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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2013)

英国宪法(2013)

1.15第一位首相沃波尔
1.15第一位首相沃波尔



威廉三世与安妮女王时期的内阁 汉诺威王朝时期的内阁首相 乔治一世与1720年南海泡沫事件 辉格党与托利党之争 下议院议员分片就坐,支持者和反对者相 对而坐。
1.15第一位首相沃波尔
1.1624岁的首相小皮特
1.1624岁的首相小皮特


乔治三世国王的独特性 小威廉· 皮特创立的宪法惯例,当众议院对 首相的不信任时,首相可以解散议会,提 前进行大选,如果大选获胜,其可以继续 担任首相,如果失败,则必须辞职。 第二托利党的首领,改革财政,推崇自由 贸易,提出议会改革方案。
1.17温和的改革者格雷
1.17温和的改革者格雷


1.7悲惨的爱德华二世
1.7悲惨的爱德华二世



不好战功,识人不明 1311年,议会颁布法令,要求国王所采取 的重大行动,如任免官吏、对外宣战和离 开本土等,需要事先得到议会的认可。 从1311年起,平民代表不在打酱油,正式 而经常性地参加议会。 1327年议会废除爱德华二世的影响
1.8百年战争伊始:爱德华三世
1.13毁誉参半的克伦威尔
1.13毁誉参半的克伦威尔


成功地领导议会反对王权 民主政体与君主政体的纠结 军事独裁的无奈 在任期间的措施促进了英国的发展
1.14光荣革命
1.14光荣革命



英国革命中王权的式微 1689年的《权利法案》 1689年的《兵变法案》和《王俸法案》 1694年的《三年法案》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案》 君主立宪制在英国基本确立,权力的舞台 开始发生转移,从宫廷中的国王转向议会 中的首相。

英国宪法

英国宪法

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宪法最早的组成部分,1、成文法:宪法性法律文件⑴标志着英国宪法产生的宪法性法律:①《人身保护法》: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签署批准。

全文20条,约4,000字,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②《权利法案》:1689年10月23日威廉三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该法案,全文13条,约800字。

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

同时,第5条规定了请愿权;第8、9条规定了议员的权利和自由;第10条规定了免受酷刑的权利等公民权利。

③《王位继承法》:1700年制定,1701年颁布,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保证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

⑵英国宪法变迁时期的重要的宪法性法律:①完善议会制度:1911年《议会法》规定“上议院与下议院关联之职权”,而其实质是通过该法进一步削弱和限制议会上议院的权力,使上议院丧失了对下议院通过的一切决议的否决权,而只有延搁权。

而1949年《议会法》又对延搁权进行了进一步的剥削和限制。

②改革选举制度:第一,1918年《国民参政法》,是第一部选举法,全文5章47条25,000字。

分别规定了选举权、登记、选举方式及费用、议员名额、通则,放宽了对选民定居期限的限制,第一次赋予部分妇女以选举权。

第二,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对上法修正,使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

第三,1948年《人民代表法》,废除前两法的有产者和大学生的复数投票权,统一了参加全国选举和地方选举的选民资格。

第一章英国宪法

第一章英国宪法

第⼀章英国宪法第⼀章英国宪法英国⼈对近代宪法的主要贡献:●议会制度——代议制民主●司法制度——司法独⽴第⼀节英国宪法简史⼀、罗马传统公元⼀世纪,罗马统帅阿古利可拉(Gnaeus Julius Agricola)征服了英格兰,不列颠⼈(Britons)开始罗马化,采⽤罗马⼈的政治制度。

