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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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名词解释

张家山汉简名词解释

张家山汉简名词解释
张家山汉简是指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张家山出土的一批汉简,数量约有 1.3 万枚,出自战国时期的楚国,时间大致是在公元前 3 世纪左右。

这些汉简内容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内容,对于研究古代中国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中,张家山汉简中的《奏诔书》是非常重要的一件文物。

这份文书记录了战国时期楚国的法律制度,对于研究古代中国的法制史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

此外,张家山汉简中还包括了很多医学、算术、占卜等方面的文献,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医学、数学、占卜等方面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张家山汉简是中国古代历史文化的重要遗产,对于研究古代中国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

马王堆简帛_张家山汉简文字考释5则

马王堆简帛_张家山汉简文字考释5则

涣然冰释。 但对其中一些文字,学者们的考释间有 母屋韵,帮滂旁纽,之、屋旁对转,声韵相近可通。
歧异,对照古代文献及帛书文意,未能尽合,让人 “踣”从“咅”声,“咅”为“不”之分化字,简帛中常见
无法窥见其内涵。 笔者攫取上述简帛中 5 例文字, “咅”、“不”通用。 马 [12] 王堆帛书中 “杯”又作“棓”,
按:当释为“肘”为好。 《说文·肉部》曰:“肘,臂 节也。 从肉,从寸。 寸,手寸口也。 ”[14]87“肘”指手腕 动脉处,为会意字。 “肘”可加偏旁“亻”成异体 “胕”。 “肘”写作“胕”,见于张家山汉简《引书》48: “苦两手少气,举之不均,指湍湍善畀(痹),贾(假) 缚两胕于两胁,用力挥之、朝、日中、夜半皆为千, 旬日已。 ” “ [4]178 两胕”即“两肘”。 传世文献亦有此写 法 。 《庄 子·至 乐 》曰 :“俄 而 柳 生 其 左 肘 ”,陆 德 明 《释文》曰:“司马本作‘胕 ’。 ” 从 [24] 文意看,《脉 书》 言“气一上一下”厥逆类疾病的砭石刺法,《太素》 卷二十二《三刺》阐述治疗气上与气下时的针刺原 则:“病在上者下取之,病在下者高取之。 ”杨上善 注:“手太阴下接手阳明,手阳明下接足阳明,足阳 明下接足太阴。 以其上下相接,故手太阴、阳明之 上 有 病 , 宜 疗 足 太 阴 、 阳 明 ; 足 太 阴 、 阳 明 □□ , 宜 疗手太 阴、 阳明。 ”[15]442 故 从此原则看 ,《脉书》58 “气 上 ”者 刺 ,即 “腘 ”,指 “膝 盖 弯 ”;“气 下 ”者 刺 “肘”,正与此原则相对应。 《灵枢·刺节真邪论》载 有熨法治疗厥逆病症的方法:“治厥者, 必先熨调 和其经,掌与腋,肘与脚,项与脊,以调之。 ”当中亦 见有“肘”和“脚”。 整理小组释文“胕”为“跗”,误。 究其原因,由于简帛中“胕”又为“跗”之异体。 《集 韵·虞韵》曰:“跗,足也,或作胕。 ” 故 [25] 而误释。

读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小记

读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小记

讀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小記郭永秉(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公開發表的釋文,除了最早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發表在《文物》1993年第8期和《文物》1995年第3期上)之外,目前較爲重要的本子有《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所收釋文,《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5月)所收修訂釋文,以及最近出版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8月)所收釋文。

由於《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下簡稱“《二年》”,引此書只標頁碼)利用了紅外綫照片,也結合了學者最近研究成果,所作釋文較前述各種釋文有所改進,可謂後出轉精。

