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宪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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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英国与美国政治制度的异同。

比较英国与美国政治制度的异同。

比较英国与美国政治制度的异同。

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制度有许多异同之处,下面是对它们的比较:1.君主立宪制vs. 总统制:英国采用的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是君主(现为女王),而政府首脑是首相。

君主主要是象征性的角色,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

美国则采用总统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同为总统,总统既具有象征职能又拥有实际行政权力。

2.内阁制度vs. 分立和平衡:英国的政府是基于内阁制度运作的,内阁成员由选举产生,负责行政事务。

而美国采用分立和平衡的原则,将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分散到三个独立的分支机构(行政部门、国会和最高法院),互相制衡。

3.立法机构:英国的立法机构是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上议院和下议院。

上议院(伯爵院)由继承或任命产生,下议院由选举产生。

美国的立法机构是国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院每个州有两个代表,众议院的人数则根据州人口多少而确定。

4.宪法法律地位: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宪法权威主要来源于传统法律和惯例。

美国拥有一部成文宪法,被视为国家最高法律,并赋予了公民基本权利和制度机制。

5.地方自治:英国地方自治程度较高,设有苏格兰议会、威尔士国民议会和北爱尔兰议会,负责各自地区的特定事务。

美国的地方自治程度也相当高,各州有较大的权力范围,可以制定和执行特定的法律和政策。

6.法院系统:英国采用的是普通法体系,法官依据先例进行判决,法官的解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美国则采用的是法定法体系,法官依据法典和宪法等的规定进行判决,重视宪法解释和个案裁判。

7.选举制度:英国的选举制度采用的是相对多数制和议会制,以普选方式选举国会议员。

美国的选举制度则采用的是简单多数制和独立选区制,以选举人团制度选举总统,并采取单一选区多议席制选举国会议员。

总体而言,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制度在君主制与总统制、内阁制与分立和平衡、立法机构、宪法地位、地方自治、法院系统和选举制度等方面有明显不同。

这些差异反映了两国的历史传统、制度安排和政治文化的不同。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英国、美国和法国都是资本主义国家,但在政治制度方面存在一些不同的特点:1.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君主立宪制: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女王(国王)是国家元首,但她的权力是象征性的,实际政府首脑是首相。

•两院制:英国的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上议院(伯爵院)和下议院(普通人院)。

议会在立法和监督政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内阁制:英国的政府基于内阁制度,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命,并对行政事务负责。

•具有传统法律和习惯的宪法:英国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宪法权威主要来源于习惯法和先例法。

2.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总统制:美国是一个总统制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拥有行政权力。

•三权分立:美国政府采用三权分立的原则,行政权由总统领导,立法权属于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司法权归最高法院。

•联邦制: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将权力分散到中央政府和各州政府,在特定事务上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宪法的权威:美国有一部成文宪法,被视为国家最高法律,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

3.法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半总统制:法国是一个半总统制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负责外交事务和国防,而政府首脑是总理,负责内政。

•单院制:法国的议会由国民议会(下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但国民议会在立法和决策上起主导作用。

•中央集权:法国的政治体系相对较集中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较大的控制权。

•宪政传统:法国政治体系承袭了法国宪政传统,法律和法典对法国政治体系有重要影响。

总体而言,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政治制度都具有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共同特点,如法治原则、选举制度和民主原则。

但由于历史、法律和政治文化的差异,它们在君主制或总统制、立法体系、权力分配和地方自治等方面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一)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一)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一)内容摘要]:英国和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两个代表性国家,它们的宪法既有共同点,又存在各自的特色和区别。

本文拟在分析其共同点的基础上,从其创制程序、表现形式、基本原则和违宪审查模式等方面比较其主要区别。

关键词]:英国宪法美国宪法异同英国宪法是在其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产生的,它主要包括宪法性文件、起宪法作用的法院判例和宪法性惯例等内容。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一场不彻底的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妥协而告终。

因此这种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对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内容和地位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

