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盗律》中官吏盗罪研究
汉初盗罪述论——以张家山汉简为中心
取之 者 , 盗也 。也 就是 攫取 不 属于 自己的财物 有 盗 就有 惩 罚 盗 罪 的 法律 规 定 。有 关 盗 的犯 罪 在 律 文 ” 法律 上出现 较早 ,左 传 ・ 公 二 十六 年 》 《 襄 称皋 陶创 制 了“ 墨 、 ” 种犯 罪 。墨就 是“ 以败 官” 也就 昏、 贼 三 贪 , 是 官员贪财 , 败坏 了官纪 , 必须 严 格惩 处 。这 一规 定 被 夏 朝 所 沿 用 o]1 《 [(0 尚书 ・ 诰 》 称 要严 惩 “ 4P) 康 宣 杀 越人 于货”《 , 尚书 ・费誓 》 “ 称 逾墙 垣 , 马牛 、 臣妾 , 则 有常刑 ” 窃 诱 汝 。这些 表 明在西 周时 期抢 劫 、 窃 他 盗 人 财物 、 骗他人 奴 隶 的行 为 都属 于法 律 打击 的重 点 对 象 。律 文 中最早 出现 盗罪 这 一 罪 名是 春秋 战 国 拐 时期 。李悝 把“ 罪 ” 盗 作为 首要 打击 对象 , 汉时期 继 承 和发展 了李悝 《 经 》 秦 法 中有关 盗罪 的 规定 。《 书 晋
之非 , 徵史 之 旧 ¨。如今 简 帛法 制文 书研究 已经越 来 越 引人 注 目 , 日益成 为 简牍 学 和法 律 史 学研 究 正
的一个亮点。J 然而 20 年张家山汉简公布以后, [( 2 01 从法理上对其 内容的阐述却寥寥无几 。本文尝
试 运用犯 罪学 理论 , 用《 利 张家 山汉 墓竹 简 》 中有 关 资料 , 合传 世 文献 , 结 剖析 汉朝 初 年盗 罪犯 罪 构成 , 并 以盗罪 为例 , 谈谈 “ 承秦 制” 汉 问题 。
条 文 中见 到现存 有关 刑事 责任 年规 定 的最早是 汉朝 。汉 初把 盗罪 的 自然 人 的刑事 责任 年龄分 为三个 时 期, 不满 十岁和七 十岁 以上 ( 负 责任年 龄) 十岁 至不 满 十 七 岁 ( 限责 任年 龄 ) 十七 岁 至不 满七 十岁 不 、 有 、
汉简贼律
汉简《贼律》沿革考发表时间:2008-2-27 阅读次数:704主题词:张家山汉简《贼律》《唐律疏议》内容提要:通过对张家山汉简、睡虎地秦简与历史文献记载的比较,本文主要探讨了汉《贼律》内容沿革,汉《贼律》律与秦律、唐律的继承与沿革关系。
汉《贼律》源于战国时期李悝编订的《法经》中的《贼法》。
据文献记载,《法经》有六法,其中《盗法》居首,《贼法》第二。
秦改法为律,《贼律》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未变。
《唐律疏议》:“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近代以来,诸家辑佚汉律,也往往以此来排序。
如沈家本的《汉律摭遗》,程树德的《汉律考》即如此排序。
又据1987年湖南张家界古人堤遗址出土汉律,其中有汉律目录,“第一、二、三栏大都残破,似有《盗律》目录,第四、五、六栏墨迹尚存,为《贼律》目录。
”[①]这些资料都能说明《贼律》在汉律的结构体系上处在《盗律》之后,《盗律》居首。
张家山汉简《贼律》在《二年律令》的位置,整理者将其列于第一,是否因出土时竹简的存放位置,并未说明原因。
一,汉《贼律》的内容沿革关于张家山汉简《贼律》的内容,李学勤先生曾介绍:“贼律从反、弃守、谋反等大罪开始,规定非常细密。
特别对于杀人、伤人,根据罪行性质大小和所杀伤者的身份,作了明确的区分。
此外作为贼律内容的,有燔烧、失火、流杀人(淹没)、伪写玺印、矫制、上书及有言而谩(欺诈不实)、增减卷书、毁封、挟毒和亡失印、书、符、券、门钥等等”[②]。
从以上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汉《贼律》内容比较庞杂,远远超出了程树德所谓“贼则叛逆杀伤之类”[③]的范围。
如果将汉简《贼律》所涉及的内容与《晋书·刑法志》的记载相比较,发现无不符合若契。
曹魏为了改变汉律“《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④]的状况,曹魏修律时曾作了较大的调整,将原属汉《贼律》的很多内容归并入其它的律目内,如汉《贼律》中的“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等内容,曹魏修订《新律》时归并为“《毁亡律》”,唐代修律时又将其中关于“杀伤人畜产”的条文并入唐《厩库律》,“亡印”、“贼伐树木”等条文归并入唐《杂律》。
张家山汉简法律思想研究的新收获——读《张家山汉简法律思想研究》
务印书馆出版的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 曾加 的《 张家
山汉简法律思想研究》 一书正是张家山汉简法律思 想研究的新收获, 可谓是一部补 白之作 , 它对于了解 张家山汉简的法律思想具有重要的价值 , 也对研究 汉代的法律思想提供 了重要的参考。其重要价值和 意义可从 以下几 方 面来看 : 首先 , 它再现了汉初法律思想 的概貌 , 填补了汉 初法律思想研究的空 白。对于汉代特别是汉初的法
导, 强调“ 约法省刑” “ 、刑不厌轻” , 等 后来又发展到 以儒为主的儒法合流、 礼法统一。这其间的转变是 什么促使 的?是怎样转变的呢?虽然有政治、 经济 等方面的原因可以对此转变加 以说 明, 但是我们知
( 以下称张简) 成为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 而其 中的 《 二年律令》 奏谳书》 和《 由于涉及两汉初期的律令山汉 简 法律 思 想 研 究 的新 收获
— —
读 《 家 山汉 简法 律 思想 研究 》 张
付 糌 鸽
( 西北 大学 社科 系 , 陕西 西安 7 o 6 ) 1o 9
自18 年 l 9 3 2月至 18 年初, 94 湖北省江陵县张
家山二 四七 号 墓 出土 了 一 批 竹 简 后 , 家 山汉 简 张
西北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1 0 0年 3月 , 4 第 0卷第 2期 , r ,00 V 14 , 02 Ma. 2 1 , o.0 N .
Jun o ot et nvm ̄( hl o h n oi Si csE io ) or ̄ f r w s U i i P i sp yadS c ce e dtn N h e o  ̄ n i
