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早期井盐史料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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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

张家山汉简

张家山汉简内容提要: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和《奏谳书》涉及西汉初期的律令和司法诉讼,还保留了不少完整记录当时司法诉讼程序和文书格式的司法文书。

这些史料反映出汉代重视以“繁法”、“严刑”维护君主专制统治、重视案件的审判权等法律思想,使亡佚的汉律的内容得以重现,改变了此前汉初法律思想的研究和评述只能基本以文献所载为依据的现状,使得学术界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探讨汉初的法律思想成为可能,从而对从秦至唐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思想的发展和演变的研究起到承上启下的积极作用,对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在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的1136枚竹简中,有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以及遣册等,学术界称之为张家山汉简。

由于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和《奏谳书》涉及西汉初期的律令和司法诉讼,使亡佚的汉律的内容得以重现,故对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和法律思想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其中,《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6枚,简文含27种律和1种令;《奏谳书》共有竹简228枚,是议罪案例的汇编,共有春秋至西汉时期的22个案例。

《奏谳书》中的不少案例是完整的司法文书,是对当时的司法诉讼程序和文书格式的具体记录。

在张家山汉简出土之前,对汉初法律思想的研究和评述,基本以文献所载为依据。

而在张家山汉简被发现以后,就使得学术界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探讨汉初的法律思想成为可能。

依目前笔者研究所得,可以认为张家山汉简再现了汉初法律思想的基本概况,对秦汉法律思想的研究有重大意义。

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汉初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视以“繁法”、“严刑”维护君主权威和君主专制统治的法律思想。

法律的繁简与疏密,反映出立法者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以及法律制度本身的情况,同时也能反映出立法者一定的立法意图和法律思想。

我们从《二年律令》的律令名称及其所反映的法律思想,可以看出当时的统治者力图通过“繁法”来维护其政权和统治地位。

汉初盗罪述论——以张家山汉简为中心

汉初盗罪述论——以张家山汉简为中心

取之 者 , 盗也 。也 就是 攫取 不 属于 自己的财物 有 盗 就有 惩 罚 盗 罪 的 法律 规 定 。有 关 盗 的犯 罪 在 律 文 ” 法律 上出现 较早 ,左 传 ・ 公 二 十六 年 》 《 襄 称皋 陶创 制 了“ 墨 、 ” 种犯 罪 。墨就 是“ 以败 官” 也就 昏、 贼 三 贪 , 是 官员贪财 , 败坏 了官纪 , 必须 严 格惩 处 。这 一规 定 被 夏 朝 所 沿 用 o]1 《 [(0 尚书 ・ 诰 》 称 要严 惩 “ 4P) 康 宣 杀 越人 于货”《 , 尚书 ・费誓 》 “ 称 逾墙 垣 , 马牛 、 臣妾 , 则 有常刑 ” 窃 诱 汝 。这些 表 明在西 周时 期抢 劫 、 窃 他 盗 人 财物 、 骗他人 奴 隶 的行 为 都属 于法 律 打击 的重 点 对 象 。律 文 中最早 出现 盗罪 这 一 罪 名是 春秋 战 国 拐 时期 。李悝 把“ 罪 ” 盗 作为 首要 打击 对象 , 汉时期 继 承 和发展 了李悝 《 经 》 秦 法 中有关 盗罪 的 规定 。《 书 晋
之非 , 徵史 之 旧 ¨。如今 简 帛法 制文 书研究 已经越 来 越 引人 注 目 , 日益成 为 简牍 学 和法 律 史 学研 究 正
的一个亮点。J 然而 20 年张家山汉简公布以后, [( 2 01 从法理上对其 内容的阐述却寥寥无几 。本文尝
试 运用犯 罪学 理论 , 用《 利 张家 山汉 墓竹 简 》 中有 关 资料 , 合传 世 文献 , 结 剖析 汉朝 初 年盗 罪犯 罪 构成 , 并 以盗罪 为例 , 谈谈 “ 承秦 制” 汉 问题 。
条 文 中见 到现存 有关 刑事 责任 年规 定 的最早是 汉朝 。汉 初把 盗罪 的 自然 人 的刑事 责任 年龄分 为三个 时 期, 不满 十岁和七 十岁 以上 ( 负 责任年 龄) 十岁 至不 满 十 七 岁 ( 限责 任年 龄 ) 十七 岁 至不 满七 十岁 不 、 有 、

有关秦汉《金布律》的若干问题

有关秦汉《金布律》的若干问题

A View of The Law of Currency
作者: 程维荣
作者机构: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出版物刊名: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67-73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4期
主题词:�金布律》;《金布令》;云梦秦简;张家山汉简
摘要:�金布律》出现于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国,是战国晚期到汉代特有的法律篇目。

根据云梦秦简与张家山汉简,汉初《金布律》经过了一些修改,同时又有《金布令》与之并行。

《金布律》与《金布令》的主要内容有:关于货币管理,关于官府仓库、牲畜管理及损害赔偿,关于抚恤伤亡士兵、奴婢分配等规定。

随着《金布令》等的陆续颁布,《金布律》遭受冷遇。

曹魏建立后,改革法律,取消《金布律》与《金布令》,其内容分别被调整合并于其他篇目。

70年代以来的秦汉简帛文字研究

70年代以来的秦汉简帛文字研究

70年代以来的秦汉简帛文字研究【关键词】秦汉/简牍/文字/考释/字形【正文】从战国后期秦至东汉时期的竹木简牍帛书,我们称之为秦汉简帛书。

现今,这个领域的研究成果相当丰富,特别在史学方面,而本文只就文字学方面介绍70年代以来的研究情况。

自上世纪初,在新疆罗布泊发现汉晋简以来,几批汉简的发现地均在西部地区。

从70年代起,新疆、甘肃、内蒙古、青海、湖南、湖北、安徽、江苏、山东、四川、广西等地都有秦汉简帛书发现。

到1998年上半年为止,公开发表的秦汉简帛书出土及整理情况如下:湖北云梦睡虎地11号秦墓竹简,有《编年纪》、《为吏之道》、《语书》、《秦律十八种》等刑法文书,并有《日书》2种。

