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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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侵犯别人肖像权(3篇)

法律规定侵犯别人肖像权(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专有权利。

肖像权不仅体现了个人形象的自由,也是人格尊严的体现。

在我国,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表现、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侵犯别人肖像权进行详细阐述。

二、我国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侵犯他人肖像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侵犯别人肖像权的行为表现1. 营利性使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如未经同意在广告、杂志、网络等媒体上使用他人肖像。

2. 非营利性使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如未经同意将他人肖像作为个人收藏、发送给他人等。

3. 恶意毁损:故意损毁、玷污、丑化他人肖像,损害他人名誉。

4. 虚假信息:利用他人肖像进行虚假宣传、诽谤等行为。

5. 擅自公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肖像,如未经同意在社交媒体、论坛等平台公开他人肖像。

6. 擅自制作、复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制作、复制他人肖像,如未经同意制作他人肖像的复制品。

四、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给肖像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 行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肖像权,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侵犯他人肖像权,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肖像案倒法律案例评析(3篇)

肖像案倒法律案例评析(3篇)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肖像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肖像权纠纷案例进行评析,探讨肖像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案例简介原告甲为某知名歌手,其肖像多次被被告乙在其经营的网店上用于销售假冒的甲的唱片。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2.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同意,在其网店上使用甲的肖像,用于销售假冒的甲的唱片,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评析(一)关于肖像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在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构成对甲肖像权的侵犯。

(二)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1. 停止侵害:被告乙应立即停止在其网店上使用原告甲的肖像,消除侵权行为。

2. 赔偿损失:被告乙因侵权行为给原告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甲提供的证据,结合被告乙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1. 提高肖像权保护意识:公民应增强肖像权保护意识,合理使用自己的肖像,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肖像权。

2. 加强网络监管:网络平台应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监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完善肖像权法律制度: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肖像权法律制度,明确肖像权保护的范围、侵权责任的承担等,为肖像权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六、总结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通过对一起典型的肖像权纠纷案例进行评析,旨在提高公众对肖像权保护的认识,为肖像权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肖像权赔偿标准

肖像权赔偿标准

肖像权赔偿标准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了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控制、使用和获利的权利。

而一旦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肖像,就会触犯了肖像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对于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下面将就肖像权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侵权者需要向肖像权人支付经济赔偿。

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考虑了侵权行为对肖像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损害赔偿等。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肖像权侵权行为给肖像权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损害,而名誉损害赔偿则是指因侵权行为给肖像权人带来的名誉损害。

根据不同的情况,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但一般来说,赔偿数额不会低于一定的标准。

其次,除了经济赔偿外,侵权者还需要承担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

比如,侵权者可能需要承担行政处罚,包括了罚款、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

同时,法院还可能会判决侵权者公开赔礼道歉,以恢复肖像权人的名誉和社会形象。

这些赔偿形式的确定,也是根据具体情况和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来进行综合考量的。

最后,对于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法律还规定了侵权者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除了赔偿肖像权人的经济损失外,侵权者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了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同时,如果侵权行为构成了犯罪,侵权者可能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和责任。

侵权者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行政处罚、民事责任等形式的赔偿责任。

而对于肖像权人来说,也应该加强对自己肖像权的保护意识,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希望通过法律的规定和保护,能够有效维护每个人的肖像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案例肖像权(3篇)

法律案例肖像权(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是一位知名演员,因某广告商乙某未经其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其肖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某是否侵犯了甲某的肖像权?若侵犯了,乙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甲某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受我国《民法典》第1020条关于肖像权的规定保护。

2. 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甲某的肖像,属于侵犯甲某肖像权的行为。

3. 乙某的侵权行为给甲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 乙某立即停止使用甲某的肖像;2. 乙某赔偿甲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肖像权的法律问题,以下是针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肖像权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双重属性。

在本案中,甲某的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属于其财产权益的体现。

2.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行为人实施了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2)侵权行为具有营利性;(3)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失。

