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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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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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法制史
西周法制史是指西周时期(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771年)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西周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由礼制、刑制和法律条文三部分组成。

礼制是西周法制的核心,它是一种以道德、礼仪和家族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西周时期的礼制主要包括宗法制度、礼乐制度和家族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家族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刑制是西周法制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刑法和司法制度。

西周时期的刑法主要包括五刑制度和连坐等,而司法制度则包括审判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监狱制度等。

法律条文是西周法制的重要补充,它主要包括《周礼》、《尚书》、《周易》等经典中的法律条文,以及各种官方文件和法令等。

总的来说,西周法制史是中国古代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和演变具有重要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案例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案例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案例(一)案情此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格伯簋铭文中。

铭文如下:唯正月初吉癸巳,王在成周。

格伯受良马乘于倗生,厥价卅田,则析。

格伯还,殴妊及允氏从。

格伯安及甸。

殷氏绍雹谷杜木速、遇谷桑、涉东门。

厥书史戬武立盘成,铸宝簋,用典格伯田。

其万年子子孙孙永保用,这是一桩以马易田案,大意为:正月初吉癸巳日,周王在成周。

格伯付良马四匹于倗生,倗生给价三十田,写下契券从中分开,两人各执一半。

格伯返回后查看了地界,派书史武到场与倗生立誓,铸造此簋将格伯的田登录下来。

(二)法律规定及适用1.有关动产、不动产和所有权转移的规定本案涉及所有动产、不动产与所有权的转移。

随着私有权的发展,周人在观念上已有动产与不动产的初步区分。

凡“田”、“土”、“室”为不动产;“财”、“货”、“器”为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一切财产权的核心,也是近代民法意义上的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周不动产的客体主要是土地,周王享有全国土地最高最完全的所有权,所渭“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周王的土地所有权,被说成是上天的赐与。

只有国王有权“授民授疆土”。

在西周典籍中有许多周王赐田的记载,对于立有战功的贵族的封赏,更是屡见于铜器铭文。

但土地的所有权并未随同周王的赐与而转移,诸侯贵族仅只享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既不能自由处理,也不存在土地买卖的现象,所谓“田里不鬻”不仅如此,周王还有权随时收回诸侯封地,即所谓“削地”。

受封的贵族诸侯除拥有“赐田”的占有使用权外,还通过垦荒而取得了新开垦的“私田”的所有权,可以用作交换。

至于庶民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拥有对公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权,但要向国家负担赋税和力役。

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庶民也取得了他们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的开垦的私田的所有权。

除不动产土地外,周王还拥有对于动产——奴隶的最高所有权,所渭“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从西周传世的文献看,除周王有权“授民授疆土”外,王后也有权处分动产和不动产。

对所有权的取得,除孳息收益、交换、继受等方式外,还实行无主物先占原则。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以德厚德:周族废黜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明确提出的政治思想。

简言之,即为指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就是“以德厚德”政治思想的自然延展,“以德厚德”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出礼禁上:礼与刑就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就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为三代的主要刑罚。

包含“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

“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傅别: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借贷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债黄饰两半,合怀莆“傅”,分怀莆“别”,债权人执右唬债务人执左弧质剂: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交易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交易贸易分成大小两类,大型买卖例如奴隶、牛羊等用长,即“质”;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短唬即“剂”。

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签定程序。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设立除了遵从婚姻签定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

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中国法制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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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046年——前771年)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天罚思想(二)明德慎刑(三)礼治思想1、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2、礼的职能:(1)礼的首要职责是维护等级制度。

(2)礼的第二大职能在于预防犯罪,抑制反抗活动。

(3)礼还能起防民的作用。

3、西周的礼作为一种规范,兼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属性、教化和防范两方面的意义,利用带有原始宗教色彩的“礼”实行统治,即“礼治”,是西周的一大特色。

二、西周的立法活动(一)周礼1、周公制礼是西周最早的立法。

2、周礼: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周礼成为维护分封、宗法、继承制度,调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婚姻家庭等各种规范的准则。

