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 -国外宪法体制
英美法宪法特点
一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有两个:1议会主权议会主权也可称议会至上,议会至上是议会主权的体现。
英国国家的主权属于议会。
英国议会的权力在法律上具有最高性,永久性和权力不可分割性,具体奖议会主权是指议会具有创制法律的垄断权;法院必须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议会以外的任何机关或任何个人都无权宣告议会通过的法律无效;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政府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的监督。
由于英国实行的是不成文宪法,因此议会的权力既没有宪法典明文规定,也没有任何限制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确立是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分不开的,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结成联盟,利用议会这个场所与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作斗争,通过斗争不断限制王权,扩大议会权力,因此议会主权原则是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斗争的胜利结果,在当时具有积极的意义。
2法治五个意义:1法是至高无上的,•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必须根据法律进行活动,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或法律以外的任何特权;2•政府没有专横的自由裁量权,只有在触犯法律和依照法律正常程序,才能处以刑事或民事处分;3•法律平等。
官吏执行职务的行为和私人行为一样都要受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法律原则;4英国公民的权利不是来源于宪法,而是由法院判例形成,•表明普通法院的职责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纠正不公正行为。
法治和议会主权两原则是有密切关系不可分的,议会至上原则是法治原则确立的根源和出发点,而法治原则又保证议会通过的法律得到严格实施。
二英国宪法的特点(一)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分散规定在宪章、制定法、判例、惯例之中,所以英国的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二) 英国宪法只有法律实质上根本法的意义,而没有法律形式上根本法的意义。
而英国宪法与一般法律是不分的,宪法只是法律的一部分,他们的法律效力没有区别,在英国,人们要判断某一条法律具有宪法性,只有从法律的内容活动实质中认识,如果这条法律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那么这条法律是属于宪法性法律,否则就是一般性法律。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英国、美国和法国都是资本主义国家,但在政治制度方面存在一些不同的特点:1.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君主立宪制: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女王(国王)是国家元首,但她的权力是象征性的,实际政府首脑是首相。
•两院制:英国的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上议院(伯爵院)和下议院(普通人院)。
议会在立法和监督政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内阁制:英国的政府基于内阁制度,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命,并对行政事务负责。
•具有传统法律和习惯的宪法:英国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宪法权威主要来源于习惯法和先例法。
2.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总统制:美国是一个总统制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拥有行政权力。
•三权分立:美国政府采用三权分立的原则,行政权由总统领导,立法权属于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司法权归最高法院。
•联邦制: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将权力分散到中央政府和各州政府,在特定事务上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宪法的权威:美国有一部成文宪法,被视为国家最高法律,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
3.法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半总统制:法国是一个半总统制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负责外交事务和国防,而政府首脑是总理,负责内政。
•单院制:法国的议会由国民议会(下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但国民议会在立法和决策上起主导作用。
•中央集权:法国的政治体系相对较集中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较大的控制权。
•宪政传统:法国政治体系承袭了法国宪政传统,法律和法典对法国政治体系有重要影响。
总体而言,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政治制度都具有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共同特点,如法治原则、选举制度和民主原则。
但由于历史、法律和政治文化的差异,它们在君主制或总统制、立法体系、权力分配和地方自治等方面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英国、美国、法国政治制度比较(中英文对照版)
一、英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至上”、以内阁为权力核心、君主虚位、政党组织严密。
首先,英国实行议会民主制,体现“议会至上”的原则。
议会至上,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
其次,实行内阁制,作为“议会至上”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
即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
再次,英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