力 图打破 以往在 张简法 律思 想研究 中看似 面广但 实
发墓者诛:历代法律对盗墓行为的惩治
发墓者诛:历代法律对盗墓行为的惩治盗墓,是渊源古远的社会文化现象。
盗墓现象的发生,与人们随葬生活消费品乃至发展为厚葬的情形有关。
盗墓行为的最基本的动机是劫夺财产,即“物利”的追求;也有出自复仇心理或认为墓葬物品有“厌胜”等功能。
此外,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文化因素。
盗墓有诸种形式,有民间自发的盗墓,也有军政权势集团组织的盗墓。
在中国古代,盗墓曾经成为些地域的普遍风习,成为一些家族的营生手段,一些社会集团的行业。
盗墓和反盗墓,是中国古代影响丧葬制度和丧葬习俗的重要因素。
中国历代盗墓及其相关现象又涉及中国人传统死生观、道德观、价值观等精神生活形态基本内涵的演变,因而由此也可以透见中国文化的若干隐奥。
现今社会空前严重的盗墓现象与文物流失情况,不仅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墓葬中珍贵的历史文化信息的保护和采集,也影响了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
这种社会弊病,有它的历史渊源,而历代的反盗墓也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回顾它们,对恢复良好的传统道德、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措施不无裨益。
中国礼制传统对于墓葬是明确予以保护的。
周武王灭商后,即“封比干之墓”,因此取得了“殷民大悦”的政治效应(《史记•殷本纪》)。
汉初对岭南割据者赵佗家族墓葬的保护,也成为汉王朝对南越国外交成功的重要因素。
春秋时期“齐师人鲁,修柳下惠之墓”(《晋书•元帝纪西汉初年“汉祖祭信陵之坟”(〈〈晋书•慕容德载记》)、西晋初年钟会“西出阳安口,遣人祭诸葛亮之墓”(《三国志•魏书•钟会传。
这些行为都透露出开明的执政者顺应文化传统与附和民众心态的思路。
唐太宗贞观四年(630)九月曾下诏:“禁刍牧于古明君、贤臣、烈士之墓者。
”表明对这类墓葬的保护几乎无微不至,已经成为一种礼俗。
中国古代社会,坟墓的保护状态往往影响民心和士气,素为社会各阶层所重视。
《史记》记载了许多因本国墓葬被敌方控制或毁坏造成的重大影响。
如韩国先王墓葬所在地平阳(今山西临汾市西南)距秦地仅70 里,韩国恐惧秦人的破坏,白起攻下楚郢都,烧其先王墓夷陵,导致楚人丧失斗志。
从简牍所见官印犯罪管窥两汉政治与法律
官印在中国古代政治活动中的作用 , 具体来说有 玺 ’ , ‘ 天 子行 玺 ’ , ‘ 天子 之玺 ’ , ‘ 天 子信 玺 ’ , 凡六 玺 。
根据 卜 宪群 先 生 的研 究成 果 , 秦汉 时期 的公 文 已相 当
完善 , 种类复杂 , 管理有序 , 公文的运行与权力 的形式 紧密 结合 , 在 秦帝 国行 政 管 理 上发 挥 了巨 大作 用 , 而 且 奠定 了整个 中国古代 公 文制 度 的基础 。 中央政府
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 ・ 贼律》 和张家界古人堤遗址 出 命令 的上传 下达 , 地方 政府 的工作 汇 报 、 民情 方 政 , 都 土的东汉和帝年间的《 贼律》 管窥两汉 律法 的传承发 是通过一道道官方文书往来传递 的。《 汉旧仪补遗》
韩 旭
( 郑 州 大 学 历 史 学 院 ,河 南 郑州 4 5 0 0 0 )
[ 摘
要 ]官印在 文书行政体 系中起 着重要 作用 , 与两汉政 治关 系密切。张 家山汉简《 二 年律令 。 贼律 》 中出现的几条
官印犯罪的律法 , 为管窥 汉代政 治提供 了一个新的视 角。其后 , 在 张家界 古人堤遗 址又 出土 了 东汉和帝年 间的《 贼律》 片段 , 3 中也保 存 了一些官印犯罪的 内容 , - " 通过二 者之 间的对比研 究 , 即可管窥两汉律 法的传承 发展 与存 续关系。 [ 关键 词]简牍 ; 官印; 汉代 【 中图分类 号] K 2 3 2 [ 文献标志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 5 8 2 3 ( 2 0 1 7 ) 0 8 - 0 0 0 7 - 0 2 [ 收稿 日期 ]2 0 1 7— 0 4— 0 1
展 与存续 关 系 。
一
“醴阳令恢盗县官米”案与汉代的官员监守自盗犯罪
“醴阳令恢盗县官米”案与汉代的官员监守自盗犯罪黄海*摘要: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载“醴阳令恢盗县官米”案是发生在汉高祖七年的一起官员监 守自盗案件。
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当事官员被依照一般盗罪定刑,且因案件性质取消其刑罚特权。
从本案出发,结合《二年律令》所载有关官员监守自盗的律文可知,西汉初年对官员监守自盗的规定经历了由“限制特权”至“加罪”的发展过程。
除此之外,汉文帝时期产生了对于官员监守自盗者“附条件处以死刑”的规定,并在之后出现了以赃值数额为处死条件的“十金法”。
“加罪”与“附条件处以死刑”作为对监守自盗者加重处罚的两种方法,体现了汉代“重点治吏”的思想。
二者不仅通行于汉世,且为后世继承与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附条件处以死刑”便得以沿用,且数经调整。
至唐律之时,“加罪”与“附条件处以死刑”作为官员监守自盗犯罪的两种加重方法,已经融会贯通,并被简洁明了地写入同一条文,成为唐代“重在治官”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关键词:监守自盗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主守盗十金法官员监守自盗作为一种常见的官吏犯罪,在任何时代均是法律需要重点规制的对 象。
在中国古代,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结晶之一,有关官员监守自盗的法律规定更 是长期存在。
