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具律》121简排序辨正(一)
张家山汉律赎刑考辨
为什么 我们要 列 出赎金额 中黄金 与 钱的 比率 呢?一 方 面法 律 中 的赎 金额 以 黄金 为本位 , 数 量较 为稳定 , 际上是 为 了打 消物价 波动 对法律 执行 的影 响。另 一方面汉 初 律 中有 所谓 的“ 价 实 平
二赎刑适用的原则与对象在秦律中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用金钱赎免的只有依法宣判为赎刑的或具有一定身份的人犯了罪才可以用金钱赎如少数民族的上层人物有一定爵位的人和王室宗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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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第 l 期
沈家本《 历代刑法考》 对秦汉赎刑并无专条 , 其在“ 罚金” 的按语中说 :汉之罚金 , 条 “ 载在律 令, 是汉初即有之。赎为武帝以后事 , 与罚金各为一法也 。 ” 程树德《 九朝律考》 对秦汉赎刑虽有
专 条 , 只有三 条材 料 。 但 睡虎地 秦 简 出土 以后 , 秦汉 赎 刑 的研 究 1 对 3益深 入 。我 国学 者刘 海年
按黄金一斤值钱一万计算 , 每石米价大约是二九。钱。此外 , 张家山汉简《 算术书》 金贾( ” “ 价) : “ 金贾( ) 价 两三百一十五钱 。合黄金一斤值500 , ” 钱 恰好是《 4 汉书・ 食货志》 的一半 。但 由于此 比
率 出 自算术 题 目, 可能与 实 际出入较 大 , 故不采 用此说 。
律” 有葆 子 以上居赎 刑 以上到 殊死 的规定 。这说 明 , 的赎 刑 , 赎耐 起 , 赎迁 、 黥 、 秦 从 有 赎 赎官 。一
直到赎死, 全部刑罚基本上都可以赎, 但又分为不 同的等级 。但是 , 睡虎地秦简 中无明文规定各 种赎刑 的赎金 多寡 , 过去 只能 以史籍 中有 关汉 的 赎刑 结 合 秦 简反 映的 某些 情 况进 行 推测 。可是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含部分注释)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含部分注释)【说明】《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6枚,简长31厘米。
简文含27种律和1种令。
律、令之名均与律、令正文分开另简抄写。
《二年律令》是全部律令的总称。
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吕宣王是吕后于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赠与其父的谥号,与《二年律令》共存的历谱所记载最后年号是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故推断《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
○每条律令的开头□缺若干字□缺一字* 无法打出的字体■原有的律令篇名p 表示该条位于文物出版社所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的页码文字中及各条之后的数字,表示第几号简■二年律令⑴1背⑴《二年律令》,书题,写在首简的背面。
同墓所出的历谱是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至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间的;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吕宣王是吕后之父的谥号,始用于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故《二年律令》的“二年”应是吕后二年。
贼律○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⑴成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要(腰)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⑴乘,《汉书·高帝纪》“坚守乘城”注:“乘,守也,谓上城而守也。
”按:据图版,简1所见“同产,《后汉书·明帝纪》注:‘同产,同母史弟也。
’”可备一说。
我们认为,西汉时期之“同产”亦指同父所生兄弟,《汉书·孔光传》:“绥和中,上即位二十五年,无继嗣,至亲有同产弟中山孝王及同产弟子定陶王在。
”明确把中山孝王刘兴与定陶恭王刘康稻作汉成帝的同产弟,但他们是同父异母所生,《汉书·宣元六王传》:“孝元皇帝三男,王皇后生孝成帝,传昭仪生定陶恭王康,冯昭仪生中山孝兴。
”故西汉早期之“同产”,不可排除其包括同父异母兄弟的可能。
“其坐谋反者”句之“坐”字,整理小组注:“坐,连从。
”我们认为此字亦可解释为坐罪。
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九)《法律答问》111~135简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十四辑2020年,第023-061页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九):《法律答问》111~135简”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摘要:本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111-135简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115简“以乞鞫”,“以”或为“欲”字残笔,《二年律令•具律》114简有“欲气(乞)鞫”文例。
116简“人固买(卖)”,可理解为有的收人原本会被卖,《奏锻书》122~123简中记录了鯨城旦讲的妻、子作为收人被卖的情况。
121简“定杀”之“定”,或可理解为确定的、实际的,定杀或可释为“按确定的(规定的)方式处死"o121-123简均见对彷者的处置方式,有定杀、迁往彷所之别。
124简“捕费罪”者需要承担责任的原因,推测是被捕者未见有暴力拒捕情节,而抓捕者却故意(“端”)使用兵器将其刺杀;对致死者处以完城旦,致伤者处以耐为隶臣妾,其中不无费罪为轻罪罪人及捕费罪属于官方执法行为的因素。
125简所见“盗戒(械)”是一种施加械具的强制措施,其施加对象包括已决犯,汉简中也有施加于*本文研读的主持人为徐世虹教授。
初稿由参加读书会轮读的成员撰写、讨论、修改。
一、二、三稿统稿人:徐世虹、支强、朱潇、王安宇、齐伟玲、刘自稳、闫振宇、黄巍、舒哲岚、王雨嘉。
