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2020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为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以下简称中职资助)政策规范有序实施,不断提升资助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资助育人工作,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指南。
一、职责任务分工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落实相关责任。
(一)职业教育管理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行分级指导管理。
(二)教育财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订和完善资助政策、制定本地区落实国家中职资助政策的有关管理制度;编制财政资金的预决算,做好中职资助资金拨付等工作。
(三)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与完善资助政策;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指导督促所辖学校维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以下简称资助系统)信息,负责审核本地区国家资助和地方政府资助的信息;组织开展督查调研、业务培训、资助宣传、资助育人、信访投诉受理等工作。
(四)教育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做好中职学籍系统、资助系统运维、安全和技术支持服务保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等工作。
(五)中等职业学校学校是落实中职资助政策的主体,应制定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资助政策的实施细则,制定学校资助和社会资助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开展中职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公示、发放等工作;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资助、学校资助和社会资助工作;及时、准确维护中职学籍系统在校生学籍信息和毕业生信息;及时在资助系统中录入和审核各类资助信息;负责学生资助宣传、资助育人、资助培训、信访投诉受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二、资助范围(一)国家资助由中央统一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
(二)地方政府资助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三)学校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安排经费设立的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校内资助项目。
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中职学校在培养技能型人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效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中职学校资助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的管理。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1. 资助对象:具有我国国籍,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等。
2. 资助标准:(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2)国家免学费:我校学费标准1500元/学期,秋季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直接免除(社会文化艺术专业除外)。
原建档立卡学生无需申请,直接免除。
(3)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个人申请、认定、公示、打卡发放等程序,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受助学生。
每学年的秋季学期依据亳州市智慧资助系统”推送数据,结合实际。
二、资助程序1.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在校生,需在学期初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审核: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3. 公示:将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4. 发放:通过银行打卡或现金发放方式,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三、资助管理1. 资助档案管理: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专门资助档案。
2. 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信息公开:督促相关中职学校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总之,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
职业学校资助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资助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长期教改和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0号)《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84号)和XX市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制定的《XX市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助学金制度的意见》(X财教〔2013〕28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资助政策,限指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助学金制度。
第二条我校资助政策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责任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政策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四条资助工作关乎学生切身利益,申请与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现象。
第二章免学费第五条免学费对象具备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农村(含县镇)学生。
(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免学费项目:学费。
其他费用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免学费标准:会计、会计电算化、金融事务、电子商务、移动商务(新媒体营销)市场营销、商务助理、商务英语、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与管理(国际物流)、国际商务、商务日语、连锁经营与管理等专业按3300元/年减免;眼视光与配镜、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按3800元/年减免;美术设计与制作、动漫游戏(动漫制作)、工艺美术(室内设计与制作)专业按5600元/年减免。
第八条农村(含县镇)学生认定(具有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一)户籍类型为“农业人口”。
(二)根据XX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的实施意见》,户口簿内页“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项目中印有“2010年5月1日起统称居民户口”字样的原农业户口人员、“何时何月城中村转制农转非”字样或者“户主页中印有劳动者或者农民”的原农业户口人员;(三)学生家庭持有股份证或土地证,须跟户口本住址一致。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是自主上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院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财务处是学校学杂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根据省和XX市主管部门等核定的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执行。
第四条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及服务性收费的收缴工作由财务处统组织实施,学校其他部门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五条经学校批准的收费部门,必须统在财务处领取使用有关收费票据,不得上自行或自行印制票据;领取收费票据后,必须忌善保管,定期与财务处对账、核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不得转让、代开收费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六条严禁教职工直接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生一切应缴费用必须按相应缴费渠道向学校缴纳。
第三章收费第七条学生收费管理遵循“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
学生每学年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规定的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学费。
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学费实行学分制管理,按专业规定学分核定预缴标准,按学年缴纳,并在预缴金额范围内选修课程,超预缴金额选课的,选课无效。
(二)住宿费。
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住宿费按学年缴纳。
学生在人住前按宿管部门安排所住宿舍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缴纳。
(三)再修费。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学生课程学习经安排一次补考仍未通过或符合必须再修条件的,需申请再修相应的课程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再修课程应缴纳相应的费用,标准按组班再修、跟班再修、辅导再修三种方式,分别按原学分价格的70、50、30收费。
具体按《XX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再修管理实施规范》的规定执行。
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扶贫政策,确保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职业教育法》、《学生资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资助对象1.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突发严重伤病或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资助类别1. 免学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2. 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助学金。
3. 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奖学金。
4. 补助金: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临时性补助。
四、资助标准1. 免学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2. 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3. 奖学金:根据实际情况,每生每年1000-3000元。
