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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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成房物管〔2005〕14号)

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成房物管〔2005〕14号)

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成房物管〔2005〕14号)引言概述: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成房物管〔2005〕14号)是成都市政府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而颁布的一项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对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程序、要求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物业项目管理的顺利进行。

正文内容:一、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程序1.1 提交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在决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后,应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和退出方式等。

1.2 协商解决: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方进行协商,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物业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3 批准备案:经协商一致后,相关部门将对退出申请进行审批,并进行备案登记。

二、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要求2.1 保障业主权益:物业管理企业在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时,应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及时交接相关物业管理文件和资料。

2.2 完善管理工作:退出前,物业管理企业应对物业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过渡,如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人员安排等。

2.3 协助新管理方: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配合新管理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确保新管理方能够顺利接手物业项目管理。

三、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责任3.1 保密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对物业项目的相关信息和业主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3.2 交接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在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时,应认真履行交接责任,将相关物业管理文件和资料交接给新管理方,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3.3 问题解决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协助解决退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结:总的来说,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成房物管〔2005〕14号)为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提供了明确的程序、要求和责任。

在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时,物业管理企业需要提交申请、进行协商解决和批准备案等程序。

《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成房发[2009]184号)

《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成房发[2009]184号)

《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成房发[2009]184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已于2009年11月30日经我局第十七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保障物业管理活动有序进行,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支付的、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文件中明确交存保证金的要求,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交存和返还方式;(二)保证金交存数额和期限;(三)保证金计付利息的计算方式;(四)保证金存储的专户银行;(五)逾期交存或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六)保证金交存、返还及相关费用等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可按物业服务费用或建筑物管理维护费用月度总额的一倍至两倍计算;具体数额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上年度信用记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相对应,并按以下情形酌减:(一)一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50%、30%、10%;(二)二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30%、15%、5%;(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15%、10%、5%;(四)其他管理人上年度信用记分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15%、10%、5%。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一、什么是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指租户或业主在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按照一定比例提供的一笔金额作为保证金,目的是确保物业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并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二、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作用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在物业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物业公司履约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租户或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一种信任,通过提供保证金,可以确保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如果物业公司违反合同,未能履行承诺,租户或业主有权利要求退还保证金或提起法律诉讼。

2. 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设立,对物业公司来说是一种激励机制。

物业公司需要尽力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以获得租户或业主的认可,从而保持良好的声誉和口碑。

只有提供了满意的服务,才能保证保证金的安全和租户或业主的满意度。

3. 维护租户或业主的权益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可以有效地维护租户或业主的权益。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或争议,租户或业主可以通过保证金来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也可以作为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的一种筹码,促使物业公司主动解决问题,保障租户或业主的利益。

三、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对于物业公司和租户或业主来说都非常重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金的存管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应当由物业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在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托管机构中,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性。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租户或业主提供保证金存放的证明和账户明细,保持透明度和可查性。

2. 保证金的使用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只有在租户或业主违约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保证金,如租金逾期、损坏物业设施等。

物业公司在使用保证金时,应当及时通知租户或业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

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最新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六章、九十九条(含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而制定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第五条: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

第二章建筑区划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

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原创版】
目录
1.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和作用
2.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对象和标准
3.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4.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争议解决方式
5.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正文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为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而向业主提供的一种担保。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约保证金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其主要作用是确保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按质完成物业服务工作。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对象应该是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向业主支付履约保证金。

至于履约保证金的标准,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为物业服务费的一定比例,但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总金额的 30%。

在法律规定方面,我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返还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合同法》规定,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按照约定的方式返还给担保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的,业主有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在实际操作中,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争议解决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双方协商解决;二是申请行业协会调解;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双
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总之,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旨在确保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按质完成物业服务工作。

物业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物业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物业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物业服务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业主或使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履行。

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履约保证金规定如下:第一条保证金的金额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保证金的用途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设施维护费等。

第三条保证金的保管甲方应将收到的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妥善保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动用该保证金。

第四条保证金的退还1. 若乙方在合同期内完全履行其义务,甲方应在合同期满后____天内,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2. 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并在扣除后____天内通知乙方。

