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人权法案》及其对英国宪法的影响
英国宪法历程
(二)英国宪法的发展
• 1. 1832年:《选举法》(世称《改革法》) • 2.1911年:《议会法》1949年新修 • 3.1918年:《国民参政法》 • 4.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 • 5.1948年:《人民代表法》 • 6.1931年:《威斯特敏斯特法》 • 7.1998年:《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 1998)
二、英国宪法的结构
• (一) 宪章 • (二) 议会的制定法 • (三) 判例法 • (四) 宪法惯例 • (五) 权威性的宪法著作
三、英国宪法的特点
• (一)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 (二)英国宪法只是实质上意义的根本法,而不是形式 上意义的根本法 • (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权利法案》
• 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宣告了专制王权的终 结。 • 1689年《权利法案》是“ 光荣革命”后的第一个反映英国阶级 分权的宪法性文件。 • 《权利法案》虽然确立了君主的地位,但也确认了资产阶级的民 主权利。这个法案的基本精神是资产阶级通过他们所掌握的议会 下院限制王权。但是当时的议会在组织与活动方面仍然保持着封 建主阶级的若干特权。
1701年《王位继承法》
• 共4条。 • 第1、2条规定了王位继承的顺序和条件,排除了天主教徒继承王 位的可能。 • 第3条确立了法官的独立地位。 • 第4条规定国王应依据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 实际上是把王权置于法律和议会之下,肯定了议会至上的宪法 原则,使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 它的出台, 延伸了国会的立法权, 使国会有权决定国王的继承人问 题, 基本上确立了分权和司法独立的原则。
(一)英国宪法的产生
• 1.1215年:《大宪章》(Magna Charta) • 2.1628年:《权利请愿书》 • 3.1679年:《人身保护法》 • 4.1689年:《权利法案》 • 5.1701年:《王位继承法》
权利法案的影响
权利法案的影响
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权利法案对于大众的影响还是非常大的,最大的影响就是以法律权利代替了君主权力,同样也是会有一定的优势以及劣势的。
权利法案(1689),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但并非是宪法。
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确立了议会所拥有的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找法网小编提醒您:《权利法案》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与《王位继承法》共同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束,为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扫清了道路。
权利法案的影响有:
1、为限制国王的权力提供的法律保障。
2、确立了议会的权力。
3、英国从此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
4、国王日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来看,《权利法案》最重大的影响是:以法律权利代替君主权力。
权利法案的优点和不足有:
优点:以法律权利代替君主权力,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专政。
不足: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相妥协的产物,反封建不够彻底,存在一定程度的保守性。
英国宪法形成过程
英国宪法形成过程□ 宗传军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伴随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而出现的并在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得到洗礼和升华成为一种在内容和形式上逐步走向成熟、并对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型的法律现象。
美国《1787年宪法》和法国的《人权宣言》所体现的精神和原则就代表着这种新型法律现象——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发展方向。
毫无疑问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宪法的制定和颁布成为新时代的文明标志。
因此我们追寻这种新时代的文明的起源探求其发展脉络和规律就具有特殊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英国的法律思想文化源远流长具有悠久的历史。
恩格斯曾指出“英国的宪法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
”1英国著名宪法学家布莱斯也曾说“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作不出透彻说明的一组智慧的产物它所具备的性质是它在几个世纪中逐渐浸染而成的。
”2这些论断精辟地概括了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英国特殊的文化背景和民族风格造就了英国宪法特殊的内容和形式但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就是从这样一些宪法性的文件开始的。
一、英国宪法的历史形态11215年的《大宪章》自诺曼王朝House of Normandy以来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王权日益巩固但同时也加深了国王同封建贵族的矛盾。
13世纪初英约翰国王肆意践踏封建法则的残暴统治引发了一场反抗他的大规模的武装斗争贵族集团是这场斗争的发起者和领导者。
在武力的胁迫下走投无路的约翰最后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贵族们早已拟好的《大宪章》。
