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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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名词解释

张家山汉简名词解释

张家山汉简名词解释
张家山汉简是指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张家山出土的一批汉简,数量约有 1.3 万枚,出自战国时期的楚国,时间大致是在公元前 3 世纪左右。

这些汉简内容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内容,对于研究古代中国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中,张家山汉简中的《奏诔书》是非常重要的一件文物。

这份文书记录了战国时期楚国的法律制度,对于研究古代中国的法制史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

此外,张家山汉简中还包括了很多医学、算术、占卜等方面的文献,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医学、数学、占卜等方面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张家山汉简是中国古代历史文化的重要遗产,对于研究古代中国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

张家山汉简《引书》释文

张家山汉简《引书》释文

张家山汉简《引书》释文张家山汉简《引书》释文注释商补中山大学中文系陈斯鹏张家山汉简《引书》释文最初在《文物》1990年第10期上公布,[i]其后有高大伦先生在其专著《张家山汉简〈引书〉研究》的《注释篇》对简文作了较为详细的译注[ii]。

近时《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正式出版,重新发表《引书》的释文,并加注释,而且公布了竹简照片,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便利。

今取三者比读,发现有一些可商之处,草成札记,以就正于方家。

(上述三种文献下文分别简称为:《文物》、《高注》、《张家山》。

)一简17、18、23等处“膝”字原简皆从桼从卩,《文物》隶定正确,而《高注》和《张家山》皆作从桼从邑,误。

二简17“兴”上一字,上从龍,下从巾,《文物》隶定正确,《高注》照录之,而《张家山》隶作蠪,误。

按,秦汉简帛中巾、虫形近,但前者中间一笔垂直,而后者中间一笔则向右弯曲,还是不难区别的。

{龍巾}(上下结构)字,《说文》所无,《改并四声篇海》引《川篇》:“{龍巾},蒙{龍巾}也。

”“蒙{龍巾}”殆“朦胧”、“蒙茏”、“蒙笼”等的另一种写法。

以古文字义符“巾”、“衣”每互作推之,则{龍巾}很可能即“襱”字异体。

无论如何,此字当从“龍”声,《文物》、《高注》和《张家山》都将其读为“龍”,可从。

三简20:“支落(?)者,以手□要(腰),挢一臂与足□而屈(?)。

”三本同。

按,疑释“屈”之字,刘钊先生已指出是“匽”字,甚确。

[iii]疑释“落”之字,笔画虽略有磨损,但可以肯定决非“落”字,仔细推敲,与同简“要”字极似,疑也当释“要”,读为“腰”。

《高注》:“支落:不详。

后有‘支落以利夜(腋)下’。

”按“支落以利夜(腋)下”句见于简100,因为都有个“支“字,所以大家觉得此二处说的是同一动作的可能性较大,这大概就是“要”字被误释为“落”的原因。

从简文所描述来看,“支要(腰)”和现代体操动作“体侧屈”极其相似。

“支落”的“落”实为“胳”的借字,《说文》:“胳,腋下也。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含部分注释)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含部分注释)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含部分注释)【说明】《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6枚,简长31厘米。

简文含27种律和1种令。

律、令之名均与律、令正文分开另简抄写。

《二年律令》是全部律令的总称。

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吕宣王是吕后于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赠与其父的谥号,与《二年律令》共存的历谱所记载最后年号是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故推断《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

○每条律令的开头□缺若干字□缺一字* 无法打出的字体■原有的律令篇名p 表示该条位于文物出版社所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的页码文字中及各条之后的数字,表示第几号简■二年律令⑴1背⑴《二年律令》,书题,写在首简的背面。

同墓所出的历谱是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至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间的;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吕宣王是吕后之父的谥号,始用于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故《二年律令》的“二年”应是吕后二年。

贼律○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⑴成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要(腰)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⑴乘,《汉书·高帝纪》“坚守乘城”注:“乘,守也,谓上城而守也。

”按:据图版,简1所见“同产,《后汉书·明帝纪》注:‘同产,同母史弟也。

’”可备一说。

我们认为,西汉时期之“同产”亦指同父所生兄弟,《汉书·孔光传》:“绥和中,上即位二十五年,无继嗣,至亲有同产弟中山孝王及同产弟子定陶王在。

”明确把中山孝王刘兴与定陶恭王刘康稻作汉成帝的同产弟,但他们是同父异母所生,《汉书·宣元六王传》:“孝元皇帝三男,王皇后生孝成帝,传昭仪生定陶恭王康,冯昭仪生中山孝兴。

”故西汉早期之“同产”,不可排除其包括同父异母兄弟的可能。

“其坐谋反者”句之“坐”字,整理小组注:“坐,连从。

”我们认为此字亦可解释为坐罪。

张家山汉简《脉书》校释

张家山汉简《脉书》校释

张家山汉简《脉书》校释张家山汉简《脉书》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一部书,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该书以一种可以把握社会的全局的视角,告诉我们如何理解、弄清楚和组织好这个时代的事态和未来发展的趋势,以及如何为改革和生存环境作出适当的准备。

《脉书》的作者是张家山,他是中国近现代史上杰出的改革家。

他在深入研究中国古代文化和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写出了许多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文献。

《脉书》是他重要的理论著作之一,也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古代历史著作。

《脉书》以诗篇的形式出版,包括三十二章,蕴含着无穷的哲理。

《脉书》的主要内容是记述中国历史和政治的发展,以及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理论发展。

《脉书》重点介绍了改革的历史发展、改革的实践、中国历史和政治发展的历史体验,以及改革的实践中应该牢记的重要历史经验。

此外,《脉书》还描述了改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这些问题的适当对策。

《脉书》是一部把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重要著作。

它不仅仅重点突出了历史的重要性,也强调了未来的可能性。

在构思这本书的时候,张家山就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当时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正面临着空前的变革,而且未来也将出现各种变数,因此要想把握住未来,就必须对历史有正确的认识,并了解改革实践中应当牢记的重要历史经验。