4. 补助金:根据实际情况,每生每次500-2000元。
五、申请与评审1. 学生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评审: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和金额。
3. 公示:对资助对象和金额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六、资金管理1. 学校设立资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2. 学校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3. 学校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七、责任追究1.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2. 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制度,我校将充分发挥资助政策在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中的作用,为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财科教〔2016〕3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12月6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 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学院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高中毕业生接受一年职业教育的学生)中专学生。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全年按10个月发放,每月200元。
三、申请条件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四、评审及发放程序1.中职学生入学后,各系学生资助小组向学生宣传相关政策,进行材料搜集,组织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提交个人申请。
3.系学生资助小组对学生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4.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审核材料后,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5.资助名单公示。
公示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只显示学生班级姓名。
6.资助资金到位后,学生处(学生工作部)造表,报计财处。
7.计财处转账给中国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将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内。
五、档案管理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与各系对中职学生助学金的学生申请表、月汇总表、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六、本细则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根据《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先决条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已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区/县民政局盖章),经过认定程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区/县民政局盖章的贫困证明)。
二、优先评定围(一)家庭成员情况:1、烈士子女;2、孤儿;3、残疾人家庭或自身残疾;4、父母一方去世;(二)家庭经济情况:1、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2、因遭遇自然灾害,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3、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三、不得评定围1、不遵纪守法,该学年度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纪律处分的;2、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逃课、迟到、早退的;3、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有经济能力解决生活费和缴纳学费而不缴学费的;4、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之一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4)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5)经常有抽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的。
四、评定等级1、国家助学金评定为三个等级:⑴一等:特别困难,资助标准为4000元;⑵二等:困难,资助标准为3000元;⑶三等:一般困难,资助标准为2000元。
五、评定程序1、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资格审查。
3、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班委和学生代表对申请学生进行复核评定,确定等级。
4、二级学院公示。
将初步确定的在二级学院围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院成立以主管院长为组长,学生处负责人为副组长,教务、招生就业、团委、计财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学生干事、专兼职辅导员为成员的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国籍;(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S)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一专业前10%;本学年度学习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实验、实习等均在良好以上。
(七)生活俭朴,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吸烟、酗酒、赌博、夜不归宿、包夜上网等不良现象。
(A)已获本学年学院一等奖学金和“三好学生标兵”或“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荣誉称号。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发表不当言论有损学院形象者。
(二)有违反校规校纪或不诚信记录、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S)参与非法组织、不健康团体活动者。
学生资助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耿镇中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区资助中心学生资助政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1、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二、组织机构和组织管理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和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对象初步评议小组,实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三级管理负责制度。
1、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名单。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 组员:@@@@@2、学校资助评定小组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象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学校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资助评审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
提出拟确认资助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学校资助评审小组:组长:@@@ 副组长:@@@@成员:@@@@由@@@@@同志担任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人员,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具体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3、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承担资助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资助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于民主评议工作。
三、认定标准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生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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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字〔2008〕116号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切实体现国家、社会、学校对大学生的关爱,使国家给予大学生的各项资助得到合理分配,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上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让更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益,教育学生感恩社会,回报母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资助”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政府专项补助、院内勤工助学,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我院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等。
第三条各项资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四条学院资助分为奖学和助学两类,以评选条件中“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为区分条件。
第五条学生获得各项资助以学年为限(院内勤工助学除外)。
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报助学类项目。
第六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经班级民主评议确定。
学生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其他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不计算在内。
如兄弟、姐妹中有已成家、有职业或收入的也不计算在内。
其计算方法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成员年收入/∑家庭成员如果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可的学生填写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定义为A)与上述算法得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定义为B)不一致,则按下述规则确定:A>B则以A计;A<B则以B计。