《大宪章》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构成。
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
如规定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伦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权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不得强迫骑士和其他拥有土地者服额外的兵役由25名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对其采取剥夺土地没收财产等手段予以制裁甚至还有一条申明如果国王违反规定封建主有以武力进行反抗的权利。
权利法案的意义和地位
权利法案的意义和地位
《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目的是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利。
《权利法案》的意义
《权利法案》颁布的意义是为限制国王的权力提供的法律保障。
同时确立了议会的权力。
英国从此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
国王日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来看,《权利法案》最重大的意义是:以法律权利代替君主权力。
《权利法案》的地位
《权利法案》是英国光荣革命后的产物,英国国王詹姆士二世败逃法国后,议会邀请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来英国即位,威廉在接受法案后正式登基。
所以,英国的权利法案是具有宪法的性质,它限制了王权,确立了议会主权,它的颁布标志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但是,英国是一个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权利法案只是一个宪法性文件而非宪法,英国的宪法是大抗议书之后几百年的总和。
而权利法案就是这些总和中最有代表性。
英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它是与贵族相互妥协的产物,它的革命精神是有限 的,但它却是英国宪法和宪政理念的发源点。它是 正当程序原则的肇始者,是英国议会形成的驱动器, 被誉为“英格兰自由的奠基石”。 不断斗争与不断让步也由此成为缓解英国政治危机 的绝妙手段,它总是能将各种冲突着的社会力量协 调起来,进而推动英国宪法在不断的修正与完善中 向前发展。
1.贵族院(HOUSE OF LORDS)
(1)贵族院议员的产生 议员非选举产生,实行世袭和任命制 议员都有贵族身份,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 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 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故贵族院议员 人数不定 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 (2)贵族院的职权 a.审查和修改法案权 b.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 c.最高司法权
二、议会的组织结构与权力划分
(一)英国议会的组成 (二)英国议会的职权 1.贵族院(HOUSE OF LORDS) 2.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
(一)英国议会的组成
英国有“议会之母”的美誉。英国议会由英王、 上议院、下议院三部分组成,但英王并不实际参 与议会活动,议会的权力主要由议会两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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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
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 至上原则,宣告了专制王权的终 结。 1689年《权利法案》是“ 光荣 革命”后的第一个反映英国阶级 分权的宪法性文件。 《权利法案》虽然确立了君主的 地位,但也确认了资产阶级的民 主权利。这个法案的基本精神是 资产阶级通过他们所掌握的议会 下院限制王权。但是当时的议会 在组织与活动方面仍然保持着封 建主阶级的若干特权。
英 国 元 首
英国人权法案
英国人权法案英国人权法案是为英国的人权保障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案于1998年通过,正式实施于2000年。
该法案将《欧洲人权公约》的具体内容转化为英国法律,并确保了英国公民在享受其基本人权和自由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法案保障了言论和言论自由。
这意味着在英国,公民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无论这些观点是政治的、宗教的还是其他的。
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并且不会因为这些观点而受到处罚。
其次,该法案保障了宗教信仰自由。
在英国,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
没有人可以被强制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也不能因为这种信仰而受到歧视或处罚。
第三,该法案确保了每个人的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保护。
这意味着每个人有权拥有私人信息,并且这些信息不会被他人获取或共享。
而且,每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伴侣,不会因为这些选择而受到歧视或处罚。
第四,该法案保护了每个人公平审判的权利。
在英国,每个人有权获得公正、平等和透明的司法程序。
没有人可以被不公正的审判所惩罚,也不能因为个人属性、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而受到不公正待遇。
第五,该法案保障了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在英国,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是法律所禁止的,并且英国政府会严格执行这项法规。