对于隋唐时期有关官员监守自盗的法规,因为《唐律疏议》等传世典籍的存在,目前 我们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
然而,这种法律规定在汉代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在汉唐之间 的发展经过,之前因汉代缺乏相关系统记载而难以详细得知。
不过,近年来,得益于大量 公布的出土文献,加以传世典籍的相关记载,我们对汉代有关官员监守自盗的法律规定已 可以有更多的了解,并能在此基础之上尝试梳理相关法规在汉唐之间的发展脉络。
本文拟从张家山247号汉墓所出《奏谳书》中的案例十五“醴阳令恢盗县官米”案 出发,结合相关出土文献与传世典籍,对汉代的官员监守自盗类犯罪进行梳理与分析,160黄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汉初官吏职务犯罪法律规定简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第38卷2019年第1期2019年2月出版攀登(双月刊)New Heights( Bimonthly)Vol.38No. 1.2019 February 2019汉初官吏职务犯罪法律规定简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赵青娟(1.青海师范大学,青海西宁810001 2•青海省行政学院,青海西宁810001)摘要:983年12月至1984年1月,湖北江陵清理了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共出土简书八种,在此之前研究汉朝法律的资料比较缺乏,汉律令散失严重,此次出土的汉简为进壹步研究汉朝各项制度意义深远。
本文就以其 中的《二年律令》为研究基础,进壹步展现汉朝对官吏管理的法律制度,使得对西汉的官吏管理有壹个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汉初;职务犯罪;《二年律令》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5647(2019)01—0123—06纵观《二年律令》全文,涵盖社会方方面面的事 物,而规范的主体范畴也涉及各个阶层,上至皇亲贵 胄,下至低贱奴婢。
历朝历代中都秉持的壹条原则 是“明主治吏不治民”,故全文涉及官吏各种权利义 务、任免、考核、管理、奖励、处罚壹应俱全,而本文侧 重的是官吏职务犯罪相关规定。
职务犯罪既包括贪 墨,又包括渎职的行为,它是历朝历代执政者治理的 重点,处罚一般都是比较严厉的,本文结合《奏谳 书》及《汉书》相关案例,对《二年律令》官吏职务犯 罪的法律条文做进壹步的研究阐释。
一、汉初官吏行贿、受贿的规定《二年律令•盗律》规定:受赇以枉法,①及行 赇者,②皆坐其臧(赃)为盗。
®罪重于盗者,以重者 论之。
④(六〇) ”;这是对司法官员收受贿赂枉法裁 判的制裁措施。
“赇”《说文》解释为“以财物枉法相 谢也”,“行赇即为行贿”。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汉朝 对于司法官员公正执法要求非常严格,而且受赇者 和行赇者是同等处罚的,法律有相关的对定,实际执行中这样的例子也是不胜枚举的。
(一) 《奏谳书》之七—北地守谳(谳)北地守谳:女子甑奴顺等亡⑤,自处彭阳•甑告丞相⑥:自行书,顺等自赎⑦。
略论秦汉律中的盗杀
DOL10.16565/ki.l006-7744.2021.04.40SHILIAOYANJIU〉〉〉史料研究略论秦汉律中的盗杀李芳刘晓林摘要秦汉时期法典中的“盗”含义逐渐丰富,涉及“盗”犯罪的法律规范也逐渐体系化。
成立“盗罪”的核心要素是“取非其有”,“盗杀”的含义应当做广义解释,威势取财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皆应作为“盗杀”来考察。
根据竹简秦汉律所见“盗杀”及相关犯罪行为,结合传世文献中的记载进行归纳、梳理,可见秦汉律中“盗杀”的定罪量刑概况。
秦汉之后,刑律中“盗杀”含义发生了变化,“威力强取”致人死亡的行为及相应处罚不再集中规定,而是散见于针对谋叛、强盗、劫因、略人略卖人等犯罪行为的处罚内容。
关键词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唐律疏议盗杀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20-12-28★中法典化传统中的”JJKH20210859SK成20195中法律程合的”15-9成十六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奖励资助项目“唐律立法语言、立法技术及法典体例研究”(项目编号:1610T4)阶段,注成果。
★作简,法,理法,为法律文化,法,法,博士2为法@Study on Robbery-Murder in the Law of Qin and Han DynastiesLi Fang,Liu XiaolinAbstract The meaning of"robbery"was gradually enriched in the code of Qin and Han dynasties,and the legal norms involved in the crime of"robbery"were gradually becoming systematic.The core element of the"robbery crime"is"obtaining others* property",and"robbery-murder”should be broadly interpreted,therefore the criminal behaviors that cause death during obtaining property by the threat of violence should all be considered as it.According to"robbery-murder"and related crimes of the law of Qin and Han dynasties recorded on bamboo slips,in combination with the records in the literature handed