又,本文所引张家山汉简皆出自文物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为避文烦,文中不再逐一出注。
-023-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十四辑】嫌疑犯的记载。
127~128简的答问,意在说明如何处置大夫甲这种较特殊的“累犯”。
对其贤一盾的判罚,是两次作官府不能合并执行因而加罚所致;对其耐的处罚,亦是由于作官府与耐两种劳役难以合并执行,因而耐吸收了作官府所致。
131简答问的主旨是对携带公物逃亡者的盗罪认定及其处罚方式的确定:如其自出则不认定盗罪,追究亡罪;如被官府抓获则认定盗罪,盗罪轻于亡罪则以亡罪论处。
张家山汉简《具律》中所见影响“减刑”的几个因素
张家山汉简《具律》中所见影响“减刑”的几个因素作者:鲁家亮来源:《社会科学》2008年第03期摘要:张家山汉简《具律》律文中所见爵位、年龄、女性、“自告”与“自出”这四个因素对于“减刑”均有影响。
爵位减刑应用广泛,凡有爵者皆具有减刑的特权;年龄减刑的核心在于使年长和年幼者免遭肉刑;女性减刑多在各刑罚种类內部完成;“自告”、“自出”减刑的目的在于鼓励罪犯自首。
关键词:张家山汉简;具律;减刑;因素中图分类号:D929;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8)03-0038-07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在一部法律中可以经常被看到,它们往往分散在不同的律、令篇章当中,其基本原则也贯穿于一部法律的始终。
它体现了法律制定者们对整个刑罚体系的综合考察以及对各类特殊情况的照应,通过刑罚加减的规定,可以对刑罚体系进行有效的微调和补充,使得整个刑罚体系显得更加合理、系统、周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更能帮助司法官员应对各种特殊而复杂的情况。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包含了汉初法律的绝大部分,其中律令条文的制定,在相当程度上总结、借鉴了秦代法律及其司法活动的经验,并结合汉初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局势的变化,不断进行修改、补充。
因此,对《二年律令》中刑罚加减的规定进行综合考察,有利于打通《二年律令》内部各章律、令的限制,对整个《二年律令》作一个较为系统的分析。
《具律》属于汉初萧何制定的“九章律”中的一章,其渊源则来自战国时期魏国李悝编著的《法经》中的“具法”。
关于《具律》的历史,《晋书。
刑法志》有较为详细的说明: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
悝撰次诸国法,着法经。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着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瑜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商君受之以相秦。
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
汉简贼律——精选推荐
汉简贼律汉简《贼律》沿⾰考发表时间:2008-2-27 阅读次数:704主题词:张家⼭汉简《贼律》《唐律疏议》内容提要:通过对张家⼭汉简、睡虎地秦简与历史⽂献记载的⽐较,本⽂主要探讨了汉《贼律》内容沿⾰,汉《贼律》律与秦律、唐律的继承与沿⾰关系。
汉《贼律》源于战国时期李悝编订的《法经》中的《贼法》。
据⽂献记载,《法经》有六法,其中《盗法》居⾸,《贼法》第⼆。
秦改法为律,《贼律》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未变。
《唐律疏议》:“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盗法,⼆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近代以来,诸家辑佚汉律,也往往以此来排序。
如沈家本的《汉律摭遗》,程树德的《汉律考》即如此排序。
⼜据1987年湖南张家界古⼈堤遗址出⼟汉律,其中有汉律⽬录,“第⼀、⼆、三栏⼤都残破,似有《盗律》⽬录,第四、五、六栏墨迹尚存,为《贼律》⽬录。
”[①]这些资料都能说明《贼律》在汉律的结构体系上处在《盗律》之后,《盗律》居⾸。
张家⼭汉简《贼律》在《⼆年律令》的位置,整理者将其列于第⼀,是否因出⼟时⽵简的存放位置,并未说明原因。
⼀,汉《贼律》的内容沿⾰关于张家⼭汉简《贼律》的内容,李学勤先⽣曾介绍:“贼律从反、弃守、谋反等⼤罪开始,规定⾮常细密。
特别对于杀⼈、伤⼈,根据罪⾏性质⼤⼩和所杀伤者的⾝份,作了明确的区分。
此外作为贼律内容的,有燔烧、失⽕、流杀⼈(淹没)、伪写玺印、矫制、上书及有⾔⽽谩(欺诈不实)、增减卷书、毁封、挟毒和亡失印、书、符、券、门钥等等”[②]。
从以上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汉《贼律》内容⽐较庞杂,远远超出了程树德所谓“贼则叛逆杀伤之类”[③]的范围。
如果将汉简《贼律》所涉及的内容与《晋书·刑法志》的记载相⽐较,发现⽆不符合若契。
曹魏为了改变汉律“《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错糅⽆常”[④]的状况,曹魏修律时曾作了较⼤的调整,将原属汉《贼律》的很多内容归并⼊其它的律⽬内,如汉《贼律》中的“贼伐树⽊、杀伤⼈畜产及诸亡印”等内容,曹魏修订《新律》时归并为“《毁亡律》”,唐代修律时⼜将其中关于“杀伤⼈畜产”的条⽂并⼊唐《厩库律》,“亡印”、“贼伐树⽊”等条⽂归并⼊唐《杂律》。
张家山汉简
张家山汉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说明:这个本子依《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录入,每简后附有简号和出土号,有些字用的是今昔文字镜的字库,在装了文字镜的机器上应该可以正确显示。
这个本子是我自己录入,本是供自己使用,其中存在不少问题,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并不完全相同:释文和标点,间有根据他人研究成果或己意改动者;大多数通假字都未注出;有不少怪字没输入;只校对了一遍,必有错误;也可能有些自己做的标注删之未尽……总之,放到网上来,仅供大家参考,使用时请核对原文。
录入:王伟二年律令1背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F14)要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C1)罐来诱及为间者,磔。
亡之罐3(C残)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搖,弃市。
