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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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前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商家和消费者创造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电子商务平台也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期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的健康发展。

一、平台规则的制定与强化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一个中介服务者,其首要责任是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知识产权。

平台需要建立一套透明、公正、合理的规则,明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并向商家和消费者充分披露。

1. 制定严格的入驻规则:平台应设置门槛,要求商家提供相关授权证明,确保商家经营的产品不侵犯他人权益。

2. 设立举报机制:平台应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商家和消费者积极参与,如发现侵权行为,可通过举报获得相应保护。

3. 建立申诉机制:平台应设立快速高效的申诉机制,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申诉流程应明确,保护申诉方的合法权益。

二、技术手段的应用与完善1. 版权保护技术的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可以采用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手段保护知识产权。

例如,对商家上传的图片进行数字水印处理,以确保图片来源的真实性。

2. 网络爬虫的监测与封禁:平台可以借助网络爬虫技术,监测侵权信息的传播,及时封禁违规商家的账号,并将其移出平台。

3. 数据监控的加强:平台应加强对商家和消费者行为数据的监控,通过数据分析和算法识别潜在的侵权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法律保护的加强电子商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借助法律手段,可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

1. 加强合同约束:平台与商家之间应建立合同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责任,实现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加强法律援助:平台应向商家和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扩大合法维权渠道。

3. 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加强公众对侵权行为的监督,通过社会力量的参与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入发展。

结语: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于促进平台的长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范本)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范本)

附件1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范本)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提升电商平台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理能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健全身份认证、信息发布、纠纷处理等管理机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以及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告、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理措施的,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设立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公室”)。

电子商务平台的主要领导担任保护办公室主任,保护办公室要吸收来自市场管理、售后回访服务等部门的人员,要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保护办公室的管理职责如下:L要加强与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共同解决市场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2.要建立健全平台准入制度等知识产权相关规章制度;3.要负责收集及公告本平台主要商标品牌、专利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联系电话,以及本平台负责知识产权监管工作的联系电话、负责知识产权监管工作的监管部门联系电话,及时进行更新公告;4.要联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投诉电话共同接受维权投诉举报;5.要积极开展针对平台内商户、消费者的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第五条保护办公室要建立与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协调机制。

保护办公室要及时向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汇报市场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情况,以便及时获得所需的工作指导、信息查询和法律支持等服务,保证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保护办公室要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把好商户入场关;制定《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制度》、《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制度》、《知识产权违法主体退场制度》、《知识产权备案制度》、《知识产权商品索证制度》、《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规则》,要求商户入场时签订《电子商务平台商户不经销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承诺书》,将知识产权诚信记录作为市场准人的考虑因素之一;要求商户入场时填报《知识产权信息备案表》,及时掌握各家上述的知识产权信息,建立平台商品的知识产权数据库(纸质和电子数据库)。

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与合规要求

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与合规要求

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与合规要求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平台在当今社会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子商务平台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责任和合规要求。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平台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其需要遵守的合规要求。

一、用户信息保护1.1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作为在线交易的核心环节,电子商务平台在收集、存储和利用用户个人信息时,需遵守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平台必须获得用户的明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的收集目的、具体内容以及使用方式。

此外,平台还需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

1.2 广告宣传合规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所展示和传播的广告宣传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在中国,广告宣传涉及到健康、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平台需要对商家展示的广告进行审核,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此外,平台还需对虚假广告和不当营销行为及时采取处罚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商家管理与合规要求2.1 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平台在容许商家入驻时,需要对商家的产品和品牌进行严格的审核,并确保商家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平台应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投诉。

同时,平台还应与权利人和商家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2 商品质量和安全合规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商品买卖的中介方,需对商家销售的商品质量和安全性负有一定责任。

平台应采取严格审核制度,确保上架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明确约定售后服务和退款政策。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平台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交易纠纷解决机制3.1 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平台在交易过程中应当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平台需要建立健全的客服体系,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

在处理纠纷时,平台应秉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协调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寻求公平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界定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界定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界定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问题已逐渐成为电子商务平台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进行阐述,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界定。