最后,英国政党的组织体系相对比较严密。
可见,英国政治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议会至上”,司法权和立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民主政治的实质部分居于虚位君主之下。
这种政治制度的优点是,无论是体制形成还是实际运作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周全。
但缺点是,体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
二、美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美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总统制的国家,在其早期的权力构架中,并没有政党的因素,只是在后来政治角逐中,政党不断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特点是: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推荐产生,总统在全国由全体选民直接投票、间接选举产生,当选总统并不一定是得到绝对选票多者,而是为获得选举人票更多者。
总统还是行政首脑,直接控制着行政机构,并且还是三军总司令。
2、美国的政党体制相当松散,政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作为各类选举的工具,选举之后,政党作为一种组织体系作用相当微弱,所以它是一种典型的“选举党”。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但它不同于西欧国家的两党制,它不是以意识形态划分的,而是按照区域和利益集团来划分,两党从本质上讲都是代表不同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
3、美国的国会即众议院、参议院议员一般由政党推荐参选,由全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
4、美国的总统尽管名义上是所在党的领袖,但当选后更多的是以“全民总统”的面目出现。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主要由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组成。
英国的宪法并没有明确的成文宪法文件,但是有一些具有宪法地位的法律文件以及一些惯例和习俗形成了英国的宪法。
立法机构的监督是通过议会来实现的。
议会由英国国会的两个议院组成,即上议院和下议院。
议会对政府及其他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包括法律的制定、政策的制定和批准预算等。
议会可以提出和讨论各种法案,并对政府的政策进行审查和问责。
司法机构的监督是通过独立的司法体系来实现的。
英国的司法体系由各级法院组成,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各级地方法院。
这些法院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审判。
司法机构保证了法律的平等和公正,并对政府及其他机构的行为进行司法监督。
此外,英国还设有独立的宪法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和宪法事务委员会,它们负责研究和评估宪法问题,并向政府和议会提供建议和指导。
总体上看,英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是通过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相互配合来实现的,旨在确保政府和其他机构的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其宪法是一部非成文宪法,主要依赖于传统习惯和法律文件。
它是一个权力分立的体系,其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被分散在不同的机构之间。
在这样的体系中,宪法的监督起着重要的作用,以确保政府及其机构依法行事,并保障人权和公民自由。
英国的宪法监督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司法独立:英国的司法独立是宪法监督的基础。
司法权力由独立的法院行使,这些法院独立于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的任何干扰。
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解释和应用法律,保障公民的权益,并对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
2.法官的审查权力:英国法官对法律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它们遵守宪法。
如果法律或行政行为被认为违宪,法官可以废除或推翻其效力,从而保护公民的权益。
3.国会的监督权力:英国国会拥有对政府的监督权力,包括对政府提出议案、监督立法进程以及质询政府等。
国会通过制定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也通过对政府的询问、辩论和审查来监督政府的行为。
4.选民参与:英国的宪法监督还依赖于选民的参与和监督。
英国人民通过选举代表进入国会,从而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
选民还可以通过请愿、游行示威等方式表达对政府的不满,促使政府改善其行为。
5.法律和公共舆论的作用:英国的宪法监督还受到法律和公众舆论的影响。
法律可以通过对不当行为进行追究,约束政府的权力。
对政府的批评和舆论,能够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推动政府更加透明、负责和合法地行使权力。
总的来说,英国的宪法监督模式通过司法独立、法官的审查权力、国会的监督权力、选民的参与以及法律和公共舆论的作用相结合,来确保政府的依法行事,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这种模式体现了宪政的核心原则和价值观,为英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国会两院经依法集会于西敏寺宫,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述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9月17日)序言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内部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每个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
凡年龄不满25岁,成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英美宪法-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