本案中,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甲某的肖像,且具有营利性,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1条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乙某停止使用甲某的肖像,并赔偿甲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启示:1. 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肖像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3. 广告商等市场主体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

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

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一、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二、侵犯肖像权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侵犯肖像权的表现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利中的一种,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或是未经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自己的肖像;二是有权同意他人摄制、写生本人的肖像并无偿或有偿请求司法保护。

但是,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各国规定并不相同,大多数国家将它纳入版权范围内加以规定(如联邦德国、意大利等),少数国家则将它纳入人身权编章内(如我国等),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则据情予以保护(如日本、美国等)。

侵犯肖像权的法律案件(3篇)

侵犯肖像权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女,28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系同事关系。

2020年,原告张某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发现自己的照片被被告李某用于其个人开设的网店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李某是否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肖像权?2.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1.事实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在2020年开设了一家网店,主要销售服装。

在网店宣传中,被告李某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照片作为模特展示服装。

原告张某某发现后,认为被告李某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2.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侵害肖像权的,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的规定,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3.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李某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李某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张某某的照片;2.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他人不得侵犯他人肖像权。

“以营利为目的”与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以案例为基础的实证研究(可编..

“以营利为目的”与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以案例为基础的实证研究(可编..

“以营利为目的”与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以案例为基础的实证研究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 100 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肖像权侵权案件中,困扰双方及法官的问题不是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而是侵害肖像权的加害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

[1]根据对《民法通则》第 100 条进行文义解释,在认定肖像权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之违法性判断上,有一个特殊的标准――加害人须以营利为目的。

这一构成要件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初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2]虽然在最新的学术观点上呼声日渐减弱,但在实务中仍得到了诸多支持,认为其应作为认定侵犯肖像权责任构成的要件之一; 但同时,学术界和实务界反对的声音亦形成针锋相对之势,认为其不应成为判断肖像权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依据。

[3]由此可见,在以营利为目的和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这一问题上,理论与实务存在严重脱节和不一致的问题。

为了更全面展现这一问题,作者收集了 108 例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例,并从中选取了较具典型意义的 24 例作为分析样本: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3 例、[4]《人民法院案例选》4例、[5]《人民法院审判案例要览》17 例。

[6]在其中,判决书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认定肖像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案件有 12 个,[7]明确表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的案件有 9 个,[8]而以其他原因认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案例有 3 个。

[9]肖像权与姓名权、名誉权等一样,是一种被广泛认可的人格权。

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来看,营利性并非肖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以 1907 年的德国《艺术品著作权法》第 22、23 条为开端,欧洲和拉丁美洲各国的著作权法或民法都相继承认了肖像权。

在肖像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均通过法律予以明确,如《葡萄牙民法典》第 79 条、我国澳门地区民法第 80 条、《越南民法典》第 31 条、《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7 条以及《巴西新民法典》第 20 条都认为,使用他人的肖像必须征得他人的同意或者本人死亡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应当征得有关人士的同意,并以此作为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行为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肖像权侵权法律赔偿案例(3篇)

肖像权侵权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0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某摄影工作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2019年10月,原告张某某为庆祝结婚纪念日,决定拍摄一组婚纱照。

经朋友介绍,原告选择了被告某摄影工作室。

双方约定,由被告提供拍摄场地、化妆师和摄影师,原告提供服装和首饰。

拍摄完成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拍摄的照片,并要求原告支付照片费用。

原告在支付费用后,发现照片中存在多处瑕疵,且被告未经其同意,将照片用于商业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拍摄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照片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2. 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包括在工作室的橱窗、网站和宣传册上展示。

3.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的商业宣传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 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使用原告的肖像。

2.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工作室橱窗、网站和宣传册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3. 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肖像权侵权案件。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其行为构成侵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邦法律侵犯肖像权案例(3篇)

国邦法律侵犯肖像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肖像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国邦法律侵犯肖像权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探讨肖像权侵权案件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