同时,本文还在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具体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界定正文: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界定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涵盖了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和商业秘密侵权等多种类型。

其中,著作权侵权是电商平台中最为普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之一。

商标侵权则主要表现在平台上存在冒用、仿冒品牌等不良商业行为。

专利侵权指的是他人没有得到授权就越权使用他人创新成果等行为。

而商业秘密侵权则主要表现为抄袭他人商业机密、执意转让此等机密及滥用此等机密等。

在界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还需注意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虑,如行为对象、行为主体、行为意图、行为方式等方面。

此外,也需注意在界定知识产权侵权的同时,要与法律规定相结合,合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害可能十分重大,不仅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侵权行为过度,还可能严重损害整个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转。

因此,在界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时,应从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经济发展两方面进行平衡。

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其具有管理和监督责任,要求其设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内部维权机制,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发现涉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制止和打击,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在法律责任方面,电商平台需根据侵权行为的类型和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涉及到恶意侵权、侵权规模较大等情况时,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更为重大,甚至可能承担连带赔偿等法律后果。

三、结论知识产权是电子商务平台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

对于电商平台来说,通过设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内部维权机制,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可以降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界定分析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界定分析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界定分析【摘要】电子商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着重要挑战,侵权行为频发。

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重要性,指出其对于促进市场竞争和保护创新的重要作用。

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定义,为后续讨论奠定基础。

接着分析了电子商务平台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界定因素、赔偿方式和执法机构。

探讨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监管与规范,强调了其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发展趋势。

该文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界定因素、赔偿方式、执法机构、监管与规范、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重要性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线上交易的重要载体,承载了大量商业信息和知识产权内容。

保护知识产权成为电子商务平台的重要责任。

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促进创新和发展。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产物,保护知识产权可以鼓励企业和个人投入更多资源和精力在创新上,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如果知识产权不受保护,创新动力将受到打击,可能导致创新活动减少,最终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可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如果知识产权遭到侵权行为,会导致原创者的权益受损,同时也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

合法企业的利益受损,不法行为占据市场优势,最终损害了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重要性体现在促进创新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等方面。

为了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电子商务环境,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效防范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良性的商业环境,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2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定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定义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如交易平台、拍卖平台等,因为用户或平台本身的行为导致他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操作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操作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操作规定一、用户注册与账户管理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注册时,用户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用户注册成功后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不得将账号、密码转让、共享给他人。

用户应对自己账户下产生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商品发布与展示1. 商品信息发布:商家在发布商品信息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商品相关信息,并保证所展示的商品与实际商品一致。

商家不得发布与实际商品不符的虚假信息,或者故意夸大商品的描述。

2. 商品图片展示:商家应提供商品的真实图片,图片不得经过过度PS或其他伪造处理。

商家不得使用他人的图片进行商品展示。

3. 商品描述:商家须对商品的特性、功能、尺寸、价格、参数等详细信息进行准确描述,并提供购买须知、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以便用户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三、交易行为规范1. 商品交易:用户在进行商品交易时,应按照平台提供的购买流程进行操作,不得利用漏洞或其他方式进行非法交易。

同时,用户应按时支付订单并确认收货,不得恶意拖欠货款或刷单。

2. 评价行为:买家应对参与交易的商家进行公正、真实的评价,不得恶意诋毁商家信誉,也不得进行虚假的好评或差评。

3. 违约处理:在交易过程中,一方违约时,应按照平台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操作。

平台应提供客观、公正的仲裁机制,以解决交易纠纷。

四、售后服务1. 退换货处理:商家应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退换货服务,并确保退货流程简便、及时。

商家应公示退换货政策,明确规定商品的退换条件、时间限制等细则。

2. 售后维权:平台应建立健全的售后维权体系,为用户提供及时、有效的处理方案。

平台和商家应积极配合用户的维权诉求,保障用户的权益。

五、平台安全防护1.隐私保护:平台应严格遵守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平台不得未经用户授权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2.数据安全:平台应加强对交易数据的保护,采取技术手段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平台应建立安全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漏洞。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解读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解读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11.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解读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牵头制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20年11月9日发布,该标准结合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发展实际,充分借鉴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已有经验,对推动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一、背景及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高度重视。