英美宪法-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p1 导言宪法自问世以来,极大的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
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然而宪法本身并不能自动实施,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也无非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
为了保证宪法的准确、有效实施,世界各国都相继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宪法监督制度。
所谓的宪法监督模式是指在宪法监督理论的指导下,有宪法监督主体、内容、原则、方式和方法等形成的可供人们理解,把握和仿效的固定模式。
[1]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的宪法监督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是由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议会型宪法监督模式。
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英国为代表。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
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改或废止。
第二,是由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普通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
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由最高法院通过对法律的违宪性审查来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三,是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宪法法院型监督模式。
以德国,奥地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
宪法法院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一般以抽象的方式进行。
当一个宪法法院法官宣布某一法律违宪的时候,就等于废除了该项法律。
其中,英国和美国在历史上是很有渊的两个国家,而且又都是传统的不成文法国家,同时又是世界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的国家,可是在宪法监督的道路上却走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通过对它们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p ,可以从中吸取优秀积极的因素,同时也可以为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提供宝贵经验。
2 英美宪法监督模式异同点的比较分析^p英国和美国同属英美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和政治体制的不同,两国建立了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作为欧洲传统国家,深受卢梭社会论思想的影响,认为人民的意志即公意至高无上,国家主权只不过是公意的具体体现而已。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篇: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国家的宪法都存在着自身的基本原则,英国宪法也不例外。
从法律意义上而言,最能反映英国的宪政制度特点的基本原则就是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主权原则产生议会主权原则是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议会制度的国家,有议会之母之称,创建于13世纪,迄今有700多年的历史。
最早的议会只是国王的附庸品,直到1295年国王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争的经费,才召集各阶层人士参加会议,这也成为了一种惯例。
17世纪以前,英国没有议会主权的概念,议会立法在当时的立法体系和法律渊源中,并不占据突出地位。
君主的敕令、法庭也认可习惯法及自然规则超越议会立法,在议会立法与上述法律渊源发生冲突时,议会立法往往被宣告无效。
1688年的革命,使得议会在国王的斗争中取胜,法庭也与其站到了一起,进而确定了议会的主权地位。
1689年《权利法案》其中规定:非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停止法律的实施,无权废除法律,无权征税,无权在平时征募或维持常备军,并规定维护议员及议会的选举权利、议会议事自由及免责原则等。
议会政治上的主权地位由此确立。
1688年后,普通法的法官便转而服从于议会至上的权利。
因此,议会是至上的立法渊源和法律意志必须被遵守的说法就成为了英国宪法的法律基石。
经典论述对于英国议会主权的定义和描述性说法很多,最常被引用的名言莫过于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为女人和把女人变为男人外,什么事情都可以做。
这句话很形象的道出了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特点。
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戴雪对议会主权特征做了最精准的描述,议会主权意味着议会拥有制定或不制定任何法律的权利,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团体或个人拥有推翻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利。
由此可见,戴雪认为只有议会立法在效力上是最高的,无任何力量可以与之相抗争。
新发展随着垄断经济带增强,英国政府的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加之欧盟法的引入,无论戴雪的学说本身,还是英国议会的权限,都经受到了日益严峻的挑战。
英国宪法 pdf
英国宪法英国宪法是指英国的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是英国的最高法律权威。
英国宪法没有以一部明确的宪法文件为基础,而是由多个法律文件、传统法和惯例组成的混合体。
英国宪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议会主权、君主立宪制和法治。
议会主权意味着议会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决策权。
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作为国家元首,但国家的实际管理权掌握在选举产生的政府手中。
法治是指国家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
英国宪法的主要法律文件包括《大宪章》(1215年)、《权利法案》(1689年)、《合同法案》(法律制定中)和欧洲人权公约。