down,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of"robbery-murder"can be summarized.After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the meaning of robbery-murder"in the criminal law has been changed.As a result,the crimes that cause death during obtaining property by the threat of violence and their corresponding punishments can be found in some penalties of different crimes,such as treason", "robbery","hijacking prisoners"and etc.rather than be stipulated concentratedly.Keyword Qin bamboo slips in Shuihudi area;Han bamboo slips in Zhangjiashan;the Code of Tang Dynasty;robbery-murder秦汉至明清,传世文献中“盗杀”的记载非常普遍,竹简秦汉律中亦见有“盗杀”及相关内容。
张家山汉简中的法律思想
张家山汉简中的法律思想崔永东Ξ内容提要: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和《奏谳书》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史料证明,汉初法律着力维护家庭伦理秩序,把儒家推崇的家庭道德法律化,是后世“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同时,汉初法律还以法家的“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为指导,对官吏严加管理,重典惩治官吏犯罪,表现出对秦律的强烈的继承性。
关键词:张家山汉简 汉律 儒家思想 法家思想1983年12月,在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了一批竹简,内容有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等,涉及西汉早期的律、令、司法诉讼、医学、导引、数学、兵学等方面,内容非常丰富。
经十几年的整理,2001年11月,文物出版社出版了《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
书中收录的《二年律令》(即《汉律》)和《奏谳书》等,对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具有重要的价值。
在该书的“整理说明”中说:“《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6枚,简长31厘米。
简文含27种律和1种令,律、令之名与律、令正文分开另简抄写。
《二年律令》是全部律令的总称。
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
吕宣王是吕后于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赠与其父的谥号;与《二年律令》共存的历谱所记最后年号是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故推断《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
“《奏谳书》是议罪案例的汇编,包含春秋至西汉时期的22个案例。
大体上是年代较早的案例排在全书的后部,较晚的案例排在前部。
不少案例是完整的司法文书,是当时的司法诉讼程序和文书格式的具体记录。
”〔1〕本文以汉简中《二年律令》和《奏谳书》的材料为主,结合秦简和其他文献记载,考察汉代法典背后所蕴藏的法律思想,亦即探究一下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之间的联系。
Ξ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1〕《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页。
本文所引用的张家山汉墓竹简的内容均出自此书。
为了行文和注解的简要,以下凡引自本书者,不再另行注明出处,只在必要时于正文中注明页码。
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反映那时政治文化面貌的丰硕内容。
作为法律文书,其中有关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方式,或许专门值得咱们注意。
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盗律》,能够看到关于惩处受贿和行贿行为的文字: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六○整理小组释文:“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赃)为盗。
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
”又有注释:“赇,《说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段注:‘枉法者,违法也。
法当有罪而以财求免,是曰赇,受之者亦曰赇’。
受赇即受贿。
”“行赇,行贿。
”据《汉书·刑法志》,丞相张苍、御史医生冯敬就那时刑制发表意见,奏言中说:“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其建议取得汉文帝认可。
其中所谓“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值得注意。
颜师古注:“止,足也。
当斩右足者,以其罪次重,故从弃市也。
杀人先自告,谓杀人而自首,得免罪者也。
