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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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案

一教学目标

1、了解我国目前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了解我国安全生产发展过程和范畴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3、积累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掌握名词“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等名词;

4、树立“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的风气。

二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1、讲述安全生产在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和稳定的重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规范和调整人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该法律的制定经历十年的时间,先后三次异稿,最后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七章、九十七条、十万余字。

第二课时

1、讲述第一章总则的内容。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法”立法

的目地;

②《安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遵守《安法》所规定的条款。但是,台湾省、香港、澳门三地目前不受《安法》的调控,因为台湾省还没有和大陆统一,香港、澳门是政治特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框架内由两地基本法再制定相关的法律;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还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有关法律进行调整;

③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④工会、企业、社会有关方面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⑤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课时

1、讲述《安法》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以及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不同,即《安法》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讲解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含义及内容。

第四课时

讲解《安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例举有关法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司、厂矿、学校、医院等)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六项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市场的需要和自身的发展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其生产能力都要进行安全“三同时”,即: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五课时

讲解《安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在《安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系列教材重点讲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十大权利。

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2、知情权;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

6、合法拒绝权;

7、紧急避险权;

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0、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课时

讲解《安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在《安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系列教材重点讲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五项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服从管理的义务;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5、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以及其他权益:

1、享受休息休假的权益;

2、女职工享受特殊保护的权益;

3、未成年工受特殊保护的权益。

第七课时

本课时重点前六课时所讲的内容进行串讲,并采取课堂互动进行讨论和解答。

第八课时

讲解《安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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