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样品视同销售须计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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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怎么做涉税处理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怎么做涉税处理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怎么做涉税处理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往往需要免费为客户赠送样品,而且绝大部分样品因种种原因没有收回,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往往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捐赠,并进行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

为此,企业需要补缴税款,有的补缴税款金额高达几十万元。

那么免费赠送样品是否属于捐赠,是否一定要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呢?笔者试图从税法的角度对免费赠送样品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对目前的纳税调增提出异议。

一、企业免费赠送样品的类别根据营销目的的不同,企业免费赠送样品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出于宣传目的,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的对象;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但客户没有购买企业产品,企业因多种原因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客户最终购买了企业产品,企业出于促销的目的,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形成免费赠送样品的事实。

二、纳税调增的主要依据税务机关认为免费赠送样品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并缴纳税款的主要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赠送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免费赠送与捐赠辨析日常生活中我们习惯将免费赠送与捐赠划上等号。

由于税法没有对“捐赠”给予明确的司法定义,使得长期以来不少同志断章取义地认为只要没有收钱就是捐赠。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095号捐赠是指将本企业具有处分权的资产不附加任何条件送与他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

对照企业赠送样品的三种不同目的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况企业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对象,也无附加任何条件,属于捐赠的范畴;第二种情况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免费赠送样品,尽管主观上有所求,希望客户能够购买产品,但实际结果是在客户没有购买的情况下仍然免费赠送,故形成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不要求回报的客观事实,因此也属于捐赠的范畴;第三种情况企业在客户购买产品的前提下免费赠送样品,不是无附加条件、不求回报的,是一种促销行为,不属于捐赠。

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否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否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否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法⽐较独特,它们在表⾯上反映不出涉及税收的问题。

⾃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否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否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商户的下列⾏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代销;(⼆)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统⼀核算的纳税⼈,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四)将⾃产或者委托加⼯的货物⽤于⾮增值税应税项⽬;(五)将⾃产、委托加⼯的货物⽤于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六)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商户;(七)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

(⼀)⽤于市场推⼴或销售;(⼆)⽤于交际应酬;(三)⽤于职⼯奖励或福利;(四)⽤于股息分配;(五)⽤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途。

因此,⼀般纳税⼈企业将⾃产产品作为样品⽆偿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

公司内部QA部门领⽤检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计提销项税额。

以上就是⼩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的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

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

企业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台商普遍认为:送样品给客户其实质并不存在销售行为,也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公司既不会因此增加现金收入流量,也不会因而增加公司的实质营业利润。

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帐并无不妥。

但是依照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

公司按规定计算交纳各种税费构成该产品支出的一部分,要记入相关的科目。

在样品问题上两岸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大陆样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有何风险?处理错误如何补救?成为台商较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样品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方面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合并入帐如下: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贷:产成品(成本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4.售价的计算方法:应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a.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5.发票开立要求:a.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样品赠送视同销售业务中如何确认收入额

样品赠送视同销售业务中如何确认收入额

关于样品赠送视同销售业务中如何确认收入额的个人看法应当根据赠送样品的性质,分成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赠送的样品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的产品、商品情况下,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因此,增值税计税依据均为当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因此,所得税应当以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增值税、所得税计税依据保持一致。

第二种是在赠送的样品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的产品、商品,完全是为了广告宣传、推广活动而专门外购物品情况下,增值税视同销售时因为纳税人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可以以进价作为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即以进价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赠送样品视同销售须计缴所得税

赠送样品视同销售须计缴所得税

赠送样品视同销售须计缴所得税1.宝安区罗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是XXXX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XXXX年3月,董事会决定用企业XXXX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请问:外国投资者能否按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地税局陈小姐回答:罗小姐,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XXXX 23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可以享受退税优惠的再投资事项,必须在XXXX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

外国投资者用分得的XXXX年度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因此,你公司外国投资者的上述再投资行为,不再享受退税优惠。

2•南山区周先生来电咨询:XXXX年,某外国企业与我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项目当年已经获免征所得税的批复。

今年1月1日合同期届满,双方再签订补充合同,扩大原技术转让的服务范围,并相应增加报酬款项。

请问:补充合同能否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地税局陈小姐回答:周先生,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XXXX 23号)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XXXX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因此,你公司与外国公司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不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罗湖区张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是XXXX年成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XXXX 年获利,已经享受完企业所得税“免3减半”的优惠。