二、国邦法律侵犯肖像权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艺人甲因国邦法律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将甲的肖像印制在宣传册、广告牌等宣传材料上,甲认为国邦法律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肖像权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四、国邦法律侵犯肖像权案例分析1.案件事实在本案中,国邦法律未经甲同意,擅自使用甲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

甲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国邦法律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国邦法律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甲作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国邦法律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的规定,国邦法律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停止侵害:国邦法律应立即停止使用甲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2)消除影响:国邦法律应在适当范围内消除因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负面影响;(3)赔礼道歉:国邦法律应在公开场合向甲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国邦法律应赔偿甲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

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

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的自主权利,包括决定肖像的使用和公开方式的权利。

而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往往会给肖像权人带来名誉受损和精神损害,因此对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就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同时,侵权人还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因侵权行为给肖像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肖像权人的损失情况等因素。

其次,对于肖像权侵权行为给肖像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一般包括因肖像被非法使用而导致的名誉权受损、形象权受损等方面的损失。

具体的赔偿数额可以根据肖像权人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肖像使用的方式和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同时,也可以参考类似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和案例进行参照,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另外,对于肖像权侵权行为给肖像权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包括因肖像被非法使用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方面的损失。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参考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例如可以考虑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肖像权人的影响程度、肖像权人的心理状态等因素,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最后,对于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肖像权人的损失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具体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肖像权人的损失情况等因素,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

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

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肖像的使用权和保护权。

而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则是指未经被拍摄者同意,擅自使用、公开、传播其肖像的行为。

在我国,对于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以保护公民的肖像权益。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肖像权侵权赔偿的标准。

首先,对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侵害公民的肖像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以要求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肖像权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肖像权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因肖像权侵权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合理支出。

同时,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弥补因肖像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折磨。

最后,对于肖像权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判决,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将考虑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

同时,法院还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行为情节,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以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综上所述,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能够更加了解肖像权侵权赔偿的相关标准,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案例(3篇)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28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某日,张某某前往某摄影工作室拍摄个人写真。

在拍摄过程中,摄影师未经张某某同意,将拍摄的照片上传至某知名摄影网站,并在该网站上公开销售。

张某某发现后,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摄影师是否侵犯张某某的肖像权?2. 摄影工作室是否对摄影师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三、法院判决1. 摄影师侵犯张某某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发行、展览、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肖像的,构成侵犯肖像权。

”本案中,摄影师未经张某某同意,将拍摄的照片上传至某知名摄影网站,并在该网站上公开销售,以营利为目的,构成对张某某肖像权的侵犯。

2. 摄影工作室对摄影师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摄影师是摄影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侵犯了张某某的肖像权,因此,摄影工作室应当对摄影师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四、案件评析1. 肖像权的法律保护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对肖像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侵犯他人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摄影工作室对摄影师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3. 营业性使用肖像的界限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构成侵犯肖像权。

本案中,摄影师将拍摄的照片上传至摄影网站并公开销售,属于营业性使用他人肖像,侵犯了张某某的肖像权。

五、启示1. 公民应提高肖像权保护意识,遇到侵权行为及时维权。

2.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工作人员侵犯他人权利。

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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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的肖像都是不同的,而对应形成的相关权利也被称之为肖像权。

按照我国法律中规定,每个公民的肖像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但现实中也经常出现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情况。

而此时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要作出严格的认定,那此时法律中对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根据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自身特点,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1、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使用。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肖像为肖像权人所专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

但是,在各国立法及实务上,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构成侵害肖像权责任。

侵害肖像权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

这种使用,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

商业上的使用和非商业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陈列或复制。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

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

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观上具有过错。

在一般情况下,侵害肖像权行为人的主观形态表现为故意,这是因为肖像使用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通常不会因为不注意的心理状态而误用他人肖像。

但是,并不排除过失侵害肖像权的可能性。

例如,认为某幅肖像是虚构的人物画而擅自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

所谓阻却违法事由,即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须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以具备以上三个要件为已足,不得主张营利目的为侵害肖像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肖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之一,它对于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尊严和名誉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如下:首先,公民的肖像权享有不可侵犯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非法的方式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也就是说,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使用他人的肖像进行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他人的肖像开展商业宣传、变相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等。