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

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

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一、英、美宪法的共同点1、性质上都是资产阶级国家宪法。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反抗殖民地压迫和封建制度的宣言书。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

同时它为后来制定美国宪法和增补人权条款打下了基础和确定了原则。

《独立宣言》仍然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因为宣言的起草者——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家杰斐逊深受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影响,他们所主张的“民权神授论”中充满了唯心主义和神秘色彩,它们所鼓吹的人权,并不包括北美大陆中广大的黑人和印地安人。

正如恩格斯指出:“这个理性的王国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2、在理论渊源上都是以西方的民主、分权等学说为基础,在适用中都受到司法机构解释的限制。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一、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自由至上英国的宪政道路上标志性事件是限制王权的《大宪章》的颁布。

自诺曼人征服英国以来,英国便建立了封建等级制度。

国王作为最大的封建主,把土地分封给大臣,双方存在着契约的关系。

这初步形成了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分权与制衡。

契约观念对于近现代宪政的形成非常重要,它表明了一种权利义务对等交换的态度,一种对于专断权力的限制方式。

国王与贵族之间长期存在着对抗、冲突与妥协的关系,这促进了英国自由传统的发展。

约翰王统治时期,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筹集对外战争的经费,国王向贵族征收更多的兵役免除税。

这激化了国王与贵族领主之间的矛盾。

约翰王对外战争的失利,造成一片哗然。

于是,1215年,诸多贵族举兵造反,联合社会其他力量,国王一败涂地。

1215年6月15日,约翰王和贵族签订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自由大宪章》。

《大宪章》共63条,主要是重申贵族的封建权利和防止国王侵犯这些权利。

大宪章始终贯彻着两条原则:一是对于财产权的保障,王国内不可让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二是对于人身的保障,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

《大宪章》的意义在于,它以成文法的形式宣告法律至上和王在法下的原则,此后,它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成为一种宪政(亦即限政)精神而被人们铭记。

后来经过光荣革命,1689年《权利法案》的通过确立了议会至高无上的原则。

该法案提出限制王权的十三条规定,使王权受到了进一步限制,这加强了议会的权力,贯彻了英国的自由主义原则,是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建立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

后来,英国议会于1701年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的条件,对王权进行了进一步地限制。

该法案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从法律上根除了斯图亚特王朝再次复辟的可能,还在于制定法案的行动本身议会可以议立新君是对君权神授思想的又一次冲击,是天赋人权观念的重大胜利。

英美宪法-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

英美宪法-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

英美宪法-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p1 导言宪法自问世以来,极大的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

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然而宪法本身并不能自动实施,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也无非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

为了保证宪法的准确、有效实施,世界各国都相继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宪法监督制度。

所谓的宪法监督模式是指在宪法监督理论的指导下,有宪法监督主体、内容、原则、方式和方法等形成的可供人们理解,把握和仿效的固定模式。

[1]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的宪法监督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是由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议会型宪法监督模式。

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英国为代表。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

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改或废止。

第二,是由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普通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

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由最高法院通过对法律的违宪性审查来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三,是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宪法法院型监督模式。

以德国,奥地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

宪法法院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一般以抽象的方式进行。

当一个宪法法院法官宣布某一法律违宪的时候,就等于废除了该项法律。

其中,英国和美国在历史上是很有渊的两个国家,而且又都是传统的不成文法国家,同时又是世界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的国家,可是在宪法监督的道路上却走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通过对它们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p ,可以从中吸取优秀积极的因素,同时也可以为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提供宝贵经验。

2 英美宪法监督模式异同点的比较分析^p英国和美国同属英美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和政治体制的不同,两国建立了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作为欧洲传统国家,深受卢梭社会论思想的影响,认为人民的意志即公意至高无上,国家主权只不过是公意的具体体现而已。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一、引言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就这两种法系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异同,为法律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

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其发展主要依靠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判例。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并被用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制定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通常由立法机构制定并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形式来实施。