睡虎地4号墓有家书等木牍。

四川青川郝家坪发现战国秦木牍2件,其中1件为田律内容。

甘肃天水放马堆1号战国秦墓有《日书》2种及《墓主纪》。

湖北云梦龙岗6号秦墓有文书的竹简和乞鞫免罪内容的木牍。

湖北长沙马王堆1号汉墓出土遣册竹简。

3号墓发现大批帛书,有《老子》甲、乙本,《六十四卦》、《经法》、《十大经》、《战国纵横家书》、《春秋语事》、《天文气象杂占》、《五十二病方》、《养生方》、《合阴阳》、《十问》、《阴阳十一脉灸经》、《导引图》等及古地图2种。

并有类似《黄帝内经》竹简及遣册木牍。

湖北江陵凤凰10号墓有刍藁帐等竹简和遣册,9号墓有“安陆守丞”牍,168号汉墓有《江陵丞相告地下丞》竹牍,8号汉墓、167号汉墓、168号汉墓均出土遣册。

湖北江陵高台汉墓、大坟头1号汉墓也有遣册木牍。

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简牍有《奏谳书》、《脉书》、《引书》、《算数书》、《历谱》及遣册等等。

249号汉墓出土《日书》简、258号汉墓出土《历谱》简。

安徽阜阳双古堆汉汝阴侯墓出土《苍颉篇》、《诗经》、《万物》等。

山东临沂银雀山1号、2号汉墓都有竹简发现,1号墓有《孙子兵法》、《孙膑兵法》、《尉缭子》、《晏子》、《六韬》、《汉元光历谱》等。

河北定县八角廊汉墓有《论语》、《大戴礼记》、《孔子家语》等竹简。

汉代的食品卫生法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汉代的食品卫生法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其次,在食品加工环节,法规强调了对原料的检验、加工场所的卫生状况以及 烹饪过程的规范。例如,食品加工者需持有有效的从业证书,确保具备相应的 卫生知识和技能;加工场所必须符合一定的卫生标准,如远离厕所、污水等污 染源;同时,烹饪过程中不能添加有害物质,保障食品的营养和安全。
最后,对于食品出售环节,法规对商贩的营业资格、食品的卫生质量以及价格 公平性进行了规范。商贩需获得相应的营业证书才能从事食品销售,且所售食 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不能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同时,商贩在定价时不能哄 抬价格,要符合市场规律,保证价格的公平合理。
5、适用条件不同:律令规定的 罚金和赎刑适用条件比较严格
6、适用程序不同:律令规定的 罚金和赎刑适用程序比较严格
总之,《汉代的罚金和赎刑二年律令》是汉代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 制定背景、特点与其他法律规定对比等角度对这一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参考内容二
基本内容
在中国的法律历史长河中,汉代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 发生了许多变革和发展,罚金和赎刑制度便是其中之一。本次演示将以《二年 律令》为主要依据,对汉代的罚金和赎刑制度进行探讨。
在强调依法治国的我们也需要注重发挥道德和社会舆论的作用,推动社会的和 谐稳定发展。最后,我们需要从汉代法律制度中汲取智慧,不断完善我国的法 律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公正、公平、有效的法律保障。
总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作为一部珍贵的法律文献,为我们揭示了汉代 处罚文书犯罪的特点和背后的历史价值。通过深入研究和思考,我们可以从中 获取对现代社会的启示,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汉代的食品卫生法规张家山汉 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汉代的食品卫生法规:张家山汉 简《二年律令》的启示

桑弘羊与西汉盐铁官营

桑弘羊与西汉盐铁官营

桑弘羊与西汉盐铁官营晋文【摘要】桑弘羊是西汉时期著名的理财家.他所主持的盐铁官营既扩大了盐铁业的规模化生产,又为朝廷增加了巨额的财政收入,同时也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弊端.但总体来说,桑弘羊的历史功绩巨大,其盐铁官营等财经措施也大多为后世所继承.他的历史地位应予以充分肯定.【期刊名称】《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12)004【总页数】5页(P38-42)【关键词】桑弘羊;西汉;盐铁官营【作者】晋文【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江苏,南京,21009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34.1桑弘羊 (公元前 155年—公元前 80年)是西汉时期著名的理财家。

在长达 20多年的时间里,他所主持或参与制定的盐铁官营、均输平准、酒榷等财经政策为汉武帝的文治武功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司马迁对他的理财曾给予高度评价,称“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史记》卷三○《平准书》)。

本文仅就其盐铁官营作一初步的研讨。

根据《史记》卷三○《平准书》,西汉盐铁官营始于武帝元狩年间。

当时为增加财政收入,在汉武帝的授意下,由御史大夫张汤提出了盐铁官营的建议——“汤承上指,请造白金及五铢钱,笼天下盐铁 ,排富商大贾”(《汉书》卷五九《张汤传》)。