这一规定保护了公民的个人隐私和尊严。

其次,肖像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行使肖像权。

”也就是说,公民在行使肖像权的时候,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规范,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比如,公民在使用他人的肖像进行商业活动时,应当获得被拍摄者的同意,并签订相关合同,以确保合作关系的合法性和互相尊重。

再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肖像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肖像权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行使。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肖像权由其监护人或父母行使,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这一规定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确保他们的肖像权不会受到侵犯。

最后,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任何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受侵权的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总之,肖像权是我国法律保护的重要个人权利之一。

法律规定了公民对自己肖像的享有权利,并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法律保护肖像权的案例(3篇)

法律保护肖像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是指公民对其肖像享有的专有权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肖像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张三肖像权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保护肖像权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张三发现某网络平台未经其同意,在其头像上标注了“网络红人”字样,并配发了多条与其生活相关的图文。

张三认为,该网络平台未经其同意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网络平台是否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2. 如果网络平台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网络平台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本案中,网络平台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头像上标注“网络红人”字样,并配发了多条与其生活相关的图文,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张三的肖像,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

2. 网络平台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网络平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图文,并在其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判决网络平台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典》对肖像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这是对肖像权的基本法律保护。

2. 肖像权纠纷的解决途径肖像权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当事人可以就肖像权纠纷进行协商,达成和解。

(2)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仲裁: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4)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网络平台的责任本案中,网络平台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头像上标注“网络红人”字样,并配发了多条与其生活相关的图文,属于侵犯张三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本人肖像的合法权益,包括肖像的使用、公开、发布、复制等权利。

肖像权的确立和保护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下面是关于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

一、我国肖像权的法律依据:我国对肖像权的保护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的。

二、肖像权的主体:肖像权的主体为具有自然人资格的公民,享有对其本人肖像的保护权益。

法人、组织等则不享有肖像权。

三、肖像权的内容: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对肖像的使用、公开、发布、复制等权利,以及对肖像受到侵害时的侵权行为追究权。

四、肖像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肖像权享有至自然人死亡,但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五、肖像权的侵害行为:肖像权的侵害主要包括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超出约定范围使用肖像,捏造或篡改肖像等。

六、肖像权的保护措施:1. 肖像权人有权受到法律保护,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害、恢复名誉、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肖像权人可以要求被拍摄者删除或公开肖像照片。

七、肖像权侵权的民事责任:1.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侵害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2. 超出约定范围使用肖像,侵害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3. 捏造或篡改肖像,侵害人应当承担名誉恢复责任以及赔偿精神损害等民事责任。

八、肖像权侵权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明知是未经肖像权人或者被拍摄者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肖像权侵权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总之,肖像权的侵权行为会对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因此要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以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肖像权、姓名权与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分析

肖像权、姓名权与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分析

肖像权、姓名权与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分析张某,美容界知名专家,某医院未经其授权将其照片、简介用作网站院内美容专家展示,更甚者,张某姓名及简介被错误关联至其他专家照片旁,致公众混淆。

具体分析:一、肖像权侵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张某的照片未经其本人授权就被该院用于网站展示,构成了对张某肖像权的侵犯。

肖像权侵权构成要件:1.肖像使用:存在肖像使用行为: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未经许可对他人肖像进行了实际使用。

这包括但不限于在各种媒介上发布、展示、复制、传播、改编、编辑肖像,以及将其用于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商业活动等。

不仅商业使用会构成侵权,非商业性的公开使用也可能构成侵权。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无授权或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时,未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无论是口头、书面还是默示同意。

未经同意的使用,违反了肖像权人的专有权,即对自身肖像的控制权和决定权。

3.无阻却违法事由:不存在法定豁免情形:虽然未获得同意,但如果使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新闻报道、公共利益、个人学习研究、艺术创作等特定情形,且使用方式适当,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这些情形通常被视为阻却违法事由,使得使用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得以合法化。