第五条保证金的扣除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2. 若乙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设施损坏或他人损失,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六条保证金的补足若因乙方违约导致保证金金额低于本合同规定的金额,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天内补足至原定金额。

第七条保证金的利息履约保证金在甲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成发改收费[2012]1345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5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发改委、市房管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

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市)县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应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073-2011以下简称《标准》)和市房管局、市质监局《关于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成房发〔2012〕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下同)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收费标准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原则上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三、物业服务机构提供一至四级物业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须按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四、拟采用五级物业服务标准的住宅物业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进行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或签署协议选聘核准表之前,持《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以下简称《核准备案表》)以及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准。

小区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2024

小区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2024

引言概述:小区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指由业主在购房时交纳的一定金额的金钱用于保证小区物业服务的履约情况。

管理该保证金的办法对于确保小区物业服务的质量和保障业主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区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包括其基本原则、具体管理方式等。

一、保证金的设立与交纳1.业主交纳保证金的时间、金额和方式2.保证金的用途和范围3.如何进行保证金的核算和记录4.如何处理业主非正常退出的相关问题5.保证金的更新与退还机制二、保证金的管理方式1.设立保证金管理专项账户2.保证金的专用管理3.如何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4.如何确保保证金的透明度和公正性5.建立健全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流程三、保证金的使用与监督1.如何合理使用保证金2.监督保证金使用的机构和形式3.对于物业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4.保证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的监督机制5.保证金使用情况的定期公告和通报机制四、保证金的风险防范与控制1.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2.对于保证金的风险评估和识别3.风险防范措施的制定和执行4.针对保证金的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5.在保证金风险发生时的补救措施和赔偿机制五、保证金管理的改进与完善1.根据业主意见和反馈的改进措施2.完善保证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关政策3.对于保证金管理的监管和评估机制4.对于保证金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机制5.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借鉴经验和做法总结:小区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是小区业主权益保障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保证金的设立与交纳、管理方式、使用与监督、风险防范与控制以及改进与完善,能够有效提升小区物业服务的质量和保障业主的权益。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具体的小区情况,有必要进行个性化的管理措施和制度设计,以更好地适应小区的特点和需求。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一)2024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一)2024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一)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物业管理,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而制定的。

本条例从多个方面对物业管理进行细化和规范,包括物业管理的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旨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发展。

正文:一、物业管理的范围1.1 物业管理的定义:明确了物业管理的概念和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各种类型的物业管理。

1.2 物业管理的对象:明确了物业管理适用的对象,包括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提供者。

二、物业管理的责任2.1 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物业管理的主要责任方,包括物业服务提供者和业主委员会。

2.2 物业管理的具体责任:详细列举了物业管理的具体责任,如维护公共设施、处理纠纷、保障安全等。

三、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3.1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阐述了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参与决策、支付费用、维护公共秩序等。

3.2 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说明了物业服务提供者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收取管理费用、提供服务等。

四、物业管理的运行机制4.1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与职责: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和职责,如代表业主意见、监督物业服务提供者等。

4.2 物业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与评价:设立物业服务评价制度,评估物业服务提供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处理5.1 物业管理的监督机构:明确了物业管理的监督机构,如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5.2 物业管理的投诉处理程序:规定了居民投诉物业管理问题的处理流程,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总结: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一)通过细化和规范物业管理的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为城市物业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执行指南。

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0523203111)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0523203111)

**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提高物业服务主体履约意识,维护业主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缴交的,以促使物业服务合同主体遵守法规政策、信守合同约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资金。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履约保证金的缴交标准: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3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的,按照5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0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的缴交标准: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1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的,按照2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5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和中标人缴纳,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涉及履约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明确。

(一)履约保证金交存和返还方式;(二)履约保证金交存数额和期限;(三)履约保证金以无利息的方式计算;(四)逾期交存或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在双方签订合同后5日内,开发建设单位、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缴入物业主管部门专户。

