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6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札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师范大学附属中学2023-2024学年高三上学期第二次调研考试 历史
2023-2024学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师大附中高三(上)第二次调研历史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 目前发掘的良渚古城,内城面积达300万平方米,大大超出同时代中国古城遗址,若以每天开采、运输和堆筑1立方米的土石各需1人计,每年出工30万人,,整个工程需要连续建造110年。
由此推测,良渚文化()A. 生产力水平进入青铜时代B. 存在较大的组织动员机制C. 迈入高度成熟的阶级社会D. 建筑技艺高超领先于世界的2. 春秋末年,设立在国都“国学”和诸侯封地的“乡学”难以为继,使得世守专职的宫廷文化官员纷纷出走。
边鄙之地的文化繁荣起来,身为夷人的郯子到鲁国大讲礼乐,使鲁人自愧不如。
这些现象说明当时()A. 宗法秩序土崩瓦解B. 学术下移局面出现C. 地方官学开始设立D. 礼乐文明日渐式微3. 秦朝时,政府在全国范围内修筑驰道、直道和五尺道等,构建了以咸阳为中心的全国性道路网,政府在各地广设驿站,构筑了从大都(北京)()A. 旨在促进中外文化交流B. 服务于对外扩张的需要C. 是两大王朝速亡的诱因D. 利于强化中央集权统治4. 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奴牌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其身份介于奴牌与自由民之间,国家免除其算赋和徭役,服侍自己的主人。
这一规定,从长远看利于()A. 促进社会阶层的双向流动B. 消除国家与主家间的矛盾C. 扩大编户齐民的社会基础D. 强化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5. 《礼记乐记》记载: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生于人心者也;乐者,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
这反映出中国古代重视()A. 丰富百姓娱乐生活B. 传承发展中华传统文化C. 提高民众文化水平D. 发挥艺术社会治理功能6. 下表呈现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官修史书的正统之辩,表中内容反映出()史书观点《三国志》魏以土德上承汉朝火德,应为正统《汉晋春秋》以蜀汉为正统,以曹魏为篡逆《魏书》鲜卑拓跋氏是黄帝后裔,占据中原,当为正统A. 南朝以华夏认同论正统B. 历史解释力求规避主观认识C. 史书观点折射时代特征D. 官修史书能够呈现历史事实的7. 唐初租庸调制以均田制基础,即使农民分配到的实际土地没有达到法定授田标准,每丁每年也要纳定额的租调。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含部分注释)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含部分注释)【说明】《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6枚,简长31厘米。
简文含27种律和1种令。
律、令之名均与律、令正文分开另简抄写。
《二年律令》是全部律令的总称。
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吕宣王是吕后于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赠与其父的谥号,与《二年律令》共存的历谱所记载最后年号是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故推断《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
○每条律令的开头□缺若干字□缺一字* 无法打出的字体■原有的律令篇名p 表示该条位于文物出版社所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的页码文字中及各条之后的数字,表示第几号简■二年律令⑴1背⑴《二年律令》,书题,写在首简的背面。
同墓所出的历谱是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至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间的;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吕宣王是吕后之父的谥号,始用于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故《二年律令》的“二年”应是吕后二年。
贼律○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⑴成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要(腰)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⑴乘,《汉书·高帝纪》“坚守乘城”注:“乘,守也,谓上城而守也。
”按:据图版,简1所见“同产,《后汉书·明帝纪》注:‘同产,同母史弟也。
’”可备一说。
我们认为,西汉时期之“同产”亦指同父所生兄弟,《汉书·孔光传》:“绥和中,上即位二十五年,无继嗣,至亲有同产弟中山孝王及同产弟子定陶王在。
”明确把中山孝王刘兴与定陶恭王刘康稻作汉成帝的同产弟,但他们是同父异母所生,《汉书·宣元六王传》:“孝元皇帝三男,王皇后生孝成帝,传昭仪生定陶恭王康,冯昭仪生中山孝兴。
”故西汉早期之“同产”,不可排除其包括同父异母兄弟的可能。
“其坐谋反者”句之“坐”字,整理小组注:“坐,连从。
”我们认为此字亦可解释为坐罪。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初法典的儒家化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初法典的儒家化[摘要]长期以来学界认为,中国封建法典的儒家化始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
新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记录了从西汉建立到吕太后二年西汉政府陆续颁行的法令。
从《二年律令》来看,西汉初期的法典就已经融入了儒家精神,这主要体现在同罪异罚、维护孝道、救助贫穷、养老制度、宽刑主义五个方面,其中同罪异罚、维护孝道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直接源自秦律。
事实上,儒学对秦朝和汉初的政治生活并非全无影响。
[关键词]《二年律令》;法典;儒家化汉代是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重要时期。
1948年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指出:“秦汉的法律是法家制定的,其中并无儒家思想成分在内。
