肖像权人同意;(3)侵权行为是否对肖像权人造成损害。

3. 肖像权保护的法律途径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肖像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1)协商解决;(2)向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向侵权人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肖像权侵权案例

肖像权侵权案例

肖像权侵权案例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拍摄、使用、公开等方面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肖像权侵权案例屡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困扰和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肖像权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案例一,某明星因未经许可而被某品牌用于广告宣传。

某明星的肖像被某品牌用于广告宣传,而明星并未经过许可,对此感到非常愤慨。

明星认为自己的肖像是其个人形象的一部分,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都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明星通过法律途径向该品牌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赔偿,并让该品牌公开道歉。

案例二,某网红因被恶意PS而遭受诽谤。

某网红的照片在网络上被恶意PS,使其形象遭受严重的诽谤和侮辱。

网红认为这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网红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了侵权者的责任,并最终获得了赔偿和道歉。

此案例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网络上的肖像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案例三,某普通人因私生活照片被滥用而受到伤害。

某普通人的私生活照片被他人滥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侵犯。

普通人对此感到愤慨和无助,但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肖像权,获得了公正的赔偿和道歉。

这个案例也提醒了人们,即使是普通人也应该重视自己的肖像权,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肖像权的侵权案例屡有发生,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意识,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肖像权保护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肖像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肖像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服装品牌。

某日,甲公司为乙公司拍摄了一组广告照片,照片中模特身着乙公司品牌服装,背景为乙公司品牌标识。

在广告宣传期间,丙公司发现甲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肖像。

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肖像,是否侵犯了丙公司的肖像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下列方式侵害肖像权:(一)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二)歪曲、丑化、污损肖像权人的肖像;(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将肖像权人的肖像作为商标、广告使用;(四)其他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肖像,属于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丙公司的肖像权。

2. 甲公司认为,其广告中的模特与丙公司并非同一人,因此不构成侵权。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肖像权的保护不限于肖像权人本人,只要肖像与肖像权人具有高度相似性,即可构成侵权。

3. 甲公司还认为,其广告是为了乙公司的商业利益,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因此,甲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肖像,侵犯了丙公司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甲公司、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咨询案例(3篇)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业务的公司,该公司在未经某知名艺人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乙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

乙发现后,认为甲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侵犯了乙的肖像权?2. 如果甲公司侵犯了乙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因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侵害其肖像权的,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侵犯了乙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甲公司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乙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属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因此,甲公司侵犯了乙的肖像权。

2. 如果甲公司侵犯了乙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因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侵害其肖像权的,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停止侵害:甲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乙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

(2)消除影响:甲公司应在原广告宣传场所及通过网络等途径,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乙肖像权的侵权影响。

(3)赔礼道歉:甲公司应在原广告宣传场所及通过网络等途径,公开赔礼道歉,以表达对乙的歉意。

(4)赔偿损失:甲公司应赔偿乙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乙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并在原广告宣传场所及通过网络等途径,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乙肖像权的侵权影响。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侵犯版权事件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侵犯版权事件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侵犯版权事件案例一:肖像权的侵犯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歌手,在明星的成功带来了声誉之后,他的生意更进一步,他的名字、肖像以及其他相关的形象都成为了他的资本。

然而,他突然发现有一家广告公司利用了他的肖像在一则广告中进行宣传,并且没有得到他的允许。

某某很生气,因为这直接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他决定采取法律行动。

律师解读:侵犯肖像权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00条的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制止、纠正肖像权被侵犯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广告公司未经某某的许可使用了他的肖像,构成了侵犯他的肖像权的行为。

建议: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法院审理期间,某某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他的肖像被广告公司使用,并且他没有给予允许,从而证明广告公司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案例二:音乐作品的盗版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著名音乐家,他辛苦创作了一首歌曲,并且在音乐市场上非常受欢迎。

然而,很快他发现有人在互联网上盗版了他的音乐作品,将其用于商业用途。

某某联系了侵权方,但对方不仅没有停止侵权行为,还继续销售盗版作品。

律师解读:盗版音乐作品侵犯了音乐家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表、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都构成了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某某的音乐作品被他人盗版并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建议: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方赔偿其因盗版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在诉讼期间,某某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他是作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并证明侵权方未经许可使用了他的作品。

