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张正义为林国奋遭受刑罚一案而呼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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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张正义为林国奋遭受刑罚一案而呼唤法律
林国奋,福建省莆田市人,1993年11月任福建省莆田县梧塘镇任党委书记,1994年8月,莆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林国奋涉嫌贪污、受贿对林进行强制审查,后因查无实据,林国奋恢复了自由,但却被靠边站了。
林国奋被靠边站后,认为是举报时任莆田县委书记郑海雄遭受其报复陷害的,于是于1996年夏,将平时听到有关揭露许开瑞和郑海雄等人种种“腐败”的“民谣歌选”加以收集和整理,后又在《福建人才报》报社发现了一张讽刺时任莆田市委书记许开瑞和时任莆田县委书记郑海雄等人“买官卖官”小品文,在该社总编张忠通的同意下,拿回莆田。继之,林国奋即将上述的“民谣歌选”和“买官卖官”小品文进行复印后,于1996年夏先后上寄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同时还下寄给莆田机关单位。当事被以权代法者知道后,林国奋立即受到特殊的专案调查组的追查,并于同年11月6日被抓到涵江拘留所关押,同年12月20日被宣布逮捕,一星期由检察部门起诉到法院,于1996年12月30日,莆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林国奋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诽谤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五年六个月。对此,林国奋不服,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被予驳回,1997年1月30日维持原判。从为林国奋被投入劳改,于2001年3月5日获释。
林国奋被投入劳改后,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嗚冤。由于末得到公正式的处理,因而最近出狱后,又到处上诉,现己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为此,特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和领导,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尽快给予公正处理。否则,是不利于安定团结的。
今为能尽快地依法公正式处理本案,特就莆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莆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林国奋犯贪污罪、受贿罪和诽谤罪,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意见,供研究参考。
(一)判决书认定,林国奋于1993年11月,镇政府己为其配备一只传呼机,1994年1月镇政府为镇两委成员配备传呼机时,每人发1300元,林国奋乘机领取购买传呼机的现金1300元,占为己有。这是不实之词。
经查林国奋时任梧塘镇党委书记,根本没有管理镇财的职便,其所谓的乘机领取购买传呼机的现金1300元,乃系梧塘振兴公司以“纪念毛泽东诞生100周年纪念活动”之名,向梧塘镇政府赞助26000元之款,并非梧塘镇政府的公款。
特别是该所谓为镇两委成员配备的传呼机的现金1300元,仍是以梧塘镇政府春节奖金之名,发给全镇两委成员19人,并非林国奋一人独得。又该19人中,己领取传呼机的有15人,也并林国奋一人领了传呼机。且传呼机的产权均归镇政府所有,并非归个人所有。以此的行为情节,与利用职便,乘机侵呑公共财物归己,具有质的区别。据此,判决书认定林国奋乘机领取购买传呼机的现金1300元,占为己有。显然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二)判决书认定,林国奋于1993年12月初,以接待费为名,向公家借款3000元,1994年3月有,指使司机刘国章伙同陈志勇虚开六张接待费发票3000元,由自己审批后,在镇财中报销充抵其借3000元,从中侵呑该借款3000元。这也是不实之词。
须知,林国奋是梧塘镇党委书记,根本无权审批发票报销,况且,镇长审批发票时,因为清楚作为一镇书记在外是有接待客人的,如果一年仅花3000元,应该是所有镇书记中最少最清廉的。该虚开六张接待费发票计现金3000元,是用于冲抵为公接待客人费用和偿付未报销的公用办公家俱款,林国奋没有从中占用分文。这有受接待的客人证明材料和林国奋身存购买公用办公家俱的发票4700元至今未报销的实据可证。这应属于违反财经制度行为。据此,判决书认定,林国奋贪污虚开六张接待费发票计现金3000元,这显然也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