汉武帝批准这一“建议”后,主管此事的大农令郑当时即着手办理此事。

考虑到自己不谙盐铁经营,郑当时向武帝推荐了大盐商东郭咸阳和大冶铁商孔仅。

尽管按西汉规定贾人皆不得为官,但为了解决财政困难,武帝还是打破常规,任命二人为大农盐铁丞,分别负责盐和铁的官营事务。

经过数年的规划和准备,到元狩六年 (公元前 117年),孔仅和东郭咸阳提出了一个实施盐铁官营的具体方案。

《史记》卷三○《平准书》载:大农上盐铁丞孔仅、咸阳言:“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农佐赋。

愿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

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货,以致富羡,役利细民。

其沮事之议,不可胜听。

张家山汉简《关市律》的经济学分析

张家山汉简《关市律》的经济学分析
的问题 。
二 、契约视 角下的 “ 关 市律”
1 .《 二年律令 ・ 口市乖 中的产权 。产权 实际上 是 一种 契约关 系 ,而司法 与权利形 成 的契 约理论 为
物品、偷窃和治安设定 了生产函数基础上的均衡
( B u c h a n a n ,1 9 7 5 ) 。如 :
张家 山汉 简 ( ( 二年律 令 ・ 口市律》 记 载 : “ 市 贩 匿不 自占租 ,坐所 匿租臧 ( 赃)为 盗 ,没人 其所 贩 卖 及 贾 钱 县 官 ,夺 之 列 ” 。 “ 市 贩 匿不 自占租 ”
是指商人不如实申报纳税 ,就必须 “ 没人其所贩卖 及 贾钱 县 官 ,夺 之 列 ” 。这 体 现 了汉代 政府 约 束商 人 的行 为是有 严格法 律 的 ,市场 的经 营权是基 于古 代 专权 下 的产 物 ,即为 “ 占租 ” ,商人 必 须按 照法 律 规定 如实上 报 自己的 营业 额 ,按 照法定 的 比率交 纳 市租 。 “ 从 西汉初 年到东汉 末年 ,汉 王朝基 本延
作 者简 介 :夏海 兰 ( 1 9 9 0 一 ) ,女 ,湖 南邵 阳人 ,硕 士研 究生 ,从事理 论经 济学研 究 。
收 稿 日期 :2 0 1 4 — 0 3 2 7
续 了关 于 占租 的法律规定 ” 。而 “ 坐所 匿租 臧 ( 赃) 为盗”体现的经济思想是,当产权发生冲突时 ,需 要政 府来 解 决 。 “ 夺 之列 ” ,此 处 的 “ 列 ”则 体 现 当时市 场上 的摊 位或商铺 是分 “ 列 ”排 列 的 。对 有 市籍的商人也进行 了什五编制 ,将商人编为 “ 伍 人” ,进行 连 坐管 理 ,设 置有 “ 列 长 ”等 。这 一 连 坐制度 ,在一定 程度上也 是对 “ 列长 ”等相 关者 的 监督和激励 。 如何界定 当时的 “ 隐匿市租”是一种侵犯国有 产权呢?科斯定理 ( C o a s e t h e o r e m ) 是 由罗纳德 ・ 科 斯 ( R o n a l d C o a s e )提 出的 一种 观点 ,认 为 在某 些 条件下 ,经 济的外 部性或非 效率可 以通过 当事人 的 谈判而得 到纠正 ,从 而达 到社会效 益最 大化 。关 于 科斯定理 ,比较 流行 的说法 是 :只要财产 权 是 明确 的 ,并且交 易成本 为零或 者很小 ,那么 ,无论 在 开 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 效率 的 。 《 二 二 年 律令 ・ 口市 , 律) )有关 市 场经 营 的产 权是赋予 给定 的商 人 ,即明确公 开 的有 市籍 的 “ 坐 商” 。 2 .《 二年律令 ・ 口市在 的效果。现代产权理论 认为 , 不同的物品权利与劳务权利对经济的绩效影 响是不一样 的。M i l l e r( 1 9 7 1 )认为 : “ 人们在弗 吉尼亚 的发现 ,一种依 附在 修剪过 的红杉 树上 的东 西导致 了苹 果树 的死 亡 ……事实上 ,立法 机构 通过 法律 的赋予 苹果 树所 有者免 遭到疫 病 的侵 袭 。这就 意味着红 杉树必须会 被合法 的砍 掉 。如果 立法 机关 没有这一规定 ,那 么有效 的产 权就 可能是 :红 杉树 继 续被 种植 ,并且 没有 征 求苹 果树 所 有者 的 同意 , 那 么后者 的唯一 的选 择就是买 断红 杉树所 有者 的权 利。 ”在 《 二年律令・ 口市, 律》 中,规定何为 “ 不自 占租”及 “ 连带责任” , 它们对市场运行 的影 响是 不 同的 。有 关 “ 连 带 责 任 ”制度 ,从 关 市 律 中 的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地名札记二则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地名札记二则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地名札记二则作者:何慕来源:《丝绸之路》2012年第20期[摘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对于研究西汉初年的行政区划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对其中两个地名进行辨析,认为旗陵即桢陵,位于今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武安位于今山西省,并不在河北省境内。

[关键词]秩律;地名;地望[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20-0102-02张家山汉简《秩律》记载了大量的地名,对研究汉初的行政区划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初步整理和学者们近十年来的研究,《秩律》所反映的汉初行政区划状况大致清楚,但仍存在一些无考和有争议的地名,本文对其中两个有问题的地名试作讨论,以求正于方家。