……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儒家有系统地修改法律则自曹魏始。
”瞿同祖先生认为,汉代法典的儒家化始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
这一观点长期以来对学界影响巨大。
它的内在逻辑思路是这样的:秦代的法典是完全按照法家理论制定的,汉初继承了秦代法典,所以西汉初年的法典也完全秉承了法家理论,彻底摒除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这种思路有个明显的理论缺陷:过于简单化地评价不同思想流派对社会的影响力。
即使某种思想在某一时期成为官方哲学,其他思想流派对社会的影响也依然存在。
新出土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记录了从西汉建立到吕太后二年西汉政府陆续颁行的法令,为我们重新审视汉初官方立法思想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经过仔细考虑笔者认为,虽然《二年律令》基本上继承了秦代的法律制度,但其中许多法律规定更合乎儒家精神而和法家主流学派思想相违背,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同罪异罚儒家主张“礼治”,其基本原则是“贵贵”、“尊尊”、“亲亲”、“长长”(《丧服四制》、《丧服小记》);法家主张“刑无等级”(《赏刑》,反对贵贱、尊卑、亲疏、长幼等因素影响法律。
《二年律令》表现出了明显的同罪异罚的特点,符合“贵贵”、“尊尊”、“亲亲”、“长长”精神。
汉代的食品卫生法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其次,在食品加工环节,法规强调了对原料的检验、加工场所的卫生状况以及 烹饪过程的规范。例如,食品加工者需持有有效的从业证书,确保具备相应的 卫生知识和技能;加工场所必须符合一定的卫生标准,如远离厕所、污水等污 染源;同时,烹饪过程中不能添加有害物质,保障食品的营养和安全。
最后,对于食品出售环节,法规对商贩的营业资格、食品的卫生质量以及价格 公平性进行了规范。商贩需获得相应的营业证书才能从事食品销售,且所售食 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不能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同时,商贩在定价时不能哄 抬价格,要符合市场规律,保证价格的公平合理。
5、适用条件不同:律令规定的 罚金和赎刑适用条件比较严格
6、适用程序不同:律令规定的 罚金和赎刑适用程序比较严格
总之,《汉代的罚金和赎刑二年律令》是汉代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 制定背景、特点与其他法律规定对比等角度对这一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参考内容二
基本内容
在中国的法律历史长河中,汉代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 发生了许多变革和发展,罚金和赎刑制度便是其中之一。本次演示将以《二年 律令》为主要依据,对汉代的罚金和赎刑制度进行探讨。
在强调依法治国的我们也需要注重发挥道德和社会舆论的作用,推动社会的和 谐稳定发展。最后,我们需要从汉代法律制度中汲取智慧,不断完善我国的法 律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公正、公平、有效的法律保障。
总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作为一部珍贵的法律文献,为我们揭示了汉代 处罚文书犯罪的特点和背后的历史价值。通过深入研究和思考,我们可以从中 获取对现代社会的启示,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汉代的食品卫生法规张家山汉 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汉代的食品卫生法规:张家山汉 简《二年律令》的启示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之“史書”及周至漢初史官職掌之變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之“史書”及周至漢初史官職掌之變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楊英内容提要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的“史書”指當時通行的書體。
史官掌書體淵源於周,它源自先秦時期史官掌典籍。
春秋戰國時期,史官職掌發生重大變化,贊王册命等職掌逐漸消失,掌書體的功能 則大大加强。
同時因爲這一時期吏政之事急速發展的需要,所以《史律》中有“史書”以及對學習者的考核。
關鍵詞史律“史書”史官自張家山漢簡247號墓竹簡出土以來,引發了學者研究的熱潮,尤其《二年律令》,因爲填補了文獻記載的空白,研究成果尤其眾多。
①《二年律令》中許多種具体的律都有了深入的研究,《史律》也不例外,目前已有相當豐富的研究成果。
②《史律》中提到“史書”和“卜書”,① 張小鋒:《2002—2003年國内張家山漢簡研究論著目録》、《2004年國内張家山漢簡研究論著目録》,均見“簡帛研究網”,http://www.bamboosilk,org/。
另劉寧《張家山漢簡研究綜述》概括了近年的研究成果,見《現代企業文化》2008年第11期。
② 關於《史書》研究的重要論文有:勞榦《漢代的“史書”與“尺牘”》,《大陸雜誌》21,—〜二期合刊,1960;李學勤《試説張家山漢簡〈史律〉》,《文物》2002年第4期;邢義田《漢代〈倉頡〉、〈急就〉、八體和“史書”問題一一再論秦漢官吏如何學習文字》,收入李宗焜主編《古文字與古代史•第二輯》,臺北:中硏院歷史語言硏究所,2009.12,429—468頁;曹旅寧《張家山漢簡〈史律〉》考,見其《張家山漢律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5,176頁;趙平安《新出〈史律〉與〈史籀篇〉的性質》,《華學》第八輯,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6年8月,184—190頁;臧知非《〈史律〉新证》,《史学月刊》2008年第11期;王學雷《〈二年律令•史律〉的性質及“史書”》,《中國書畫》2004年第2期,等等。
對於研究漢代的史、卜之學具有極重要的意義。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地名札记二则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地名札记二则作者:何慕来源:《丝绸之路》2012年第20期[摘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对于研究西汉初年的行政区划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对其中两个地名进行辨析,认为旗陵即桢陵,位于今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武安位于今山西省,并不在河北省境内。