请问:我公司今年注销,要补缴以前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额吗?地税局陈小姐回答:张先生,您好。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doc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doc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往往需要免费为客户赠送样品,而且绝大部分样品因种种原因没有收回,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往往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捐赠,并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

为此,企业需要补缴税款,有的补缴税款金额高达几十万元。

那么免费赠送样品是否属于捐赠,是否一定要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呢?笔者试图从税法的角度对免费赠送样品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对目前的纳税调增提出异议。

一、企业免费赠送样品的类别根据营销目的的不同,企业免费赠送样品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出于宣传目的,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的对象;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但客户没有购买企业产品,企业因多种原因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客户最终购买了企业产品,企业出于促销的目的,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形成免费赠送样品的事实。

二、纳税调增的主要依据税务机关认为免费赠送样品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并缴纳税款的主要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赠送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免费赠送与捐赠辨析日常生活中我们习惯将免费赠送与捐赠划上等号。

由于税法没有对“捐赠”给予明确的司法定义,使得长期以来不少同志断章取义地认为只要没有收钱就是捐赠。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095号捐赠是指将本企业具有处分权的资产不附加任何条件送与他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

对照企业赠送样品的三种不同目的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况企业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对象,也无附加任何条件,属于捐赠的范畴;第二种情况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免费赠送样品,尽管主观上有所求,希望客户能够购买产品,但实际结果是在客户没有购买的情况下仍然免费赠送,故形成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不要求回报的客观事实,因此也属于捐赠的范畴;第三种情况企业在客户购买产品的前提下免费赠送样品,不是无附加条件、不求回报的,是一种促销行为,不属于捐赠。

赠送样机应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赠送样机应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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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样机应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标 签】视同销售,应纳税所得额,赠送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某企业2011年6月将13台自产的备用机作为样机赠送给客户,单台备用机含税售价1520元,财务人员认为该笔费用应作为广告费在销售费用中列支,没有缴税。

税务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上述赠送客户的样机应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及成本,该备用机含税销售价格1520元(增值税率17%),赠送13台,视同销售收入16888.89
元(1520/1.17×13),视同销售成本11324.81元,应调增视同销售所得5564.08元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最新知识]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最新知识]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以下是我们整理的内容。

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1、赠送礼品、物品进促销费用(包括进项税转出)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不可能向受礼人索取个税,只能自己垫付)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赠送的礼品、物品如果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销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销售费用是与企业销售商品活动有关的费用,但不包括销售商品本身
的成本和劳务成本,这两类成本属于主营业务成本。

企业应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销售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

好了,关于上述”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小编就暂时解答到这里了,不知道大家都了解的怎么样了呢?如果大家对上述问题还有疑问,可以多多咨询小编哦!。

会计经验:无偿赠送样品是否作销售处理,是否缴纳增值税

会计经验:无偿赠送样品是否作销售处理,是否缴纳增值税

无偿赠送样品是否作销售处理,是否缴纳增值税
无偿赠送样品是否作销售处理,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我是一家通讯器材公司的财务人员,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经常在各销售展厅展示各种产品样品,并定期更换,撤换下来的样品一般在销售新产品时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无偿赠送给客户.请问这些样品是否应作销售处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所述,如果你公司仅仅将样品用于陈列展示,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撤换下来的样。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企业在开展营销活动时,常常会采用免费赠送样品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提升品牌知名度和产品销售量。

然而,这种免费赠品的发放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应的税收法规和规定,以避免可能的风险和责任。

本文将对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的涉税处理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企业需要明确赠送样品的性质。

免费赠品一般被视为营销费用,涉及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和所得税。

确保免费赠品的合法性和税收合规性的前提是要明确赠送样品是否为商业用途。

如果企业将赠品用于商业用途,就必须缴纳相关税费。

因此,在制定赠送计划之前,企业应该明确活动目的和赠送样品的用途,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涉税处理方式。

其次,企业需要了解赠送样品的税收政策。

在中国,涉及免费赠送样品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照免税处理,二是按照预缴税款处理。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企业将免费赠送样品作为营销费用,可以按照免税处理。

这意味着企业在免费赠送样品时无需缴纳增值税。

但是,企业需要确保所赠送的样品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中的相关规定,如免税样品必须是企业自生产的产品,用于广告宣传或者展示给别人的等。

