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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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字〔2008〕116号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切实体现国家、社会、学校对大学生的关爱,使国家给予大学生的各项资助得到合理分配,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上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让更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益,教育学生感恩社会,回报母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资助”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政府专项补助、院内勤工助学,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我院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等。

第三条各项资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四条学院资助分为奖学和助学两类,以评选条件中“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为区分条件。

第五条学生获得各项资助以学年为限(院内勤工助学除外)。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报助学类项目。

第六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经班级民主评议确定。学生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其他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不计算在内。如兄弟、姐妹中有已成家、有职业或收入的也不计算在内。其计算方法为:

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成员年收入/∑家庭成员

如果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可的学生填写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定义为A)与上述算法得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定义为B)不一致,则按下述规则确定:A>B则以A计;A

第七条学生家庭情况证明材料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当年有效,且必须是加盖当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原件。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助学贷款,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来自可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地区且需要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积极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原则上不为这些地区的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学院设立奖学金,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设立奖学金的目的、奖励期限、奖励对象、奖励条

件、奖励名额及奖励标准,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协议终止条件等事项。设立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奖学金、助学金按年度颁发。

第十条各项奖、助学金的评选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或有关协议要求、工作程序执行,其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一条凡获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助学类资助的学生每年必须向相应的资助方汇报本人的学习、生活情况,以及资助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根据学生学习、生活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持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资助:

1、孤儿;

2、烈士子女;

3、直系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者;

4、我院资助管理中心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学院在新生入学时设立“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转专业学生申报奖学类资助项目,向原专业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申请,并参与评选;申报助学类项目,向当前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申请,并参与评选。

第十五条如有以下情况,则给予相应的处罚:

1、在申报助学类项目时有一门及以上功课补考不及格者,则不予申报。

2、学生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相应的资助,并取消下一学年的各项资助申报资格,核减该生所在系下一学年资助类名额。

3、院内勤工助学用工单位未按要求考核学生,若存在如多报、虚报学生工时等情况,经查实,取消一个月的用工计划。

第十六条各系应积极做好申请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档案,并组织受到奖励或资助的学生参加学院开展的各种资助和表彰活动。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七条认定范围为在我院正式就读的在籍全日制学生,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实际生活费用低于600元/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十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或边远艰苦地区;

2、家庭成员中除学生本人外无18—55岁劳动力;

3、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5、孤儿、烈士子女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6、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十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A、B两类。其中,A类--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在校实际生活费用低于300元/月;B类--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符合本章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经核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在校期间购买高档(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物件;

3、节日、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4、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5、经常出入网吧、通宵上网;

6、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600元/月;

7、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或不当消费。

第二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为:

1、每学年开学时,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然后将此证明材料递交到所在年级,再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班级民主评议:由班长或团支书主持,参加人员为本班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各宿舍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主持人在评议开始前向参加评议的同学简要介绍本办法的基本内容,并对申请学生所陈述的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等予以说明。参加评议的同学根据本规定的认定标准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主持人必须现场统计并公布投票结果,以参加评议学生人数2/3以上投票同意为基准。

3、各年级在核实班级民主评议过程有效后,根据其评议结果,综合申请学生各方面情况,确定本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并上报各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4、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5、各系分类汇总年级上报的申请学生名单,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等是否真实。经系认定工作组成员讨论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结束后无异议即可正式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将其申请材料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学院和系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对情节严重者,依据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异议与申诉

1、班级评议及投票结束后,如果班级同学中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有异议,可在公示期结束前向本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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