[关键词]秩律;地名;地望[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20-0102-02张家山汉简《秩律》记载了大量的地名,对研究汉初的行政区划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初步整理和学者们近十年来的研究,《秩律》所反映的汉初行政区划状况大致清楚,但仍存在一些无考和有争议的地名,本文对其中两个有问题的地名试作讨论,以求正于方家。
一、旗陵第448号简有地名“旗(?)陵”,《汉书·地理志》(以下简称《汉志》)无。
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的释文对该地没有注释。
周振鹤先生认为该地厕身于云中郡诸县之中,或为云中郡属县。
周先生在后来的修订文本中,放弃了暂将此县列入云中郡内的处理方法。
辛德勇先生认为:“‘旗陵’之‘旗’字,从图版上看,字形不是十分清楚,汉简整理者只是姑且以“旗”字释之,到底应释为何字,整理者自身还带有很大疑问;而《秩律》所列县份,虽然有许多是按照其上属郡排列,但也并不完全依照属郡或地域顺序,所以,对于此县,这里姑且存疑不论。
”晏昌贵先生怀疑为“桢陵”之误,亦属之云中郡。
武汉大学整理的《二年律令》释文仍然释为“旗(?)陵”,但未出注。
《汉志》云中郡有“桢陵”,不见于《续汉书·郡国志》(以下简称《续汉志》);《续汉志》云中郡有“箕陵”,亦不见于《汉志》。
前人一直怀疑“箕陵”即为“桢陵”。
《续汉志》云中郡“箕陵”条,王先谦《集解》引惠栋曰:“何焯云前志有桢陵无箕陵。
”又引李兆洛曰:“故城今归化城西黄河东岸。
”王先谦案:“李以箕陵即前汉桢陵县地。
”周明泰《后汉县邑省并表》云中郡“箕陵”条:“箕陵,即前汉桢陵。
《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盗律》“橋(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盗”考釋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蔣非非内容提要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盗律》66簡所見“橋(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盗”,乃65簡“羣盗及亡從羣盗”所犯諸項罪行中之一項。
“矯”非“矯扮”或假冒、詐稱之義,應是漢政權、漢朝指稱轄境外的敵對勢力。
“吏”在稱呼政府官吏之外,亦可用於民間管理者、負責人。
“橋(矯)相以爲吏”指羣盗勾結外部敵對勢力并接受其官爵封號,“自以爲吏”指羣盗首領擅自宣布反叛名號,“以盗”指羣盗以此類組織形式聚眾持械搶劫。
關鍵詞二年律令盗律矯相以爲吏張家山247號漢墓出土之《二年律令•盗律》65簡與66簡係一條完整律文,爲叙述便利,逐録於下:羣盗及亡從羣盗,毆折人枳(肢),肤體,及令彼(跛)蹇;若縛守、將人而强盗之;及投書、縣(懸)人書,恐猶人以求J65錢財;盗殺傷人、盗發冢(塚)、略賣人若已略未賣;橋(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盗,皆磔。
J66①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注釋66簡文“矯相”:疑指矯扮他人。
®陳偉先生認爲①《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17頁。
以下引張家山漢簡及各簡編號均引自此書。
整理小組句讀有誤,應讀爲“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盗”,意思是:相互詐稱或自我詐稱官吏而進行盗竊。
①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班釋爲:假冒官吏、詐稱官吏身份;自稱官吏。
②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釋爲:假冒官吏或者官吏本人利用職權盗竊。
®諸家釋文對66簡簡文的理解雖略有差異,大意相同,古今文字字義對應亦大體無舛誤,然而,如果將66簡與65簡首尾連接整體理解該條律文,則會發現,諸位先生對“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盗”所作解釋與律文首句主語語義不合,前後意思脫節。
65簡與66簡出土時位置相鄰,65簡末句作“以求”,66簡首句作“錢財”,兩簡均完整,字迹清晰,竹簡整理小組所作文字釋讀及編聯并無不妥,且迄今亦未見對該律條文字釋讀編聯提出疑問。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
王伟[录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说明:这个本子依《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录入,每简后附有简号和出土号,有些字用的是今昔文字镜的字库,在装了文字镜的机器上应该可以正确显示。
这个本子是我自己录入,本是供自己使用,其中存在不少问题,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并不完全相同:释文和标点,间有根据他人研究成果或己意改动者;大多数通假字都未注出;有不少怪字没输入;只校对了一遍,必有错误;也可能有些自己做的标注删之未尽……总之,放到网上来,仅供大家参考,使用时请核对原文。
录入:王伟二年律令1背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F14)要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C1)罐来诱及为间者,磔。
亡之罐3(C残)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搖,弃市。
(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搖,黥为城旦舂。
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4(F17)所燔。
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
5(F16)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
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
其败亡6(F4)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覡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7(C2A、C15B)夫、吏金各四两。
流杀伤人、杀马牛,有亡粟米它物者,不负。
8(C3)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斩以匀。
9(F1A)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罐10(C15A)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
11(C4)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
其误不审,罚金四两。