另一种涉税处理方式是按照预缴税款的要求进行。

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免费赠送样品的市场价格进行预缴增值税。

这种方式要求企业在赠送样品之前预先计算赠品的市场价值,并交纳相应的增值税。

当然,企业选择预缴税款的方式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和所处行业的税收政策来进行具体分析和决策。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

首先,企业在赠送样品时应严格按照税收法规进行操作,保留相关的赠送记录和凭证,在税务稽查时可以提供相应的依据。

其次,在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赠送样品流程,加强与财务部门的配合和沟通。

这样可以确保在赠送过程中及时把握税收风险,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值得指出的是,采取这些合规措施并不意味着企业能够完全避免税收风险。

税收政策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在制定赠送计划和涉税处理时还需要不断关注最新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视同销售是一种常见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方式。

对于某些非标准的销售行为,企业需要将其视为销售行为进行处理,以确保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本文将探讨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捐赠、及样品陈列,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在纳税处理上,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法规的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计算应交增值税,并按时申报纳税。

同时,企业还需要确保相关税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入库单等,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二、视同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将销售收入记入适当的会计科目,并确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例如,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商品作为样品陈列,那么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将该商品的销售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确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商品无偿赠送他人,那么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将该商品的成本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关联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它们的目标都是确保企业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它们都需要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规范操作。

它们都需要企业保持完整的税务和会计记录,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风险。

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规范操作,确保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企业还需要保持完整的税务和会计记录,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风险。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随着酒类市场的日益繁荣,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及纳税筹划问题逐渐受到。

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视同销售处理

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视同销售处理

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视同销售处理2022年02月23日来源:中国税务报朱晓东黄跃文日前,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已有样品送达客户测试及试用,生产线预计在今年上半年建成投产。

实际上,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的情形并不少见。

但是,许多财务人员对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了解得不够,导致涉税风险的产生。

案例: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税务部门对A公司开展税务风险排查时,发现企业2020年的一份记账凭证中,借记“销售费用”90.4万元,贷记“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经过进一步了解,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为扩大市场,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了客户。

产品成本为不含税价格80万元,当年该企业同类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

针对这项业务,A 公司会计人员制作了上述凭证,在申报增值税时按视同销售申报销售额80万元,并缴纳了相关税款。

此外,A公司当年取得销售收入1900万元,另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200万元。

A公司认为,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属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栏次时,填写了200+90.4=290.4(万元),并确认扣除限额1900×15%=285(万元),据此纳税调增290.4-285=5.4(万元)。

A公司的涉税处理并不准确。

风险点一:按成本价计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对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作样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具体规定。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形。

其中就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按照该产品的成本80万元申报视同销售额,计算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80×13%),导致税额计算出现差错。

赠送、试用试销样品的财税处理

赠送、试用试销样品的财税处理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上旬·37·□赠送、试用试销样品的财税处理杨焕云(聊城大学山东聊城252059)在商品品质比较复杂、描述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凭样品交易相对可信,所以这种模式在现实中经常被用到。

另外,以各种方式给客户提供一些样品也有利于打开销路,提高市场占有率等。

制造业企业对外提供样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笔者分别对其会计与税务处理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无偿赠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要计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即采用法人所得税模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类经济组织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相互之间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劳务提供、财产转移不视同销售,而只有向法人实体以外的主体转移资产、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才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视同销售应该是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三类情况的总称。

对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视同销售”范畴。

从表面上看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在会计上不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销售费用的支付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而免费提供样品则能抵偿这种流出,是一种变相的经济利益流入或负债减少,从这个角度来看也是符合收入确认原则的。

赠品与样品的所得税与增值税差异1

赠品与样品的所得税与增值税差异1

赠品与样品的所得税与增值税差异一、赠品与样品的增值税处理:(1)赠品与样品在增值税项目下是否应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明文规定赠品,样品均须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促销赠品进项税抵扣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赠送样品会计准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财务管理工具,它规范了企业在赠送样品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和记录方式,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介绍赠送样品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和应注意的事项。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对于企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赠送样品是企业开展市场营销活动的一种常见方式,通过赠送样品可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增加销售收入。

然而,赠送样品的成本也是企业需要承担的,因此准确记录和核算赠送样品的成本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应该将赠送样品的成本计入营业成本或销售费用中,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赠送样品过程中要保持准确的记录和及时的披露。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赠送样品的数量、成本和用途等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企业还应及时披露赠送样品的相关信息,如赠送样品的数量、价值和接收方等,以便于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还强调了审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企业在赠送样品过程中要注重经济实质,避免通过虚假赠送样品的方式来掩盖真实经济业务。