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电商平台保护管理标准。

”2020年4月,两办印发《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进一步提出“研究编制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标准,制定出台治理电商平台盗版、侵权与假冒现象的政策文件。

” 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完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优化营商环境。

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复杂挑战。

通过标准化手段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有利于规范电子商务平台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回应全球治理体系的复杂变化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形势、新挑战,也有助于推动电子商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此标准内容涵盖电子商务平台中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等多类型知识产权,涉及电子商务平台、平台经营者等相关主体责任和义务,可有效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管好和用好知识产权、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尊重和了解知识产权。

二、主要内容《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电子商务平台管理、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要求、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一致性测试要求等七章。

《电子商务法》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

《电子商务法》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

《电⼦商务法》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从⽹络侵权责任到电⼦商务经营者侵害知识产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是⽹络媒介平台侵权责任规则,主要保护的是精神性⼈格权和知识产权。

《电⼦商务法》第41-45条在规定了电⼦商务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第41条)之后,⽤4个条⽂规定了电⼦商务经营者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规则。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是《电⼦商务法》第42-45条的基础,是其脱胎⽽出的母法。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保护知识产权上存在⼀些缺陷,主要是:1.规定的保护范围过宽。

第36条规定保护的是“民事权益”,但实际上⽆法保护民事权益中的很多权益,例如⽣命权、健康权、⾝体权、继承权、股权等,并不在该条保护范围之内。

2.对⽹络侵权责任规则中的“避风港”原则,只规定了“通知”规则⽽未规定“反通知”规则,形成了在保护表达⾃由⽅⾯的不平等后果。

3.对“被侵权⼈”⾏使通知权没有规定任何证据⽅⾯的要求,形成了只要提出⾏使通知权的要求,⽹络服务提供者就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就可能使⾃⼰就扩⼤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对于“红旗”原则的适⽤只笼统规定为“知道”,没有明确规定是明知还是包括应知,在实践中发⽣理解的分歧。

《电⼦商务法》第42-45条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基础上有了重⼤进展,新进展是:1.明确规定“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适⽤于电⼦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

2.确⽴均衡保护表达⾃由原则,配置与通知权相对应的反通知权。

3.规定错误⾏使通知权的后果责任规则。

4.规定⾏使通知权和反通知权的程序,包括有关证据的要求。

5.明确规定适⽤“红旗”原则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件。

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审稿第970-972条规定了⽹络侵权责任的新规范,基本采纳了《电⼦商务法》的上述规定。

⼆、电⼦商务领域保护知识产权的⼀般性原则《电⼦商务法》第41条规定的是电⼦商务领域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即“电⼦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指南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成为了商家开拓市场、推广产品的重要渠道。

然而,电商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指南,旨在帮助商家有效应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1. 了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

通过了解法律法规,能够更加清晰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通过合法手段解决问题。

2. 注册商标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可以有效区分自家商品与竞争对手的商品。

在电商平台上经营的商家应尽早注册自己的商标,以确保在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能够得到商标保护。

注册商标可以防止他人盗用商标,保护商家的知识产权。

3. 版权保护对于网店经营商家而言,作品的著作权有着重要的保护意义。

商家在设计和售卖商品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文字、图片等作品,这些作品应当享有著作权保护。

商家可以在电商平台发布商品前,为其作品申请著作权保护,以免他人侵权。

4. 维权工作一旦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在电商平台上售卖了商家的产品,商家应及时采取行动。

首先,商家可以通过电商平台提供的举报渠道,向平台提交投诉。

其次,商家可以联系自己的律师,寻求法律支持,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5. 合理运用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具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电商平台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工具。

商家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工具,例如,平台的投诉通道、侵权举报功能等,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同时,平台也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帮助和指导,商家可以随时咨询平台相关工作人员,获取更多的帮助。

6. 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仅仅依靠平台的保护措施是不够的,商家还需要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保护流程。

同时,进行员工培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使每一位员工都能够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电商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电商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电商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销售。