12(C5)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
13(C6)罐诸鎗增减券书及为书故鎗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C7)〔得为〕,以所避罪论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
15(C8)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
《二年律令》法律内容制定年代考—— 兼谈“二年”的时间问题
内容提要:自张家山汉简中《二年律令》公布后,立刻引起广大学者关注,纷纷撰文立说,讨论热烈,然疑问仍然很多。
笔者欲在本文中对《二年律令》中的法律内容制定的年代进行分析,并以此谈一下对“二年”时间的看法。
关键词:《二年律令》制定年代二年《二年律令》共由27种律和1种令组成。
从其法律内容和同时出土的《历谱》、《奏谳书》的内容来看,基本可以确定《二年律令》的绝大部分法律条文当为高祖时(包括为汉王时期)由萧何制定的法律和高祖的诏书以及由萧何与御史上奏被高祖批准的,还有少许法律条文为惠帝、吕后时追加的。
在对《二年律令》的法律内容制定年代考证之前,还必须弄清“三章之法”⑴的时间问题。
刘邦入关,对关中秦人“约法三章”,而“三章之法”的时限止于何时汉法又开始制定并取代了“三章之法”?.张建国先生认为“约法三章”的时间效力并非班固所说的一直持续到萧何作《九章律》才告结束,而应该早⑵,笔者认同;但他提出其时间最短不过两个月,长则不过两年,这一点笔者有不同看法。
我认为,其时间当为一月余,不足两个月,更谈不上两年。
《史记·高祖本纪》载:“汉元年十月,沛公兵遂先诸候至霸上。
秦王子婴素车白马,係颈以组,封皇帝玺符节,降轵道旁。
……(沛公)遂西入咸阳……乃封秦重宝财物府库,还军霸上。
召诸县父老豪杰……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余悉除去秦法。
……且吾所以还军霸上,待诸侯至而定约束(着重号为笔者加,以下同)耳。
”这段文字已清楚地说明刘邦的“约法三章”是在特殊情况下宣布的暂时性法律,他本人也并未打算长期执行这一十分简单的法律,并指出“三章之法”使用下限为“待诸侯至”而止,众诸侯至后再重新商定新的法律。
《史记·秦楚之际月表》记秦二世三年十一月,“沛公出令三章,秦民大悦”,十二月项羽“至关中,诛秦王子婴,屠烧咸阳。
分天下,立诸侯。
”可见“三章之法”仅存月余,项羽入关便不再有效了。
《史记·秦始皇本纪》也明确记载:“沛公遂入咸阳,封宫室府库,还军霸上。
《二年律令》所见汉初的行书制度
《二年律令》所见汉初的行书制度作者:连劭名来源:《文物春秋》 2010年第3期连劭名(北京教育学院,北京 100044)【关键词】汉代;竹简;文书传递;邮人【摘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行书律》是关于西汉早期官府文书传递制度的法律规定,从中可了解汉初邮亭的设置、管理和运行,邮传文书的类型、传送方式和时限,以及邮人的设立、职掌及对其管理等。
浙江江陵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有一篇《行书律》,是关于西汉早期文书传递制度的法律规定。
秦汉时期,中央政府治理国家,把建立邮亭列为行政的要务,开疆扩土,首建邮亭。
《说文》云:“邮,境上行书舍也。
”邮亭是负责管理传递官方文书的机构。
汉初邮亭的设置,自内地达于边疆,无处不有,凡王朝管辖的地区,都要按统一的规定设置邮亭。
《二年律令·行书律》云:“十里置一邮,南郡江水以南至□南水,廿里一邮。
……畏害及近边不可置邮者,令门亭卒、捕盗行之。
北地、上、陇西,卅里一邮,地险陕(狭)不可置邮者,得进退就便处。
”当时全国各地人口分布极不平均,故邮亭的设置也要因地制宜。
“江水”指长江。
南郡范围内,自长江至“□南水”人口密度不大,故“廿里”设一邮。
北地郡、上郡、陇西郡地近边疆,是当时防御北方少数民族的前沿地区,三郡之内人口稀少,故“卅里”设一邮。
律文还规定,凡山高谷深、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可选择方便的地点建立邮亭。
“进退”,改易之意。
另外,靠近边境的地区,因外敌出没,情况危险,故不设邮亭,由门亭卒及捕盗代为办理。
“十里一邮”可能是本于秦朝的旧制。
《史记·白起列传》云:“武安君既行,出咸阳西门十里,至杜邮,引剑自刎。
”杜邮可能是咸阳以西的第一个邮站,推测秦代的邮也是十里一设。
秦汉时代的乡亭十里一置,与邮亭间的一般距离相合,《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后世又有“五里一邮”的设置,“邮”又是“候馆”。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所見爵制--以對“庶人”的理解爲中心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所見爵制—以對“庶人”的理解爲中心—[日]大正大學文學部椎名一雄著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孫聞博譯序言1983年,從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題爲《二年律令》的竹簡中,包含下面的記載①:宅之大方卅步。
徹侯受百五宅,關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長九十宅,駟車庶長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長七十六宅,左庶長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隱官半宅。
欲爲户者,許之。
(《户律》簡314—316)這與《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所載二十等爵的名稱、等級順序是符合的。
此前探明秦漢爵制的基本結構時,②提出祇允許徹侯(也稱通侯、列侯)、關内侯的世襲制,以及官、民在爵①以下引用《二年律令》簡號等如無特别説明,所使用的釋文均據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②參見镰田重雄《西漢爵制》,《史潮》8-1,1938,收入其著《漢代史研究》,川田書房,1949;栗原朋信:《關於兩漢時代的官民爵》上、下,《史観》22-23、26-27,1940、1941。
236®級取得上存在差异等。
①此外,以商鞅爵制與周五等爵的連續、非連續性爲焦點,將爵制與秦代土地制度改革關聯起來進行研究時,②非連續説被認爲是正確的,③商鞅變法的田宅授予規定被認爲“正如字面意思,是授予新的耕地與宅地”。
④但是,得出賜爵與田宅授予的關係,不過是不同系統的褒賞的結論,⑤漢代向民衆無償賜爵(下文也稱“民爵賜與”)本身就具有褒賞的作用,所謂民爵,⑥不具有因軍功等得到爵位所附帶的相關待遇,這一看法一直持續到現在。
⑦本文不對以往研究内容逐一詳述,但這些前輩學者(也包括後文中所舉出的論文)對秦漢爵制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必讀價值。
祇是他們依據的主要是文獻史料,即便是出土史料也是殘簡,因而很難把握其全貌。
《二年律令》所见汉代亲属制度
[ 摘
要] 秦至汉初 , 是一个去古未远 , 又常被 以“ 法 家法” 时代标 榜 的承上启 下 的特殊历史 时段 。以国家制 定法形 式