吏受赇枉法,谓曲公法而受赂者也。
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
杀人害重,受赇盗物,赃汙之身,故此三罪已被论名而又犯笞,亦皆弃市也。
”是官吏“受赇”的严峻危害受到重视。
《汉书·刑法志》篇末又有如此的评论:“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
以死罔民,失本惠矣。
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
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假设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
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
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
”于是形成“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的局面。
论者又写道:“岂宜惟思因此清原正本之论,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应大辟。
其余罪次,于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
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
论汉代法律中的官吏职务犯罪
论汉代法律中的官吏职务犯罪战国时期随着官僚制度的建立,用明确的法律来预防和惩治官吏职务犯罪成为必然的选择。
韩非子主张对失职和越权的官吏予以严厉惩罚。
战国时,李悝总结了春秋以来各国立法基础上制订了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刑法典《法经》,在《法经》的《杂律》一篇中就包括“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犯罪。
1其中,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属于官吏职务犯罪范畴。
这说明官吏职务犯罪已经进入刑法典。
秦朝以法家思想作为治国指导思想,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许多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这表明官吏官吏职务犯罪已经成为法律中的重要内容。
汉朝继承了秦朝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有了进一步发展,汉朝法律中不仅沿用了秦律中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而且又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使官吏职务犯罪在法律中所占比重大大提高。
汉律中的官吏职务犯罪可以分为一般职务犯罪和特殊职务犯罪两大类,一般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失职)、越权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特殊职务犯罪包括司法和军事领域的职务犯罪。
一、汉律中的一般官吏职务犯罪一、贪污、贿赂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惩治官吏贪污及挪用官府钱物的行为的规定,例如,《秦律杂抄》:“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
2冒领军粮属于贪污行为。
《法律答问》:“府中公金钱私貣用之,与盗同法”。
3官吏私自挪用官府钱物则按照盗窃罪论处。
此外,秦律还禁止以权谋私,官吏利用官马、私卒贸易牟利也要受到处罚。
《秦律杂抄》:“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
4汉代法律中关于官吏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在秦律基础上有了很大进步,不仅罪名增多,而且刑罚加重。
汉律中关于官吏贪污、贿赂犯罪的罪名主要有:1.主守盗主守盗即官吏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官府钱财。
《汉书·陈万年传附子咸传》,“方进(翟方进)为丞相,奏:‘咸前为郡守,所在残酷,毒螫加于吏民。
主守盗,受所监’”。
如淳注:“律,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
关于张家山汉简所显示的汉初法律
关于张家山汉简所显示的汉初法律 的几点看法作者:李永增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汉文帝刑法改革并不是一个一刀切的过程,而是整个汉王朝刑事政策的延续和发展。
所谓汉承秦制事实上是批判的继承,与秦律相比,西汉初年,肉刑已经逐渐从刑罚体系中退出,而与其相适应的是宫刑的适用也受到局限。
【关键词】黥城旦舂;刑城旦舂;赎刑;宫刑近些年来,随着出土史料的逐渐增多,曾经风靡一时的研究张家山汉简的热潮渐渐退去,但是张家山汉简作为研究西汉初年法律的基本资料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本文拟就自己研读张家山汉简的一些心得体会谈一谈对汉初徒刑体系的一些浅见。
“张家山汉简”[1]中隶臣妾的罪名有以下:毁封、臧值不赢二百廿到百一十(贼律简16);强与人奸(杂律简193);斗殴变人(贼律简31);女子已坐亡赎耐,后复亡当赎耐者(亡律简158);于诸马牛到所穿穽未有杀伤(田律简251);妻殴夫(贼律简33);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贼律简41);主为奴妻若与奸(杂律简190);戍盗去署及亡过七日(兴律简398);令到不自占名数盈卅日(《奏谳书》案例14)。