在实际的中国改革实践中,《脉书》的思想被积极的采用,也受到了广泛的赞誉。

它被公认为是改革必备的理论武装,为我们提供了一条科学的道路,使人们不用机械的僵化的思维,而用活泼的思维去理解时代变革的趋势,为中国未来的发展做好充分的准备。

此外,《脉书》在文学艺术上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文化史学家们称其为“千古绝唱”,它充分体现了张家山的才华和智慧,他用有力的语言描绘了历史和时代的变迁,给读者以极大的启发,使人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面对时代的变革,应当勇敢迈出未来的步伐。

总之,张家山汉简《脉书》被公认为是中国历史上伟大的改革文献,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它以史为鉴,为未来提供了重要的改革参考,深刻地提醒我们:只有在历史的视野中,才能找到未来的方向,实现中国更大的梦想。

汉代的食品卫生法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汉代的食品卫生法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其次,在食品加工环节,法规强调了对原料的检验、加工场所的卫生状况以及 烹饪过程的规范。例如,食品加工者需持有有效的从业证书,确保具备相应的 卫生知识和技能;加工场所必须符合一定的卫生标准,如远离厕所、污水等污 染源;同时,烹饪过程中不能添加有害物质,保障食品的营养和安全。
最后,对于食品出售环节,法规对商贩的营业资格、食品的卫生质量以及价格 公平性进行了规范。商贩需获得相应的营业证书才能从事食品销售,且所售食 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不能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同时,商贩在定价时不能哄 抬价格,要符合市场规律,保证价格的公平合理。
5、适用条件不同:律令规定的 罚金和赎刑适用条件比较严格
6、适用程序不同:律令规定的 罚金和赎刑适用程序比较严格
总之,《汉代的罚金和赎刑二年律令》是汉代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 制定背景、特点与其他法律规定对比等角度对这一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参考内容二
基本内容
在中国的法律历史长河中,汉代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 发生了许多变革和发展,罚金和赎刑制度便是其中之一。本次演示将以《二年 律令》为主要依据,对汉代的罚金和赎刑制度进行探讨。
在强调依法治国的我们也需要注重发挥道德和社会舆论的作用,推动社会的和 谐稳定发展。最后,我们需要从汉代法律制度中汲取智慧,不断完善我国的法 律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公正、公平、有效的法律保障。
总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作为一部珍贵的法律文献,为我们揭示了汉代 处罚文书犯罪的特点和背后的历史价值。通过深入研究和思考,我们可以从中 获取对现代社会的启示,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汉代的食品卫生法规张家山汉 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汉代的食品卫生法规:张家山汉 简《二年律令》的启示

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

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

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張家山M247號漢墓出土大批竹簡,其中包含大量漢初法律文書,這是繼睡虎地秦簡之後法律簡牘的又一重大發現。

經過初步清理之後,這批竹簡包括《曆譜》、《二年律令》、《奏讞書》、《脈書》、《算數書》、《蓋廬》、《引書》、《遣冊》八種,共1200餘枚竹簡。

《曆譜》共18枚竹簡,記錄時代爲漢高祖四年(前203年)至呂后二年(前186年)後九月,其中簡二記錄有“新降爲漢”四字,是漢王朝創立過程中的真實寫照。

《二年律令》共540枚竹簡,是漢初呂后二年的律令摘抄,共有漢律27種、《津關令》1種,這是漢代成體系法律簡牘的首次發現,彌補了漢代法律史研究資料不足的遺憾。

《奏讞書》共228枚竹簡,內容爲秦及漢高祖時期奏讞文書摘錄,保留了奏讞文書的基本格式,對研究秦及漢初司法審判制度有重要意義。

《脈書》共66枚竹簡,以病候及陰陽十一脈經、脈法等爲主要內容,大部分見於馬王堆帛書《陰陽十一脈灸經》,比後者保存更完好。

《算數書》共190枚竹簡,是實用算題合集,內容形式與傳世數學文獻《九章算術》類似,比後者時代早二百餘年。

《蓋廬》共55枚竹簡,以申胥(伍子胥)與蓋廬(吳王闔閭)的對話爲文本形式,具有濃厚的兵陰陽色彩。

《引書》共112枚竹簡,是首次發現成篇的漢代導引術文獻,可與馬王堆《導引圖》相參照。

《遣冊》共41枚竹簡,爲隨葬物品清單,其中記錄有書一笥,正與出土竹簡相合。

值得一提的是,墓葬還出土鳩杖一枚,這說明墓主人年事已高。

張家山M247號漢墓自發掘至今已有34年,全部竹簡釋文公佈於2001年,迄今已有16年,因其竹簡內容具有重要研究價值,引起了學者的廣泛關注,相關論文總計上千篇,著作數十部,相關研究紛繁複雜,因此有必要對以往研究歷史進行綜合梳理,同時結合學者的研究成果,對竹簡文本進行重新校勘,對疑難詞彙進行辨析考證,這也是本論文的寫作目的所在。