不過我們在閲讀《奏讞書》的過程中,發現釋文中仍有少量值得提出的問題。

我們不揣淺陋,把這些意見逐條寫出,供研究《奏讞書》的學者參考,錯誤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1.6號簡“毋憂變(蠻)夷大男子”的“變”字(第333頁),從《二年》所收的較爲清晰的紅外綫圖版(第61頁)看,顯然就是从“虫”的“蠻”字,其寫法與《二年律令》19號簡“蠻”字同(第5頁);這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的圖版(第53頁,下簡稱“原圖版”)上也能看得出來。

2.22號簡末字和64號簡倒數第五字,各本釋文皆逕釋“鞫”,從原圖版和紅外綫圖版看,皆當釋為“鞠”,括注“鞫”,和32號簡、90號簡等以“鞠”表“鞫”的習慣相同。

施謝捷先生《張家山M247漢簡釋文》(未公開發表)早已根據原圖版正確改釋為“鞠”。

3.49號簡“公大夫昌苔(笞)奴相如”(第345頁)的所謂“苔”字,從圖版看(第65頁)其實本就是从“竹”的“笞”字。

《奏讞書》“笞”一詞多見,皆用“笞”字(如112號簡)或“治”字(如107號簡)表示,卻從未見使用“苔”字者;秦漢文字的“竹”頭和“艸”頭有個別例子確實難以分別,1但是此字所从的卻是明確無疑的“竹”頭,其寫法與《奏讞書》112號“笞”字、51號“符”字等“竹”頭寫法全同;而17、18、19、23號簡“菑”字的“艸”頭則與此顯然有異。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含部分注释)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含部分注释)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含部分注释)【说明】《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6枚,简长31厘米。

简文含27种律和1种令。

律、令之名均与律、令正文分开另简抄写。

《二年律令》是全部律令的总称。

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吕宣王是吕后于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赠与其父的谥号,与《二年律令》共存的历谱所记载最后年号是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故推断《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

○每条律令的开头□缺若干字□缺一字* 无法打出的字体■原有的律令篇名p 表示该条位于文物出版社所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的页码文字中及各条之后的数字,表示第几号简■二年律令⑴1背⑴《二年律令》,书题,写在首简的背面。

同墓所出的历谱是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至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间的;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吕宣王是吕后之父的谥号,始用于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故《二年律令》的“二年”应是吕后二年。

贼律○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⑴成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要(腰)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⑴乘,《汉书·高帝纪》“坚守乘城”注:“乘,守也,谓上城而守也。

”按:据图版,简1所见“同产,《后汉书·明帝纪》注:‘同产,同母史弟也。

’”可备一说。

我们认为,西汉时期之“同产”亦指同父所生兄弟,《汉书·孔光传》:“绥和中,上即位二十五年,无继嗣,至亲有同产弟中山孝王及同产弟子定陶王在。

”明确把中山孝王刘兴与定陶恭王刘康稻作汉成帝的同产弟,但他们是同父异母所生,《汉书·宣元六王传》:“孝元皇帝三男,王皇后生孝成帝,传昭仪生定陶恭王康,冯昭仪生中山孝兴。