任何人在被拘留或者被关押期间都应该得到基本的人权和尊严。
总之,英国人权法案为英国公民保障了基本的人权和自由,使得每个人在英国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并且不会因此而遭受歧视或处罚。
同时,在受到司法程序的处理时,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公正、透明和平等的待遇。
该法案旨在确保英国公民的尊严、自由和平等。
英国《权利法案》的内容及意义
英国《权利法案》的内容及意义英国《权利法案》(The British Bill of Rights)是英国有史以来出现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件,它的实施以改善英国的政治环境,巩固公民权利。
《权利法案》于十七世纪初(1688年)由英国议会正式通过,它有五项主要内容,基本上在英国宪法上设定了一系列限制,也定义了数十项公民权利。
一、《权利法案》禁止国王把人捕入监牢无届期,禁止赋税(收入税)无法异议,禁止私人军队维持,禁止私自把大臣解职,还禁止西班牙、法国等外国王国的威权干涉。
二、《权利法案》宣布:任何人而言,无论贵贱贫富,都有享有在民事案件中伸张公正权利的权力,以及被告在刑事案件中拒不解释的权利,而这项权力从八世纪起被延续至今。
三、《权利法案》规定了英国议会的组成,并规定上议院是正常活动的,独立于国王的机构。
它强调上议院及下议院这两大机构共同维护国家的稳定,并联手实施上述规定。
四、《权利法案》不仅对政治定义和立法设置的限制有了详细的规定,而且也规定了英国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
五、《权利法案》明确规定,英国国王或英国议会不得建立宗教压迫,平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信仰行使相应权利;英国国民可以自由出入境;政府应该依照法律行事,没有紧急状况时不得对公民实施任何形式的非法突袭;英国公民可以自由出售、拥有,和携带各类财物;英国人民可以自由行动、提出抗议;英国国民不会因宗教和性别受到歧视;所有国家赋予的权利都受《权利法案》的保护。
《权利法案》的出现,使得英国的政治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使得公民的权利受到了大大的扩大,使英国人民从此远离了枷锁,走上了有尊严的成熟民主的道路,由此也革新了今日的宪法秩序,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权利法案》的通过,奠定了英国民主政治的基础,为英美国家维持一种只由立法赋予而非凭君主赋予的权利制度开创了一种新格局,对英国历史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并对今天的世界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英国君主立宪制内容
英国君主立宪制内容
英国君主立宪制内容是一种可信赖的政治制度,法律渊源久远,影响深远,在
欧洲权力分立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为英国提供庞大的护城河。
英国君主立宪制内容涵盖宪法解释、君主和政府的职能、宪法修改、政府结构和管辖范围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作为君主立宪制系统的基本规定,它独一无二。
英国的宪法解释是一套复杂的构成,范围从确保单一政策的常见法以及英国司
法系统之外的普遍规定和先例宣誓,甚至涵盖序列英格兰法和威尔士法一致性,也包括一些较新的法律条款,如《人权法案1998》。
英国的君主的职能因其分裂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统治家的是法律的最终解释者,虽然它拥有审计会计总监、有罪否定、特权颁布法案、财政投票、军队的招募兵力的特权,但是,这些权力都受到本非法的法律限制,而且只有在外交领域才能发挥全力。
英国的宪法修改不需要君主的认可,只要国会通过相应的法律,它就可以修改
宪法。
在法律上,宪法修改必须经过连续修正;而通过引入具体的宪法原则,法院也可以修改宪法,确保宪法的合法性。
英国政府的结构包括三个独立的决策层次:司法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
三
大权力都是独立互不干涉的,三个行政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它们权力的界限也有严格的界定,确保每个行政部门只承担自己应有的职责。
英国君主立宪制内容还特厚定隶属关系,分立政府在社会识别层面上发挥着巨
大作用,英国君主立宪制内容确保了英国政府在权力分立框架中的稳定运行,使得政治有序集治于一身。
因此,英国君主立宪制内容既确保了政府独立和权力分立,又促进了政治秩序的稳定,从而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
权利法案的简介及影响
权利法案的简介及影响权利法案的简介及影响《权利法案》,又译《人权法案》(英文: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指的是美国宪法中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
《权利法案》的第一条,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美国影响巨大。
《人权法案》是美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社会经历了许多二百多年的变化,但这些修正案的解释和应用在今天还是至关重要的。
权利法案的简介及影响权利法案内容简介美国权利法案的历史稿件(美国国家文件与档案局珍藏)权利法案的10条修正案包括:第一条:言论、宗教、和平集会自由; 第二条:持有与佩戴武器的权利; 第三条:免于民房被军队征用; 第四条: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第五条: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一罪不能两判、禁止逼供、禁止剥夺私人财产; 第六条:未经陪审团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第七条: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的权利; 第八条: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 第九条:未被列入的其他权利同样可以受到保护; 第十条:人民保留未经立法的权利;权利法案原文第一条AmendmentI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译文: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AmendmentII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译文: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英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二、英国宪法的结构
