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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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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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 ,我们的理解: 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 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 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位和法律效力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 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 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 抵触的前提下,可规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 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 全部范围或部分区域有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 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二、我国的法律渊源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政权 组织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我国的宪法经由 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由特殊 程序制定与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 法律、行政法规和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 件。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 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在全国人大 闭会期间,全国人 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五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又称法律渊源,简称法源.作为专门的法律概念, 按照我国法理学界的通常理解,可以将法律渊 源界定为:法律渊源是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 式,是根据法的效力来源的不同对法所进行的 一种基本分类.也称作法的形式.

“法律渊源”一词来自罗马法的fontes juris(法 的源泉)。法律渊源具有多种意义:如历史渊 源、本质渊源、效力渊源、形式渊源等。如今 使用的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或 效力渊源,即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 通过不同方式创立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 律地位的法律形式,可以做为法官审理案件依 据的规范或者准则来源。

法理学导论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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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4)第一节法学 (4)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法 (5)第三节法理学 (5)第一章法 (6)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 (6)第三节法的特征 (7)第四节法的作用 (8)第二章法的容与形式 (9)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9)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11)第四节法系 (12)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13)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 (13)第二节正式法源 (14)第三节非正式法源 (16)第四节法的分类 (16)第四章法的效力 (17)第一节法的效力概述 (17)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 (18)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 (19)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 (20)第五章法律规(重中之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 (20)第一节法律规则 (20)第二节法律原则 (22)第六章法律体系 (24)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24)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24)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24)第一节法律行为 (24)第二节法律意识 (25)第八章法律关系(重点章节) (25)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述 (25)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25)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容 (26)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26)第五节法律事实 (27)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7)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27)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 (27)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 (29)第四节法律制裁 (30)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围) (31)第一节立法与立法体制 (31)第二节立法程序 (32)第三节规性文件的系统化 (33)第十一章法的实施 (33)第一节执法 (34)第二节司法(小重点) (34)第三节守法 (35)第四节法律监督 (35)第十二章法律推理 (37)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 (38)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 (38)第三节类比推理 (38)第十三章法律解释 (38)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述 (38)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法 (39)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40)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42)第一节法的实现 (43)第三节法律秩序 (43)目录引论第一节法学:概念性质研究对象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法:思维法第三节法理学:词源体系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学习的意义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应然法与实然法自然法与实在法国法及其外延第三节法的特征:规性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第四节法的作用:含义规作用(要求熟练掌握)社会作用局限性第二章法的容与形式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重中之重):概念分类相互关系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重点):概念第四节法系:概念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两者比较(重点)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第二节正式法源:概念中国的正式法源一般效力原则(非常重要,重点)第三节非正式法源:概念中国的非正式法源第四节法的分类:概念一般分类特殊分类第四章法的效力第一节法的效力的概述:概念法的效力的围法的效力的层次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概念法的生效时间法的失效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概念法的域效力法的域外效力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概念对人效力的原则第五章法律规(重中之重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第一节法律规则:概念辨析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分类第二节法律原则:概念分类与规则的区别功能适用条件和式第六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第一节法律行为:概念第二节法律意识:概念结构第八章法律关系(非常重要)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概念特征分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分类资格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容:概念界限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分类第五节法律事实:概念分类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分类竞合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构成归结原则免除第四节法律制裁:概念种类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围)第十一章法的实施概述概念实质式第一节执法:概念第二节司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第三节守法:概念第四节法律监督:概念构成要素分类监督体系第十二章法律推理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第三节类比法律推理:第四节法律推理的价值:第十三章法律解释(非常非常重要,重点章)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概念必要性特点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法:目标法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十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第一节法的实现:概念与实施的区别与效果的区别第二节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第三节法律秩序:概念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法理学 第三章 法律渊源和分类

