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航海技术船舶避碰与值班1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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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船舶遇到突然一阵大暴风雨,就不一定要 求减速。如果下雨开始前能见度是良好的,而 且估计雨也不会下的太久,鉴于当时的主要情 况,船舶保持原来速度行驶可以被认为是正当 的。
• (3)如果暴风雨有可能持续几分钟以上, 虽用雷达可探测雨区内的大船情况,但 对暴风雨中的小船还可能探测不到,所 以船舶应减速行驶。
• (6)但是,若船舶在浓雾中驶过船只拥挤的水 域或小船和浮冰经常出现的地方,那么即使船 舶具有良好的停车能力,使用着一套高级的避 碰系统,也不可以认为用高速是正当的。
• 注意:有些船长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由于受 到保持船期的压力,往往不作明显减速。
• 在能见度不良时,安全航速是指: • A. 以能维持舵效的速度航行; • B. 能在能见距离一半的距离内把船停住
• 能见度不良时发生碰撞事故几乎都是因为 在当时环境和情况下采用过高航速而导致 的。
• 安全航速的确定,应根据当时环境和情况 进行考虑决定,没有一个统一的具体方法 加以规定。
• 对于安全航速的主要提议或建议:
• (1)对没有雷达设备的船舶,其安全航 速,通常认为在当时的环境和情况下见到 来船后能在距离来船一半的距离(即视距 一半)上把船停住的航速。
• 适用的条件:相互看不见的船舶。
• 注意:规定不仅适用于船舶正航行在能 见度不良的水域中,而且也适用于船舶 在这种水域的附近航行时。
• 由于能见度不良,给船舶的避让带 来很大的困难,也增加了船舶碰撞
的危险。据对世界各航区历年来船 舶间碰撞的统计表明,有2/3左右的 碰撞事故是发生在能见距离不到1海 里的情况下。
的速度;
• C. 备车的速度; • D. 以上均不是安全航速.
• 在能见度不良时,安全航速是指: • A. 以能维持舵效的速度航行; • B. 能在能见距离一半的距离内把船停住
的速度;
• C. 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 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 住的速度;
• D. 以上均不是安全航速.
• 1.值班驾驶员应采取下列措施:
• (1)减速,即以安全航速行驶; • (2)开启航行灯、鸣放雾号; • (3)报告船长、通知机舱备车; • (4)自动舵转手动舵、布置了望人员; • (5)启动雷达使之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6)记载航海日志; • (7)谨慎驾驶;
• 2.用安全航速行驶
• “2.每一船舶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 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 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一、适用范围
• “1.本条适用于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 在其附近航行时相互看不见的船舶。”
• 1.适用的船舶:航行中的任何船舶。 • 2.适用的水域: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及
其附近的水域。
• 3.适用的能见度:能见距离小于5海里。
• 能见度不良: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 冒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 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 3.鸣放与守听雾号
• 在能见度不良时,除按安全航速行驶外, 还需鸣放声号以表明自己的存在,守听他 船的声号,区别其种类和动态。
• 在能见度不良时,鸣放与守听雾号时应 注意:
• (1)海上习惯当能见度为2海里左右时, 鸣放声号;
• (2)船上应保持肃静,打开驾驶台门窗, 以利守听声号;
• (3) 在本船发放雾号的同时,若听到他船的 雾号,不应突然中断发放,以免引起他船的误 会。但下一次发放时可以提前发出,以防止再 次与他船的声号重叠;
• 4.一船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应判定是 否正在形成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碰撞 危险。若是如此,应及早的采取避让行 动,如果这种行动包括转向,则应尽可 能避免如下各点:
• (1)除对被迫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 舶采取向左转向;
• (2)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 他转向。
• 5.除已断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 每一船当听到他船的雾号显示在 本船正横以前,或者与正横以前 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 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 速度。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 而且,无论如何,应极其谨慎的 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
• 相互看不见:第三节规定适用于在 能见度不良时相互看不见的船舶, 而第二节各条规定则适用于互见中 的船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不管能见度是否不良,因 此,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其 附近航行的船舶,一经相互看到, 即应遵守第二节各条规定。
• 注意:相互看不见的船舶不应鸣放 规定的操纵与警告信号。
二.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 动规则
• (4)安全航速的决定,所考虑的诸因素中, 在能见度不良时,其最重要的通常是通 航密度、本船的操纵性能和雷达设备的 效率。
• (5)在大海上,当临近处很少有或根本没有船 舶来往的情况下,如果雷达在保持正规的了望, 主机已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那么船舶在这样 的环境和情况下,用较高的速度行驶,也可能 是适当的。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三节 船舶的能见度不良时的 行动规则
第十九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 的行动时的规则
• 1.本条适用于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 其附近航行时不在互见中的船舶。
• 2.每一船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 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将 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
• 3.在遵守本章第一节各条时,每一船应 充分考虑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
• 一般在紧迫情况下,对航速可以这么做: • 距离3海里,航速降至3节; • 距离2海里,航速降至2节; • 距离1海里,航速降至1节; • 距离0海里,航速降至0节;
• 在碰撞不可避免时,把船首对向出现危险可能 性最大的方向,以尽量减少本船的碰撞损失。
一般情况:
• (1)如果能见度小于5海里,由于雾能迅速形成, 因此,对任何船舶来说谨慎的做法,至少应将 主机备好车。
• 所以决定安全航速应考虑到能见度情况、风、 浪和流、航区的船舶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冲 程、舵效、旋回要素、倒车功率及其换向快慢 等)。
• “3.在遵守本章第一节各条时,每一船舶应适 当考虑到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
• (2)装有雷达的船舶,安全航速,一般认为 在当时环境和情况下,用停车能在雷达上第一 次发现本船的最小距离的5~6分之一的距离上 把船拉停的航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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