”故西汉早期之“同产”,不可排除其包括同父异母兄弟的可能。

“其坐谋反者”句之“坐”字,整理小组注:“坐,连从。

”我们认为此字亦可解释为坐罪。

张家山汉简字义札记

张家山汉简字义札记

张家山汉简字义札记一、贼食《脉书》简二、三:其疕痛,为貣(加虫旁)食。

今按:“貣(加虫旁)”字乃“贼”字误释。

贼,一种专食苗节的害虫,《尔雅·释虫》:“食苗心,螟。

食叶,蟘。

食节,贼。

食根,蟊。

”《诗经·小雅·大田》:“去其螟螣,及其蟊贼,无害我田稺。

”毛传:“食根曰蟊,食节曰贼。

”孔颖达疏引陆玑云:“贼,似桃李中蠹虫,亦头身长而细耳。

”贼食即“贼蚀”,清·方苞《书<辨证周官戴记尚书>后》:“然后知舍莽政之符验,《周官》可无疵者;舍莽事之比类,古圣无见诬者。

循是以讨去之,然后读经之贼蚀,一旦而廓然。

”二、鳨沃《引书》简一五:凫沃者,反昔(错)手北(背)而挥头。

《引书》简六三:凫沃卅。

《引书》简六四:凫沃卌……凫沃五十。

《引书》简八一:凫沃十。

《引书》简九九:凫沃。

今按:上述诸简释文“凫”字,原字形皆上从鸟下从力,不从几,乃是鳨(上鸟下力)字。

《玉篇·鸟部》:“鳨,音力。

鸟,以凫而小。

鳨(上鸟下力),同上。

”《广韵·职韵》:“鳨,似凫而小。

亦作鳨(上鸟下力)。

”《集韵·职韵》:“鳨,鸟名,小凫也。

”此导引术式似鸟跷翅洗头状,故名。

三、枭栗《引书》简一六:臬栗者,反昔(错)手北(背)而宿(缩)颈垔头。

注释:“臬栗”,疑应作“枭栗”。

栗,《汉书·杨恽传》注:“竦缩也。

”或说“栗”为“垔”字之误。

今按:“臬”字误释,图版此字作上从鸟头下从木,就是枭字,与《说文》“从鸟头在木上”之释形相合。

秦汉简帛鸟头与“自”字写法严然有别,睡虎地秦简、马王堆帛书皆然。

栗,疑为“裂”之借字,《诗经·豳风·东山》:“有敦瓜苦,烝在栗薪。

”郑玄笺:“栗,析也。

古者声栗、裂同也。

”《周礼·考工记·弓人》:“葘栗不迆,则弓不发。

”郑玄笺:“栗,读为裂繻之裂。

”枭栗即枭裂,指有身无首。

应劭《风俗通·正失·王阳能铸黄金》:“亦旋枭裂。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

王伟[录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说明:这个本子依《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录入,每简后附有简号和出土号,有些字用的是今昔文字镜的字库,在装了文字镜的机器上应该可以正确显示。

这个本子是我自己录入,本是供自己使用,其中存在不少问题,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并不完全相同:释文和标点,间有根据他人研究成果或己意改动者;大多数通假字都未注出;有不少怪字没输入;只校对了一遍,必有错误;也可能有些自己做的标注删之未尽……总之,放到网上来,仅供大家参考,使用时请核对原文。

录入:王伟二年律令1背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F14)要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C1)罐来诱及为间者,磔。

亡之罐3(C残)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搖,弃市。

(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搖,黥为城旦舂。

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4(F17)所燔。

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

5(F16)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

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

其败亡6(F4)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覡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7(C2A、C15B)夫、吏金各四两。

流杀伤人、杀马牛,有亡粟米它物者,不负。

8(C3)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斩以匀。

9(F1A)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罐10(C15A)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

11(C4)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

其误不审,罚金四两。

12(C5)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

13(C6)罐诸鎗增减券书及为书故鎗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C7)〔得为〕,以所避罪论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

15(C8)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

最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90、91简解 精品

最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90、91简解 精品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90、91简解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90、91简解丁义娟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我国古代法律用语耐历来有着不同的理解。

对涉及耐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90、91简,当代学者也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通过对简文分析,可以揭示出秦及汉初律中耐罪包括单独出现的耐都是指耐与劳役刑的结合适用,不存在耐作为与鬓须有关的刑罚单独适用的情况。

律文中单独出现的耐,其具体适用形式依法律规定随主体身份的不同而不同。

对此简文的解读,有助于重新认识历史上的耐之含义。

关键词二年律令;耐罪;第90、91简中图分类号8775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6-723201910-0107-04作者简介丁义娟1975-,女,河北昌黎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研究。