其中除“强与人奸,腐以为宫隶臣”外,其他均为耐为隶臣妾。
而传世文献中所载:中二年,侯胜嗣,二十一年,坐不斋,耐为隶臣;建元三年,侯信成嗣,二十年,元狩五年,坐为太常纵丞相侵神道,为隶臣;高后五年,侯胜嗣,七年,孝文四年,有罪,为隶臣;侯生嗣,孝武初有罪,为隶臣;后七年,侯释之嗣,三十一年,元朔四年,坐诈疾不从,耐为隶臣。
[2]此五条中,两条耐为隶臣,三条为隶臣。
终不见刑隶臣或黥隶臣字样。
再看鬼薪白粲。
在张家山汉简中,鬼薪白粲一罪没有与之对应的犯罪行为,其往往以两种方式出现,一作为刑徒身份,一则以“鬼薪白粲罪”形式出现。
唯一例外在于具82:“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一句出现“耐以为鬼薪白粲”。
再看汉简中出现的黥和刑。
秦汉时期的法律用语考略——以出土简牍中的“与盗同法”为例
作者简介:陈 光(1983—),男,山西太原人,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秦汉史研究。
2021 11No 11,2021学 术 探 索AcademicExploration2021年11月Nov.,2021秦汉时期的法律用语考略———以出土简牍中的“与盗同法”为例陈 光(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摘要:尽管秦汉时期仍处于中华法系的草创阶段,但在“盗罪”的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的原则与标准、刑罚体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已经较为成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与体系。
正是基于这一点,“与盗同法”作为秦汉律中固定的法律术语,扩大了“盗罪”法律规定的适用,按照“以赃论罪”的原则,将有关财物类犯罪的罪行规定从其他规定中剥离出来,为待定犯罪行为的判罚提供法律规定,构建了以“盗罪”为中心的财物性犯罪的定罪量刑体系。
关键词:秦汉时期;法律用语;与盗同法;坐赃为盗;以赃论罪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21)11-0100-09 “与盗同法”是秦汉出土法律文献中的一个概念,但在传世文献中并无记载,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所载:律曰“与盗同法”,有(又)曰“与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
云“与同罪”,云“反其罪者”,弗当坐。
[1](P159)以及张家山汉简《盗律》记载:谋遣人 ,若教人可(何) 所,人即以其言及智(知)人 与分,皆与 同法。
[2](P16)可以清楚地看到“与盗同法”应是秦汉律中固定的法律术语。
众所周知,法律术语除了其文字形式所体现的一般含义外,往往包括在运行过程中被赋予的特殊内涵,是理解法律主旨和内涵的着眼点。
因此,挖掘“与盗同法”的真正含义,对于正确解释秦汉出土法律文献,深入了解秦汉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与盗同法”首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禾、皌 积辬,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群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 )赏(偿),皆与盗同法。
浅析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所见刑名的刑等
浅析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所见刑名的刑等
万荣
【期刊名称】《《人文论丛》》
【年(卷),期】2004(000)001
【摘要】张家山汉简是我国近二十年来科学考古发掘所获数量最大的一批汉代简牍资料。
~①其中,《二年律令》作为张家山汉简的主体(“二年律令”是其原有标题),其有明确的时间范围,属于西汉初年的法律文书摘录。
这批法律文书简的出土,使我们得以首次从实物窥见到西汉初年的法律文献和法律体系,对我们研究汉代以及秦代法律、探讨古代法律发展演变轨迹来说是极其珍贵、极具价值的。
【总页数】7页(P285-291)
【作者】万荣
【作者单位】[1]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9
【相关文献】
1.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公法与陋俗之争 [J], 方原
2.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看汉代的立法特点 [J], 陈丽霞
3.张家山汉简《具律》的流变及"斩右趾"罪的弃市问题--读江陵张家山<二年律令·具律>札记 [J], 王纪潮
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补释 [J], 许道胜
5.汉初捕律探研——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研读拾零 [J], 朱继平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见汉初对官吏犯罪的惩处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见汉初对官吏犯罪的惩处
刘向明
【期刊名称】《嘉应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22)004
【摘要】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不仅仅是议罪案例的汇编,也是对汉初官吏的行政、司法和个人行为有极强约束作用的法律形式.其所辑内容重点反映了严厉惩处官吏
的危害中央集权、杀人、盗窃、藏匿户籍、纵囚、治狱不直、欺世盗名、受贿、为伪书等的犯罪行为.这是汉初法制建设的重要特点,也充分体现了统治者澄清吏治,加强法治的决心.