但是,电商平台上知识产权的侵犯问题也随之而来。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文化资源,对于维护商家权益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因此,电商平台也开始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一、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 版权保护电商平台会要求商家提供商品的版权证明,对于没有版权证明的商品,平台会对其进行下架处理。

同时,平台也会定期扫描商品信息,发现侵犯版权的商品会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2. 商标保护电商平台对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商标索赔和商标认证。

商标索赔是指商家通过平台提交申请,平台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商标认证是指平台对商家提供的商标进行认证,为商家提供商标的保护。

一旦发现侵犯商标行为,平台会迅速下架侵权商品,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3. 专利保护对于有专利保护的商品,电商平台一般会要求商家提供专利证明。

同时,平台也会对有专利保护的商品进行优先推荐,保护商家的利益。

以上三个措施是电商平台上最常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障商家的权益,促进电商平台健康发展。

二、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虽然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 反侵权措施不够到位一些商家会通过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平台的反侵权措施相对不够到位。

电商平台应该对商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对于侵权行为进行更加严厉的处理。

2. 商家自己保护意识不够强在电商平台上,商家自己的保护意识也不够强。

很多商家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了解,对自己的商品、商标、专利等不够重视。

商家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3. 平台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补偿不力一旦商家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电商平台应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并对商家做出合理的赔偿。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深刻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和商业运营模式。

然而,伴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和创造力的重要成果,在电子商务领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风险,如侵权行为的多样化、侵权责任的界定困难以及法律监管的滞后等。

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类型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标识,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容易被仿冒和滥用。

一些不法商家通过模仿知名品牌的商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权在电子商务中的保护同样不容忽视。

许多创新产品和技术在网上销售时,可能会被未经授权的商家抄袭和仿制,从而影响专利权人的市场份额和创新积极性。

著作权在电子商务中的侵权问题也较为常见,如未经授权的电子书、音乐、影视作品的传播和销售等。

电子商务环境为知识产权侵权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首先,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侵权者更容易隐藏身份,逃避法律责任。

其次,电子商务平台的开放性和海量信息,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监管。

再者,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差异和冲突,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在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其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如果电商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存在侵权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如何判断电商平台的“明知”或“应知”,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平台是否收到了有效的侵权通知、平台的监管措施是否合理等。

对于商家而言,其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其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了侵权商品,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法发〔2020〕32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为公正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电子商务领域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依法惩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假冒、盗版等侵权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积极引导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并妥善处理好知识产权权利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人民法院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的规定,认定有关当事人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者平台内经营者。

人民法院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开展自营业务,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商品销售页面上标注的“自营”信息;商品实物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发票等交易单据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等。

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害知识产权的,应当根据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服务类型,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

平台内经营者多次、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权采取终止交易和服务的措施。

四、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等,制定平台内通知与声明机制的具体执行措施。

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本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电商法”对电商经营尤其是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方面又有哪些影响呢?从维权、保护等方面,跟大家一起浅谈新版“电商法”。

一明确了权利人和被投诉人的义务,被投诉人有了更多的权利保障,双方之间关系更加平衡本法第41-45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若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可以通知电子商务平台采取措施,同时提交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采取措施之后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可以申诉,同时提交不侵权的证据,权利人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若是15日内权利人未做出进一步回应的,平台需终止所采取的处罚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权利人在有权发起知识产权投诉的同时,也有义务把投诉证据提供给平台,明确了投诉人的举证义务。

另外,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通知后,有权提起不侵权申诉,且有了解投诉证据的知情权,申诉之后,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应的话,平台应当取消商品下架、删除链接等处罚措施。

例如,淘宝卖家A发现在平台上的店铺B有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A向淘宝平台发起投诉的同时,需要提交其商标权利人证明(如商标注册证书)及店铺B侵权证据(如店铺B的商品标题描述、文字或图片上对其商标的使用截图)等,淘宝平台收到投诉后将通知店铺B,店铺B可以针对投诉发起申诉,并提供给淘宝平台申诉证据及说明,证明其并不存在侵犯卖家A商标权的行为,淘宝店铺转发申诉通知给卖家A,若卖家A在十五日内未做进一步回应,淘宝店铺将恢复之前针对店铺B商品下架、删除链接等处罚行为。