耐古文或作形作为法律用语始见于秦律。

这一用语沿用到南北朝时期。

睡虎地云梦秦简和张家山汉简显示在秦汉刑罚体系中耐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词。

传世文献关于耐的描述不完全一致,耐作为一种法律用语,主要被从以下几个方面描述①耐是一种与鬓须有关的刑罚。

《说文·而部》形,罪不至髡也。

从而,从乡。

奴代切。

或从寸。

诸法度字从寸。

段注不剃其发,仅去须鬓,是日耐亦日完。

谓之完者,言完其发也。

一般认为,将剃发或类似的措施作为惩罚的手段很早便已出现了。

如《仪礼·少牢馈食礼》有主妇被锡条,郑玄注云被锡……古者或剔贱者刑者之发,以被妇人之紒为饰……《周礼·秋官·掌戮》有髡者使守积。

耐与髡存在不同意见。

②耐是一种轻罪。

《汉书·高帝纪》应劭注轻罪不至于髡,完其形鬓。

故日形。

《后汉书-光武纪下》注耐,轻罪之名。

③耐是二岁以上刑。

《后汉书·光武纪》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

注耐……《前书音义》日一岁为罚作,二岁刑以上为耐。

④耐取胜任,担任之意。

《隋书·刑法志》日《梁律》刑二岁已上为耐罪,言各随伎能而任使之也。

张家山汉简《盗跖》篇“六骥”考

张家山汉简《盗跖》篇“六骥”考

简牍研究1985年秋至1988年春,荆州市博物馆在张家山发掘清理了M127、M136两座西汉墓,出土一批珍贵竹简。

其中有44枚自题篇名为《盗跖》的竹简,内容与传世《庄子·盗跖》篇大致相同[1]。

2022年出版的《张家山汉简[三三六号墓]》一书,公布了学界期待已久的《盗跖》篇的照片和释文。

在该篇第39-41号简上,有一段感慨人生苦短、天地无穷的文字。

我们现将整理者的释文录写于下,然后再加以讨论:人上寿百岁,中寿八十,下寿六十,除病叟(瘦)死丧忧患,休息归然,喜乐启口而(笑),一月中不过四、五【日】而已矣。

夫天地无穷,而人之死有时。

操有死【时】之具而㡯(托)于无穷之间,忽然异于六(亓—骐)冀(骥)过于(隙)而已。

[2]在传世本《庄子》杂篇部分的《盗跖》篇中,有与简本大致相同的内容:人上寿百岁,中寿八十,下寿六十,除病瘦、死丧、忧患,其中开口而笑者,一月中不过四、五日而已矣。

天与地无穷,人死者有时。

操有时之具而托于无穷之间,忽然异骐骥之驰过隙也。

[3]与简文中“六冀”相对应的文字,传世本《盗跖》篇作“骐骥”。

这是一处重要的异文。

《盗跖》简的整理者认为:“六”疑为“亓”之误,读作“骐”。

“冀”读作“骥”。

传本“骥”后有“之驰”二字。

“于”,传本无……[2]154从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对读的角度来说,整理者的这个说法可以说是很有道理的。

原因张家山汉简《盗跖》篇“六骥”考张新俊(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青岛266100)[摘要]新近公布的张家山汉简《盗跖》中有“六冀(骥)过于隙”的说法,整理者认为“六”是“亓”的形近误字。

如果改读成“亓(其—骐)冀(骥)”,则正好可以与传世本相对应。

其实“六”字并不误,“六骥”“六马”之说多见于秦汉典籍,于简文亦十分通顺。

[关键词]张家山汉简;《盗跖》;六骥;六马;骐骥[中图分类号]K87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23)04-0036-05[作者简介]张新俊(1974-),男,汉族,河南南阳人,博士,副教授。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3稿注释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3稿注释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注释尹宏兵声明:本注释体例系参照杨建《〈津关令〉注释》,以下说明全文引自《〈津关令〉注释》,仅依据本文内容作相关修改。

[说明]:1、注释仅收录《二年律令·田律》部分竹简释文,以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的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二年律令·田律》释文与注释(称“原释文”或“原注释”)为底本和参考。