第九条下列情况可以使用履约保证金:1、未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影响正常使用,不能及时修复的;3、未按规定办理项目承接和退出手续,不移交相关资料,或资料缺失的;4、服务管理不善造成小区环境恶化的;5、业主委员会成立经费;6、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四、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另文下发。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对应的等级标准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摘要:
1.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定义
2.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3.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和接受方
4.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5.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6.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争议解决方式
正文: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为保证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向业主提供的一种担保。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保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承诺保证供货质量、工期、售后服务、安装等方面,履约保证金的提供可以保证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充分履行各项责任。

二是保障业主的权益。

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此时,业主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赔偿的一部分。

三是约束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违约所带来的成本,这有助于促使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合同约定,保证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接受。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那么履约保证金将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返还时间内返还给物业服务企业。

如果双方在履约保证金的返还问题上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双方的履约情况来判断是否应当返还履约保证金以及返还的具体金额。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到账的公示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到账的公示

《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到账的公示》一、引言在物业管理领域,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常见的金融安全保障方式。

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到账公示对于维护业主权益、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角度探讨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到账的公示。

二、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1. 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物业公司或服务提供方在与业主签订服务合按照一定比例交纳的资金,作为保障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

2. 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重要性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设立,可以有效约束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确保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也能够促进物业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3. 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

三、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到账的公示1. 到账公示的意义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到账的公示,是指物业公司或服务提供方将履约保证金到账情况向业主公开并授权监督的一种制度。

这种公示制度能够增加履约保证金的透明度,提高服务提供方的诚信度,加强社会监督,从而保障业主权益。

2. 公示内容和方式到账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时间、金额、支付方式等具体信息,并可以通过物业公告栏、官方或者线上评台进行公示。

还可以邀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到账公示进行审核,增强公示的公信力。

3. 到账公示的监督和执行业主和相关监督机构可以对到账公示进行监督,并依法对未公示或虚假公示的情况进行投诉和举报。

相关行政部门也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对到账公示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核实,并对不履行公示义务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到账的公示制度的建立是非常有必要的。

这种公示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物业公司的履约保证金管理水平,增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信任度。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模式,旨在确保物业服务提供商履行其承诺并提供满意的服务。

通过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物业服务提供商将受到激励,以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准时交付。

首先,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

服务提供商知道如果他们未能履行合同中的承诺,他们将面临失去保证金的风险。

这种风险鼓励他们尽最大努力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他们将更加关注细节,提高工作效率,并确保物业设施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其次,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有助于保证服务的准时交付。

通过收取保证金,服务提供商将感到迫切,以按时完成工作。

他们知道如果他们延迟交付或未能如期履行合同,他们将失去保证金。

这激励他们遵守合同条款并确保及时完成物业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预期。

此外,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还有助于维护服务提供商的声誉。

服务提供商知道他们的表现将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业务机会。

如果他们未能如期履行合同或提供满意的服务,客户可能会在业界广泛传播不良口碑,从而减少他们的商业机会。

因此,他们被迫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以保持良好的声誉和持续的业务增长。

然而,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也需要合理操作。

首先,保证金的数额应该合理,并且应在合同中明确列出。

这将使双方在合同签署之前了解保证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其次,保证金的使用应该明确规定。

例如,如果服务提供商未能履行合同,保证金将被用来弥补客户的损失或支付其他相关费用。

总之,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模式,可以确保服务提供商履行合同并提供满意的服务。

通过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准时交付和维护声誉,保证金激励服务提供商提供优质服务,并确保客户满意。

然而,在操作上需要合理规定保证金的数额和使用方式,以确保公平和透明。

建立物业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

建立物业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

建立物业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物业企业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和返还等管理流程,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信誉。

本制度适用于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和物业企业。

二、责任主体和资金来源1. 责任主体:物业企业为履约保证金制度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2. 资金来源:履约保证金由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并在专项账户中存储。

三、保证金额度与存储1. 保证金额度: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和业主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物业服务费的10%。

2. 存储方式:履约保证金应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项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四、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1. 使用: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如物业企业违约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业主可依据合同约定,扣除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