案例三:影视作品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名电影制片人,他制作的一部电影在院线上线后取得了巨大的票房成功。

然而,不久之后,他发现有一家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他的电影制作成了小视频,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

这严重侵犯了某某的著作权,并对他的商业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法律纠纷肖像案例(3篇)

法律纠纷肖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四,男,28岁,某市某广告公司设计师。

2018年5月,张三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李四作为广告宣传的主体形象,未经授权使用其肖像。

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李四使用张三肖像是否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2. 若侵犯了肖像权,李四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1. 关于肖像权侵犯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张三肖像作为广告宣传,其行为已构成对张三肖像权的侵犯。

2. 关于李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已构成对张三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未经张三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 李四立即停止使用张三肖像;2. 李四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 李四赔偿张三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张三的肖像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具有独立的人格价值。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力度。

2. 肖像权侵权的认定在认定肖像权侵权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2)侵权行为是否未经肖像权人同意;3)侵权行为是否对肖像权人造成了损害。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符合肖像权侵权的认定条件。

肖像法律纠纷案例(3篇)

肖像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女,30岁,是一名知名博主,拥有大量粉丝。

被告乙,是一家知名的时尚电商平台。

2020年,甲发现乙在其电商平台上的宣传广告中使用了其照片,未经其同意便将其肖像用于商业用途。

甲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乙是否侵犯了原告甲的肖像权,以及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1. 原告甲的主张甲认为,其肖像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保护,未经其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乙在其电商平台上使用甲的照片进行宣传,属于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2. 被告乙的辩解乙辩称,其使用甲的照片是出于合法目的,即为了宣传其电商平台的产品,且在广告中已经注明了甲的照片来源。

此外,乙表示,其已经支付了一定的费用给甲,作为使用其肖像的报酬。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知名博主,其肖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乙未经甲的同意,在其电商平台上使用甲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尽管乙辩称已支付报酬,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取得甲的授权。

因此,法院认定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使用甲的照片,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肖像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本案中,乙未经甲的同意,在其电商平台上使用甲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属于侵犯甲的肖像权。

尽管乙辩称已支付报酬,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取得甲的授权,因此法院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网络平台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网络平台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不仅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还会损害自身的商业信誉。

鲁迅肖像利益的救济与利益平衡

鲁迅肖像利益的救济与利益平衡

鲁迅肖像利益的救济与利益平衡鲁迅先生是中国文艺史上的巨擘,为中华民族的文化进步和民族解放事业做出了卓越贡献。

然而,鲁迅先生生前的艰苦处境也反映出文化创作者在中国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和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鲁迅肖像利益的救济和利益平衡问题。

一、鲁迅肖像利益的救济问题自鲁迅先生逝世以来,鲁迅肖像权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由于未能及时确立肖像权制度,鲁迅肖像权受到恶意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例如,有些商家未经授权就以鲁迅肖像作图案制成商品售卖,或以误导性标题、内容和图片谋取经济利益等。

这种恶意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鲁迅先生肖像的形象和尊严。

为了保护鲁迅肖像权,国家对其进行了法律保护,并建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如鲁迅奖、鲁迅文学院等。

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鲁迅肖像利益,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如维权成本高、困难重重、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等。

因此,应当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形成多元化的维权机制,保障文化创作者的合法利益。

二、鲁迅肖像利益的平衡问题在以利益为主导的社会中,鲁迅肖像利益存在多种多样的博弈、权益混乱和利益平衡等问题。

如何在保护鲁迅肖像权同时协调其他权益迭加,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具体而言,应当认真探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艺术创作自由。

要确保文艺创作人创作、传播、表达作品的自由和权利,同时避免肖像权与艺术创作冲突,确保鲁迅肖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形象识别度。

2.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

文化创作者以及鲁迅肖像的使用者,需要正确认识到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充分考虑社会的道德和公共利益,不能仅仅依赖捍卫自己的利益,而忽略了社会对其肖像权的期望和责任。

3.协同政府和社会力量。

国家应当引导和扶持文化创作,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权益保护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鲁迅肖像权的保护和管理。

政府、企业、社会力量需要协同作用,共同推进鲁迅肖像的利益平衡问题的解决,从而达成公众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良性互动。