三、法律原则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原则的主要来源是普通法和先前的判例。

这些原则通常基于公平、正义和合理的原则,并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解释和应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原则通常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并且通常更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也会考虑到本国历史、文化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四、法律推理的差异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通常基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新案件时,会参考以前的判例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推理通常基于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五、法律制度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众的参与感。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此外,英美法系通常更注重商业法和合同法等实用法律领域,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基础领域。

六、结论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然而,这些差异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相互借鉴和学习。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借鉴了其他法系的优势的同时,也结合了自己的国情和需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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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法的起源
• • • • (一)英国法的起源 (二)普通法 (三)衡平法 (四)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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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fred the Great
Edward the Confes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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盎格鲁萨克逊法律的特征
• • • • • • • 第一,法律起源于古代的风俗 第二,古代典故以口头方式传述 第三,法律严格遵循固定的程式 第四,法律缺少执行力; 第五,司法功能未与立法和行政相分离 第六,法律内容甚为简单; 第七,法律主体以家族为主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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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控制财产
• • • • • 第一,控制的时间和程度; 第二,被告所言财产权的目的; 第三,被告的诚实信用; 第四,所发生的损害; 第五,所发生的费用和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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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同的相对性和约因
• • • • • • • 合同成立的要件: 第一,要约和承诺; 第二,约因; 第三,当事人责任能力; 第四,形成法律关系的意图; 第五,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第六,契约标的不违法。
第二,伦敦市及帝国个城镇享受以前所 有的权利和特权;
第三,除国法或贵族执法裁判之外,自 由民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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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柯克与布莱克斯通
Edward Coke《柯克法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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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整顿和改革旧的繁琐的诉讼程序 • 第二,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的和重叠 的法院组织 • 最高法院 • 若干分庭 • 上诉法院 • 第三,在实体法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

英美政治制度特点及文化基础比较

英美政治制度特点及文化基础比较

英美政治制度特点及文化基础比较一、英国政治制度特点及其文化基础(一)英国政治制度特点1. 议会至上。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议会制的国家,英国议会还有“议会之母”之称。

在英国,议会既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它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上院由贵族组成,下院由平民选举产生。

权力重心渐渐向下院转移。

虽然以首相为首的内阁实质上是英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并渐渐成为英国的权力中心。

但在法律上,英国议会的地位是最高的。

2. “影子内阁”。

英国在政党制度上目前实行两党制,由工党和保守党轮流组阁,这与美国看似并无太大区别。

但其比较特别的是,当一党执政时,在野党即反对党便组织“影子内阁”,监督执政党的立法,行政等行为,参与协商决策,并领取国家支付的薪水。

英国反对党的这种特殊的地位构成了英国政治独特的风景线。

3. 女王的独特作用。

英国宪政,规定女王为国家元首。

英国女王虽然并无什么实质权力,但她却有着不可替代的政治作用。

首先,她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象征,在英国人心目中,女王是全体英国人民和英国文化的代表。

其次,女王在政治中的中立形象,使其成为英国各政治势力冲突的协调者。

最后,女王丰富的政治经历,为每一任首相提供正确的政治见解,有着其他政治家望尘莫及的经验和知识。

(二)英国政治文化:崇尚法治、善于妥协英国的政治文化有着其独特的特点,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保守主义与激进主义、科学理性与宗教哲学、贵族精神与公民精神相互矛盾、相互融合。

其中保守主义占主导又夹杂着激进主义,保守主义并不是一味顽固地反对进步,而是对变革的进程和方式持稳重态度,即“有保留地变革”;激进主义则从其产生之时就带着回归自然的倾向,在它超前发展的历史意识中保留着潜在的传统主义因素。

保守主义与激进主义共存,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任何政治制度的形成都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都与其政治文化息息相关。

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最早提出“分权”学说,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