反映出来 的亲属制度 , 既沿袭 了某 些古代礼制 、 礼俗 中最古 老 的因素 , 也囊括 了法家 的诸 多激进改 革措施 。本文试 以
张家 山汉简 《 二年律令》 为蓝本 , 辅 以睡虎地秦简 , 围绕其 中的婚姻 、 家庭 、 继 承等 内容作 一断代研 究 , 并对相 关概念 进
散 见 于 《户 律 》、 《置 后 律 》、 《贼 律 》、 《收 律 》中 , 《具 律 》、 《告 律 》甚 至 《置 吏 律 》中
也 有 少 许 。前 I : N篇 分 别 涉 及 家 庭 的 构 成 及 财 产 关 系 、 继 承 制 度 、 亲 属 相 犯 中 尊 卑 关 系
一
、
古代 亲属 制 度概 述
关 于 亲 属 , 仁 井 田 隍 在 《中 国 身  ̄ 3 - 法 史 》中 作 以 下 界 定 : 由血 缘 关 系 、 配 偶 关 系 以及 两 种 关 系 之 间 的 结 合 而 结 成 的 近 亲 , 被 我 们 宽 泛 并 无 差 别 地 称 为 ‘亲 族 ’, 而 在 中文 里 用 ‘ 亲 属 ’这 个 词 来 表 示 的 确 很 恰 当 。 …‘
2 0 1 5年 1月
枣庄学院学报
J OUR N AL O F Z AO Z HUA NG UN I VE RS I T Y
J a n. 2 01 5
V0 1 . 3 2 NO. 1
第3 2卷
第 1期
《 二年律令》 所 见 汉 代 亲 属 制度
吕 利
( 上海 师范大学 马克思 主义学 院 , 上海 2 0 0 2 3 4 )
0096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札记
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札记周波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摘要]:本文对《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释注提出了八则新的考释意见。
改释了部分简文,并对简文中出现的几个职官名和地名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张家山二年律令考释一、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二年律令·田律》(简251-252)原释文云:“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穽,穿穽及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
杀伤马牛,与盗同法。
杀人,弃市。
伤人,完为城旦舂。
”“穿穽及及置它机能害人”条下原注:“‘及’字下原有重文号,衍。
”据原图版,简251“穿穽及”三字下均有重文符号,所以此处原简文实际上书作“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表示重文符号)。
由于无法读通简文,故整理者以为“及”字下衍重文号。
按,整理者的观点可商。
在龙岗秦简中有与上所引简文相似的律文。
龙岗秦简103-106云:“诸马牛到所,毋敢穿穽及置它机,敢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殹(也),赀二甲。
杀伤马……”1。
秦律律文可与《二年律令·田律》对勘。
秦律禁止“穿穽”与“置它机”,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根据其后果定罪。
《二年律令·田律》也有对“穿穽及置它机”后果的描述,则上文应当明令禁止“穿穽及置它机”这两种行为,如果仅禁“穿穽”,那就无从论及“置它机”的后果了。
所以从律文本身的逻辑关系并结合秦律律文综合考察,我们认为《二年律令·田律》简文的问题出在抄写者于“置它机”三字下漏写了重文符号。
故此部分释文当改作:“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
……”二、御史[丞]《二年律令•秩律》(简440-441)原释文云:“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典客,中尉,车骑尉,大仆,长信詹事,少府令,备塞都尉,郡守、尉, <卫>将军, <卫>尉,汉中大夫令,汉郎中、奉常,秩各二千石。
703_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
诸侯王所在之宫卫,织履蹲夷,以皇帝在所宫**之。郎中、谒者受谒取告,以官皇帝之法予之。事诸侯王或不廉洁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曰一用汉法,事诸侯王乃事皇帝也。
裘先生认为,这里的“官皇帝”乃是“宦皇帝”之讹,指的就是上文的“郎官、谒者”。“‘宦’本是为人臣仆的意思。郎官、谒者之流本是门廊近侍,有类家臣,故以‘宦’称。”[1]
一、对“宦皇帝者”的身份认定
对《汉书》卷二《惠帝纪》中“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一句中的 “宦皇帝而知名者”,颜师古注略见三说。在文颖和张晏看来,“言皇帝者,以别仕诸王国也”,“宦皇帝者”是跟“仕王国”或“仕诸侯”相对而言的;在如淳看来,“宦皇帝”是“谓宦人教帝书学,亦可表异者也”;颜师古则以为“宦皇帝而知名者,谓虽非五大夫爵、六百石吏,而早事惠帝,特为所知,故亦优之”。文颖、张晏、如淳都是汉魏间人,可他们对“宦皇帝者”居然都各执一词,可见其真义湮没已久。到了唐人颜师古,更是只凭臆测了。
武士和驺,《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武士,力士也,高祖使武士缚韩信是也。驺,驺骑也。”颜师古曰:“武士、驺以上,皆旧侍从天子之人也。”据《汉书·百官公卿表》,驺属郎中令。汉惠帝所赏赐的武士和驺,并不是卑微的兵卒,而是天子侍从官,所以其地位也可以比于外郎。至于太子骖乘和太子舍人,他们为皇帝侍候着儿子,当然也可以算作“宦皇帝者”了。舍人是个古老的官名,具有私侍性质。除太子外,大臣往往也畜养着众多舍人。汉代太子舍人职比郎中,直到东汉还往往与郎中并称[9]。这个系统还有太子先马、太子庶子。庶子之名也是历史悠久来自周代的士庶子,与之相对的还有“冢子”,战国时也是官名[10]。
王彦辉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读后
山汉 简是 西汉 初年 之 物 , 《 年 律令 》 接 其 二 上
云梦 秦律 , 启 景 、 法 律 改革 的先 河 , 秦 下 武 是 汉历 史转 折 的法 律 体 现 , 又极 大 地 促 进 了秦
汉历 史转 折 的进程 , 因而从 公布 之 日起 , 即受
到 了海 内外 学者 的极 大 关 注 , 究 成 果 如 雨 研 后春 笋 , 汉 历 史 上 一 系列 重 大 问题 因此 而 秦
认 识 的基点 。云 梦 秦 律 问世 以后 , 们 开 始 人 修正传 统 看 法 , 视 土 地 国 有 说 , 于 名 田 重 关
制 、 田制 与土 地 私有 制 关 系 的讨 论 因此 而 授 深入 。张家 山汉 简 《 二年 律 令 》 的公 布 , 人 使 们 对 秦 汉 土 地 制 度 又 有 了 新 的 认 识 。《 研
世, 把人 们对 秦汉 社 会 的认 识 又 向前 推 进 了
一
步 , 近年来 秦汉 史研 究 的又一新 收 获 。 是
《 究 》由六 章 构 成 , 研 围绕 四个 问题 展
开 : 地 制 度 、 承 制 度 、 人 债 务 、 隶 问 土 继 私 奴 题 , 以土地 制 度 为 重 点 。这 四个 看 上 去 各 而