公元401年,随着⽇⽿曼⼈的⼊侵,罗马⼈从英国撤退。

为抵御⽪克特⼈和苏格兰⼈(Picts and Scots)的进攻,不列颠⼈邀请⽇⽿曼⼈协防。

结果“鸠占鹊巢”,盎格鲁-萨克逊⼈(Anglo-Saxon)把他们与苏格兰⼈⼀起赶到了苏格兰。

除了公路⽹以外,⽇⽿曼⼈摧毁了罗马⼈的⼀切制度。

⼆、⽇⽿曼时代盎格鲁-萨克逊⼈分成许多王国,最后形成⼀个基本统⼀的王国,成⽴了⼀个共同机构,叫做“贤⼈会议”(Witenagemot),不定期开会。

40个郡、县(shires or counties)各设⼀个shiremoot,每个⽉开⼀次会,先由元⽼和伯爵管理,后由国王指派的郡长(sheriff)管理。

基层⾏政单位叫“百⼈团”(hundreds),每个星期开⼀次会。

可见,当时英国已经形成了⼀定程度的地⽅⾃治。

⽽且还有了税收——丹麦税款(Danegeld)。

三、诺曼底征服1014年英格兰为丹麦⼈征服,但国王仍是盎格鲁-萨克逊⼈。

1066年爱德华国王去世,三⼈有权继承王位:英国的哈罗德⼆世(Harold II)、挪威国王哈罗德三世和诺曼底公爵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

威廉⼀世在哈斯汀(Hastings)打败哈罗德⼆世。

贤⼈会议闻讯在伦敦匆忙宣布威廉为英国国王。

英国宪法从此开始。

四、英国封建制度的建⽴威廉⼀世带来了法国的封建制度,但与法国不同,所有的封建主都要向国王效忠,建⽴了⾼度中央集权的国家。

威廉三世建⽴了英国财政部(Exchequer or the Royal Treasury)。

这时英国⼗分强⼤,领⼟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半个法国和德国西部。

第一章 英国宪法

第一章 英国宪法
英王室最著名的温莎公爵 爱美人不爱江山
第三节 英国议会
一、议会的产生 二、议会的组织结构与权力划分 三、英国工党政府的改革
英国议会大厦-威斯敏斯特宫
一、议会的产生

(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449~1066) (二)约翰王时代的大会议(1215) (三)西门德.孟福尔的第一次议会(1264) (四)模范议会(1295) (五)两院制形成(1343) (六)议会主权时代的议会 (七)行政集权时代的议会
苏格兰议会辩论厅
(一)上议院的改革
布莱尔1997年一上台就成 为世袭议员的敌人,一直着 手改革上议院。 《1999年上议院法案》:取 消600名世袭贵族头衔 成立改革皇家委员会 《2004年宪法性改革法案》: 废除贵族院的司法职能
第四节 英国的内阁和政府
英国的内阁和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英 国政府包括枢密院、内阁和政府部门三部分, 内阁是政府的核心。
9.汉诺威王朝
1721~1742年:罗伯特· 沃尔浦成为英国第一任 首相 1760~1830年:工业革命,世界上第一个完成 工业革命的国家 公元1775~1783年:美国独立战争 公元1801年:合并爱尔兰,“大不列颠及爱尔 兰联合王国”成立 公元1859年:达尔文发表《物种起源》 公元1914~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
10.温莎王朝
1922年:允许爱尔兰南部脱离其统治,成立独 立国家 1931年:颁布威斯敏斯特法案 1947年:印度和巴基斯坦的相继独立 1952年:伊丽莎白女王二世加冕 1973年:加入欧共体
(二)英国宪法的产生
1.1215年:《大宪章》(Magna Charta) 2.1628年:《权利请愿书》 3.1679年:《人身保护法》 4.1689年:《权利法案》 5.1701年:《王位继承法》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国家的宪法都存在着自身的基本原则,英国宪法也不例外。

从法律意义上而言,最能反映英国的宪政制度特点的基本原则就是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主权原则产生议会主权原则是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议会制度的国家,有议会之母之称,创建于13世纪,迄今有700多年的历史。

最早的议会只是国王的附庸品,直到1295年国王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争的经费,才召集各阶层人士参加会议,这也成为了一种惯例。

17世纪以前,英国没有议会主权的概念,议会立法在当时的立法体系和法律渊源中,并不占据突出地位。

君主的敕令、法庭也认可习惯法及自然规则超越议会立法,在议会立法与上述法律渊源发生冲突时,议会立法往往被宣告无效。

1688年的革命,使得议会在国王的斗争中取胜,法庭也与其站到了一起,进而确定了议会的主权地位。

1689年《权利法案》其中规定:非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停止法律的实施,无权废除法律,无权征税,无权在平时征募或维持常备军,并规定维护议员及议会的选举权利、议会议事自由及免责原则等。