(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搖,黥为城旦舂。
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4(F17)所燔。
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
5(F16)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
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
其败亡6(F4)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覡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7(C2A、C15B) 夫、吏金各四两。
流杀伤人、杀马牛,有亡粟米它物者,不负。
8(C3)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斩以匀。
9(F1A)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罐10(C15A)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
11(C4)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
其误不审,罚金四两。
12(C5) 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
13(C6)罐诸鎗增减券书及为书故鎗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C7)〔得为〕,以所避罪论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
15(C8)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
古简牍精选
古简牍精选
古简牍是指中国古代在竹简、木简(简牍)上书写的文献,这些文献涵盖了从政治、历史到文学、哲学等多个领域的内容。
以下是一些著名的古简牍精选,这些简牍对了解古代中国的文化和社会具有重要价值:
1.郭店楚简:出土于湖北省荆门市郭店村,包括《庄
子》《老子》《周易》等道家和儒家经典的早期版
本,对研究先秦哲学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2.张家山汉简:出土于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包括汉
代的法律、历法、医书等内容,为研究汉代法制、
历史和文化提供了珍贵资料。
3.云梦睡虎地秦简:出土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主
要包括秦朝的法律文书和行政文件,是研究秦朝政
治和法制的重要资料。
4.马王堆汉墓帛书:出土于湖南省长沙市马王堆汉
墓,包括《老子》《黄帝内经》等道家和医学文献,
对研究汉代思想文化和医学具有重要意义。
5.上博简(上海博物馆藏竹简):收藏于上海博物馆,
包括《孙子兵法》《尉缭子》等兵书,是研究中国古
代军事思想的重要资料。
6.李家山汉简:出土于陕西省宝鸡市李家山,包括
《算数书》《九章算术》等数学文献,对研究中国古
代数学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这些古简牍不仅反映了中国古代的文化和知识体系,而且对于理解古代社会的政治、法律、经济、军事、科技和医学等方面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
通过研究这些简牍,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所見爵制--以對“庶人”的理解爲中心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所見爵制—以對“庶人”的理解爲中心—[日]大正大學文學部椎名一雄著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孫聞博譯序言1983年,從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題爲《二年律令》的竹簡中,包含下面的記載①:宅之大方卅步。
徹侯受百五宅,關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長九十宅,駟車庶長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長七十六宅,左庶長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隱官半宅。
欲爲户者,許之。
(《户律》簡314—316)這與《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所載二十等爵的名稱、等級順序是符合的。
此前探明秦漢爵制的基本結構時,②提出祇允許徹侯(也稱通侯、列侯)、關内侯的世襲制,以及官、民在爵①以下引用《二年律令》簡號等如無特别説明,所使用的釋文均據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②參見镰田重雄《西漢爵制》,《史潮》8-1,1938,收入其著《漢代史研究》,川田書房,1949;栗原朋信:《關於兩漢時代的官民爵》上、下,《史観》22-23、26-27,1940、1941。
236®級取得上存在差异等。
①此外,以商鞅爵制與周五等爵的連續、非連續性爲焦點,將爵制與秦代土地制度改革關聯起來進行研究時,②非連續説被認爲是正確的,③商鞅變法的田宅授予規定被認爲“正如字面意思,是授予新的耕地與宅地”。
④但是,得出賜爵與田宅授予的關係,不過是不同系統的褒賞的結論,⑤漢代向民衆無償賜爵(下文也稱“民爵賜與”)本身就具有褒賞的作用,所謂民爵,⑥不具有因軍功等得到爵位所附帶的相關待遇,這一看法一直持續到現在。
⑦本文不對以往研究内容逐一詳述,但這些前輩學者(也包括後文中所舉出的論文)對秦漢爵制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必讀價值。
祇是他們依據的主要是文獻史料,即便是出土史料也是殘簡,因而很難把握其全貌。
论《二年律令·具律》中的法律思想
论《二年律令·具律》中的法律思想摘要:《二年律令》中的《具律》是《张家山汉简》中关于诉讼法律制度规定最集中的一篇,其中各种诉讼法律制度反映了重视案件的审判权、注重司法官员的资格和审理权限、主张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等一系列法律思想,是对秦法律思想的发展和承袭,对以后各朝代的诉讼法律思想有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二年律令;具律;法律思想江陵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中的《具律》原是战国时期的“六律”和汉代“九章律”中的一律,汉《具律》晋代已经亡佚,历代文献偶有零星记载,但语焉不详。