重新 认识 。 由 于秦 汉 帝 国 的特 殊 地位 , 们 。 人
对秦 汉历 史 认识 的更 新 , 际上 也 更 新 了人 实
重视 经济史 研 究 , 求 经 济 发 展 与 社会 探
变迁 的关 系 , 马克 思主义此后 中国历 史 的认 识 。王 彦 辉 《 家 山 张 汉 简 ( 年律 令 ) 汉 代 社 会 研 究 》 中华 书 二 与 (
自独立 的 问题 , 际 上都 是 围绕 着 经济 制 度 实 与社会 变迁 的互 动 关 系这 个 核心 展 开 的 , 尽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3稿注释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注释尹宏兵声明:本注释体例系参照杨建《〈津关令〉注释》,以下说明全文引自《〈津关令〉注释》,仅依据本文内容作相关修改。
[说明]:1、注释仅收录《二年律令·田律》部分竹简释文,以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的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二年律令·田律》释文与注释(称“原释文”或“原注释”)为底本和参考。
2、简文中原有的墨点、钩识及重文符号原释文并未尽数标示,此次注释对照原简图版一一补出,并以“mg”表示墨点,以“cw”表示重文符号,以“gs”表示钩识。
3、注释中,简文字迹模糊无法辨识用“□”表示,每字一格,根据文意推测拟补字以其字外加方框表示;竹简残断用“…”表示。
其它所用符号一般袭用原释文,如:通假字、假借字、异体字随释文写在“()”内;简文脱字在“[]”内补足;简文错字以“〈〉”表示;不确定释文在其后用“(?)”表示等。
4、简文后的数字编号为原释文编订,本篇注释未對原释文简序作调整,简序编号一仍其旧,惟改用阿拉伯数字。
每条律令的大意也在按语中简述。
5、需要出注的字、词、句,在其句末右上角用“【】”号内排列序码表示,尽量引用相近时期的历史文献和秦律资料,以相对应。
原释文重复的字句一般只在首次出现时注释,遇一词多意时,不排除再次出注。
原释文句读有变化的,在相关注释中简要说明,不单独出注。
田律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
239入顷芻稾,顷入芻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
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
收入240芻稾,县各度一岁用芻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芻稾。
芻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
241(166)芻稾节贵於律,以入芻稾时平贾(价)入钱。
242县道已豤(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
243田不可豤(垦)而欲归,毋受偿者,许之。
244盗侵巷術、谷巷、树巷及豤(垦)食之,罚金二两。
读张家山汉简札记两则
邻诸简的首字相 比, 从位置 、 高度上讲基本持平或 略低 , 但 是 假如 我 们 考 虑 到字 与 字 之 间 的 间 隔距
离 的话 , 则“ 子” 前一 字 之前 很 难再 有 容 纳 一字 的
认为“ 夫” 字 可从 , 并也 认 为 “ 夫” 字 前 可能 还有 缺 字。 [ 7 ] S 6 笔者 认 为 从 简 3 8 3的 图 3缺 字 补 正
有 关汉 代奴 婢代 户 的规定 主要 见 于张家 山汉
墓竹简《 二年律令 ・ 置后律》 的简 3 8 2和简 3 8 3 , 文 物 出版 社 先 后 于 2 0 0 1年 、 2 0 0 6年 两 次 出 版 了 张 家 山汉墓 竹简 整 理 小组 所 编 写 的 《 张 家 山 汉 墓
之间( 即“ 有子 ” 之间) 所 缺字数改定 为两个 字。
版《 张家山汉墓竹简 ( 二四七号墓) 》 把“ 子” 前之
缺 字认 为是 两 个 是 不 正 确 的 。其 次 , 我 们再 来 看
一
其 中“ 庶” 字 为黄 锦前 先生 所 补释 、 ‘ 其” 字 为 周 波 先生 所 补 释 。 [ 4 1  ̄ s 对于“ 律 口之” 所缺之字 , 目 前 学界 还有 争论 。彭浩等 依 据红外 线 影像将 所 缺 之 字释 为 “ 予” 字。 [ 5 ] 2 3 9王 彦 辉 先 生 认 为 : “ 文 中 ‘ 以庶人 律 口之 其 主 田宅 及 余 财 ’ 的缺字 ‘ 口’ 依 前 后文 义应 是 ‘ 予’ 字。 ” E 6 ] 1 3 4黄 锦 前 先 生 以 红 外
竹简( 二 四七 号墓 ) 》 : 死毋后 而 有奴 婢 者 , 免 奴 婢 以为 庶
汉初官吏职务犯罪法律规定简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第38卷2019年第1期2019年2月出版攀登(双月刊)New Heights( Bimonthly)Vol.38No. 1.2019 February 2019汉初官吏职务犯罪法律规定简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赵青娟(1.青海师范大学,青海西宁810001 2•青海省行政学院,青海西宁810001)摘要:983年12月至1984年1月,湖北江陵清理了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共出土简书八种,在此之前研究汉朝法律的资料比较缺乏,汉律令散失严重,此次出土的汉简为进壹步研究汉朝各项制度意义深远。
本文就以其 中的《二年律令》为研究基础,进壹步展现汉朝对官吏管理的法律制度,使得对西汉的官吏管理有壹个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汉初;职务犯罪;《二年律令》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5647(2019)01—0123—06纵观《二年律令》全文,涵盖社会方方面面的事 物,而规范的主体范畴也涉及各个阶层,上至皇亲贵 胄,下至低贱奴婢。
历朝历代中都秉持的壹条原则 是“明主治吏不治民”,故全文涉及官吏各种权利义 务、任免、考核、管理、奖励、处罚壹应俱全,而本文侧 重的是官吏职务犯罪相关规定。
职务犯罪既包括贪 墨,又包括渎职的行为,它是历朝历代执政者治理的 重点,处罚一般都是比较严厉的,本文结合《奏谳 书》及《汉书》相关案例,对《二年律令》官吏职务犯 罪的法律条文做进壹步的研究阐释。
一、汉初官吏行贿、受贿的规定《二年律令•盗律》规定:受赇以枉法,①及行 赇者,②皆坐其臧(赃)为盗。
®罪重于盗者,以重者 论之。
④(六〇) ”;这是对司法官员收受贿赂枉法裁 判的制裁措施。
“赇”《说文》解释为“以财物枉法相 谢也”,“行赇即为行贿”。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汉朝 对于司法官员公正执法要求非常严格,而且受赇者 和行赇者是同等处罚的,法律有相关的对定,实际执行中这样的例子也是不胜枚举的。
(一) 《奏谳书》之七—北地守谳(谳)北地守谳:女子甑奴顺等亡⑤,自处彭阳•甑告丞相⑥:自行书,顺等自赎⑦。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三