此外,英国的一些法律原则和权利也有非法律文件的形式,如普通法和英国传统习惯。
英国宪法的特点是灵活和演变。
由于没有一部明确的宪法文件,英国宪法可以根据时代和需要进行修改和演变,以适应社会和政治的变化。
这也意味着英国宪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可以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来解决争议和问题。
英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议会主权:议会具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决策权,可以通过法律来制定和修改国家政策。
2. 君主立宪制: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是国家元首,但国家的实际管理权掌握在选举产生的政府手中。
君主的角色主要是象征性的,行使一些形式的权力,例如签署法律和国家元首的责任。
3. 法治:英国的宪政制度建立在法治原则上,意味着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确保政府的所有行为都受法律约束。
4. 传统法和普通法:英国宪法的一部分是通过传统法和普通法来确立的。
传统法是基于历史上的惯例和习俗,而普通法是基于法院判决案例的决策。
5. 人权保护:英国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个人隐私、财产权和受虐待和歧视的保护等。
人权保护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和欧洲人权公约来确保。
6. 非正式宪政惯例:英国的宪法还包括一些非正式的宪政惯例,如政府的集体负责制和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等。
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英国宪法是一部没有正式成文形式的宪法,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英国宪法的基础是法律与习惯法。
法律包括一系列的国家法律和法案,
如《达成欧洲联盟协议法案》和《人权法案》等。
习惯法则源自习以为常的实践,如议会议事规则和司法判例等。
其次,英国宪法的核心机构是议会。
议会由两个部分组成,即下议院和上议院。
下议院代表人民的利益,由选举产生;上议院则由约800名贵族组成,包括主教、贵族和任命成员。
议会在立法、监督和政府组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英国宪法维护了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议会主权,即议会对国家事务的
最高控制权。
其次是法治原则,即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地位或权力。
最后是个人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隐私保护等。
此外,英国宪法还设立了君主制度。
君主是国家元首,目前为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尽管君主在政治实践中的权力已经大幅减弱,但仍然承担着一些象征性的和非政治性的职责。
最后,英国宪法还涉及到地方自治和司法独立等方面的内容。
地方自治由地方
政府负责,而司法独立保证了司法部门对法律事务的独立行使权力,以维护公正和法律秩序。
总之,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与习惯法、议会主权、法治原则、个人权利、君主制度、地方自治和司法独立等方面。
这些内容为英国政治体系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保障。
法德英美政体比较
英、美、法、德四国政体比较一览表一、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过程:光荣革命:1688年,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权利法案》:1689年,确立君主立宪制,议会主权,国王受限责任内阁制:国王统而不治,首相事实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特点:①保留国王,实际上“统而不治”的地位,作为国家的象征而存在。
②国家的最高权力在议会,实行代议制。
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内阁掌握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
(代议制为基础,责任内阁制为核心)代议制:公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间接参政议政决定国家大事,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民主制度和组织形式。
二、美国共和政体背景:1776年,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独立,美国诞生,实际上是13个州的松散联盟(即邦联)确立:1787年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通过了一部联邦宪法,贯彻分权与制衡,包括联邦制原则、三权分立原则、人民主权原则评价:①是世界上第一部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确立美国为联邦制总统共和政体。
②促进美国近代化的发展。
局限性:承认黑人奴隶制,印第安人没有公民权,妇女地位低下。
发展:1789年联邦政府成立,华盛顿当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
19世纪中期,美国形成民主党、共和党轮流执政的格局(两党制)三、法兰西共和政体的最终确立背景:(艰难之路)1789年法国大革命和第一共和国的建立;1870年第三共和国的确立。
确立:1875年初,国民议会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意义: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共和政体(议会制共和国),标志着法兰西共和政体的最终确立四、德意志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背景:俾斯麦领导下,普鲁士通过三次王朝战争,完成了德国统一。
1871年,建立了德意志帝国。
确立: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特点:皇帝不是虚位,而是握有实权。
皇帝和首相掌握国家的大权。
议会对政府没有监督权。
英国政府体制
第三讲英国宪法与政府体制第一节英国宪法与宪政体制一、宪法的基本分类1、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修宪与普通立法程序相同的宪法称为“柔性宪法”,采用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的特殊方法,修宪较为困难的宪法称为“刚性宪法”。