议会政治上的主权地位由此确立。

1688年后,普通法的法官便转而服从于议会至上的权利。

因此,议会是至上的立法渊源和法律意志必须被遵守的说法就成为了英国宪法的法律基石。

经典论述对于英国议会主权的定义和描述性说法很多,最常被引用的名言莫过于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为女人和把女人变为男人外,什么事情都可以做。

这句话很形象的道出了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特点。

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戴雪对议会主权特征做了最精准的描述,议会主权意味着议会拥有制定或不制定任何法律的权利,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团体或个人拥有推翻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利。

由此可见,戴雪认为只有议会立法在效力上是最高的,无任何力量可以与之相抗争。

新发展随着垄断经济带增强,英国政府的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加之欧盟法的引入,无论戴雪的学说本身,还是英国议会的权限,都经受到了日益严峻的挑战。

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他们的宪法是由一系列的文件和法案组成,其中具有奠基意义的一份,就是在1215年6月15日,由英国国王与贵族们签订的《大宪章》。

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

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er, 英文Great Charter)是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主要是当时的约翰)的绝对权力。

订立大宪章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皇室权力出现不同的意见。

大宪章要求皇室放弃部分权力,及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

大宪章是英国在建立宪法政治这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

历史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诺曼人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

他们建立的集权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来的统治方法,还有盎格鲁人和诺曼人在诺曼第所拥有的土地,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

当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

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他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英王狮心王理察在1199年死后,出现两名继承人。

约翰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颠尼亚瑟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

很多人认为约翰是将他的亲人暗杀以取得王位;第二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第大部份的土地。

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取回失去的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

此外,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出现争执,于是教庭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

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

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

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RunnyMede)为法案盖上皇室的盖章。

而贵族则在6月19日重申对约翰效忠。

英国宪法性文件对中央和地方财税权的规定

英国宪法性文件对中央和地方财税权的规定

实行半总统制的法国由于在行政体制方面仍属于责任内阁制,所以它基本上沿用了英国议会财政权的结构和模式。

英国没有一部成为的宪法典它是700年来习惯法的总和,最早就追溯到《自由大宪章》。

《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封建专制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

习称《大宪章》。

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宪法最早的组成部分。

一成文法:宪法性法律文件1.《英国大宪章》1215年第12条除下列三项税金外,设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

即赎回余等身体时之赎金〔指被俘时〕。

策封余等之长子为武士时之费用。

余等之长女出嫁时之费用一一但以一次为限。

且为此三项目的征收之贡金亦务求适当。

关于伦敦城之贡金,按同样规定办理。

2.《权利法案》(theBillofRights),:1689年10月23日威廉三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该法案,全文13条,约800字。

第4条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1)凡下议院通过之财政案,于闭会一个月前,提交上议院,而该院于一个月内不加修正并未通过者,除下议院别有规定外,应径行呈请国王核准。

虽未经上议院通过,仍应认为国会之法令。

(2)财政案为下议院议长认为含有关于下列事项之议案:赋税之课订、撤销、豁免、改订或规定;偿还公债或由集中基金内或由国会指拨款项内之支付,或此项支付之变更或撤销;支出款项;公款之指拨、提领、保管、签发、或其帐目之审核;公债之发行、担保或偿还。

与上述各项关连之其他事项:本项所称赋税、公款及公债,并不包括地方当局或地方团体所征集之赋税、公款及公债。

(3)财政案提交上议院及呈请国王核准时,应由下议院议长在各该案上签具证书,证明其为财政案。

议长于签具上项证书前,应向选任委员会于议院每次开会时在各委员会主席名册中所指派两人咨商之。

二,判例法英国法院特别是高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案例的判决和解释。

三,习惯法大多数是在立宪政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经法院承认的宪法性法律规则。

英国政府体制

英国政府体制

第三讲英国宪法与政府体制第一节英国宪法与宪政体制一、宪法的基本分类1、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修宪与普通立法程序相同的宪法称为“柔性宪法”,采用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的特殊方法,修宪较为困难的宪法称为“刚性宪法”。

英国是西方国家中按普通立法程序进行修宪的国家,英国宪法是唯一的柔性宪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由统一的宪法文本确立政治权力配置、公民权利义务以及国家基本制度与结构的宪法叫成文宪法,如果由宪法性文件、宪政惯例等构成的宪法,则称为“不成文宪法”。