【总页数】4页(P111-114)
【作者】刘向明
【作者单位】嘉应学院,成教处,广东,梅州,5140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04
【相关文献】
1.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看汉初吏治的特点 [J], 刘向明
2.《奏谳书》所反映的汉初政区地理与司法管辖--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三 [J], 阎晓
君
3.西汉初年徭役制度——由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毋忧案”说起 [J], 万荣
4.《奏谳书》所见西汉初年的户籍问题 [J], 袁延胜
5.《汉初典型诉讼案例》——首部研究湖北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西方语言专著[J], 吕德凯[德]; 劳武利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张家山汉简盗律考
张家山汉简盗律考
曹旅宁
【期刊名称】《南都学坛》
【年(卷),期】2003(023)001
【摘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出土于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是吕后时期行用的法律.根据其中的"盗律"条文,群盗是集团犯罪,它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人数在五人以上,以暴力为手段,以故意伤害致人残废、故意抢劫为犯罪行为.对群盗的处罚严厉."盗律"生动地反映了战国秦汉时期阶级矛盾的实况,为研究秦末农民起义与群盗集团的关系提供了相当关键的史料,澄清了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若干含混不清之处.
【总页数】5页(P11-15)
【作者】曹旅宁
【作者单位】广东教育学院政法系,广东,广州,5103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9;K232
【相关文献】
1.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诸侯"——历史笺释与法律考辨 [J], 支振锋
2.张家山汉简法律思想研究的新收获——读《张家山汉简法律思想研究》 [J], 付粉鸽
3.汉初盗罪述论--以张家山汉简为中心 [J], 谢全发
4.张家山汉简《盗律》集释 [J], 朱红林
5.张家山汉简“奴婢代户”律考论 [J], 宋磊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张家山汉简《盗律》中官吏盗罪研究【摘要】对于官吏犯罪问题进行研究,是一个很有现实感的研究课题。
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有对于官吏犯罪行为进行严格惩处的规定。
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我们了解一下中国历史上惩治官吏犯罪的法律规定及其司法实践,分析其得与失,不失为非常有价值的一件事。
笔者试从立法、司法和刑罚三个角度,来考察汉初时期《二年律令》中《盗律》篇调整官吏犯盗罪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官吏;盗罪
在儒家“刑不上大夫”主张的影响之下,议、请、减、官当等官吏的法律特权逐渐被载入法典之中。
但是,中外学者往往过分强调古代中国官吏的法律特权而忽视官吏应负的法律责任。
汉简《盗律》篇中就有关于惩治官吏犯盗罪的法律条款。
本文试以研究张家山汉简《盗律》中惩治官吏盗罪的律文为视角[1],来说明以严厉的刑罚惩治官吏犯罪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2]。
一、汉初官吏盗罪的立法
传统观点认为,中国古代的盗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性的犯罪。
而实际上,通过对秦汉有关官吏盗罪律文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盗罪”,其涵盖的范围要宽泛得多。
笔者按照官吏犯盗罪的情形,将《盗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以下分类:(一)官吏受贿枉法
秦时期就有了相关的官吏犯盗罪的规定,汉承秦制,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盗律》中有这样的律文:“受赇以枉法,及行
赇者,皆坐其赃为盗。
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
”又曰:“其受赇者,驾(加)其罪二等。
所予臧(赃)罪重,以重者论之,亦驾(加)二等。
”整理小组注释曰:“赇,《说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段玉裁注云:‘枉法者,违法也。
法当有罪而以财求免,是曰赇,受之者亦曰赇’。
受赇即受贿。
”“行赇即行贿。
”第一条律文的意思是:无论是受贿还是行贿,均按其赃值与盗窃罪同样论处。
这里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行贿者和受贿者一样要按同罪论处。
从第二条律文,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即对官吏犯罪从重处罚。
显然,汉律继承了秦律对官吏犯盗罪从重处罚的措施。
(二)官吏监守自盗历来人们普遍认为盗者都是那些贫穷、无业与游手好闲之人,其实不然,官吏为中饱私囊,攫取钱财,亦有盗者。
《汉书·刑法志》中言:“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籍笞罪者,皆弃市。
”颜师古曰“守县官财物而既盗之,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
”无论“监守自盗”还是“主守盗”,毫无疑问的是官吏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其行为是故意侵犯国家财产的犯罪行为。
(三)官吏共同盗窃
《盗律》规定“谋遣人盗,若教人可(何)盗所,人即以其言口及智(知)人盗与分,皆与盗同法。
(五七)”又曰“谋偕盗而各有取也,并直(值)其减(脏)以论之。
(五八)”由此可知,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第一条律文的规定,指使、教唆他人盗窃、指示盗窃地点且行窃得手以及在知情的情况下分取赃物,“皆与盗同法”,即都被认为是盗窃罪的共犯。
(四)
私贷官财
汉律承袭秦律,《盗律》载:财物私自假(贷),假(贷)人罚金二两。