一、旗陵第448号简有地名“旗(?)陵”,《汉书·地理志》(以下简称《汉志》)无。

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的释文对该地没有注释。

周振鹤先生认为该地厕身于云中郡诸县之中,或为云中郡属县。

周先生在后来的修订文本中,放弃了暂将此县列入云中郡内的处理方法。

辛德勇先生认为:“‘旗陵’之‘旗’字,从图版上看,字形不是十分清楚,汉简整理者只是姑且以“旗”字释之,到底应释为何字,整理者自身还带有很大疑问;而《秩律》所列县份,虽然有许多是按照其上属郡排列,但也并不完全依照属郡或地域顺序,所以,对于此县,这里姑且存疑不论。

”晏昌贵先生怀疑为“桢陵”之误,亦属之云中郡。

武汉大学整理的《二年律令》释文仍然释为“旗(?)陵”,但未出注。

《汉志》云中郡有“桢陵”,不见于《续汉书·郡国志》(以下简称《续汉志》);《续汉志》云中郡有“箕陵”,亦不见于《汉志》。

前人一直怀疑“箕陵”即为“桢陵”。

《续汉志》云中郡“箕陵”条,王先谦《集解》引惠栋曰:“何焯云前志有桢陵无箕陵。

”又引李兆洛曰:“故城今归化城西黄河东岸。

”王先谦案:“李以箕陵即前汉桢陵县地。

”周明泰《后汉县邑省并表》云中郡“箕陵”条:“箕陵,即前汉桢陵。

张家山汉简《具律》中所见影响“减刑”的几个因素

张家山汉简《具律》中所见影响“减刑”的几个因素

张家山汉简《具律》中所见影响“减刑”的几个因素作者:鲁家亮来源:《社会科学》2008年第03期摘要:张家山汉简《具律》律文中所见爵位、年龄、女性、“自告”与“自出”这四个因素对于“减刑”均有影响。

爵位减刑应用广泛,凡有爵者皆具有减刑的特权;年龄减刑的核心在于使年长和年幼者免遭肉刑;女性减刑多在各刑罚种类內部完成;“自告”、“自出”减刑的目的在于鼓励罪犯自首。

关键词:张家山汉简;具律;减刑;因素中图分类号:D929;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8)03-0038-07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在一部法律中可以经常被看到,它们往往分散在不同的律、令篇章当中,其基本原则也贯穿于一部法律的始终。

它体现了法律制定者们对整个刑罚体系的综合考察以及对各类特殊情况的照应,通过刑罚加减的规定,可以对刑罚体系进行有效的微调和补充,使得整个刑罚体系显得更加合理、系统、周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更能帮助司法官员应对各种特殊而复杂的情况。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包含了汉初法律的绝大部分,其中律令条文的制定,在相当程度上总结、借鉴了秦代法律及其司法活动的经验,并结合汉初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局势的变化,不断进行修改、补充。

因此,对《二年律令》中刑罚加减的规定进行综合考察,有利于打通《二年律令》内部各章律、令的限制,对整个《二年律令》作一个较为系统的分析。

《具律》属于汉初萧何制定的“九章律”中的一章,其渊源则来自战国时期魏国李悝编著的《法经》中的“具法”。

关于《具律》的历史,《晋书。

刑法志》有较为详细的说明: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

悝撰次诸国法,着法经。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着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瑜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商君受之以相秦。

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

汉代国家统治机构中的“司马”

汉代国家统治机构中的“司马”

汉代国家统治机构中的“司马”郭俊然【摘要】作为武官的司马,广泛存在于汉代官制的诸多系统中,数量十分惊人。

它们属于汉代官僚系统的中下级官吏,是帝国统治秩序得以维持的骨干力量。

通观两汉历史,司马职官一直都有设置,有着自己的命名规则、广泛的职权、不同的秩级和众多属官,这些复杂的情况正说明了司马职官在汉代国家统治机构中的地位。

自西汉到东汉,司马也呈现出数量逐步增加、职权范围或种类日渐扩大和地位缓慢下降的变化。

%Sima was an official position for officers existing in great numbers in a variety of systems under the state organ of Han Dynasty. As medium and low ranked officers in the Han bureaucratic system, they were the backbone for the maintenance of the rule of the empire. The post of Sima had existed throughout the Eastern and Western Han Dynasties, with their own naming rules, extensive power, different ranks and numerous subordinate officers. These complex situations indicated the substantial position of Sima in the Han Dynasty. But there were still changes in some specific aspects, such as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mandates, growing specification of func-tion and the slow decline in status.【期刊名称】《宜宾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11【总页数】6页(P49-54)【关键词】汉代;司马;官制;出土资料【作者】郭俊然【作者单位】商丘师范学院历史与社会学院,河南商丘 476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32;D691.42两汉官制中有大司马、司马职官,前者乃三公官,不在此文讨论之列;后者本乃武官,广泛存在于汉代官制的诸多系统中,数量十分惊人。

高考历史中国古代史一轮复习《西汉与东汉》复习练习题(含答案)

高考历史中国古代史一轮复习《西汉与东汉》复习练习题(含答案)

高考历史中国古代史一轮复习《西汉与东汉》复习练习题(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史记》是司马迁代表作,首创纪传体通史体裁,被列为“二十四史”之首。

下列事件能在《史记》中查到的是()A.文景之治B.光武中兴C.安史之乱D.大定之治2.东汉中期以后,中央政权的典型特征是()A.农民起义风起云涌B.朝中大将篡夺皇位C.地方登强独霸一方D.外戚宦官交替专权3.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我国不可分割的领土,标志着新疆地区正式隶属于中央政府管辖的事件是()A.西域都护府设立B.安西都护府设立C.北庭都元帅府设立D.宣慰司设立4.公元前115年,汉武帝下诏规定由中央政府机构铸造赤侧钱,郡国政府不能铸造,还规定一枚赤侧钱能兑换五枚郡国五铢钱,且交赋税只能交赤侧钱。