法理学 第三章 法律渊源和分类

• 钱伯春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钱定 安的上述遗产。
• 玉佛寺则认为根据佛教传统交规:“凡 出家的僧人,色身交于常住,性命交于 龙天”,和尚从出家开始,生养死葬, 皆由寺庙负责,与俗家无关,死后一切 财物,统统归寺庙所有,俗家亲属无权 干预。
• 钱定安生前的一切生活费用由玉佛寺承 担,死后由玉佛寺按照宗教仪式为他举 行葬礼,他死后的遗物应归玉佛寺所有, 钱伯春无权继承。
• 钱定安遗产继承纠纷案
• 钱定安原是上海清凉寺的和尚,解放后还俗、 结婚,以设摊卖香烟为生,未生育子女。 1973年其妻死亡。1981年,钱定安再次在 上海玉佛寺出家当和尚。1984年9月26日, 因脑溢血死亡。其丧事由玉佛寺料理。
• 1984年10月13日,其兄钱文贵亦死亡。
• 钱文贵之子钱伯春持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出 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从银行提取了钱定安的 遗产——1500元存款。此后,钱伯春游去 玉佛寺要求继承钱定安的其他遗产——存款 2700元、国库券100元,被玉佛寺拒绝。
——成文的文也有指文字的,即用文字表 达的法,对应的不成文法有习惯法、自 然法等。
——另外,英国的不成文宪法。 2、法的特殊分类 • 公法和私法 ——社会法 • 普通法和衡平法 •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1、渊源,水的源头,泛指事物的源头。 • 法律渊源,又称法的渊源、法源,有多种
含义 • 如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本质渊源、效力
渊源、文件(文献)渊源等。 2、法律渊源通常指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
形式,形式渊源等。
• 法的效力的来源,指法的产生方式,即规 范的产生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力(如立法权) 来源。
• 研究的是规范的合法性问题,即规范是否 具有合法的来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三章 法的概念、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二-三章  法的概念、渊源、分类和效力

二、法的基本特征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制定。 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新的规范,即“成 文法”。(2)认可。即国家赋予某些既存的社 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 规范以法律效力,即“不成文法”。 2、法的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法的统一性 是指各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性和内容之 间的非矛盾性。(2)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在本国 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 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 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 合条文规定的内容?(2012-1-10) 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 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
(二) 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阶级 [初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本身不 是法)。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掌握 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 阶级整体意志的反映,不是其个人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 志)。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1、法是社会规范。法的规范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法对人们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2)法 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法的反复适 用性。 2、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法区别于道德的 重要区别在于,它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 不调整人的思想和情感。不过法可以影响人的思 想观念。
法的渊源司考题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引论本章思考题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

”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

”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本章思考题1.分析案情: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

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

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2.思考案情: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

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

乔治的辩护律师为其辩到:《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

虽然军用机场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

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

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裁决时甚感为难。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1)认为法的作用有局限性吗?(2)如果法有局限性,那么结合本案,请分别列出哪些情节能够说明这一点?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本章思考题1、根据本章内容,试总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2、以下事例与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制度有何相似之处?二者之间有无不同?该人民法院采取这种做法,对审判工作有何益处、有何不足?2002年8月上旬,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与该院不久前审结的另一起盗窃案相比,无论是被告人采取的犯罪手段、盗窃金额还是悔罪表现,都非常相似,便比照此先例做出基本一致的判决。