4.损害后果:存在实际损害:肖像权受到侵害后,通常表现为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受损、名誉下降、财产利益减少(如丧失潜在的肖像使用收益机会)或精神痛苦等。

损害既可以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也可以是难以量化的精神损害。

5.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肖像权人遭受的损害,即如果没有该侵权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或至少不会以相同方式发生。

6.主观过错: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明知或应知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可能造成损害,但仍实施了该行为。

过错可以表现为故意或过失,即侵权人对肖像权人的权益缺乏应有的尊重和谨慎。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咨询案例(3篇)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业务的公司,该公司在未经某知名艺人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乙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

乙发现后,认为甲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侵犯了乙的肖像权?2. 如果甲公司侵犯了乙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因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侵害其肖像权的,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侵犯了乙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甲公司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乙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属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因此,甲公司侵犯了乙的肖像权。

2. 如果甲公司侵犯了乙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因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侵害其肖像权的,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停止侵害:甲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乙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

(2)消除影响:甲公司应在原广告宣传场所及通过网络等途径,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乙肖像权的侵权影响。

(3)赔礼道歉:甲公司应在原广告宣传场所及通过网络等途径,公开赔礼道歉,以表达对乙的歉意。

(4)赔偿损失:甲公司应赔偿乙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乙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并在原广告宣传场所及通过网络等途径,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乙肖像权的侵权影响。

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

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

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了肖像的使用权、署名权和公开权等。

而在现实生活中,肖像权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在发生肖像权侵权时,侵权者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呢?下面将对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进行详细的探讨。

首先,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那么侵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非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侵权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其次,对于肖像权的侵权行为,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损失,二是精神损害赔偿。

经济损失主要指的是因肖像权侵权行为而导致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了因肖像权侵权而导致的名誉损害、精神损害等。

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指因肖像权侵权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损害,侵权者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再次,对于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失情况等因素。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这些因素,采取合理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到侵权者的经济能力和过错程度,避免因赔偿数额过高而对侵权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困难。

最后,对于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侵权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赔偿数额过高而对侵权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困难。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和监管,减少肖像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到侵权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赔偿数额过高而对侵权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困难。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和监管,减少肖像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怎样认定侵犯肖像权

怎样认定侵犯肖像权

怎样认定侵犯肖像权
从我国有关规定中可以知道,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关于怎样认定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怎样认定侵犯肖像权
1、从我国有关规定中可以知道,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1)未经本人同意;
(2)以营利为目的。

2、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二、侵犯肖像权怎样赔偿
1、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