英美宪法比较

英美宪法比较
其二,对英国宪法“有效秘密”的揭示: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完全融合”。
在白芝浩所处的时代,流行的英国宪法理论认为,英国政制是一种“分权”与“制衡”的政制。洛克将英国的主权分成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三个部分,欧陆的启蒙思想家们也认为,权力的分立是英国政制的特征,至少在英国政制中得到了体现。但是,倾心于发现英国政制中真切的“事实”的白芝浩力排众议,认定“英国宪法的有效秘密可以说是在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紧密联合,一种几乎完全的融合”(62页)。这可以说是白芝浩对英国政制最敏锐、最富洞察力,也是最有价值的一项发现。当代宪政学者们依然在探讨的“融权制”就起源于此。
上面说过,白芝浩是从政治传统、政治文化甚至政治心理的层面分析英国宪法的。这一点在他对英宪“尊严的部分”的解析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而这一点是自边沁和奥斯丁以来,包括布莱克斯顿、密尔和戴雪等人所忽视的。“尊严的部分”是从传统中继承下来的,准确地说,英国政制的某些古老的部分经过数个世纪的改造以后,其功能和地位已经发生质变,但又没有被该政制所抛弃,而是继续作为该政制的有机部分而发挥新的功能。比如说,英王从几个世纪前的主权者变成了现在的“虚君”,“如果两院全体一致向她发出一份她自己的死刑执行令的话,她也只好在该执行令上签字”,但是她依然是英国当代政制的一部分,行使着一些象征性权力如商量权、奖励权和警告权,并作为一种民族团结和统一的象征而从外观上维持着英国宪政的运行。“尊严的部分”是数个世纪政治文化积淀而成的,而不是通过立法“制造”出来的。它不是法律性的,而是政治性的,而且是一种政治心理或政治情感层面上的东西。对于那些政制中不包含这个因素的国家而言,这种东西是“一种神秘的崇敬之心”,这种崇敬之心使英国政制变得“甜蜜”,有时使英国人对皇家事务的反应“显得孩子气”,但是它却构成了地道英式君主制的基础。对于其他国家而言,英国政制中“效率的部分”是可以仿效的,但作为政治心理层面的“尊严的部分”是难以仿效的。而对于具备相同政治心理的民族而言,对英式政制的仿效只移植其“效率的部分”是不够的,而必须使其“尊严的部分”得到相应的安排。深得白芝浩此论精髓的美国人在二战后对日本政制的安排上刻意保留了日本民族政制中“尊严的部分”即天皇,看来不是偶然的。如果二战后的日本宪政安排不考虑到日本民族的这个“情感面”,现代日本政制是否具有如此稳定性是不难推知的。相反的情形在世界宪政史上也是有的,即法国大革命后的法国宪政实践。法国人想仿效英式议会民主制,但在卢梭的人民主权论的影响下去掉了君主,且议会权力没有受到相应的反制,结果是政局的长期动荡。直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在法国政制中加入了一个“半君主”式的东西,法国的政制才得以稳健运行。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什么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在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为广泛使用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主要包括英国法和美国法,其中英国法作为英美法系的起源,对美国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英美法系的起源与特点1. 起源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

当时,在英格兰各地的法庭上,法官们通过裁判案件来确定普遍适用的规则,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判例法(case law)。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权威依据,被称为“先例(precedent)”,成为英美法系的基石。

2. 特点英美法系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a. 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特征之一。

英美法系的法律发展主要依赖于先前案件的裁判结果,而非基于特定法典或宪法的规定。

法官通过对先前案件的解释和应用来判断当前案件的结论,同时为未来的类似案件建立了法律判例。

b. 法官制度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一种民主法官制度。

在此制度下,法官独立行使权力,并不受政治影响或压力。

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已有的判例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c. 普通法和平等原则英美法系强调普通法的适用和平等原则的维护。

普通法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依赖于特定人群或地区。

平等原则则要求法律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个人,不论他们的财富、地位或其他身份特征。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或称为法兰西法系)是世界上两种最为广泛采用的法律体系。

它们在起源、特点和使用范围上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1. 起源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而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