总之,保障鲁迅肖像权的复杂性不仅有技术、法律途径上的问题,在每个人文化、艺术自由、公共资源的理念上也都触及到了深刻的叙述,我们要认真探讨其各种问题的本质,进而有效地实现对鲁迅肖像权的保护和利益的平衡。

摄影的纠纷处理方式

摄影的纠纷处理方式

摄影的纠纷处理方式摄影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和记录生活的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摄影涉及到隐私权、知识产权以及拍摄权等多个方面的权益,纠纷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摄影纠纷,并探讨相应的解决方式。

一、使用未经许可的照片在社交媒体和互联网时代,人们越来越容易获取和使用他人的照片。

然而,这些照片往往是他人的作品,未经授权使用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解决这类纠纷的首要方式是取得照片拍摄者的许可。

如果照片拍摄者不同意使用,应尽快删除并向对方道歉。

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涉及侵权的一方可以依法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二、肖像权纠纷在商业摄影中,摄影师常常以商业目的拍摄他人的肖像,这就涉及到肖像权的问题。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作品拥有的权利,任何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都可能引发纠纷。

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是获得被拍摄者的明确授权。

摄影师应与被拍摄者签订肖像权许可协议,明确约定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等,同时支付拍摄费用。

三、侵犯版权问题摄影作品作为一种创作成果,享有著作权保护。

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不得盗用他人的摄影作品。

如果发现他人使用了自己的作品,摄影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纠纷:首先,取证并收集证据,包括保存原始照片、撰写证词等。

然后,撰写正式的警告信,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如果对方拒绝配合,可以请律师介入,提起侵权诉讼。

四、隐私权纠纷摄影涉及到隐私权问题时,容易引发纠纷。

在拍摄他人时,应尊重他人的隐私,遵守法律规定。

如果被拍摄者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可以采取以下步骤解决纠纷:首先,与摄影师沟通,要求删除或停止使用相关照片。

如果对方不予配合,可以向相关部门报案,寻求法律支持。

五、合同纠纷处理在商业摄影中,签订合同是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合同应包括拍摄方案、使用范围、授权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先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中立第三方的仲裁或者调解。

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冲突之研究

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冲突之研究

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冲突之研究一、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冲突的原因肖像具有两种意义,一是美术上的意义;二是法律上的意义。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

在法律上使用肖像的概念,最早见于德国1867年颁布的《美术著作物之著作权法》与《不法模作之照像保护法》。

这两部法初步提出了法律上肖像的概念.就已通过著作权法对肖像进行保护,但人们仅意识到肖像是以作品的形式存在,作品(勿论是否以肖像为主题)均由于是智力创作成果受法律(即著作权法)之保护。

法律保护的仅仅是肖像作品作者的利益。

到了1896年柏林高等法院法官克思奈在其《肖像权论》一书中,提出了肖像权法律保护上的新观念,引起热烈的讨论。

人们发现肖像作为人的一种标志,是与特定的人相联系的,它的背后还涉及到肖像人的某种更为重要于作者利益的利益,法律应保护此种利益。

终至德国立法机关于1907年颁布了新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法》,从而最终确立了作为肖像权保护对象-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概念。

其意义主要有以下两点:(A)一个具体的肖像作品同时体现着西方面的权益,一方面是肖像作品关著作所有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是肖像人就该肖像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就同一肖像而言,这两方面的权益无疑是冲突的,法律所调整的正是这种冲突关系。

(B)造成了对肖像的两种主要保护模式之分野。

第一种保护模式以德国、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

这些国家民法典中虽未明文规定肖像权制度,通过著作权法来实现对肖像的保护。

在这些国家里,肖像均与作品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在法律上加以保护.《意大利版权法》在第二编“行使版权的相关权利”(即相邻权)中的第六章第二节“有关肖像的权利”中第96条规定“未经肖像人同意,肖像不得展览、复制或出售”.《德国美术作品著作权法》(1907年)第21条规定“人之肖像”,于肖像人同意时,得公布或公然展览“.第二种保护模式以前苏联东欧诸国为代表。

这些国家一般都在民法典总则中系统地规定了人格权制度,肖像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也被规定在民法典中。

肖像权和著作权的区别和联系

肖像权和著作权的区别和联系

肖像权和著作权的区别和联系 ⼀、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类型 在与肖像有关的美术、摄影作品中,由于著作权的主体与肖像权的主体不⼀致,因此⼆者常常会发⽣冲突。