《二年律令·具律》共43简(第82~125简),仅次于《贼律》(共53简),是全部28种律令中较多的一种。
其内容涉及诉讼、刑名和科罚标准等内容,使我们清楚的了解秦汉时期《具律》的原貌和流变,对重新理解秦律也很有意义.本文在这里将讨论《二年律令·具律》中的法律思想。
《二年律令·具律》的规定构架了一套较完整的诉讼法律制度。
其所反映的法律思想如下:一.便利诉讼,重视案件的审判权这种思想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是明确和严格规定关于受理案件和审判案件的权限范围,同时确定司法审判权官员的级别。
既体现了“便利诉讼”的目的,又保证每个案件能得到审理,见简一○一: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远其县廷者,皆得告所在乡,乡官谨听,书其告,上县道官。
廷士吏亦得听告。
从这条规定可知,案件的审判权在县廷,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乡官、廷士都可受理案件。
在睡简的《法律答问》中,对案件的审判权有类似规定:“‘辞者辞廷。
’令郡守为廷不为?为(也)。
‘辞者不先辞官长、啬夫。
’可(何)谓‘官长’?可(何)谓‘啬夫’?命都官曰‘长’,县曰‘啬夫。
’”[1](p115-116)二.主张未成年人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上有特殊规定:不满10岁的人,除了杀人罪外,对其所犯的罪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见简八六:吏、民有罪当笞,谒罚金一两以当笞者,许之。
试论李斯的“五刑”问题
试论李斯的“五刑”问题作者:吕俊来源:《卷宗》2016年第08期摘要:《史记·李斯列》中的“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被普遍解释为几乎是同时发生的事,而且李斯所遭受的“五刑”具体是什么也有不同的说法。
实际上结合《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载可知“具五刑”和被腰斩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事件;再结合《汉书·刑法志》以及《二年律令·具律》的相关内容可以分析出李斯“具五刑”的具体种类。
关键词:五刑;腰斩;夷三族;笞1 “具五刑”和“腰斩”的时间间隔对于李斯的最后结局,《史记·李斯列传》记载得很明确:“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
”“具五刑”这三个字看似简单,实际上却包含着很丰富的历史信息,如果细细考究,会发现这当中还是有玄可钩的。
引起笔者注意的是这段记载:斯出狱,与其中子俱执,顾谓其中子曰:“吾欲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遂父子相哭,而夷三族。
从“斯出狱”这三个字我们可以知道,这是要被押赴咸阳市处决了。
按照司马迁的交代,李斯是先“具五刑”,而后腰斩,这就有问题了,“五刑”和“腰斩”是相对独立的吗?还是说,“腰斩”本身就是属于“五刑”中的一部分?可以再参照《史记秦·秦始皇本纪》的记载:二年……斯卒因,就五刑。
三年……冬,赵高为丞相,竟案李斯,杀之。
其实这就说得很明白了,“五刑”和腰斩是两回事,并不存在前者包含后者的问题,而且太史公在《报任安书》里也说:且西伯,伯也,拘牖里;李斯,相也,具五刑;淮阴,王也,受械于陈;彭越、张敖,南乡称孤,系狱具罪……他列举的这些人物都在“遭受刑罚”的范围内,李斯也不例外,另外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在张家山汉简和睡虎地秦简中记载的律条如“刑”、“死”、“杀”的分界非常清楚:“刑”专指肉刑而不代指一般意义上的death penalty,所以有足够的理由判定:“五刑”是一系列不致命的肉刑,李斯是先受“五刑”而后被腰斩的;“具五刑”是在秦二世二年,同时只是被“论腰斩”即判处腰斩,真正执行是在秦二世三年冬(十月到十二月),他跟次子的对话也是在这个时候。
张家山汉简《具律》121简排序辨正(一)
张家山汉简《具律》121简排序辨正(一)在汉简出土后,作为最基础的研究之一,就是简文的编联。
王伟提出:竹简出土时已有损坏,卷束已散开,并有不同程度的移动,同时部分竹简已遗失不存。
但其出土位置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能够反映原有的编联顺序,在编联时应充分利用其出土位置信息。
《二年律令》的正确编联至少需要经过四个环节:确定条文编联(实际上只是含两简以上的条文的编联)、确定各条文篇章归属、确定各篇章内条文顺序和确定各篇章顺序。
﹝1﹞我完全同意上述主张。
并接着提点个人看法。
首先,部分竹简已遗失不存,是不见于出版物前言的新信息,这种遗失很有些奇怪。
联系到汉简整理中技术与组织的问题,有些话不得不说:问题一:为何不把初步整理即剥离清洗后的竹简立刻拍照下来?即使简支没有排序,先拍照也没有关系,第一时间拍照下来可以保存文字,方便今后的研究,作为文字载体的真简遗失或损坏甚至因难于保存出现字迹模糊也就不构成大问题,关键的东西是“文字”而不是文字的载体“竹简”。
问题二、为何不组织更多的人一起整理?张家山汉简总共1200多枚,出土后过了17年才公布出来,以这个速度推算,17万多枚的吴简岂不要整理到下下个世纪即200年后才能全部公布出来?在不强调学术的时代,1100多枚的睡虎地秦简整理的效率反倒是那么高用了不到两年。
我感觉,没有必要把竹简顺序全排列好再公布,简牍出土后的整理工作只需要剥离时标明出土相对位置和编号,以及清洗后字迹最清晰的状态下不失时机地以出土号为顺序拍照下来(此为最佳方案),并尽早地公布于众(此事酌情可稍从缓,但也是越早越好),这样做可能更会受到学术界的欢迎。
这就是我对如何组织更多的人一起整理的这一问题的答案。
没有必要把需要整个学术界去做的事情由几个人不堪重负地承揽下来,并把早就该做的最重要的拍照制图版放到了最后。
前期的不加排序的照相是最重要的环节,把出土初期的技术工作做好便是最出色地完成了该做的工作。
整理中,研究的成分越少越好,研究的内容可以作为学术论文著述单独发表。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3稿注释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注释尹宏兵声明:本注释体例系参照杨建《〈津关令〉注释》,以下说明全文引自《〈津关令〉注释》,仅依据本文内容作相关修改。