本論文共分上下兩編,上編有三個章節。

张家山汉简字义札记

张家山汉简字义札记

张家山汉简字义札记一、贼食《脉书》简二、三:其疕痛,为貣(加虫旁)食。

今按:“貣(加虫旁)”字乃“贼”字误释。

贼,一种专食苗节的害虫,《尔雅·释虫》:“食苗心,螟。

食叶,蟘。

食节,贼。

食根,蟊。

”《诗经·小雅·大田》:“去其螟螣,及其蟊贼,无害我田稺。

”毛传:“食根曰蟊,食节曰贼。

”孔颖达疏引陆玑云:“贼,似桃李中蠹虫,亦头身长而细耳。

”贼食即“贼蚀”,清·方苞《书<辨证周官戴记尚书>后》:“然后知舍莽政之符验,《周官》可无疵者;舍莽事之比类,古圣无见诬者。

循是以讨去之,然后读经之贼蚀,一旦而廓然。

”二、鳨沃《引书》简一五:凫沃者,反昔(错)手北(背)而挥头。

《引书》简六三:凫沃卅。

《引书》简六四:凫沃卌……凫沃五十。

《引书》简八一:凫沃十。

《引书》简九九:凫沃。

今按:上述诸简释文“凫”字,原字形皆上从鸟下从力,不从几,乃是鳨(上鸟下力)字。

《玉篇·鸟部》:“鳨,音力。

鸟,以凫而小。

鳨(上鸟下力),同上。

”《广韵·职韵》:“鳨,似凫而小。

亦作鳨(上鸟下力)。

”《集韵·职韵》:“鳨,鸟名,小凫也。

”此导引术式似鸟跷翅洗头状,故名。

三、枭栗《引书》简一六:臬栗者,反昔(错)手北(背)而宿(缩)颈垔头。

注释:“臬栗”,疑应作“枭栗”。

栗,《汉书·杨恽传》注:“竦缩也。

”或说“栗”为“垔”字之误。

今按:“臬”字误释,图版此字作上从鸟头下从木,就是枭字,与《说文》“从鸟头在木上”之释形相合。

秦汉简帛鸟头与“自”字写法严然有别,睡虎地秦简、马王堆帛书皆然。

栗,疑为“裂”之借字,《诗经·豳风·东山》:“有敦瓜苦,烝在栗薪。

”郑玄笺:“栗,析也。

古者声栗、裂同也。

”《周礼·考工记·弓人》:“葘栗不迆,则弓不发。

”郑玄笺:“栗,读为裂繻之裂。

”枭栗即枭裂,指有身无首。

应劭《风俗通·正失·王阳能铸黄金》:“亦旋枭裂。

张家山汉简研究综述

张家山汉简研究综述

张家山汉简研究综述张家山汉简,又称“张家山汉文书”,是一部流传在中国古代最早的汉文书。

它不仅因为源於古代最早的一批汉文书而受人重视,更因此成为学术界研究古代汉文书文化风貌的重要参考。

本文就张家山汉简的起源、撰写时期、结构内容、学术意义等进行了综合的研究,以期更好地掌握和揭示其文化内涵。

一、张家山汉简的起源张家山汉简,又名“张令尹简”,源自两汉末年张令尹撰写的汉文书,古代经典文献中已记载有张令尹的简字。

它的发现“使得汉字突然从之前所片面关注的文字形式向内容上的研究,有了一种新的发展迹象”(程小穗著,2002:222)。

历史上,文献记载张令尹自初年被封为张家山刺史起,就一直用他的文章来经营政治、处理国家政务。

张家山汉简的起源也可以追溯到汉朝时期,从技术上来说,它与张令尹时期的其他汉字书中都有很多共性,记录了他为国家作出的贡献。

二、张家山汉简的撰写时期有学者认为,张家山汉简源于西汉末年,仅在空档期之际发行,仅记录了西汉后几年的历史内容,以及张令尹为汉朝做出的功绩,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张家山汉简源于汉朝时期,但是只有在西汉末年才得到历史的记载,而且还只有部分记载。

三、张家山汉简的结构内容张家山汉简是一部有结构的汉文书,共分下面三大板块:(1)第一部分是张令尹的个人简历,主要记录张令尹及其家族的历史;(2)第二部分记载了张令尹在汉朝时期的功绩;(3)第三部分记述了张令尹在官方服务期间受到的恩赏和荣誉。

四、张家山汉简的学术意义张家山汉简记录了汉朝最重要的变革事件和政治性的文字,不仅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古典文献的发展,而且被后世学者广泛研究,以求更好地把握古代汉文书文化内涵。

从学术上来看,张家山汉简可以为我们提供许多有用的信息,以便于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古代文化和历史,进而更好地发展对其他文化的研究。

此外,张家山汉简也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资料,用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古代文学创作的特点,比如古代文学的文体和结构。

张家山汉简《盗跖》篇“六骥”考

张家山汉简《盗跖》篇“六骥”考

简牍研究1985年秋至1988年春,荆州市博物馆在张家山发掘清理了M127、M136两座西汉墓,出土一批珍贵竹简。

其中有44枚自题篇名为《盗跖》的竹简,内容与传世《庄子·盗跖》篇大致相同[1]。

2022年出版的《张家山汉简[三三六号墓]》一书,公布了学界期待已久的《盗跖》篇的照片和释文。

在该篇第39-41号简上,有一段感慨人生苦短、天地无穷的文字。

我们现将整理者的释文录写于下,然后再加以讨论:人上寿百岁,中寿八十,下寿六十,除病叟(瘦)死丧忧患,休息归然,喜乐启口而(笑),一月中不过四、五【日】而已矣。

夫天地无穷,而人之死有时。

操有死【时】之具而㡯(托)于无穷之间,忽然异于六(亓—骐)冀(骥)过于(隙)而已。

[2]在传世本《庄子》杂篇部分的《盗跖》篇中,有与简本大致相同的内容:人上寿百岁,中寿八十,下寿六十,除病瘦、死丧、忧患,其中开口而笑者,一月中不过四、五日而已矣。