两年后,汉武帝再次下诏,彻底禁止了郡国的铸币权,全国统一使用中央政府铸造的“三官钱”。

汉武帝的这些做法()A.践行了重农抑商政策B.减轻了农民负担C.杜绝了地方官吏腐败D.加强了经济集权5.司马迁立下“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的志向,写出不朽名著——《史记》;霍去病抱着“匈奴末灭,无以为家”的斗志,转战万里,屡立战功;张骞凭借“凿空”的勇气,历经坎坷,开辟中西交通。

他们都体现了()A.顽固的忠君意识B.昂扬的进取精神C.烈强的功利思想D.浓厚的宗法观念6.西汉汉武帝时,建立太学,重用儒生;元帝、成帝之后,儒士逐渐成为举足轻重的政治势力,出现了“州牧郡守,家世传业”的“经术世家”。

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A.察举制发挥了重要作用B.中央集权得到加强C.儒学成为主流意识形态D.地方势力急剧膨胀7.2009年,在新疆塔里木盆地西北边缘丝绸之路古道荒漠中发现了大片西汉时期屯田(军人以军事建制垦荒种地)及官署遗址群,遗存包括有民居、水渠和防御性建筑。

这一发现蕴含的重要历史信息是()A.汉政府对西域实行有效管辖B.西汉政府着力保护丝路畅通C.西域与内地的交往源远流长D.汉代先进生产技术传入西域8.汉高祖刘邦认为,秦朝短命而亡的主要原因是“未行分封没有藩辅”,各级官吏非自家子弟,当灭顶之灾到来时,皆自保其命,使中央陷人孤立无援的境地。

汉代人视阈中的商业

汉代人视阈中的商业
从上古开始,人们就有了对职业进行分工的意识。“四民”即是对职业划分的一种方式。所谓“四 民”,即将民分为士、农、工、商四种类型。通过学习获取仕进者,称为士;从事于农作物生产者,称为 农;从事于加工制造行业者,称为工,或百工;从事于流通交易者,称为商。四民要各安其职,严守本 分。《清华简·为政之道》中,规定社会各等级以及四民皆要“上下各有其修”,具体表现为“君 (守) 器,卿夫 =(大夫) (守)正(政),士 (守)教,攻(工) (守)丂(巧), (贾) (守)贾 (鬻) 聚 (货),戎(农) (守) (稼) (穑),此之曰攸(修)。”b 君、卿大夫、士、工、贾、农,构成了社会的 有机整体,皆要守住自己的本分,不可逾越。如此,国家才能稳定,社会才能发展。其中农、工、商行业
关键词:汉代;商业;贱业;汉代画像 中图分类号:K234;F0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7110(2023)04-0043-19
商业,起源甚早。司马迁将工商业兴起的时间,设定为高辛氏之前,即为五帝时期。而班固将商 业兴起的时间向前推进到神农之世,即三皇时期。其实,从原始社会开始,为了生存,人们用所余之 物,向别人换取自己所需之物,这一交易过程,就是商业行为。随着需求的扩大,为了方便交易,人们 制造了货币。随后有人专门充当交易的中间环节,从中赚取差价,这就是商人。商业活动从分散逐 渐集中在固定地点,就形成了市场。国家为了规范市场管理,于是建造了市肆,统一规划,并派官员 进行管理,维持市场秩序,负责向商户收取租税。《白虎通义》曰:“商贾,何谓也?商之为言商也。商 其远近,度其有亡,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也。贾之为言固也。固其有用之物,以待民来,以求其利者 也。行曰商,止曰贾。”a 可知,流动的商人称为“商”,固定在市场中的商人称为“贾”。行商坐贾,成为 商人的两种类型。

关于张家山汉简所显示的汉初法律

关于张家山汉简所显示的汉初法律

关于张家山汉简所显示的汉初法律的几点看法【摘要】汉文帝刑法改革并不是一个一刀切的过程,而是整个汉王朝刑事政策的延续和发展。

所谓汉承秦制事实上是批判的继承,与秦律相比,西汉初年,肉刑已经逐渐从刑罚体系中退出,而与其相适应的是宫刑的适用也受到局限。

【关键词】黥城旦舂;刑城旦舂;赎刑;宫刑近些年来,随着出土史料的逐渐增多,曾经风靡一时的研究张家山汉简的热潮渐渐退去,但是张家山汉简作为研究西汉初年法律的基本资料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本文拟就自己研读张家山汉简的一些心得体会谈一谈对汉初徒刑体系的一些浅见。

“张家山汉简”[1]中隶臣妾的罪名有以下:毁封、臧值不赢二百廿到百一十(贼律简16);强与人奸(杂律简193);斗殴变人(贼律简31);女子已坐亡赎耐,后复亡当赎耐者(亡律简158);于诸马牛到所穿穽未有杀伤(田律简251);妻殴夫(贼律简33);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贼律简41);主为奴妻若与奸(杂律简190);戍盗去署及亡过七日(兴律简398);令到不自占名数盈卅日(《奏谳书》案例14)。

