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及管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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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及管理方案

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及管理方案

[ 日期:200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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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楼中学

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及管理方案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

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 ( 教基[ 2005] 6 号) 、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 2007] 11 号)以及《湖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1、学分认定领导小组

组长:执行校长

副组长:学部主任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部教研员

成员:各教研组长、科任教师

职责:负责对学分的认定、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以及审定结果并公示的工作。

2、学分认定工作仲裁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校长助理

成员:各年级组长、学科负责人、各班班长

职责:负责接收学生对学分的认定过程中学生的申诉、调查、核实和以及纠正工作。

3、学科学分认定工作小组

组长:学部主任

副组长:教务主任

成员:班主任、各学科教研组长、科目任课教师

职责:各学科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指导本学科各模块修习学分认定的工作。

4、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小组

(1)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

组长:政教主任

副组长:团总支书记

成员:年级组长、班主任

(2)研究性学习

组长:教务主任

副组长:学部教研员

成员:课题指导教师

职责: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综合实践活动,并进行学分认定。

二、学分认定的基本原则

1、学生修习的学分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认定。

2、学分认定是学生学业综合评价的一个重要的客观依据,旨在检查学生修习情况,促进学生的学习和

成长。

3、学分认定既要重视学生的学习结果,又要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既要有教师的评价,又要反映学生

的自我体验,终结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相结合。

4、学分认定办法要简明、客观、科学、可操作性强。既要体现高中新课程的理念,又要继承传统的好

经验,力求全面、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成长过程。

5、学分认定工作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学校学分认定工作应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和和上级教

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确保学分认定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三、学分认定的具体方法

1、学科类模块学分的认定

学分认定以学科模块为单位,并按模块规定的学分值进行认定。学科模块包括必修模块和选修模块。

模块的综合评分以百分制计算,由学习课时(10%)、学习过程表现( 20%)、平时测验成绩( 20%)、模块考试成绩( 50%)、奖励(不超过 5%)五项组成。综合评分≥60 分的给予该模块的相应学分。学分下分A、B、C 三个等级,综合评分85 分以上为 A, 75-84 为 B,60-74 为 C。具体要求如下:

学习课时由科目教师负责记录,课程结束时由科目教师审核、评定。

学习过程表现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作业完成、课堂表现、课外表现三方面情况评定学生的学习表现,具体见(表 1)。

平时测验(含中期检测)包括笔试、实验操作、活动探究、作文、小论文等内容

其成绩由科目教师负责记录和评定 , 最终成绩取各次平均分。

模块考试考试由学部统一命题,学部负责监考、评卷,给出考试分数,学部教务处对教

师的监考、评卷进行督导和抽查;考试内容由各年级学科备课组根据模块特点确定内容进

行考核,给出考核分数。考试作弊的学生,该模块考试不得分。

奖励对学生应用掌握的知识解决生产、生活问题取得的效果予以奖励。可以是相应的制

作产品、论文、报告、征文等,也可以是参加相应学科的竞赛获奖。具体评分标准如下:参加校级学科竞赛或创新活动、实践活动比赛以及征文比赛等,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1-2 分;参加市级学科竞赛或创新活动、实践活动比赛以及征文比赛等,获一、二、

三等奖分别奖励2-3 分;参加省级学科竞赛或创新活动、实践活动比赛以及征文比赛(包

括全国联赛省级评奖者)等,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4 分;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或

创新活动、实践活动比赛以及征文比赛等,获一、二、三等奖励4-5 分,以上各项只取最

高项加分,不累计加分,总计不超过 5 分。

模块的综合评分由该模块的任课教师汇总上述有关数据后进行评定,并填写《高中学生模块学习学分

认定登记表》(表 2),上报教务处,经由学校学分认定小组认定。

表 1:高中学生模块学习过程表现评价表( 20 分制)表

2:高中学生模块学习学分认定登记表(百分制)

表 3:高中模块教学班级学分统计表

表 4:高中学生模块学习学分统计表

2、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待定)

(一)研究性学习

(二)社会实践

(三)社区服务

四、关于补考、重修、申请自修的处理

下列情况的学生需要补考或重修后才能认定学分:

1、必修模块考试不合格(低于百分制60 分)的学生,必须补考,补考仍不合格,且综合评分不合格,

则该模块要重修。

2、选修模块的综合评分不合格(低于60 分)的学生,必须补考、补考仍不合格,则可以重修或另选

其它模块修习。

3、未经学校批准,课程模块的实际修习时间低于该模块学校安排学时数的六分之五的(因病假、事假

未能达到规定学时的,在课余时间通过补课达到要求的给予认定);

4、对于学科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向学分认定工作小组申请自修,批准自修的学生必须参加模块结业

考试,成绩在超过70 分(百分制)且学习习惯良好,该模可认定学分。

五、学分认定的基本程序

1、学科模块学分认定以 1 学段为单位,综合实践活动的学分认定以 1 学期为单位。

2、学分认定流程:由学生填写各类表格—→由学校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认定—→教务处审核—→申诉的

处理—→由分管教学学部签字、确认—→学分管理员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存档。

3、学生如对公示学分有异议,可向校学分工作仲裁小组提出申诉,由校学分工作仲裁小组负责调查、

仲裁。如学生学分最终不予认定,要及时告之本人和家长,说明原因。

4、外省转入本校就读的学生,其在原校修习已取得的学分必须提供学分认定材料,由教务处根据我省

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有关规定和学生修习情况进行转换,报学校学分认定工作小组确认,本省内转学学分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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