天与地无穷,人死者有时。

操有时之具而托于无穷之间,忽然异骐骥之驰过隙也。

[3]与简文中“六冀”相对应的文字,传世本《盗跖》篇作“骐骥”。

这是一处重要的异文。

《盗跖》简的整理者认为:“六”疑为“亓”之误,读作“骐”。

“冀”读作“骥”。

传本“骥”后有“之驰”二字。

“于”,传本无……[2]154从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对读的角度来说,整理者的这个说法可以说是很有道理的。

原因张家山汉简《盗跖》篇“六骥”考张新俊(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青岛266100)[摘要]新近公布的张家山汉简《盗跖》中有“六冀(骥)过于隙”的说法,整理者认为“六”是“亓”的形近误字。

如果改读成“亓(其—骐)冀(骥)”,则正好可以与传世本相对应。

其实“六”字并不误,“六骥”“六马”之说多见于秦汉典籍,于简文亦十分通顺。

[关键词]张家山汉简;《盗跖》;六骥;六马;骐骥[中图分类号]K87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23)04-0036-05[作者简介]张新俊(1974-),男,汉族,河南南阳人,博士,副教授。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相关记载丰富了汉代研究史料。以下汉简内容可用于研究汉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相关记载丰富了汉代研究史料。以下汉简内容可用于研究汉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相关记载丰富了汉代研究史料。

以下汉简内容可用于研究汉张家山汉简是发现于河南省西南部的汉代简牍,被视为中国古代文化的珍贵遗产之一,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二年律令》。

张家山汉简的发现不仅对汉代研究,还对我们了解古代社会和法制体系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们通过汉简内容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相关信息。

1. 了解汉代法律制度《二年律令》是汉武帝开创的一套集罪告、审判、刑法于一体的法律体系,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法律现行制度。

汉简中所保留的内容与《二年律令》的内容相符,其中包含了大量的罪状、判决案件和执行者等信息。

通过这些信息,我们可以对汉代的法律制度、法官的组成和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

2. 了解汉代社会生活除了法律制度的内容,汉简中还记录了许多社会生活方面的内容,如财产的流转、工匠的技艺、历史事件的发生等等。

这些信息反映了汉代社会的经济、文化和政治状况,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历史资料。

3. 了解汉代文化艺术汉简中不仅包含了文化艺术方面的内容,还反映了汉代文化艺术的发展变化。

例如,经过对汉简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汉代曲艺文化的繁荣程度,其中不仅有滑稽有趣的笑话,还有对古代名人的传说和歌曲等等。

这些文字之间透露的文化氛围和文艺活动,可以对我们了解汉代文化艺术的特点和传统有更加深入的认识。

4. 推测历史事件的相关信息除了以上信息之外,汉简中还有一些历史事件的记录,例如某些编年纪事、各类官职的姓名、赏赐的礼物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我们揭示古代汉朝的历史事件和人物,为研究和理解历史进程和文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总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相关记载为汉代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史料和文化遗产,其内容不仅仅是法律制度和司法案例,还涉及了历史、文化、艺术和社会生活等不同方面,反映了汉代社会的整体面貌和精神风貌。

我们应该珍惜这一历史遗产,积极研究汉代研究和文化传承。

张家山汉简引书

张家山汉简引书

张家山汉简引书
张家山汉简引书是一部珍贵的文献之一,它是中国考古发现的一批西汉时期的
简牍,被人们誉为"国宝"。

这批简牍于1983年在湖南常德市张家山发现,是中国
考古史上的重要发现之一。

张家山汉简引书中的文字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政治、经济、婚姻、教育等方面,为后人研究古代社会提供了宝贵资料。

张家山汉简引书的价值首先体现在政治方面。

这些简牍中记载了当时政府的政令、官员的任免、重要会议的记录等,反映了汉代政治制度和社会运行状况。

通过研究这些政治文献,我们可以了解到当时的政治风貌、官僚体制及其演变,对于研究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演变具有重要价值。

其次,张家山汉简引书也带给我们经济方面的信息。

这些简牍中记载了当时的
税收情况、土地交易、贸易活动、农田水利的管理等内容。

通过研究这些经济文献,我们可以了解到汉代经济的状况、商业活动的兴盛程度、人民生活水平以及农业生产的发展状况。

此外,张家山汉简引书还反映了当时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关系。

这些简牍中有涉
及婚姻契约、离婚协议等内容,揭示了当时婚姻制度的一些特点,以及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教育也是张家山汉简引书所涉及的内容之一。

简牍中有关于教育机构、教育经费、师生关系等信息,这些对我们了解古代教育制度、教育思想以及社会教育水平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张家山汉简引书作为中国考古史上的宝贵发现,为研究古代社会提
供了丰富的资料。

它的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婚姻、教育等多个方面,为研究汉代社会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突破口。

通过对这些珍贵文献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面貌和演变。

张家山汉简中的法律思想

张家山汉简中的法律思想

张家山汉简中的法律思想崔永东Ξ内容提要: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和《奏谳书》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史料证明,汉初法律着力维护家庭伦理秩序,把儒家推崇的家庭道德法律化,是后世“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同时,汉初法律还以法家的“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为指导,对官吏严加管理,重典惩治官吏犯罪,表现出对秦律的强烈的继承性。

关键词:张家山汉简 汉律 儒家思想 法家思想1983年12月,在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了一批竹简,内容有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等,涉及西汉早期的律、令、司法诉讼、医学、导引、数学、兵学等方面,内容非常丰富。

经十几年的整理,2001年11月,文物出版社出版了《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

书中收录的《二年律令》(即《汉律》)和《奏谳书》等,对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具有重要的价值。

在该书的“整理说明”中说:“《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6枚,简长31厘米。

简文含27种律和1种令,律、令之名与律、令正文分开另简抄写。

《二年律令》是全部律令的总称。

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

吕宣王是吕后于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赠与其父的谥号;与《二年律令》共存的历谱所记最后年号是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故推断《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