由此可见,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的关系将更加平衡,今后的申诉会变得越来越重要,申诉机制用得好,证据准备的充分、专业,就会在面对知识产权纠纷之时,多一些底气。

二恶意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可能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需谨慎、规范的使用“投诉权利”本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机制

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机制

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机制一、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概述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形势。

电商平台是网络经济中重要的交易平台,是知识产权的重要侵权场所。

因此,电商平台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工作。

二、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一)知识产权认证机制电商平台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认证机制对商家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核认证。

通过审核认证后,商家的身份就可以得到认可,消费者也可以放心购买正品,提高购物体验。

(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机制电商平台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机制,形成完善的知识产权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主要通过巡查、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侵权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

(三)知识产权维权机制电商平台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知识产权被侵犯时,可以通过留言、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平台投诉。

平台应当对投诉进行初步审核,进行必要的排查和核实,并在第一时间内给予回应。

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案例2017年,淘宝通过与品牌商家合作,建立了知产保护平台“青柠计划”。

该计划涉及品牌入库、自主举报、 URS 应急仲裁等环节,有效提高了对侵权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打击。

该计划的推出,不仅让品牌商家更加放心在淘宝上拓展市场,也让消费者感受到了权益保障。

四、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维权对策(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电商平台要加强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只有在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基础上,员工们才会深入思考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二)完善并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支撑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支撑体系。

各地应该加强标准的制定和宣传,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改进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平台应当尽可能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采用新技术、新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工作,提高侵权成本,支持知识产权人合法维权。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责任分析——以《电子商务法》规定为限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责任分析——以《电子商务法》规定为限

知识户权2019-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责任分析—以《电子商务法》规定为限熊英摘要:本文以《电子商务法》规定为限,分析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通过比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提出今后在对《电子商务法》进行司法解释时应该具体明确规定的相关内容。

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处罚规则”并予以公示,应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和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的“形式”“内容”,平台内经营者接到通知后的“必要措施的选择”;平台内经营者不存在侵权行为声明的“形式”“内容”等等。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义务责任《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

《电子商务法》全文共七章八十九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 的义务、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的争 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 和责任部分还具体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知识产 权保护的义务与责任。

本文以《电子商务法》规定为 限,分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定 义务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将《电子商务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0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 分析,提出今后对《电子商务法》进行司法解释时应该 具体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一般义务由于不同类别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活 动中的地位不同,《电子商务法》除第五条规定了所有 类别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一 般性义务外,第四十一条还特别规定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一般义务。

(一)尊重并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的今天,无论是商品或者服务大都涉 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如涉及专利技术或者注册商标的 商品,或者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出版物等等。

因此,《电子商务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经营活 动中,应该遵守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 权益,保护因电子商务活动可能涉及到的他人的隐私、知识产权等。

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与义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平台在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电商平台的提供者,他们在交易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承担着各种法律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与义务进行讨论。

一、信息发布责任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其重要职责之一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发布。

平台必须确保所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合法,并在必要时对信息进行审核和监管。

若因为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而导致交易纠纷,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平台需要提供明确的退换货政策,并规定明确的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平台要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维权请求。

三、交易安全保障责任电子商务平台负有保障交易安全的责任。

平台应当加强对卖家的资质审核和信用评估,确保商品质量和卖家的信誉。

平台也应提供安全的支付渠道和隐私保护措施,预防个人信息泄露和交易欺诈等问题。

四、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在交易中必须保护知识产权。

平台应加强对商品、商标和著作权的监管,禁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对发生的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平台也应提供有效的投诉机制,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处理。

五、平台服务维护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应当确保其服务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平台需提供快速、便捷的客服体系,及时解答用户的疑问和问题,并确保平台的技术和网络安全。

在平台系统故障或数据丢失时,平台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恢复。

六、合规合法运营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合规合法。

平台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平台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和调查,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如果电子商务平台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给用户造成了损失,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平台应在预先约定的期限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及时补偿用户的损失。

总体而言,电子商务平台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同时,必须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和义务。