从实践中看,这种冲突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

第⼀种类型:委托创作的作品中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

当委托⼈委托他⼈为⾃⼰画像、摄像、塑像时,如果委托⼈只能得到⾃⼰的照⽚、画像或塑像,⽽不得到照⽚、画像或塑像的著作权时,就会造成肖像权的主体与著作权的主体不同⼀的情况。

在这种不同⼀的情况下,不管是作为肖像权主体的委托⼈营利性使⽤⾃⼰的照⽚、画像或塑像,还是作为著作权主体的受托⼈营利性使⽤照⽚、画像或塑像,都可能侵犯对⽅的权利。

具体说,有以下⼏种情形: 1.受托⼈(委托⼈)未经委托⼈(受托⼈)同意,⾃⼰或许可他⼈在⼴告、商标、产品说明书等商业性书⾯材料中使⽤照⽚、画像作品; 2.受托⼈(委托⼈)未经委托⼈(受托⼈)同意,⾃⼰或许可他⼈在商业橱窗或商业性服务设施,如餐厅、饭店、旅馆、商场等处张贴、悬挂或摆设照⽚、画像或塑像作品; 3.受托⼈(委托⼈)未经委托⼈(受托⼈)同意,⾃⼰或许可他⼈使⽤照⽚等作品制成挂历或作为刊物封⾯等; 4.受托⼈(委托⼈)未经委托⼈(受托⼈)同意,将照⽚等作品参加展览、⽐赛等活动; 5.受托⼈(委托⼈)未经委托⼈(受托⼈)同意,将照⽚等作品作其他营利性使⽤。

第⼆种类型:以他⼈为原形创作肖像作品,著作权和肖像权的冲突。

以他⼈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时,如果著作权主体和肖像权主体不⼀致,同样会发⽣冲突,具体情形和上述的差不多。

这⾥要注意区别以他⼈为原型创作的肖像作品和委托他⼈创作的肖像作品。

这两种类型的作品存在以下主要差别: 1.以他⼈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时,作品创作者⼀般应向他⼈(模-特)⽀付报酬;⽽在委托创作的情况下,则是委托⼈向作品创作者⽀付报酬。

2.以他⼈(模-特)为原型创作的肖像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为创作者⽽⾮模-特,⽽委托创作情况下,委托⼈和受托⼈可对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既可属委托⼈,也可属于受托⼈。

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办

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办

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发⽣冲突时应该怎么办在摄制⼈所享有的著作权中,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应受到肖像权⼈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限制,⾮经肖像权⼈同意,不得将制作的肖像公开陈列,或者制版发表、放映和播放。

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发⽣冲突时应该怎么办?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发⽣冲突时应该怎么办有关⼈物肖像的照⽚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摄影作品的成⽴与否和摄影对象(⼈、物、景)、摄影⽬的(为艺术创作、⼴告、宣传报道等⽬的)、摄影⼿段⽆关。

判断⼀张照⽚是否属于摄影作品关键,是看该照⽚的拍摄⾏为本⾝是否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活动。

在摄制个⼈肖像时,摄制⼈完全可以因其独特的取景⾓度、拍摄时机、⽤光⽅法、技巧等具有独创性,独⽴构成摄影作品。

这样,在同⼀幅肖像摄影作品中,就出现了被摄制⼈的肖像权和摄制⼈的著作权两种权利,在两个权利⼈⾏使各⾃权利时,有时会出现著作权⼈的发表权和使⽤⽅式决定权与肖像权⼈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相冲突。

在两种权利同时存在并发⽣冲突的情况下,在法律上应有调整这种冲突的规则,或确定其中⼀种权利的优先性,或确定两种权利可平⾏⾏使。

在确定⼀种权利优先的规则下,则对另⼀种权利产⽣制约。

在记录⼈的肖像的摄影作品中,⼀般认为肖像权这种⼈⾝权的保护要优于对著作权这种具有⼈⾝、财产双重权利的保护。

这是因为,肖像摄影作品创作从⼀开始就发⽣被摄⼈的同意与否的问题,肖像权制约着著作权能否产⽣及其产⽣是否合法。

肖像摄影作品合法产⽣后,著作权⼈如何使⽤该肖像摄影作品,在很多情况下仍然受被摄⼈肖像权的制约,著作权⼈⾸先⾯临的是被摄⼈肖像权的保护,即著作权⼈对肖像作品使⽤权的形式不像⼀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使⽤权那样⾃由和⼴阔,此为著作权中的⼀种特殊状况。