“《奏谳书》是议罪案例的汇编,包含春秋至西汉时期的22个案例。

大体上是年代较早的案例排在全书的后部,较晚的案例排在前部。

不少案例是完整的司法文书,是当时的司法诉讼程序和文书格式的具体记录。

”〔1〕本文以汉简中《二年律令》和《奏谳书》的材料为主,结合秦简和其他文献记载,考察汉代法典背后所蕴藏的法律思想,亦即探究一下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之间的联系。

Ξ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1〕《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页。

本文所引用的张家山汉墓竹简的内容均出自此书。

为了行文和注解的简要,以下凡引自本书者,不再另行注明出处,只在必要时于正文中注明页码。

张家山汉简所见汉代婚姻禁令

张家山汉简所见汉代婚姻禁令

张家山汉简所见汉代婚姻禁令1983年发现于湖北江陵、2001年11月由文物出版社正式公布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使亡佚已久的汉律得以重新面世,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更是为汉代婚姻史研究补充了许多新鲜而又真实的史料。

本文着眼于张家山汉简中有关婚姻的禁令,笔者希望通过对此问题的探索,为汉代婚姻史研究以及汉代与前朝、后世在婚姻立法上的比较研究略作贡献。

张家山汉简中有关婚姻的禁令归纳起来大致有六个方面,以下将分别论述:一,禁与逃亡者为婚。

这一法令首见于《二年律令·亡律》:“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娶及所娶,为媒者,知其情,皆黥以为城旦舂。

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

弗知者不。

”在这里,“人妻”专指已婚弃夫逃亡的妇女,“亡人”则指所有脱籍逃亡之人。

按这条律令的规定,无论是娶亡人为妻,还是嫁给亡人为妻,甚至于为亡人充当媒妁都属于违禁,都要受到“黥以为城旦舂”的惩罚,若逃亡者本人罪重,相关人员还要“以匿罪人律论”,后果更为严重。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记载了一个因娶逃亡者为妻而遭受处罚的案例,通过它我们可以对这条禁令有更清晰的认识,案件的大体经过是:女子符逃亡,诈称未曾傅籍,并“自占书名数”,为大夫明的依附人口。

大夫明将符嫁为隐官解妻,解对于符的逃亡情况并不知晓。

后来符逃亡的事情暴露,符、解二人双双被拘执,依汉律:“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弗知,非有减也。

”因此虽有吏议曰:“符有名数明所,明嫁为解妻,解不知其亡,不当论。

”但廷报却答复曰:有关禁娶逃亡的法律已经相当明确,无须再议,“解虽弗知,当以娶亡人为妻论。

”其实有关禁与逃亡者为婚的律令在汉代以前即已出现,《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便有类似的内容:“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情,居二岁,生子,乃告情,乙即弗弃,而得,论何也?当黥城旦舂。

”但秦律与汉律的不同点在于,秦律对于既非逃亡、又不知情的一方尚能网开一面。

同是《法律答问》:“甲娶人亡妻以为妻,不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

张家山汉简

张家山汉简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说明:这个本子依《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录入,每简后附有简号和出土号,有些字用的是今昔文字镜的字库,在装了文字镜的机器上应该可以正确显示。

这个本子是我自己录入,本是供自己使用,其中存在不少问题,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并不完全相同:释文和标点,间有根据他人研究成果或己意改动者;大多数通假字都未注出;有不少怪字没输入;只校对了一遍,必有错误;也可能有些自己做的标注删之未尽……总之,放到网上来,仅供大家参考,使用时请核对原文。

录入:王伟二年律令1背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F14)要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C1)罐来诱及为间者,磔。

亡之罐3(C残)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搖,弃市。

(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搖,黥为城旦舂。

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4(F17)所燔。

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

5(F16)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

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

其败亡6(F4)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覡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7(C2A、C15B)夫、吏金各四两。

流杀伤人、杀马牛,有亡粟米它物者,不负。

8(C3)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斩以匀。

9(F1A)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罐10(C15A)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

11(C4)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

其误不审,罚金四两。

12(C5)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

13(C6)罐诸鎗增减券书及为书故鎗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C7)〔得为〕,以所避罪论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

15(C8)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

张家山汉简中有关汉初货币制度的简文摘录

张家山汉简中有关汉初货币制度的简文摘录

张家山汉简中有关汉初货币制度的简文摘录汉初的货币制度指的是从汉武帝时期到汉和帝初期(约公元前206年至公元8年)使用的货币制度,最早的货币制度可以追溯到汉武帝时期,而汉简《张家山》中的条目记载的是汉初时期的货币制度。

汉简《张家山》写道:“武帝制《张家山》,始置暑钱,赐六钱在一钱五分,以礼器成之,暑钱取其朱紫。

其谓礼器者,置钱于宫,金锡以示,以乐鼓示之,推朱紫,以示,至于献礼,布锡金丝,宫之典礼,授器以示。


由此可以看出,汉武帝时期的货币制度中有“暑钱”,即武帝政权下使用的钱币,每个暑钱合六维钱,每维钱又可以分为五分,这个货币制度被用于待客礼仪中,宫廷礼仪中可以置金锡推朱紫,同时可以乐鼓示之,示意这是用宫廷所铸造的钱币,并用来支付宫廷60维或以上的典礼礼器。

不仅如此,汉武帝时期还有另一种货币,即维钟,维钟由汉武帝时期的大臣钟华铸造,它的材料是山西的玉石,并且与银钱一样,唐朝时期的货币即取维钟之材质,为金银铸钱,后来用铜钱代替维钟。

另外,汉武帝时期的货币制度还包括称钱和“可替”之类的货币,称钱是指用来当做计算单位的一种被称作“钱”的尺子,可替”指的是一种可以代替金钱的物品,如粮食、贡品、牲口等,有时也可以用来替代金钱。