企业应该根据赠送样品的实际用途和目的来确定赠送样品的数量和价值,并将其按照合理的会计原则进行核算和报告。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还要求企业在赠送样品过程中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规定。

企业在赠送样品时要了解和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

同时,企业还要了解和遵守税收规定,如增值税、所得税等,以确保赠送样品的会计处理和报告符合税法的要求。

赠送样品会计准则是企业进行赠送样品活动时必须遵守的规范。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准确记录和核算赠送样品的成本和相关信息,并及时披露赠送样品的相关信息。

同时,企业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规定,以确保赠送样品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合规、准确。

通过遵守赠送样品会计准则,企业可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赠品视同销售法律规定(3篇)

赠品视同销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产品销量,常常会采取赠送赠品的方式来促销。

然而,赠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一直是企业和税务部门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赠品视同销售的法律规定,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以帮助企业合规经营。

二、赠品视同销售的法律依据1.增值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二)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赠送,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2.消费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应当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赠送的,应当缴纳消费税。

”3.营业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向购买方开具营业税专用发票,并在营业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未开具营业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应当开具营业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二)未开具营业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赠送,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提供产品供客户现场免费品尝,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提供产品供客户现场免费品尝,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提供产品供客户现场免费品尝,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是否需要代扣个⼈所得税?“印有公司LOGO的明显⽤于宣传的可以免个⼈所得税”这个说法没有依据。

应当这样表述,企业实际发⽣的、⽤于业务宣传的物品,在业务宣传过程中实际消耗的,不属于赠送,不属于个⼈所得税法及2019年74号公告所说的偶然所得,不应征个⼈所得税。

如:企业开展免费品尝活动中消耗的⾷品、饮料等。

类似的问题还有:企业购进酒⽔⽤于宴请客户,⽆须视同销售,因为酒⽔在宴请中消耗,并未赠送(注意:这⾥的赠送应当是指标的物的物理形态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所发⽣的所有权的改变)给客户(如有进项税额,应转出)。

如果单独将酒⽔赠送给客户,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均需要视同销售。

还有⼀个问题:企业在宣传过程中,向客户赠送宣传材料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答案也是:属于宣传活动中的消耗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均⽆须视同销售,取得进项税额的,可以⽤于抵扣,⽆须代扣个⼈所得税。

随宣传材料⼀并赠送的礼品袋呢?这要看该礼品袋的价值,如价值较⼤,明显具有礼品特性,则基于双⽅真实的意思表⽰,应定性赠送礼品,⽽不是宣传活动中的消耗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均需要视同销售(取得进项税额的,可⽤于抵扣),同时需要代扣个⼈所得税。

依据:Ø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取得有关收⼊适⽤个⼈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赠送礼品(包括⽹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赠送礼品,个⼈取得的礼品收⼊,按照“偶然所得”项⽬计算缴纳个⼈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券、抵⽤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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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样品视同销售须计缴所得税
1.宝安区罗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3月,董事会决定用企业2007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请问:外国投资者能否按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罗小姐,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可以享受退税优惠的再投资事项,必须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

外国投资者用分得的2007年度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因此,你公司外国投资者的上述再投资行为,不再享受退税优惠。

2.南山区周先生来电咨询:2005年,某外国企业与我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项目当年已经获免征所得税的批复。

今年1月1日合同期届满,双方再签订补充合同,扩大原技术转让的服务范围,并相应增加报酬款项。

请问:补充合同能否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周先生,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因此,你公司与外国公司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不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罗湖区张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是1999年成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2001年获利,已经享受完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的优惠。

请问:我公司今年注销,要补缴以前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额吗?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张先生,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因此,你公司在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情况下注销的,须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龙岗区陆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是生产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将样品免费送给客户使用,要交企业所得税吗?如要交,按何价格确定收入?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陆小姐,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因此,你公司免费送样品的行为,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样品的市场价格确定收入。

5.福田区赵先生来电:我公司是2001年在福田成立的内资企业,今年在关外成立分公司。

请问:企业所得税是各自独立核算,还是汇总计算?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赵先生,您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为你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应进行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6.龙岗区黄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是外资企业,海外母公司的所得核算年度从每年的4月1日起至次年的3月31日止。

为了便于集团核算,我公司的所得税核算期间能否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黄小姐,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因此,你公司的所得税核算年度须符合税法规定,而不能迁就母公司的核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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