大陆法系在公元6世纪时,随着罗马法的传播而形成。

它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的国家,并在殖民地时代传播到其他地区。

2. 案例法与法典法英美法系以案例法为基础,法律发展通过对先例的解释和应用来进行。

而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基础,法律通过特定的法典或宪法来规定。

3. 法律体系英美法系是一种分散的法律体系,没有统一的法典,法律依赖于判例和惯例的形成。

大陆法系则更加集中,依赖于法典和宪法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特点

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特点

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特点法律英语,确切的应该说是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family)的法律语言,一般被称为“Legal English, Legal Language, Language of the law”,即表述法律学科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语言。

就文化背景而言,英美法系法律语言的历史渊源颇为深远,且语言所在法律文化根深蒂固。

其语言不限现代英文,还包括古英语和法文拉丁文等外来语。

就英美法律语言范围而言,法律英语作为一个“语言学”分支是不准确和宽泛的,其有着广泛的部门法分类,而每个部分法的法律语言环境与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内容息息相关,一般包括:法学理论(Jurisprudence),法律史(The History of Law),宪法学与行政法学(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w),刑法学(Criminal Law),民商法学(Civil and Commercial Law),诉讼法学(Procedural Law),经济法学(Economical Law),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Environment and Resource Protection Law),国际法学(国际公法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y Law)和军事法学(Military Law)等。

但无论如何,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也必然有着其共同特点。

一法律语言的语词特点1 古英语、拉丁文和法语等传统法律词汇大量存在。

英美法系向来认为拉丁语、古英语等使法律语言显得高贵、庄重,这也与英国历史上,把语言作为阶级划分和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有密切关系。

(1)拉丁文,在英美国家被视为个人深造的基础,全球出版的拉丁文词典不胜枚举,法律中的拉丁文同样如此。

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为英法法系,指的是源自17世纪以前英格兰和欧洲大陆西方法国和罗曼法西斯王朝文化继承下来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社会习俗体系。

它以宪法法制和普通法体系为基础,在民主、法治、自由和平等原则引导下经过漫长历史发展而形成一系列完整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分布在世界各地,影响广泛。

它所代表的民主法治被称为“西方法律文明”,这种法律文明的特点是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法治,将行政、立法、司法等各权力分离,保证社会各方面的安全。

这种法律文明也带来了极大的好处,使得英美法系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体系十分完善。

它不仅关注权力的有效制约,还积极促进各项权利得到合理实施。

例如:保障人权、尊重个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此外,英美法系构建的世界司法体系也提高了地球村的团结与互助,为世界协商解决新型国际争端的渠道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英美法系国家也为世界创造了另一种新型的社会发展模式,使社会更加活跃,各行业更加高效,国民生活更加精彩丰富,享受更多的自由和便利,实现了良性互动和文明穿行。

总而言之,英美法系对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使社会格局更加平等,也为世界法治和稳定发展贡献了有力助推,是一个值得我们尊重和探索的伟大体系。

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这一法系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经过11世纪至12世纪逐渐形成,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点包括:
1. 判例法: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以过去的判例作为依据,法官通过判例解释和适用法律。

2. 注重程序:英美法系注重程序公正,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

3. 灵活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变化进行调整和修改。

4. 传统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注重对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此外,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还具有普遍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等特点。

其普遍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适用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连续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一致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具有相似性和一致性。

总之,英美法系是一种注重判例法、注重程序公正、具有较大灵活性和传统性的法律制度。

简述英美法系的特点

简述英美法系的特点

简述英美法系的特点一、法律渊源。

普通法系的立法权属于议会,各项法律必须经过两院通过,方能生效。

而大陆法系的立法权属于行政权,制定法律时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进行,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立法速度快。

英美法系的立法权属于议会,由于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所以国王只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颁布。

另外,大陆法系的各国公民没有直接参加立法的权利,所有的立法都必须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来实现,而代议机构制定的法律要经两院通过才能够生效。

二、适用范围。

普通法系的主要特征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和民事领域适用统一的法律。

而英美法系除英国以外的法律适用范围比较广泛,既适用于民事领域,也适用于刑事和行政领域。

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采取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故一国法律的效力也及于他国。