2、简文中原有的墨点、钩识及重文符号原释文并未尽数标示,此次注释对照原简图版一一补出,并以“mg”表示墨点,以“cw”表示重文符号,以“gs”表示钩识。

3、注释中,简文字迹模糊无法辨识用“□”表示,每字一格,根据文意推测拟补字以其字外加方框表示;竹简残断用“…”表示。

其它所用符号一般袭用原释文,如:通假字、假借字、异体字随释文写在“()”内;简文脱字在“[]”内补足;简文错字以“〈〉”表示;不确定释文在其后用“(?)”表示等。

4、简文后的数字编号为原释文编订,本篇注释未對原释文简序作调整,简序编号一仍其旧,惟改用阿拉伯数字。

每条律令的大意也在按语中简述。

5、需要出注的字、词、句,在其句末右上角用“【】”号内排列序码表示,尽量引用相近时期的历史文献和秦律资料,以相对应。

原释文重复的字句一般只在首次出现时注释,遇一词多意时,不排除再次出注。

原释文句读有变化的,在相关注释中简要说明,不单独出注。

田律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

239入顷芻稾,顷入芻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

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

收入240芻稾,县各度一岁用芻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芻稾。

芻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

241(166)芻稾节贵於律,以入芻稾时平贾(价)入钱。

242县道已豤(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

243田不可豤(垦)而欲归,毋受偿者,许之。

244盗侵巷術、谷巷、树巷及豤(垦)食之,罚金二两。

张家山汉简语词通释

张家山汉简语词通释

张家山汉简语词通释【摘要】:張家山汉簡於1983年底到1984年初出土於湖北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先後公佈的竹簡包括《脈書》、《引書》、《奏讞書》、《蓋廬》、《二年律令》、遣策、曆譜等,共1236枚(不含殘簡)。

2001年文物出版社出版《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完整地公佈了這批漢簡。

張家山漢墓竹簡自出土以來,即受到學界的廣泛關注,研究成果不斷湧現,以漢簡内容所涉及的某种制度或某些方面為主,相比較而言以文本本體為研究對象的基礎性研究成果還不多見,和語言文字相關的研究還較薄弱,這裡我們從詞彙學的角度,選擇張家山漢簡作為論文的研究對象,對張家山漢簡釋文中出現的語詞進行通釋。

論文分緒論、上編、下编三部分。

緒論部分對張家山漢簡的出土及整理情況、已有的研究成果概況、本課題的選題意義、研究目標以及研究方法作了簡要說明。

上编为“通釋编”。

包括“凡例”、“通釋正文部分”。

在“凡例”中,對通釋正文部分的體例作了分條詳盡描述,並舉例說明。

“通釋正文部分”是全文的主體部分,筆者依托張家山漢簡已發表的釋文,在借鑑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之上,認真核對原簡圖版,對釋文進行重新校對,並做了全面細緻的梳理,忠實材料原貌盡量確保研究對象的可靠性,然後借助“灌神數據庫”,對原始語料進行處理,形成張家山漢簡釋文綜合引得表,在此基礎上,窮盡調查字詞的出現的語境和義项,查證工具書及傳世文獻和出土文獻書證,按照“以字帶詞”的形式,對張家山漢簡釋文中出現的語詞進行分條考釋,正文部分共包括單字字頭1806個,詞條1475條。

下编为“研究编”。

補充說明上編未能展開的問題。

“張家山漢簡語詞研究與大型語文辭書的編纂”部分,以現有的大型語文工具書为參照系,主要從三個方面:補充詞條、補充義項,提前某些詞條的始見書證等方面進行論述。

“張家山漢簡語詞與古書用字釋義合証例”部分,考證了張家山漢簡語詞在用字和釋義上,與《說文解字》等時代相近的語言類典籍相合的例證。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校读记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校读记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釋文校讀記郭永秉(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我們前不久曾寫了一篇小文,討論了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中的一些遺留問題。

1最近抽出一些時間,把《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中的《二年律令》新釋文與圖版2進行了一次比較仔細的核對。