3、周礼的内容:“五礼”(1)吉礼:居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用于朝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用于征伐,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4、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为忠,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各级贵族都要听命于天子;亲亲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二)《九刑》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是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随着西周政权的稳定和阶级矛盾的尖锐,《九刑》又经过修订。

3、九刑的解释。

4、春秋时的叔向把“禹刑”、“汤刑”、“九刑”都看作“叔世”(乱世)的产物,不符合实际。

(三)《吕刑》1、吕侯主持制定了西周后期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又称《甫记》。

2、《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的法律

三、 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
2、家庭制度 父权家长制的统治。 男尊女卑、夫妻不平 等。一夫一妻多妾制。 3、继承制度 嫡长继承制:即“立 嫡以长不以贤,立子 以贵不以长”。
虢季子白铜盘
四、职官管理制度
在人才培养选拔方面,设各类学校 。 周王国与各诸侯国的都城设国学, 主要培养贵族子弟;都以下的地方官府 设乡学,主要培养平民子弟。 在职官考核奖惩方面,采用述职督课制 度。 “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 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
四、法律形式

誓:即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如《牧誓》、《费誓》、 《秦誓》等。 诰:指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大诰》、《酒 诰》、《召诰》、《洛诰》等。 命:指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文 侯之命》等 。 礼:内容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 等各个方面,其中很多内容具有法律规范性。 遗训:指先王的誓命,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习惯。 殷彝: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朝统治者的某些内容。 《尚 书· 康诰》 “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殷彝”就是商 代遗留下来的成规旧法。

(四)判决
上诉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根
据地区的远近,西周的法律规定了 不同的上诉期限。上级司法机关接 到上诉期之内的上诉书要开庭审理, 司寇、三公都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
(五)法官责任制度
“五过之疵” ◎一是“惟官”,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同僚 关系;二是“惟反”,即敲诈囚犯令其翻供或 隐瞒实情;三是“惟内”,即司法人员与涉案 囚犯有亲属关系;四是“惟货”,即索贿受贿 贪赃枉法;五是“惟来”,即与案犯勾结互相 往来。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禁止任用奸佞决狱断案。《尚书· 吕刑》规定: “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制度
• 1、实行 宗祧继承 • 2、确定嫡长子的准确身份
第五节司法制度
• 一、司法机构 •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司法机构
• (一)夏 : • 夏王之下的中央司法长官称“大理”,地方
司法官员称作“理”或“士”。 • 夏的监狱称“圜土”,又有“夏台”之称 • (二)商: • 中央司法长官称“司寇”,地方称作“正”
(一)婚姻制度
• 2、缔结婚姻的条件: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3、婚姻关系的解除:
• 丈夫可以有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 “七去”(又称七出)
•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 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一)婚姻制度
• 3、婚姻关系的解除 • 有下列三种情况,丈夫则不得休弃
妻子: •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 更三年丧,不去; •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 男女二十岁都视为成年人,也就具有 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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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 (一)所有权的内容
• 夏商周时期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
隶,国王享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而奴隶则 是所有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人。
• (二 )对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 1、先占取得原则
• 2、报告官府,公告十日后无人认领,大财归 公,小财归拾得者。
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 • (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 • (三)近现代法制 •
(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
• 又称为封建法制时代,一般指从战国以 后至鸦片战争以前的法制
• 1、战国时期 • 2、秦汉时期 •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 4、隋、唐时期 • 5、宋、元、明、清时期
(三)近现代法制