其中除“强与人奸,腐以为宫隶臣”外,其他均为耐为隶臣妾。

而传世文献中所载:中二年,侯胜嗣,二十一年,坐不斋,耐为隶臣;建元三年,侯信成嗣,二十年,元狩五年,坐为太常纵丞相侵神道,为隶臣;高后五年,侯胜嗣,七年,孝文四年,有罪,为隶臣;侯生嗣,孝武初有罪,为隶臣;后七年,侯释之嗣,三十一年,元朔四年,坐诈疾不从,耐为隶臣。

[2]此五条中,两条耐为隶臣,三条为隶臣。

终不见刑隶臣或黥隶臣字样。

再看鬼薪白粲。

在张家山汉简中,鬼薪白粲一罪没有与之对应的犯罪行为,其往往以两种方式出现,一作为刑徒身份,一则以“鬼薪白粲罪”形式出现。

唯一例外在于具82:“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一句出现“耐以为鬼薪白粲”。

再看汉简中出现的黥和刑。

除去黥城旦舂、黥以为城旦舂以及刑城旦舂等从表面即可辨别的词组之外,张家山汉简中的黥和刑还有以下:一、黥(一)鬼薪白粲殴庶人以上,黥以为城旦舂。

中国秦代汉初货币制度发微

中国秦代汉初货币制度发微

中国秦代汉初货币制度发微中国秦代汉初货币制度发微货币制度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货币本身结构及货币流通管理的制度。

在以金属货币为主的中国秦代汉初,货币制度一般包括铸币的材质、货币名称及货币单位、货币的铸造权、货币使用中的规定。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钱律》(以下简称张家山汉简《钱律》)所见中国汉初货币法律,继承了秦律,但比《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以下简称睡虎地秦简《金布律》)所见秦代货币立法条文更加细致更加完善。

以往学者在这方面研究作过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有些问题尚需进一步探讨,如秦代汉初货币制度发生了哪些变化,秦汉之际是否存在从三币制到二币制的变化,始皇三十七年“复行钱”的内涵究竟是什么,秦代汉初“行钱”的计值单位是什么,黄金的最高衡值单位秦“镒”汉“斤”是否相等,吕后二年以前的汉半两铸造权问题等。

下面将在张家山汉简与睡虎地秦简所见货币法律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讨论中国秦代汉初的货币制度及相关问题。

一、两种货币法律文书文体比较睡虎地秦墓竹简有关货币的法律文书是《金布律》。

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共有15条法律文书,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前5条属于货币法律,后10条是官府财物管理及杂役人员配备方面的法律。

后者涉及财物出纳帐簿管理(第6条);都官及其下属官吏杂役人员及相关物品的配置(第7条);官府机构内债务及罚赎款、器物回收及赔偿的管理(第8—11条);县、都官所属器物、传车及大车车轮的修缮或报废的规定(第12—13条);官府隶臣妾、府隶、舂城旦衣物的用料及发放规定(第14—15条)。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总称货币为“钱”,是钱币作为货币总称之始。

在货币文书方面对秦代有继承有改进,比秦律更加完善。

首先,将睡虎地秦简《金布律》两大部分的内容一分为二。

设《钱律》以当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前半部分,即货币法律部分;设《金布律》以当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后半部分,即官府财物管理和杂役人员及相关物品配备的律文。

述论西汉前期连座

述论西汉前期连座

述论西汉前期连坐制度摘要连坐是中国古代刑法的一大特色,连坐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职务连坐、邻里什伍连坐、家族连坐等。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重要时期,连坐制度确立于秦朝,《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

……”直到清末法律改革,才在众人呼声下废除,连坐制度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其影响深远,历时长久。

汉承秦制,汉朝建立后继承和发展了秦时连坐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很多关于汉朝连坐制度的法律条文。

《二年律令》中《收律》是专门规定罪犯家族连坐及没收财产的法律。

另外,还有很多律文都有与家族连坐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款,比如《二年律令》中的《亡律》、《盗律》、《贼律》、《金布律》、《钱律》中都有提及。

本文借助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中的文牍记载并借鉴相关文献资料,来初步探讨西汉前期的连坐制度及其影响,不当之处,望大家批评指正。

关键词:汉代;连坐;职务连坐;什伍连坐1.1 研究背景连坐制度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

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本文以西汉前期连坐制度为切入点,对西汉前期连坐制度从法律规定内容和实践角度结合当时社会环境与人文条件做具体分析。

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

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连坐制度在古代中国很早就有,早在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连坐的相关规定,只是当时规定的不够详细,商鞅变法,直接从法律层面上具体规定了连坐,连坐制度在古代中国正式确立起来。

《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

缪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张家山汉简研究综述

张家山汉简研究综述

张家山汉简研究综述探究——张家山汉简《秩律》与吕后元年汉朝政区复原一、引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载录吕后元年朝廷直辖280余县道,是研究西汉政区地理的重要资料。

由于《秩律》地名排列主要依据长官秩级而非所属郡,给西汉政区研究带来障碍。

自《秩律》公布以来,学界已推出多种《秩律》地名隶属关系复原方案。

随着近年来《秩律》文字释读以及汉初政区研究取得新进展,揭示《秩律》“同郡属县集中排列”的抄写规律,比以往理解的更为规整。

基于这一律文抄写规律,能够更准确复原《秩律》县道隶属关系。

再加上学者对汉初侯国地理分布、基层行政单位隶属特征的认识,可以复原完整的吕后元年朝廷直辖政区面貌二、相关研究学术史综述目前公布的各类秦汉出土文献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以下简称“《秩律》”)对秦汉政区地理研究最为重要。