第七条学生家庭情况证明材料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当年有效,且必须是加盖当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原件。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助学贷款,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
来自可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地区且需要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积极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原则上不为这些地区的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学院设立奖学金,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设立奖学金的目的、奖励期限、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名额及奖励标准,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协议终止条件等事项。
设立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奖学金、助学金按年度颁发。
第十条各项奖、助学金的评选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或有关协议要求、工作程序执行,其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一条凡获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助学类资助的学生每年必须向相应的资助方汇报本人的学习、生活情况,以及资助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根据学生学习、生活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持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资助:1、孤儿;2、烈士子女;3、直系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者;4、我院资助管理中心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学院在新生入学时设立“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转专业学生申报奖学类资助项目,向原专业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申请,并参与评选;申报助学类项目,向当前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申请,并参与评选。
第十五条如有以下情况,则给予相应的处罚:1、在申报助学类项目时有一门及以上功课补考不及格者,则不予申报。
2、学生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相应的资助,并取消下一学年的各项资助申报资格,核减该生所在系下一学年资助类名额。
3、院内勤工助学用工单位未按要求考核学生,若存在如多报、虚报学生工时等情况,经查实,取消一个月的用工计划。
第十六条各系应积极做好申请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档案,并组织受到奖励或资助的学生参加学院开展的各种资助和表彰活动。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第十七条认定范围为在我院正式就读的在籍全日制学生,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实际生活费用低于600元/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十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或边远艰苦地区;2、家庭成员中除学生本人外无18—55岁劳动力;3、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4、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5、孤儿、烈士子女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6、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十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A、B两类。
其中,A类--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在校实际生活费用低于300元/月;B类--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符合本章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经核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在校期间购买高档(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物件;3、节日、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4、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5、经常出入网吧、通宵上网;6、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600元/月;7、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或不当消费。
第二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为:1、每学年开学时,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然后将此证明材料递交到所在年级,再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班级民主评议:由班长或团支书主持,参加人员为本班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各宿舍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
主持人在评议开始前向参加评议的同学简要介绍本办法的基本内容,并对申请学生所陈述的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等予以说明。
参加评议的同学根据本规定的认定标准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
主持人必须现场统计并公布投票结果,以参加评议学生人数2/3以上投票同意为基准。
3、各年级在核实班级民主评议过程有效后,根据其评议结果,综合申请学生各方面情况,确定本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并上报各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4、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5、各系分类汇总年级上报的申请学生名单,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等是否真实。
经系认定工作组成员讨论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在公示结束后无异议即可正式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将其申请材料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学院和系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学生家庭情况。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
对情节严重者,依据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异议与申诉1、班级评议及投票结束后,如果班级同学中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有异议,可在公示期结束前向本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2、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按照本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并于3日内在本系公布审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
第三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第二十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操作的,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和在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银行贷款。
第二十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不需要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国家发展银行生源地所在支行。
第二十七条具有我院学籍的在读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1、家庭经济困难;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6、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区)。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第二十九条新生及其他省份生源的在读学生按当地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办理。
第三十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其办理过程为:1、江苏生源的在读学生于每年3、4月份在本年级集中申报,系汇总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合格名单报江苏省教育厅,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手续;2、贷款学生应在每年6、7月份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读证明》;3、贷款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读证明》向共同借款人户籍所在地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若共借款人发生变更且其户籍地所属区县亦变更的,则贷款受理机构相应变更;4、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开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单》;5、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单》上填写相关证明信息,并加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6、贷款学生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单》寄、送给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7、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贷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单》后,将合格名单提交经办银行;8、经办银行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三十一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三十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毕业后继续攻读更高学历者,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期限,宽期限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十三条因留级、休学等原因导致实际在校时间长于学制的,其入学年月和学制不变,年级按实填写。
学生还生源地贷款请与本人生源地教育局联系。
对于不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毕业后不按时还款,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其不良信用记录将被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