汉初货币的制度虽然有一定的复杂性,但从其中可以看出汉初之间的财富贸易活动比以往更加繁荣。

汉初早期,宫廷对货币的控制力
量很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货币制度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市场经济渐渐取代官僚经济,货币制度也面临着一定的调整。

总之,从汉简《张家山》中有关货币制度的记载可看出,汉武帝时期的货币制度有其独特性,学习和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汉初的货币制度的发展史。

张家山汉简释文与注释商补

张家山汉简释文与注释商补

张家山汉简释文与注释商补张家山汉简释文与注释商补为血叚(瘕)。

肘(疛) 《脉书》7 “血叚(瘕)。

肘(疛)”,原释文作“血叚(瘕)殹。

肘(疛)”。

按:考察文例,前有5号简“为火疢”、6号简“为上气欬(咳)”、7号简“为牡叚(瘕)”,後有7号简“气叚(瘕)殹”、8号简“为唐(溏)叚(瘕)”等等。

有“殹”无“殹”其实并无一定之规律。

从图版来看,原释文衍一“殹”字。

为塞寒中。

在肠……为塞寒中《脉书》9 身塞寒热《脉书》15 9号简的第二个“塞寒”,原释文作“塞”。

15号简的“塞寒”,原释文作“寒”。

按:依图版,两字都是“塞”字。

据文意两字应是“寒”字之讹。

所以这两处的释文应改作“塞寒”。

“西(洒)西(洒)”病《脉书》23 “西”,原释文作“洒”。

按:依图版此为“西”字。

“西”是“洒”之声旁,故“西”可读作“洒”。

《脉书》25 “ ”,原释文作“ ”,读作“顔”。

按:从图版来看,此字左旁的形体与同简“産”字有别,应该隷定作“ ”,读作“顔”。

24号简原释文的“ ”,亦当改作“ ”。

“ ” 应是“ ”的讹字。

《马王堆简帛文字编》“顔”字条所收六例之前五例也都是“ ”字,为“ ”字之讹,读作“顔”。

目&#16430;如无见《脉书》40 “&#16430;”,原释文作“ ”。

注释曰:“目如无见,《甲本》作‘目瞙如毋见’,《乙本》作‘目芒然无见’。

目,玉篇:‘目不明。

’”[1]按:“ ”以“ ”为声。

从“ ”的字,如“毓”属觉部喻纽,“流”属幽部来纽。

而“瞙”属铎部明纽。

“芒”属阳部明纽。

“瞙”、“芒”音近。

“ ”与“瞙”、“芒”古音相差甚远。

与“瞙”、“芒”对应的字恐不是“ ”字。

从图版来看,此字右部从“巟”,与51、55号简“流”字所从“ ”形体有别。

所以应当释为“&#16430;”。

《玉篇?目部》:“&#16430;,目不明。

”《集韵?唐韵》:“&#16430;,目不明也。

张家山汉简所示汉初西北隅边境解析_省略_城北端走向与九原云中两郡战略地位_辛德勇

张家山汉简所示汉初西北隅边境解析_省略_城北端走向与九原云中两郡战略地位_辛德勇

张家⼭汉简所⽰汉初西北隅边境解析_省略_城北端⾛向与九原云中两郡战略地位_⾟德勇专题研究?张家⼭汉简所⽰汉初西北隅边境解析———附论秦昭襄王长城北端⾛向与九原云中两郡战略地位⾟德勇提 要:张家⼭汉简《⼆年律令?秩律》所记西汉西北隅区域的县份,反映西汉初年阴⼭南麓的西安阳、九原等县都在汉朝的有效控制之下,说明秦末在西北边防线上的兵⼒虽然有所回撤,却始终没有放弃据守阴⼭长城防线,汉初继承的正是这⼀边界,⽽这⼀边界是沿⽤战国赵武灵王所修筑的长城防线。

《⼆年律令?秩律》胪列的汉初县道名,还反映出秦九原郡⼀直延续到西汉初年,亦可印证秦九原郡本由战国赵九原郡沿承⽽来,其在阴⼭以南的辖界从战国到汉初从未变动。

九原郡与其西⾯的云中郡⼀样,在秦汉两朝有着重要的战略地位。

关键词:汉代 张家⼭汉简 边防 疆域 军事地理张家⼭汉简《⼆年律令?秩律》中胪列的⼤量汉初县道名,以及《⼆年律令?津关令》和《奏谳书》等涉及地理建置的内容,为研究秦汉时期的地理状况提供了重要资料。

已有学者利⽤这些资料,对于相关地理问题提出了重要见解。

①但是,仍有⼀些问题需进⼀步探索,《⼆年律令?秩律》所显⽰的西汉初年汉王朝西北隅边境线,即是其中之⼀。

所谓西汉初年汉王朝的西北隅边界,其具体地段是指今内蒙古河套及其迤东地区;具体的时间段落,是从秦朝末年到汉武帝元朔⼆年卫青率军击退匈奴并收复“河南地”时为⽌。

由于持续期间很短,前⼈对此基本没有做过深⼊的探究。

周振鹤在研究西汉政区地理问题时,因为需要逐期复原西汉王朝的政区设置,⽽边地的政区⼜与边界具有密切关联,所以曾⼀定程度涉及这⼀问题。

但是,由于这⼀问题的复杂性和传世⽂献记载不⾜,周⽒只是⾮常谨慎地稍稍论述到与此相关的云中郡的界限范围,以及《汉书?地理志》所记朔⽅、五原两郡的开置年代,⽽对这⼀地区边界的具体⾛势则阙⽽未论。