英国是西方国家中按普通立法程序进行修宪的国家,英国宪法是唯一的柔性宪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由统一的宪法文本确立政治权力配置、公民权利义务以及国家基本制度与结构的宪法叫成文宪法,如果由宪法性文件、宪政惯例等构成的宪法,则称为“不成文宪法”。
二、英国宪政的演变在英国,只要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家主权的分配或行使的所有原则,都属于“宪法性法律”,它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宪法法律。
是可以由法院来执行的,包括成文和不成文的各类法规和普通法。
第二,宪法惯例。
是调整和指导权力的运转,但不是由法院来执行的,主要包括各种惯例和实践。
宪法法律和宪法惯例之间的区别不同于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间的区别。
例如,“国王不能为非”这一原则是一条宪法法律,但是不成文,而“国王必须通过(或不能否决)两院通过的议案”、“上院无权提出任何财政议案”则属于宪法惯例。
一般认为,英国宪法由下列六个部分构成:第一,历史文件。
如《自由大宪章》(1215)、《权利请愿书》(1628)、《权利法案》(1649)。
第二,法规。
它主要是议会通过的法案,如《王位继承法》(1701)、《选举改革法》(1832、1867、1884)、《议会法》(1911)、《国民参政法》(1928)等。
第三,普通法原则。
它们未经议会颁布成为法律,而是基于古老的传统。
如宪法中关于个人权利、自由的保障以及法官的解释。
第四,判例法。
法官对条例和普通法案例解释运用后成为判例,可约束以后的判决。
第五,议会中的法律和习惯。
如“三读”程序,议会享有特权、独立、自由、安全等。
第六,惯例。
宪法惯例有的非常重要,有的比较重要。
主要有三类:即与国王有关的惯例、与政府内阁有关的惯例以及有关议会两院运转的惯例。
英美宪法比较
在白芝浩所处的时代,流行的英国宪法理论认为,英国政制是一种“分权”与“制衡”的政制。洛克将英国的主权分成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三个部分,欧陆的启蒙思想家们也认为,权力的分立是英国政制的特征,至少在英国政制中得到了体现。但是,倾心于发现英国政制中真切的“事实”的白芝浩力排众议,认定“英国宪法的有效秘密可以说是在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紧密联合,一种几乎完全的融合”(62页)。这可以说是白芝浩对英国政制最敏锐、最富洞察力,也是最有价值的一项发现。当代宪政学者们依然在探讨的“融权制”就起源于此。
上面说过,白芝浩是从政治传统、政治文化甚至政治心理的层面分析英国宪法的。这一点在他对英宪“尊严的部分”的解析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而这一点是自边沁和奥斯丁以来,包括布莱克斯顿、密尔和戴雪等人所忽视的。“尊严的部分”是从传统中继承下来的,准确地说,英国政制的某些古老的部分经过数个世纪的改造以后,其功能和地位已经发生质变,但又没有被该政制所抛弃,而是继续作为该政制的有机部分而发挥新的功能。比如说,英王从几个世纪前的主权者变成了现在的“虚君”,“如果两院全体一致向她发出一份她自己的死刑执行令的话,她也只好在该执行令上签字”,但是她依然是英国当代政制的一部分,行使着一些象征性权力如商量权、奖励权和警告权,并作为一种民族团结和统一的象征而从外观上维持着英国宪政的运行。“尊严的部分”是数个世纪政治文化积淀而成的,而不是通过立法“制造”出来的。它不是法律性的,而是政治性的,而且是一种政治心理或政治情感层面上的东西。对于那些政制中不包含这个因素的国家而言,这种东西是“一种神秘的崇敬之心”,这种崇敬之心使英国政制变得“甜蜜”,有时使英国人对皇家事务的反应“显得孩子气”,但是它却构成了地道英式君主制的基础。对于其他国家而言,英国政制中“效率的部分”是可以仿效的,但作为政治心理层面的“尊严的部分”是难以仿效的。而对于具备相同政治心理的民族而言,对英式政制的仿效只移植其“效率的部分”是不够的,而必须使其“尊严的部分”得到相应的安排。深得白芝浩此论精髓的美国人在二战后对日本政制的安排上刻意保留了日本民族政制中“尊严的部分”即天皇,看来不是偶然的。如果二战后的日本宪政安排不考虑到日本民族的这个“情感面”,现代日本政制是否具有如此稳定性是不难推知的。相反的情形在世界宪政史上也是有的,即法国大革命后的法国宪政实践。法国人想仿效英式议会民主制,但在卢梭的人民主权论的影响下去掉了君主,且议会权力没有受到相应的反制,结果是政局的长期动荡。直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在法国政制中加入了一个“半君主”式的东西,法国的政制才得以稳健运行。
外国法制史 英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英国宪法的形成和发展英国的法律思想文化源远流长,具有悠久的历史。
恩格斯曾指出:“英国宪法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
”英国著名先法学家布莱斯也曾说过:“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做不出透彻说明的一组只会的产物,它所具备的性质是它在几个世纪中逐渐浸染而成的。
”这些论断精辟的概括了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英国特殊的文化背景和民族风格,早就了英国宪法特殊的内容和形式,但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就是从这样一些宪法性文件开始的。
一.英国宪法的形成1.1215年的《大宪章》自诺曼王朝(House of Normandy)以来,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王权日益巩固,但同时也加深了国王同封建贵族的矛盾。
13世纪初,英约翰国王肆意践踏封建法则的残暴统治引发了一场反抗他的大规模的武装斗争,贵族集团是这场斗争的发起者和领导者。
在武力的胁迫下,走投无路的约翰最后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贵族们早已拟好的《大宪章》。
《大宪章》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构成。
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
如规定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伦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权;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不得强迫骑士和其他拥有土地者服额外的兵役;由25名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对其采取剥夺土地没收财产等手段予以制裁,甚至还有一条申明,如果国王违反规定,封建主有以武力进行反抗的权利。
后来虽经多次修改,但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却被保留下来。
诚然,《大宪章》是一个英国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争斗的产物,是一个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王的让步也是暂时的,因此它当时发挥的实际效力也可想而知。
但是,它的影响却是巨大和深远的。