法理学003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理学003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所谓“禁止拒绝裁判”的原则,是指法院或者法官 有义务在对于不存在相应明文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对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待决案件进行裁决。在出现法 律漏洞的情形之下,法官应发现非正式法律渊源。
原因在于:虽然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时候,法官无法寻找正式 法律渊源作为判决直接的合法性基础,但是法官的行为同样 需要与整个法律秩序或者法律原则保持一致,因此必须在利 用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将判决理由与法律秩序 及原则的要求联系起来,进而为判决结果寻找间接的合法性 基础。 之所以说这些法律渊源是非正式法律渊源,原因在于其不具 有直接的、必然的法律效力,而是有法律意义、为法官裁判 应予考虑的依据。
正式法律渊源
一、正式法源的含义 正式法律渊源,简称为“正式法源”,是那些 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 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如宪法、法律、法 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 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二、正式法律渊源所遵循的一般原则 法制统一性原则
法制统一性原则是正式法律渊源所必须遵守的基本 原则。所谓的法制统一性原则,是指不同效力等级 的法律渊源之间能够形成一个内部一致的统一体。 具体而言,这个原则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合 宪性原则,所有的法律渊源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 不能与宪法相违背。第二,由于同一等级的法律渊 源之中存在评价目标的差异,因此同一等级的法律 规定之间允许存在差异。第三,遵循法律位阶原则 的一般要求,即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之间不得存在 冲突。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下位法将会丧失 法律效力。
3.法规适用的顺序
法官在适用法规时遵循的一般原则是:当它们之间出现矛盾时,依据“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方式选择适用。
规章 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部分地方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政府) 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制定 规章,以便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实现自 身部门的职责。[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法规] 依据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 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张光杰《法理学导论》(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张光杰《法理学导论》(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张光杰《法理学导论》(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目录内容简介目录第一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绪论法学和法理学0.1复习笔记0.2课后习题详解〔略〕第一章法律的概念1.1复习笔记1.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法律要素2.1复习笔记2.2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法律渊源3.1复习笔记3.2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法律体系4.1复习笔记4.2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法律的作用与价值5.1复习笔记5.2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立法原理和制度6.1复习笔记6.2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司法原理和制度7.1复习笔记7.2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8.1复习笔记8.2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法律关系9.1复习笔记9.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权利、义务和权力10.1复习笔记10.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1.1复习笔记11.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二章法律程序12.1复习笔记12.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法律的起源和开展13.1复习笔记13.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四章世界主要法系14.1复习笔记14.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法治及其在中国的生成15.1复习笔记15.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六章法律与社会16.1复习笔记16.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局部名校考研真题详解2022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理学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2022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理学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2022年上海财经大学616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2022年武汉大学821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22年华南理工大学634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第一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绪论法学和法理学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什么是法学1作为一种学科的法学通常,人们把法学当作一个学科来理解。

在中国,学科一般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类,法学属于社会科学。

法学被认为是一种有关法律的知识体系。

2作为一种技艺或职业的法学法学除了作为一种探求知识的学问或学术,还具有实务性。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引论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

”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

”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1.分析案情: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

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

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2.思考案情: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

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

乔治的辩护律师为其辩到:《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

虽然军用机场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

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

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裁决时甚感为难。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1)认为法的作用有局限性吗?(2)如果法有局限性,那么结合本案,请分别列出哪些情节能够说明这一点?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1、根据本章内容,试总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2、以下事例与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制度有何相似之处?二者之间有无不同?该人民法院采取这种做法,对审判工作有何益处、有何不足?2002年8月上旬,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与该院不久前审结的另一起盗窃案相比,无论是被告人采取的犯罪手段、盗窃金额还是悔罪表现,都非常相似,便比照此先例做出基本一致的判决。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重点笔记整理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重点笔记整理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重点笔记整理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目录第一编法理学导论第一章法学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法理学基本概念第四章法、法律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法律体系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法的要素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权利和义务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法律行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法律关系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法的起源与发展第十二章法的历史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法律演进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五章法的制定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六章法的实施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法律程序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八章法律职业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法律方法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法的价值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21.1 复习笔记21.2 课后习题详解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22.1 复习笔记22.2 课后习题详解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法治与法治中国第二十三章法治原理23.1 复习笔记23.2 课后习题详解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法治与经济和科技24.1 复习笔记24.2 课后习题详解2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五章法治与社会发展25.1 复习笔记25.2 课后习题详解2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26.1 复习笔记26.2 课后习题详解2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试看部分内容法理学导论第一章法学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学的历史★★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1)表1-1 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2)表1-2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考点二:法学与相邻学科(见表1-3)★★表1-3 法学与相邻学科考点三:法学的研究方法(见表1-4)★★★表1-4 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理学考点:法的渊源

法理学考点:法的渊源

法理学考点: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含义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者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2.正式渊源的含义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3.非正式渊源的含义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4.司法实践中法院选取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1.宪法:(1)宪法属于最高法,位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端;(2)宪法是授权法,它授予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力;故从逻辑上来讲宪法先于国家机关产生。

(3)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制宪权作为国家的本源性权力,只能由人民享有;(4)按照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的实施。

2.法律(1)此处所讲法律乃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渊源,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参考《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法理学导论(第二版)