②张家⼭汉简之《⼆年律令?秩律》公布后,周振鹤以其丰富的研究基础和学术敏感,马上撰⽂指出,律令中记录的汉初朝廷直辖县份名称,为揭?51?①②如王⼦今、刘华祝:《说张家⼭汉简〈⼆年律令〉所见五关》,《中国历史⽂物》2003年第1期,第44—52页;陈伟:《秦苍梧、洞庭⼆郡刍论》,《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第168—172页。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钱律》译注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钱律》译注
注解:这里规定了货币交易争议的处理方式,以及对于协议的约束力。
注解:这里规定了货币的形制和认证机构,以及对于变动和伪造货币的处罚。
第五条:银钱买卖,以标准银为基准。银钱不足时,可以用铜钱补足,但补足数量不能超过银钱的五分之一。
注解:这里规定了银钱和铜钱在交易中的关系,以及关于补足数量的限制。
第六条:关于货币交易的争议,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双方必须遵守约定,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协议。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钱律》是一份古代的法律文献,记录了汉代时期的货币管理制度。以下是《二年律令.钱律》的译注:
第一条:八千钱为一斤,一千六百钱为一两,一千文为一贯。
注解:这里规定了货币单位的基本换算关系,即钱、两、贯的关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条:凡货财交易,以钱数为约束。民间买卖,不得超出数额,超数则按照欺罔论处罚。
注解:这里规定了货币在交易中的作用,以及对于欺诈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铸造货币,必须符合标准。如有不合格货币,责令回收并予以罚款。如造成损失,责任人应该赔偿。
注解:这里规定了货币铸造的标准和责任,以及对于不合格货币的处理方式。
第四条:货币的形状、重量、纹饰等,应当统一规定,并由权威机构予以认证。如有私自变动或者伪造货币,应当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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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说明:这个本子依《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录入,每简后附有简号和出土号,有些字用的是今昔文字镜的字库,在装了文字镜的机器上应该可以正确显示。

这个本子是我自己录入,本是供自己使用,其中存在不少问题,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并不完全相同:释文和标点,间有根据他人研究成果或己意改动者;大多数通假字都未注出;有不少怪字没输入;只校对了一遍,必有错误;也可能有些自己做的标注删之未尽……总之,放到网上来,仅供大家参考,使用时请核对原文。

录入:王伟二年律令1背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F14)要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C1)罐来诱及为间者,磔。

亡之罐3(C残)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搖,弃市。

(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搖,黥为城旦舂。

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4(F17)所燔。

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

5(F16)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

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

其败亡6(F4)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覡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7(C2A、C15B)夫、吏金各四两。

流杀伤人、杀马牛,有亡粟米它物者,不负。

8(C3)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斩以匀。

9(F1A)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罐10(C15A)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

11(C4)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

其误不审,罚金四两。

12(C5)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

13(C6)罐诸鎗增减券书及为书故鎗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C7)〔得为〕,以所避罪论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

15(C8)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

16(C9)□□□而误多少其实,及误脱字,罚金一两。

误,其事可行者,勿论。

17(C10)有挟毒矢若谨毒、,及和为谨毒者,皆弃市。

或命谓鼷毒。

诏所令县官为挟之,不用此律。

18(C11)军(?)吏缘边县道,得和为毒,毒矢谨臧,节追外蛮夷盗,以假之,事已辄收臧。

匿及弗归,盈五日,以律论。

19(C12)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

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

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与盗同法。

20(C13)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

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伤人,除。

21(C14)谋贼杀、伤人,未杀,黥为城旦舂。

22(C300)贼杀人,及与谋者,皆弃市。

未杀,黥为城旦舂。

23(C301)斗伤人,而以伤辜二旬中死,为杀人。

24(C308)贼伤人,及自贼伤以避事者,皆黥为城旦舂。

25(C325)谋贼杀、伤人,与贼同法。

26(C324)斗而以経及金铁锐、锤、椎伤人,皆完为城旦舂。

其非用此物而人,折枳、齿、指,胅体,断决鼻、耳者,27(C323)耐。

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

殴同死〈列〉以下,罚金二两;其有疻痏及□,罚金四两。

28(C322)鬼薪白粲殴庶人以上,黥以为城旦舂。

城旦舂也,黥之。

29(C321)奴婢殴庶人以上,黥頯,畀主。

30(C320)斗殴变人,耐为隶臣妾。

(怀)子而敢与人争斗,人虽殴变之,罚为人变者金四两。

31(C31 9)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

32(C318)妻殴夫,耐为隶妾。

33(C317)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

34(C316)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

其子有罪当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35(C315)及为人奴婢者,父母告不孝,勿听。

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环之。

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听之。

教人不孝,36(F168)黥为城旦舂。

37(F174)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

38(F137)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

39(F162)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

40(F171)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耐为隶臣妾。

其会訽詈之,赎黥。

41(F172)殴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若殴妻之父母,皆赎耐。

其会訽詈之,罚金42(F182)四两。

43(F83)(F183)罐母妻子者,弃市。

其悍主而谒杀之,亦弃市;谒斩若刑,为斩、刑之。

其会訽詈主、主父母妻44(F186B、F1B)□□□者,以贼论之。

45(C270)以县官事殴若詈吏,耐。

所殴詈有秩以上,及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

长吏以县官事詈少吏46(F11)罐者,亦得毋用此律。

47(F15B、C)诸吏以县官事笞城旦舂、鬼薪白粲,以辜死,令赎死。

48(F12)贼杀伤人畜产,与盗同法。

畜产为人牧而杀伤罐49(F13)犬杀伤人畜产,犬主赏之,它罐50(F188B)亡印,罚金四两,而布告县官,毋听亡印。

51(F36)亡书,〈符〉券,入门〈卫〉木久,塞门、城门之(钥),罚金各二两。

52(F34)盗书、弃书官印以上,耐(?)53(F161)〔■〕贼律54(C18)盗臧直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55(F164)盈百一十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