三、制定程序不同。

普通法系主要采取议会制定法律的形式,这种制定法律的方式又称为“议会主义”。

其特点是,法律草案经过两院提出讨论,并有三分之二的议员对法案表示赞同后,便可由议会全体议员投票通过,然后由议会将法案付诸实施。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定是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来完成的,即由选民直接或间接地把自己的意志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变为国家意志。

英美法系采用的是“议会制定法律”的形式,而大陆法系国家是“国王制定法律”的形式。

四、实施机关的区别英美法系是由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共同组成,但是并不是说英美法系的普通法院只处理普通的民事纠纷,它还处理涉及违宪和专利等专门性问题,并拥有相当独立的司法审查权。

而且衡平法院与普通法院相互独立,它仅仅对个案中的疑难问题作出决定,没有权利向普通法院发起挑战。

五、司法审查原则与程序不同。

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对任何案件都要遵循先例,以“先例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没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大陆法系各国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法官一般不受原告诉状的约束,可以根据职权判决,从而导致司法权和行政权混淆。

在程序方面,英美法系坚持程序法治的原则,实行“法官居中裁判”,只服从法律,不服从政府;法官个人的权威应当得到保护,所有法官都应该享有同等的诉讼资格,禁止任何歧视待遇,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获得司法救助。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普通法法系的地理分布自17世纪英国开始对外进行殖民扩张以后,英国法也随之在英国国外传播。

到18—19世纪,英国法本身经历了重大改革,逐步地从封建法律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律。

与此同时,它对英国国外的影响也随着英国殖民扩张的急剧发展而伸展到美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的广大地区,普通法法系作为西方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终于确立。

两大法系的区别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法律渊源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法典编纂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

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法律结构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从历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

所谓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法律适用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英美政治制度比较

英美政治制度比较

英美政治制度比较
英美政治制度比较
英国和美国都是西方民主国家,但其政治制度有一些显著差异。

首先,英国采取的是君主立宪制,而美国则是共和制。

英国的国家元首是女王,她的权力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实际上的决策权掌握在议会手中。

美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他是由选举产生的,担任行政权力的最高职位,有较大的决策权。

其次,英国政府采取议会制,由众院和上院组成。

众议院的议员由全体选民选举产生,大体上代表了不同的地区。

上院由一些终身或限期的成员组成,包括了一些贵族和主教。

议会是英国政府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行为的机构。

美国政府则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的分支组成。

行政权力由总统和其所属的行政机构行使,立法权力由国会行使,司法权力由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和州的法院来行使。

再次,英国没有宪法文件。

它的宪法主要是以惯例和法律方式存在。

这也使得英国宪法较为灵活,可以相对容易地进行修改和调整。

而美国有一部宪法文件,它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准则,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这也使得美国的宪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不易改变的特点。

最后,英国的政治体制相对集中,更倾向于中央集权。

政府对地方议会的管理和控制力度较大。

美国则是联邦制度,国家政府与各个州之间的权力分配相对平衡,州政府具有一定的自治
权和独立性。

总的来说,英国政治制度强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度,政府相对集中;而美国政治制度强调共和制和三权分立,政府权力相对平衡。

这些差异在两国的政治和行政运作上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和特点。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一)英美法系的形成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并称当今世界两大法系。

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

到19世纪,英国成为名副其实的“日不落帝国”时,英美法系也最终形成了。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1.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各国受英国法的影响,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其中判例法的地位都很高。

2.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判例法是在法官的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4. 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有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实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将其最适当地使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5. 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三)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1. 美国法的特点:(1)其一,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在判例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2)其二,法律体系庞杂。

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

(3)其三,封建因素较少。

这是因为北美大陆原本就不存有封建制度,在引入英国法时对其中明显的封建因素没有采用。

(4)其四,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2. 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发生了深刻影响。