二、英国宪政的演变在英国,只要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家主权的分配或行使的所有原则,都属于“宪法性法律”,它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宪法法律。

是可以由法院来执行的,包括成文和不成文的各类法规和普通法。

第二,宪法惯例。

是调整和指导权力的运转,但不是由法院来执行的,主要包括各种惯例和实践。

宪法法律和宪法惯例之间的区别不同于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间的区别。

例如,“国王不能为非”这一原则是一条宪法法律,但是不成文,而“国王必须通过(或不能否决)两院通过的议案”、“上院无权提出任何财政议案”则属于宪法惯例。

一般认为,英国宪法由下列六个部分构成:第一,历史文件。

如《自由大宪章》(1215)、《权利请愿书》(1628)、《权利法案》(1649)。

第二,法规。

它主要是议会通过的法案,如《王位继承法》(1701)、《选举改革法》(1832、1867、1884)、《议会法》(1911)、《国民参政法》(1928)等。

第三,普通法原则。

它们未经议会颁布成为法律,而是基于古老的传统。

如宪法中关于个人权利、自由的保障以及法官的解释。

第四,判例法。

法官对条例和普通法案例解释运用后成为判例,可约束以后的判决。

第五,议会中的法律和习惯。

如“三读”程序,议会享有特权、独立、自由、安全等。

第六,惯例。

宪法惯例有的非常重要,有的比较重要。

主要有三类:即与国王有关的惯例、与政府内阁有关的惯例以及有关议会两院运转的惯例。

英国宪法1

英国宪法1
前言
1.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原因是 (1)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力量相当 (2)《自由大宪章》的教训 2.从实质意义上理解英国宪法 (1)英国宪法包括单行性法律、判例、习惯、学 理等 (2)英国宪法与一般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一 致 3.由于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因而公共机构不 能由宪法规范,而是逐渐发展起来的。
(三)宪法判例 英国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中没有太多关于公 民权利保护的内容,这是因为英国人认为权利 和自由是客观存在于普通法中,普通法是社会 习惯创造的而非宪法创造的,对权利的救济主 要通过司法途径,英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 其中具有宪法性质的判例成为英国宪法的组成 部分。
自然正义原则 1.自然正义原则在普通法里具体化为两个基本的 程序规则: (1)任何人或团体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1610年波翰姆案 (2)听证规则 1863年古柏案、1956年里奇案 包括三个内容:在合理的时间前得到行政机关的 通知;了解行政机关论点和根据的权利;为自己 辩护的权利。
2.英国这个古老的原则是为了实现程序工作。自 然正义原则不仅适应于法院、行政机关,由于普 通法不区分公私法,因此还适用于影响公民权利 和利益的各种社会团体。 它不仅能够保护公民权利,而且能补充制定法的 不足。 3.自然正义原则有不适用的情况 4.违反自然正义原则的两种后果:自始无效;可 撤销
第一节 英国宪法的产生、特点和原则
一、产生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于1640年,直到1688 年“光荣革命”。英国宪法既有先进的政治理 念,又保留了浓厚的封建色彩。 1.英国新生贵族愿意与资产阶级合作 2.周边封建国家的围攻使得资产阶级采用这种 方式 3.英国资产阶级为自己发展赢得空间
(一)宪法性文件 1. 1628年《权利请愿书》 达纳尔案:1626年英王强制征收特别税,达纳 尔等5爵士拒绝交纳,依据国王的特别命令被 关押,1628年释放。他们认为这是国王滥用权 力,出狱后即开展工作要求限制国王权力。在 《权利请愿书》中规定,国王未经国会同意不 得强迫征税;不依据法律或未经法庭判决不得 逮捕任何人。 《权利请愿书》并未产生实际作用,但一直被 认为是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简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力分散、法治原则和国家主权。

首先,权力分散是英国宪法的核心原则。

英国的政治权力被分散在君主、国会和司法系统之间,以确保权力不会集中于任何单一机构或个人手中。

君主作为国家元首担任象征性的角色,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而司法系统由独立的法院系统组成。