论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查义务

论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查义务

论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查义务作者:朱志超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54期【摘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立法上的公法审查义务主要有网络信息内容审查义务、网络交易行为审查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身份认证义务。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法义务;治理随着《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义务与责任》一书的出版,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义务与责任成为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熱点问题之一。

从司法角度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共服务义务和法律意义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法审查义务的演进(一)对网络信息内容的审查义务的构建互联网平台公共服务的第一项义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包括所有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仅适用于在网络上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其主要义务是不提供有关“扰乱社会秩序”和“威胁国家安全”的信息。

法案第16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本网站发布的信息属于上述内容,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做好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上述义务的,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商业交易平台经营者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网上提供的信息内容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对理性主义义务进行审查,调整交易服务作为信息共享服务的主体。

(二)对消费者权益给予必要保障的义务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加大了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平台运营商有义务对非法审查交易产生的信息内容等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有义务对消费者权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害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平台内经营者不履行自己的资格验证义务的,对不履行的给予行政处罚其消费安全义务,并限期改正,并将其作为罚款予以改正,这是《条例》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仅要检查交易行为是否违法,还要评估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有风险,是否侵犯了合法权益它的服务范围必须包括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这在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中没有体现。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标准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标准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标准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已经成为人们进行网上购物、商业交易的主要场所。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作为承担交易中介义务的主体,不仅承担着交易、支付、物流、售后等环节的职责,还应当尽到对商家所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它是维护创新和知识创造者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并且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与商业竞争。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承载交易、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往往会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加强知识产权审查义务就能有效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1.普通审查义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普通审查义务是要对商家所销售的商品进行普遍审查,避免商家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在实际操作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可以采用人工或技术手段对商品所包含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检索,以确认其是否已经被注册或申请等。

如果发现其中有涉及侵权行为的商品,平台应及时停止销售并予以以处理。

2.主动审查义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主动审查义务是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发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进一步传播和销售。

例如,如果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应当及时对所涉商品进行检查,并在确认其侵权后,立即采取下架、删除或禁售等措施。

对于涉及到重大侵权行为的,平台还应当将这些信息及时报送到相关部门,以便进一步处理。

3.增强审查义务除了基本的普通审查和主动审查义务之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还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审查义务。

具体而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对销售商品较为敏感、易受到侵权的行业发挥更高的审查力度,比如服装、鞋子、手表、珠宝等。

此外,还应当着眼于海外市场,做好对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审查。

4.提供权利人维权管道的义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为权利人提供便利的维权管道,为其维护知识产权提供帮助。

平台可以提供知识产权维权申述系统,当商家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平台的申述系统进行投诉,并及时处理。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知识产权维权联络制度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知识产权维权联络制度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考文本)一、知识产权维权联络制度第一条为维护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家诚信经营,维护本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负责收集及公告本平台主要商标品牌、专利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联系电话,以及本平台负责知识产权监管工作的联系电话、负责知识产权监管工作的监管部门联系电话。

当平台经营活动发生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争议时,各方可据此进行沟通,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提供合理协助。

第三条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作为本制度的召集人,可要求各相关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公告,公告地点可以是电子商务平台主页或其他合适之处。

第四条辖区知识产权监督管理部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分别设立投诉电话共同接受维权投诉举报。

第五条上述各方在接到投诉举报时,应及时沟通,积极协作开展合法维权工作,其中知识产权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负责配合及协调工作。

第六条对被有效举报或投诉,认定侵权事实的经营业户,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做好登记工作,并按照已签订的《不经销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承诺书》及有关合同规定做出处理。

附:维权联系电话列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投诉电话: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投诉电话:广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二、信用承诺公示制度第一条为维护电子商务平台的良好声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信用管理,促使经营者诚信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签订《保护知识产权承诺书》,并自觉落实该保证书内容。

第三条进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业户应在本店铺主页或显眼位置标示“不销售假冒伪劣和侵权商品”承诺或标志,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电子平台内经营业户应秉承诚信经营原则,做到言行一致,兑现信用承诺。