[说明]:1、注释仅收录《二年律令·田律》部分竹简释文,以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的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二年律令·田律》释文与注释(称“原释文”或“原注释”)为底本和参考。
2、简文中原有的墨点、钩识及重文符号原释文并未尽数标示,此次注释对照原简图版一一补出,并以“mg”表示墨点,以“cw”表示重文符号,以“gs”表示钩识。
3、注释中,简文字迹模糊无法辨识用“□”表示,每字一格,根据文意推测拟补字以其字外加方框表示;竹简残断用“…”表示。
其它所用符号一般袭用原释文,如:通假字、假借字、异体字随释文写在“()”内;简文脱字在“[]”内补足;简文错字以“〈〉”表示;不确定释文在其后用“(?)”表示等。
4、简文后的数字编号为原释文编订,本篇注释未對原释文简序作调整,简序编号一仍其旧,惟改用阿拉伯数字。
每条律令的大意也在按语中简述。
5、需要出注的字、词、句,在其句末右上角用“【】”号内排列序码表示,尽量引用相近时期的历史文献和秦律资料,以相对应。
原释文重复的字句一般只在首次出现时注释,遇一词多意时,不排除再次出注。
原释文句读有变化的,在相关注释中简要说明,不单独出注。
田律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
239入顷芻稾,顷入芻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
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
收入240芻稾,县各度一岁用芻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芻稾。
芻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
241(166)芻稾节贵於律,以入芻稾时平贾(价)入钱。
242县道已豤(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
243田不可豤(垦)而欲归,毋受偿者,许之。
244盗侵巷術、谷巷、树巷及豤(垦)食之,罚金二两。
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1)
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1)内容提要: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中心考察战国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形态――以爵位名田宅制。
这套制度在商鞅变法时确立,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为其后的秦帝国和西汉王朝所继承。
它的基本内容是:以爵位划分占有田宅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名有田宅,田宅可以有条件地继承、转让和买卖。
国家通过爵位减级继承制控制田宅长期积聚在少部分人手中,并使手中不断有收回的土地,它和罚没田宅以及户绝田宅一起构成国家授田宅的来源。
文帝以后由于国家不再为土地占有立限,使这套制度名存实亡,“名田制”仅仅作为土地登记的手段而存在。
名田宅制的厘清,不仅使长期困扰学界的诸多问题得以解决,而且也向已往的历史认识提出挑战。
关键词:名田宅二十等爵授田我们目前关于战国秦汉土地制度形态的认识和构架,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假设、演绎和推理之上的,历史提供给我们的材料如此之少,我们甚至难以把握它的核心骨干,更遑论一个完整的框架和发展脉络。
史学界对战国秦汉土地制度形态认识的长期分歧正源于此。
这种情况下新的材料特别是第一手材料的出现,对于此项研究以及研究者来说意义重大是不言而喻的。
1983年出土的张家山汉简正是具有此种价值的新材料。
在2001年刊布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1] 中有大量关于土地制度的法令,据发掘者和释读者推测,此“二年”系吕后二年(前186)。
这样大规模的完整的西汉初期土地制度法令的出土,不仅填补了历史记载的空白,使我们对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形态有了更深入具体的了解;而且也给我们的认识带来了巨大冲击,我们由此发现由于教条地、生搬硬套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长期以来史学界关于土地所有制的理论存在着某些误区,我们需要在充分研究中国历史实际的基础上进行反思和重构。
这些宝贵的资料也将成为一个新的研究增长点,借助于它所提供的材料和视角,我们可以重新审视更长历史时段的土地制度形态和发展轨迹,而我们对土地制度认识的推进也必将推动我们对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形态和社会性质的认识。
汉初官吏职务犯罪法律规定简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第38卷2019年第1期2019年2月出版攀登(双月刊)New Heights( Bimonthly)Vol.38No. 1.2019 February 2019汉初官吏职务犯罪法律规定简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赵青娟(1.青海师范大学,青海西宁810001 2•青海省行政学院,青海西宁810001)摘要:983年12月至1984年1月,湖北江陵清理了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共出土简书八种,在此之前研究汉朝法律的资料比较缺乏,汉律令散失严重,此次出土的汉简为进壹步研究汉朝各项制度意义深远。
本文就以其 中的《二年律令》为研究基础,进壹步展现汉朝对官吏管理的法律制度,使得对西汉的官吏管理有壹个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汉初;职务犯罪;《二年律令》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5647(2019)01—0123—06纵观《二年律令》全文,涵盖社会方方面面的事 物,而规范的主体范畴也涉及各个阶层,上至皇亲贵 胄,下至低贱奴婢。
历朝历代中都秉持的壹条原则 是“明主治吏不治民”,故全文涉及官吏各种权利义 务、任免、考核、管理、奖励、处罚壹应俱全,而本文侧 重的是官吏职务犯罪相关规定。
职务犯罪既包括贪 墨,又包括渎职的行为,它是历朝历代执政者治理的 重点,处罚一般都是比较严厉的,本文结合《奏谳 书》及《汉书》相关案例,对《二年律令》官吏职务犯 罪的法律条文做进壹步的研究阐释。
一、汉初官吏行贿、受贿的规定《二年律令•盗律》规定:受赇以枉法,①及行 赇者,②皆坐其臧(赃)为盗。
®罪重于盗者,以重者 论之。