同时,由于作品记录的是被摄⼈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表现为⾃⾏使⽤或许可他⼈使⽤其肖像的绝对专有性,公民如何使⽤其肖像摄影作品就是其肖像权范围内的问题,其肖像权已经涵盖和淹没了著作权,故公民对载有⾃⼰肖像的摄影作品的使⽤,是其权利使然,因此,在权利冲突下应对肖像权优先保护。

肖像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该如何处理

肖像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该如何处理

肖像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该如何处理
在⼀幅具体的肖像作品上,体现着两种权利,⼀是肖像⼈的肖像权,⼆是作品制作⼈的著作权。

当他⼈制作肖像时,这两种权利归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因⽽两种权利经常处于⽭盾的状态。

那么肖像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该如何处理?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肖像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该如何处理
在⼀幅具体的肖像作品上,体现着两种权利,⼀是肖像⼈的肖像权,⼆是作品制作⼈的著作权。

当他⼈制作肖像时,这两种权利归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因⽽两种权利经常处于⽭盾的状态。

肖像作品的著作权,包括肖像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展览权。

⽽肖像权则是肖像⼈的绝对权。

对于肖像权,《民法通则》有严格的法律保护规定,对于肖像著作权,《著作权法》则未作明确规定。

涉及肖像作者著作权的纠纷通常有⼏种情况: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同意⽽将肖像转交他⼈使⽤;对他⼈创作的肖像作品经过艺术加⼯后,转交他⼈使⽤等。

处理这⼀类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肖像著作权的⾏使应服从肖像权。

即未经肖像权⼈同意,肖像作品不得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

第⼆,肖像著作权的⾏使,须依肖像著作权⼈与肖像权⼈约定。

肖像权⼈同意肖像著作权⼈展览、复制、发表、出售的,肖像著作权⼈得⾏使其对作品的著作权。

并且,此种约定应以明⽰⽅式表⽰。

如果⽆明⽰约定,应视为肖像权⼈不同意肖像著作权⼈⾏使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的权利。

以上就是⼩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的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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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论述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与解决
高景中央民族大学
摘要:对于肖像权与肖像著作权的冲突,法律对于冲突解决的规定少之又少,因此很难从法条规定上的出结论。

我从委托他人为自己制作肖像和以他人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论述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而对于冲突问题的解决我认为主要是看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少量的法律条文仅仅只是作为没有约定时的补充。

关键词:肖像权著作权约定冲突
一、案例
案例一:甲女士委托摄影师乙为其拍摄了一张艺术照,后来甲了解到一家女性杂志正在征集封面人物像,甲遂自作主张将自己保存的艺术照卖给该杂志社作为封面。

之后不久,乙在看杂志时看到了自己拍摄的艺术照,了解事情经过后,乙向法院起诉甲侵犯其著作权。

案例二:甲画家聘请了乙小姐为其作画当模特,作了多张以模特小姐乙为素材的画之后,甲觉得自己画得很好,随即产生了办画展的想法,后来甲为其所作的多张模特素材画办了一个画展。

之后不久,乙了解到了甲办画展的情况,随即向法院起诉甲侵犯其肖像权。

以上两个案例中,均是因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关系没有处理好而发生纠纷。

两个案例分别代表了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发生冲突的两种情况。

即案例一:委托他人为自己制作肖像;案例二:以他人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

探讨如何处理好这两个案例,其实就是研究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与解决。

二、肖像权与著作权关系概述
公民的肖像是公民形象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的造型艺术和其他艺术形式的客观再现,由于一个具体的肖像作品同时体现着两方面的权益,一方面是肖像作品的著作所有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是肖像人就该肖像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即肖像权。

就同一肖像而言,这两方面的权益无疑是冲突的,我们所要解决就是这种冲突关系。

在我国,肖像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具体人格权是由民法加以规定并保护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责任”一章中又明确规定,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美术、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而肖像往往是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等造型艺术形式表现出来的,那么美术摄影作品肯定包括肖像作品。