(一) 宪章 (二) 议会的制定法 (三) 判例法 (四) 宪法惯例 (五) 权威性的宪法著作
三、英国宪法的特点
(一)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二)英国宪法只是实质上意义的根本法,
而不是形式上意义的根本法 (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三 、 王 位 继 承 规 则
按照惯例,首相由英王任命大选中获
得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担任。 英国首相具有三重身份:党魁、议会 领袖、政府首脑,是英国政府中的关 键和中心人物。
三、议会和内阁的关系:议会内阁制
议会内阁制,是指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 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由于内阁 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 阁制
第 一 节
一、英国宪法的变迁过程
(一)英国史略 (二)英国宪法的产生 (三)英国宪法的发展
(一)英国史略
1.罗马人占领时期: BC55年~AD410年 2.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与丹 麦统治时期:公元449年~ 1066年 3.诺曼底王朝:1066~ 1154 4.金雀花王朝:1154~ 1399 5.兰卡斯特王朝:1399~ 1461 1455~1487年:玫瑰战争
一、内阁的形成 二、首相的地位和职权 三、议会和内阁的关系
一、内阁的形成
内阁由枢密院分化而来 内阁的原意为“内室”、“密室”,由惯 例形成,直到1937年的《国王的大臣法》 才有法律依据 光荣革命后,内阁转向对议会负责
二、首相的地位和职权
(一)首相的地位 (二)首相的职权 掌握对高级官吏的任免权 组建、领导内阁与政府的活 控制议会的运作 内阁和国王间主要联系人 国会中是多数党的领袖 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英国行政体制改革
一、英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背景自1979年撒切尔政府上台以后,推行了大刀阔斧的行政体制改革,这是一场以追求“3E”(Economy,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即:经济、效率和效益)为目标的“新公共管理”运动。
当时的环境是政府陷入两难境地,国内生产总值在下降,公共税收陷于停滞,10%以上的通货膨胀还在不断加剧,公共成本却不断上升,政府支出高达GDP的44%,而公共服务质量却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公民对政府福利的期望越来越高。
撒切尔对公共部门和官员深深怀疑和不信任,决心远离福利性理念,在公共部门引进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措施。
经过十余年的努力,英国行政体系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二、英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理论宗旨撒切尔主义公共体制新思维的特征可以归结为四条:一是崇尚市场机制和市场力量,主张尽量减少政府干预;二是主张廉价小政府,节省开支,减少税收,从而激励私人资本投资,导致经济繁荣;三是加强对高级文官的政治控制,大力削减公务员队伍的规模;四是政府引入私营部门的体制方法,鼓励公私之间的竞争,鼓励公共事务向私营部门的转移。
二、英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英国行政改革内容相当广泛、全面, 通过“雷纳评审”,推出“部长管理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新方案”,后将许多政府职能私有化,缩小政府规模,政府瘦身促使政府更富有成效。
在其执政的十多时间里,政府出售了包括石油、化工、钢铁、电力、汽车、机械、兵器等50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在公共服务领域推行私有化,政府由直接提供服务转变为购买服务,对于促进经济走出滞胀发挥了一定作用。
这些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构建小型政府,降低政府行政成本;营造“顾客导向”的行政文化,营造服务型政府;实行绩效管理,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政府制定组织的长期目标,达到目标的策略,评估绩效的标准,最终检验评估结果;发展电子政务,开展阳光服务等等。
概括起来为四个方面:(一) 合作性治理即政府角色定位与职能优化改革,这一方案着眼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目的是通过“卸载”实现政府从过去全面包揽社会事务的状况下脱身, 回归小政府模式。
第一章 英国宪法
第一章英国宪法英国人对近代宪法的主要贡献:●议会制度——代议制民主●司法制度——司法独立第一节英国宪法简史一、罗马传统公元一世纪,罗马统帅阿古利可拉(Gnaeus Julius Agricola)征服了英格兰,不列颠人(Britons)开始罗马化,采用罗马人的政治制度。
公元401年,随着日耳曼人的入侵,罗马人从英国撤退。
为抵御皮克特人和苏格兰人(Picts and Scots)的进攻,不列颠人邀请日耳曼人协防。
结果“鸠占鹊巢”,盎格鲁-萨克逊人(Anglo-Saxon)把他们与苏格兰人一起赶到了苏格兰。
除了公路网以外,日耳曼人摧毁了罗马人的一切制度。
二、日耳曼时代盎格鲁-萨克逊人分成许多王国,最后形成一个基本统一的王国,成立了一个共同机构,叫做“贤人会议”(Witenagemot),不定期开会。
40个郡、县(shires or counties)各设一个shiremoot,每个月开一次会,先由元老和伯爵管理,后由国王指派的郡长(sheriff)管理。