第五条对违反信用承诺的行为,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有权予以纠正,责令整改,并将该业户纳入重点管理;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知识产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前置审查义务研究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前置审查义务研究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前置审查义务研究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其便捷的交易方式和广泛的产品选择,成为人们日常购物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如假冒伪劣商品、侵权盗版、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和市场秩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维护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被要求承担起前置审查的义务。

首先,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前置审查义务需依法确定。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作为商品和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中介,应当依法审核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合法资质和产品信息等信息,在保障交易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有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推动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提出了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前置审查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和处罚措施。

其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前置审查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可以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来实现前置审查。

通过建立完善的用户认证、交易审核、商家信用评级等系统,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可以有效地筛选出不良商家和违法实体,从源头上扼制各种违法行为的产生。

同时,借助大数据的分析能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还可以实时监测和预警风险事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另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前置审查也应注重平衡各方利益。

在履行前置审查义务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需要兼顾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平衡自身发展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加强对商家的审核与管理,建立严格的入驻门槛和退出机制,提升商家的诚信度和产品质量。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应为合法商家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和服务保障,避免过度的前置审查对合法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只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前置审查还需要加强监管和合作。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作为交易中介,依靠自身的前置审查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仍需加强监管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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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标准近年来,我国审理的涉及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多,主要类型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在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均认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而非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但如何认定过错,标准并不统一。

在国外,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比较混乱。

被告同是eBay、案情大致相同的案子,美国的法院认定被告没有过错,判决eBay不承担侵权责任,而法国的法院则认定被告有过错,判决eBay承担侵权责任。

认为eBay不承担责任的还有英国的法院。

比利时的法院更是明确表示,eBay可以享受“欧盟电子商务指令”(EC ElectronicCommerce Directive)第12至15条的责任豁免。

但即使是在法国,后期也有法院认为eBay不承担责任。

20XX年,欧盟法院(ECJ)在L’Oreal诉eBay案的判决中对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适用作了解释,并认为应当根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不同作用来确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对各国法院都是一个难题,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以期能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帮助,为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引。

一、过错与知识产权审查义务(一)认定侵权责任的两种法律逻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逻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否侵犯知识产权主要有两种法律逻辑。

第一种法律逻辑,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未通知之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就已经知道侵权事实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之前不知道,但权利人通知之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仍未采取必要措施,也应当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通知,应当是使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通知。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于明知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争议,主要的争议在于,在权利人通知前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否应知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因此按照第一种法律逻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否有过错的认定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应知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种法律逻辑,是认定是否构成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按照这种逻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只是提供交易平台,并不直接销售商品,只有作为络用户的络卖家构成直接侵权而且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有法院20XX年就认为,在络卖家构成“直接侵权”的情况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才可能因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和审查义务而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在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美国,是否构成间接侵权也取决于行为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后是否继续提供帮助。

因此,按照第二种法律逻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构成间接侵权也以过错为前提,这里的过错是指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二)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重要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否明知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属于事实问题,如何认定取决于当事人的证据和证据规则。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案件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否明知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有争议,多数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当知道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是否应当知道的判断,并非单纯的事实认定,前提是界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

在界定了审查义务后,如果认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违反了其应当承担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就应当认定其有过错。

因此,无论是第一种法律逻辑还是第二种法律逻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都集中在其是否违反知识产权审查义务上。

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界定,本质上是一个法律解释和适用问题。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就是判断,而判断的核心则是裁量和政策选择。

因此,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界定应当全面考虑公平和效率等各方面因素。

二、确定审查义务标准的基本原则为了正确地界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有这样两个基本原则应当遵守:第一,强调公平的利益平衡原则;第二,强调效率的合理预防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所谓利益平衡原则,是指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应当平衡。

传统着作权保护主要涉及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而络着作权保护则涉及着作权人、络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络服务提供者成为利益衡量的重要环节。

其中,就后两者而言,对于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考量涉及互联产业的发展,对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涉及络资源的公共使用、公共创新空间、言论自由等公共利益。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中所规定的那样,人民法院审理络服务提供者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故权利人、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例如,如果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从被控侵权信息的络传播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则应当承担保证被控侵权信息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对被控侵权信息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合理预防原则所谓合理预防原则,集中体现为汉德公式所隐含的规则。