我們不嫌細煩,把閲讀過程中記下來的一些不很成熟的意見按照此書所排的簡序逐條寫出,供研究者參考,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爲了行文簡便起見,我們將《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簡稱為“《二年》”,將《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3稱爲“原書”(為與《二年》的“紅外綫圖版”區別,將此書圖版稱爲“原圖版”)。

1.《二年》93頁9號簡:“要(腰)斬,以勻(徇)。

”原書釋文同。

此簡“以”字以下折斷,“以”下一字殘泐較嚴重。

不過從原圖版看,在“勻”的左下角還有一道非常清晰的不可能屬於“勻”的橫筆(在紅外綫圖版上也可以看得出來,但不如原圖版清晰),所以此字釋“勻”很可能不正確,我認爲應該釋為“均”。

“勻”與“徇”古無相通之例,“均”與“徇”相通之例,可參看高亨、董治安《古字1《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校讀小記》,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8年3月19日首發。

2新釋文和紅外綫圖版見彭浩等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世紀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8月版。

我們也同時參照了《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所附圖版。

3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版。

通假會典》第79頁4。

2.《二年》110頁52號簡“搴(塞)門”,注[四]已引周波“搴”字實本為“塞”字的意見(111頁)。

從兩種圖版看,周說顯然是正確的,《二年》仍從整理本釋文,是不可信的。

即便認爲此字本確作“搴”,也應該寫作“搴〈塞〉門”,原書誤同。

3.《二年》115頁65號簡“胅體”,注[二]云:“胅,從圖版和紅外綫影像看,僅存右半,左半不清。

估計整理小組是根據《賊律》二七號簡‘胅體’之‘胅’釋出。

张家山汉简《盖卢》集释

张家山汉简《盖卢》集释

· 81 ·语言研究张家山汉简《蓋盧》集释郭彦钊【摘 要】1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西汉初年墓葬所出古竹书《蓋廬》,共有竹簡55枚,简长30至30.5厘米,计2089字(含合文13字,据上下文可补足10字,局部因竹简断烂有不详缺字)。

书题写于末简背面。

全书共分九节,各章皆以盖庐的提问为开头,申胥的回答为主体。

从竹简来看,除首简外,其余凡有“盖庐曰”的简首均标有黑点(9、11、15、24、29、35、46、50),从内容分析且都是一章的开端。

根据秦汉简制的通例,黑点一般是作为篇章号的,这说明竹简确实是分章的。

《蓋廬》是托名伍子胥的古兵法著作,该书与《汉书·艺文志》兵技巧家的《伍子胥》10篇无关,而可能是同书著录的杂家《伍子胥》8篇中的一篇。

《汉书·艺文志》著录兵阴阳家有16家、249篇、图10卷,现已全部亡佚,《蓋廬》的出土,使我们得以一窥其原貌。

《蓋廬》的成书时间当在秦汉之际或是战国晚期,总体上是一篇兵阴阳家文献,其思想主流属于黄老道家。

蓋廬,即吴国君主阖庐或阖闾;申胥,古籍中一般作伍子胥,即伍员,春秋晚期吴国著名军事将领。

【关键词】张家山 汉简 《蓋盧》 集释簡1、簡2:“循天之則,何去何服?行地之德,何范何極?用兵之極何服?”整理者:極,《爾雅·釋詁》:“至也。

”①刘钊:按注释训“极”为“至”非是。

“何范何极”四字相对为文,“极”与“范”含义应该相近。

简文“极”应该训为“准则”。

“极”本意为中、中正。

《诗·商颂·殷武》:“商邑翼翼,四方之极。

”郑笺:“极,中也。

”中正又引申出准则之意,《墨子·非攻》:“卿制大极,而神民不违,天下乃静。

”《汉书·倪宽传》:“唯天子建中和之极……”“范”训“法式”与“极”训“准则”正相呼应。

简文“用兵之极”的“极”也应如此训释。

②何有祖:“致”,原釋文作“范”,注釋曰:“范,《說文》作‘笵’,云:‘法也’。

张家山汉简引书释文

张家山汉简引书释文

张家山汉简引书释文张家山汉简是指出土于湖北省鄂州市张家山的一批汉代简牍,是中国考古史上的重要发现之一。

这批汉简总计有1200余枚,包含了丰富的历史、文化和语言信息,对于研究汉代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张家山汉简中的一些重要文物进行释文,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研究这些古代文献。