56(F180)谋遣人盗,若教人可盗所,人即以其言□□□□□及知人盗与分,皆与盗同法。

57(F177A、B) 谋偕盗而各有取也,并直其臧以论之。

58(F184)盗盗人,臧见存者皆以畀其主。

59(F181)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为盗。

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

60(F178)徼外人来入为盗者,要斩。

吏所兴能捕若斩一人,爵一级。

不欲爵及非吏所兴,购如律。

61(F175)盗五人以上相与功盗为群盗。

62(F167)智人为群盗而通(饮)食餽遗之,与同罪;弗智,黥为城旦舂。

其能自捕若斩之,除其罪,有赏如捕斩63(F173)群盗法,弗能捕斩而告吏,除其罪,勿赏。

64(F165)群盗及亡从群盗,殴折人枳(肢)、胅体及令佊(跛) (蹇),若缚守将人而强盗之,及投书、縣人书恐猲人以求65(C311)钱财,盗杀伤人,盗发冢,略卖人若已略未卖,桥(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皆磔。

66 (C310)智人略卖人而与贾,与同罪。

不当卖而和(字形同简192)为人卖、卖者皆黥为城旦舂,买者智其请,与同罪。

67(C309)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

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

其妻子当坐者偏捕,若告吏,吏68(C286)捕得之,皆除坐者罪。

69(C307)诸当坐劫人以论者,其前有罪隶臣妾以上及奴婢,毋坐为民,为民者亦勿坐。

70(C306)相与谋劫人、劫人,而能颇捕其与,若告吏,吏捕颇得之,除告者罪,有购钱人五万。

所捕告得者多,以人数购之71(C305)而勿责其劫人所得臧。

所告毋得者,若不尽告其与,皆不得除罪。

诸予劫人者钱财,及为人劫者,同居72(C304)智弗告吏,皆与劫人者同罪。

劫人者去未盈一日。

能自颇捕,若偏告吏,皆除。

73(F160)盗出财物于边关徼,及吏部主智而出者,皆与盗同法;弗智,罚金四两。

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毋符致,74(C274)吏智而出之,亦与盗同法。

75(C273)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智而出及弗漸,与同罪;弗智,漸弗得,戍边二岁。

76(C 272)□□□(□□□似仅2字)财(?)物(?)私自假,假人罚金二两。

其钱金、布帛、粟米、马牛殹,与盗同法。

77(F20)诸有叚于县道官,事已,叚当归。

弗归,盈廿日,以私自叚律论。

其叚别在它所,有物故毋道归叚者,自言在78(C30)所县道官,县道官以书告叚在所县道官收之。

其不自言,盈廿日,亦以私自叚律论。

其叚前已入它官及在县道官廷(?)79(C66)诸盗□,皆以罪所平贾直论之。

80(F27)■盗律郑书81(F21)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

82(C19)公土、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83(C21)罐杀伤其夫,不得以夫爵论。

84(C23)吕宣王内孙、外孙、内耳孙玄孙,诸侯王子、内孙耳孙,徹侯子、内孙有罪,如上造、上造妻以上。

85(C22)吏、民有罪当笞,谒罚金一两以当笞者,许之。

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人,完为城旦舂。

86(C20)罐所与同鬼薪白粲也,完以为城旦舂。

87(C21)有罪当黥,故黥者劓之,故劓者斩左止,斩左止者斩右止,斩右止者府之。

女子当磔若要斩者,弃市。

当斩为城旦者黥为舂,当赎斩者赎黥,88(C24)当耐者赎耐。

89(C25)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

隶臣妾及收人有耐罪,覡城旦舂六岁。

覡日未备而复有耐罪,完90(C26)为城旦舂。

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

其有赎罪以下,及老小不当刑、刑尽者,皆笞百。

城旦刑尽而盗臧百一十钱以上,若贼伤人及杀人,而先91(C28)自告也,皆弃市。

92(C295)鞠(鞫)狱故纵、不直,及诊、报、辟故弗穷审者,死罪,斩左止为城旦,它各以其罪论之。

其当覡城旦舂,作官府偿(赏)日者,93(C34)罚岁金八两;不盈岁者,罚金四两。

94(C35)□□□□两,购、没入、负偿,各以其直数负之。

其受赇者,驾其罪二等。

所予臧罪重,以重者论之,亦驾二等。

其非故也,而失不95(C36)审□以其赎论之。

爵戍四岁及覡城旦舂六岁以上罪,罚金四两。

赎死、赎城旦舂、鬼薪白粲、赎斩宫、赎劓黥、戍不盈96(C58)四岁,覡不盈六岁,及罚金一斤以上罪,罚金二两。

覡不盈三岁,赎耐、赎(迁)及不盈一斤以下罪,购、没入、负偿、偿日作县97(C37)官罪,罚金一两。

98(C39)一人有数□罪殹,以其重罪罪之。

99(C38A、B)□□□□□,以其罪论之。

完城旦舂罪黥之,鬼薪白粲罪黥以为城旦舂。

其自出者,死罪黥为城旦舂,它罪完为城旦舂。

100(C59)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远其县廷者,皆得告所在乡,乡官谨听,书其告,上县道官。

廷士吏亦得听告。

101(C33)县道官守丞毋得断狱及著。

相国、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吏若丞缺,令一尉为守丞,皆得断狱、著,狱102(C40)事当治论者,其令、长、丞或行乡官视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县道界也,及诸都官令、长、丞行离官有它事104(C41)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之官在所县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长若真丞存者所独断治论有不当者,令真令、长、105(C42)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断治论及存者之罪。

唯谒属所二千石官者,乃勿令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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