《秩律》记录了朝廷直辖280余县道,是迄今所见汉初政区建制最完整的资料。

早在《二年律令》公布伊始,李学勤先生便提及《秩律》在西汉政区研究上的价值:“从《秩律》还可知道当时汉朝行政地理的区划,有些地名不见于《汉书·地理志》,应系有所废并之故。

我曾提出可据律文及《奏谳书》等材料,绘出汉初地图,一定能在许多地方补充传世文献的不足。

”诚如李先生所言,利用《秩律》可以复原西汉初年朝廷直辖政区面貌,若与反映西汉末年政区面貌的《汉书·地理志》(以下简称“《汉志》”)对照,即可展现西汉一代政区演变过程,全面推进秦汉政区地理研究,其重大学术意义不言而喻。

然而,作为载录汉朝官员秩禄级别的法律文书,《秩律》280余县道的排列主要依照秩级,并未指明所属郡,这给学界利用《秩律》进行政区地理研究带来障碍。

整理者虽然尝试指明《秩律》县道的所属郡,但由于对西汉初年政区设置状况缺乏了解,导致某些县道隶属关系认识有误,另有部分县道没有指明所属郡,难以展现《秩律》政区地理研究价值。

因而《二年律令》公布之后,对《秩律》县道隶属关系的复原,一直是历史地理学界关注的重点。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三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三
分歧既然存在,就有探讨的必要。
先以秦时而言,《史记-商君列传》云:秦孝公“以商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明尊 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这里的“名”虽是动词,但是“名田宅、臣妾、 衣服以家次”,正是把田宅、臣妾及衣服置于私家名号之下,藉以体现出爵位获得者的名位与身 份的等级阶梯,故“名田宅”等于给土地占有者的占有权以人格化,使之打上土地占有者的名份
群授田多少等问题,可能是由于出土秦律并非秦律的全部内容造成的。今《张家山汉墓竹简》 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汉初如何授田以及不同人群授田的不同数量等内容,有助于我们认识秦 和汉初授田制度的实况。《二年律令》中的《户律》云: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 四项,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310)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 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311)更四顷,簪裹三 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 者,令其先后(312)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口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
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313号简)
《二年律令》中的《户律》又规定: “宅之太方三十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 宅,大上遣八十六宅,少上追八十宅,右(314)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 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 (315)五宅,不更四宅,簪表三宅。上造二宅,套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
中国经济史研宄2003年第3期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 ——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三

汉代“户赋”性质、生成与演变

汉代“户赋”性质、生成与演变

汉代“户赋”性质、生成与演变作者:臧知非来源:《人文杂志》2019年第09期内容提要将“户赋”置于当时的赋役体系之中,从“生成”的层面探讨其由来和性质,“户”的等级性和“户赋”标准统一性的矛盾说明秦和西汉初期之“户赋”既非按“户”征收刍稾税和算赋的统称,亦非与田税、人口税并行的独立税种,而是田税的一部分,是授田制下之按“户”而“赋”“顷刍稾”的特指,其原始税基是“田”而非“户”,是文献习见的刍稾税的历史形态。

关键词户赋顷田刍稾田税〔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9)09-0091-08关于“户赋”性质,学界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户赋”不是单独税种,是按户征收杂税或者是按户征收刍稾税和算赋的统称,或者是“口赋”的代称。

①第二种意见认为“户赋”是以“户”为征收单位,和人口税、田税并列的独立税种,后者是大多数学者的意见。

②学者们的理解各有依据,为进一步认识“户赋”性质提供了新的基础,共同的不足则是没有回答户等的多样性和户赋统一性的矛盾,没有把“户赋”置于当时的赋役体系之中联系地考察——从“生成”的层面探讨其由来和性质。

笔者以为,“户赋”是授田制下以“顷田”为基础、以“户”为征收单位的田税的组成部分,即两汉文献中常见的刍稾税的历史形态,而非以“户”为税基的独立税种。

一户赋之名,首见于应劭《汉书》注。

高帝五年五月,刘邦下诏“兵皆罢归家”,“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 ,“军吏卒……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

应劭注“勿事”云:“不输户赋也”,即“皆复其身其户,勿事”是“不输户赋”,“事”即“户赋”。

如淳云“事谓役使也”,“毋事”即全家不服徭役。

颜师古以“徭赋”释“事”:“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

《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中华书局,1962年,第54页。

从训诂的角度看,如淳对“事”的解释是准确的,颜师古的解释则有泛化之嫌,因为从制度层面分析,“役使”和“徭赋”是有区别的。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早期井盐史料及相关问题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早期井盐史料及相关问题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早期井盐史料及相关问题摘要: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关于井盐的内容,是迄今所知井盐史最早的资料。

而其他有关简文.也可以帮助我们深化对西汉初年盐业史的认识。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对简文“私为曲盐煮济汉”的释文和注释可以商榷。

简文“济汉”字样,或许提供了有关当时经济区域界定的信息。

关键词:张家山;金布律;井盐;济汉湖北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竹简经整理后终于发表,其中许多内容,为我们认识西汉初年的社会历史提供了新的资料。

其中题为《二年律令》者,有《金布律》部分。

《金布律》,已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解释说:“金布律,关于货币、财物方面的法律。

汉代有金布律,或称金布令,《汉书·萧望之传》注:‘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

’①《晋书·刑法志》:‘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金布律有罚赎人责以呈黄金为价,……。

’”②而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张家山汉简《金布律》的内容,则涉及了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层面。

西汉初期可以归人经济法的《金布律》的发现。

显然有益于认识当时的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

我们还注意到,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可以看到涉及盐政的珍贵内容:诸私为*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四三六人们首先会关注其中“私盐井煮”的文字。