1. 部分简牍的解读1.1 《奴婢账》金印十年,令赏人二十韦,住人一韦;令赵斩䁥剥王贰十千斩于丰年金这段文本记载了一项关于奴婢赏赐和待遇的规定。

金印十年指的是汉武帝时期,䁥剥是一种表示奴婢地位的符号,根据这个文本的记载,奴婢可以获得二十韦的赏赐,而居住的地方则只有一韦。

其中,令赵斩是指命令赵斩对奴婢进行管理。

丰年金则是指钱币名称。

1.2 《治兵图谱》长贫奴婢贰百户,比人三日这段文本描述了一个关于治兵的图谱,其中提到长贫奴婢,数量为贰百户,比人则是指供给比,每三个人共用一份供给。

2. 汉代社会生活的反映张家山汉简中的许多文物记录了汉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展现了当时人们的思考和生活方式。

2.1 《临时计划》从明日起天子郊祀始祖以大橡寿不归(?)为燔玉。

洛水上水令:上水令这段文本显示了汉代皇帝的祭祀活动,其中提到了天子郊祀始祖的仪式。

燔玉是将玉石燃烧的一种祭祀形式。

洛水上水令则是指洛水上游的规定。

2.2 《乐舞表》乐舞之乐:起于野狐夜奇者,借群舞之装易服。

(?)身净洗衣异术。

立三年五年净道为参试奇为刺客参试博奇幻至郑卫敌敌者这段文本记载了汉代舞蹈的一些情况,描述了一些起源、服饰和技巧。

参试则是指参与到舞蹈中。

郑卫敌敌则是指郑国和卫国之间的战斗。

3. 汉代政治与人物事迹的记录张家山汉简不仅包含了丰富的社会生活信息,还有一些有关政治和人物事迹的记录。

3.1 《太守事》某月某日,某太守状元票选,汉成刀兮思贤千机杀。

论10名人:一刘季千嗣外明至这段文本记录了某太守的事迹以及状元的评选情况。

刘季千嗣是被评为第一名的候选人,外明则是表示对候选人出色才能的评价。

释张家山汉简《历谱》错简——兼说“新降为汉”

释张家山汉简《历谱》错简——兼说“新降为汉”

作者: 张金光[1]
作者机构: [1]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山东济南250100
出版物刊名: 文史哲
页码: 69-74页
主题词: 张家山汉简;《历谱》错简;“新降为汉”
摘要:《张家山汉墓竹简·历谱》一、二号简为整理者所编之错简,同时整理者亦未能认出二号简乃是独立的年份月朔简即高祖四年月朔简,因之建立在错简基础上的一切结论都是错误的。

如南郡地区之归汉,并不是如有的学者所说在高祖五年四月,而是在高祖四年之八月;《历谱》“新降为汉”的记录,并非如有的学者之所谓标志着“王朝交替”,而是墓主个人的重大政治历史关节,具有特殊的政治寓意。

此《历谱》并非单纯的历谱,而是个人的政治历史人事档。

将国事与家事合一,这是当时书写私家历史的普遍的民间版本。

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

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

作者: NULL
作者机构: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
出版物刊名: 文物
页码: 9-15页
主题词: 马王堆帛书;银雀山竹简;阜阳双古堆;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睡虎地秦简;汉律;盖庐;田野考古;汉书·艺文志
摘要: <正> 七十年代以来,我国各地田野考古中陆续发现秦汉简牍帛书,种数繁多,内容珍异。