其次,法治原则是英国宪法的重要原则。

法治意味着所有人都受法律约束,法律是公正和透明的,并且适用于每个人,包括政府和公民。

英国的宪法主要是以普通法为基础,通过法院判决和先例案例来发展和解释法律。

最后,国家主权是英国宪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意味着国家拥有最高的权力和决策权,包括确定政府的组织和运作方式,制定和执行法律,以及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英国的宪法确立了国家主权的原则,并规定了君主和政府的职责和权限。

总体而言,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涉及权力分散、法治原则和国家主权,旨在确保政府权力的制衡和公正的法律体系的运行。

英国宪法内容

英国宪法内容

英国宪法内容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is usually described as “unwritten”. What is meant by “unwritten” is that it is not summarized into one single document as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is made up of three main parts: statutory law, common law and conventions. The Constitution can be altered or amended by normal parliamentary processes.Statutory law is the most important and takes precedence over the others if there is a clash. Statutes are laws that have actually been passed by Parliament, for example, the Magna Carte which protects the rights of the community against the Crown, the Bill of Rights which extends the powers of Parliament.Common low has never been precisely defined. It is deduced from customs or legal precedents and is interpreted in court cases by judges. HenryⅡreform the courts and the laws. He improved the courts of justice, introduced the jury system and institutionalized common law throughout the country.Conventions are rules and practices which are not legally enforceable, but are regarded as vital to the working of the government. For example, The English sovereign reigns, but does not rule. The prime minister can form a cabinet. These areconventional law rules without being passed by Parliament.。

英国宪法惯例

英国宪法惯例

英国宪法惯例国王统而不治这是在确立议会权力至上、议会的权力高于国王的权力的《权利法案》(1689年)实施后逐步形成的一项关于英王权力地位的宪法惯例。

在《权利法案》通过之前,议会本身的存废以及议会通过的法律,往往是以国王的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国王可以随时解散议会,可以决定召集议会来为其征税,可以很容易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而作为内阁前身的枢密院,只是协助处理政务的咨议机关,国家的实际政务由国王个人决断。

在《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权力至上的宪法原则后,议会享有最高立法权,国王既不能随时解散议会,也不能不经议会同意而立法和征税。

枢密院演变而内阁后,内阁全权处理政务,这样,国王昔日在立法和行政方面享有的实际权力,已经所剩无几。

在这种情况下,国王对直接参加议会、内阁活动的兴趣减退。

1714年,德国人乔治一世被加冕为英王,乔治一世本来就是一个庸俗之人,即位时年级又较大(54岁),加上他不懂英语,因而即位后的前几年,他的绝大部分时间都住在自己的德国汉诺威领地,很少来伦敦出席内阁召开的会议。

有时即使出席了了内阁会议,也因听不懂议员和大臣的发言内容,不能直接在内阁会议上对内阁的议事活动做出实际影响。

鉴于这种情况,1717年议会做出决定,国王无需出席内阁议会。

以后,关于国王不出席内阁会议的问题,曾出现反复,在1760年至1820年间,乔治三世曾力图重振王权,但是由于众议院的强烈反对,只得作罢。

这样国王就成为脱离实际政务的统而不治的虚君。

“国王统而不治”的宪法惯例由此形成。

国王不能为非这是指国王永远没有是非错误,国家政策中出现的一切错误,都不能归咎于国王,国王永远不对国家的任何政治决策负政治责任。

这一宪法惯例之所以形成,主要原因是:在责任内阁制度形成以后,国王的一切政务活动都是根据内阁的安排进行的,以国王的名义公布的法律和决议,凡不经内阁副署都是无效的。

而一经内阁首相或有关大臣副署,国王便不负任何政治责任,其责任由内阁承当,内阁不能将其执政活动中出现的错误责任推诿于国王。

第一章英国宪法

第一章英国宪法

第一章英国宪法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向学生展示英国立宪政治发展过程的特点,以及英国宪政体制的特性。

主要内容包括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及其结构,英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以及英国的司法体制。

要求掌握英国宪法的发展过程,分析英国宪法的内在结构,了解英国宪政体制构造元素的变迁历程。

二、教学方法历史分析;比较分析;逻辑归类法三、本章的重点、难点提示1. 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宪法结构2. 英王制度3.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4.英国司法体制的特色四、预设课时: 7学时五、教学内容:第一节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英国是最早制定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性法律的国家。

