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样品视同销售须计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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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样品视同销售须计缴所得税

1.宝安区罗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3月,董事会决定用企业2007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请问:外国投资者能否按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罗小姐,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可以享受退税优惠的再投资事项,必须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外国投资者用分得的2007年度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因此,你公司外国投资者的上述再投资行为,不再享受退税优惠。

2.南山区周先生来电咨询:2005年,某外国企业与我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项目当年已经获免征所得税的批复。今年1月1日合同期届满,双方再签订补充合同,扩大原技术转让的服务范围,并相应增加报酬款项。请问:补充合同能否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周先生,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因此,你公司与外国公司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不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罗湖区张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是1999年成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2001年获利,已经享受完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的优惠。请问:我公司今年注销,要补缴以前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额吗?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张先生,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因此,你公司在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情况下注销的,须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龙岗区陆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是生产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将样品免费送给客户使用,要交企业所得税吗?如要交,按何价格确定收入?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陆小姐,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因此,你公司免费送样品的行为,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样品的市场价格确定收入。

5.福田区赵先生来电:我公司是2001年在福田成立的内资企业,今年在关外成立分公司。

请问:企业所得税是各自独立核算,还是汇总计算?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赵先生,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你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应进行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6.龙岗区黄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是外资企业,海外母公司的所得核算年度从每年的4月1日起至次年的3月31日止。为了便于集团核算,我公司的所得税核算期间能否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黄小姐,您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你公司的所得税核算年度须符合税法规定,而不能迁就母公司的核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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