法理学导论(第二版)

第一节法律行为 第二节法律意识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节法律关系内容 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第五节法律事实
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 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 第四节法律制裁
1
第十章立法
第十一章法的 2
实施
3 第十二章法律
推理
4 第十三章法律
解释
5 第十四章法的
作者介绍
舒国滢教授,男,1979年入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律,1986年毕业并获法学硕士学 位。同年留校法律系法理学教研室工作。1993-1994年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赴德国哥廷根大学进修法哲学和法社会 学。1995年首批入选“北京市跨世纪理论人才百人工程”。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学 研究所所长。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美学。精通英语和德语。
目录分析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 法学方法
第一节法学
第三节法理学
1
第一章法
第二章法的内 2
容与形式
3 第三章法的渊
源与法的分类
4 第四章法的效

5 第五章法律规

第六章法律体系
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பைடு நூலகம்律意识
第八章法律关系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 律制裁
第一节法的名称 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 第三节法的特征 第四节法的作用
谢谢观看
实现与法律秩 序
第一节立法与立法体制 第二节立法程序 第三节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第一节执法 第二节司法 第三节守法 第四节法律监督
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 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 第三节类比法律推理 第四节法律推理的价值
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方法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渊源和分类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渊源和分类

⼀、法的渊源 通常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也就是效⼒渊源。

⼆、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度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法渊源与不成⽂法渊源,表现为⽂字形式的制定法等为成⽂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最重要的⼀点是要掌握:正式渊源和⾮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是能从国家的规范性法律中明确的渊源;⾮正式渊源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但尚未在正式的法律⽂书中得到规范的渊源。

例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与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有(多选) A、法的渊源指法的源头,通常的认识有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效⼒渊源、⽂件渊源、形式渊源等 B、仅在部分地区适⽤的分类,称为法的特殊分类 C、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D、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 【答案】AB 【命题⽬的】考查对法的渊源与分类概念的把握 【解题关键】搞清概念。

【错解剖析】A对,法的渊源就是包括着⼏种分类;B对,按法的特殊分类,可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等;与此相对应的,是法的⼀般分类,指世界各国都基本适⽤的⼀种法的分类,据此,可将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法与不成⽂法等;C错,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法渊源与不成⽂法渊源;从法与法规范关系的⾓度,才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前者制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直接相关的渊源,后者指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间接相关的渊源;D错,宪法、⾏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是当代中国法的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民族⾃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件、规章、特别⾏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才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法理学讲义】法理学导论教学大纲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法理学讲义】法理学导论教学大纲

复习资料《法理学导论》教学大纲引论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学的性质、特征2、了解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意义3、熟悉法学思维的基本特点第一章法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概念的意义。

2、了解有关法概念的争议。

3、系统掌握法的形式特征,以便有效区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4、熟悉法的作用。

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2.熟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了解有关两大法系的知识。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的渊源的概念;2.掌握不同类型的法的渊源所具有的实践意义;3.熟悉法的基本类别。

第四章法的效力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的效力的概念2.了解法的效力的范围及相关原则3.熟悉法的溯及力的相关理论。

第五章法律规范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复习资料1、掌握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2、了解法律规则的结构和分类、法律规则的功能;3、了解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和条件。

第六章法律体系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2.了解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3.熟悉中国现行法律部门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理解法律行为的概念2.了解法律行为的种类3.了解法律意识的分类。

第八章法律关系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律关系的性质、特征;2.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主体、客体和内容);3.熟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理解法律责任的涵义2、分清法律责任的种类3、掌握归责与免责的概念,以及归责的基本原则、免责的基本情形第十章立法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立法的原则2、熟悉我国立法的体制和程序3、了解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知识第十一章法的实施本章学习目的复习资料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执法和司法的原则2、熟悉我国守法的范围3、了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种类第十二章法律推理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律推理的概念和基本特征2、熟练运用司法三段论3、掌握类比推理在判例法中的应用4、了解法律推理的价值和局限性第十三章法律解释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法律解释的概念以及法律解释的客观说和主观说的含义2、熟悉法律解释的方法3、掌握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法的实现的概念2、熟悉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法的效果的区别3、了解法律秩序的概念。