但英国至今未制定一部成文法典的宪法。

英国是世界上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是议会内阁制的典型国家。

一、英国宪法的变迁过程(一)英国史略英国的全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面积24.42万平方公里,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组成。

1.罗马人占领时期:公元前55年~公元410年大约3000BC左右,伊比利亚人从欧洲大陆来到大不列颠群岛,这是英国人最早的祖先。

700BC-100BC间,居住在欧洲西部的凯尔特人进入不列颠,此时他们已知道使用铁器。

54BC,罗马的恺撒军队征服了不列颠,把它变成罗马的一个省,407AD,罗马对英国的统治结束。

在罗马统治英国的400年间,由于罗马并未采取移民措施,英国人反抗占领的斗争又始终连绵不断,因此,罗马政权没有对当地的政治、经济制度留下什么重要的影响。

2.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与丹麦统治时期:公元449年~1066年到5AD,民族大迁徙之时,日尔曼民族的盎格鲁人、萨克逊人、朱特人乘罗马帝国衰落之际,自北欧进入不列颠,建立了十几个小王国。

这些小王国彼此争雄达200年之久,史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依据第一部宪法,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

南北战争1861-1865年美国历史上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奴隶制度在美国南方被最终废除,美国统一。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的):(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

(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

(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2.普通法;3.衡平法;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4.法律学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

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关,皆由民选产生。

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对立法问题的讨论。

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

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

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

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国会对联邦法院的制约: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

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英国宪法是在其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产生的,它主要包括宪法性文件、起宪法作用的法院判例和宪法性惯例等内容。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一场不彻底的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妥协而告终。

因此这种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对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内容和地位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

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

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

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一、英、美宪法的共同点1、性质上都是资产阶级国家宪法。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反抗殖民地压迫和封建制度的宣言书。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

同时它为后来制定美国宪法和增补人权条款打下了基础和确定了原则。

《独立宣言》仍然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因为宣言的起草者??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家杰斐逊深受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影响,他们所主张的“民权神授论”中充满了唯心主义和神秘色彩,它们所鼓吹的人权,并不包括北美大陆中广大的黑人和印地安人。

正如恩格斯指出:“这个理性的王国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2、在理论渊源上都是以西方的民主、分权等学说为基础,在适用中都受到司法机构解释的限制。

它们的理论基础都是人民主权论、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

美国宪法是在长期实践英国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英国采取不成文法,而美国的一切法律都是成文法。

宪法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协商达成的契约。

为的是“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

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

不是,但具有宪法性质。

因为权利法案主要规定了内阁、议会和国王的权力界限,从而确立了英国的基本政体:君主立宪制。

由于政体通常是由宪法确立,所以权力法案在英国具有宪法地位。

英国宪法由三部分组成:
(1)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如1628
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国会法》、1918年《国民参政法》、1928年《男女平等选举法》、1969
年的《人民代表法》等;
(2)法院判例,如关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正当法律程序、法官独立等;
(3)宪法惯例,如内阁对议会下院负责、国会每年至少集会一次、两党制等。

但有一点要注意,在司考中会有一些法学家的著作加入进来,以扰乱你的判断,如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的《宪法精义》,但它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1787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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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内容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is usually described as “unwritten”. What is meant by “unwritten” is that it is not summarized into one single document as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is made up of three main parts: statutory law, common law and conventions. The Constitution can be altered or amended by normal parliamentary processes.
Statutory law is the most important and takes precedence over the others if there is a clash. Statutes are laws that have actually been passed by Parliament, for example, the Magna Carte which protects the rights of the community against the Crown, the Bill of Rights which extends the powers of Parliament.
Common low has never been precisely defined. It is deduced from customs or legal precedents and is interpreted in court cases by judges. HenryⅡreform the courts and the laws. He improved the courts of justice, introduced the jury system and institutionalized common law throughout the country.
Conventions are rules and practices which are not legally enforceable, but are regarded as vital to the working of the government. For example, The English sovereign reigns, but does not rule. The prime minister can form a cabinet. These are
conventional law rules without being passed by Parlia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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