3中国法制史-西周

3中国法制史-西周
西方国家的爵位等级公侯伯子南中国宗法制度下的爵位等级公侯伯卿大夫士辖区侯爵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总结修订完善了夏礼和商礼使礼成为包括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活动等方面的系统的典章制度以及人们日常生活各方面的行为规则此即所谓周公制礼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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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西周法律制度
一 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法律思想相对于夏、商发 生了重大变化。对整个奴隶制社会 阶段起到了根本性的颠覆作用。
礼的二层含义
一、抽象的精神原则
(1)亲亲→对亲人友爱(至亲莫若父;父慈子孝) (2)尊尊→对尊贵敬奉(至尊莫若君;君令臣恭) (3)长长→对长者顺从(晚辈对长辈,长爱晚从;
平辈间,兄爱弟敬)
(4)男女有别→(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男女授受
不亲,节烈)
西周时期在亲亲(宗法原则维护家长制)、 尊尊(等级原则维护君主制)原则下,形成忠 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五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西周时期刑事法律制度
1.刑罚(刑名): (1)九刑:除夏商的五刑外,出现了 新的四刑“鞭、扑、流、赎” (2)圜土之制(类似徒刑) (3)嘉石之制(类似拘役)
2.刑事法律原则:
①矜老恤幼原则 (耄与悼虽有罪不加刑——老幼犯罪减免 刑罚——是刑事责任年龄的最早规范)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故意——非眚;过失——眚) (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含义: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 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 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西周的“封 邦建国”,即常说的“裂土封王”。
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
(1)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2)大宗率小宗、小宗服从大宗、小宗 率群弟(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 世卿世禄) (3)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国开大学中国法制史形考三 西周的法律制度答案

国开大学中国法制史形考三 西周的法律制度答案

形考三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填空题1、西周的“九刑”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四刑。

(鞭扑赎流)2、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和。

(义刑义杀明德慎罚)3、西周初期,土地归属王怡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田里不鬻)4、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

(质剂傅别)5、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

(媒氏)二、单项选择题1、《吕刑》的作者是(吕候)。

2、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即成文刑书是(《九刑》)。

3、西周的判例叫(成)。

4、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即(殷彝)。

5、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定的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周公)。

三、多项选择题1、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礼盒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 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 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而发挥职能作用, 西周的法要通过礼盒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

2、西周的主要立法有(《吕刑》, 《九刑》)。

3、以下属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誓, 礼, 遗训, 殷彝)。

4、以下属于西周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有(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5、“悼执念有罪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其中“”、“悼”分别指(7岁以下, 80、90岁以上)。

四、简答1、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答:(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依据罪行轻重,对社会危害性大小量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3、群饮 《尚书.酒诰》:“群饮,汝勿佚,尽 执拘以归周,予其杀。”这是对聚众闹事,危害 王室统治,违反规定群聚饮酒者,一律处以死刑。 4、违背盟誓 在先秦时代,盟誓是一种特殊的具有 很强约束力的规范形式。 不能违背盟誓是一种具有极高强制性 的习惯法规则。 对于“违背盟誓”的行为,要“告而 诛之”。
(三)赎刑 赎刑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 的刑罚执行方法。 在西周时期,赎刑一般适用于疑案,或者 只针对少数上层贵族使用。用来赎抵刑罚的,主 要是青铜。 (四)流刑 流刑即流放,起源于氏族社会。在商代确 立的流刑到了西周有了更大的发展,但仍然大都 适用于奴隶主贵族,一般士庶不能适用。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 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三、法律形式
除了传统的“命”、“诰”、“誓”等王 命仍在社会起着法的调整作用外,“礼”这种习 惯法开始产生。 (一)周公制礼 周公在摄政期间,将夏、 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 损益,加上周自己的礼 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 国的系统的礼制,此即 为周公制礼。

周公为何许人也?
“周公旦者,周武王弟也。自文王在时, 旦为子孝,笃仁,异於群子。及武王即位,旦 常辅翼武王,用事居多。„„封周公旦於少昊 之虚曲阜,是为鲁公。周公不就封,留佐武 王。„„其後武王既崩,成王少,在强葆之中。 周公恐天下闻武王崩而畔,周公乃践阼代成王 摄行政当国。”
在西周时期,维系整个社会的核心, 保证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主要规范, 是“礼”的精神,“礼”的规范。周礼在实际上 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 的性质。 1、周礼具有规范性; 2、周礼具有国家意志性; 3、周礼具有国家强制际上成为 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史记·鲁国公世家》

