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的阶级性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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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的阶级性的探讨

[摘要]对于法的阶级性的讨论,是法理学界长期争执却很少见结论性成果的一场论辩。法的本质到底是什么?法的阶级性究竟该如何理解?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之争讨论的究竟是什么?在当今社会主义的法治中国法律的阶级性是否还具有存在的意义?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探究希望可以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应当是怎样的,又具有怎样的本质属性?

[关键词]法的阶级性;法的社会性;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众所周知,关于法律的本质问题是在法理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的一个议题。在我国大多数法理学者的眼中,都认为“法律的本质就是法的阶级性”。这一理论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研究和立法技术的不断完善而渐渐淡出历史的舞台。究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法律阶级性理论在当今社会”出现了异化现象,使得该理论的本意发生了变异,变得有违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一、法的本质属性:阶级性与社会性的争论

(一)法的阶级性

但是阶级性主要有两个问题。第一是社会时期发展阶段的不同,会导致对于统治这一概念有所差别。第二是,恶法非法论的辨析,毕竟人类是自然选择,物种进化的得胜者,在人类复杂而又伟大的大脑中,意识里,并非愚昧的只有服从,这就涉及到当统治者没法制定善良的先进的法律时,我们对待法律的态度。

第一,不同时期,是不同历史运作与文化社会生产力相互作用的结果。这让笔者想到了“民意干预司法”这一热门话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明确写道:“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统治阶级包括社会主义建设者等绝大多数,而被统治阶级则是极少数敌对分子。近些年来药家鑫案、许霆案,很多时候有人指责舆论在主导案件的走向。但是事实是究竟如何呢?如若真的如同《宪法》所讲,我国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我国主流文化中一直主张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笔者不禁要问“民意干预司法”这一论题该由何而来呢?在理论上本应一致的东西何来干预一说呢?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恶法的问题。主张恶法非法是西方自然法学派的主张这种法学观认为法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是应然之法或自然之法,法律是实然之法或人定之法。人定法如果符合自然法的要求,就是良法,反之则是恶法,而恶法不是法律。按照这一思路,我国法理学界有学者提出,阶级性只是恶法所具有的一种恶劣的品质,而不是法的本质属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你们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金额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譹?訛亚里士多德在多年前就明确提出了

良法和恶法的概念: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合乎正义或者不合乎正义,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既然如此,那么合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一定就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者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是不合乎正义的。?譺?訛但是近代却又有人提出恶法亦法,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作为法律是人们制定出来就应当遵守的。翻阅其他的一些文献,笔者觉得是支持恶法非法的学派占据了主力。不难理解,一个有着恶法,比如一句无心的玩笑,便落得满门抄斩,甚至是连累了邻居的时代是很难进步的。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官可以宣布法律违宪而使得法律失去效力,我们应当承认这是恶法非法在人民或者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体现。笔者认为,恶法非法是应当由条件的,其中一个必然条件是制定者、执行者、遵守者都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素养。因此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不是法律制定的好坏,而是法律在人民心目中没有分量。因此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长远发展,现阶段我国一些制定得不是那么完善的法律也是值得我们遵守的,并且要严格遵守。因为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制社会才有坚实的基础,我们才能看到未来法制的希望。

(二)法的社会性

所谓法律的社会性主要是由维系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以及保障人民人身安全方面的规范和法律化的各种技术性规范这两类法律规范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这两类法律规范并不以阶级分野和矛盾的存在为前提,而是管理社会生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系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所必须的,其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共始终,它们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和意志。对于法理学界对对法的本质的之论,即社会性与阶级性的争论。

笔者认为,首先法的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而法律的社会性是法的非本质属性。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或者说是法律是人们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必然属于上层建筑的一类,因而法的属性应当以社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法的属性必然会有阶级性的因素在里面。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有了不同的法律,对待同一事物,古往今来的法言法语中有了不同的评判。我们谁也不能否认法律中有社会性的因素在里面,但是无论法的变化有多大,都逃离不了生产力,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其次,法的阶级性制约和影响着法的社会性,而法的社会性则是体现着法的阶级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的本质属性制约和影响着非本质属性,而非本质属性又体现着本质属性,法的本质属性的阶级性是法的非本质属性社会性的关系正是如此。?譻?訛最后,法的阶级性与法的社会性都存在于法的始终,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既不可混淆又不容割裂。我们必须承认,法律应当是有其本质的属性的,但是可以有多种属性共存。因为阶级的出现是法的产生前提,阶级的变化,是法变更的依据,阶级的消失会导致法的消失,所以可以说是法的阶级性与法相始终的。但是如果说法的社会性与法相始终,就难免会造成误会,认为法一旦消失,法的社会性也就一并消失。其实不然,随着法的消失,法的阶级性也日益减弱,社会性却会一直加强。虽然法的阶级性与法的社会性的发展变化的阶段方式会有所不同,但是都会存在与法的始终。只有同时并重,才可真正了解法的本质。

二、法的阶级性的废除理据首先,是由于过去是将“阶级”这一词语与政治迫

害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

其次,法的阶级性自身所含有的一些缺点。在这样一个时代中,讨论法的本质,即阶级性的实际意义在哪里?在法的本质阶级性这一问题的争论已经延续了很多年了,但是却很少有值得人们振奋的消息,到底我们对法律阶级性的探讨还有没有现实的依据以及显示的必要性,这是法理学界不可回避的一个难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最后,就是法的阶级性理论是从前苏联移植过来的。我们现在建设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需要的是自己的东西。法的阶级性总是被认为是旧思想,旧法学的残肢。在当今新时代,不可加以“重用”。

三、新时代新背景下的法的阶级性

首先,我们应当明白,国家或是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都只是用来管理我们社会的使得我们更好生活的工具。究其本质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实质的阶级划分以阶级利益为立足点,因而法的阶级性必须辩证考虑。

其次,众所周知,法律是随着阶级和国家而产生的,而人民日常交往的社会活动却是法律产生的土壤。因此有法学家说过:“法律在于实践而非理论。”我们应当从社会生活中去体会法律的产生,发展以及消亡。因此要面对一个问题便是市民社会的回归。它使法律所存在的市民生活摆脱意识形态的操控而由人民显示的社会交往和利益关系所构建。市民社会的主题在社会生活的共同体中存在与发展凭借不同的能力和物质条件被予以区分,造成不同的阶级。不同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共同交往,彼此壮大,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是时代脉动促使法律发生质变,意识形态色彩浓厚的法律工具主义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作为社会交往规则的法律,它以正义、平等价值构造作为社会交往规则的法,是实现法律诸多价值辩证统一的过程。?譼?訛法律的阶级性特性由此可以看出。

最后,社会的发展其实是一个由阶级斗争向阶级合作发展的一个过程。当今社会早已不是凭借一个阶级的一己之力可以发展的社会,因此合作显得尤为重要。阶级内的合作,跨阶级的合作使得我们社会交往日益频繁,也使得阶级的界限变得模糊,但是模糊并不是代表没有。而是仍然存在的证据。但是法的阶级性所代表的不再是阶级斗争中的势不两立。现在的法的阶级性,是各方势力各个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相互斗争却又相互妥协的产物,不同的全体来共同分割这块蛋糕,是博弈的结果。因此法的阶级性在新时代赋予了新的含义,使得我们必须全面考虑法的阶级性的新含义。

四、结语

法理是法学的基础,而法的阶级性问题的走向决定了很多法律问题的解决。以上是笔者通过查阅文献资料而引发的对法律阶级性的一些想法,希望可以尝试以不同的角度去看待法律的阶级性问题,达到可以真正理解法的本质的适当含义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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