法理学法的渊源

法理学法的渊源

法理学法的渊源
法理学法是自然法学与历史法学的结合体,它是现代欧洲法学的一个主要流派。

起源于19世纪初德国的法学界,经过不断发展,如今已经成为国际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

法理学法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道德性,认为法律应当是一种基于人类普遍价值观的规范体系。

同时,法理学法也注重法律实践的研究,认为法律的实施应当考虑到具体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文化。

法理学法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至罗马法和基督教道德哲学,但其真正形成的关键在于16世纪的自然法学和18世纪的启蒙运动。

自然法学旨在通过对人类自然权利及其限制的研究,建立一种超越国家法律的法律体系,为人类提供一种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

而启蒙运动则是法理学法的理论基础之一,它呼吁重视人的自由和平等,提倡民主和权利保障,这些都为法理学法奠定了哲学基础。

法理学法的代表人物包括德国法学家海因里希·阿伦特和鲁道夫·冯·耶林,瑞士法学家威廉·瓦尔多尔和亨利·布鲁涅特,法国法学家让-路易斯·贝尔基和保罗·里卡尔,以及英国法学家乔纳森·斯姆斯和罗纳德·德威特。

这些学者通过对法律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推进了法理学法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应用的发展。

法理学——法的渊源

法理学——法的渊源
有权对其作出规定。体现在《立法法》中。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文件名称:“条例”“规则”“规定”“办法”“暂行条例”“暂行 规定”“暂行”则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直属管理机构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类型
适用条 件
习惯
判例
政策 禁止拒绝裁
判原则 仅在正式渊 源不能提供 明确答案时
才适用
①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仅指社会习惯。 ②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在适用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①判例在英美法系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大陆法系已承认判例的重要 性尤其是事实重要性。 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 应当参照。 ③当前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发 布。
正式的法的渊源即正式的法的表现形式,它 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法 律决定的大前提即判决的依据。如宪法、法 律、法规等。
法的渊源的概念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即非正式的法的表现形式, 它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 说服力,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正式渊源
制定机关
情况介绍
宪法
1954年第一届全国 人大第一次会议
目前我国宪法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法律(狭 义的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基本法律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如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如文物保护法
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以“法律”的形式作出 法律保留 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代为规定,除非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渊源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渊源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的概念和分类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我们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具体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一)简答法律的正式渊源概念正式渊源又称直接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种类(1)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3)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4)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情况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一般不是正式渊源,制定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判例法是重要的正式渊源。

(二)简答当代中国常见的非正式渊源(2020年分析论述)概念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有法律参照力或说服力的那些规范。

种类习惯定义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一种行为规范,除了那些经过国家认可的从而成为习惯法的以外,其他习惯均为非正式渊源。

种类古罗马以及中国封建时代,习惯都是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社会中来自民间的、行业的、少数民族的一些习惯等可以成为非正式法的渊源。

政策分类当今中国的政策,有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中央政策和地方性政策、根本的大政方针与具体领域的指导性政策之分。

形式除了那些上升为国家法律的政策外,其他政策在某种意义上讲均为我国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其表现形式包括以红头文件形式呈现的各类政策性文件。