其间最重要的,如临沂银雀山竹简、定县八角廊竹简、长沙马王堆帛书和竹木简、阜阳双古堆竹简,以及居延等地新出木简等等,在古代历史文化研究上都有很高价值,受到学术界的重视。

特别是云梦睡虎地所出秦简,内有秦律及有关佚书,为探讨当时社会制度开拓了新的眼界,公布后国内外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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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
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張家山M247號漢墓出土大批竹簡,其中包含大量漢初法律文書,這是繼睡虎地秦簡之後法律簡牘的又一重大發現。

經過初步清理之後,這批竹簡包括《曆譜》、《二年律令》、《奏讞書》、《脈書》、《算數書》、《蓋廬》、《引書》、《遣冊》八種,共1200餘枚竹簡。

《曆譜》共18枚竹簡,記錄時代爲漢高祖四年(前203年)至呂后二年(前186年)後九月,其中簡二記錄有“新降爲漢”四字,是漢王朝創立過程中的真實寫照。

《二年律令》共540枚竹簡,是漢初呂后二年的律令摘抄,共有漢律27種、《津關令》1種,這是漢代成體系法律簡牘的首次發現,彌補了漢代法律史研究資料不足的遺憾。

《奏讞書》共228枚竹簡,內容爲秦及漢高祖時期奏讞文書摘錄,保留了奏讞文書的基本格式,對研究秦及漢初司法審判制度有重要意義。

《脈書》共66枚竹簡,以病候及陰陽十一脈經、脈法等爲主要內容,大部分見於馬王堆帛書《陰陽十一脈灸經》,比後者保存更完好。

《算數書》共190枚竹簡,是實用算題合集,內容形式與傳世數學文獻《九章算術》類似,比後者時代早二百餘年。

《蓋廬》共55枚竹簡,以申胥(伍子胥)與蓋廬(吳王闔閭)的對話爲文本形式,具有濃厚的兵陰陽色彩。

《引書》共112枚竹簡,是首次發現成篇的漢代導引術文獻,可與馬王堆《導引圖》相參照。

《遣冊》共41枚竹簡,爲隨葬物品清單,其中記錄有書一笥,正與出土竹簡相合。

值得一提的是,墓葬還出土鳩杖一枚,這說明墓主人年事已高。

張家山M247號漢墓自發掘至今已有34年,全部竹簡釋文公佈於2001年,迄今已有16年,因其竹簡內容具有重要研究價值,引起了學者的廣泛關注,相關論文總計
上千篇,著作數十部,相關研究紛繁複雜,因此有必要對以往研究歷史進行綜合梳理,同時結合學者的研究成果,對竹簡文本進行重新校勘,對疑難詞彙進行辨析考證,這也是本論文的寫作目的所在。

本論文共分上下兩編,上編有三個章節。

第一章緒論,介紹M247號漢墓的發掘情況,墓葬的形制及隨葬物品,墓主身份,論述出土竹簡的主要內容及其釋文公佈情況,以及本論文的研究內容及意義。

重點內容是對張家山漢簡各部分的研究綜述,以期把握既往學界的研究概況。

第二章張家山漢簡釋文校注,這部分以《張家山M247號漢墓竹簡(釋文修訂本)》、《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所刊布的釋文爲底
本,吸收學界對竹簡文本的校勘成果,參照整理者原圖版及紅外綫圖版,對張家山漢簡釋文進行再校勘,對重點難點詞彙進行校注,以疏通文意。

第三章相關問題研究,包括《二年律令》編聯整理與研究、重點詞彙研究梳理與考證,如“頗”、“毋害”、“出入罪人”、“完刑”、“行錢”、“以上、以下”。

下編主要內容是字詞集釋和參考文獻。

字詞集釋首先列舉字詞條目,其次選取有代表性的辭例1-5條,最後以時間爲序摘錄學者研究成果,對其中需要補充及辨析的詞條以按語形式說明。

最後是本論文的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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