基层行政单位叫“百人团”(hundreds),每个星期开一次会。
可见,当时英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
而且还有了税收——丹麦税款(Danegeld)。
三、诺曼底征服1014年英格兰为丹麦人征服,但国王仍是盎格鲁-萨克逊人。
1066年爱德华国王去世,三人有权继承王位:英国的哈罗德二世(Harold II)、挪威国王哈罗德三世和诺曼底公爵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
威廉一世在哈斯汀(Hastings)打败哈罗德二世。
贤人会议闻讯在伦敦匆忙宣布威廉为英国国王。
英国宪法从此开始。
四、英国封建制度的建立威廉一世带来了法国的封建制度,但与法国不同,所有的封建主都要向国王效忠,建立了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
威廉三世建立了英国财政部(Exchequer or the Royal Treasury)。
这时英国十分强大,领土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半个法国和德国西部。
1998年《人权法案》及其对英国宪法的影响
1998年《人权法案》及其对英国宪法的影响1998年《人权法案》于20XX年10月2日在英国正式生效,至此,关于英国是否采纳权利和自由法案的长期的宪法争论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
该法案的生效对英国宪法将会产生毋庸置疑的重大影响。
通过将《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大量实质性条款引入英国的国内法,《人权法案》在使个人权利在英国法律中概念化方面是一个引人注目的转折。
一、《人权法案》生效前的英国宪法和个人权利英国是没有成文宪法的民主政治的杰出范例。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的”,没有被列入一部“特别重要的”、统一的文件中,而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习惯和实践中,它的许多部分由不记录于任何庄严文件中的“惯例”所组成。
但这并不是说宪法原则没有成文渊源,许多宪法原则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法令或者法院的意见。
但是这些法定成分在法律制度中没有特殊的地位,不优越于其他法律,可以如同其他法律一样以相同的方式被修改或者废除。
英国缺乏关于宪法基本原则的权威和全面的陈述,没有必须通过修改以实现宪法变革的法律文件,英国人更典型地偏爱逐渐发展的宪法实践。
另一方面,英国是君主立宪政体,有一个所有的政府行为均以其名义进行的世袭的国家首脑———英王。
理论上,英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议会,英王是其中的一部分。
但在很大程度上,英王只是一种象征,真正的权力在下议院,即由民主选举的议院。
戴雪( Dicey)主张议会主权,议会在其有权制定或者废除任何法律而不受法律限制这一意义上是至高无上的。
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不被任何人或机构变更或废除。
议会的一项法案可能会违反道德或者社会规范,甚至可能被认为是“违宪的”,但是必须得到执行。
〔1〕虽然戴雪的议会主权的主张被多次争论,但英国宪法学者中的大多数仍然认为戴雪的立场基本上是合理的。
不管与宪法其他方面有关的优点是什么,英国宪法的弹性特征〔2〕会使公民对他们所拥有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制以及他们与国家公共机构的关系产生不确定感,因为权利没有被以任何全面或者易于理解的方式阐明,而且议会主权学说意味着个人权利只有在大多数人容许的情况下才能享有。
大宪章权利法案的两个文献的史料价值
大宪章权利法案的两个文献的史料价值
摘要:
1.概述大宪章和权利法案的历史背景及其重要性
2.探讨大宪章和权利法案的史料价值
3.分析大宪章和权利法案对后世的影响
正文:
大宪章和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两个重要的法律文献,它们不仅对英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全球范围内的法律制度和民主进程也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这两个文献的史料价值,并分析它们对后世的影响。
首先,让我们简要了解一下大宪章和权利法案的历史背景。
大宪章于1215 年由英国国王约翰签署,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限制王权、保护人民权益的宪法文件。
而权利法案则于1689 年通过,它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标志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大宪章和权利法案的史料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为后世提供了英国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重要历史资料。
通过研究这两个文献,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个过渡过程中,英国社会经历了怎样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变革。
其次,大宪章和权利法案是英国法律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们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法律史料。
这些史料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英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而且对研究世界法律史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此外,大宪章和权利法案对后世的影响也是其史料价值的一部分。
这两个文献为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推进民主改革时,都受到了大宪章和权利法案的启示。
总之,大宪章和权利法案作为英国历史上两个重要的法律文献,其史料价值不言而喻。
它们不仅为研究英国历史提供了宝贵的资料,而且对全球范围内的法律制度和民主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