因此,肖像作品一般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如此就意味着在我国一幅肖像作品上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很可能发生冲突。

但我国法律对这种冲突应如何解决以及如何协调却没有明确地规定1。

三、委托他人为自己制作肖像(案例一)
1程啸,杨明宇:《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研究》,四川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如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

但是由于委托人与受托人未必就能十分关注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以及著作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两权之间的冲突仍可能发生。

据《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案例一中的冲突解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表明:肖像作品著作权可以由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合同的约定归属于委托人。

如果甲女士和摄影师乙签订了合同并约定著作权属于摄影师乙,则此时作为肖像权人的甲女士对于艺术照仅拥有所有权,甲女士将艺术照卖个女性杂志社之前应该取得摄影师乙的同意,而甲女士实际上并没有征得摄影师乙的同意。

因此甲女士看似是对自己肖像权的处分,实则同时侵犯了摄影师乙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应该支持摄影师乙主张甲女士侵犯其著作权的请求。

(二)如果甲女士和摄影师乙签订了合同并约定著作权属于甲女士,则此时甲女士同时享有艺术照上的肖像权和著作权,摄影师乙主张侵犯其著作权的理由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这样以来,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得到成功避免。

(三)如果甲女士和摄影师乙就著作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则依照著作权法之规定,艺术照的著作权依法归于摄影师乙,产生和第一种情况相同的效果,即甲女士在处分自己肖像权的同时也在处分属于摄影师乙的著作权,因此甲女士应该征得摄影师乙的同意方可出卖艺术照。

乙的请求成立。

2
四、以他人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案例二)
对于案例二的情形,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体画艺术属于肖像权范畴,,未经模特本人同意,将作品展出的构成侵害模特肖像权。

(二)人体画是画家在画作中渗进了自己的艺术创作而形成的艺术品,该艺术作品由画家享有著作权,模特不能主张权利,画家使用画作是自己的权利,并不发生侵权。

(三)画家在作画时就意味着征得了模特的同意,模特应该知道画家的作品将被公开,况且在国外展出自己为模特的作品是一件光荣的事,也就谈不上侵权。

3
我认为要解决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问题,首先要以画家和模特都享有权利为基础。

案例二中,若画家甲的画根本没有反映模特小姐乙的主要特征,也就是说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缺乏特定性,不能确定为模特小姐乙,那么不构成模特小姐乙的肖像,乙对此也就不享有肖像权;其次要认识到模特画是从西方传过来的一种艺术创作形式,我们要认识到西方道德伦理与东方的差别,充分照顾到我国的社会风俗习惯,如果甲为模特乙作的画是裸体画,那么就要注意到社会公众的感受已经模特乙的看法;再次,要照顾到画家和模特两方面的利益。

因此,对于人体画能否公开的问题,应当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为准。

据此,我认为对于案例二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2任燕:《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之法律探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3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8页
(一)如果甲在聘请模特乙时向模特乙说明以后作品可能公开且模特乙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应视为模特乙同意画家将其画作公开,法院不应该支持模特乙
主张侵犯肖像权之诉。

(二)如果画家甲在聘用模特乙时没有讲明其作品以后可能会公开且模特乙也不知道以后会公开的,画家公开画作的行为就构成对模特乙肖像权的侵犯。

法院应该支持模特乙的主张。

(三)在以上两种情况中,如果模特乙明确表示反对公开的,画家日后将画作公开,视为对模特乙肖像权的侵犯。

法院应支持模特乙的主张。

五、总结
关于肖像权与肖像著作权的冲突与解决,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少之又少,因而只能从学理的角度来看待。

第一、对于委托他人为自己制作的肖像,我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肖像权享有人是确定的,要处理好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关系,首先要明确著作权的享有者,而标准就是先看双方当事人有无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从法定即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明确了著作权的所有者之后,冲突就可以解决了。

第二、对于以他人为原型创作的作品,此处以人体画为代表。

由于没有法律可依,因此秉承着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则,依当事人意思自治来解决肖像权与肖像著作权的冲突,即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为准,具体如何依约定判断,我已在“四、以他人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中作了详细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程啸,杨明宇:《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研究》
任燕:《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之法律探析》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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