中国法制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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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三、夏商的立法概况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中有两段话: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的原则(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2、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1)不孝罪(2)不从王命罪(3)不事农业罪(4)弃灰于公道罪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二)(二)行政法制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1、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1、夏商埋藏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认为天命是可转移的,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提出,解决了西周统治的合理性的问题。

“德”表现于社会生活中:即“敬天保民”。

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德”表现于法律上:即“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礼治思想周礼,“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是德的具体化,是“德”落实于实际社会的表现。

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亲亲:即亲其所亲。

着眼于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

至亲莫如父,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关键是做到“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

主要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

至尊莫如君,臣对君要“忠”。

亲亲是尊尊的基础,亲亲是为了尊尊。

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即祭祀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指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要求哀痛、忧思,包括丧礼、荒礼、吊礼、禬礼、恤礼等五种形式。

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称为“以宾礼亲邦国”,要求礼貌。

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嘉礼:主要是指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

“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西周的礼及“礼与刑”关系●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法律●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是学习中国早期法律制度的重点,1、明晰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沿革、发展,以及在此指导思想影响下,对西周法律制度的确定所产生作用。

2、要结合西周分封制与西周礼制两方面的因素,考察西周家国一体的国家政治模式。

3、重点学习西周的法制指导原则和司法制度。

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指导思想一、“以德配天”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独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 “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天命靡常”《左传·僖公五年》“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过去殷的先王有德,所以天命归殷,但后来他们不敬德,所以就灭亡了德的基本含义:敬天,敬宗,保民。

其核心是“保民”(二)“明德慎罚”思想●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

●“明德慎罚”实际上是统治者“重民”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

重民思想是传统思想的精华,反映出统治者认识到民众的力量。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明德,就是崇尚德治、提倡德教,也就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首先要用“德教”的通过道德教化使天下臣服。

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

“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礼的核心:“亲亲”、“尊尊”“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中国法制史总结

中国法制史总结

★★1.死刑。秦朝的死刑主要有:
(1)绞刑。(2)枭首。(3)腰斩。是将犯罪人拦腰斩断的酷刑。(4)磔。是将犯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5)车裂。就是用马车拉扯,将犯罪人身体扯裂而处死的残酷处刑方式。(6)戮。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二是先杀后戮,即戮尸。(7)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9)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8.株连刑。主要包括族刑和“收”。收就是对犯人的家属没收为官奴隶。
(三)秦代司法制度
★★1.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有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室告”,则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
★★★②三刺制度
就是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先交给群臣讨论,当群臣讨论不能决断的时候,交给官吏们讨论,如果还不能决断,再交给所有国人讨论的一种案件审理方式。
★★★③五过
就是司法官承担法律责任的五种情况。惟官,就是畏惧权势;惟反,就是报私怨;惟内,就是因为照顾亲属裙带关系;惟货,就是因为收受赃物;惟来,就是受私人请托。司法官因为上述五种情况而枉法裁判,要承担法律责任。
3、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法律——质剂与傅别
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另一种称为“傅别”。

中国法制史讲义: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讲义: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古代哲人们大多是通过谈论法律产生的紧迫必要性——“禁暴止乱”、“定分止争”——来表达的。

中国古代贤哲们是从下面的逻辑思路来讨论礼乐制度或法制文明的起源的。

第一,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第二,这些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无非是三者:一是人性恶;二是生存资源不足以养活众多人口,不能不争;三是个人之间因“义”(主张)不同而相互非难。

第三,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或禽兽般生活,使人类不至于同归于尽,进而升华至文明境界。