2. 返还:当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且物业企业无违约行为时,应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返还给业主。

五、保证金的监管与处罚1. 监管:物业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存储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同时,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督。

2. 处罚: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物业企业,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制度的修订与解释1. 修订:本制度由物业企业负责修订,修订后的内容应经过业主委员会审核,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2. 解释:本制度由物业企业负责解释,如有争议,应与业主协商解决。

七、其他事项1. 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了解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使用规则,如有疑问应在签订合同前向物业企业咨询。

2. 业主如对履约保证金的收支情况有疑问,可要求物业企业提供相关凭证和记录进行查询。

3. 物业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履约保证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4.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履约保证金无法正常返还时,物业企业和业主应协商解决,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物业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物业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物业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双方物业方(甲方):姓名/公司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服务方(乙方):姓名/公司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金金额及支付2.1 保证金金额保证金总额:人民币(大写)(小写)¥2.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的__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3 账户信息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金用途及条件3.1 保证金用途保证金用于确保乙方在物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如维护保养、设备维修等。

3.2 保证金退还条件在合同履行完毕且乙方履行了所有合同义务并无违约情形下,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的__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如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赔偿金额,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违约责任4.1 甲方违约责任若甲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退还保证金,应按未退还金额的__%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4.2 乙方违约责任若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导致合同违约,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赔偿金额,并在合同终止后__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保证金(如有)。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办法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办法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办法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物业服务过程监管,确保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履约保证金】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即按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合同”)的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预存30万元在XX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账户,用以保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服务。

第二条【履约保证金专款专用】履约保证金仅可用于业委会按照《XX物业服务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在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考核分数低于一定值,且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时,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作为惩戒。

具体扣款方式,详见本办法第四条的约定。

在保证金符合扣款条件时,由双方负责人或各自委托的代理人同时确认扣款资料并签字、盖章后,方可通过银行开具相应金额支票的形式进行扣除。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物业企业在物业合同终止时,经业委会考核,物业企业未涉及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约定的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在物业合同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业委会应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物业企业,发生扣除情形的将余额退还物业企业。

第四条【考核约定】业委会对物业服务工作的考核约定:1.考核标准详见《XX物业服务考核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2.考核采取实地核查与业主满意度(含有效投诉)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评分按7:3掌握。

业委会每季度以环境保洁、客户服务、安保秩序、工质量管理等为重点,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进行综合考评;3.物业企业的工作合格标准暂定为综合考评平均得分70分,低于70分(含),业委会将要求乙方予以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符合考核细则约定的,按照考评结果对物业企业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进行相应金额的扣款。

具体标准为:(1 )考评得分大于70分(含)为合格,不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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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保障物业管理活动有序进行,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支付的、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文件中明确交存保证金的要求,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交存和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交存数额和期限;
(三)保证金计付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保证金存储的专户银行;
(五)逾期交存或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六)保证金交存、返还及相关费用等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可按物业服务费用或建筑物管理维护费用年度总额的10%至20%计算;具体数额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上年度信用记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相对应,并按以下情形酌减:
(一)一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50%、30%、10%;
(二)二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30%、15%、5%;
(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15%、10%、5%;
(四)其他管理人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15%、10%、5%。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一般应当在办
理物业共有部分承接验收15日前,将保证金交存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共管帐户。

第七条保证金存储期限应当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保证金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建筑区划为单位立账,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将保证金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二)与该建筑区划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无利害关系。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保证金按照以下规定退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一)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无违约行为的,保证金的本息如数退还;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履行合同,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已按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的,保证金的本息如数退还;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履行合同,按双方约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保证金抵扣违约金后的余额退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不返还保证金:
(一)物业服务合同未终止;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内,未尽对物业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管养维修之责,导致其不能正常使用;
(三)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四)未按规定完全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
(五)物业服务人员未按规定撤出建筑区划;
(六)未按规定结算、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七)未按规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予返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30日,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应将拟退还保证金事项在相关建筑区划内书面公示3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保证金应当于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保证金返还以及产生的费用有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申请当地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指导意见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指导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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