④(六〇) ”;这是对司法官员收受贿赂枉法裁 判的制裁措施。
“赇”《说文》解释为“以财物枉法相 谢也”,“行赇即为行贿”。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汉朝 对于司法官员公正执法要求非常严格,而且受赇者 和行赇者是同等处罚的,法律有相关的对定,实际执行中这样的例子也是不胜枚举的。
(一) 《奏谳书》之七—北地守谳(谳)北地守谳:女子甑奴顺等亡⑤,自处彭阳•甑告丞相⑥:自行书,顺等自赎⑦。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课件-2024学年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三单元
历史
内容索 引 基础落实必备知识全过关 重难探究能力素养全提升
[时空坐标]
中国古代的法治
子产 商鞅法家《九章 《唐律 “铸刑书”韩非治国 律 》 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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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大清 律》律例》
《中华人
民共和《中华人 国土地 民共和 改革法》 国宪法》
当代中国的法治 “依法
(4)儒家推崇“人治”,治国时偏重人的作用,强调道德感化,实行仁政,带有民 本思想,即所谓的“王道”。( √)
二、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
(1)秦以 法家思想 “律 ”命名。
_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此后,历朝法典多以
(2)汉承秦制,制成《九 章 律 》。秦汉朝廷还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 和令都具有_ 法律效力
——摘编自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 思考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到明清时期乡约制度的变化,并 说明乡约制度的积极作用。 提示 变化:宋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乡约组织从 民间自发建立到由地方官吏推动设立。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 层社会治理;有利于发展生产;促进了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摘编自姜林祥《中国儒学史》 思考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孔子的治国思想。
提示重建礼制社会,以礼治国;希望主政者能担当重建礼乐秩序的大任。
视角2乡约教化 材料 宋代一些地方实行乡约制度。其功能主要是扬善惩恶,制定规约进 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间组织和相关的赏罚制度,明清时期,宣讲“圣谕”成
为乡约最重要的内容。当时,由地方官吏广泛推行乡约制度,设立乡约组织, 每月召集百姓宣讲、教化。康熙年间颁布了乡约组织必须宣讲的“圣谕十 六条”,内容包含“重农桑以足衣食”“训子弟以禁非为”等。
《汉律摭遗》与《二年律令》之比勘
《汉律摭遗》与《二年律令》比勘记《汉律摭遗》是清末大法学家沈家本(1840—1913)潜心著述的一部扛鼎之作,成书在他的晚年,于1912年刊行。
在《汉律摭遗》自序中他说:“《唐律》之承用《汉律》者不可枚举。
”认为探求《唐律》的根源,不能不研究《汉律》。
但可惜的是《汉律》早已亡逸,它散见在史书中的也百不存一。
为此,沈家本摭拾遗编,穷搜博征,“搜罗排比,分条比类,按律为篇,其大凡亦可得而考见焉。
”使后人得见汉律的大概面貌。
其功卓然,自不待言。
前人对汉律研究的成果有杜贵墀的《汉律辑证》、张一鹏的《汉律类纂》等,①沈家本在他们研究的同时对汉律遗文重新作了编次和考订,他说:“目之可考者,取诸《晋志》,事之可证者,取诸《史记》及班、范二书,他书之可以相质者,亦采附焉。
”在当时他唯能据纸本文献见到《汉律》遗文的片言隻语,他在《摭遗》中先罗列出律目、律小目,在律小目下再一条一条地引录原始史料,然后加上按语,在按语中,沈家本多有辨析或考证。
他穷搜苦索采取了最原始的勾稽考据方法,这也确实是一种十分科学的历史研究方法之一,为恢复《汉律》律令收到了切实效果。
《汉律摭遗》(以下简称《摭遗》)凡22卷,首列律令目录41目,其中律目22,令名19。
此外,还有科、品式、章程等。
然后,再按盗律、贼律、囚律等律令名目分别编列,资料详实,考辨谨严。
1983年在湖北荆州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了《二年律令》、《奏谳书》等汉简文献。
《二年律令》(以下简称《二年》)共有竹简526枚,简文含有27种律和1种令。
它是吕后二年(前186)之前施行的法律,简文是汉律的主要部分。
《奏谳书》共有竹简228枚,它是议罪案例的汇编。
沈家本呕心沥血,穷竟日之力,在《摭遗》中勾勒出了汉律律令的大致面貌,然而他毕竟没有象今人这样幸运能见到诸如《二年》、《奏谳书》等汉墓竹简,尽管《摭遗》中少许汉律条目可以从《二年》中得到了印证,但是《二年》中的大部分律文内容尚须我们作深入的考察和研究。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书》诏令比较研究
* 本 文 寫 作 得 到 20 1 8 年 度 國 家 社 科 基 金 冷 門 絶 “ 學 ” 和 國 别 史 等 研 究 專 項 ?? 戰 國 至 秦 漢 時 代 雜 項 類 銘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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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面 所 舉 的 例 一 《 二 年 律 令 ? 具 律 》 簡 8 3 , 原 整 理 者 及 以 往 的 研 究 者 已 將 之 與 《 漢
書 》 所 載 的 惠 帝 詔 令 相 比 較 , 研 究 者 大 都 認 爲 應 是 由 惠 帝 元 年 詔 書 入 律 。 這 是 很 敏 銳
志 》 謂 “ 孝 武 即 位 … … 於 是 招 進 張 湯 趙 、 禹 之 屬 , 條 定 法 令 … … 律 令 凡 三 百 五
十 五 章 。 ” 則 此 前 的 詔 令 曾 經 重 新 編 定 。 〔 1 〕
其 後 , 冨 谷 至 先 生 根 據 《 後 漢 書 ? 張 敏 傳 》 關 於 “ 建 初 中 , 有 人 侮 辱 人 父 者 , 而
書
可編定
令 宣 “