第四,有能力来制定礼乐法制拯救人类的,只有圣人。

第五,圣人是依据天地自然之暗藏法则来制定人类社会的礼乐制度的。

二、中国法制起源的主要特征第一,法制起源与部族之间的征战有密切关系,与军事行为有密切联系。

第二,法治起源于人类的英明领袖人物的伟大创造,或者起源于强有力人物的强行设定督行;他们怀着救世济民、禁暴止乱的目的创造了最早的法治。

第三,法制起源主要体现为礼义秩序和刑罚(特别是肉刑)二者的出现,特别强调“礼”和“刑”二者同源并生、相互依赖的关系。

三、禹刑、汤刑【考纲内容】夏商的法律形式,首先有“刑”。

“禹刑”、“汤刑”可能是夏商时代刑事法规的总称,都以其开国先祖命名。

四、夏商的刑罚体系【考纲内容】关于夏商的刑罚体系,《尚书·尧典》即有“流宥五刑”、“五刑有服”、“五刑五用”之说,说明五刑体系在当时已经形成。

这个五刑,一般认为就是由墨、劓、刖(膑、剕)、宫、大辟五者组成的“五刑”。

五、洪范:天赐“大法”相传大禹渡洛水,天通过神龟背负《洛书》以示夏朝的开国先祖大禹,禹得之将其分为九畴。

这标志着大禹奉了上天真命来拯救人间灾祸。

《尚书》记载的这九章大法,可以看成是夏商时代的主要政治方略或根本法律原则。

六、夏商神权法思想【考纲内容】在夏商时代,普遍盛行“神判”和“天罚”。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的讲义: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1.“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了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2005年63题B项考)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3.“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05年考)二.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影响:1.西周的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2.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礼的内容与性质:(一).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二)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1.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亲亲”(家族范围内)与“尊尊”(社会范围内)。

2.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三)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1.完全具有法的三个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实际的调整作用。

(三)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贵族官僚的特权。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3.先秦时期的五刑指:墨、劓、非、宫、大辟四.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一)西周的契约法规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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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况礼及礼邢关系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一)以德配天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天命靡常”、“惟命不于常”天命转移是有条件的,即“德”。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

“敬天保民”,“天不可信,民不可轻”,知小民之依(二)明德慎罚明德: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审慎、宽缓。

亲亲: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亲亲父为首”。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恪守自己的名分,有明确的等级秩序,“尊尊君为首”。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1、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周公制礼”(二)《吕刑》(三)“九刑”(四)“遗训”及“殷彝”第二节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一、“礼”的渊源与发展礼:“二玉在器之形”;“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

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

一些祭祀礼仪和相关规范流传下来,随着时代的发展,被逐渐注入了反映血缘亲疏、等级尊卑的内容。

在阶级分化、国家形成以后,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

周礼继承夏商之礼而又
发扬光大。

二、周礼的性质与作用“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

”抽象的精神原则:忠、孝、节、义、仁、恕,核心是亲亲、尊尊。

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六礼、九礼。

周礼对社会起着法律调节作用,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毋庸置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性极为明显。

3、周礼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

三、西周时期“礼”“刑”关系刑:专指砍头的刑罚――所有刑罚的通称――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礼: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则入刑”。

对于各种罪行、恶行的断定,主要依据“礼”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规范。

四、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有差别的,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一些礼庶人无权享用。

刑不上大夫,不是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不适用刑罚,而是在一些非政治性的领域,贵族官僚犯罪往往会享有许多减免特权。

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规范一、主要罪名(一)不孝不友(二)犯王命(三)放弑其君(四)杀越人于货(五)群饮(六)违背盟誓(七)失农时二、主要刑罚(一)五刑与九刑体系(二)流刑(三)赎刑(四)圜土之制(五)嘉石之制三、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一)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二)“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二、债和契约三、婚姻继承制度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1、周王 2、中央司法官员:大司寇、小司寇 3、地方司法官员:乡士、遂士(二)主要诉讼制度 1、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民事:讼;刑事:狱 2、告诉与审理:自诉为主,父子不得相讼民事:傅别,束矢;刑事:剂,钧金3、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证据制度:物证、书证、盟誓 5、读鞫、乞鞫制度:当众宣读判决,要求重新审理 6、司法官的法律责任:五过(三)监狱:圜土、囹圄结束谢谢大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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