种类指导性案例定义指导性案例又称案例指导制度,是新世纪我国法治实践中产生的新生事物,它为案件裁判提供统一的标准,对法官或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尺度范围,同时也促使裁判者在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种类(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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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立法法》 通称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如: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4日市 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 )
(五)民族自治法规
(七)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 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于1990年和1993年先后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法律分 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正式 生效。
(一)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
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主要是指在对某一事项的调整,存 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渊源时,应当适用哪个法 律渊源的问题。在适用顺序上,应当是“下位法优先适用 于上位法” 。
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
就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渊源而言,下位法可以是上位法 的实施性规定,如作为法律实施细则的行政法规、为执行 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等。这种实施性规定与其上位法 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的关系。前者即 指“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当二者相冲突时,适用上位法; 后者则指,在二者不冲突时,实施性规定可以优先被适用 和援引。适用优先显然要以效力优先为前提。只有在不冲 突的场合中,才能优先适用这种下位法,因其具有更强的 可操作性。并且,优先适用并不像效力优先那样具有排他 性,即使优先适用实施性规定,也不绝对地排斥其上位法, 如同时援引上位法,并无问题。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国务院自从1984年、1988年、1992年和1993年先后批准19个市为较 大的市: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青岛、无锡、吉林、 齐齐哈尔、淮南、洛阳、重庆、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
我国城市框架: 1、直辖市; 2、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如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和厦门); 3、普通省会城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西 安,成都,武汉); 4、较大的市; 5、普通地级市。
(三)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1、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与协定与之 相抵触的,不得适用; 2、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高于国 务院核准的条约、协定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政府部 门的规章; 3、国务院核准的条约、协定高于政府部门的规章; 4、国际条约或协定如与处于同一效力等级的国内立法发 生冲突时,条约或协定的效力优先。
二、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法源
(一)习惯 (二)判例 (三)政策
第四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的概念 二、法的一般分类 三、法的特殊分类
一、法的分类的概念
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 不同的种类。 法的分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二、法的一般分类
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 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 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第三节 非正式法源
一、非正式法源的含义和种类 二、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法源
一、非正式法源的含义和种类
非正式法律渊源则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 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 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 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 有外国法等。 理论依据:“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八)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 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不仅包括以条 约为名称的协议,也包括国际法主体间形成的宪章、公约、 盟约、规约、专约、协定、议定书、换文、公报、联合宣 言、最后决议书等。
条约在中国也是一种正式法源。
三、正式法源的一般效力原则
(一)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根本法和普通法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三、法的特殊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Ulpianus ) 将公法界定为有关国家利益的法律,而将 私法界定为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本章要点
1. 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 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2. 国内法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识表现出分歧和混乱。法的形式和 正式法源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不同的认识角度,归 属不同的概念框架和范畴。 3. 法官的判决必然建立在正式法源之上。在当代中国,正式法源主要有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 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等。它们形成一个不同层次的 金字塔式结构。 4. 权力的等级性是法源效力划分的主要标准和决定因素。除此之外,确认正 式法源的效力还应考虑法源的适用顺序和冲突规则。 5. 在当代中国,国际条约也可以作为正式法源。其在国内的适用涉及两个问 题:一是条约的转化和并入问题;二是当条约规定与国内立法相冲突时如何 处理的问题。 6. 当代中国,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非正式法源。但其种类尚需研究。 7. 法的分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其中 有一些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分类,有些分类仅适用于某一类国家或地区。
(二)法律位阶的冲突规则
在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不同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处于适用冲突的法 律渊源由不同等级的权力机关制定,那么适用上位法优先 适用于下位法的原则,这也称为效力等级规则,例如我国 《立法法》在第78条、第79条、第80条就是以效力标准 来确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顺序的。 二是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公认的规则有二, 即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后法优先适用于前法。
第三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法律格言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 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 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本章学习目的
1、掌握法的渊源的概念; 2、掌握不同类型的法的渊源所具有的实践意义; 3、熟悉法的基本类别。
民族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 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
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6年6月4日甘孜藏族自治 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2日 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7年11月20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 1988年1月21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规定(2004年3月29 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二、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 源。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以及宪法的 效力,都不同于其它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 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 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 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本章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法的渊源的概念 正式法源 非正式法源 法的分类
第一节 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释义 二、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的区别 三、法的渊源的种类
一、法的渊源释义
在 罗 马 法 里 称 为 Fontes Juris , 后 在 德 文 里 称 为 Rechtsquellen,英文Sources of law。 所谓法律渊源,就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 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 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等。 法的渊源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有约束力的渊源。另一种 是虽无约束力但却可以有参考作用,即说服力意义上的渊 源。 法的渊源理论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功用。
第二节 正式法源
一、正式法源的含义
二、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 三、正式法源的一般效力原则
一、正式法源的含义
所谓正式法源,是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 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如宪法、法律、法 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 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对于正式法源而言,法官必须予以考虑;或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官的 判决必然建立在正式法源之上。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 据并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 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 源。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 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 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亦称部委规 章。
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 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 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 的,另一类是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制定和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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