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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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注
引
“
文穎
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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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 何 承 秦 法 所 作 爲 律 令 , 律 經 是
也 ;
天子詔
所增
損 不 在 律上 者 爲 令 。”凡詔
读《中国封泥大系》札记(一)
读《中国封泥大系》札记(一)聂 菲【摘 要】本文结合秦汉出土和传世文字资料,对《中国封泥大系》收录的封泥进行释文考订和研究。
具体有“息壤”“骊成塞尉”“要阳长印”等三十条。
【关键词】中国封泥大系;释文;校订【作者简介】聂菲,女,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古文字学。
(上海 200433)任红雨先生编著的《中国封泥大系》(以下简称“大系”),已于2018年11月由西泠印社出版社出版。
①该书对目前所能见到的战国至唐代封泥资料作了全面搜集整理,共引用封泥谱录六十多种,收录战国秦汉封泥拓本一万五千余件,其中还包含了不少此前未曾发表过的新品,是目前所能见到的汇集中国古代封泥最为完备的著作,为古代历史、文字等方面的研究提供了重要资料。
《大系》在每件封泥拓本下写出释文并标录原始出处,体例科学,便于读者利用。
但是美中不足,在《大系》万余条释文中,个别条目还存在一些错误。
这些错误有些承袭自封泥所从出的旧著录书,《大系》收入时未加改正;有些则是《大系》中新出现的。
下面就把我们在使用此书时发现的这类问题条列于下,并略加讨论,供使用此书的读者参考。
不当之处,敬请编者、读者指正。
需要说明的是,为节省篇幅,本文在征引印谱时一般采用简称,具体可看文末所附征引印谱及简称表。
(1)03470—03475息□池印以上六件封泥“息”下一字皆有残损,原未释出。
综合各泥残留笔画来看,此字当释为“■”。
“■”即“襄”的声符,秦文字中“■”或“襄”字所从之“■”,常写作与上揭印文相似之形②;郭店楚简《语丛四》简23中“■”字作③,亦与此相近。
封泥“息■”即传世文献中的“息壤”,战国时为秦邑。
《战国策·秦策》《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等文献记载,秦武王曾“迎甘茂于息壤”,并与甘茂盟于此地。
“息■(壤)池印”应该就是设于息壤的主掌池泽之事的官吏所用之印。
此外,《大系》05096前两字缺释,亦当为“息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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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具律》121简排序辨正(一)在汉简出土后,作为最基础的研究之一,就是简文的编联。
王伟提出:竹简出土时已有损坏,卷束已散开,并有不同程度的移动,同时部分竹简已遗失不存。
但其出土位置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能够反映原有的编联顺序,在编联时应充分利用其出土位置信息。
《二年律令》的正确编联至少需要经过四个环节:确定条文编联(实际上只是含两简以上的条文的编联)、确定各条文篇章归属、确定各篇章内条文顺序和确定各篇章顺序。
﹝1﹞我完全同意上述主张。
并接着提点个人看法。
首先,部分竹简已遗失不存,是不见于出版物前言的新信息,这种遗失很有些奇怪。
联系到汉简整理中技术与组织的问题,有些话不得不说:问题一:为何不把初步整理即剥离清洗后的竹简立刻拍照下来?即使简支没有排序,先拍照也没有关系,第一时间拍照下来可以保存文字,方便今后的研究,作为文字载体的真简遗失或损坏甚至因难于保存出现字迹模糊也就不构成大问题,关键的东西是“文字”而不是文字的载体“竹简”。
问题二、为何不组织更多的人一起整理?张家山汉简总共1200多枚,出土后过了17年才公布出来,以这个速度推算,17万多枚的吴简岂不要整理到下下个世纪即200年后才能全部公布出来?在不强调学术的时代,1100多枚的睡虎地秦简整理的效率反倒是那么高用了不到两年。
我感觉,没有必要把竹简顺序全排列好再公布,简牍出土后的整理工作只需要剥离时标明出土相对位置和编号,以及清洗后字迹最清晰的状态下不失时机地以出土号为顺序拍照下来(此为最佳方案),并尽早地公布于众(此事酌情可稍从缓,但也是越早越好),这样做可能更会受到学术界的欢迎。
这就是我对如何组织更多的人一起整理的这一问题的答案。
没有必要把需要整个学术界去做的事情由几个人不堪重负地承揽下来,并把早就该做的最重要的拍照制图版放到了最后。
前期的不加排序的照相是最重要的环节,把出土初期的技术工作做好便是最出色地完成了该做的工作。
整理中,研究的成分越少越好,研究的内容可以作为学术论文著述单独发表。
越是出土时发现保存情况较差,不易整理的,越不必在公布前整理,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最好的整理,就是不整理。
总之,首要的是保存文字和编出土号,文献早日公开是第一要义,改变现在这种整理方式,把整理中简的编联、注释、断句等工作从公开文献前改为公布后。
张简整理小组的学者都是我很敬重并景仰钦佩的学者,他们一定是因为责任心太强,觉得不把竹简整出个清晰的眉目来,加上必要的注释,而以原始面目公布将对学术界进一步研究极为不便。
这种责任感是很可贵的无私奉献精神,而且整理后确实对研究方便了许多。
不过无庸讳言,这样做给自己加的负担过重,初期见到竹简的兴奋感所引发的工作热情,很容易在长时间接触中被枯燥乏味的整理所冲淡。
因此,为给整理工作人员减负,我提议现在这种类型的整理工作中整理和学术研究合一的方式即使不完全取消,也要减到最低限度,以解放整理小组的学者。
为了已经出土正在整理的与尚没有出土的竹简,我觉得有必要把这个话题直接说出来,以期早一点把出土近20年的336号等等墓中有关汉律的竹简以及其他汉简和吴简加以公开。
虽云来日方长,但恨人生苦短,倘有冒犯,言者有罪,还乞鉴谅。
试想,一些已故的不少国内外著名学者如能在生前早见到这批竹简,一定有独特的研究视角奉献出别人不易得出的学术研究成果,何况还有些著名学者在等待期间也已垂垂老矣,精力大不如前。
直言不讳的话,聪明人是不会说的,小子敬谢不敏,如果能接受上述建议,我相信学术界对从出土到整理公布过程中艰苦努力做出并正在做出非凡贡献的各位,同样会表示深深的敬意与感谢。
其次,就张家山汉简来说,有上下文关系的特别是涉及字词关系的简与简编排无疑是最重要的,因为如果排错了位置,轻则使文意无法贯通,重则使某些律文出现微妙的变化乃至重大的变化,造成对律文的曲解,甚至与汉律的原意完全不同。
本文的前部就是为了解决这一最重要的问题。
第二重要的是相关条文的即条文外部的某些联系,这有利于确定数个相关条文的归属,本文也涉及到这一方面。