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为进一步加强《欧洲人权公约》保护的权利和自由之效力;为使担任一定的司法职务并成为欧洲人权法院法官之人员预做准备及其他相关目的,特制定一部法案。
该法案由女王陛下公布并征得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及经其授权规定如下:引言1(1)本法案所称“公约权利”是指规定于下列条款中的权利和基本自由:(a)公约第2条至第12条和第14条;(b)第一议定书第1条至第3条,和(c)第六议定书第1条和第2条。
对以上条款应结合公约第16条至第18条进行解读。
(2)为本法案目的,那些条款除指定克减或保留的外均得有效(参见第14和第15条)。
(3)那些条款列于附件一。
(4)国务大臣可以通过命令对本法案作出修改,如他认为适当并反映了某个议定书对联合王国的影响。
(5)第(4)款中的“议定书”是指公约的议定书:(a)联合王国已批准的,或(b)联合王国已签署旨在批准的。
(6)在有关议定书在联合王国生效前,不得根据第(4)款通过命令作出修改并使其生效。
2(1)法院或法庭在决定涉及公约权利的问题时必须考虑到:(a)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裁定、声明或咨询意见,(b)委员会根据公约第31条通过的报告中提出的意见,(c)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6条或第27条第(2)款作出的决定,或(d)部长委员会根据公约第46条作出的决定,无论以上判决、裁定、声明是何时作出的,依照法院或法庭的看法,均与引起问题的诉讼相关。
(2)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考虑的任何判决、决定、声明或意见的证据必须以规则规定的方式在诉讼中提交法院或法庭。
(3)本条所称的“规则”指法院规则,或法庭诉讼情形下专为本条目的制定的以下规则:(a)由大法官或国务大臣制定的除苏格兰外均适用的任何诉讼规则;(b)由国务大臣制定的适用于苏格兰的诉讼规则;(c)由北爱尔兰部制定的适用于北爱尔兰法庭的诉讼规则:(i)处理移送事项;(ii)尚无依本款(a)项而制定的有效规则。
立法3(1)应尽可能将对基本法和附属法的解释和效力与公约规定的权利保持一致。
《权利法案》的历史意义
《权利法案》的历史意义
《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案,它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础,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并确立了法律至上、议会主权的原则。
这一法案的通过标志着英国政治体制从君主专制向民主共和的转变。
首先,《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主权,使得议会成为英国政治的核心。
该法案规定,议会具有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利,而国王则不能擅自行使这一权力。
这使得议会成为英国政治体制中的主导力量,为英国政治的稳定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次,《权利法案》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该法案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障为英国公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和自由,促进了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最后,《权利法案》对英国政治体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所确立的法律至上、议会主权的原则成为了英国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为英国政治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同时,《权利法案》也为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从_权利法案_看英国革命_张新宇
从《权利法案》看英国革命张新宇(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四川成都 610064)中图分类号:K561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505(2006)06-0096-02 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国内传统上认为是一次资产阶级性质的革命,不过近来这种看法逐渐开始改变①(p159)。
英国革命作为一个复杂的历史事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其现象自然千差万别。
这里主要依据革命最后的标志性成果《权利法案》的特点出发,谈一下对英国革命的理解。
一“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于1689年通过《权利宣言》,作为新王威廉和玛丽继位的条件。
宣言经两人签署后生效,成为法律性文件,称《权利法案》。
文件大体分为三部分:首先列举詹姆士二世的种种恶行;其次宣布关于权利和自由的十三条款;最后确定王位继承顺序。
其中第二部分,即关于权利和自由的十三条款,虽然篇幅仅占整个文件的约六分之一,但却公认是《法案》的核心内容。
十三条款当中,通常认为又以第1、2、4、6、8、9和13条关于议会权利和自由的条款最为关键,具体如下:“僧俗两界贵族与下议员等……为确定和维护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宣告: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
(第1条)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
(第2条)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第3条)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非法。
(第6条)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第8条)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第9条)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召开。