其金钱、布帛、粟米、马牛殹,与盗同法。
汉律与秦律相比,涉及的财产范围而言,已经从秦代的“公家金钱”扩大到“布帛、粟米、马牛”,如果官吏将公家之物私自贷出,这类似于现今挪用公家财物的行为。
从惩罚措施来看,在以盗罪论处之外,汉律还对假贷人给予罚金二两的处置,可见汉律较秦律更完善、详细。
二、官吏犯盗罪的刑罚措施
通过上文对《奏谳书》中相关案例的分析,笔者发现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盗律》对官吏盗罪的惩处措施灵活多样。
笔者按照官吏犯罪所受的不同刑罚来划分,可分为死刑、财产刑、劳役刑三种惩治措施,这三种措施相互交错,用以强化其惩治力度,加强了对官吏的管理与惩治,将官吏的各种行为纳入到法律的严密监控之中。
(一)死刑
死刑是一种剥夺人生命的刑罚,历来被认为是最重的刑罚,主要方式为“弃市”。
“弃市”就是处死犯人于市。
“弃市,杀之于市也。
”[2]《汉书·景帝纪》“市死曰弃市,言与众人共弃之。
”[3](p39)《汉书·刑法志》:“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对于官吏受赇枉法,要求官吏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
(二)财产刑
罚金是一种财产刑,即用经济制裁的手段惩治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强制犯罪官吏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财物,使犯人在
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以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
罚金刑不是继承秦的刑罚,它产生于汉代,是汉代刑罚体系中的一种。
[3](p123)汉代罚金对官吏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较多。
如前文所述《奏谳书》“河东守谳”案,依据《盗律》规定“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
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
不盈二百廿十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
不盈百一十钱到廿二钱,罚金四两。
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士吏贤所受贿价值仅九十钱的食物,所以受罚四两金。
对官吏而言,罚金多少以罪责大小来衡量,责任越直接,罪责越大,罚金也越多。
(三)劳役刑
1.罚戍
罚戍是劳役刑的一种。
秦律中有戍律见于《秦律十八种》所载,秦律中有“戍一岁”“戍二岁”的劳役刑,罚戍边期限是一年、二年。
汉初《二年律令》中有“戍边二岁”的劳役刑。
可见,汉律这一刑罚是沿秦而定的。
如《盗律》规定“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智(知)而出及弗索,与同罪;弗智(知),索弗得,戍边二岁。
”看守边关的官吏犯盗罪,要受到“戍边二岁”的刑罚。
2.城旦
城旦舂,是劳役刑的一种,男称城旦,女称舂。
《汉书·惠帝纪》:“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皆四岁刑也。
’”[4](87)也就是说,受刑男子要早晨起来去治城。
《盗律》规定:“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
黥为城旦舂。
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
”其中“黥”是肉体处
罚(肉刑)的一种,脸上刺字并用墨涂抹填充留下印迹。
这种刑罚在汉文帝时被废止,但六朝以后仍然在用,不过已经不是一种单独的刑名。
[5](p44)
3.隶臣妾
隶臣妾,也是一种服劳役的刑罚,时间为一年。
《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第四》:“师古曰:〈刑法志〉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一岁为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然则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也。
”[6]《盗律》规定:“盗臧(赃)直(值)……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吏臣妾。
”可见,官吏盗赃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就要受到隶臣之刑。
三、汉初刑罚的特点通过分析《盗律》中官吏犯盗罪的这五种刑罚方式,我们可以看出汉初刑罚有以下特点:
首先,刑罚手段多样性和灵活性。
同样适用劳役刑进行处罚,却有“黥为城旦”、“完为城旦”和“隶臣妾”三种不同的形式。
“黥”和“完”分别与“城旦”相结合,还有附有罚金的刑罚,体现了《盗律》惩治官吏盗罪手段的多样性与灵活性。
其次,刑罚手段非常严厉。
从本文的分析看,《盗律》中对官吏犯盗罪的五种刑罚手段极为严厉,用严厉的惩罚手段处理官吏犯盗罪的行为,维护皇权的统治。
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继承了秦朝的“严刑”思想。
可见,以严厉的刑罚惩治官吏犯罪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这是非常值得我国现代刑法借鉴的。
总之,《二年律令》的《盗律》篇中所包含的丰富法律思想和相关的规定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一):疏[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下文引皆据此本.
[2][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程树德.九朝律考[m].北京:中华书局,2003:39.
[4]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卷二):汉律摭遗[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
[5][日]冨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23.
[6][汉[班固.汉书·惠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62:87.
[7]程树德.九朝律考[m].北京:中华书局,20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