先以秦时而言,《史记-商君列传》云:秦孝公“以商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明尊 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这里的“名”虽是动词,但是“名田宅、臣妾、 衣服以家次”,正是把田宅、臣妾及衣服置于私家名号之下,藉以体现出爵位获得者的名位与身 份的等级阶梯,故“名田宅”等于给土地占有者的占有权以人格化,使之打上土地占有者的名份
群授田多少等问题,可能是由于出土秦律并非秦律的全部内容造成的。今《张家山汉墓竹简》 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汉初如何授田以及不同人群授田的不同数量等内容,有助于我们认识秦 和汉初授田制度的实况。《二年律令》中的《户律》云: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 四项,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310)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 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311)更四顷,簪裹三 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 者,令其先后(312)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口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
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313号简)
《二年律令》中的《户律》又规定: “宅之太方三十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 宅,大上遣八十六宅,少上追八十宅,右(314)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 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 (315)五宅,不更四宅,簪表三宅。上造二宅,套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
中国经济史研宄2003年第3期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 ——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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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札记周波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摘要]:本文对《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释注提出了八则新的考释意见。
改释了部分简文,并对简文中出现的几个职官名和地名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张家山二年律令考释一、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二年律令·田律》(简251-252)原释文云:“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穽,穿穽及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
杀伤马牛,与盗同法。
杀人,弃市。
伤人,完为城旦舂。
”“穿穽及及置它机能害人”条下原注:“‘及’字下原有重文号,衍。
”据原图版,简251“穿穽及”三字下均有重文符号,所以此处原简文实际上书作“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表示重文符号)。
由于无法读通简文,故整理者以为“及”字下衍重文号。
按,整理者的观点可商。
在龙岗秦简中有与上所引简文相似的律文。
龙岗秦简103-106云:“诸马牛到所,毋敢穿穽及置它机,敢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殹(也),赀二甲。
杀伤马……”1。
秦律律文可与《二年律令·田律》对勘。
秦律禁止“穿穽”与“置它机”,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根据其后果定罪。
《二年律令·田律》也有对“穿穽及置它机”后果的描述,则上文应当明令禁止“穿穽及置它机”这两种行为,如果仅禁“穿穽”,那就无从论及“置它机”的后果了。
所以从律文本身的逻辑关系并结合秦律律文综合考察,我们认为《二年律令·田律》简文的问题出在抄写者于“置它机”三字下漏写了重文符号。
故此部分释文当改作:“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
……”二、御史[丞]《二年律令•秩律》(简440-441)原释文云:“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典客,中尉,车骑尉,大仆,长信詹事,少府令,备塞都尉,郡守、尉, <卫>将军, <卫>尉,汉中大夫令,汉郎中、奉常,秩各二千石。
御史,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
”按,整理者在“御史”下断句,则御史为千石官。
但这与《二年律令·赐律》(简296)“御史比六百石”是相矛盾的。
睡虎地秦简亦见“御史”。
《秦律十八种·传食律》:“御史卒人使者”,整理者注:“御史,此处疑为监郡的御史,《汉书·高帝纪》注引文颖云:‘秦时御史监郡,若今刺史。
’”又《尉杂》:“岁雠辟律于御史。
”整理者注:“御史,《史记•张苍列传》:‘苍……好书律历,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
’”汉初有无监御史,我们不得而知。
但汉代御史大夫之属官有侍御史,简称为御史。
《汉书·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
有两丞,秩千石。
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
”又:“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光禄大夫无。
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墨绶,大夫、博士、御史、谒者、郎无。
其仆射、御史治书尚符玺者,有印绶。
比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黄绶。
”据此,御史显非千石官。
《汉官旧仪》卷上:“御史,员四十五人,皆六百石。
”《汉旧仪》云:“侍御史秩六百石,员五十人。
”知御史秩次为六百石,与《赐律》“御史比六百石”是相合的。
则《秩律》“御史,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的释文恐怕应当别作考虑。
能够想到的一种可能性是“御史”后可断为顿号,指“御史长史”秩千石。
但秦及汉初不见此官名,据《汉表》,“御史长史”是成帝时始置。