至于全部条文的归属,因为同时出土了律目简,弄清到底各简属于哪一篇自然十分重要,但和前两个重要的整理相比,还是相对次要的事情,条款本身如连缀正确可以满足大部分研究上的需要。
至于篇章次序,确定了最好,确定不了也不必勉强。
反正汉律被后人批评为不符合篇章之义的毛病也很多,什么“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在魏律制定时,魏律序对篇目所作调整加以说明时隐含的对汉律条文安排不当的批评更是不一而足。
但也似乎没有影响汉代法律的实际运行。
汉初的律本来就不像后世单纯刑事规范的律那样法典化,对那时的人来说,只要知道大体的分类可能就够了。
我们不知实情自然也不必强求,现代法律中谁又去确定刑法、民法、行政法哪个排第一哪个排第二呢?在现有文献仍不是全部汉律也没有对照物的条件下,整理后出现一些不知归属的残简或可放此篇也可放它篇的条文不如说更正常些,或者有些干脆暂时放到杂律里面。
我不是对王伟的正确见解表示异议(他对编联问题所作的研究是令人敬佩的),而是担心他提出这么高的正确标准,假如竹简前期整理研究的人较起真儿来再照着去做,不仅太累,而且文帝期、景帝期的汉律简和吴简等公布的事更会遥遥无期了。
释读简文首要的是审查多简组成的条文中简与简编联的是否正确,本文即是在通读《二年律令》释文时对个别条文产生的一些疑问,并根据个人的理解作出新编联的尝试。
因为这不仅直接关系到两个条文的释读与理解,还涉及到相关条文在篇章方面的归属,以及这些条文之间的逻辑联系。
在新的编联基础上,本文还将对相关各条律文结构与文意作出分析。
由整理者编定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具律》部分共有45支简(99号简为两枚残简联缀),除了书有“具律”的1支律名简,其余的简经整理后共分成24条。
为了方便以下的分析,本文暂按整理的排列顺序称为“整编第某某条”,再次出现时一般简称为“整某某条”。
一、简文编联与律条文内外部逻辑关系(一)整理号121简的正确位置先来分析以下2条律文,出于分析的需要,本文有时在每支简后同时标明整理号和出土号。
整编第15条:告,告之不审,鞫之不直,故纵弗刑,若论而失之,及守将奴婢而亡之,篡遂纵之,及诸律令中曰同法、同罪,其所107(C294)与同当刑复城旦舂,及曰黥之,若鬼薪白粲当刑为城旦舂,及刑畀主之罪也,皆如耐罪然。
其纵之而令亡城旦108(C293)舂、鬼薪白粲也,纵者黥为城旦舂。
109(C290)整编第24条:城旦舂、鬼薪白粲有罪迁、耐以上而当刑复城旦舂,及曰黥之若刑为城旦舂,及奴婢当刑畀主,其证不言请、诬121(c303)人;奴婢有刑城旦舂以下至迁、耐罪,黥颜頯畀主,其有赎罪以下及老小不当刑、刑尽者,皆笞百。
刑尽而贼伤人及杀人,先自告也,弃市。
有罪122(c302)当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而亡,以其罪命之;耐隶臣妾罪以下,论令出会之。
其以亡为罪,当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不得者,亦以其罪123(c314)论命之。
庶人以上,司寇、隶臣妾无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为隐官;女子庶人,毋算事其身,令自尚。
124(c313)整编第15条以“告”字打头,则从文意上不妥。
虽然这里是根据重文号确定,确实应当有两个“告”字,但条文起首单独一个“告”字,与下面的文字实际不能通读。
后面的文字且不提,只需要看句首部分:与“告”字紧密并列的是“告之不审”、“鞫之不直”、“故纵弗刑”、“论而失之”等4种行为。
这四种行为明显的都属于犯罪行为,其中都包含着罪名。
而“告”字本身,却和这4种行为性质完全不同,只是一个中性词,既不是犯罪行为,更没有包含罪名,也就是说,不可能因为“告”,便确定一个人是在犯罪。
因此告的行为和4种犯罪行为这样的并列肯定是不正确的。
当然,这不是简文本身出现错误,实际问题出在这一支简并非条文的起首部分。
经仔细核查,现确定整编第24条开头的部分即121简,应当排在整编第15条的开头,重新排列后的第15条如下,本文姑且称其为“新编第15条”:城旦舂、鬼薪白粲有罪迁、耐以上而当刑复城旦舂,及曰黥之若刑为城旦舂,及奴婢当刑畀主,其证不言请,诬121(c303)告,告之不审,鞫之不直,故纵弗刑,若论而失之,及守将奴婢而亡之,篡遂纵之,及诸律令中曰与同法、同罪,其所107(C294)与同当刑复城旦舂,及曰黥之,若鬼薪白粲当刑为城旦舂,及刑畀主之罪也,皆如耐罪然。
其纵之而令亡城旦108(C293)舂、鬼薪白粲也,纵者黥为城旦舂。
109(C290) 新的排序由于前面加上1支简,这就使原来整编15条开头的孤单的“告”字变成“诬告”,如此不仅和其后面列举的4种犯罪行为表述一致,同时也和其前面的如“证不言请”这一犯罪行为表述一致,6种犯罪行为并列,完全符合律文本身逻辑上的要求。
“诬告”和“诬人”,分别见于汉简和秦简。
但比较起来,诬告大约是法条正式用语,是动词。
诬人更侧重的是行为指向,是动宾结构的短语。
也就是说,作为犯罪使用诬人一词是性质的分类,是“诬告人”的缩写,动词后带有宾语“人”字。
可参见被归于《告律》的如下一简: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
126考虑到整理者在整理时并没有这样编排,另外,构成整编第15条的107、108、109全部3支简,在李均明的研究中被整体划归到推测而成的《囚律》中,﹝2﹞在王伟的研究中被划归到原有律篇名的《告律》中,﹝3﹞因而本文有必要就笔者的排序和这些律文究竟属于哪篇律的问题,提出更多的理由以便增加说服力。
首先,从简文书写特点来看。
121简和107、108、109等简的字与字之间的间距基本相同,每简的书写字数可基本保持在42-43字左右。
整理者将121简放在整编24条里,那么我们简单比照一下就可以知道,构成24条的其他3支简即122、123、124简字与字的间距都比较小,每简的书写字数保持在53-54字左右。
这样一种明显的区别为整理者所忽视,因此原来的编排是有疑问的。
现在把121简和107等简排在一起,就每简字数基本相同这一点,即使不成为一个充足理由,至少可以成为一个补充、加强的理由。
比起把121简和122简等排在一条,要更有可信度。
其次,121(c303)简究竟是和107(c294)简相连,还是和122(c302)简相连,也应当注意简的出土位置。
从简的出土号来看,分别为c303、c294、c302,其位置均在C群简的右方略靠上的外围简中,以C群简中心来定位,大概相当于钟表的2点-3点钟区间的位置。
如果仔细分析,可知c303和c302是紧密重叠的,通常这种情况下就不是同一层的简,把它们相联,错误的可能性比正确的可能性要大许多。
而c303和c294简虽稍分开一些距离,但1支在上,略相当于时针的2点、1支在下,相当于2点多钟,中间只是c281简的一半简侧身其间,正可以视作c281简的冲击造成两简分离,在107简前面加上121简即c303,仍然符合作为107-109简即出土号c294、c293、c290简文排序的顺时针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