(2)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

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点和人道主义观点引入刑法的改革。

英美政治不同

英美政治不同

概述英美政治制度差异英国创立于19世纪的制度不仅对本国社会的政治发展和历史发展有着深刻影响,而且对世界其他国家现代制度乃至政治和历史发展,同样有着深刻影响。

可以说,英国是世界资产阶级宪政之母。

而作为同为资本主义强国的美国,其制度是在英国制度的基础上,经过多次改革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尽管如此,英国和美国的制度在很多方面仍存在着差异。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逐步建立了民主政治,颁布了宪法并逐步实行宪政,使资本主义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英国创立了第一套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体系,被誉为西方政治制度的源泉与典范。

英美两国政治制度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即“三权分立”原则;具体内容都包括议会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和政党制度等;标榜“人民民主”,政权体制都实行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

而根本上,是作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两个典型代表,英美两国在维护资产阶级利益、资本主义私有制度、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等方面具有相同的本质。

但在具体政治制度层面两国又各自呈现不同的特点。

一、英美宪法比较英国宪法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没有统一、完整的书面形式,而是由成文的法律和不成文的习惯构成。

英国宪法缺乏谨严的内容与完整的体系。

这正是英国宪法具有与美国宪法不同的一些特点。

英国宪法的特点有:1.英国宪法随时可以被议会修改,2.英国宪法具有保守性。

3.英国宪法具有连续性。

4.英国宪法还具有名实不符的性质。

而美国宪法贯彻了彻底的三权分立,使国会、联邦法院和总统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国会掌握立法权,其通过的法律对于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另外,国会还掌管财政权、对外宣战权、总统弹劾权等重要权力。

联邦法院除了行政和立法功能外,最重要的是监督和司法功能。

法官在解释宪法和法律方面有最高发言权。

而总统作为最高行政长官,他制定国家的日常政策,任命部长及联邦法院的法官;作为最高统帅,除了指挥整个军队之外,总统还拥有立法否决权、外交决策权。

美国宪法规定了三权之间的制衡,却也没有否定在这一基础上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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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的特点
(一)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英国宪法不是把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系统集中地规定在一个书面文件之中,而是分别地由许多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加以规定,而这些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则是由不同历史时期所颁布的,或是长期国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

因此,英国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这就是英国宪法的特点之一。

(二)英国宪法渊源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
由于英国宪法是由许多年代不同的个别“成文法”、“惯例”和“判例”共同构成的,这就决定了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其中:(1)属于宪法法律的主要有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7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以及1911年的?《议会法》等。

(2)属于宪法性质的习惯法。

它是国家在长期管理活动中由于某些历史原因和事实所形成的一种惯例。

它虽在正式的成文立法中没有规定,但却在实际上确认着某些国家制度,如英王的法律地位、权利范围,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首相由多数党领袖担任。

政府与议会的关系,内阁集体对下院负责,以及政府的辞职等有关内阁制的一些基本规则,都是由习惯法规定和调整的。

(3)属于宪法性判例的主要是一些起宪法作用的高级法院法官的判决,其中最重要的如有关法官特权的判决,有关臣民控诉国家官吏不法行为的判决,有关颁发人身保护令程序的判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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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英国宪法只有法律实质上根本法的意义,而没有法律形式上根本法的意义
英国宪法与一般法律是不分的,宪法只是法律的一部分,他们的法律效力没有区别,在英国,人们要判断某一条法律具有宪法性,只有从法律的内容活动实质中认识,如果这条法律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那么这条法律是属于宪法性法律,否则就是一般性法律。

这就使得英国宪法发内容很难确定,法院的职责只有执行法律权力,无权说明这一问题,这个任务往往落到宪法学家的身上,所以英国宪法学家对宪法内容的解释有很大影响。

(四)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现代各国的宪法大多数是“纲性”宪法,对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特殊的程序才能进行。

而英国宪法由于其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不是集中规定在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对其中的宪法性法律也没有制定和修改的特别程序,其制定和修改几乎与一般法律相同,故被称为“柔性”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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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英国宪法较富有弹性和适应性
这是因为没有严格的修宪程序,议会权利又很大,而且宪法惯例又颇具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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