2、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
损失。

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

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

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

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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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乔丹的肖像构成 侵权以及如果构成 侵权,将要承担哪 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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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国内一家药品企业用 美国篮球明星乔丹的形象为自己生 产的某种药品作了一则电视广告, 并在广告中配有旁白。事实上,乔 丹本人并未为该企业代言,也未授 权其使用自己的肖像,广告是该企 业将一些乔丹的旧片子截取下来后 拼凑而成的。为此,乔丹委托其代 理人向中国法院起诉。
▪ 另外,关于本案中涉及的名誉权侵权。文章中所用文字及配 图,足以误导读者认为,文章所指“陈娟虹”即原告,对原 告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应当认定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侵害。 所以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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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
案件简介:
案件争议焦点: 宠物的主人对于宠物 狗的肖像是否享有权 利,以及享有何种类 型的权利。
肖像权a
——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
肖像与肖像权 b
▪ 肖像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外貌形象的固定形态,是自然人的真实形象在
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 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即自然人享有的
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依法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h Nhomakorabea2
案例 1 a
案件简介:
案件争议焦点: 该国内企业是否
▪ 被告答辩称“文章属应用文写作范畴,是一篇调查报告,通过概 括和抽象方法成文。在文章内容所引用的‘陈娟虹’姓名,年龄 和经历都与原告不符,故不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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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组成员经过讨论认为:
▪ 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用于杂 志出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 定,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并造成了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以 及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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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饲养了一只白色比熊犬,一家 宠物杂志社邀请她为她的宠物狗拍了 一组照片用作杂志封面。某天,王女 士得知她的宠物狗照片出现在了某公 司生产的宠物浴液的包装盒上,王女 士认为该公司未经其同意而将其宠物 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和促销,严重侵害 了自己对该宠物狗的肖像权,请求法 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印有原告所有宠 物狗的宠物浴波的外包装,向原告赔 礼道歉,连带赔偿宠物狗照片使用费 人民币30万元。
▪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仅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并不保护包括动物 的肖像权,且王女士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化妆品上照片为原告所 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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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宠物“肖像权”说
▪ 该说一如王女士在诉讼中所主张,认为被告侵犯了狗的“肖像权”其理 由在于:动物虽在传统观念上属于物的范畴,但有极大的特殊性,应当 承认其民事主体资格。
案件简介:
案件争议焦点: 1.编辑部是否能够作 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2.被告是否对原告构 成侵权。
▪ 《中国法庭•名模维权之诉》
2002年4月号《青年一代》期刊上 刊登了一篇题为《都是漂亮惹的祸》 的文章,描写“有着魔鬼身材和出众 容貌的陈娟虹”,“想用自己的美貌 通过婚姻来换取更多的东西等等”。 同时,该文还配发了名模陈娟红的照 片。陈娟红遂以侵犯名誉权和肖像权 为由将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 和《青年一代》编辑部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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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b
▪ 在小组讨论且查阅相关资料后,总结出针对该问题提出以下 四种观点:
▪ ( 一) 权利否认说 ▪ ( 二) 宠物“肖像权”说 ▪ ( 三) 照片著作权说 ▪ ( 四) 物主所有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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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否认说
▪ 此观点与本案中法院所持观点一致。
▪ 法院认为王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均系建立在其所饲养的比熊犬享 有肖像权的基础之上。然而,肖像是指固化自然人外部形象的物 质载体,肖像权是自然人依法决定是否以某种形式再现自己形象 并使用其肖像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 像权,非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退言之,即便不承认动物的民事主体资格,通过例外承认的方式赋予非 民事主体以一定的权利,也在民法上并不罕见,如胎儿、死者均可享有 一定的民事权益。将这一规则类推适用于动物尤其是宠物,使之例外地 享有肖像权,当属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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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照片著作权说 & 4.物主所有权说
▪ 此两种观点分别从著作权和所有权受到侵害的视角来解读本案, 都是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在此作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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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b
▪ 首先,乔丹本人并未授权该企业使用自己的肖像。在该公司的广告中, 乔丹的形象出现大约有15秒之长,而且在广告中他们还利用旁白替乔 丹“现身说法”,由此可以证明该公司使用了乔丹的肖像;而该广告是 企业将一些乔丹的旧片子截取下来后拼凑而成的事实,则证明乔丹本人 并未亲自参与广告的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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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们小组成员经过讨论一致认为:
▪ 该中国企业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对乔丹的肖像权造成 了实质损害,可以要求其进行侵权赔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乔丹及其 代理人有权要求该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 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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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 a
▪ 其次,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 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广告包括 非经济广告和经济广告。很明显的可以看出,本案中的广告是以营利为 最终目的的,属于经济广告。
▪ 根据《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 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 《德国民法典》在1900年修订时将其第一编总则编中的第二章“物” 更名为“物,动物”,并在第其中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动物受 特别法律的保护。
▪ 我国法律在相关事项上并未做明确规定,在各方呼吁下,有望出台《动 物福利通则》,虽属非强制性标准,但若列动物为法律主体,则其自然 可以在性质相宜的范围内享有自然人的各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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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b
▪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涉及民事诉讼主体问题,因时间关系在此不 做讨论。
▪ 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
▪ 原告认为“文章压题字句表明其内容真实性,并在文章显著位置 刊登了原告两幅照片,并在照片下使用误导性字句,故文章与照 片共同构成了对陈娟红名誉权和肖像权的侵害”,并列举了该文 章对原告带来负面影响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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