它体现了一种难能可贵的原则精神,那就是“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和保护公民权利。
这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人们试图用法律的形式限制王权的第一次尝试;它对英国以后的政治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成为后来英国资产阶级对抗王权,反对专制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为日后英国政治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来被掌权的资产阶级确认为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被视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
英国宪政制度
英国宪政制度所谓宪政制度,即以宪法为根本大法来规范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政治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宪政制度的国家,但英国却没有自己成文的宪法,这在人类历史上是一奇特现象。
这是与英国宪政渐进演化的发展历程紧密相关的,也与英国经验主义的法治自由传统联系在一起的,最终塑造英国独特的宪政模式:无成文宪法而有宪政,无明晰的分权制衡设计而有限权政府,无最高法院而有司法独立,无民选政府而有民权保障。
这一切都可归结为英国宪政精神的发达,具体讲就是法治精神、自由观念已深深融入英国社会,无形之中指导着英国的政治实践。
所以,英国的宪政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认识英国的宪政制度也是一项有意义的事业,本文基于比尔〃考克瑟、林顿〃罗宾斯、罗伯特〃里奇三人所著的《当代英国政治》一书,简要梳理英国宪政制度的特点,也是英国宪政的核心架构,主要如下:第一、立宪君主制。
英国是一个君主制国家,但其君主制是有限的或立宪君主制。
从法律上看,英王可谓大权独揽,处于至尊无上的地位,但从政治上看,英王权力受到一系列宪法性限制。
女王“统而不治”,只拥有很少甚至全然没有政治权力。
用19世纪宪法专家白哲特的话说,女王保有垂询之权、鼓励之权以及警告之权。
英国王权的有限、君主的虚位,使英国成为一个“戴王冠的民主国家”,君主与民主有效的融合进这个国家。
在王权的意义上的英王是指一个抽象的职位,有国王不死的说法,因为王权是公法上的概念,代表一个集体性的实体,是“方便的国家象征”。
而君主是现实生活中的英王,是带上王冠的血肉之躯,是“虚位元首”。
正是这种区分使英王能得以保存,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最终促使英国从一个君主制国家发展为民主制国家。
第二、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是指由国王、贵族和平民院组成的议会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就任何自己认为何时立法的问题制定法律,没有任何其他权力能同议会相制衡,否决议会的立法,议会的立法权是无限的。
正如爱德华〃柯克说:“关于议会的权力和管辖范围,在通过法案来制定法律方面,是非常卓越和绝对的,所以无论是对人或对事,都不能限制在任何界线之内。
比较各国宪法
比较各国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运行的指挥棒,宪法作为母法规定了法律的目的和范围,宪法是否有效的实施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前途。
“宪法”“宪政”,无论是名词概念、理念、基本原则及制度,对于我国而言,无疑是舶来品。
实践表明,我国从西方舶来的宪法,是人类文明的共同结晶,也代表了人类今天的基本选择。
因此,了解和研究西方宪法、宪政、宪政理念、宪政原则、宪政制度,以及他们形成的土壤、发展演化过程,对于认识宪法、宪政的精髓和本质的不可或缺的。
一、英国宪法1.英国宪法诞生历程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诞生宪法的国家,也是最先实行宪政的国家,其宪法及其制度的形成是在渐进、缓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酝酿、积累各种宪法要素的基础上自然而生的。
英国的法治传统实际上可以追溯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450~1066年),至诺曼王朝完成了习惯法向普通法的转变。
英国封建时代实行的是封建领主制度,英王和领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可见英王和各领主之间有着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王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的。
而英国宪法的真正产生是从1215年《自由大宪章》开始,直至1688年“光荣革命”颁布《权利法案》才正式诞生。
1204年法国发动对英战争,由于战争国王约翰不顾原有契约关系对贵族横征暴敛,随着战争失败,贵族联合教士和平民发动了起义。
1215年6月15日获胜的贵族集团与约翰相会伦敦外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地,迫使国王签署已经草拟好的《大宪章》。
《大宪章》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原则,这一原则是世界宪政发展的基石,用梅特兰和波洛克的话说就是,“国王低于法律,而且应该低于法律。
”;《大宪章》奠定了英国议会制度的基础,规定除传统捐税以外的所有税收都要召集大会议获得全国公意许可;《大宪章》传递了保护个人权利的理念,提出了“司法公正审判”的法治理念,例如第39条规定“自由人除经其同等者依法判决或遵照王国法律的规定外,不得被处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褫夺法律保护权,或被处以放逐、搜查、伤害或逮捕”。
英国制度体系
英国制度体系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其制度体系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政治体制英国政府采用议会制度,分为下议院和上议院。
下议院是由民选代表组成,人数共650人,负责草拟并制定法案。
上议院则由约800名成员组成,其中大部分是由政府任命的贵族成员,其余则为遗传贵族和教士。
上议院是英国的法律审核机构,也负责审查和修改下议院提出的法案。
2. 法律体系英国的法律体系分为普通法和民法两种。
普通法主要是基于司法判例和法律惯例而形成的法律体系,而民法则是由议会制定过的法律条文所构成。
英国的法律体系以其简洁、实用、灵活的特点而闻名,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系统之中。
3. 教育体系英国的教育体系历史悠久,设有许多知名大学和中学。
英国的公立学校主要由政府资助和管理,其教育水平和质量均极高。
同时,英国还拥有一些著名的私立学校,这些学校的教育标准相对更高,其教育费用也更为昂贵。
4. 经济体制英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其经济体制以市场经济为主,企业和市场占据了英国经济运行的主导地位。