关于井盐的早期开发,正史中以《汉书》的记载较早。

《汉书》卷九一《货殖传·程郑》写道:“程、卓既衰,至成、哀间,成都罗裒訾至钜万。

初,裒贾京师,随身数十百万,为平陵石氏持钱。

其人疆力。

石氏訾次如、苴,亲信,厚资遣之,令往来巴蜀,数年间致千余万。

裒举其半赂遗曲阳、定陵侯,依其权力,赊贷郡国,人莫敢负。

擅盐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遂殖其货。

”其中所谓“擅盐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说明盐井的经营,可以获取高额利润,可见已经是相当成熟的产业。

又《太平御览》卷八六五引《蜀王本纪》曰:“宣帝地节中,始穿盐井数十所。

井盐 历史选择题

井盐 历史选择题

井盐历史选择题
以下是一道关于井盐的历史选择题:
下列哪个选项正确地描述了井盐的发展史?
A. 井盐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已经成为了主要盐源。

B. 井盐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西汉时期已经成为了主要盐源。

C. 井盐最早出现在秦朝时期,西汉时期已经成为了主要盐源。

D. 井盐最早出现在西汉时期,东汉时期已经成为了主要盐源。

正确答案是:B. 井盐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西汉时期已经成为了主要盐源。

根据史书记载,井盐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当时四川已经开始使用天然气煮盐。

到了西汉时期,井盐已经成为了主要盐源之一,而海盐也成为了重要的盐源之一。

因此,选项B“井盐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西汉时期已经成为了主要盐源”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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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早期井盐
史料及相关问题
摘要: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关于井盐的内容,是迄今所知井盐史最早的资料。

而其他有关简文.也可以帮助我们深化对西汉初年盐业史的认识。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对简文“私为曲盐煮济汉”
的释文和注释可以商榷。

简文“济汉”字样,或许提供了有关当时经济区域界定的信息。

关键词:张家山;金布律;井盐;济汉
湖北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竹简经
整理后终于发表,其中许多内容,为我们认识西汉初年的社会历史提供了新的资料。

其中题为《二年律令》者,有《金布律》部分。

《金布律》,已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解释说:“金布律,关于货币、财物方面的法律。

汉代有金布律,或称金布令,《汉书·萧望之
传》注:‘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

’①《晋书·刑法志》:‘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金布律有罚赎人责以呈黄金为价,……。

’”②而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张家山汉简《金布律》的内容,则涉及了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层面。

西汉初期可以归人经济法的《金布律》的发现。

显然有益于认识当时的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

我们还注意到,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可以看到涉及盐政的珍贵内容:
诸私为*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四三六
人们首先会关注其中“私盐井煮”的文字。

关于井盐的早期开发,正史中以《汉书》的记载较早。

《汉书》卷九一《货殖传·程郑》写道:“程、卓既衰,至成、哀间,成都罗裒訾至钜万。

初,裒贾京师,随身数十百万,
为平陵石氏持钱。

其人疆力。

石氏訾次如、苴,亲信,厚资遣之,令往来巴蜀,数年间致千余万。

裒举其半赂遗曲阳、定陵侯,依其权力,赊贷郡国,人莫敢负。

擅盐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遂殖其货。

”其中所谓“擅盐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说明盐井的经营,可以获取高额利润,可见已经是相当成熟的产业。

又《太平御览》卷八六五引《蜀王本纪》曰:“宣帝地节中,始穿盐井数十所。

”③其说与《货殖传》“成、哀间”“成都罗裒”成功的事迹相符合。

也有战国时期四川井盐业已经得到开发的说法,但是我们所看到的关于四川先秦时期井盐生产的历
史记录,都是后世追述。

如《华阳国志·蜀志》记载,李冰“穿广都盐井”,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今按:《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望之、疆复对曰:‘先帝圣德,贤良在位,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永惟边竟之不赡,故《金布令甲》曰:边郡数被兵.离饥寒,夭绝天年,父子相失,令天下共给其费。

固为军旅卒暴之事也。

”颜师古注:“‘金布’
者,令篇名也。

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

‘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版,第55页。

③《华阳国志·蜀志》:“孝宣帝地节三年,罢汶山郡,置北部都尉。

时又穿临邛蒲江盐井二十所,增置盐铁官。


若于成都“置盐铁市官并长丞”。

从政府管理的健全可以推定,当时四川的盐业已经相当发达了①。

此前的盐产形式,或许即晋人任预《益州记》所谓“汶山有咸石,先以水渍,既而煎之”,以及《后汉书》卷八六《西南夷列传·冉駹》所谓“地有咸土,煮以为盐”。

《太平御览》卷八六五引《益州记》说:“汶山、越巂,煮盐法各异。

汶山有醎石,先以水渍,既而煮之。

越巂先烧炭,以盐井水泼炭,刮取盐。

”可知曾经有两种“煮盐法”同时并行的情形。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的年代,在吕后至文帝
初年②。

看来,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所见“私盐井煮”,是迄今所知有关井盐开发的最早的史料。

对于简文“诸私为*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
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的释文写作:
诸私为*(卤)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

四三六
整理小组又有注释:“济、汉,水名。

”③
考察简文内容后可以发现,其中“私为*(卤)盐煮”似不宜分断,其文应当连读,而与下文“有私盐井煮”相并列。

又释文“煮济、汉”,其说未可通解,而“济、汉,水名”的解释,看来也是错误的。

其实这里只有=汉”字可以解为“水名”。

“济汉”二字亦不应分断,其本意当是济渡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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