所以以上两种处理方式可能都不符合汉初实际。
从原图版看,简文“相”字下有重文符号,故推测有可能简文“丞”字下脱重文符号,原文当作“御史[丞],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
《汉书·景十三王传·广川惠王刘越传》:“天子遣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廷尉正杂治鉅鹿诏狱,奏请逮捕去及后昭信。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御史丞”与“丞相长史”并称,和我们对简文的推测相合。
《晋书·职官志》:“御史中丞,本秦官也。
秦时,御史大夫有二丞,其一御史丞,其一为中丞。
”汉初“御史丞”之设置当是承秦之制。
三、骑千人《二年律令•秩律》(简446)原释文云:“中候,郡候,骑千人, <卫>将军候, <卫>尉候,秩各六百石,有丞者二百石。
”原注:“骑千人,即中尉属官司马千人,《封泥考略》有‘中骑千人’。
”陈炜祺先生指出其说有误:“《封泥考略》中‘中骑千人’封泥现已被确认为是赝品;‘司马’、‘千人’是两官,已有出土封泥为证。
”2关于“中骑千人”封泥,孙慰祖先生已有详细考辨3,此不赘述。
我们以为原注“中尉属官”之说法亦值得商榷。
“骑千人”为统领骑兵的将领。
《史记·傅靳蒯成列传》:“信武侯靳歙,……击秦军亳南、开封东北,斩骑千人将一人”。
则“骑千人”当是秦官名。
《续汉书·郡国志》“张掖属国”条:“张掖属国,户四千六百五十六,口万六千九百五十二。
候官,左骑千人,司马官,千人官。
”本注:“武帝置属国都尉以主蛮夷降者,安帝时别领五城。
”知“骑千人”与“司马”,“千人”官互不相混,且候官,左骑千人,司马,千人诸官均是属国都尉之属官。
尹湾汉简亦见“左骑千人”。
李解民先生经比较研究认为尹湾简所见“左骑千人”秩六百石4,则与《秩律》正合。
《汉印文字征》3·2收“骑千人印”。
居延简亦有“骑千人”,为都尉辖下屯兵系统官员5。
故疑“骑千人”当为《秩律》所见“郡尉”及“备塞都尉”属官6。
四、〈蓾(卤)〉地名“”见《二年律令•秩律》(简451)。
原释文作“(蓾)”。
注云:“蓾,字亦作“卤”,汉初属北地郡。
”刘钊先生云:“释文认为(蓾)字结构为从艸从卤,字通作‘卤’,其地汉初属北地郡。
按该字其实并不从卤,这个字见于《说文·艸部》,《说文》训为‘粪’,分析结构为从艸胃省。
这个字还见于马王堆帛书和郭店楚简(语丛三,多出一‘心’字旁)。
至于此字在张家山汉简中具体指何地,则还有待研究。
”7按刘钊先生认为此字即《说文·艸部》“”字,可从。
《说文·艸部》:“,粪也。
从艸胃省,式视切。
”《玉篇·艸部》:“,粪也,亦作矢,俗作屎。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有失伍及不来者,遣来识戏次。
”整理者注:“,读为迟。
”“”字又见于《二年律令·金布律》(简436)。
原释文云:“有赎买其亲者,以为庶人,勿得奴婢。
诸私为(卤)盐,煮济、汉8,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
”整理者释文作“(卤)”。
此种处理方法恐欠妥当。
从文义看,“”显然用作“卤”,但“”、“卤”音义皆不同,那么“”应当是个讹字。
推测“”本是“蓾”的讹字。
《说文·艸部》:“,艸也。
可以束。
从艸鲁声。
蓾, 或从卤。
”《尔雅·释草》:“蓾,蔖。
”陆德明《释文》:“蓾,本又作卤。
”“蓾”以音近读作“卤”。
所以释文应改作“〈蓾(卤)〉”。
据此推测,《秩律》所见“”也是“蓾”的讹字,当读作“卤”,原释文“(蓾)”也应改作“〈蓾(卤)〉”。
“卤”,侯国名。
即《汉书·地理志》(下简称《汉志》)“安定郡”下之“卤”县,汉初属北地郡,具体地望不详。
《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作“卤”,与《汉志》合。
据《高惠高后文功臣表》,高帝六年封张平为卤侯,食邑于此,文帝四年国除为县9。
《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则作“菌”。
《集解》引徐广云:“一作‘卤’。
”《索隐》:“《汉志》阙。
菌音求陨反。
徐作‘卤’,音鲁。
又作‘齿’。
”从《秩律》律文看,《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之“菌”很可能也是“蓾”之讹。
《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作“蓾”,《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作“卤”,用字虽不同,指的却是同一地方。
五、楬<栒>邑地名“楬邑”见《二年律令•秩律》(简451),在律文中紧接“卤”县。
原注:“楬邑,地望不详。
”周振鹤先生云:“楬邑地望不明,然其前五县,其后四县皆属北地郡,也很有可能在此郡中。
”10按“楬”疑为“栒”字之讹。
两字形体较为接近,抄写者很可能因此致误。
“栒邑”,故城在今陕西旬邑县东北。
学者多认为秦时属“内史” 11,大概是从《汉志》“栒邑”属“右扶风”所推测得出的。
但《汉志》所记载的是汉成帝元延、绥和年间的行政区划,并不能据此说明秦或汉初的情况。
《秩律》之“楬<栒>邑”,我们以为当属北地郡。
《史记·樊郦滕灌列传》:“别将定北地、上郡。
破雍将军焉氏,周类军栒邑,苏驵军于泥阳。
”《汉书·郦商传》:“别定北地郡,破章邯别将于乌氏、栒邑、泥阳。
”“焉氏”即“乌氏”,秦属北地郡12,汉初因袭之13;“泥阳”则秦、汉均为北地郡属县。
《史记》、《汉书》又云“定北地”,据此,“栒邑”也有可能是北地属县。
从地理位置分析,“栒邑”近“泥阳”,处内史与北地郡边界,秦、汉初属内史,北地郡的可能性都存在。
《二年律令·秩律》“楬<栒>邑”上下文均为北地郡属县,而依照《秩律》通篇的行文规律,此处显然应为一北地郡县名。
综上所述,我们推测“栒邑”秦、汉初很可能当属北地郡。
我们知道传统上学者均认为汉制三辅地不封列侯14,如杨守敬《汉书地理志补校》就说:“前汉三辅地,例不封列侯,《地理志》无注‘侯国’者。
”15这种观点应当是正确的16。
而“栒邑”在吕后二年时为侯国,高祖八年以封栒侯温疥,到景帝中四年才国除为县17。
如果我们将之划归“内史”的话,显然与汉制不符,从这一点来看,也可以证明我们将汉初“栒邑”归属北地郡应当不误。
六、新城“新城”见《二年律令•秩律》(简455)。
原释文作“新城(成)”。
注云:“新成,汉初疑属内史,《地理志》记属河南郡。
”周振鹤先生云:“陕、卢氏、新安、新成《志》属弘农郡,汉初无弘农郡,故整理者疑其汉初属内史,误。
汉初应属河南郡。
弘农乃析内史河南而置。
”18按“新城”即《汉志》河南郡下之“新成”,故城在今河南伊川县西南。
秦封泥有“新城丞印”,《续封泥考略》著录。
此印文叶其峰先生以为指《汉志》渭城,高帝元年更名新城,并将之视为汉高祖时期官印的标准品19。
孙慰祖先生非之。
他说:“此印文曾以为《地理志》之渭城,景帝元年更名新城。
现据相家巷封泥风格,亦当属秦。
则新城当另有其地。
但《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有昭王‘六年,攻新城。
七年,新城陷。
八年,新城归’之记载,与《史记·秦本纪》‘昭襄王七年,拔楚新城’相合,同书记:昭襄十三,白起攻韩新城。
后者据《索隐》,当在河南伊阙之左右,封泥为何者,未可确定”20。
孙说可从。
今据简文,《汉志》河南郡之“新成”汉初写作“新城”,与秦封泥相合,则此印文指河南伊阙的可能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