(第13条)彼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述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②。
上述条款中,强调议会权利和限制王权的宗旨是显而易见的,通常认为,议会因此取得了高于国王的权力和地位,从而在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并由此奠定《权利法案》在历史和法律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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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人权法案》于2000年10月2日在英国正式生效,至此,关于英国是否采纳权利和自由法案的长期的宪法争论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
该法案的生效对英国宪法将会产生毋庸置疑的重大影响。
通过将《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大量实质性条款引入英国的国内法,《人权法案》在使个人权利在英国法律中概念化方面是一个引人注目的转折。
一、《人权法案》生效前的英国宪法和个人权利英国是没有成文宪法的民主政治的杰出范例。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的”,没有被列入一部“特别重要的”、统一的文件中,而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习惯和实践中,它的许多部分由不记录于任何庄严文件中的“惯例”所组成。
但这并不是说宪法原则没有成文渊源,许多宪法原则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法令或者法院的意见。
但是这些法定成分在法律制度中没有特殊的地位,不优越于其他法律,可以如同其他法律一样以相同的方式被修改或者废除。
英国缺乏关于宪法基本原则的权威和全面的陈述,没有必须通过修改以实现宪法变革的法律文件,英国人更典型地偏爱逐渐发展的宪法实践。
另一方面,英国是君主立宪政体,有一个所有的政府行为均以其名义进行的世袭的国家首脑———英王。
理论上,英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议会,英王是其中的一部分。
但在很大程度上,英王只是一种象征,真正的权力在下议院,即由民主选举的议院。
戴雪(A.V. Dicey)主张议会主权,议会在其有权制定或者废除任何法律而不受法律限制这一意义上是至高无上的。
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不被任何人或机构变更或废除。
议会的一项法案可能会违反道德或者社会规范,甚至可能被认为是“违宪的”,但是必须得到执行。
〔1〕虽然戴雪的议会主权的主张被多次争论,但英国宪法学者中的大多数仍然认为戴雪的立场基本上是合理的。
不管与宪法其他方面有关的优点是什么,英国宪法的弹性特征〔2〕会使公民对他们所拥有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制以及他们与国家公共机构的关系产生不确定感,因为权利没有被以任何全面或者易于理解的方式阐明,而且议会主权学说意味着个人权利只有在大多数人容许的情况下才能享有。
在《人权法案》通过之前,英国宪法不包含一个“权利和自由法案”,即一个全面列举个人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没有一个对国家施以尊重个人权利的绝对义务的宪法的普遍原理。
正如赖特(Wright)勋爵在二战期间的著作中所言,在英国宪法下“没有被保证的或者绝对的权利”,“对英国人自由的保护是在民众的较强的判断力和发展了的有代表性的和负责任的政府体制下实现的。
”〔3〕(一)政治责任与人权保护由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受行政责任和议会审查的政治机制的影响,英国的人权保护主要依赖于自我纠正的民主政治这一观念。
通过每隔一段时间定期的选举要求政治决策者去寻求和获得全体选民的同意,选民体制发挥着检查和监督滥用权力的作用。
这种对政治责任的强调被英国宪法的两个基本支柱———三权分立和法治所补充,二者被认为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任意行使权力侵犯的关键。
如同英国宪法的大部分内容一样,三权分立学说的出现也是渐进的。
这一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13世纪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
〔4〕4个世纪之后博林布鲁克(Bolingbroke)子爵强调了自由与安全保护思想的重要性:“在像我们这样的宪法里,整个安全倚赖于各部分的平衡。
”〔5〕在英国发展的内部权力制衡体制比孟德斯鸠所建议的严格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要复杂得多。
立法权被大众选举的下议院(平民院)和非选举的上议院(贵族院)共同行使。
行政权不是由独立于立法机关的个人行使,而是由被称为内阁的全体大臣们行使。
内阁由首相(按照宪法惯例其必须是下议院的议员)领导,阁员主要来自于下议院议员(他们来自于控制下议院的政党或者政党联盟)。
19世纪,沃尔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在他的著作中写到,这种“行政和立法权的紧密结合(几乎是完全融合)是英国宪法有效的秘诀”。
〔6〕司法独立于议会和内阁,法官不能因国王的意愿而被免职。
就司法权而言,也有一些与其他部门相交迭的部分。
[!--empirenews.page--] 最明显的,上议院是英格兰、威尔士或者北爱尔兰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以及苏格兰的民事上诉案件的终审法院。
上议院的大法官(其是内阁成员,在上议院的辩论中代表内阁;当其在立法职位上发挥作用时负责主持上议院)也是司法领袖,有时候在上议院的上诉案件中充任法官。
简而言之,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在英国是分散和混合的,而不是严格的分离。
除了这种权力分散的复杂体制外,保护权利的另外一个宪法原则是法治。
该观念的核心是坚决主张没有人能够超越于法律之上,“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和民主进程的限制。