英国的重工业、煤炭工业、纺织业等传统工业在近年来正在逐渐衰落,而服务业、金融业、科技产业等新兴产业正在不断壮大。
5. 社会保障体系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政府通过纳税和公共经费为公民提供医疗、福利和住房等社会服务。
英国政府也为失业者和低收入者提供救济和福利补偿。
6. 宪法体系英国宪法是指没有写成成文宪法,而是源自于英国的法律和惯例。
英国宪法的核心是英国政治制度的运行方式,如议会制度、总理制度、制衡机制等。
因为英国没有斗文宪法,所以英国的法律体系也显得非常灵活和适应变化。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依据第一部宪法,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
南北战争1861-1865年美国历史上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奴隶制度在美国南方被最终废除,美国统一。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的):(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
(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
(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2.普通法;3.衡平法;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4.法律学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
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关,皆由民选产生。
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对立法问题的讨论。
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
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
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
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国会对联邦法院的制约: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
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英国宪法是在其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产生的,它主要包括宪法性文件、起宪法作用的法院判例和宪法性惯例等内容。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一场不彻底的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妥协而告终。
因此这种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对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内容和地位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
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
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
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一、英、美宪法的共同点1、性质上都是资产阶级国家宪法。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反抗殖民地压迫和封建制度的宣言书。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
同时它为后来制定美国宪法和增补人权条款打下了基础和确定了原则。
《独立宣言》仍然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因为宣言的起草者??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家杰斐逊深受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影响,他们所主张的“民权神授论”中充满了唯心主义和神秘色彩,它们所鼓吹的人权,并不包括北美大陆中广大的黑人和印地安人。
正如恩格斯指出:“这个理性的王国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2、在理论渊源上都是以西方的民主、分权等学说为基础,在适用中都受到司法机构解释的限制。
它们的理论基础都是人民主权论、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
美国宪法是在长期实践英国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英国采取不成文法,而美国的一切法律都是成文法。
宪法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协商达成的契约。
为的是“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
英国君主立宪制美国1787年宪法
如何评价1787年宪法?(学思之窗)
观点1:美国1787年宪法“是迄今为止,在特定的历史时期 人类智慧和意志所创造出的最美妙的杰作。” ——英国政治家威廉·格莱斯顿 观点2:“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恒久,就在于它简洁。它是一块 奠基石,而不是一座完整的大厦。或者用句老话比喻:它是根, 而不是完美的藤。” ——美国总统威尔逊 观点3:“一个向上帝要求赋予自由的民族,没有迈出同时 给予非洲人自由的第一步是不应该的。” ——美国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 观点4: 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 人种奴隶制. —恩格斯
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举产 生,每州两名任期6年, 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 议员由各州按照人口比例 选出,任期两年。
总统 <行政> 内阁 其他机构
联邦法院 <司法>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大法官共有 九名,由总统提名, 参议院批准,除非犯 罪,终身任职。
由选民间接选举 美国总统有 产生,每届任期 哪些身份和 四年。
产生:间接选举,各州先选出与本州出席国会议员
人数相等的选举人,再由他们组成选举团选举总统 选举人计票制度:“胜者全拿”,即在该州获得多 数选民票的候选人就获得该州所有的选举人票。
Barack Obama 奥巴马332票
Mitt Romney 罗姆尼206票
2008年11月5日,奥巴马当选美国第44届总 统,他也是美国首位混血“黑人”总统。 2012年11月6日晚(当地时间),奥巴马在 美国大选中获得超过 270 张选举人票,连 任美国总统。