在1947年的Carroll Towing案中,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汉德(Leaned Hand)法官对侵权法上的过失进行了新的界定。

汉德法官认为,如果预防的成本小于事故导致的损害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的乘积,则认定被告未采取预防措施就存在过失。

上述规则被称为汉德公式。

汉德公式的基本原则是:当行为人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小于预期事故造成的损害时,法院应当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可以促使处于相同地位的所有行为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减少损害的发生。

汉德公式的推论是:应该将风险分配给能够以更低成本进行预防的一方,对于无法预防的风险则应配置给能够以更小成本进行预防一方,从而为侵权的有效预防提供恰当的激励,实现社会损失的最小化。

应用于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合理预防原则的第一个要求是,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预防措施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基于效率的考虑,不能要求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重的或不必要的预防成本。

例如,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在信息发布前对所有信息都进行合法性审查,因为这样做的成本太高。

除了美国“数字千禧年版权法”(简称DMCA)第512条的避风港原则外,立法方面的典型例证还有“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15条的规定,即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负有非法行为的一般性事前审查义务。

再例如,如果络服务提供者没有采取同行业普遍采取的预防侵权的技术措施,则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如果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相同信息的重复侵权行为没有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也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

合理预防原则的第二个要求是,无论是权利人还是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如果能够以更低的预防成本预防具体案件中的特定侵权行为,则应当将不利后果分配给该行为人,从而有利于激励该行为人采取社会成本最小的预防措施。

在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着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中,避风港原则的实质是,由于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事前预防着作权侵权的成本太高,因此不应要求络技术服务商承担事前审查义务。

而与避风港原则配套的通知删除规则,实际上是要求权利人分担一定的预防成本,即搜索并提供有效的通知。

避风港原则的广泛确立表明合理预防原则实际上已经普遍贯彻在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原则和司法实践中。

三、事前审查义务的标准(一)事前审查的情形虽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负有一般性的知识产权事前审查义务,但在有些情况下仍然可能与络卖家承担相同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

如果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直接从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按照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预防原则,也应当对其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特定交易信息进行事前审查。

什么是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实践中需要个案具体分析。

但基本原则是,这种“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应当是足以使其知道特定交易信息的内容的“直接”,是跟特定交易信息的内容挂钩的“直接”。

反过来,如果经济利益与被控侵权信息内容相,就要求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如果经济利益并不与特定内容相,不要求应当知道。

如果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络卖家合作经营,直接从特定交易行为中获得利益,也应当对特定交易信息承担知识产权审查义务。

如果与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络用户合作经营,或者从特定的交易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实际上与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络用户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

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这两种情况下应当进行事前审查,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在实践中,合作的主要模式是一方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交易平台。

既然合作是与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相挂钩,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就应当知道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因此进行事前审查的成本也并不会太高。

(二)事前审查的标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交易信息发布前就应当知道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的情况下,其应当对该交易信息进行知识产权合法性审查。

此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等同于络卖家,如果被控侵权信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应当推定其有过错。

为什么是推定,如果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确实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审查义务,则可以认定其没有过错。

至于审查义务的标准,还应当结合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预防原则和具体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交易信息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进行审查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有两个标准。

第一个标准,权利人主张的标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确保信息绝对不侵权才能发布,只要有可能侵权就不能发布。

按照这个标准,只要交易信息在结果上构成侵权,就认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有过错,这一要求使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承担了过高的预防成本,不符合合理预防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第二个标准,如果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从特定的交易行为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者与络卖家合作经营,其也只是承担销售者的审查义务。

对于销售者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我国《着作权法》第53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法》、《商标法》和《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都表明,如果销售者只是承担与其获利相对应的形式审查义务,如果不知道侵权事实,而且在诉讼中提供了合法来源,就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这表明即使负有事前审查义务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只是承担类似于销售者的形式审查义务。

如果非要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审查义务标准归纳一个上位概念,似乎可以确定为高度概然性标准或“不侵权的可能性较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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