”〔7〕正如格里菲斯(J.A.G. Griffith)教授所言,“通过‘法治’,我们的意思是我们承认依照已确定的程序而制定和解释的法律的权威性和合理性,我们否认以其他方式制定的‘专断’的法律,以及那种约束法律制定者的法律。
”〔8〕另外,法律应当是确定的,任何人的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定义为非法时不得受到惩罚。
从社会个人的角度来讲,“声明法律的权威高于人类是为了保护公民免于君主和政府的权力滥用。
”〔9〕(二)《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对英国国内法的影响受到二元论宪法学说的限制,该学说将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分离。
内阁首相代表英国签订条约,但根据议会主权的要求条约本身不能改变英国的国内法,条约不是自我执行的。
为了使公约权利在英国法院能够实施,公约条款必须具体体现在议会的某个法案中。
虽然《欧洲人权公约》(作为国家政府间的一个协议)在国际法范围内对英国施以义务,但是在英国国内法范围内其并没有对议会或者内阁施以义务。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欧洲人权公约》对英国公民是毫无意义的。
该公约并不仅仅在国家间创造义务,它还创造与其签字国相反对的可实施的个人权利。
该公约提供了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与签字国相反对的)那些权利能够被个人主张:可以向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ECHR)提起反对某签字国的诉讼。
然而,诉讼得到解决的程序是复杂、缓慢和昂贵的。
即使请求者坚持通过这种程序并获得了有利的裁决,但是裁决的效果也是有限的。
因为它只适用于个人请求者,并不约束英国法院的判例。
而且,英国没有法律义务去修改或者废除任何被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与《欧洲人权公约》不一致的法律。
但另一方面,《欧洲人权公约》又的确对英国的国内法有些影响。
例如,该公约被用作帮助解释模棱两可的法规;该公约规定了行政职能的行使;在特殊时候,该公约被用在新的普通法规则的发展上。
然而这些作用又是有限的。
立法过程允许参考公约这一规则并非是指以公约取代立法,该规则常常屈从于其他较久确定的法律解释的规则,它并不影响该公约签订之前颁布的法规,而仅仅影响后来法案的解释;没有议会意图使其法案符合公约的一般假定。
虽然在与公约一致的意义上公共机构可以行使它们的判断力,但是它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这样做,它们在做出决定时在法律上也没有被要求考虑公约所列举的权利。
此外,法院尽管偶尔会参考该公约,但更多的是以粗略的方式而很少检查公约权利的实质,法官在发展法律时对人权给予的重视也是很少的。
总之,该公约———不管其在英国形式上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显然没有获得宪法地位,甚至连一个非法律的宪法公约都不是。
议会和法院很少使用欧洲人权法院的审判规程,在英国法学院中对公约权利的研究在极大程度上也是被忽视的。
[!--empirenews.page--] 二、1998年《人权法案》政府白皮书《带回家的权利[1][2][3][4][5]下一页:人权法案》对1998年《人权法案》的规定进行了描述并说明了该法案的目的。
其意图是为所有立法的司法解释提供一个新的基础,而不是着眼于废除其中的任何部分。
该法案没有像1972年引入《欧洲共同体法》那样直接将《欧洲人权公约》引入英国的国内法律体系。
相反,1998年《人权法案》确定了《欧洲人权公约》中特定的条款和规约,称为“公约权利”,并将其作为原则渗透入英国的法律。
公约权利包括生存权和不得加以酷刑或使受非人道或侮辱的待遇或惩罚;不得被蓄为奴或受到奴役;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公正审判的权利;尊重个人隐私和家庭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结社与和平集会的自由权利;结婚和组成家庭的权利;享受公约权利,不得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的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的出身、同少数民族的联系、财产、出生或其他地位而有所歧视;财产权;受教育的权利;以及自由选举的权利。
尽管这些权利中的一些是绝对的,但是大多数(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必须与诸如国家安全、公众安全、犯罪预防、健康或者道德的保护,或者其他方面的保护之类的社会利益相平衡。
在决定特定的公约权利的范围与含义上,英国法院应当考虑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但是该判例法不具有约束力。
相反,英国法院可以自由发展一个独立的人权法学,甚至比斯特拉斯堡法院给公约权利一个更为扩大的解释。
然而,尽管《人权法案》规定公约权利应当有效(就在英国宪政体制内是可能的来讲),但是它对人权法的司法发展施加了一些限制,主要体现在违反权利的主张如何提出以及解决的方式等方面。
适用公约权利的方式有所不同,这取决于立法、公共机构的行为或者普通法的规则是否与公约权利不一致。
(一)公约权利与立法《人权法案》以三种重要的方式影响立法和立法程序。
首先,当提出新的立法建议时它给内阁施加义务。
该法案规定,当内阁提出一个新的议案时,负责该议案的内阁成员必须宣布该议案与列于该法案中的公约权利是否一致。
如果内阁大臣不能确定该议案是否与公约权利相一致,那么他必须予以声明,并且确认“内阁仍然希望议院继续进行该议案”。
尽管这可能会仅仅成为一种形式。
《人权法案》影响立法的第二种方式与司法对立法的解释与适用有关。
该法案的第3条确立了一条解释规则,用于解释任何时候颁布的基本立法和附属立法———“只要有可能,无论对基本立法还是附属立法的解释和给予效力均应与公约权利保持一致。
”〔10〕在这个规定生效之前,法院只有在立法中发现了模糊之处时才会假设“议会想要使其立法符合《欧洲人权公约》”,即使此时,该假设也常常次于其他的法律解释规则。
《人权法案》不仅提升了这种假设,使其优于其他的解释规则,而且它排除了在解释立法时必需在参考公约之前找到模糊之处的要求。
根据该法案,法院被要求适用这个新的解释规则来对立法进行解释,并给予效力,以便实施公约权利,除非议会法案的条款明显与公约不一致,以至于这样做是不可能的。
《人权法案》[!--empirenews.page--] 该法案影响立法的第三种方式体现在第4条。
〔11〕第4条授权某些指定的法院在运用第3条的法律解释规则解释立法时,在立法不能与公约权利相调和的情况下,做出“不一致的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