英国选举制度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实行直接选举制,直接 选举下议院议员。目前英国下议院共有650个议席,全国共分为 650个选区,每个选区只选出1名议员,选民投票时一人一票。 在选票统计上,英国实行“简单多数当选制”,即每个小 选区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为该选区的下议院议员。 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提名,采取政党提名、社团和公民提 名两种方式,政党提名的候选人往往占有优势,因为他们的竞 选班子既有经验也有实力,而社团和公民提名的候选人往往力 不从心、难以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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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议会与内阁的关系 的宪法惯例
1. 内阁失去信任应辞职 安妮女王 (1702 −− 1714) 1742年 罗伯特·沃波尔
2. 首相解散议会众议院 1783年 小威廉·皮特
为什么保留国王
1. 英国资产阶级的妥协性 2. 避免引起社会底层的动荡 3. 英国人的保守主义
英王的权力与地位
1. 国家元首权。世袭的;解散议会和组织政府;缔约 、建交
2. 立法权。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 3. 行政权。每周二晚,内阁首相向英王汇报政务 4. 司法权。司法系统的首领;任免高级法官;赦免犯
人 5. 军事权。武装力量的总司令
英王的权力与地位
实权元首 与 虚权元首 英王是实权元首还是虚权元首? 英王是虚权元首的表现
国王和女王都应当依照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
英国宪法的特点
1. 不成文宪法 不具有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
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2. 柔性宪法 3. 宪法性法律 −− 制定法 4. 保守主义与经验主义制
君主立宪制 英国宪法产生的三部曲
宪法惯例
英国皇室的特权:授予荣誉、享有国家俸禄 、免除部分税务等。
议员的产生 议会权力
箍咒,控制在位国王的权力,确立议会至上的原 则
1700年 《王位继承法》 −− 约束在位国王的继承者
有资格的王位继承者,如果本人信奉天主教,或者 与信奉天主教的教徒结婚,都将因此而丧失资格。 −− 爱德华八世
非经议会批准,由国王颁布的法律一律无效。对国 会、众议院提出的弹劾案,国王无权予以赦免。
(书上P22)
英王的作用
1. 国家统一的象征 2. 英联邦维系的纽带 3. 政党斗争和社会矛盾的协调者和缓解器
(政治上的超脱和中立) 4. 通过咨询、鼓励、忠告等方式,对内阁
的执政产生实际的影响
为什么保留国王? 国王的权力、地位与作用
王位继承
传统 《王位继承法》里规定, 先子后女,先长后幼。 英王王位继承顺序:长子,无长子,次子继承;无子,则英 王之女继承。若英王逊位时,长子已故,则长子的继承者中 的长男继承。若英王无儿无女,则由英王的弟弟继承王位。 2011年10月28日,英国修改了《王位继承法》,赋予王
概念 不成文的,人们在长期的政治生活实践当中形成的
,内容涉及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中国有没有宪法惯例? 英国宪法惯例:关于英王的;关于首相的;关于议
会与内阁关系的。
关于英王的宪法惯例
1. 国王统而不治 乔治一世
2. 国王不能为非
关于首相的宪法惯例
1. 首相主持内阁政务 乔治来自世英国宪法产生 的三部曲
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 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实现人权为终极目
的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两个标准来区分古代与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
1. 1640年之后最早出现的比较成熟的宪法文件; 2. 内容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英国宪法产生的三部曲
1679年 《人身保护令》−− 人身自由权 1689年 《权利法案》−− 限制在位国王权力 1700年 《王位继承法》−− 约束在位国王的继承者 这三个宪法性文件是1640年革命之后最早出现的宪法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国 王 第三节 议 会 第四节 内 阁 第五节 司法体制
君主立宪制
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 体制; 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 、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君主立宪制限制了古代的帝王独裁,变成了“王 在议会,王在法下” 英国是议会君主立宪制
性文件; 它们从多个角度、多个领域比较全面的规范了国家的
权力和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1679年 《人身保护令》 −− 人身自由权
《人身保护令》:初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 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 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 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2日内做出释放 、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 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 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 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室女性和男性享有同样的权利继承王位 如果国王所生的第一个孩子是公主,她就有望以第一顺
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王位,成为英国的女王
王位继承
当今国王的第一继承人是长子查尔斯王子; 第二是查尔斯王子的长子威廉王子;第三是 威廉王子的长子乔治王子;第四是威廉王子 的女儿;第五是查尔斯王子的次子亨利王子 。
《中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不得非法搜查,非 法拘禁,非法限制,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1689年 《权利法案》 −− 限制在位国王权力
产生过程 Bill of Rights. 但实际上是限制国家权力的一个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